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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心得体会范文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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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心得体会【第一篇】

“模拟法庭”特点之一是角色扮演,通过学生在情境中扮演诉讼流程的不同角色,能够体会诉讼流程,该过程中,学生的合作必不可少。“模拟法庭”的学习是在模拟一定的情景即社会环境背景下,借助其他人的帮助即通过人际间的协作活动而实现的意义建构过程,使学生在头脑中生成事物的概念、原理以及新的想法,教师则应在活动中协调。除学生之间的合作关系外,教师与学生也存在一种合作关系,教师仅仅是知识的传递者,应该重视学生对各种现象的理解,倾听他们的看法,洞察他们这些想法的由来,以此为根据,引导学生丰富或调整自己的理解。

二、“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模式改革中的误区

1.表演误区情境模拟是“模拟法庭”一个重要特点,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教师、学生对“模拟法庭”的相关特点、知识点、现场控制,过程沟通存在问题,学生在过程中重视现场布置、服装道具以及个人发挥,导致“模拟法庭”成为少部分学生演讲、动作等技能的发挥占据主导,脱离了整个学习团队通过模拟获取诉讼流程认知的目的。法律专业开展“模拟法庭”的方式已经得到广泛认同,但实际中,许多参与的教师、学生都认为表演成为重要的特点,而不是学习的过程,因此规避“模拟法庭”陷入表演误区,需要教师与学生对案例的认真分析与沟通,对相关法律基础知识进行熟悉。2.效果评价误区在传统教学中,教学方式指向教学目的,而是否到达教学目的依赖效果的评估,考试成绩是沿用最广泛的评价手段。“模拟法庭”的形式与传统教学有重大区别,仅仅依赖考试或者教师、学生给出具体分数评价,是对“模拟法庭”效果评价的一个重大误区。学生为获得好的分数,教师为达到教学评估的良好结果,最终选择了分数、量化导向,这种效果评价方式必将导致“模拟法庭”丧失其根本的意义。3.课程设置误区“模拟法庭”课程设置一般针对高年级法律专业学生,由于高年级学生已经学习了法律基础知识、诉讼法知识,在法律知识方面形成了一定体系性的认知,开展“模拟法庭”课程,对于高年级法律专业学生是一次强化过程。对于低年级的法律专业学生,法律专业知识还未得到学习,在“模拟法庭”演练中必然缺乏专业支撑,最后“模拟法庭”不能给学生带来知识的强化效果。因此,在课程设置的过程中,应该根据学生学习阶段,而不应片面追求新的教学方式而盲目开展。

三、“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模式改革的思路

1.课程流程控制为了避免“模拟法庭”流于形式,教师应该对课程流程进行控制,流程控制分为事前控制、事中控制以及事后总结(1)事前控制。教师在“模拟法庭”开展之前开展对学生的沟通教学,对“模拟法庭”的形式、内容以及关键点给予说明,使得学生区分“模拟法庭”与辩论、演讲等形式的不同,同时对学生内部的角色分开严格检查,对于担任关键角色的学生进行培训,使得学生了解其角色的关键职能,避免活动进行时的角色偏离。(2)事中控制。教师在“模拟法庭”开展过程中设置中断措施,为保证“模拟法庭”的流畅性,过程教师终止次数不超过3次。终止措施是为了避免“模拟法庭”过程中,学生的角色偏离、流程偏离时能够得到及时的纠正。(3)事后控制。“模拟法庭”在教学过程中一般采用分组模式,一个班级被分成几个小组开展多次“模拟法庭”的演练。教师应在每次“模拟法庭”结束时进行点评,避免仅仅在所有小组完成后进行总结。学生每次观摩都能获得及时的总结与经验,使教学质量得到循环改进的重要的途径。2.效果评价手段改进心理学中给出一个重要的行为原则是“锚定”原则,即人们需要对某个事件做定量估测时,会将某些特定数值作为初始值,初始值像锚一样制约着估测值。在做决策的时候,会不自觉地给予最初获得的信息过多的重视。由于学生受到传统教育方式的影响,传统教育的学习评估方式是考试,考试最后分数预期决定学生过程的努力,“模拟法庭”实践过程中,学生获取评价分数是一种固有思维方式。“模拟法庭”是一种新的教学方式,形式的不同自然会造成评价手段的不同,改变学生对“模拟法庭”结果分数化的预期,注重该方式为学生提供知识与技能提升的目的,因此“模拟法庭”的评价效果采用以学生为主体的评价,让学生评价自己通过该方式提升的感受,以此为依据进行效果评价。这种效果评价手段是一个双向的过程,基于学生的提升、感受进行不仅能给学生一个量化的指标,重要的是为教师提供教学评价的指标。教师可以根据效果评价,反思“模拟法庭”需改进的地方,真正做到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3.教师指导形式的改进由于“模拟法庭”强调以学生合作为重要手段,教师的角色为合作过程中的协调职能,因此教师指导形式与传统教学方式存在改进之处。传统教学方式,教师的角色是为课堂知识的传授和问题的解答,指导的地点一般为教室等正式的教学地点。“模拟法庭”中由于学生的分组、案例的不同、学生个性的差异使得教学过程中个性的注重要求高于传统教学方式,因此教师指导形式除一般意义的共性指导,还需要更多个性指导。教师指导形式从重视共性教育转向个性教育,正式指导为主体转为非正式指导为主体,这两大特征要求教师必须变革在传统教学方式中形成的思维。“模拟法庭”中的教师指导形式的改进不可避免,同时也需立足于现实的教学过程,避免学生感受到“不公正”待遇。

