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优质4篇】
【导言】此例“法律意见书【优质4篇】”的公文资料由阿拉题库网友为您分享整理,以供您学习参考之用,希望这篇资料对您有所帮助,喜欢就复制下载支持吧!
法律意见书【第一篇】
提请减刑、假释意见书是监狱等执行机关对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罪犯,依法提出减刑或假释的意见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的文书。
这是提请减刑意见书和提请假释意见书的合称。尽管两者适用的对象、适用的法定条件不完全相同,但两者提请的主体和写作格式相同,所以,我们将两种文书合在一起讲述。
对上述概念,可作如下理解: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的。
4.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已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期刑,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刑期的限制。”
第二十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这些是在押劳改犯减刑、假释的法定条件。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予以减 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这是监狱和劳改执行 机关制作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的法律依据。
最后,按照上述法定条件和法律依据,我们可作如下理解:
1.只有监狱等执行机关依法向人法院提出对具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罪犯予以减刑或假释的书面建议,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之后,才能生效。人民法院也只能在监狱等执行机关提出书面建议的前提下,才能作出裁定。人民法院和监狱等执行机关各尽其职、各负其责、互相制约。监狱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具有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假释的理由、事实和具体意见,要求依法对那些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罪犯予以减刑或假释的法律效力,也是法院作出裁定的事实与文字依据。
2.这体现了我国惩办与宽等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劳政策。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和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适当减轻原判刑罚,或对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附有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是我国《刑法》规定的重要刑罚制度。依法准确地制作提出减刑(假释)建议书,对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及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适时地得到减刑或假释,可以使他们看到前途光明,达到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增强改造信心,调动劳动积极性,加速改造他们成为新人的进程。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提请减刑、假释意见书,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包括标题、编号、罪犯基本情况和提请事项等。
1.标题
在文书首页顶端正中分两行写明制作意见书的执行机关名称和文书名称。
2.编号
在标题右下方注明文书编号,一般由年度、机关代字、文书代字、序号组成,如“[19××]×监减字第××号”。
3.罪犯的基本情况
依次写明提请减刑或者假释的罪犯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原判法院、判决时间、判决书编号、原判罪名、刑种、刑期,以及交付执行的时间和服刑所在的监狱等。
4.提请的事项
写“减刑”或者“假释”,然后用承上启下语“具体事项如下”领起下文。
(二)正文
包括两项内容:
1.悔改和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及证据材料:
包括表现的具体事实及证据材料。表现的具体事实及证据材料是制作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的重点,也是人民法院对罪犯准确作出减刑或假释裁定的前提和依据。根据《管教工作细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要求在叙述悔改表现时,重点写明罪犯怎样遵守监规纪律、认罪服法、加速思想改造、努力学习文化技术、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等情况;在叙述立功表现时,重点写明罪犯在劳动生产中的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及突出贡献,揭发了某个案件或检举了其他犯罪行为,抢救了国家财产或消除灾害事故,制止了监内的犯罪活动或其他破坏活动,及在其他方面作出有益于人民和社会的事情等。
叙述悔改和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时要实事求是,准确可靠,清楚明白,证据充分。不要用制作者的感情或主观愿望去代替客观事实,也不能用鉴定性语言代替具体事实的叙述。
在叙述假释罪犯的悔改或立功表现时,应全面叙述他在服刑改造期间的全部表现情况,使“不致再危害社会”这一构成假释的基本要件重点突出。还要说明假释罪犯已服刑的期限和所剩的减刑,为人民法院提供具备假释的法定条件提供根据。
2.减刑、假释的理由和根据
理由是对悔改和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进行高度概括后所作的结论,因此,叙述用语要精辟、明白,要能表明监狱和劳改场所对减刑(假释)罪犯改造表现的具体看法和结论。
