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级监督开展情况报告集聚【通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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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级监督开展情况报告【第一篇】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其承担的具体任务,首要的就是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纪委监督同级党委是我们党加强自身建设、加强权力监督制约、有效预防腐败的一项重要措施。今年来,XXXX镇着力强化“两个责任”落细落实,切实加大同级监督力度,提高实施和监督效果。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主要做法、成效
(一)强化对权力行使的监督
一是细化主体责任清单。立足履行主体责任,规范全镇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细化领导班子、主要领导、班子成员三类清单,加强过程管理,强化动态考核评价,促进管党治党“两个责任”贯通联动,做到任务项目化、项目责任化、责任目标化,覆盖各部门、各方面。年初,督促党委书记与副职领导签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xx份,涉及xx大类xx个方面内容,确定时间节点,厘清职责边界,持续释放失责必问的强烈信号,倒逼责任落实,做到履责无死角。
二是注重运行监督。督促党委组织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部署全年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将清单落实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跟踪问效,推动各级党组织及领导干部对号入座、找准任务、履职尽责。加强与人大、政协及司法等监督机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切实发挥党内监督、党外监督、社会监督等“三个监督”的作用,充分发挥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普通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三是健全镇党委班子成员日常监管制度。建立“廉政档案”制度,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党委班子成员个人重大事项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向同级纪检组织备案,同级纪检组织必要时可按程序进行核查。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建立“廉政提醒”制,由镇纪委书记对班子成员开展廉政“提醒谈话”,提前打招呼、敲警钟
(二)加强“三重一大”事项专项监督
一是加强对决策权的监督。镇纪委参加或列席同级党委、政府组织的涉及“三重一大”等重大事项的会议,加强对同级党委决策的监督,监督在制定决策过程中,是否严格依据有关政策法规、是否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是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是杏合乎社情民意等。
二是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推进科级干部队伍“廉政档案”建立工作,对本科级干部选拔任用或转任重要岗位的,由镇纪委根据“廉政档案”,对拟选拔任用干部的个人廉洁自律情况等党风廉政情况出具“廉政鉴定”,并由镇党委书记、纪委书记进行“签字背书”,强化对干部选拔任用前的监督。
三是对重大项目和资金使用等的监督。坚决执行投资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对本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市区财政投入重点工程执行规定情况进行事前警示、过程督查。督察主管科室完善相关制度,落实履行监管职责情况,紧盯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纠正查处在新型城镇化建设规划、征地、开发、工程建设等工作中监管不力、工作不实、作风漂浮、弄虚作假、不政不廉的违法违纪等问题。
(三)提高岗位廉政风险意识
一是分层分类分岗教育。从“菜单式”教育入手,针对全体党员干部,分类别、层次和岗位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建立一把手廉政教育制度,针对全区历年来腐败典型案件、党风廉政政策解渎、作风建设新规等设定宣讲课程,筑牢一把手思想道德防线。
二是岗位廉政风险排查。严格执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加强纪检监察系统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找准执纪用权风险点和薄弱环节,严格工作规程、落实请示报告制度,规范关键岗位权力行使,建立内控机制,编好扎紧制度的笼子。
三是建立防止利益冲突机制。建立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基本情况登记备案制度,搭建领导干部“廉情信息库”,全镇科级以上干部及各村两委班子成员将包括个人基本情况、配偶情况、子女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房产、子女和主要社会关系经商办企业、家庭从事或参与的经营性活动等情况上报,建立利益冲突预警机制,做到事前预防,避免造成利益冲突,进一步规范了从政行为。
二、存在问题
