关于信访工作存在的问题精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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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存在的问题【第一篇】
一、存在问题:
《信访条例》贯彻实施以来,我县信访工作按《信访条例》的规定健康有序的开展,但同时我们出应看到存在的问题:
1、信访工作秩序和办理程序,尤其是对非正常上访的行为,群体性事件处置难度大、处置措施不力;
2、极个别乡镇、部门在信访人员配备上力量不强,信访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
3、信访网络和运转机制的建设上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4、复查机构不明确。
二、对策建议:
1、严格按《信访条例》、《省政府信访办、省公安厅》制定出相关的处置预案、处置措施;
2、配齐、配强乡镇、部门信访力量,定期进行信访业务培训;
3、继续加强信访网络和运转机制的建设,畅通信访渠道,坚持重点人员、重点对象的监控工作;
4、明确复查机构;
5、加强部门之间协调配合,整合资源,形成合力,以重大信访件为重点,抓好信访件的办理和落实;
5、增强信访工作的调查研究和预见分析能力,努力提高新形势下信访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提高信访工作质量。
信访工作存在的问题【第二篇】
信访制度作为中国最基本的民意表达制度,是党和政府以及人民法院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桥梁和纽带。但就实际情况而言,近几年来,这一民意渠道出现了一些不适应、不符合新形势下社会发展要求的问题。现行信访救济机制在大量社会矛盾面前表现出的软弱和力不从心,群体访、重复访和赴省进京访上升幅度大,法院虽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并且不断加强维稳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信访压力却未见明显下降,且矛盾化解成本日趋增加,陷入了“出力不讨好”的窘局。这种十分尴尬的局面,不仅严重影响法院的正常工作,也损害了法院和法官的形象。面对这样严峻的形势,如何让这种优良的表达民意制度在法院里再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是我们必须思考的问题。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创造活力,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建立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完善信访制度,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工作体系,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按照“十八大”报告的要求,妥善解决人民群众的涉诉涉法信访问题,始终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我们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
一、当前信访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总体上讲,近几年来我院信访总量呈下降趋势,信访秩序基本正常。但是在每次院领导接待日时,来访的重访率呈上升趋势,要求面见领导的来访人数不断增加。我们认为,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一)缺乏统一规范
目前法律对涉诉信访的内涵、处理程序、处理原则、违法制裁等内容缺乏统一的规范,客观上给信访工作的正常开展带来了诸多困难。比如,对当事人滥用权利缺乏法律约束。当事人对生效裁判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向法院申诉、申请再审,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但是,部分当事人滥用这一权利,有的就同一问题到处申诉、上访、无理纠缠,甚至辱骂、威胁法院信访工作人员,重复访、越级访、闹访等问题比较突出,严重影响法院正常的信访秩序和工作秩序。还有的当事人暴力访或以上访为名干扰审判秩序,但法律对这些行为的处理缺乏规制,解决信访难题的办法不足,信访工作一定程度上出现被动,影响了信访工作的有效开展。再如,目前申诉人对同一案件、同一问题,多次上访申诉或控告的现象屡见不鲜。一些上访人曾数次赴省进京上访,虽经多次协调,相关领导甚至多次与其对话,但效果并不明显。还有些案件的判决结果是正确的,但一些当事人抓住审判、执行中存在的瑕疵,如手续不规范、文字有误、承办人员言行有些欠妥等到处上访、控告。
