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经济工作会议2023范例通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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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经济工作会议1
金融风险被列为三大攻坚战之首,那么不要想了,明年一方面是搭建多层次资本市场(比如转板、沪伦通),另一方面就是谁也别给我动,老老实实待着,监管还会从严。从文件表达的意志来看,还是今年这种夹板行情,不能涨出风险,也不能跌出风险,上下夹住,扩大直接融资,为实体经济服务。
三大攻坚战的其它两个,精准扶贫和污染防治都好理解,是这几年的重要施政方向。比如环保部在会议前也说了,督查巡查还将继续,并且常态化。
三个攻坚战后的八个任务,是“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的具体施政的体现。
继续供给侧改革,这个也好理解,这个和央企国企的改革其实是同步进行的,和第二点做大做强之间也有紧密的联系。现在钢铁煤炭水泥玻璃搞完了,其它行业还要接着搞。
乡村振兴战略和农业供给侧改革绑在一起,实际上是为后续的全面土流和推进社会变革达到刘易斯第二拐点做准备。更为具体的政策,包括试点,会在之后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讨论。
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方面,具体点到的有京津冀、长江经济带以及粤港澳大湾区,其它的都是打酱油(和本届关系不大),杭州湾湾区没有,也没什么意外。
民生这条没有太拓展,实际上现在的社保尤其是医保的问题很尖锐,比如最近这几天医院因为一刀切的医疗成本控制,很多手术材料都用不上,便是例子。还有最近的煤改气导致取暖气源不足等等,虽然通稿没明说,但已经点到了社会转型期的痛点。
第七点是房地产,基本上可以判断是铁了心走租售并举了,包括最近开始重启的企业为主体的职工租赁房建设等等,和通稿的措辞都是对得上的。加上来年土地管理法出台,在土地供给方面也可能产生积极作用。从整个19BIG指引的政策方向来看,是要逐步解绑地方财政收入和房地产的关系。所以,个人判断在去库存结束后,户籍制度没动房产税出台之前,房地产的系列政策不会动。
最后一条是生态修复,这个和三大攻坚中的最后一个,其实是一回事。具体到了水十条和土十条。
这个会议具体到各部委,在一个月内,还会有很多可操作可执行的政策出台。但发端都在经济工作会议
全国经济工作会议20232
2020年4月15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第二十六次会议,专题研究了加强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问题。重申资本市场发展必须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强调依法诚信经营是最基本的市场纪律。特别针对最近一段时间,一些上市企业无视法律和规则,涉及财务造假等侵害投资者利益的恶劣行为,要求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投资者保护,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信息披露,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对造假、欺诈等行为从重处理,坚决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更好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和投资者的功能。
新近实施的《证券法》,重中之重就是加强投资者保护,其中增设了第六章“投资者保护”专章,规定如何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其中包括备受关注的中国特色“集团诉讼制度”,而且很快业内已经出现了第一个代表人诉讼案例,即杭州中院以代表人诉讼方式开展的“15五洋债”虚假陈述赔偿案。2020年3月24日,上海金融法院发布了全国法院首个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实施的具体规定即《上海金融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的规定(试行)》,投资者保护一系列举措的实施开始进入快车道。
此次重要会议,要对一些背道而行的不良分子重拳打击,特别是对投资者保护冲击最强的造假、欺诈行为,从重处理,切中当下市场时弊。会议强调“依法诚信经营是最基本的市场纪律”,给市场主体提出了基石性要求,同时要求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投资者保护,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信息披露,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可谓是新《证券法》实施后,投资者保护的再升级。
20xx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资本市场在金融运行中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要通过深化改革,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中国证监会易主席也提出,按照市场化法治化的总要求,充分借鉴国际最佳实践,敬畏市场、敬畏法治、敬畏专业、敬畏风险,注重发挥各方合力,努力探索出一条既遵循成熟市场惯例、又符合我国发展阶段特征的资本市场发展之路。对保护好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提出必须坚持法律保护、监管保护、自律保护、市场保护、自我保护的大投保理念。