四、小结

模拟法庭心得体会【第二篇】

在大学的学习生涯里,我们专业陆陆续续学习了《法理学》﹑《民法学》﹑《刑法学》﹑《经济法》﹑《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法律文书》等等。这次模拟法庭活动也算是我们进入大学以来,学习法律知识的一次大总结。这是我第一次参与到庭审中来,此次模拟法庭中,我所担认的角色是原告。这可以说是我人生的一次非常特别的体验!

以下便谈谈我在这次模拟法庭庭审中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简单阐述一下庭审过程:这次模拟法庭我们第二小组的同学们角色是这样分配的:

案情简介

xx公司诉xx中心小学买卖合同纠纷案 庭审开始之后,“班级合议庭”听取了我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辩护词。经过原告和被告双方激烈的辩论后,由我们06秋法班“人民法院”作出最后判决。开庭审理的任务是充分调动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积极性,揭露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用具有特殊强制力的法律文书确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社会成员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需要的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因此,我认为开庭审理是人民法院处理各种类型案件过程中的一个必不可少的重要诉讼活动,没有开庭审理,各类案件就不可能产生公正的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开庭审理的法定程序是:1.庭审准备,2.公布开庭,3.庭审调查,4.法庭辩论,5.法庭调解,6.合议庭评议,7.公布判决。这次模拟法庭的庭审活动比不上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的庭审活动规范使同学们增长见识,而且受到了很大启发,学到了在书本上学不到的知识,意义深远,收获很大。

通过庭审中公诉人的陈述,使同学们充分认识到普及法律知识的重要性,其次,对于各种类型合同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特征和区别在理性上有了明显的提高。

模拟法庭心得体会【第三篇】

一、模拟法庭的概念和性质。

所谓模拟法庭,是指透过模拟表演的形式将庭审过程展示出来的供学习和观赏的一种活动。我们所谈的模拟法庭主要是纯学习性的模拟法庭,他是法学教育方法中的一种。其主要有一下性质:模仿性、学习性、表演性和指导性。模仿性是模拟法庭最本质的特质。模拟法庭主要模拟庭审过程,其有关的案例资料可能是真实的也可能是虚假的。但是有关的诉讼参与人,是虚假模拟出来的,由模拟法庭参与者所扮演,就像演话剧一样。在我们的模拟法庭中,我是扮演的原告,心中所想的都是如何维护自我的**,如何使自我的利益最大化,有种身临其境的感觉。学习是我们模拟法庭最终目的,我们需要透过这个模拟法庭运用我们的法律知识,学习更多的法律知识。模拟法庭的教学能够帮忙学生巩固所学的理论知识,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潜力,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际操作潜力。我们不能把模拟法庭纯当做一个话剧表演,要把学习的目的贯穿于始终。合理的指导是完成好模拟法庭的内在要求。模拟法庭离开了老师的指导,仅仅有学生自学自演,是无法到达良好的效果的。学生在模拟过程中可能出现很多问题,只有老师指出才能及时发现得以纠正。

