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心得体会范文范例(通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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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心得体会【第一篇】
关键词:模拟法庭课;实践性法律教学;问题;优化策略
在新形势下,针对实践性法律教学工作而言,也在进行全新的尝试。在这个过程中,越来越广泛地推行模拟法庭课等相关内容,这样能够为学生实践能力和综合素养的有效提升提供必要保障。然而,从具体调研情况可以看出,在模拟法庭课的教学过程中仍存在一定的问题或者不足,具体的教学成效不尽如人意。据此,有必要着重探讨模拟法庭课的教学现状以及优化策略等相关内容,希望本文的分析能够为学生法律专业技能、实践能力的有效提升作出应有贡献。
一、模拟法庭课概述以及相关优势
现阶段,在各大院校的法学院中都越来越广泛推行模拟法庭课,通过模拟法庭的形式开展相对应的实践性法律教学。模拟法庭课也是实践性法律教学中十分重要的全新尝试,为学生法律实践能力和综合素养的有效提升提供必要的支持。在模拟法庭课的具体教学过程中,通过模拟法庭的形式,进一步有效针对案情进行分析、实施角色划分,在法律文书准备、预演、正式开庭等一系列相关环节中,有针对性地模拟法律层面的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及仲裁的过程,通过这种教学模式,能够更有效地激发和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进而使其法律文书写作能力和专业技能实践能力得到切实提升。在实践性法律教学过程中,通过模拟法庭的教学模式,利用这样的课程操作方法,可以呈现出更为显著的优势和优越性[1]。在当前的人才培养计划中,把模拟法庭课作为关键性的课程内容在计划中有效融入,并且构建与之相对应的、设备更为齐全、规模更大的模拟法庭实验室。同时,进一步明确模拟法庭教学环节的各项步骤、实施细则等等,通过模拟法庭的建设,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模拟法庭的教育教学活动,通过多种类型的教学方法,进而确保多样化、典型化的法律实践案例有效确立,以此为学生实践性法律教学水平的有效提升提供必要的渠道和来源。另外,模拟法庭课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也呈现出更为显著的优势和应用价值。在具体的课程教学环节进一步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和教育教学的目标和要求,创设与之相对应的真实情境、模拟岗位和社会环境,使相对应的教学情境更加真实有效,更加打动人。与此同时,进一步有效利用他人的帮助,确保人际关系和协作共赢的体制得到充分的确立,使其更为完善,确保学生在头脑之中对于相对应的概念、原理、想法等有更加明确的认知,并且在实践的过程中对其进行有效应对,这样可以确保学生在具体的教学过程中更有效地融合实际情况和理论知识,让学生更充分地掌握相关概念原理,并且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强化自我专业技能业务素养,在职业道德、综合能力等方面也可以进一步增强。同时对于模拟法庭课的各类内容和实践性教学的各项措施、注意事项等也可以充分掌握[2]。在具体的教学过程中,通过创设相对应的社会环境和真实情境,通过他人的帮助,使人际协作更有效完善,让学生在头脑中对于相应的概念、原理、想法等等有实践的对应,这样能够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有效协调,使理论和实践进行充分的融合,进而让学生进一步深入了解,同时在实践技能和动手能力方面也得到全面增强。
二、模拟法庭课教学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表演方面存在一定的误区。针对模拟法庭课来说,创设相对应的模拟情境是其中的核心内容,也是关键所在。但是,在具体的模拟操作过程中,教师、学生等往往没有充分把握模拟法庭课中模拟法庭的知识点、特点和现场管控的具体要求,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往往存在一定问题,在“表演”方面不够科学合理,对于现场布置道具、个人发挥等,往往存在一定的漏洞或者不足,进而导致模拟法庭课往往成为某些学生对于自身动作和演讲能力进行体现的平台,并没有充分体现出应有的模拟法庭的效能和价值。在诉讼流程、认知和具体的案件处理等相关方面都应呈现出应有的教学效果,但是在实际的表演方面往往存在一定的问题,并没有充分体现出各个角色的作用和价值。在实际的表演过程中,往往存在不同程度的误区或者漏洞,这样的情况对于学生的整体实践能力和实践性法律内容的掌握,都会造成十分严重的影响,甚至可能导致学生存在误解,对于后续的学习和实践都会造成严重影响。(二)实践性法律教学效果评价存在一定的问题。在传统的教学过程中,在具体的评价时,往往评价学生的理论成绩,更加关注结果的评价,根据考试成绩来有效评判,而这种评价相对来说比较片面,无法取得良好的实效。针对模拟法庭课的教学评价而言,在实际的评价过程中,往往存在着很大程度的传统评价手段的痕迹,更依赖考试或者教师、学生给出的具体分数,实现的是分数和结果性的评价,而此类情况和模拟法庭课的具体评价要求存在很大的出入,由此导致该课程的评价效果面临很大误区。学生为了获得相应的分数,往往死记硬背相应的原理和理论知识,或者选择相应的具备得分点的知识进行理解和掌握,而最终的评价通过量化的指标进行分数的评判,此类情况导致模拟法庭本身失去了意义,不能充分体现出实践性法律教学的相关要求和标准,这对于学生的实践能力的提升会造成严重限制[3]。(三)课程设置存在一定的问题。通常情况下,各大高校在针对模拟法庭课进行设置的过程中,往往在各个年级都有匹配。然而,针对高年级的法律专业学生而言,通常情况下对于法律的基础知识、诉讼学的相关知识,已经有充分的学习和掌握,有了自身的体系性知识结构,在这样的情况下,通过模拟法庭课程的有效设置,对于此类学生来说是一个强化的过程。