市场是复杂的利益博弈场所,总有为数不少的市场主体,与《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背道而行,其核心是根本不顾及“依法诚信经营”的基本纪律,意图通过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益输送、虚假披露等各种方式,损害投资者权益的同时,谋取自身的不当利益。从发行人角度而言,进行财务造假,欺诈上市,屡禁不止;从已上市公司角度而言,虚假披露、通过非公允关联交易及其他方式输送利益,并不少见;从交易主体角度而言,通过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非法获取利益,时有发生。甚至近年来还出现了若干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自己设局操纵自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恶性案件。这些市场违法行为,严重偏离了“依法诚信”的基本底线,损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也破坏了证券市场生态,扰乱了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和投资者功能的发挥。
新《证券法》修改后,大幅度提升了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将过去的“没一罚五”,调整为“没一罚十”,将过去通常罚款“三十万、六十万”,提高到“五百万、一千万”,这无益非常有利于对违法行为起到震慑作用。但同时也要求我们进一步提升监管效率,对一些上市企业无视法律和规则,涉及财务造假等侵害投资者利益的恶劣行为,从重从快处理,及时回应市场关切,进行市场出清。
除打击不法分子,对投资者最重要的保护,其实还在于提升上市公司质量,让投资者可以与优秀的公司共同成长,毕竟一个守规矩的“没落户”,浪费市场资源,让投资者无法获取回报,本身就是个资源错配“错误”。提高上市公司质量,除了严厉打击不法行为,也在于加强信息披露,这也是此次会议强调的“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信息披露”。《证券法》第七十八条赋予了发行人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并且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除此之外,此次《证券法》一个非常重要的修改,就是在第八十五条,增加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过错推定的连带责任,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这对我国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实际控制人,而实际控制人在信息披露违法中往往起到重大影响的实际情况,可谓是一项有效的法律措施。同时,《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还把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针对未披露信息和虚假披露违法,行为类型从原来的“指使”,扩展到了“组织、指使及隐瞒”,这也有利于打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带来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此外,在“优胜劣汰”方面,此次《证券法》取消了“暂停交易”制度,授权交易所制定新的退市规则。目前在科创板,已经明确取消了“暂停交易”而要求直接一步“退市”,这无益也有利于市场出清,让更多的优质上市公司留在市场上,把部分壳公司淘汰出局,优化资源配置,给投资者带来更好的投资标的,也更好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和投资者的功能。
对于我们中介机构而言,会议也再次强调压实中介机构责任,依法谨慎勤勉从业,也是每个中介机构应尽的职责。特别是,《证券法》取消了对会计师证券从业的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后,部分上市公司聘请的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备受市场关注。这也是新《证券法》实施之后面临的新的课题和挑战。放开管制是市场化改革的应有之举,但是在放开后,如果压实中介机构责任,也有待市场检验和监管跟进。
最后,个人建议,在未来完善投资者保护方面,还应重点考虑如何加强上市公司董事的“信义义务”的履行。易主席指出,要“充分借鉴国际最佳实践”。从美国市场经验来看,除信息披露和打击欺诈,对上市公司运行而言,保证公司“依法诚信”运行的很重要抓手,其实是董事的“信义义务”(fiduciary duty),即董事应当谨慎勤勉、忠实地为公司服务,否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甚至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大股东对小股东也负有信义义务。美国公司诉讼实践中,充满对公司董事违反信义义务的诉讼,这成为规制公司规范诚信运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基石性制度。我国《公司法》实际也有类似规定,比如《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一百四十九条也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针对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若干特定违法行为,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还规定有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但遗憾的是,因为法律规定“语焉不详”,缺乏明确指引,所以此类案件非常稀少,也因此缺乏司法实践的进一步澄清,让这一很重要的法律规则成为摆设。美国哥伦比亚大学著名法学教授John C. Coffee, Jr.,在谈到以刑罚手段规制信义义务时指出,刑罚更重要地不是增加违法成本,而是对其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虽然新《证券法》大幅度增加了违法成本,但是对有些投机分子而言,可能不过是增加了其利益计算中的成本项,在巨大的利益面前,还不足以阻吓其违法冲动。因此,我们应当深入研究从《公司法》信义义务到《刑法》背信犯罪的一整套规则体系,弥补这一关键短板,形成具体可实施的法律制度体系,多手段震慑和打击违法行为,保障上市公司依法诚信经营,让资本市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和投资者利益。