当前镇纪委在加强同级监督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清醒审视,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思想认识有误区。纪委监督的主观性与党委接受监督的自觉性不够同时存在。班子成员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监督盲点较多。因为党委班子之间分工不同,班子成员各管一块,纪委书记没有了解其他班子成员工作情况的途径,更不便过问和干涉其工作情况。镇纪委监督的领域涉及面广,镇纪检工作人员在部分领域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三是监督缺少独立性。镇纪检干部的配备、考核、任免、调动及经费开支等,掌握在被监督对象即同级党委政府手中,容易导致对同级党委,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不敢监督、不愿监督。
三、下一步工作建议
(一)强化主动接受监督意识。切实发挥警示教育的重要作用,定期举办“一把手”和同级党委班子成员参加的警示教育活动,利用正面典型和反面教材,通过学习讨论、观看警示片、参观警示教育基地等多种形式,教育引导“一把手”和同级党委班子成员正确认识新时代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使“一把手”和同级党委班子成员正确认识纪委监督同级党委及其成员是党的重要组织原则,是党在新形势下自我提高、自我完善的重要方式,是党内政治生活正常的重要表现,自觉为同级纪委监督提供条件,创造广开言路、诚纳监督的良好氛围。
(二)着力提升监督的实效性。一是要加强顶层设计,强化自上而下地带动作用,上级要为下级纪委开展同级监督作出刚性规定,对同级党委接受监督作出硬性要求,进一步细化和方便操作,明确监督内容、监督程序、监督途径。二是通过开展同级党政班子成员向同级纪委全会述廉,搭建监督平台。三是建立完善向同级监督组织通报制度。深化对同级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自觉过党的组织生活的教育,督促党委按照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相关要求,培育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生态。
(三)完善重点监督内容措施。扎实做好政治监督,纪委通过参加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民主生活会、“三会一课”等方式加强对党委会成员执行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情况的日常监督。从规范权力运行入手,明确党委“三重一大”决策过程中纪委介入的监督程序,细化操作流程。在重大决策上,把监督融入党委决策全过程。在选人用人上,对党委拟提拔、交流的干部人选,明确纪委全程监督的程序和方式。在资金项目上,建立源头治理的有效管控机制,规范和解决“钱怎么用、事怎么定”的问题。
(四)加强纪检干部队伍建设。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和纪检监察干部要准确把握纪检监察的职能定位,聚焦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持续深化“三转”,不断增强同级监督、执纪审查的本领。要提升调查研究能力,力求在同级监督内容上更有针对性,同级监督措施更实。要用好大数据等现代手段,不断提升同级监督工作的信息化水平。
同级监督开展情况报告【第二篇】
一、基层纪检组同级监督上存在的问题
机构不健全。一是乡镇街道绝大多数只设立纪委或纪工委,没有设立行政监察机构,行政监察职能大都是由纪委纪工委来履行,关系不顺,执法主体错位,普遍存在“以纪代政”的问题。二是在社区和村普遍没有设立纪检监察组织和人员,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变成纪检监察的末端组织,没有将监督触角下沉,对社区和村级党员干部的监督存在盲区和空白点。
监督难以到位。一方面,乡镇街道点多面广,区纪委的工作力量有限,鞭长莫及,对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的领导主要是通过会议和工作检查去实现,往往处于顾此失彼的被动状态,监督很难到位,对重大事项的监督缺乏应有的力度,监督的质量和效果很难尽如人意。另一方面,在现行体制下,由于监督主体受制于监督客体,乡镇街道纪检监察是在同级党政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职能作用不能得到有效发挥,尤其是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对同级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缺乏应有的力度。一是有的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不强,不愿意接受监督,纪委纪工委不能强行监督;二是在同级党委党工委领导下开展工作,经费全部由政府负责,“生杀”大权掌握在他们手中,纪委纪工委不敢进行监督;三是乡里乡情,低头不见抬头见,纪委纪工委不愿意监督;四是有的党委党工委不通报情况,纪委纪工委不知情,无法实施监督,势必造成监督的“虚监、弱监、失监、禁监”的现象。
重视程度不够高。一是有的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对纪检监察工作不够重视,将乡镇街道的反腐倡廉的工作一股脑儿交给纪检监察部门,忘记了党组和领导班子责任主体的身份,造成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难以落实。二是大多纪检监察工作者为兼职,在纪检监察工作方面属于“半路出家”,存在专业知识面窄、内容过时、工作思路等相对滞后等问题,业务素质有待提高。同时,在开展纪检监察工作同时还肩其他繁重工作,容易分身乏术,仅限于完成上级布置的一般性工作,没有时间和精力潜心研究和解决本乡镇街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层次问题,致使纪检监察工作在一片强化声中被削弱,职能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