根据就是法律依据,制作减刑(假释)建议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何条何款,供报人民法院裁定用的。报请减刑或假释的罪犯刑种不同,援引的条款也不同:对死缓犯提请减刑,依据是该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对有期徒刑犯、无期徒刑犯(包括死缓犯减为无期徒刑犯和原判死缓或无期徒刑已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或假释,依据是刑诉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
(三)尾部
1.主送机关
即意见书移送有权审核裁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第79条的规定,对 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同样,提请假释意见书 的主送机关是中级以上人民法院。
2.制作文书的执行机关名称,并加盖公章
3.制作文书的时间
4.附项
用条款式写明随意见书所移送的罪犯改造档案及其卷数、页数,有关证据材料及其份数、件数等。
三、注意事项
实事求是。可供减刑或假释的事实必须是经过认真查证核实的,不能偏听偏信,不能道听途说,不能凭空想像,更不能弄虚作假,贪赃枉法。做到事实清楚、准确、真实、具体,证据充分,并在罪犯档案中有据可查。
叙述集中。主要集中叙述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的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与此无关的内容,一概不写。
法律意见书【第二篇】
一、现行死刑复核程序被告人辩护权保障机制的缺陷
1.被告人自行辩护权难以充分实现
辩护权是被指控人的一项基本权利,首先以自行辩护权的形式得以实现。在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犯罪嫌疑人行使自行辩护权的起点始于审前的立案、侦查程序,并贯穿于普通审判程序之中。而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刑诉法并没有关于被告人辩护权的内容、行使方式、义务主体、保障机制的直接规定,特别是对于主要行使死刑核准权的法定主体最高人民法院所主持的死刑复核程序则根本未予规定,死刑复核程序中被告人的辩护权是不明确的。
从被告人辩护权的行使现状考查,死刑复核程序在现实的运行中包括复查和核准两个阶段。复查是核准的基础,是针对下级法院已经作出死刑判决案件的准确性所进行的全面审查;核准则是针对死刑适用标准的合理性所进行的审查。核准是典型的司法裁量权力,其所追求的目标是确保死刑适用的均衡性,本身并不体现诉讼的性质,因而也无需其他诉讼主体的参与;而复查则是一项司法判断权,在本质上应属于诉讼活动的范畴,需要诉讼主体的共同参与,以查明事实、核实证据。而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八十条和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内容看,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复查阶段,只是对高级法院报送材料进行书面审理,并未对复核法官提出对被告人进行直接讯问、听取其辩解及意见的要求,被告人的自行辩护意见没有直接表达的语言通道,其对一、二审死刑判决的异议,只能通过递交书面材料提出自行辩护意见,而在现行羁押体制下,转达被告人辩解、自行辩护意见的义务转达机关、转达渠道等并未通过法律实定化,其意见一般难以到达或者及时到达直接办理死刑复核案件的法官手中,自行辩护权难以实现。
2.被告人律师辩护权法律规定缺失
律师辩护权作为一种从属性权利,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为前提,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被告人享有指定辩护的权利,但是,刑事诉讼法在死刑复核程序制度的设计中,将死刑复核程序规定为一种法院主动启动、书面秘密审理的内部程序,未将被告人的辩护权法定化、实定化,从而导致了律师辩护权在行使和保障机制上的障碍。表现为:
一是缺少律师辩护权的法律规定。律师行使辩护权的前提是被告人享有辩护权,由于现行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缺乏对被告人在死刑复核程序中辩护权的规定,势必限制律师辩护权的享有和行使。
二是缺少律师取得辩护权的渠道。刑事诉讼法对律师作为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规定了两种法定途径:接受被告人委托或接受法院指定。在法院未指定的情况下,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只能依靠于被告人的委托,而一旦被告人被二审法院确定为死刑、案件进入复核阶段后,被告人通常也不再享有律师会见的权利,无法履行委托行为。
三是难以确保律师辩护权的效果。由复核程序秘密审理的方式所决定,法律并未为律师设定向复核法官提出辩护意见的途径或通道,辩护律师也不享有会见复核法官提供直接言词辩护的权利,甚至也未规定向复核法庭呈交书面辩护意见的渠道。复核程序中,辩护律师也不享有会见被告人的权利,更无法展开相应的调查,收集新的证据。
四是欠缺律师辩护权的保障机制。现行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辩护律师在二审后享有独立的调查取证、会见、通信等权利保障机制和途径,无法保障律师对于二审所出现的新情况进行复核,无法就此提出新的、有针对性的辩护意见。
二、死刑复核程序中被告人辩护权保障机制的完善
死刑复核程序被告人辩护权的改革,要在明确被告人享有直接言词辩护权的基础上,赋予被告人律师辩护权,以扩大律师辩护权行使的范围为核心,实现从事实和法律两个方面充分保障死刑案件被告人辩护权的目的。应从两个方面对立法加以完善:
1.被告人自行辩护权的完善
一是明确被告人辩护权的立法规定,具体规定实现辩护权的义务主体、实现方式和途径。可考虑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被告人在死刑复核程序中享有辩护权,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案件复核中应当提讯被告人,听取被告人、被告人所委托的或者经指定担任其辩护人的律师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权的实现”的规定。
