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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代表选举办法【推荐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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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代表选举办法【第一篇】

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选举办法。

一、按照乡党委代表名额分配方案,本次选举产生出席中共水西沟镇第十×次党员代表大会代表 名,其中干部(含村级干部)代表 名、先进模范人物代表 名、专业技术人员代表 名。

选举组织工作由支部委员会负责。

二、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由支部委员会推荐,提交广大党员充分协商、讨论、酝酿,并征求部分群众的意见、建议,召开党员大会,按照大多数党员意见确定初步候选人,上报镇党委审批后,提交党支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

三、选举采取差额选举的办法进行,候选人 名,应选 名,其中在 族中差额 人,在 族中差额 人。

候选人差额人数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1%。

四、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前,由支部委员会将候选人的基本情况、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向党员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

五、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当场计票,当场宣布选举结果。

六、差额选举时,候选人得票超过应到会党员的半数始为当选。

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候选人时,应就票数相当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以从未当选的得票多的被选举人中重新选举。

七、选举时,参加选举的党员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方可选举。

投票后,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八、党员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也可以另选他人。弃权的不得另选他人。

党员本人不能书写选票的,可以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党员的意志代写,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九、选举时,党员对候选人投赞成票的,在其姓名前符号栏内划“○”或“√”,不同意的划“×”,弃权的不划任何符号。如另选他人,可在选票空格内写出另选人的姓名,并在符号栏内划“○”或“√”。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有效,超过无效。

十、大会设监票人、计票人三名(其中总监票人一名),监、计票人由党员推荐。

十一、本选举办法由支部委员会提出,经支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党代表选举办法【第二篇】

党代会代表选举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也是一项严格的程序化的工作,在具体操作中我们只要把握住每个环节,按照规定程序操作就可以了,不能够有所创新。

按照《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十三条“代表产生的程序”规定:

1、选举单位按照分配的名额,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提名,经过充分酝酿协商,根据多数党组织或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

2、选举单位对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考察;

3、选举单位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报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审查。

4、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对候选人选进行充分酝酿,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进行选举,选出的代表报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审批。

代表产生共有五个阶段

(一)提出工作方案阶段

1.选举单位研究提出代表提名和选举时间表;

2.征求上级党委换届工作机构对方案的意见;

3.召开代表选举工作会议或党员大会部署代表选举工作。

(二)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推荐提名阶段

1.选举单位根据上级党组织分配的代表名额和有关要求,以党支部为单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有关文件,根据代表条件广泛酝酿提名;

2.选举单位党组织委员会听取党支部第一轮酝酿提名及人选情况汇报,经过协商,研究提出初步人选意向性名单;

3.以支部为单位组织党员对第一轮提出的人选进行酝酿讨论;

4.选举单位党组织委员会议听取下级党组织关于代表初步人选酝酿讨论及人选情况汇报,根据多数党组织或多数党员的意见,从下级党组织推荐名单中,按照多于代表名额30%以上的比例提出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名单,与上级党组织进行沟通;

5.选举单位根据上级党组织提出的代表构成比例的要求,按照多于代表名额21%以上的差额比例,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考察对象名单。

其中:设立党委(总支)的单位根据农场党委分配的代表名额和有关要求,把名额具体分配到各支部,由各支部酝酿提名,提名后支委会按照多于代表名额30%以上的比例提出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报党委(总支),由党委(总支)委员会提出意向性名单。与上级党组织沟通。由党委(总支)委员会按照高于21%的比例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

设立党支部的单位根据农场党委分配的名额召开支部党员大会酝酿提名,按照多于代表名额30%以上的比例提出代表候选人推荐人交支部委员会提出意向性名单。与上级党组织沟通后由支委会按照高于21%的比例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

(三)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考察阶段

1.选举单位提出对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考察的意见,召开考察工作人员会议,进行具体部署;

2.对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逐个进行认真全面的考察,广泛听取各方面

的意见;