办案质量和效率低。一是缺乏正确的认识。基层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存在怕得罪人,想跳槽的思想,有的乡镇街道纪检监察干部特别是纪委纪工委书记岗位交流过频,刚刚熟悉纪检监察业务就被调走了,工作缺乏连续性和长远打算有的交流过缓,十几年得不到交流,工作缺乏激情和创新精神有的不懂纪检监察业务,有的思想观念陈旧,还有的安排过渡型和临近退休的干部,造成了基层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业务素质不够高,梯次结构不够合理。二是办案阻力大。乡镇街道纪检监察干部大都是土生土长,受传统的世俗观念和复杂的裙带关系影响,在查处案件工作中思想顾虑多,打不开情面,不愿意得罪人,担心丢选票同时,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作决策受制于党政主要领导,凡事都要“一把手”点头,工作权威性、独立性大打折扣。有的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对发生在本辖区的案件不愿查、不让查、不支持,怕得罪人、怕引起上下不稳定、怕影响个人政绩和升迁,致使乡镇街道纪检监察干部在查办案件时,存在“四怕”思想,查上级怕位置难保,查同级怕关系难搞,查下级怕选票减少,查亲友怕骂名难逃。办夹生案、定性处理畸轻畸重现象时有发生。有些案件久拖不结,有的重点案件查而不处,群众意见较大。
二、制约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发挥作用的因素
领导体制不够科学。领导体制是以领导权限划分为基础所设置的机构和各种领导制度的体系。体制缺陷成为当今中国腐败蔓延的重要源头。目前我国存在的腐败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带有明显的体制性腐败特征。作为党内基层主要监督机构的乡镇街道纪委,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处于从属的地位,缺乏应有的独立性、自主性和权威性,难以起到对同级党委尤其是主要领导有效的监督作用。近年来被立案审查的领导干部,很少是由本地或本部门的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直接发现的,这说明纪委往往不能发现或不敢披露同级党委领导的问题。
工作机制不够合理。工作机制,是工作程序、规则的有机联系和有效运转。工作机制是一个相辅相成的整体,贯穿于工作的各个环节。传统的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机构设置不够合理、人员配备不够科学、职责界定不够明确。实行双重的领导体制,实际上还是以当地党委主管为主,基层纪委在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特别是查办案件时,由于人手太少,办案能力水平低,影响了办案质量,同时,工作程序上的规制,要不要查,查办到何种程度,查办的过程和结果只要不涉及到领导本人,都必须随时向党政主要领导请示汇报,这就意味着查办案件的数量和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同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态度。这就决定了纪委监察机构只能查下不查上、查小不查大、查软不查硬的弊端,于是出现了“管得着的看不见,看得见的管不着”现象。再则,纪检监察人员的乌沙帽和米袋子均由所在乡镇街道掌控,纪检监察干部的生杀予夺大权操纵在他们所监督的主要对象手中,工作中必然顾虑重重,放不开手脚,势必制约了基层纪检监察人员办案质量和反腐倡廉建设的有效开展。
监督机制不够完善。有效的监督应该是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交叉运行,而我国目前的有效监督只有自上而下监督体系,自下而上的监督往往流于形式,实际工作中普遍存在着“对下级制约多,对同级监督少形式监督多,实质制约少对个人制约多,对组织监督少被动监督多,主动监督少”等问题,从而形成“弱督、虚监、失监、禁监”的现象。
三、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组织作用的建议
一是划片组建纪工委、监察分局。为避免派出机构力量分散,上级区县纪委监察局监督难度大,可科学整合力量,增加管理的层次。对所辖乡镇街道较多、地域分布较广的区县,根据地域分布状况、按就地就近原则,将所辖乡镇街道每一个划片组建一个纪工委、监察分局,提升为正处级建制,作为区县纪委监察局的派出机构,由区县纪委监察局垂直领导。办公地点设在地理位置相对居中的乡镇街道。每个纪工委、监察局配书记人,由区县纪委常委或监察局副局长担任,所分管的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书记为纪工委委员,各乡镇街道专职纪委副书记为纪检监察员。这些同志具有双重身份和双重职责,既是区县纪委常委或乡镇纪委书记、副书记,分别履行区县纪委常委或乡镇纪委书记、副书记职责,又是纪工委书记、监察分局局长或纪工委委员、纪检监察员,分别履行纪工委监察分局的职责。
二是直接派出机构。所谓直接派出是指由区县纪委监察局直接将乡镇街道的纪委纪工委作为派出机构,不再划片组建纪工委、监察分局,直接接受区县纪委监察局的垂直领导。这种方式比较适合面积较大的区县,采用划片区组建纪工委、监察分局的方式不能满足要求。
三是构建监督网络,将监督触角下沉。将监督触角向社区、村委会延伸,建立对社区、村干部的约束机制,规范基层干部的廉洁从政行为。在村级社区设立党风廉政监督委员会,履行议事、监督、理财、联络等工作职责,行使监督权、质询权、建议权、违纪举报权,加强对社区和村级干部的监督检查,健全县区、乡镇、村三级党风廉政监督网络,实现基层反腐倡廉工作重点下移、工作重心下沉,消除监督盲区、二做到区、乡(办事处)、村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层层有人管,层层抓落实。
同级监督开展情况报告【第三篇】
如何强化纪委同级监督职能,不断加强纪委对同级党委班子成员的监督,是各级纪委面临的重大课题。
一、当前现状