但是,针对低年级的法律专业学生来说,并没有充分学习相对应的法律专业知识,在模拟法庭课的演练过程中缺乏足够的知识积累和专业支撑,实际的教学过程中相对应的课程设置不够科学合理,往往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或者不足,相关课程不能有效衔接,课程的内容缺乏足够的实效性、针对性和可行性,进而导致整体的课程教学往往无法呈现出良好的实践效果,由此导致整体的教学质量和就业效率不能得到充分的提升。除此之外,因为课程缺乏系统性、完善性和实践效能,进而导致模拟法庭课的各类内容无法在实践的过程中切实呈现,不能体现出良好的实效性,无法达到学生知识强化的效果。因此,在课程设置方面要充分结合学生的不同阶段来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和安排,同时要充分体现出课程设置的时效性和针对性,结合学生的具体教学要求和学习目标来切实地应对和处理,不能只是片面地追求教学方式、教学策略的创新而华而不实,这样的话,如果课程设置无法按照既定的计划顺利推进,在实践的操作过程中不能取得良好的实践性效果,这对于学生的专业技能实践能力的增强,也会造成严重限制。
三、模拟法庭课的实践性法律教学改革策略
(一)针对该课程的流程进行改革创新。在模拟法庭课的教学改革过程中,要有效规避学生表演成分过重、无法取得实效等方面的问题。在课程的流程设置方面要进行科学合理的优化和完善,确保模拟法庭课能够真正意义上体现出实践性教学成效,有良好的教学效能,在课程的事前控制、事中控制、事后总结等一系列相关方面都充分体现出应有的改革创新效果。1.事前控制。在实施模拟法庭课之前,要与学生进行密切的沟通和交流,确保学生的具体情况可以得到充分的认知,然后结合学生的学习要求和身心发展特点,对于课程的整体模式和教学方法进行不断改进和创新,以此为事前控制质量和控制效率的有效提升奠定坚实的基础。除此之外,在实际的事前控制过程中也要着重对于该课程的形式、内容、关键之处等进行深入的交流和分析,教师着重做好说明,以此确保学生能够有效明确该课程和演讲、辩论等相关方面的实质性差异。同时,让学生针对自身的角色进行严格的检查,充分的分析和理解,针对关键角色要对学生进行相对应的培训,使其充分明确角色的关键职能,进而有效规避课程推进过程中或者表演环节建设方面的误差或者出入[4]。2.事中控制。在模拟法庭课的教学过程中,要采取科学可行的中断措施,进而确保模拟法庭的推进更加顺畅。在具体的教学过程中,要确保中断的次数不能超过三次,通过中断措施的有效推行,以此有效避免模拟法庭过程中学生的角色出现偏离或者流程出现误差而导致相关问题出现。在实施的过程中,要着重针对各类漏洞或者应急事件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和纠正,以此呈现出应有的模拟法庭实践性教学成效。3.事后控制。在模拟法庭课的教学过程中,要分组进行,把每一个班级分成若干个小组,以此进行法庭的模拟演练。在演练结束之后,教师要进行针对性的点评和科学合理的评价分析,切实做好引导性指点和赞赏性评价,确保事后控制和评价更精准有效,进而确保学生在评价的过程中可以及时有效地查漏补缺,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或者不足进行总结和分析,对于各类问题进行及时有效地改进和完善,进而在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优化完善的基础之上,更有效地掌握全新的学习方法和管理模式,对于模拟法庭课的各类内容可以更有效地熟悉,并且在实践的过程中切实有效地融入,这样可以更充分地体现出应有的学习效果,为实践性法律教学质量和教学效率的提升奠定基础。与此同时,在全新教学模式和教育方法的推进过程中,激发和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使其明确自身存在的问题,然后从根本上进行优化和改进,以此为其实践能力和综合素养的提升奠定基础。(二)针对效果评价手段进行改进和创新。在模拟法庭课的教学改革创新过程中,要着重针对效果评价手段进行不断的优化和完善。充分确保传统的注重结果评价和分数评价的弊端得到充分的规避,创新教学评价模式,通过学生实践技能和专业素养的有效提升,更加关注学生的主体地位,以此进行相对应的评价,进而呈现出应有的效果评价成效。要充分认识到效果评价是一个双向的过程,以学生的感受优化、素质提升为基本条件,在量化指标方面要体现出应有的实效性,反思“模拟法庭”过程中需要改进的地方,呈现出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评价效果,为学生实践技能的增强奠定基础。(三)在课程设置方面要不断地改进和创新。针对模拟法庭课的课程设置而言,要不断优化和完善,在课程设置方面要结合不同阶段的学生发展特点和认知规律而进行科学的设计和安排。同时,要充分体现出模拟法庭的合作教学内容,让学生的合作和协调能力得到显著提升,在协调融合的过程中,不断地激发和调动相对应的课程教学资源,改进积极性和创新的主动性,使课程设置方面更科学合理,体现出教学内容的丰富完善,充分做到与时俱进,更有效地体现课程整体设置的时效性和针对性[5],针对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进行改进和创新。要有效进行学生分组和案例融入,体现学生的个性化差异,教师进行共性指导和差异化指导,以此确保法律教育能够从共性教育向个性教育进行转化。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体现学生的个性化特征,进而在实践的过程中贯彻落实因材施教的基本原则,以此确保课程教学实践富有成效。课程设置更科学合理,这样才能体现出课程设置的科学性、合理性,为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增强提供必要支持。
四、结束语
在新形势下,各大院校在法律教学方面要更加关注实践性法律教学的相关内容,同时也要与时俱进,针对教学模式和方法进行改进和创新,着重做好全新的尝试。在具体的教学创新过程中,可以充分融入模拟法庭课的相关内容,对其进行不断的完善和优化,对于当前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解决,以此确保该课程的教学取得更加良好的实效,为学生法律专业技能的提升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向明.论实践模拟法庭学失范与规范[J].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11(6):154-156.
