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部门联动协调工作机制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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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部门联动协调工作机制【第一篇】
进入6月,南方发生持续强降雨,上百条河流发生超警以上洪水。应急管理、水利、气象等部门联合会商,多支抢险救援队伍联合行动,一场防汛救灾的配合战、系统战正在打响。
不仅是洪涝灾害,干旱、台风、地震……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面对“点多面广”的灾害特点,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跨部门、跨区域等方面的应急协同联动机制不可或缺。当前这项机制进展如何?接下来还有哪些规划?记者进行了采访。
聚合力、提效率,筑牢防灾减灾堤坝
在我国,自然灾害抢险救援救灾行动涉及部门多、领域广、指挥协同较为复杂。建立健全跨区域、跨部门等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有利于优化整合应急资源、形成防灾减灾合力,从而提升应急效率。
“从过去应对洪涝、重特大地震、森林草原火灾等灾害的实践看,需要动用的应急力量、装备、物资、技术等资源往往规模大、类别多。然而这些资源分散在各个行业系统,条块分割的‘九龙治水’和资源分散的‘各管一摊’现象不利于形成抢险救援合力。”应急管理部相关司局负责人认为,通过协同作战、整体作战,当前应急管理的专业性全面提升,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正在形成。
救灾冲在前、表现好,更要将防灾做在前、做得好。建立健全跨区域、跨部门应急协调联动机制,也有利于灾害风险综合管控,有效降低灾害损失。
比如定期组织多部门、多地区灾害风险会商研判,及时掌握灾情信息。根据灾情预判,提前在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重点工程预置救援力量和必要的物资装备,能够确保一旦有事,第一时间展开应急救援,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下一步将尽快建立完善定期联系、信息通报、监测预警、联动响应、共享保障等各项合作制度,推进联合应急处置,加快各项合作的实质化进程。
“这些西部省份地震、洪涝、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风险挑战极大,一旦发生灾害,容易引发扩散、连片效应,多灾种叠加态势明显。此外,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不少农村地区不设防状态尚未得到根本扭转,防灾能力较为脆弱,容易出现因灾致贫、返贫现象。”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王宏伟认为,这种多地应急管理部门打破地域界限、整合各方资源、协同应对风险挑战的努力和尝试,将增强防灾减灾与应急管理能力。
建立部门联动协调工作机制【第二篇】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促进政府各部门转变职能、转变作风、形成合力、提质提效,更好地落实省委、省政府各项重大决策部署,推动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建立重大事项部门协调联动推进机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思路
围绕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重大事项,以进一步促进“两转两提”(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提高公务员素质)、强化部门协调联动、合力推动任务落实为总要求,通过建立完善部门间信息沟通、规划统筹、联审会商、协调服务、跟踪问效五项制度,形成牵头部门负责、省直相关部门配合、根据需要商请中央直属单位或派出单位参加的权责一致、规范有序、相互协调、运行高效的重大事项部门协调联动推进机制,进一步提高政府各部门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推动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顺利推进。
二、目标要求
(一)转变职能,转变作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合并、减少、下放行政审批事项,优化审批程序,简化办事流程,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政府各部门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
(二)开拓创新,提质提效。坚持真抓实干,针对重大事项推进工作中的突出矛盾和困难,创新思维方式、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加强相关部门间的沟通衔接,进一步提升行政效能和服务质量。
(三)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强化组织协调,加强省直有关部门横向联动和省、市纵向协调,在不改变部门职责权限和管理程序的前提下,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互动有力、运转高效的重大事项推进新格局。
(四)健全制度,注重实效。建立健全部门协调联动各项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任务,及时跟踪重大事项推进情况,不断积累经验,逐步建立规范、协调、高效、可考核问责的长效机制。
三、重大事项范围及协调内容
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重大改革的协调推进和重大工程的顺利实施,做好以下重大事项的协调联动工作:
(一)结构调整方面。产业结构、城乡结构、区域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的起草和组织实施,重点行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各项结构调整政策措施的拟订和协调落实,产业转型升级重大项目的协调推进。
(二)要素保障方面。围绕全省重大战略布局、重大建设项目推进,在资金、用地指标、环境容量等要素资源方面予以统筹协调平衡。