二、法庭庭审程序严谨。

从老师布置模拟法庭的案例开始,同学们就进行了详细的分工,并根据分工分头开始准备各类材料。从**书、证据、答辨状、法律条款的确认等。在案件的准备过程中,我们首先要理清案件的法律关系,把庞杂的证据材料分类汇总,编写证人证词,完成诉讼意见等工作。最后,为了完成这些工作,参与人员**了超多时光,进行了细致的讨论,以严谨的态度把前期准备工作做好。其次,法庭庭审庄重严肃,**之前*员宣布十条法庭纪律。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像;不准鼓掌、喧哗、哄闹;不准携带武器进入法庭,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在法庭**期间,关掉移动通信工具等。我深深地体会到法律工作的艰辛和严谨,每一个案件都需要应对超多复杂的事宜,庞杂的法律关系,以及繁杂的证据材料。这都需要付出艰辛的努力才能更好的把握案件,找出解决思路,才能做好法律工作。

模拟法庭心得体会【第四篇】

关键词:模拟法庭 构想

模拟法庭教学是指以实践教学理念为指导,为实现学生在扮演法官、当事人等角色下自主地、探究性地把握庭审技巧及理论知识而构建的一种有计划、有规律的教学机制。在我国法学实践教育中,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不被教育界所重视,造成了模拟法庭教学在法学本科教育中起步晚底子薄构建难的局面。重审模拟法庭教学对我国法治建设具有长远利益。

一、建立模拟法庭教学的重要性

一个教学体系如果没有一个完整的配套程序它将无法充分发挥其应有的效果。如果仅有课程设计而没有教学设施,模拟法庭教学会陷入一片混乱,既有教学设施又有课程设计,但是没有师资和学生全面培养方案,模拟法庭教学也终将难以进行。一个完整的制度必须依靠一系列的配套措施作为基础,把这些措施系统地有规律地安排在一起就形成了一个完善的教学体系。那么,模拟法庭教学就是为促进模拟法庭活动顺利开展,有效运行而构建的一系列目标体系、保障体系、管理体系和内容体系。

(一)完善的模拟法庭教学有助于培养实用型人才

模拟法庭教学是应对社会对法学实用型人才需求日益增大而应运而生的一种教育模式。传统的理论教育容易导致理论脱离实践,促使学生追求理论上的逻辑而忽视法律与庭审的不协调,学生难以感受庭审的技巧和变化。据调查,很多博士生在理论上具有独到的见解,却难以成功进行一次庭审活动。目前,从我国对法律人才的需求看,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我国将需要大量法律人才,这些人才当中绝大部分将会从事法律实务,从事法学研究的只是极少一部分。1传统民办院校法学教育培养出来的学生将难以应对人才市场化的需求。那么,模拟法庭教学将会成为培养学生法律实务能力,适应就业前景的着力点。

(二)模拟法庭教学是反馈师生实践能力的重要方面

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只有案例没有判例,也没有建立判例体系。2我们立法往往是前先接纳了某一学术观点,然后才制定与我国现状相适应的法律。老师在讲课时必须对条文背后的学术观点进行系统地阐述,方能使学生了解到条文的真实含义,这个工作占据了将近所有的课堂时间,使得学生只能纯粹的接纳。所以,在普通的教学过程中老师很难发现学生所学知识的薄弱环节,也很难意识到自身的缺陷。但是,法学本身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综合学科,学习的根本目的在于解决实际问题。模拟法庭教学蕴含的一整套措施中包括法条的应用,控辩技巧的训练,既是程序法与实体法的结合也是情理与法理的协调,既能考察师生的处事能力又能培养师生的思辨能力。老师可以在学生和自身对材料的搜集、法条的解析和文书的制作过程中了解学生和自己学习的薄弱环节,从而对症下药。