据统计,2011年12月至2012年12月上旬,我院共收到人民群众来信(仅指通过我院信访窗口)266人次、人民群众来访53人次;
共开展院领导接待日活动22次,总计接待各类上访人员595人次,其中初次到我院上访的仅仅95人次,占总数的%,也就意味着高达%的上访人员是“老上访户”或者“上访专业户”。有的案件已经进入再审程序,当事人依旧上访;
有的案件在二审程序中,当事人不听解释、不按照法律规定主张权利,只要是有院领导接待日就来上访,变相给相关业务庭(包案专班)和审判执行人员施加压力;
有的经过我院、省高院再审并作出了裁判,当事人总认为法院的裁判错误坚持上访要求“纠错”。信访案件操作处理的不规范、不统一、不得力、不协调,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目前信访案件数量多、问题突出、矛盾尖锐的现实情况,不利于真正做到让当事人服判、息诉、罢访。
(二)忽视涉诉信访的诉讼性
涉诉信访与行政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的信访不同,有其自身特点,根本区别在于涉诉信访工作具有诉讼性。法院涉诉信访绝大多数表现为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告诉、申诉和申请再审,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诉讼行为,其诉讼性主要表现为请求法院启动诉讼程序。法院涉诉信访工作就是按照法律规定,对告诉、申诉和申请再审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启动诉讼程序。对符合法定立案标准的,予以立案,反之,则驳回申请。然而,在现行信访制度中,当申诉人向国家机关申诉,国家机关认为申诉人有道理的,即以“有错必纠”为由要求法院复查进入再审,以息事宁人。有的新闻媒体仅听一面之辞便对法院裁判妄加评论,严重损害法院裁判的权威。
(三)目前一些处理办法有误导倾向
当前相关机关对待一些老大难信访问题的态度和处理结果,很容易让人产生“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印象。有的为求得一时的清静,做出无原则让步,使无理缠访缠诉的人得到一些好处,甚至赔钱了事,这些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无理缠访缠诉人的气焰,容易造成误导。此外,目前各级组织对进京上访很敏感,进京上访人数也已成为考评各级组织的一项指标。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部分上访人员坚持过高或无理要求,更动辄以越级赴省进京上访来要挟各级组织,给法院施加压力,或利用重大活动、传统节日、“两会”期间择机到市、赴省、进京上访,给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造成了极大的压力。仅从去年年底的市五次党代会到今年的全国“两会”、省十次党代会、“十八大”几次重要会议召开看,我院一方面要专门派人到北京、武汉值守进行接访,另一方面还得安排干警在XX火车站、长途车站巡视,一旦发现上访人员就必须劝阻,未发现但接到通知的也必须派人把这些上访人员接回。这种做法客观上助长了上访人员在重大节假日、重大会议期间上访或者威胁上访的不良风气,也根本无利于问题的解决。
(四)对司法权威构成冲击
虽然我们必须坚持“有错必纠”,但在我国现行再审制度下,法院裁判生效后处于随时可能被提起再审的状态,导致既判力的软化,损害了法院裁判的权威性和法律的严肃性。有些上访人员拿着生效裁判直接到高一级法院甚至北京上访,上访者只要拿到上级机关开具的一份催办函便以为拿到了“尚方宝剑”,要求法院解决问题,不解决就又上访,这种状况严重影响了司法权威。
(五)信访责任人的确定和考核存在不合理之处
有的部门将凡是与诉讼沾到一点边的信访都推向法院,既增加了法院的信访负担,又不利于问题的最终解决。此外,目前从上到下把申诉控告、进京上访的人次作为考核各级组织称职与否的一项指标,有的甚至采取“一票否决制”,这种考核办法不仅会变相地引导各级组织去限制公民的上访申诉,而且会使得部分申诉人动辄以越级上访、进京上访来要挟解决他们也许既不合法也不合理的“诉求”。
(六)相关机构之间工作协调不够给力
比如有的信访案件,当事人找到法院,我们审查发现不属于法院职责范围内解决的事情,在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后长时间没有回音,或者解决问题的态度消极、敷衍,进而导致当事人又反过来不停在我院、上级法院上访。有些最高法院、全国人大常委会、湖北省委等领导机关交办、督办的信访案件,我们在转交、督办后能够按照要求及时回复的寥寥无几。有的当事人在我院缠访,我们限期要求相关基层法院把上访人员接回,真正按照要求落实的也相当有限。