[2]冯春萍.模拟法庭教学的实践与探索[J].海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3(1):159-162.
[3]姜春兰.模拟法庭课——实践性法律教学的新尝试[J].政法论丛,2014(1):84-86.
[4]余方巍.论刑事诉讼法的模拟法庭教学[J].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4(5):50-53.
模拟法庭心得体会【第二篇】
关键词:模拟法庭教学法;课堂教学;应用
模拟法庭教学法是指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运用所学法学基础知识,借助一定的物质条件与法律道具,完全模仿现实生活中法庭审判的一种实践教学活动。它通过学生们,课前认真准备,课堂的亲身参与,将课堂中所学到的法学理论知识、运用司法实践技巧,解决具体争议等各种基本技能的综合运用,活学活用,以达到理论和实践相统一、知行统一的教育目的。模拟法庭一般是经过庭前准备、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宣告判决(裁定)等几个阶段。由指导教师在庭前准备阶段,提出本次模拟法庭的教学目标与任务,提醒学生始终围绕实训目标而开展模拟法庭活动;按照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开庭公告,介绍本次模拟法庭的开庭时间、地点、出庭人员和案由;特别是在正式开庭之前,模拟法庭工作人员应将模拟案例所涉及的主要案情认真熟悉与研究,以便自己完全了解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在审判过程中使旁听人员事先对案情有初步了解;模拟法庭开庭审理时一般采用普通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真实法庭审理程序进行,以便让所有诉讼参与人员和旁听人员产生威严肃穆又身临其境的感觉,庭审结束后,可以由模拟法庭参与人员谈谈自己角色的体会与感受,旁听学生谈意见与建议。最后,指导教师应当对本次模拟法庭活动进行综合点评,指出亮点和不足,提出改进方法。
一、模拟法庭教学法在教学中的意义
(一)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
《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课》教学方法的一个重要的特色与改革方向就是以实践教学为中心,由老师个人表演向学生全体起舞转化为重点,就是要充分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充分发挥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在模拟法庭的教学过程中,学生既将成为梦寐以求的法官、书记员、法警等司法人员角色和案件的当事人原告、被告、律师、证人等诉讼参与人,他们会设身处地、感同深受分析案件事实,收集相关证据,查找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公平公正裁决案件或者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体,课堂的主人;老师在其中起的作用主要是组织策划,精心设计,开庭前的具体指导,组织学生反复的操练,让学生熟悉案件的焦点与案件流程,让学生自己去解决法律争议。[1]这能充分调动了学生们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通过具体生动的案例,把学生引入到形象的案件的情景中,在指导教师的指引下,师生共同分析、讨论,使学生由被动接受知识变为主动探索知识,成为学习的主人。
(二)模拟法庭教学法将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有机结合。
高校的学生主要的能力其实并非知识的记忆,更多的是动手操作的能力,解决社会生活中具体实际问题的能力,模拟法庭为学生提供了一个实战模拟的场所,使学生在模拟法庭中亲身体验法官、律师、原告或被告等角色的活动过程,感受法律角色多重性格特征,从而学会怎样应用法律条文和诉讼技巧,怎样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屏弃了传统的单向灌输法律知识,学生只是被动地课堂“记”笔记,考前“背”笔记,考完全忘记的弊端,更为主要的是,学生在模拟法庭中必须自己分析案情,收集证据,自己动手检索和研究法律,并共同讨论有关法律的适用问题。[2]这种教学方式尽管不能像讲授法那样在短时间里获取大量的法律知识,但在培养学生运用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方面却是传统的课堂讲授法所不及的,学生在设身处地地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大大地缩短了教学和实践的距离。让学体会到学习的乐趣,从而调动起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学习的效果。
(三)模拟法庭教学法有助于大学生综合素质教育水平的提高。
模拟法庭教学法突破了传统课堂讲授的教学模式,更加重视学生们在教学中发挥主体作用,让学生们真正地做到主动学习。学生们在模拟法庭过程中,通过讨论案情、制作法律文书、进行庭审、在法庭上开展举证、质证、辩论、等互动过程,在了解法律实务操作的同时,又训练了语言表达、组织协调、人际交往等能力,通过相互之间的团队合作,提高了自身的综合能力。将传授知识与培养能力有机地结合起来,更加契合素质教育的方向,此教学法受到学生的热烈欢迎。
二、模拟法庭教学法在高职教学中的应用