3.选举单位就考察后的代表人选统一听取纪检组的意见,基层一线人选分别征求有关直属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阶段

1.选举单位召开党委会,在听取考察情况汇报、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

2.将《关于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的情况报告》、《预备人选名册》和《登记表》送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查、批复;

3.在本选举单位范围内采取一定方式对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公示。

(五)选举产生代表阶段

1.选举单位筹备党代表会议、支部党员大会;

2.召开党代表会议、支部党员大会,将上级党委推荐代表人选和上级党委批复的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提交会议进行充分酝酿,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出席上级党员代表大会代表;

3.起草《选举产生代表情况的报告》、《代表名册》和《登记表》报上级党委审批;

4.上级党委批准后,选举单位发出关于出席上级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通知。

选举代表产生阶段的有关要求:

1、上级党委对预备人选批复后,选举单位应召开党员大会或党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代表。不能以委员会议的形式选举,也不能把名额分配到所

属党的基层组织分散选举。

设立党委的单位要召开党代表会议:

(1)党代表人数控制在50人以内。党代表的构成党委委员、基层单位主要领导,机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优秀共产党员和先模人物。

(2)代表的产生:

一按照党员总数确定各支部出席党代表会议的代表名额并分配至各支部;二是支部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按照高于代表30%的比例酝酿提名代表候选人,由支委会按照高于21%的比例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报党委审批。三是党委批复后由各支部召开支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出席党代会代表。

设立总支和支部的单位召开党员大会选举出席芳草湖农场第八次党代会代表。

2、代表的选举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其基本要求是:

(1)选举要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不能用举手表决、鼓掌通过等方式。

(2)代表候选人名单要经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凡是多数人不同意或选举时得赞成票少于参加选举人数半数的候选人预备人选,不能列为候选人。

(3)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的权利。在酝酿讨论代表候选人时,选举单位党组织要向选举人介绍候选人的情况;当选举人对某些候选人提出疑问时,要认真负责地给予解释和答复。

(4)代表的选举必须采取差额选举的办法。差额比例控制在21%。

(5)选举人有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在选举过程中,绝不允许进行非组织活动,绝不允许搞贿选、参与拉票,绝不允许搞追查选票、虚报选票和打击报复等行为。对有破坏选举行为的人,轻者要给予批评教育,重者要给予党纪处分。

3、选举结果报告。出席上级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产生后,选举单位及选举组织实施单位应及时报上级党委审批。应报送的材料包括:《代表选举情况的报告》、《代表名册》、《代表登记表》等。代表选举情况的报告应讲清召开党员大会或党代表会议的情况,代表选举结果及代表构成情况等。选举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典型事例等作为《报告》的一个附件材料上报。字数为1000字左右,要求内容精练,重点突出,数据准确,不要面面俱到。

党代表选举办法【第三篇】

为切实做好年乡镇党委换届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及中央和、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发扬民主和依法办事有机统一,统筹谋划,精心组织,有序推进,绘出思路清措施实的好蓝图,选出忠诚干净担当的好干部,配出结构优功能强的好班子,换出心齐事顺劲足的好面貌,为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顺利完成“十三五”规划,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方法步骤

这次乡镇党委换届工作从2016年2月上旬开始,到3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

1.前期准备(2月1日至16日)。开展调研,成立组织,制订工作方案,编印工作流程。

2.安排部署(2月17日至20日)。镇党委召开会议动员部署,培训骨干,形成召开党代会的决议,报批复后,成立党代表大会筹备机构,全面启动换届工作。

(二)实施阶段:

1.推选、确定新一届乡镇党委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3月10日前)。考察组开展考核、测评、民主推荐和考察工作,根据考察结果,研究确定人选;组织部与镇沟通后,镇党委上报人事方案请示,研究批复,确定乡镇党委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