(三)模拟法庭教学能帮助师生进行综合性学习,夯实基础

一场模拟法庭出演必然是多门法学学科的综合应用,它在帮助老师了解学生知识掌握程度的同时也能引导学生对知识进行梳理。既能使老师摆脱传统教学模式的束缚又能帮助学生认识学科的交叉性,从而更好的把握所学知识,夯实基础。在传统的教学中一个老师往往负责一门或两门学科的讲授,久而久之便失去了学科综合运用的能力。所以,模拟法庭对老师既是一个教学过程,又是一个学习过程。

二、模拟法庭教学的必要性

(一)法的特征决定构建模拟法庭教学具有必要性

法是一种超感性,纯理性逻辑思维的演变,游离于现实,而现实远比法律丰富3。但法的固定、抽象、宏大与实践的多变、具体、细微存在巨大的矛盾。在司法前沿中经常会出现司法公平超乎公众认同的现象,若纯粹以法律作为判决指导必定会在追求法律公正的同时导致普遍人眼中的不公正。而法律的天性就是一种社会管理秩序,需要全社会的普遍认同。如若超出了人民的认同范围,她就会失去存在的价值。司法公正作为司法确定的最高也是最基本的目标和理想就是这种美的内在标志,裁判的公众普遍认同则是这种美的外在体现。4在教学活动中纯粹以法条和学术思想为学习蓝本必定会导致学生游离于社会评价主体之外。这样既不利于以后司法活动,又不利于培养新型的法律人才。就如霍姆斯所说:“法律的生命从来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所以,建立模拟法庭教学体系是培养解决社会矛盾的法律人才的一大落脚点。

(二)本土庭审历史决定模拟法庭教学的必然性

在我国法制史上,“春秋决狱”贯穿始终。并对我国法律发展起到了深远影响,直到近代才改变了这种传统的审判思想。在中国人的法律文化中早已经形成了在法律条文外,充分发挥执法者寻求正义的能力。人民群众要求的是人情与法的契合,渴求司法审判在遵循合法性的基础上,根据社会的一般正义观念对法律规则进行适当的变通。5随着理论与实践深入表明,制定一部包罗万象、逻辑统一、内容完备的法典是不现实的,法律的确定性是相对的,法律需要法官去解释、适用。6在教学活动中仅追求对理论的研究根本就不能适应司法实践的需求。所以,建立模拟法庭教学体系对法学教育具有实质性意义。

三、模拟法庭教学的现状

模拟法庭作为学生进入岗位的前序阶段,是庭审现场的全真模拟,已经逐渐引起了教育界的重视。这些年广大独立院校都规定各自法学院系分阶段开展模拟法庭教学活动,并以教学任务的形式督促师生完成。但是由于各方面条件限制,使得该教学仍然存在缺陷。

(一)教师实践培训机制不健全

教师实践培训机制不健全直接制约模拟法庭教学。在我国法学教师中,多数是从不重视实践教学的传统法学教学模式下培养出来的。而且我国高校普遍存在重科研、轻教学的倾向,教师科研压力很大,教师要花大量时间进行理论研究,而无暇顾及法律的现实,更难以抽出时间从事法律实务工作7,实践能力普遍较低。许多法学院又不注重教师实践培训,使得教师们很难胜任模拟法庭教学工作,进而阻碍了模拟法庭教学。

(二)缺乏科学的课程设计

许多学校模拟法庭教学课程设置不科学。当今主要有以下几种课程模式:1、独立课程模式即把模拟法庭设置为独立的专业课程。2、辅教学环节模式即把模拟法庭附着于某一独立的课程之上。3、集中实践环节模式即让模拟法庭与校外实践、毕业论文等在同一阶段进行。4、隐性课程模式即以非正式,不定期的形式开展。8但这几种教学模式都存在着自身的缺陷。由于法学学子面临着司考和考研的压力,况且课程相对繁杂。若以独立课程形式开展教学明显加大了学生负担。所以,第一种教学模式与实际不相符。若以辅教学环节模式开展,使其附着于某一课程必然会丧失其设置目的,使得学生将各学科独立开来,难以自主地进行探索性学习。那么,第二种也不是科学的课程设计。若以集中实践环节模式进行,将所有的实践教学集中于大学最后阶段,不仅使得实践教学的目的不能实现,并且不具有可操作性。所以,第三种教学模式也不科学。那么,第四种教学模式更不具有可行性。没有一个完善的课程设计,模拟法庭将无法有秩序地开展。