二、问题形成的主要原因
(一)当事人方面的原因
少数当事人欠缺相应法律知识,对一些基本法律问题存在一定误解,虽然经过多次的解释工作,但仍然不能正确认识,从而导致了不断重复上访局面的形成。例如遇到由于被执行人无能力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时,当事人仍将责任归结到法院,指责法院执行不力。特别是对于在经济交往过程中自身应当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及参与诉讼所需承担的风险,有些当事人缺乏清醒的认识。
还有一些当事人受社会舆论影响,案件一进入诉讼阶段就先入为主地怀疑法官与对方当事人的关系,但经过调查证实,所反映的问题纯属无中生有。部分当事人坚持“权大于法”的人治观念,不相信法律和司法机关,把问题的解决寄希望于法外行政权力的干涉,认为只有找到更高级别的官员才能把事情“摆平”。一些长期上访人员无视法律和有关制度的规定,不讲诚信,在我院通过协调、司法救助等方式给予他们合理补偿、他们也作出书面承诺不再上访的情况下,款项一拿到手马上继续上访。个别人甚至在网络上辱骂、攻击、诽谤办案人员,向最高法院等领导机关公然威胁问题不得到解决就要制造惊天动地的血案;
也还有个人上访人员威胁要进京告洋状,要报复办案人员及其家属。部分上访人员法律基本知识的欠缺、做人做事基本原则的丧失,导致我们的信访工作人员、办案人员长期处于精神高度紧张的状态,也使得信访工作更加难以取得实质效果。
(二)法院方面的原因
1、法官办案效率不高。主要是工作作风不够踏实,责任意识不强引起,有的法官在办案过程中不严格执行法定程序,案件久拖不决,使当事人对法院、承办法官产生不信任或抵触情绪,进而引发信访。
2、司法为民的宗旨意识不强。少数法官态度粗暴、执法不文明,致使当事人对于法官是否能够公正执法产生怀疑;
甚至有极少数法官被金钱、人情关系所惑,徇私枉法,导致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不服、不满引起上访。
3、审判质量不高。有些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不够透彻,承办法官又没有做好解释息诉工作,致使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不能接受;
有的没有考虑执行效果,使得执行起来很困难,当事人在申诉无门的情况下,只能不断信访讨“说法”。
4、“执行难”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一些执行法官执行不力,执行拖拉,没有急当事人所急,甚至出现违法执行,这些也是引起信访的主要原因之一。
5、少数接待法官工作方法简单,不善于做来访人的思想工作。来访的群众大多心情比较激动,容易产生抵触情绪,接待人员若不针对性地做解释说服工作,极易导致重信重访事件的发生。还有的承办法官对当事人初信初访处理重视不够,对于当事人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妥善处理,从而引发当事人重复上访和越级上访。
(三)社会其他方面的原因
1、复杂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客观上引发了一部分信访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变迁,复杂的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客观上给法院的审理和执行带来了新的挑战。但有些矛盾的彻底解决需要社会相应配套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2、公众对法院执行效果的期望值过高。打官司尚有败诉的风险,执行上更是如此。执行效果综合了各方面的因素,比如申请执行人没有积极地提供执行线索,或被执行人确实无履行能力等。有些当事人对此不能正确认识或明知道这一点,但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仍然不断地上访、控告。
3、信访工作还没有完全形成一盘棋。信访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有些虽涉及到法院工作,但不是法院独家力量所能解决,需要社会各界的通力合作、协作配合。如有时法院在遇到无法解决的问题时将信息反馈给相关单位,但相关单位没有及时、妥善处理,从而引发了重复信访或越级上访。
4、部分媒体的误导也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重复上访、缠访不良风气的形成。一段时间以来,在一些社会影响较大的媒体上反映的信访问题大多是百姓受冤屈,并最终通过不断的上访得以平反或者解决,而对于一些无理取闹者却缺乏相应的报道。这就给老百姓造成了一种印象,似乎凡是信访问题肯定就是法院或者其他机关的责任。同时,人民群众处于弱势地位,客观上也更能获取来自各方面的同情和关注。而事实上,由于一些当事人对法律问题不能正确理解,盲目地将媒体上宣传报道的案例作为典范进行效仿,从而加剧了一些信访问题不断反复、久拖不决的现象。