全国经济工作会议20233
把握对外开放的新环境和新特点
持续推进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首先应当对我国对外开放面临的新环境和具有的新特点有清醒而深刻的认识。
从国际环境看,伴随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程度的加深,知识、技术、人才、资本等要素加速流动和整合,全球新的价值链、供应链、产业链不断形成并深化,各个国家经济依存度不断上升。全球化发展的大趋势不可逆转,是客观经济规律的反映,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同时,受全球贸易保护主义、单边主义盛行,贸易摩擦、经济动荡等因素的影响,全球治理面临新的挑战。身处这样的大环境之中,我国对外开放也必然会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
从经济体量看,我国拥有14亿人口,拥有世界上规模最大的中等收入群体,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制造业第一大国、货物贸易第一大国,利用外资和对外投资规模位居世界前列。20xx年我国利用外资稳定增长,全年实际利用外资9415亿元、增长%,新设外资企业超过4万家,保持第二大外资流入国地位。这些数据不仅说明了我国经济体量大,也说明了我国经济在世界经济中的分量重。作为世界经济增长的主要稳定器和动力源,我国要在对外开放中展现大国担当。
从发展理念看,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开放发展注重的是解决发展内外联动问题,必须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以扩大开放推进改革发展。共建“一带一路”倡议成为我国参与全球开放合作、改善全球经济治理体系、促进全球共同发展繁荣、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中国方案。特别是在当前经济全球化遭遇一些逆流的情况下,我国坚定不移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做经济全球化的倡导者、支持者、推动者,不断为全球治理提供新思维和新动能。
从发展前景看,在当前复杂多变的国际国内形势下,我国经济发展健康稳定的基本面没有改变,支撑高质量发展的生产要素条件没有改变,长期稳中向好的总体势头没有改变。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们党领导人民创造了世所罕见的经济快速发展奇迹和社会长期稳定奇迹。通过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我国经济发展的前景一定会也必然会更加光明,也必将为各国提供更多市场机遇、投资机遇、增长机遇。
为高水平开放提供制度保障
面对国际国内形势的深刻变化,我们应当对优化营商环境、完善涉外经贸法律和规则体系、维护双边多边合作机制等当前对外开放的重点课题和相关举措进行深入思考,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优化政府经济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推动全球治理体制向着更加公正合理方向发展等方面下更大功夫,继续针对制约经济发展的突出矛盾,在关键环节和重要领域加快改革步伐,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进而持续推进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
第一,主动向世界开放市场,激发进口潜力,实施更加重视进口的贸易政策。随着居民收入增加、消费能力增强,我国消费升级趋势明显,中高端消费新增长点不断涌现,为扩大进口提供了空间。积极扩大进口,就要进一步降低进口关税和制度性成本,优化进口结构,培育一批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加快跨境电子商务等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扩大对各国高质量产品和服务的进口。
第二,优化市场环境,放宽外资市场准入,完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必备的法律制度,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良好的营商环境是一个国家经济软实力的重要体现,也是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方面。我国将不断完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放宽外资市场准入,继续缩减负面清单,保护外资合法权益,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和体系,稳步扩大金融业开放,推动制造业、服务业、农业扩大开放。我国已经出台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深刻转变政府职能,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三,加快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建设,打造开放层次更高、营商环境更优、辐射作用更强的开放新高地。目前,我国已批准设立18个自由贸易试验区。要以制度创新为核心,推动自由贸易试验区先行先试,开展首创性、差别化改革探索,加快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和公平开放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打造创新发展的先行区、营商环境的案例案例样板区;抓紧研究提出海南分步骤、分阶段建设自由贸易港政策和制度体系,加快探索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进程;以“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深化我国与相邻国家或沿线国家合作的领域,在内外空间的拓展中推动形成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的开放格局。