在高职专科院校《基础课》教学中应用模拟法庭教学法面临的问题,除了前面我们提到的以外,主要是学生在法学方面的知识储备不足。由于模拟法庭教学是对学生所学基础知识、专业知识运用的一种综合全面的检验与训练,因此,大多数本科院校都是将模拟法庭作为一门实践课程开设,开设的学期也主要选择学生已经学习了相关的法学课程,法学专业的学生更历当别论,这些知识储备的满足只有大学本科的高年级学生才会达到,而大多数的高职院校较少开设法学方面的专业,这对高职院校运用模拟法庭教学法无疑是个限制。因此,如何在高职教育过程中适用模拟法庭教学法,重点是要抓住高职教育的特色,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精选案例
选择案例这是成功开展模拟法庭的前提和关键,选取到典型案例就等于为模拟法庭教学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对案例的选取一般考虑以下要素:一是典型代表性:应选择在当前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真实案例,然后由指导教师审定。二是知识专业性:应根据各个专业课程讲授及设置内容需要,案例应体现出本专业课的特色及专业深度,能反映和解决专业实际问题的理论方法。如医学院的学生选择医疗纠纷案例;理工科类的学生选择知识产权类的案例;商科院校学生选择经济类的案件等。三是疑难复杂性:案例的选择必须具有专业深度和难度,有一定的疑难复杂性,案例的双方当事人都留下一定的思辩空间,强调其对抗性,使案件的审理能够使所有的参与者都有表现的机会。
(二)分派角色
典型案例公布以后,教师宏观上引导学生把握案件主要事实,案件双方争议的焦点,需要提交的主要证据,引入悬念或者引起学生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强烈的责任感,至于如何分析案情、把握事实、适用法律,应主要在分组后,老师分别指导,由各组学生自行把握。根据案情可以将学生分为审判组、控诉组(原告组)、被告和辩护组(被告组)、证人、被害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可以单独分组,也可以插入分组。各组人员分组讨论,研究案情时,教师仅给予必要的辅导提示。在角色分派时,老师一定要特别注意角色要求的特点与学生是性格特点及优势特长相一致,如审判长角色的选任,这是法庭开庭程序的主持者,对整个模拟法庭的正常进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般要选择口头表达能力强,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心理素质稳定、有较强判断能力的学生会干部或班干部担任。律师的角色要求学生能言善辩,据理力争,具有较强的斗争精神的学生担任。法警的角色一定要高大威猛,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学生担任,最好是班上的体育委员。
(三)准备文书
在正式开庭之前,学生应准备好相应的诉讼文书,如书、公诉词、证据目录和说明、辩护词、词等,有些文书应按法定程序(如书、辩护状等)传递给对方。一般应要求学生准备多种方案,开庭后根据具体情况选用发挥。特别是证据,不管是书面证据还是证人出庭做证,都要编好号码,是原告方还是被告方提供的证据,几号证据,证据内容是什么,证明什么问题等,在开庭前要准备好,审判的最终结果判决书本应在开庭评议后作出,但考虑到审判组是与其他组保持紧凑性和完整性,可由审判组织预先写好草稿。在制作诉讼文书时,除要符合规范外,教师要引导学生善于发现问题、提出问题、找出应变措施。
(四)正式开庭
开庭公告、进行开庭准备到作出判决均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从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开始,全体要起立,形成庄严肃穆的气氛,根据法庭规则,任何人员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录象,学生用手机录音录象也不行,法警要及时制止,然后请合议庭成员入庭,整个开庭过程中,完全是模拟现实生活中真实的庭审流程和法律规定进行的,庭审流程分庭前准备、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宣告判决(裁定)等阶段。所有的参与人员应有一种真实感、责任感和使命感,认识到自己的一言一行,均是在维护法律的神圣与尊严,维护国家、个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整个庭审过程没有掌声和笑声,非常严肃。旁听的同学也深深被充满悬念的案件情景和同学们精彩的表现所吸引。开庭开庭过程中,尤其要注重程序的合法性与完整性。一个案例经过上述完整程序后,不管是参与模拟法庭还是旁听的学生都对程序法、实体法及司法实践有一个整体的认识和了解,最后形成一套完整的案卷材料和总结材料,这既是对学生进行评价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今后模拟法庭教学的开展积累资料和经验。
模拟法庭闭庭之后,老师要及时进行综合评价,在评价过程中,总结评价体系一般包括两个方面:即学生能力评价体系和整体教学效果评价体系。一种教学方法是否成功,最终是由教学效果来评判的。常见的测评方法主要是民意测验和调查,包括对学生的评学评教,学校教学督导评价,任课教师对学习氛围变化的感受比较报告,实施模拟法庭教学方法前后学生综合能力的比较调查,学生阶段实习的法律意识表现,甚至跟踪调查学生毕业后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的美好记忆和指导自己实践行为等等。通过这些方式,了解和评价模拟法庭教学的成功和不足之处,在以后的教学实践中予以相应的改进,这样,模拟法庭教学才能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模拟法庭心得体会【第三篇】