5、个别缺乏职业道德的律师、法律工作者对当事人的挑拨。比如当事人想上诉,但有些律师、法律工作者就对他们说上诉要交诉讼费,且如不能胜诉,上诉费就是白交,不如申诉、申请再审,从而导致来信来访的增多。此外,有些律师因为拿了当事人的钱,没有帮当事人打赢官司,就怂恿其不断地信访。
6、各级部门对信访工作的过高要求给信访工作带来了很大压力。目前,上级部门对信访工作高度重视,严格限制进京上访、越级上访人员,这在一方面表明了上级部门及各级政府对信访工作的高度重视,但另一方面也易使信访人员产生逆反心理,上面越是重视、越是限制,他越要到处写信、上访。
三、解决信访问题的对策思考
(一)提高认识,规范审判和执行行为,努力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预防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
1、加强法官业务能力培训,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从根本上解决涉诉信访问题,还必须从提高业务素质和能力、规范执法行为、强化内部监督等方面入手,积极探索解决涉诉信访问题的长效机制。坚持公正执法、狠抓办案,以质量为中心,全面提高办案质量,加大对办案质量和效果的考核力度等措施,有效地促进执法办案水平和办案效率的提高,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信访案件的发生。
2、加强作风建设,促进司法廉洁。通过开展多样化、经常化的教育活动,增强法官的责任意识、自律意识、服务意识,把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融入到立案、审判、执行全部过程中来,杜绝工作中的“冷横硬推、吃拿卡要”。积极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认真落实反腐倡廉各项规定,及时教育处理违法违纪案件,确保司法廉洁。
3、规范裁判文书的制作,做好判后答疑工作。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应当准确表述当事人的诉求,对证据的采信与否论证清晰,在说理部分要充分运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把法理讲透、把情理讲明,做到“胜败皆明”。当事人对裁判有疑问和异议的,承办法官要做好答疑和解释工作,使其真正做到服判息诉。
(二)加大普法力度,提高全民法律意识
1、要大力加强现代司法理念的宣传与普及工作,提高公民依法维权意识,提高社会司法裁判终局意识,树立司法权威,使每一位当事人能够通过司法途径和程序解决自身遇到的问题。
2、实行诉讼风险提示制度,引导当事人理性诉讼。在当事人首次来咨询、立案的时候,对当事人进行正确的诉讼引导,使当事人在进入诉讼程序时了解一些基本的裁判规则,了解诉讼风险和诉讼成本,客观地认识自己的诉求,理性地对待法院的裁判。
3、完善释明制度。释明制度对于解决司法实践中当事人诉讼知识不足的困境有着积极的意义,在当事人的主张不明确、有矛盾,或者不清楚、不充分,或者当事人误认为自己提出的证据已经足够时,法官依据职权向当事人提出关于事实及法律上的质问或指示,让当事人排除不正确和矛盾的主张,澄清不清楚的主张,补充不充分的证据。完善释明制度,平衡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差异,引导当事人充分陈述、充分举证和质证,有利于案件的公正高效裁判。
涉诉信访案件的解决,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只要我们不断更新工作理念,探索解决问题的新思路,形成破解信访难题的合力,就会从根本上解决涉诉信访案件。
(三)完善改革信访机制,统一处置标准
1、要严格明确涉诉信访案件。不能将当事人依法定程序表达请求,对当事人上访所反映的、正在审理程序中案件,一概纳入信访案件范畴,进一步严格要求,明确信访处理原则,建立终结程序,统一标准。
2、改革信访机制,建立大信访工作格局。立案庭是信访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其他审判业务部门和综合部门也应认真处理信访。从目前群众来信来访所反映的问题看,涉及到全院工作的很多方面,没有各部门齐心协力,单靠信访部门是难以解决信访问题的。
3、加强信访司法解释工作和信访制度建设。提高法院地位,树立司法权威,赋予法院应有的权能。建议最高法院尽快出台法院信访工作司法解释,明确信访工作性质、范围、职能、信访工作操作程序、管理监督制度、考核奖惩办法,规范申诉上访范围、次数,制约或限制滥用权利的当事人,严厉处罚妨碍信访正常秩序并且给法院和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当事人。