第四,继续深化双边合作,完善多边合作机制,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中国已同多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自由贸易协定,积极参与联合国、二十国集团、亚太经合组织、金砖国家等机制合作;秉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为全球提供开放合作的国际平台;支持对世界贸易组织进行必要改革,让世界贸易组织在扩大开放、促进发展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第五,充分发挥制度优势,坚持独立自主和对外开放相统一,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所具有的多方面显著优势,是我们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的基本依据。其中的一个显著优势,就是坚持独立自主和对外开放相统一,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不断作出贡献。在持续推进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的进程中,要充分发挥这一优势,健全对外开放安全保障体系,牢牢掌握维护国家安全的战略主动权,引导国际社会共同塑造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新秩序,推动各方朝着互利互惠、共同安全的目标相向而行。
全国经济工作会议202320234
“十三五”规划建议审议通过,发出了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冲刺的信号。在这样一个关键时刻,综合分析世界经济长周期和我国发展阶段性特征及其相互作用,科学判断中国经济所处的历史方位,主动作出适应新形势新发展的战略选择,至关重要。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着重强调,“认识新常态、适应新常态、引领新常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经济发展的大逻辑。”这是做好新时期经济社会工作的纲领性思想,对于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具有重大指导意义。
认识新常态要到位。首先是正确认识经济增速,真正理解增速逐步放缓是客观发展使然,是符合国际经验所支持的经济发展规律。由此,才能驱散“经济悲观论”的雾霾,摆脱“速度依赖症”的困扰,避免加大刺激手段、强行推高经济,防止矛盾进一步积累拖延甚至引发诸多风险。其次要看到增长动力转换、经济结构再平衡是新常态的基本特征。例如农业、制造业比重下降,服务业上升;投资率明显下降,消费率明显上升;企业收入占比明显下降,居民收入占比明显上升,等等。在这些升降起伏之中,落后生产力不断萎缩和退出,先进生产力不断生长和扩张,涌现一系列新的增长点,形成新的增长动力。这些都是客观趋势,不会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认识到这一点,才会有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的“战略上的平常心态”。
适应新常态要主动。保持经济中高速增长,必须把着力点放到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上。有较高效率支撑的增长,才是符合我们愿望的新常态。如果增速下降而效率没有改善,不仅过去经济高速扩张掩盖的诸多矛盾会暴露出来,而且会陷入减速过快、加剧矛盾的困境。主动适应新常态,就要紧紧围绕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这个基点,调整宏观调控思路,瞄准经济运行中的突出问题确立定向调控靶点,在精准、及时、适度上下功夫;调整地方发展思路,改变过去以GDP论英雄的偏好与思维定式,将更多资源和精力用于加强市场监管、创新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保护生态环境上;调整企业转型升级战略,把研发创新、工匠精神作为生存发展的关键,真正把价值创造作为企业立足的根本。
引领新常态要作为。新常态下的中国经济将面临复杂的系统转型,也意味着改革开放进入一个全新阶段。实现新常态下的新发展,不能坐着等、站着看,只有加快改革,才能闯过关口,推动经济迈上新台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适应和引领新常态的重大创新和必然要求,也是解决现实问题、谋划长远发展的必由之路。它既要求我们调整存量,下决心、下大功夫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把资源要素从产能过剩、增长空间有限的产业中释放出来;也要求我们培育增量,进一步简政放权、降低税负,充分释放市场主体活力和内部增长潜能,为传统产业挖掘新动力,为新兴产业开辟新空间。
发展要靠改革,改革要靠思想解放和理念创新。认识新常态、适应新常态、引领新常态,尤其要强调摆脱惯性思维、树立科学理念。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发展理念搞对了,目标任务就好定了,政策举措也就跟着好定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理念各自有其深刻内涵,又相互联系贯通,为做好新常态下的各项工作提供了理论指导和行动指南。我们要在五大发展理念指引下,深入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把握时不我待的历史性机遇,创造中国经济更加光明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