一、精准定位:高中模拟法庭的适用形式
浙江新高考改革后,选修模块《生活中的法律常识》成为高考政治的加试部分,其性质属于选拔性测试。但法律常识理论性强、艰涩枯燥,高中生对法律知识的认识又是浅尝辄止,难以做到理论和实际的有效结合。高校模拟法庭作为法律实践性教学的重要方式,通过案情分析、角色扮演等环节,能够引导学生加深法律知识理解、增强法律实践能力,是破解这一难题的有效途径。但高校采用的模拟法庭形式并不完全适合高中生学习,因而必须精准定位高中模拟法庭教学的适用形式。
(一)关注模拟法庭中程序的简洁性
高校模拟法庭具有准备时间长、牵涉面广、程序复杂等特点,不能直接适用于高中法律教学,教师必须有所简化、有所侧重。
根据高中学习要求,笔者认为在程序上可以作如下调整,即“两删减两强化”。开庭准备阶段,无须核实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法庭调查阶段,原告、被告、第三方陈述应简洁明了,缩减模拟法庭时间。同时,强化法庭辩论环节,学生扮演的审判员、原被告及其诉讼人,通过摆事实讲法理,为自己所支持的观点做出强有力辩护;强化法庭宣判环节,审判员紧密结合法理做出公平判决。
(二)关注模拟法庭中问题的探究性
高中模拟法庭教学是一种探究式学习活动,学生进入模拟法庭活动的过程就是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探究过程。因此,必须重视问题设计,以问题设置的有效性提升学生的发散性思维能力。
设置探究性问题需要坚持“三个原则”:一是生活化原则,立足于现实的生活情境,激发学生探究兴趣;二是层次性原则,问题设置有梯度,层层递进,由浅入深、由易到难,满足不同层次学生的学习需要;三是目标性原则,处理好预设性目标和生成性目标的关系,问题的设置能真正帮助学生解决困惑、获取知识,不能漫无目的、不着边际。
(三)关注模拟法庭中学生的主体性
“模拟”类教学活动作为一种开放式的活动设计,本质上为学生提供了满足其生命成长需求的空间。[1]模拟法庭教学要立足学生实际,以学生为中心,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和主体作用。
模拟法庭活动要重视学生分组、角色扮演、案例选择、法理准备等环节,特别是角色分配,实现学生与角色的一一对应。同时,学生扮演的角色应与该生能力相适应,尤其法官、律师角色需要有较强逻辑推理能力,教师须精心挑选;重要角色要轮流扮演,避免同一个学生多次担任同类角色。
二、聚焦重点:高中模拟法庭的案例选择
模拟法庭是围绕法律案例来设置审判情境,案例选择的质量直接关乎教学成效,是最重要一环、最关键一招。因此,教师必须抓住重点,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基本原理和精神实质,精心选择案例,引导学生更严谨、更系统地掌握法律知识。
(一)案例选择的生活化
《生活中的法律常识》课程模块将法律知识定位在“生活中”“常识”层面,重在法律的通识教育。法律案例的选择应以现实生活中的司法实践为基础和原型,将课堂知识与社会生活有效衔接,增加学生的学习兴趣,在思考辩论中提升学生的思维能力和实践能力。
笔者结合高中生实际生活初步开发了 “绿色人文 和谐校园”“践行法治 和谐家庭”“全民守法 和谐社会”“模拟法庭 深度感受”四个方面内容的校本课程。这些课程紧密结合当前法律热点,图文并茂、内容充实,引导学生深入了解人身权、财产权、知识產权、家庭与婚姻等法律知识,是对《生活中的法律常识》的有效拓展和补充,让学生在轻松快乐的互动中增长法律知识、提升法律素养。
(二)案例选择的典型性
法律上案例的典型性是指案件事实与所探讨的法律规则具有较强的对应性,案例能够较好地说明或解释一个或几个法律规则。[2]也就是说,案例的选择不在于内容的多少,也不在于社会熟知度的大小,而在于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则的联系。教师要紧密围绕法律教学内容和目标,选择和编写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开展教学,通过案例分析和讨论,加深学生对法律规范及其适用性的理解。
比如,笔者围绕“违约与违约责任”这一框知识,结合现实经济生活中常出现的“一房多卖”违约现象,查找相关典型案例,在真实案例的基础上作了如下改编。
金先生看中了深圳市区一套总价550万的房屋,2015年4月1日与卖家周女士签订了购房合同,买家支付了20万元定金。双方在合同中约定1个月后钱房两清并进行产权过户,还明确了违约责任,如一方不履行合同或毁约的,违约方应承担违约金20万元。但一个月后,该楼盘房价上涨到600万,周女士则要求买主至少加价50万元,理由是房价一直在涨,若仍按合同价卖房就亏大了。因买主不同意加价要求,周女士找理由推诿,后来则直接表示,“房子不卖了,因为房产新政属于不可抗力,我也没办法。”
本案涉及的法律知识点有:(1)周女士的行为是否构成了违约?(2)周女士所说的房产新政是否可以认定为法律规定的可免责的不可抗力因素?(3)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可以继续履行?如果可以,周女士还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为什么?学生在模拟法庭活动中分析该案例,自己参与解决问题,明白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作为房屋交易买卖的双方要增强法治意识,树立契约精神,签订并且遵守房屋买卖合同,这是公民维权的前提和基础。当然最重要的一点是增强诚信意识,尽自己最大善意履行合同义务。这一模拟法庭活动,通过分析典型的法律案例,在实现法律教学三维目标的同时,渗透着“法治意识”这一核心素养的培育。