(四)落实具体措施,尽力化解矛盾纠纷
1、建立全院、全员大信访格局,即院长对全院的信访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对所分管的部门的信访工作负责,庭长对全庭的信访工作负责,审判长对参加合议的案件负责,承办人对所办理的案件负责。
2、由专门机构负责全院的日常信访接待工作。所有来访先由信访接待室接待处理,信访接待人员应对来访事项进行解答,促使其息诉罢访或告知申诉渠道。建立信访日志和工作台账,定期(日、周、月)进行统计、分析和通报。
3、由专门信访机构做好信访分流工作,并建立约期接谈制度:正在审理和执行中的信访由相关业务庭负责接待处理;
投诉法官违法、违纪和其他控告的,由监察室接待处理。对来访当事人一般安排当天及时接待,当天不能接待的,实行约期接待,约期一般由案件承办人对来访人约期,案件承办人不在时,由庭、室负责人或内勤联系承办人后约定接待日期。
4、各业务庭室设立信访联络员一名(一般为中层干部),联络员的职责确定为负责本庭判后答疑和其他信访交办事项的分办、督办或回复;
排查上报本单位审理案件中的不稳定因素;
进行敏感案件宣判前的信访风险评估;
督促做好本单位的信访日志记录;
参与院领导接待日的接待;
参加每周二的信访例会。
5、实行涉诉信访案件交办(包案)原则,中央、省、市有关部门交办的涉诉上访案件一般按下列原则交办(包案)办理:案件承办业务庭或归口业务庭为承办单位;
正在复查、再审中的案件由立案二庭、审判监督庭包案办理;
经过复查和再审的案件,复查驳回和再审维持原判的案件,原业务庭为承办部门,再审改判的案件由审判监督庭承办;
原业务庭承办人、庭长为责任人和责任领导,分管院领导为包案领导;
若一次性交办的案件较多,则由分管信访的副院长与其他院领导协商进行平衡调剂,再明确包案单位和包案领导(可扩大至审判委员会委员)。包案案件的当事人来访一般由包案专班接待处理。
6、完善院领导接待日制度,每隔周三为院领导接待日,由院领导轮流接待来访群众,接待院领导可指定一名分管部门的信访联络员参加接待。当事人平时来访坚持要院领导接待的,由立案二庭联系值周的院领导约定时间予以接待。
7、实行院、庭领导信访、维稳值周、值日制度(值班表由办公室安排)。值周的院领导负责本周的信访、维稳工作,处理本周内的重大信访、维稳事项。值日的庭、室领导做当天信访、维稳工作,并做好重大信访日志的记录工作。
8、建立新进人员和新提拔人员信访窗口锻炼的制度。凡新提拔的干部和新进人员,原则上在信访窗口锻炼;
新提拔的干部一般不少于一个月,新进人员一般不少于二个月。
9、法警支队负责全院安全保卫和信访秩序的维护工作,负责对来访人员进行安检,收缴管制刀具、农药、讼衣和其他危险物品,防止上访人自伤、自残或伤害接待法官,负责院领导接待日安全、秩序维护,协助劝返滞留访当事人。
(五)实行劝返处理办法,维护信访秩序
1、对缠访、闹访、滞留访等非正常上访人员,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明确责任单位或包案专班。
2、对发生在市委、市政府、市信访局、我院的非正常上访,各责任单位即时派出专人或组建工作专班赶赴现场做工作,1小时不能劝离的,由庭长到现场做工作,2小时不能劝离的,及时报告分管院领导或值周的院领导。
3、每天下班前2小时,信访、维稳值日的庭室负责人、法警支队、信访接待室均在诉讼大厅内外进行巡查,对上访人员进行清场劝离。对不能劝离的,及时通知上访人案件所在业务庭或包案专班到现场做工作;
上访人滞留的,庭长、承办人、包案责任人不得离开,必须留下来做工作,直到上访人离开后方可撤离。
4、需要通知基层法院接回上访人的,按照我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秩序切实防止和减少涉诉上访人员滞留的通知》文件执行。
5、对缠访、闹访、滞留访的,建立对其进行教育、警示、惩诫“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进行法制宣传和教育疏导,依法处理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违法上访行为,做好证据固定工作)。
信访工作存在的问题【第三篇】
摘要当前我国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伴随着社会变化的同时是社会产生的大量的矛盾和冲突,社会稳定受到威胁,行业发展将受到影响,信访现象层出不穷。本文就地勘行业的信访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旨在化解和谋划应对之策。
关键词地勘行业无序性信访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和行业结构调整的关键时期,地勘单位要高度重视本行业的信访工作,运用法制化的手段去引导和解决社会矛盾,确保行业的快速发展和区域稳定。
二、信访工作存在的问题