2.选举产生党代表(3月10日至20日)。

(1)代表条件:注重代表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按照党代会代表任期制要求,注重从模范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具有一定议事能力和联系党员群众能力、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党员中产生。

(2)代表名额:代表名额一般不超过上次党代会,代表选举差额比例不少于20%,根据实际,我镇确定党代表81名。

(3)代表构成:注重优化代表结构,适当提高基层一线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代表比例,保证妇女代表、少数民族代表比例,注意从优秀基层党组织书记和党务工作者中产生人选。具体比例:乡镇班子成员、村党组织书记等党员干部代表的比例一般不超过60%,年龄在45岁以下的代表一般不少于50%,妇女代表比例不低于女党员占整个乡镇党员比例。同级党代会代表与人大代表一般不交叉。

(4)代表产生:各选举单位要按照超出分配代表名额30%的人数,采取党员推荐和群众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按照不低于上次党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差额比例,选举产生党代表。代表产生过程中要广泛征求党员群众意见,候选人预备人选要通过乡镇、村党务公开栏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镇党委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党代会召开前,镇党委将对新一届党代表进行集中培训。

3.筹备召开党代表大会(3月21日至28日)。做好党代表大会准备工作,认真起草、审议党代表大会工作报告,精心组织好选举工作。

党代表大会闭幕后,及时召开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和新一届乡镇党委第一次全体会议,分别选举产生纪委书记和党委书记、副书记。

(三)总结阶段:

总结完善(3月29-31日)。镇党委向上报召开党代表大会总结报告和选举结果。总结报告要重点围绕扩大民主、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以及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等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形成书面材料。

三、组织领导

换届工作涉及面广,政治性、政策性强。各党总支(党支部)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省市精神上来,高度重视、精心安排,确保换届工作顺利进行。

1.加强组织领导。各党总支(党支部)要切实落实换届工作主体责任,加强对换届工作的统一领导,成立党代表选举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组织,及早谋划部署。各党总支(党支部)书记要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

2.严肃换届纪律。要认真贯彻落实省纪委机关、组织部《关于加强换届风气监督的通知》精神,严格执行“9个严禁、9个一律”纪律要求,将严格监督贯穿于提名推荐、考察、公示、选举等各个环节。加大对违规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对换届中的违规违纪问题实行“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加大问责追责力度,对换届风气不正、监督查处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严肃追究乡镇党委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干部责任。对换届工作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提前做好预案,对换届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3.加强宣传引导。要教育引导领导干部进一步增强看齐意识,讲政治、顾大局、守规矩,特别是要遵守换届纪律,正确对待个人进退留转,自觉服从组织安排。要通过召开民主生活会、谈心谈话等方式,统一思想认识,对换届中调整下来和落选的干部,要有针对性的做好思想工作。要充分发挥主流媒体作用,积极宣传经济社会发展成就、党的建设成效和先进典型,宣传换届工作的重大意义、重要政策、从严纪律要求以及好经验好做法,凝聚全社会推进改革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共识和力量。要严格新闻宣传纪律,建立换届风气舆情应急处置机制,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加强网络舆情监控和引导,防止不当炒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党代表选举办法【第四篇】

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次党员大会选举出席中国共产党山七镇第十五次代表大会的代表。会议选举工作在党支部委员会领导和组织下进行。

三、选举出席中国共产党山七镇第十五次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采取差额选举的办法。代表候选人为4名, 应选名额为3名,差额为1名,差额比例为25%。

四、凡党的组织关系在(选举单位)的正式党员都有被选举权(在留党察看处分期的正式党员除外),凡出席本次党员大会的正式党员都有选举权。有选举权的实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有选举权而因故未能到会的算缺席,不能委托他人投票。

五、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候选人按姓名笔画为序排列。

六、党支部在党员酝酿提名的基础上,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报镇党委审查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审议通过为正式候选人,进行正式选举。