(三)改革开放方面。按照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部署的任务,协调推进重大改革事项落实;全省重大开放战略的实施,重点改革开放区域的规划编制和实施,重大招商项目的落地、建设等。
(四)基础设施方面。交通、能源、水利、生态环保、信息化、城镇化等重点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和实施中遇到的压覆矿产、穿越保护区、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耕地占补平衡、安置补偿、交叉建设、跨地区建设等重大问题的协调解决等。
(五)民生改善方面。教育、医疗、就业、养老等重大民生工程的规划编制和实施,重点扶贫区域的规划编制和实施,社会事业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等。
四、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推进机制和制度体系
(一)健全信息沟通制度。利用信息平台等各种方式,按照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的要求,加强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提高信息利用效率,协同推进重大事项落实。
1.建立信息平台。进一步充实和完善省政府门户网站、电子政务外网的内容和功能。省政府各部门门户网站要加强与省政府门户网站、电子政务外网的对接,将本部门的行政服务内容、流程、条件、要求和办结时限等信息以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公开,建立部门间相互交流的综合信息平台。
2.开辟信息专栏。省政府各部门要在门户网站开辟重大事项信息专栏,定期发布本部门牵头负责的和涉及本部门(行业)的重大事项推进情况及存在问题,以及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国家政策等信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3.加强信息交流。对涉及重大事项的不宜公开的信息和问题,省政府各部门要采取定期通报、文件抄送、走访座谈等形式,及时告知和反馈其他相关部门。
(二)建立规划统筹制度。根据需要制定推进重大事项的综合规划、专项规划和实施方案,充分发挥规划的统筹指导作用,协调、引导各部门将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1.加强规划统筹。对涉及面宽的区域发展、行业发展、项目建设及布局等重大事项,牵头部门要统筹考虑,加强顶层设计,在充分与相关部门协商研究、沟通衔接的基础上制定综合规划,确定重大事项推进的目标任务、政策措施等。
2.加强规划衔接。对涉及多个领域的重大事项,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规划的框架下由各相关部门制定分领域或分专题专项规划。专项规划要与综合规划相衔接,对综合规划确定的线路图、责任书、时间表等内容进行细化分解。
3.协同规划实施。建立规划实施保障机制,根据规划确定的工作任务,各相关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精心组织实施,使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各部门要密切合作,共同推进规划实施,并分阶段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进评估、调整完善。
(三)建立联审会商制度。通过集中办公和召开专题会、不定期会等方式,共同协商研究重大事项,通报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督促相关部门抓紧落实。
1.协商研究重大事项。根据协调联动推进重大事项需要,成立由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省直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为成员的重大事项部门协调联动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对确定的重大事项,由省政府明确的牵头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负责召集相关部门共同协商研究,制定印发推进工作方案,明确各部门的具体推进任务和责任人、联络员,全力推进工作开展。
2.集中审理重大项目。对重大事项涉及的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实行联审联批制度,各审批部门同时受理、同步办理、限时办结、及时反馈,并从严控制和努力缩短评估论证、审查(预审)、用地组卷上报等环节所用时间,提高审批效率。加强审批衔接,对互为条件、涉及多个部门的审批事项,实行并联审批,相关部门要交叉办理,限时办结。建立完善全省重大项目(涉密项目除外)联审联批信息系统,强化政务公开,全面推行网上审批,实现重大项目审批进展情况公开透明、动态掌控、网上督办。
3.召开工作会商会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由牵头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召开部门协调联动工作会议,集中通报重大事项推进情况和已确定的协调事项进展情况,分析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会商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形成部门协调联动工作会议纪要,印发相关部门落实;需要省政府决策的事项由牵头部门汇总后向省政府报告,保证重大事项“有人牵头、有人负责、目标清晰、职责明确、协调顺畅、便捷高效”。同时,对部门协调联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积累、交流经验,促进部门协调联动长效机制不断完善。
(四)建立协调服务制度。强化主动服务意识,采取提前介入、现场办公、不定期协调等多种形式,加强合作联动,做好督促指导、协调服务工作,确保重大事项顺利推进。
1.提前介入服务。牵头部门和各责任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对重大事项提前介入、提前指导、提前服务;围绕重大工程前期研究涉及的产业政策、建设布局、要素保障、节能环保、安全稳定等方面超前进行综合评估论证。