1、由于部分上访者文化水平较低,不理解或片面理解政策及法律规定,不愿接受接待人员的答复和解释,长期坚持无理访、诉,在利己思想的驱使下,提出不切实际的要求,产生“谁的官大就找谁”,“人治”要比“法治”管用的错误想法,将个人问题的解决寄托于高层领导机关,不满足就走上缠诉、缠访之路,严重造成了单位精力的分散。
2、对于地勘单位而言,无序性上访扰乱了正常的工作秩序。在上访的过程中,由于上访者对所反映的问题处理结果不满意,因此,对处理单位失去信任感,双方的矛盾有时呈胶着状态。
3、无序性上访也是对我国司法制度的一大挑衅。法律规定:公民对其不服的行政行为可以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解决,犯罪行为可以在由国家或者自诉人启动的刑事诉讼中解决,民事纠纷可以在民事诉讼中解决。从理论上讲,依照宪法以及民事、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等法律均能予以解决。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及新《信访条例》的颁布与实施,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行为规范绝大都能为法律和法规所调整和制约,那些一切凭主观意愿办事,有理无理先上访的作法,其本身就是对我国提出的“依法治国,建立法治国家”的伟大方略的一大挑衅。
三、处理信访工作之对策
我们要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性和紧迫感的战略高度,转变执政能力和水平的现实需要来正确认识和处理当前复杂的信访现象。
(一)依托司法程序,将处理信访问题纳入法制化轨道。
信访工作的这种无序状态,同机构设置及运作的不科学不合理有着直接的联系,在很大程度上是源于多年来中国社会矛盾处理的系统性和结构性矛盾的积累。而针对地勘系统大部分基层单位而言,其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制度建设等方面均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和弊端。因此,我们应在新《信访条例》的框架内去寻求、重塑、舒缓社会矛盾的通道。要整合职能、调整机构,建立起企业律师制度,设立法律顾问室。在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上,以工会、纪检为主导,其它部门予以配合,充分发挥工会及职代会的职能作用。在处理信访案件的过程中,要将信访问题的处理纳入正常的法制化轨道内妥善解决,要建立起单位长治久安的社会矛盾处理体系,要充分发挥企业律师及法律顾问的能动作用,合理规范,引导预测。在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上,要综合进行可行性分析与评价,依法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律化和专业化。
(二)创新工作思维,切实化解单位内部不稳定因素。
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他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一个地方的稳定与发展,是基层工作永不松懈的一根弦。在以往的信访工作机制中,其机构运作的不规范性及司法行政机构设置的不科学性,是导致信访潮现象的最直接原因。可以说,我国社会矛盾疏导机制结构设置的不科学性,尤其是政府司法行政运作系统的断裂并缺乏之协调,才引发了大量的社会矛盾。在新的《信访条例》颁布的同时,我们要积极调整机制,大胆创新工作思维,要切实把信访问题的排查与社会矛盾纠纷的排查结合起来。要建立健全评估预警机制、排查疏解机制。要建立和完善信访受理登记制度、报送转送交办制度、督办查办制度、听证终结制度和监督保障制度。并要积极推行领导接待日制度、跟踪督查制度、定期研究制度和相关部门的会访制度。要大力宣传和贯彻新《条例》,依法主动接访。要切实抓好本系统、本单位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要树立攻坚克难意识,推动建立“畅通、务实、高效”的信访工作新秩序。要进一步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防止敷衍推诿、酿成大事的发生。要重点排查调处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和可能转化成刑事案件的矛盾纠纷,切实按照“预防为主、教育疏导、依法处理、防止激化”的原则,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紧密相结合。要超前防患,标本兼治,切实化解不稳定因素。
(三)夯实基础硬件建设,提升地勘行政公信力度。