七、选举人对选票上所列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不赞成票或弃权票。赞成的在其姓名下边空格内划“О”,不赞成的划“×”,不划任何符号的,视为弃权。如要另选他人,可将另选人的姓名写在另选人空格内,并在其姓名下边的空格栏内划一个“О”,不划“О”的视为无效;

八、参加选举是选举人的神圣权利,填写选票时要坚持党性原则,严肃认真,笔迹要清楚,符号要准确。书写模糊完全无法辨认的选票,全票作废;部分无法辨认的,可辨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每张选票上赞成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名额的为无效票。

九、推选通过监票人,宣布计票人。选举大会设总监票人和监票人、计票人,负责选举工作的全过程。监票人应由党性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并熟悉选举工作的同志担任。监票人产生的程序是:由全体参会党员从本选举单位中不是候选人的正式党员中推荐,经党员大会表决通过,一般由三人组成(总监票人1人)。计票人由选举会议的主持人,从会议工作人员或不是候选人的党员中指定。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投票后即行计票。

十、选举之前,必须再次清点人数,发出的选票数必须与实际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相等。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数,则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被选举人所得赞成票数必须超过实到会人数的一半方能当选。如果所得赞成票数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多于应选名额时,则以得赞成票数的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果遇到最后几名被选举人得赞成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对得赞成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赞成票多的当选。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名额应从未当选的得赞成票数多的被选举人中,按不少于20%的差额,重新选举产生;如果当选人数接近应选名额时,征得大会半数以上党员的同意,也可以不再选举。

十一、开箱计票结束后,由总监票人以得票多少顺序,向大会宣布计票结果;由大会主持人以姓氏笔划为序,向大会宣布当选代表名单。选票由总监票人加封待查,监票人员在计票结果和选举结果报告单上签字交大会主持人。

十二、选举纪律严格按照“九个严禁、九个一律”要求,确保选举风清气正。

十三、本办法经本次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

党代表选举办法【第五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加强党的地方组织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以及党的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第三条党的地方各级组织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者提前换届选举,应当经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四条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实行等额选举。

第五条选举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和保障选举人的民主权利,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者不选举某个人。

第六条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七条选举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第二章代表的产生

第八条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是党员中的优秀分子,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党的初心和使命,密切联系党员和人民群众,发挥模范带头作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按照党性原则办事,具有履行代表职责的能力。

第九条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按照有利于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400至800名。

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300至500名。

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200至400名。

所辖党组织数量和党员人数较多或者较少的,可以适当增加或者减少代表名额。

第十条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一般按照党的下一级地方组织或者基层组织划分。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派出的机关工作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等,经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可以划分为选举单位。

第十一条代表名额的分配由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按照所辖党组织数量、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二条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中应当有各级领导干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各条战线先进模范人物、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等各方面的代表。

代表构成的指导性比例由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确保生产和工作一线代表比例,工人、农民代表应当有一定数量。女代表占代表总数的比例一般不少于本地区女党员占党员总数的比例。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代表占代表总数的比例一般不少于本地区少数民族党员占党员总数的比例。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代表中,生产和工作一线代表占代表总数的比例一般不少于30%,其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各条战线先进模范人物。

第十三条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不少于20%。

第十四条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反复酝酿、逐级遴选的办法进行。主要程序是:

(一)选举单位按照分配的名额,组织所辖党组织从党支部开始推荐提名,经过充分酝酿协商,根据多数党组织或者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

(二)选举单位就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与上级党组织进行沟通,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考察对象并进行考察,严格审核把关,集体研究确定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选举单位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报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审查;

(四)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或者代表会议,对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充分酝酿,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进行选举,选出的代表报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审批。

代表大会召开前,由同一选举单位选出的代表出缺数量较多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上述程序进行补选。

第十五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召开前,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代表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党的地方代表大会成立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在听取党的委员会的审查情况报告后,提出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经大会预备会议或者大会主席团通过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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