自行辩护权包括直接言词辩护和提交书面辩护意见两种形式。死刑复核程序中,最高人民法院的复核法官直接听取被告人的辩解和意见,是查明案件事实、确认是否符合死刑适用标准最为重要的渠道,因而必须确保被告人的直接辩护权。在具体操作中,考虑中国地域广阔、羁押处所多为一审法院管辖地,交通不便的现实,可以灵活处置直接言词辩护权的实现形式,可考虑在提审中引入现代科技手段,通过网络或者视频提讯,以提高诉讼效率。
明确被告人在死刑复核程序中书面材料的转达程序及义务机关,确保自行书面辩护意见及时送达复核法官。可考虑增加专门的规定:“被告人可以自行向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法庭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和材料,也可以通过其所委托的担任辩护人的律师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和材料。被告人自行提交书面辩护意见的,由羁押机关于收到该书面意见的五日内转送一审人民法院,并由该一审法院直接呈送最高人民法院。被告人递交书面意见的情况,羁押机关应当制作相应的文书记载。被告人通过律师提交书面辩护意见的,可由律师通过邮寄方式送达。被告人提交书面辩护意见的情况以及所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否成立,应当在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中载明。”
二是为确保被告人辩护权的有效行使,将死刑案件被告人的律师辩护权转化为一种义务性规定,切实提高被告人的抗辩能力;同时,将指定辩护规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庭的法定义务,通过吸收辩护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提高死刑案件的质量。
三是为实现充分辩护的目标,在死刑复核期间明确规定死刑案件被告人享有不受次数限制的与辩护律师会见的权利,扩大死刑复核程序中辩护律师行使辩护权的保障措施,赋予辩护律师更为广泛的辩护权利。
四是明确规定被告人对核准的死刑裁判的最后陈述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案件的情况应制作成相应的书面裁定书送达被告人。维持死刑判决的裁定应听取其最后的辩解意见,其后再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2.被告人律师辩护权的完善
在死刑复核程序中,为确保辩护律师更好地履行辩护职责,必须为律师配置比普通刑事辩护更为广泛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
一是不受次数限制的会见权。通过立法明确规定辩护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中不受次数限制的会见被告人的权利,及时听取被告人的辩解和自行辩护意见,代为制作及向死刑复核法庭呈交其书面辩护意见。
二是广泛充分的知情权。授予辩护律师更加广泛的查阅、复制案卷材料权、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自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死刑复核案件之日起,应有权到最高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下级法院报送的本案全部卷宗。有权申请法院协助调查取证。辩护律师在调查取证中遇有困难的,有权申请法院颁发证据调查令。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向律师作证的,经辩护律师申请,法院可以强制传唤其到庭作证。
三是直接的言词辩护权。明确死刑复核庭听取辩护律师直接言词辩护意见的义务及其程序。辩护律师的意见包括二审辩护人以及死刑复核程序辩护人对死刑判决的意见,对于后者应保证以直接言词方式陈述的权利,同时,增加《律师法》的相关规定,明确规定担任死刑案件二审辩护的律师对死刑判决适用合理性的书面说明义务,并由二审法院呈送复核法庭。明确规定辩护律师送达书面辩护意见的渠道和方式。
四是复审开示程序参与权。在死刑复核期间,复核法庭需要公开听取控辩双方对死刑适用意见的,律师有参与开示程序的权利。
法律意见书【第三篇】
乙方:_________
为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就乙方聘请甲方担任自己的家庭法律顾问一事达成如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服务律师
甲方根据乙方的聘请要求,指派本所_________律师担任乙方的常年家庭法律顾问,律师执业证号:_________。
第二条 服务场所
1.甲方提供服务的场所为本协议所列之甲方的住所地,即甲方办公室。但下列情景例外:_________。
2.乙方在有特殊情况时,可以要求甲方到本协议所列之乙方住地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但乙方应另行承担本次上门服务的交通费用。
3.当乙方在甲乙双方的住所之外,就乙方与他人之间的侵权赔偿纠纷已经达成意向,需要当场签署和解协议或者当场履行时,可以要求甲方到该现场为乙方起草/审查和解协议,但甲方不承担陪同谈判的义务,同时乙方应另行承担本次到达服务现场的交通费用。
第三条 服务范围与内容
本协议所列乙方家庭全体成员在个人工作、生活、学习及其他个人性质的、非经营性的活动中所遇到的法律问题。但乙方成员从事经营性活动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开厂、办店、个人商标、个人专利等)不在本协议所约定的服务范围之内。有利息的民间借贷、自有房产的租售、个人著作权视为非经营性民事活动。
1.甲方向乙方就上述范围内的法律事务提供口头的咨询、解答和意见建议。
2.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提供书面的的咨询、解答和意见建议,但该书面的的咨询、解答和意见建议限于要点式的和提纲性的,而非为详尽的法律意见书。
3.甲方不承担代为起草、书写法律文书、出具详细的法律意见书的义务。
4.就个案而言,应乙方之要求,甲方承担乙方所涉个案的事前、事中、事后的法律咨询、解答、分析评判、提供建议意见、在该法律事务的签约和履行等关键时刻到现场进行法律文书审查的义务,但不承担陪同考查、谈判磋商的义务。
5.不论在什么情况下,本协议所约定的甲方服务内容不包括甲方为乙方事务向第三方进行考查核实、调查取证之服务事项。
第四条 服务期限与服务费用
1.双方同意,本家庭法律顾问服务协议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 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协议期满后是否续签,可于本协议到期前一个月由双方协商并书面确认。