2.落实部门责任。各责任单位要强化责任落实,制定落实重大事项推进责任的具体工作计划,并按时间节点推进计划实施,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协调事项。各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密切跟踪重大事项进展情况,提供全程服务。对重大事项推进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各责任单位要及时提出解决意见,抓紧帮助解决;对重大事项推进中的突发困难和问题,要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由牵头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即时召开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碰头会或现场办公会,予以集中解决;对事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任务重且时间紧的重大事项,由牵头部门负责建立周协调、月督查制度,合力、高效推进,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3.加强上下联动。根据重大事项推进情况,实行分层、分类、分级协调负责制,加强上下协调联动,提高重大问题解决效率。对需要向国家汇报衔接的问题,实行省直有关部门对口跟踪落实责任制,争取国家支持和帮助;对需要中央直属单位或派出单位解决的问题,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口衔接沟通,协调相关单位尽快解决;对需要交由省辖市、县(市、区)及相关部门解决的问题,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口指导,督促尽快解决。通过上下联动,逐步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协调推进工作机制。
(五)实行跟踪问效制度。建立督办制度,对各部门重大事项协调推进情况进行跟踪问效、督查督办,切实将各项措施任务落实到位,确保协调联动推进机制高效运行。
1.定期通报情况。牵头部门要加强对各部门协调联动事项办理情况的跟踪,每月对部门协调联动工作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对部门协调联动工作会议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2.加强督办问效。牵头部门要对各部门协调联动推进重大事项的进度、效果等情况进行督查,对协调联动工作开展好的部门,向省政府建议进行表彰;对未按时完成协调联动工作任务的部门,进行通报督办。
重大事项部门协调联动推进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并于每年6月底前和12月底前将各牵头部门负责的重大事项协调联动推进工作情况汇总后报省政府。
建立部门联动协调工作机制【第三篇】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通知》(冀办字〔20-〕5号)、《关于印发的通知》(冀办〔20-〕24号),为切实加强乡镇与区级职能部门行政执法的协作配合,稳步推进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建立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一、总体要求
按照县委、县政府深化乡镇改革的总体部署,按照责权明确、衔接有序、协作有力、运行顺畅的原则,科学合理划分乡镇与县级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明确各方职责,建立权责一致、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协作通畅、权威高效的综合行政执法协调联动机制。
二、乡镇与县级职能部门职责边界划分
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文件精神,以清单形式逐项界定双方职责边界,厘清行业监管与综合行政执法的关系,合理划分乡镇与县级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乡镇要按照本单位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切实履行好行政处罚及其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县级职能部门要将与乡镇行政执法事项有关的执法依据、执法标准准确提供给乡镇,执法依据调整时及时通报乡镇,部门与乡镇要对各自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三、工作制度
(一)案件移送制度
县级职能部门应当与乡镇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1.处罚事项划转前的已结案件,案件资料由负责办理的县级职能部门负责归档保存;已立案未结案的案件,由负责办理的县级职能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保存档案资料。对于划转前的历史遗留问题,需要移送乡镇的,负责办理的县级职能部门应当与乡镇协商、视情依法处理。
2.行政处罚事项划转乡镇后,乡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县级职能部门管辖的,或县级职能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乡镇管辖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发现违法行为正在进行的,应当立即劝阻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及时告知有管辖权的部门查处。
3.乡镇、县级职能部门在移送案件时,应形成基本违法事实的书面材料。移送的案件材料包括: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函、案源材料(现场检查记录、投诉举报材料等)、初步证明违法行为事实情况的相关证据材料等。
4.案件移送应当以县级职能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名义进行,不得以内设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的名义移送,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除外。
(二)投诉举报受理告知制度
对于涉及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举报或投诉,在过渡期内,适用首问责任原则,率先接到投诉、举报的单位作为第一责任人予以处理。