(三)时空限制使得庭审的大部分内容被略去

模拟法庭是对已经发生案件的一种再现,由于时空限制使得庭审的大部分内容被略去。在模拟法庭教学中学生苦于资料的制约难以掌握实际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分析,使得教学活动不得不走形式主义。学生既不能现场调查证据,又不能询问当事人,更不会有庭审调查和举证,只能照着已判案件模拟庭审现场。这样种种条件的制约使得模拟法庭的教学初衷难以实现。

(四)普遍缺乏管理制度和评价机制

模拟法庭课程对于民办高校来说属于一种新兴课程,普遍缺乏管理制度和评价机制,师生普遍对模拟法庭教学认识不够。每年系部仅以完成任务的形式应付学院检查,随机组织学生进行模拟法庭活动,并事先弄好剧本,安排学生对剧本进行反复的背诵,随后师生一起以“走过场”的形式完成整个流程,最后教师督促学生书写活动感悟。整个流程被师生当成了一种流于形式的模仿,教师不用参与,学生不用操心。整个教学活动都缺乏有效的评价机制,师生普遍对模拟法庭教学缺乏一个清晰的价值定位。

四、完善模拟法庭教学的构想

(一)构建教师实践培训机制

构建教师实践培训机制有助于“模拟法庭”教学体系的搭建。由于“重理论,轻实践”思想的影响,导致教师实践能力普遍不高,以至于难以取得高水准的教学成果。面对这种现象,不能只治标,单纯的安排教师进行实践培训,而忽视建立一种完善的教师培训及实践教学激励机制。每一条制度的建立,都要让执行者看到其利益之所在,方能显现其应有的价值。固笔者认为,构建教师培训机制应该做如下调整:1、成立实践教学研究组,开展“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竞赛,并设立相应奖项激励教师提高自身实践能力。2、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合作,提供教师挂职和接触庭审现场的机会,帮助教师提升实践能力。3、加大“双师型”教师招聘力度,加强实践教学师资力量。4、加大实践教学经费投入,定期组织教师进行实训。

(二)科学的课程设计是模拟法庭教学体系创建的基础

合理的课程体系应该既注重知识传授和学术研究又兼顾职业思维训练和能力培养。9科学的设计模拟法庭课程能够使教学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构建:1、“模拟法庭”是一门综合性课程,涉及面广,当实体法和程序法均有涉猎且具有相当基础的实践能力时方能开展,固在第五、六学期开设选修课程和举办活动比较合适。2、模拟法庭作为法学实践教学课程体系中的核心课程必须以专门的实践教学必修课程形式开展。3、鉴于法学教学课时限制,模拟法庭课程应该与课外实践活动相结合。它分为法庭审判艺术、民事模拟法庭、刑事模拟法庭和行政模拟法庭四部分。其中法庭审判艺术为实践教学必修课程形式于第五学期开展,学分为2学分,学时为26学时;根据教学需求选择民事模拟法庭、刑事模拟法庭和行政模拟法庭其一,于第五学期以实践教学必修课程形式开展,学分为1学分,剩余课程于第六学期以实践教学必修课程形式开展,学分分别为1学分,学时均为8学时。

(三)建立模拟法庭数据库

学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创建案件数据库是整个模拟法庭教学的关键。首先,数据库由资深实践教学教师筛选、编写成包含案卷库、法律文书库和证据库三个基本部分组成,并将该案例分为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三类,其案例必须源于人民法院已公布的真实案例或加以适当改造的教学案例,确保案例的真实性和可操作性。然后,将每一个案件分为原告资料、被告资料和法官资料。不同的角色只能掌握自己的资料,使教学更接近实际。最后,在数据库中建立相应的搜索引擎,便于学生选题和收集案件信息,并随实际情况不断更新案例库。