(三)案例选择的时代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必然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发展。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生活中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法律法规在不断完善,相关的司法解释也在不断出台。因此,在高中法律教学中,教师应时刻关注我国立法和司法工作新动态,尽可能选择近期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营造生动活泼的课堂氛围,让学生有话可说。
比如,笔者围绕“切实保护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这部分知识,紧密结合互联网时代下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巨大挑战,查找具有时代性的案例。
2015年6月,原告江南与被告苹果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在北京东城法院立案受理。苹果公司经营的应用商店App Store内的一款应用程序未经授权收录了作家江南的多部作品,并向公众提供下载阅读,获取经济利益,构成对作家作品著作权的侵犯,而苹果公司系网络服务提供商,对App Store中存在的侵权应用程序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017年5月,法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苹果公司赔偿原告杨治(笔名江南)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费用3万元。
当前,中国知识产权领域的“主战场”已转移到网络,脱离信息网络时代来学习知识产权保护,无法更好把法理融入现代社会生活之中。因此,教师要选择新鲜的案例,增强时代感,使学生学有所得、学有所悟、学以致用。
三、深刻领悟:高中模拟法庭的教学意义
高中模拟法庭相比其他教学方法具有实践性、综合性等特点,学生得以熟悉与案件审判相关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熟悉司法审判的实际过程。因此,开展模拟法庭活动,具有重要的教学意义。
(一)深化法律认知程度
根据心理学家科尔伯格的道德发展理论,当处于青少年中期(14~16岁)阶段,人们需要达到一个更高的道德水平,以社会法律作为自己行动准则,否则他们很可能做出逾越法律的行为。因此,对这个时期的孩子进行必要的道德意识和法律法规培训、进行法律认知教育十分重要。
在高中法律课堂教学中运用模拟法庭活动,最显著的效果就是让学生把更多的注意力集中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上。在模拟法庭的前期准备过程中,学生根据下发的案例,自行查找相关的法律依据,为“上庭”做好充分的准备。在这个搜集法律资料的过程中,学生第一次接触和熟悉相关的法律条文。在模拟法庭辩论中,学生充分运用所查询到的法律条款进行辩论,解释具体法律条款的适用条件,从而有效地普及法律知识。准确理解和把握法律概念,有助于分析法律案例,形成正确的法律认知,这是提升法律推理能力的基础和前提。
(二)提升法律思维能力
法律思维能力主要包括准确掌握法律概念的能力、法律推理的能力、法律论证能力等方面,其中最重要的是法律推理能力。法律推理主要表现为在分析和解决法律案例问题时所运用的演绎、归纳和类比推理。由于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司法活动主要表现为演绎推理。根据大前提(法律规则和原则)和小前提(经过认定的案件事实),得出结论(认定和裁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是对三段论的推理过程的高度概括。[3]
高中模拟法庭最核心部分,即在合议庭的指导下双方当事人就某一个问题集中进行辩论。在辩论中,彼此用一定的理由说明自己对案例及问题的见解,通过观点交锋、思维碰撞锻炼语言表达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极大激发了学生学习法律的积极性,提升了法律思维能力。
(三)促进法治习惯养成
好的习惯一旦养成,对人的影响深远而持久。法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在被制定出来后付诸实施之前,仅仅是一种概念上的法律;而法治习惯,就是使法律从书本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中的法律,使它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人们的具体行为习惯。
良好的法治习惯不是自发形成的,而是在后天培养中形成的。因此,我们一定要循序渐进,由浅入深,由近及远,在法律教学中逐步培养学生的法治习惯,模拟法庭就为此提供了一個活动载体。开展模拟法庭活动,有助于宣传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鼓励学生学法尊法守法,并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成为具有较高法治素养的公民,使法律成为每个人的信仰。[][]
参考文献:
[1]贾军。“模拟”类教学活动的是与非[J].思想政治课教学,2013(09):24.