1.乡镇接到群众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受理,经初步核实未发现违法行为的,由乡镇直接答复举报人或投诉人;经核实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按职责权限应当及时立案调查处理;涉及无管辖权需要移送的,应形成相关书面资料,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2.县级职能部门接到的群众投诉举报,按权限应由乡镇处理的,要做好登记记录,及时告知投诉人或举报人向有管辖权的乡镇投诉举报,同时告知乡镇组织进行调查,依法受理;收到投诉人或举报人书面材料的,应将材料移交乡镇。县级职能部门做好违法行为调查处理的指导工作。
3.县级职能部门告知乡镇处理的违法案件和乡镇自行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由乡镇告知投诉人或举报人调查处理结果,乡镇应向告知的县级职能部门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三)信息共享制度
县级职能部门与乡镇在各自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互相通报、共享行政执法和相关行政管理信息。
信息共享主要内容:
1.涉及乡镇行政处罚事项设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调整情况。
2.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与下放乡镇处罚事项有关的行政许可事项和监督管理信息。
3.乡镇作出的与县级职能部门执法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执行情况,乡镇应按区级职能部门需要及时反馈。
4.与乡镇综合执法相关的统计分析数据(包括县级职能部门因行业管理、统计分析、档案管理、上级督查考核等需要乡镇提供的数据资料)。
5.乡镇行政处罚事项的自由裁量标准及各类行政执法工作流程。
6.县级职能部门在履职过程中收集、掌握、制作的各类动态信息,包括行政检查记录、执法工作简报等。
7.投诉举报案件的受理与处理情况。
8.其他需要共享的执法信息。
要充分依托乡镇综合指挥和信息化网络中心,积极推进“互联网+监管”建设,建好一体化综合指挥和信息化网络平台,实现各类行政执法信息的互联互通。县级各职能部门需要共享的执法信息,原则上应当自形成当日及时共享,因收集、整理等原因无法于当日共享的,可以适当延长共享期限。
(四)联合执法协商制度
乡镇与县级职能部门应建立联合执法协商制度,协商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和热点、焦点、难点问题,协商解决监管中相关管理和法律适用问题,协调推进重大联动执法工作等。协商会议应定期召开,也可视工作需要即时安排召开。
乡镇对执法工作中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可会同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具体案情,商讨相关对策,开展联合执法;乡镇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存在如重大治安、安全隐患等涉及其他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的,应立即通知相关部门,接到通知的部门应立即派执法人员进行处理,对接到通知后不能说明理由又拒不处理的,乡镇应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乡镇与县级职能部门明确联合执法联络人,指定专人负责对接联络工作。
(五)执法协助制度
乡镇在行使行政执法职权中,发现认定违法事项需要由县级职能部门提供技术支撑的,应当及时书面函告该部门,该部门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并移交乡镇,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证据;对于情况紧急或证据可能灭失的,相关县级职能部门应当及时派执法人员现场处置;对于情况特殊或认定过程所需时间较长的,相关县级职能部门应事先告知,可适当延长时间出具认定结论;乡镇因办案需查阅、复制相关县级职能部门档案等资料的,相关部门应积极支持,不得推诿、刁难。
(六)争议协调制度
乡镇与县级职能部门发生执法管辖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县人民政府决定。
(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
乡镇要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沟通对接,严格执行案件移送标准,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坚决杜绝以罚代刑,做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衔接。
建立部门联动协调工作机制【第四篇】
近期,区统计局与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就关于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的纳统工作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创新部门间工作管理机制。
1.整合资源聚合力。建立“联动共管”工作机制,两部门统筹配合、齐抓共管,将共同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准规模纳统工作,确保达到规模限额的企业及时纳统。在科委深入宣传优惠政策的同时,统计部门充分讲解报表制度和指标变化,遵循“分工协作、提质增效”的原则,合力提升工作效率。
2.信息共享促增量。优化“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区统计局与区科委打破部门壁垒,及时对接规模以下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发展情况,深入了解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新挑战、新难题,进一步强化政府服务保障,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联动,促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增量。3.部门沟通求实效。深化“长效沟通”工作机制,部门间定期召开工作交流会、开展走访调研,形成月度监测、季度会商、年度总结的沟通模式,打造“综合监测、部门配合”的工作方案。区统计局解读重点经济指标走向趋势,区科委掌握规划设计、政策措施、项目落地等第一手信息,两部门深入交流,确保工作达到预期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