2.作为甲方提供本协议所规定之专业服务的报酬,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一年的律师服务费_________元。该费用应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现金支付。
第五条 其他事项
如乙方需要甲方提供本协议所约定的服务项目之外的其他法律服务(如仲裁诉讼、陪同考查谈判、调查取证等),乙方应与甲方另行协商并就该单项法律服务签订协议,甲方对此应优先予以办理,如当地对该服务项目有收费规定的,除差旅等实际支出的费用项目外,甲方应按八折给予优惠(如果收费规定允许),如无收费规定,则甲方应参照当地的法律服务市场行情按八折优惠。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
法律意见书【第四篇】
一、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程序之不足
(一)程序启动未体现参与性
目前仍采职权主义的原则,未给予当事人申请的程序性权利,由刑罚执行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的情形在符合时点上依职权启动。一般由分监区组织集体评议、经监区讨论通过后报刑罚执行科初审,同时送一份罪犯减刑、假释名册给派驻检察室,刑罚执行科对监区呈报材料审核后提交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最后由监狱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向法院提请。特别对于刑罚执行机关应当提请减刑假释却不提请进行纠正存在困难。实践中主要还是依靠开展检察官接待活动、开启检察官信箱、与被监管人谈话等较为普遍的日常检察途径发现问题,且有的罪犯担心提出异议后会遭到打击报复,不敢向检察机关提出异议,从而造成发现及查实应当对罪犯减刑假释而未提请的情形,存在着实际操作上的困难。
(二)提请环节未尽程序完善
一是未给予听取服刑罪犯及其委托律师、被害人及其委托律师等当事人的意见的程序性权利,而是在监管场所内部一个相对封闭的状态下运行。在实践中检察机关除列席监狱评审委员会之外,对审查中发现可能存在问题的,驻监检察人员才采取调阅案卷、找罪犯谈话等方式进行详细检察,而一般情况下都是书面审查名册、参加会议听听汇报材料,这样的监督方式难以确保监督效果。二是在对保外就医监督工作中,检察监督很少延伸到疾病鉴定这个重要环节,且一些驻监检察室未配备法医,检察人员只能根据监狱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看监狱医院出具的病残鉴定在表面上是否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疾病病残范围》,无法做到深入了解病情,无法确定病犯是否达到了“失代偿功能”、“生活不能自理”、“明显功能障碍”、“久治不愈”等病残标准。三是尽管法律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提出检察意见的权力,但是没有赋予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作出提请决定的刚性监督权。在刑罚执行机关不接受检察意见的情况下,监所检察部门只能将相关情况报“相应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而相关检察院的处理也只能依靠双方干警相互间的沟通,尤其是双方负责人的沟通更为重要,显然这在制度设置上并不科学。①
(三)法律文书适用情形未予明确
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执行监督的法律文书格式,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向法院、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发出《暂予监外执行提请检察意见书》、《减刑建议意见书》、《假释建议检察意见书》。但是对刑罚执行机关提请不当提出纠正意见以及采用什么格式的法律文书没有明确。在提出纠正意见的阶段,有发现问题立即提出纠正进行同步监督的,也有发现问题不立即纠正而在执行机关提请以后才发出法律文书进行纠正的;有在监区呈报后或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就向执行机关发出纠正法律文书的,也有在监狱向法院提请或向监狱管理局呈报后才发出文书的;在提出纠正意见的法律文书格式上,有的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有的发出《检察意见书》或《检察建议书》,实践中各地做法不一。
二、强化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之程序规控
“刑罚变更执行活动由不同的程序和步骤构成。”②过去检察机关在收到法院或批准机关的法律文书再进行审查的监督程序是与立法精神相悖的。有效进行刑罚变更执行监督的关键在其全过程与各环节的监督,置刑罚变更执行活动与监督同步,从而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
(一)启动程序
检察机关应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开展同步监督。执行机关拟提请减刑、假释等变更刑罚执行的,应将刑罚变更执行建议书的副本及相关案卷材料移送派驻执行机关检察机构进行审查,启动同步监督审查程序。检察机关对刑罚变更执行可以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一是审查被提请的主体是否适格;二是审查条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即检察提请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检察行政奖励、立功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证据是否充分,对提请假释的,是否附有社区矫正机构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等。三是审查书面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四是审查提请流程是否合法。在启动同步监督程序前,检察机关还可以派员列席执行机关的有关讨论会议,调取罪犯的记分考核汇总表、采取约谈罪犯、找监管民警了解情况、召开座谈会、听取罪犯及其委托律师、被害人及其委托律师等当事人的意见等日常检察方式或开展专项检察活动方式检查罪犯的基础分、奖励分,及时掌握罪犯考核奖惩情况,确保罪犯考核奖惩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