社会改革以促进地勘经济主体及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原有的行业单一性管理,现向社会经济多元化转变。由于产业结构的调整,现以融入到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原计划经济时代的一整套规章制度,现已极不适应于当前改革发展的需要。如果我们不及时修改和废除陈旧的规章制度,势必引发一些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据笔者调查,大部分信访案件的源头均出现在原有的规范性文件的纰漏上。笔者建议,地勘各行政单位,要站在发展的高度,以严谨的态度,彻底清理不适时宜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文件。进一步严明制度,规范操作,从源头堵塞漏洞,夯实基础硬件建设,规范执政行为。要大力推进政务制度改革,在行政执法及政务管理中,要加大政务、财务公开力度,科学决策,民主管理。要切实贯彻依法行政的法治理念,实施诚信透明原则,切实提升地勘行政的公信力度。
(四)正确对待信访,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
“为政之道在于安民,安民之道在于察其疾苦”。所谓“正确对待”就是要用辨证的观点去看待信访。我们既不能害怕信访,或者谈“访”色变,或为达到息访的目的而置国家法律和政策于不顾,任意采取办法进行处理;也不能麻痹大意,掉以轻心,过小估计信访的危害性,决不能犯“全盘否定”或“全盘肯定”的错误;要“善待信访”,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切实改进工作方法,坚决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作风。要不断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切实抓好信访工作主要角色的合理定位。信访工作人员,要深入调查研究,善做思想政治工作,要不断提高分析问题和判断问题的能力。要找准病因,辨证施治。接访人员要提高综合素质,情暖信访者。要加强信访信息的收集工作,掌握主动权。要增强忧患意识,主动化解矛盾与纠纷。
(五)加大普法宣教力度,全面提升行业人员守法素养。
要加强全系统干部职工家属的政策法规的教育,进一步扩大普法的广度与深度。要充分发挥宣传阵地的重要作用,广泛开展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爱国主义教育,引导群众积极向上,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法制观,不断提高全民法律素养。要进一步推进法治化建设,加大全民普法的工作力度和效果,促进社会的基本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要切实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综治委、办的作用,狠抓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的深入落实。切实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稳步推进全民法律知识的进一步提升。
总之,在新的历史时期,信访工作是确保稳定的基础,是推动经济快速、健康、稳健发展的基石。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和政治敏锐性,多做“雨中送伞”、“雪中送炭”的工作,强化政策宣传和职工教育的责任。规范信访程序,化解内部矛盾,推进地勘行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区域稳定。
信访工作存在的问题【第四篇】
信访作为联系人民群众的纽带和连心桥,在为党委政府分忧、为信访人解难、维护社会稳定中确实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得到了信访人的首肯和认同,同样得到了党委政府的充分肯定。目前,从总体来看,部分信访人反映的问题比较真实,提出的要求比较合理,信访行为也比较规范,体现了信访人对信访部门的充分信任,反映出《信访条例》已深入人心。但从近年来的信访总量和信访人的具体信访行为来看,信访形势不容乐观,由于部分信访人的信访行为不当,导致信访总量不断攀升,信访行为愈演愈烈,大有挤破信访部门大门之势,苦了信访部门,累跨了信访干部,伤透了接访人员。如果让不正当信访行为长期延续下去,势必影响构建和谐社会以及经济建设又快又好的发展。因此,务必引起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关注。
一、信访面临的突出问题