从调研情况看,很多地方就纪委如何加强对同级党委的监督作了创新实践,特别是一些纪检组织按照党章的要求,认真履行党内监督职责,在加强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监督的同时,积极探索对同级党委及班子成员进行监督的途径和方法,有效发挥了纪检组织的监督职能。比如:有的纪检组织抓住对班子成员权力运行监督这一重点,从规范权力运行入手,实行班子成员负责制,明确职责权限、用权程序等,促使其规范行使权力;有的纪检组织通过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实行经济责任审计,不断增强对同级党委及班子成员监督的实效性;有的纪检组织推行纪委书记与同级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廉政提醒谈话制度,为纪委大胆履行同级监督职责提供制度支持和政治保障。
从**区情况看,区纪委监察局注重改进监督方式,提升监督实效,强化对党(工)委及其班子成员的监督。制定出台《**区党政正职监督办法(试行)》和《**区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试行)》等,建立和完善党政正职“六个不直接分管”、集体研究“三重一大”事项、任职回避、党风巡查、勤廉公示和任前廉政考试等制度规范,加强和改进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年全面推行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厘清区委全会权力6项、区委常委会权力18项,区委常委班子成员职责权力78项,加强对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权力行使监督;**年建立并实施区纪委常委班子专题听取或约谈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纪委负责人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情况汇报制度;**年以来,深入实施“一述两谈”制度,先后组织28名区管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向区纪委全会述廉,接受纪委委员的现场提问及现场测评等。
二、存在主要问题
当前,加强纪委对同级党委监督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其主要是:
一是监督意愿不强。长期以来,一些地方和部门由于认识上的偏差和实践上的扭曲,视纪委为党委的一个部门,自觉接受同级纪委监督的意识淡薄,导致纪委自身处于“自刀难削自把”的尴尬境地。纪委抓监督检查时,往往只盯着下属单位和一般党员干部,难以理直气壮地履行同级监督职责,面对同级党委及其成员的监督仍是薄弱环节,造成新的“灯下黑”。
二是监督体制不顺。一方面,党章规定:“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既受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同时又是同级党委、政府的监督者,客观上使得它很难独立负责地行使监督权。另一方面,各级纪检监察干部的配备、任免、调动,同级党委的意见起主导作用;人员编制、财政经费、工作生活待遇等一系列问题主要由同级党委、政府决定,加之目前对党政正职人事管理上提,使对其的监督权与管理权脱节,导致了纪委很难监督同级党委,特别是很难监督同级党委的“一把手”。最终形成党内监督体制局限,如“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弱,群众监督太难,纪委监督太晚”。
三是监督方法不多。从监督内容和形式看,目前同级监督还普遍存在监督违纪违法多、监督工作情况少,事后监督多、日常监督少,具体事项监督多、系统防控少等问题。各级纪委在开展同级监督中,普遍感到有心无力,非常困难。尽管党章等党内法规制度已有明确要求,但仍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作保障,在监督什么、如何监督、何时监督等问题上未作出明确规定,自身在设计一些新的工作载体和抓手上又存在畏难情绪和本领恐慌,导致同级监督的效果大打折扣。
三、对同级党委进行有效监督的路径思考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有效监督的路径思考:
(一)以推行权力清单为基础,完善党委权力运行机制。一是科学规权。依据党内法规和“三定”方案,厘清党委的职责和权力,划清与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权力关系,明确权力的边界,详列权力清单。根据权力清单,明确权力行使的条件、步骤、责任和监督,并合理分解权力和责任,将党委权力配置到具体的常委会成员,确保行使职权时权责分明、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明确规定党委“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财物等具体事务,形成“副职分管、正职监管”的权力体系,强化常委会成员内部的相互制约和监督。二是公开晒权。以党务公开为抓手,着力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规范并公布党委常委会及其成员的职权范围、运行边界、程序流程、违反情形,推进党务等各类信息公开,特别要推动党委“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和运行的公开。三是完善民主决策。完善“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权力运行机制,对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党委集体研究作出决策。实行主要领导干部末位发言制度,常委会一把手或参会排名最前的常委会成员在重大事项决策集体讨论时不提前表态和定调,在其他成员发表完意见后综合各方情况,提出自己的意见,经会议讨论后作出决策。探索实行党委常委会重大决策现场表决、现场计票、现场决定制度,挤压暗箱操作的空间。