(四)模拟法庭课程践行

每两小组学生结合为一团体按照实践教学教学要求与教师协商选择案件。由相关模拟法庭教学专门教师对所负责团体进行管理,学生根据自愿原则研究确定角色分工,扮演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原告人被告人(上诉人、被上诉人、公诉人)、原告人、被告辩护人(人)和证人等。学生分配角色后,积极进行准备工作,熟悉案卷资料、收集证据、撰写词、辩护词、判决书等。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案件过程进行设计,包括如何接待当事人、如何调查证据、如何协商、谈判、调解、如何进行法庭辩论、如何制作各种法律文书,包括书、答辩词、辩护意见、判决书等。教师要分角色进行指导,对扮演法官角色的,教师重点指导如何制定详细的审判提纲,控制审判进程,掌握审判节奏,制作判决书或裁定书;对扮演原告角色的,教师重点指导如何制作书,运用证据,回击对手;对扮演被告角色的,教师重点指导如何调查取证,进行法庭辩论。通过分类指导,各个角色能够抓住案件的焦点问题收集证据,在庭上展开激烈辩论,增加学生实战的感觉和经验,培养学生面对层出不穷的问题、困难和矛盾,独立处理各种问题、应对困难局面的能力。10

(五)模拟法庭教学管理体系构建

民办高校的性质决定其可以在调整制度和设立利益激励的条件下可以在短暂的时间内对缺陷加以完善。它拥有先天性的优势即课程设计不必完全拘泥于教育部规定和管理不局限公立院校浓烈的行政化模式。笔者认为民办高校可以通过对模拟法庭课程的构建快速解决师生普遍对模拟法庭教学价值定位不清的问题。1、建立实践教学教研室并制定相应制度。在应用法学学教研室挑选资深教师担任常务教研主任,其他成员采取兼任制并轮流负责实践教学,并由常务教研主任进行教学任务安排、监督、评估和验收。所有兼任教师对常务教研主任负责,常务教研主任对系主任负责。2、确立教师实践教学成果评估机制。对实践教学成果实行量化评估制度,分为上下级量化评估,同级量化评估,学生量化评估和领导量化评估机制对教师实践教学成果进行评估,且评估等级分优良中差四类,最终结果计入相应教师教学评估体系之中。3、实践法学教研室定期组织学生举行模拟法庭竞赛,并为师生颁发相应奖励。实践教研室主任指定兼任教师辅导相应班级学生,并在学期中旬组织学生进行模拟法庭竞赛。且竞赛题目能够充分反映社会现状,具有可辩性和典型性。4、制定班级评优量化考核表并把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纳入班级评优条件,激励学生及辅导员对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的重视。5、学生奖学金的评比应该重视学生实践能力。

(六)创建模拟法庭教学成绩评价体系

模拟法庭成绩采取团体评价方式,即模拟法庭活动结束后,由实践教学教研室3名实践教师组成评价委员会对出演模拟法庭的整个学生团体的选题、庭审表现和观众提问按照相应标准进行量化评价。

1.选题

选题应该具有时代性且与社会现状密切相连,并且兼顾新颖性、专业性和可操作性,对已成定论的案件,不能作为模拟法庭选题。

2.庭审表现

根据学生对角色领悟能力及表演能力,团体配合能力,证据运用、举证责任分配和法律适用进行综合性评价。

3.评委及观众提问

通过评委和观众提问来检测参与者对模拟法庭细节的领悟程度,进而反馈模拟法庭教学效果。

评委根据学生团体表现效果,进行评分,并当堂填写模拟法庭评分表,根据评分评选优胜团体,并为优胜团体颁发相应奖励。

参考文献:

[1]章程,五位一体实践性教学法初探 ,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0(4)

[2]崔艳峰,法学实践教学问题研究,学理论,2009(21)

[3][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26页

[4]陈怀峰 邵泽毅,刚性与柔性的契合之美――一个基于民意的司法关照,山东审判,第25 卷总第187 期

[5]陈怀峰 邵泽毅,刚性与柔性的契合之美――一个基于民意的司法关照,山东审判,第25 卷总第187 期

[6]申慧雁,从不确定中寻求确定之路――论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及其框架设计,山东审判, 2008(5)

[7]刘春联,法学教师参加司法实践活动的必要性分析,知识经济,2011(20)

[8]于晓丽、高云鹏,模拟法庭课程设置分析,青岛大学师范学院学报,2008(4)

[9]于晓丽、高云鹏,模拟法庭课程设置分析,青岛大学师范学院学报,2008(4)

[10]邵文涛,《我国本科法学教育中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与运行》,山东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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