观其信访现状,由于我国正处于法制转轨、社会转型时期,随着改革的深化,利益格局的调整,生产、生活方式的改变,因土地承包、涉法涉诉、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企业改制、下岗职工、移民问题、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各种因素引发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多,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时有发生,诱发许多信访问题:一是信访人信访观念出现偏差。主要表现在信访人抓住领导不放,抱着领导好说话、说了算数的心态,明知不应解决的问题,也许能在领导那里开开绿灯,一旦上方宝剑到手,让信访部门吃不了兜着走。二是信访人滥用信访权利。信访人深谙信访渠道简便、快捷,相当一部分信访人明知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就是不依法依规办事,认为找领导来的快,成本少,实惠多。有许多问题的解决也确实如此,误导了信访人。三是信访人信访行为过于偏激。信访人摆出一副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架式,无论是找领导还是信访部门,只要没有达到目的就死缠乱打,寻着领导吵,抓住信访干部骂,更有甚者动手动脚,以死相威胁,其结果是缠访、重访、越级访、集体访上升。
二、信访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
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个人利益主义意识加剧。信访人重权利、轻义务的现象比较普遍和严重。二是部分社会行为失范。包括少数干部的权力致富现象、一些公民公然践踏社会公德和法律而致富的现象。三是对信访不够重视。极少数部门和人员在对待上访人信访问题方面,无论是认识上还是措施上都存在较大差距,认为信访访问题是小事儿、不算事儿、不当一回事儿。在措施上,重治标、轻治本,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思想上相当忽视。如果不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就很难形成良好的信访秩序。
三、解决信访问题的对策
群众利益无小事。正确处理好新时期的人民内部矛盾,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如何更好地做好信访,是各级党委、政府必须拿在手上,信访部门必须认真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我们不能把主要精力放在治标和处理个案上,要在治标的同时,集中精力在治本上下功夫、做文章:
--进一步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一是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法制宣传教育是一项基础性、长效性的社会系统工程,是从源头上和根本上减少和防止信访行为的发生的重要措施和根本途径,必须常抓不懈。二是加大政策宣传落实力度。党的政策涉及到社会经济的方方面面,涉及到群众的根本利益。无论是政策宣传,还是政策执行,任何一个环节不到位,就会诱发上访和引发各类矛盾,因此,各项一定要细,作风一定要实,尤其是在政策执行上要保证公开、公平、公正,把信访行为降到最低限度。三是加大《信访条例》宣传教育力度。要保持《信访条例》宣传的持续性和经常性,信访部门要把《信访条例》的宣传融入信访活动的全过程,引导信访人依法信访。
--进一步规范信访行为。一方面要在保证信访渠道畅通的`前提下,重点在规范信访人信访行为上下功夫,对信访人合法、合理的诉求要依据政策及时解决。没有政策依据的,要尽力做好"息访"。对有极端行为的信访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以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另一方面,信访部门要站在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对待每一个信访人,尤其是信访承办单位,绝不能草率从事,对信访人反映的信访问题要全面深入地调查,客观、公正的处理。
--进一步提高信访质量。信访部门及信访承办单位要以"事要解决,人不回流"为目标,以提高信访队伍业务素质为重点,以提高信访人满意率为标准,全面提高信访事项的办结质量,力求在每一件信访事项的处理上达到"三性"?事实调查的客观真实性、适用政策法律的准确性、文书制作的规范性?。避免重访、缠访行为的发生。
--进一步强化信访机制。一是领导机制要有新突破。首先是在领导重视程度上、组织建设上、经费保障上要有新思维,其次在落实上、目标管理上、考核内容上要有新举措。二是运行机制要有新创举。在整合资源,构建大信访格局上要有新思路,在畅通渠道,整体联动上有新动作。三是处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