模拟法庭心得体会【第四篇】
关键词: 模拟法庭 刑事实体法教学 应用
我国法学教育肩负职业教育和素质教育的使命,在此背景下,法学院校进行了诸多实践性教学的探索,案例教学法、旁听法庭审判教学法、法律诊所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法律咨询教学法等多种教学方法不断运用于法学教学中。然而我国法学教育教学方法依然处于探索阶段,如何使培养的学生适应社会需要仍然任重而道远。我在从事刑事法教学的过程中,认为将模拟法庭教学法引入刑事实体法教学中不失为一种比较适用的实践性教学方法。
一、刑事实体法中模拟法庭教学的内容与特点
模拟法庭,又叫假设法庭,是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案件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等,运用所学知识,借助一定设备,模仿法庭审判的一种自主性、实践性活动。模拟法庭教学法因其显著的实效性受到各法学院校的青睐。根据调查,凡法学高等院校及开办法学本科专业的非法律专业类的高校,均不同程度地采用模拟法庭教学法,而且在实践中取得了相对于传统教学方法更良好的效果。模拟法庭教学法和其他教学方法相比具有实践性、公开性、知识性、综合性、表演性和观赏性等特点。①刑事实体法中的模拟法庭与刑事程序法中的模拟法庭同属于法学教育中的实践性教学方法,因此,在教学目的、内容、过程、作用等方面具有诸多共同点。
此外,两者也存有差异。刑事实体法中的模拟法庭以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两个环节作为主要内容,尤其以法庭辩论作为重点,就案件的定罪和量刑这一刑法的基本内容展开对抗,法庭辩论也不拘于正式开庭中一轮或两轮的有序辩论,允许学生就争议问题展开多轮辩论。同时辩论内容除了围绕案情本身展开以外,还可以就案情本身涉及的实体法问题进行理论和学术的探索和争论。因此,刑事实体法中的模拟法庭注重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它不以诉讼程序的完整和流畅为目标,无需走完全部诉讼程序;而作为刑事诉讼法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模拟法庭,它主要偏重于让学生熟悉和掌握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更注重诉讼程序的技巧训练,其过程一般分为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陈述、合议庭合议和宣判等五个环节。虽然刑事实体法教学中的模拟法庭没有刑事程序法教学中的模拟法庭那样有较多程序操作上的要求,但就实验内容的复杂程度和对法律运作的难度而言,前者并不亚于后者,因为不论刑事诉讼程序的过程如何,最终都是为了解决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有无和大小。
二、刑事实体法中开展模拟法庭教学的意义
1.丰富和完善实体法的实践性教学内容。由全国法律教育指导委员会指定的我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中实体法有10门,实体法构成法学专业的知识核心。在实体法的教学过程中,实践性的教学方法主要是案例教学。大多数情况是由教师进行一些简明扼要的讲解来达到所期望的教学效果,也就是常说的举例教学。也会在刑事实体法课程教学中安排专门的案例分析课(即案例讨论),由教师将案例提供给学生,然后学生对该案例发表分析意见,学生有一定的主动参与,但主导者依旧是任课教师,离学生全面而主动地参与案件实例分析尚有一段距离。而实体法中的模拟法庭教学是将未经剪接的原生态案例提供给学生,由控辩双方根据自己的角色定位,提出对事实的认定依据和分析意见,在此基础上对被告人的定性发表意见;如果控辩双方对是否构成犯罪或构成何罪没有分歧,接下来就是对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和量刑幅度开展辩论。与一般的案例讨论相比较,模拟法庭的综合程度高,难度系数大,学生的参与性更强,由参与人员发现其中的问题、困难和矛盾,并找出解决的途径和依据,教师在其中充当观察员和评论员的角色。并且由于模拟法庭极具对抗性,可以避免案例讨论中的冷场,是一种高水准的实践性教学方法。
2.提高刑事程序法模拟法庭教学效果。在现行的实践性教学体系中,模拟法庭在刑事诉讼法课程的教学过程中进行,是该课程的实践性教学方法,而不是或一般不是作为一门实践性课程来开展(据我所知,将模拟法庭作为一门独立课程开设的并不多)。模拟法庭是学生熟悉掌握刑事诉讼程序环节和步骤的一种手段,学生更多地关注程序是否正确、是否完整与流畅,而对实体法方面的内容的关注则较少,经常会出现“重程序轻实体”的现象。而教师因为课时不够或研究方向等原因,也会偏重于对模拟诉讼中程序的关注,淡化对实体法的运用。同时,程序法模拟法庭所用的案例在实体方面大都案情简单、难度较小、争议不大,在相当程度上削弱了模拟法庭的教学效果。
而刑事诉讼中对案件的处理,既要由刑法等实体法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又要有刑事诉讼法来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因此,在使用模拟法庭作为刑事诉讼法课程的实践性教学手段之前应该有一系列的专门性训练。实体法教学中的模拟法庭以法庭质证(事实上也是辩论,只是局部而已)和辩论为主,而法庭质证和辩论对参与各方来说都是庭审活动的一个难点和重点,对控方而言能否搞好此阶段的辩论关系到公诉的成败;对辩方而言,则关系到辩护的成效如何,对审判长而言则影响判决质量。通过在刑事实体法教学中开展模拟法庭教学,可以为刑事诉讼法教学中模拟法庭的质量打下良好的基础。