(二)以改革纪检体制为契机,保障纪委监督的独立性。一是强化双重领导下的监督机制。根据《决定》制定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的实施意见,落实“两为主”、“双报告”和“派驻机构改革”等创新举措,出台“三个《提名考察办法》”,增强纪委行使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二是健全纪委对党委决策干预机制。明确纪委书记例行参加党委书记办公会和纪委副书记列席常委会会议,党委作出重要决策或出台重要政策,应事前与纪委通气,纪委认为存在重大纪律或廉政风险时,可按程序提出修正意见建议,党委应认真研究,如有必要,可暂缓表决。党委拟提拔任用的干部人选,组织部门在考察酝酿之初,应同步征求纪委意见,纪委有确凿证据认为不应提拔使用的可行使一票否决权。三是建立纪委对同级党委常委会成员涉案初步调查处理机制。探索改革纪委依据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监督和案件查办的模式,建立对同级党委常委会成员涉案线索核查处理机制。试行党委常委会成员个人重大事项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向同级纪委备案,纪委可按程序进行核查。纪委根据相关线索发现同级党委常委会成员有违反党纪情形的,有权进行初步核实,并可约谈相关常委会成员;涉及同级党委主要领导的,可不经过本人直接报告上级纪委。
(三)以转方式为切入点,增强监督的针对性。一是注重体现“监督的再监督”。
要重塑监督的理念,将履职切入点从“配合”党委或政府开展督查,转移到对其履行职责、改进作风的“督查”上来。改变以往过多直接参与有关部门业务检查,大包大揽、事事牵头、样样主抓的监督方式,从“全程参与”向“执纪监督”转变,从“一线参与”向“监督推动”转变,强化对主抓者、主责者、监督者的监督,发挥好“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作用。二是注重体现执纪监督。结合执纪办案实施监督,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效果。要通过受理群众来信来访、查办违纪案件线索等途径,发现工作上、制度上的缺陷和漏洞,及时提出加强党风党纪建设、加强干部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党委修正失误,改进工作。三是注重体现抓早抓小。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抓早抓小,围绕公车私用、公款吃喝、公款送礼、公款旅游等重点问题,抓住元旦春节、中秋国庆等关键节点和党员干部婚丧嫁娶、出入私人会所等重要、敏感活动,采取全面检查与专项检查、定期检查与突击检查、跟踪督查与重点抽查、明查与暗访等方式,建立动态监督机制,严肃查处各类违纪违规行为。对党员干部身上的问题要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及时采取约谈、函询、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行政问责、通报曝光等方式,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有效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勤政廉政。
(四)以监督重大事项为重点,增强监督的权威性。一是抓重大决策事项监督。从规范权力运行入手,明确界定党委“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范围,细化相关议事规则,规范流程,对重点监督事项实施全方位的监督。二是抓监督程序建设。制定党委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和程序,明确常委会议事决策事项的会前准备、会中讨论和会后检查程序,不搞临时动议;健全完善领导、专家、群众“三位一体”的科学决策机制。制定监督党委重大事项决策相关制度,明确重大决策事项范围、决策程序和纪委介入监督的程序。制定纪委对涉案党委常委会成员处置规则,最大限度赋予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权,保障纪委监督同级党委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制定违反程序性规定的纪律处分规定,确保党委及其常委会成员都能按照程序行使权力。三是抓执行中的监督。将纪委的同级监督贯穿常委会决策的全过程,强化执行监督和过程监督。针对行政审批、土地出让、工程招投标、公共资源交易等腐败高发领域,纪委按照有关监督程序和规定,对党委常委会的重大决策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质询,具体分管的党委成员必须进行答复和解释。通过廉政风险防控,强化对掌握审批权、市场监管权、项目资金分配权等权力高“含金量”职务和岗位的监督制约,在权力运行高风险节点上设防布控,建立源头治理的有效管控机制。
(五)以严肃问责追究为手段,增强监督的实效性。一是严肃追究党委的主体责任。各级党委对本地区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有主体责任,党委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常委会其他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起主要领导责任。如果本地区本部门出现严重党风廉政问题,包括本级党委常委会成员出现了严重的党风廉政问题,党委都要承担主体责任,最后还要落实到党委主要领导承担主体责任。二是严格落实纪委的监督责任。纪委作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必须认真履行好监督责任。要在上级纪委和本级党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党委主体责任追究和常委会成员问责制度,严肃责任追究。根据同级党委及其常委会成员涉案线索核实情况,需要问责的,可向党委和上级纪委提出问责建议。如果纪委履行监督责任不力的,也要倒查并追究责任,问责纪委主要负责人。三是有序导入社会监督。纪委的同级监督,仍然是体制内的监督,难以彻底摆脱同体监督的局限性。纪检监察机关要搭建开放的监督平台,构建“大监督”工作格局,既要借用整合人大、政协等的监督力量,也要积极引导群众监督、媒体监督等社会监督资源,培育公共监督的客观精神和理性表达,建立畅通的监督渠道,扩大监督的公信力。要确立社会监督的结果导向,将群众的监督诉求与党政机关的治理绩效相衔接,通过公开问责夯实纪委对同级监督的社会基础。