3.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尤其是表达和辩论能力。辩论,是持不同观点的双方为达到某一共同目的(如证明真伪、明辨是非、形成共识、达成妥协或争取支持等),在双方认可的前提下(如同一法律体系、公认的学术理论、相同的事物背景等),运用公认逻辑规则进行的举证和辩驳。典型的辩论场合如选举辩论、立法辩论、法庭辩论、学术辩论、决策辩论等。②分析和辩论法律问题是学习法律的起点和归宿,虽然表达能力和辩论能力并不是法律专业工作能力的全部,但却是做好法律专业工作必备的素质。在对抗制的诉讼模式下,刑事案件尤其是一些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良好的表达能力和辩论能力对庭审结果有着重要的作用,可以有效地影响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然而我们现行的教学中没有这方面的专门训练。一个不善表述的人,在法庭上不可能表现很出色。实体法中的模拟法庭以法庭审理中的辩论环节作为重点,通过辩论环节的强化训练,在加深实体法知识掌握的同时,培养学生的求异思维、双向思维、立体思维,提高其表达和辩论的能力。
此外,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去向具有多元化的特点,我国的法学教育所培养的学生将来不仅可能从事各类法律专业职业,而且可能从事非专门性的法律专业工作。随着高等教育规模的逐年扩大,法学这一相对热门专业录取的学生人数将会更多,法学专业毕业生从事非法律专业工作的比例将会更大。在某种意义上,法学专业教育或许对学生来讲只是一种就业的教育资历证明③。因此,实体法中的模拟法庭教学因其涉及的知识面广,参与的人数多,具有很强的综合性,学生多参与这样的活动,可以促进知识与能力的全面发展。
三、刑事实体法教学中模拟法庭教学的建构
1.适用范围。刑事实体法中的模拟法庭既可以在刑法学教学中运用,又可以在刑事证据法的教学过程中运用,还可以在法律文书和律师实务等课程的刑事部分进行。适用时间和次数,既可以在这些课程教学的中间针对某个专题进行,又可以在这些课程即将结束时进行;次数的多少可根据需要而定,一般专题性的模拟法庭可以进行多次,涉及知识点多、综合性强的模拟法庭考虑到活动效果,一般以一到两次为宜。
2.案例的选择。刑事诉讼法教学中的模拟法庭由于兼顾实体法和程序法等多方面的需要,一般不选择难度大的案例。否则就会因为需要考虑的因素多而影响模拟法庭的审理效果。而实体法教学中的模拟法庭,一般应当选择那些可辨性较强的案例,尤其是那些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刑罚的适用等方面具有较大争议的边缘性刑事案例。以这种边缘性的非典型性刑事案件作为实体法模拟法庭的素材,可辩论的内容多,拓展空间大,参与的各方学生都有充分发挥的余地,学生既能阐述法学的基本原理,形成学术上的怀疑和批判,又能发现刑事立法的缺陷和不足,提出改进之建议。
3.具体步骤。实体法中模拟法庭的一般程序是:第一,布置案情。案件材料的内容一般只是提供案例情况和双方的基本证据,不必完整。第二,组织准备。案件材料分发后,以学生为主体,由学生自己安排时间表,确定相关人选。在此基础上分析案情、寻找争议点、把握事实、寻找适用的法律、准备开庭的各种材料。教师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事后的总结与点评。第三,开庭辩论。刑法学等实体法课程在刑事诉讼法课程之前或同时开设,因而与程序法教学中模拟法庭有所不同,实体法中的模拟法庭主要是对实体法内容展开,侧重于实体部分。同时,作为刑事诉讼模拟法庭的铺垫,在模拟庭审中,一方面要遵循正式开庭审理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要体现出实体法模拟法庭灵活、方便、耗时少的特点,庭审中不必强调程序的面面俱到,重点是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两个内容,通过开庭审理的形式厘清相关的实体法问题。第四,庭后点评。点评是模拟法庭必须环节。在教师点评前,可以由参与者自己分析总结,也可以同学间相互点评判断,教师最后点评总结。第五,教师的定位。模拟法庭不在于最后的结论正确与否,也并不一定需要有确定的答案,重要的是使学生获得识别案件事实的能力、把握刑事案件关键点的能力、确定刑事案件性质的能力、运用法学原理适用法律条文的能力。教师在模拟法庭中的角色是设计师、领导者和监护人。教师不宜过多参与其中,否则便容易造成学生“学而不思、做而不思”。
4.刑事实体法模拟法庭教学应注意的问题。第一,由于刑事实体法教学中对实体法知识的运用是依托模拟法庭审理的形式进行的,而庭审程序在此时学生尚未学习和掌握。教师应当在前期对学生进行必要的程序知识讲解和辅导,组织学生观看示范法庭,使学生对刑事诉讼程序有初步的了解。第二,刑事实体法中的模拟法庭教学方法对教师的要求更高,教师的付出更多。从模拟审判过程看,案情是内容,程序是形式,内容决定形式,又依靠形式表现出来,模拟法庭是将实体法和程序法有机结合的一种教学方法的尝试,虽然实体法中的模拟法庭对程序的要求低于刑事程序法中的模拟法庭,这是对学生而言的,对教师而言,投入的精力会更多,对此,一方面需要教师具有奉献精神,另一方面需要建立科学的量化考核机制。
四、结语
庞德说过,法律人才“仅有高尚品格以及对于正义的热诚态度还是不够的。学识必须具备,这要从教育中来,从适用和解释法律的技术而来,并从裁判技术的经验中来。品格、教育与经验是三项重要条件”④。培养优秀法律人才并非易事,实践性教育在培养法律人才方面的功能无可替代。在模拟法庭教学法成为业界公认的实践性教学方法的情况下,如何提高模拟法庭的质量,值得我们思考。
注释:
①陈娴灵。关于创新模拟法庭教学的理性思考[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6):186-187.
②冯慧。现代司法理念下的民事诉讼辩论原则之检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省略,2008-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