同级监督开展情况报告【第四篇】
对同级党委想提醒不知从何“张嘴”,对同级领导想监督却不知道重点在哪,开展监督却不清楚哪些应该纳入监督范围,监委能否对同级党委开展监督......为加强和改进同级监督,着力解决不敢监督、不会监督的问题,日前,市委专门制定印发《关于加强各级纪委监委对同级党委及其班子成员监督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着力让纪委监委监督同级党委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此次新印发的《规定》,是在市委2018年制定印发的《规定》基础之上,结合近年来新发布的法规制度和洛阳实际修订而成。”市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张建刚说,新《规定》共6章25条,明确了监督主体、监督对象、监督方式、监督处理、保障措施等,与此前的《规定》相比,监督的主体由原来的纪委调整为纪委监委,同时将人大常委会、 政府、政协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以及相当于同级党委班子成员的其他领导干部,也参照纳入监督对象范围,使监督更加明确、清晰,为开展同级监督提供了有效“抓手”。
《规定》明确,各级纪委监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监委的双重领导下,履行监督专责机关职责,在职责范围内对同级党委及其班子成员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应遵循“坚持党的领导、突出政治监督、紧盯‘关键少数’、坚持问题导向、注重抓早抓小、严守职责定位”的原则。
《规定》明确,各级纪委监委对同级党委及其班子成员监督内容主要包括“遵纪守法、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民主集中制、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选人用人、廉洁自律”等八个方面,监督方式主要采取“提醒督促、审核把关、过程参与、情况报备、随机抽查、定期检查”等。同时规定,各级纪委监委应当及时提醒督促同级党委常委会每年听取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党组工作汇报,同级党委班子成员在党委常委会扩大会上述责述廉,及同级党委班子成员组织听取分管单位“一把手”述责述廉等,并进行现场监督;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关,加强对同级党委及其班子成员做到“两个维护”、执行民主集中制等情况监督,对同级党委民主生活会检查和反映出来问题的整改落实进行跟踪监督。
《规定》还明确,各级党委每年要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党委、纪委监委报告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班子成员报告述责述廉情况,向上级党委、纪委监委报送民主生活会情况报告的同时,要向同级纪委监委备案。各级党委班子成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办理因公(私)出国(境)事项,被上级纪委监委函询在按规定回复函询材料,在向上级纪委监委或同级党委报告、按规定回复函询材料的同时,要向同级纪委监委备案;有违纪违法行为被上级纪委监委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党委在向上级纪委监委报告处分决定执行情况的同时,要向同级纪委监委备案。各级纪委监委应当按规定,将同级党委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做到“两个维护”、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洁自律等情况向上级纪委监委报告。
对于在开展同级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明确了各级纪委监委要通过提请党委书记开展提醒谈话、约谈、批评教育,或受党委书记委托开展提醒谈话、发送提醒函,以及采取线索报告等处理方式。同时明确,要将开展同级监督情况纳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考核内容,每年年初应当向上一级纪委监委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开展同级监督情况等6条措施,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规定,以及纠错、整改不力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各级领导干部主动接受监督,既是一种胸怀,也是一种自信。市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李保国表示,开展同级监督是抓“关键少数”管住“绝大多数”做“治未病”工作的具体措施,各级党委(党组)尤其是领导干部要自觉、主动接受监督,习惯在监督下开展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要强化责任担当和斗争精神,敢监督、会监督、善监督,推动纪委监委监督同级党委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为不断开创洛阳发展新局面,加快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市、奋力谱写新时代中原更加出彩的洛阳绚丽篇章提供坚强纪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