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未成年保护工作存在问题范例优推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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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乡镇未成年保护工作存在问题范文【第一篇】
民政部门承担着社会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随着社会的转型,在法制不断健全的新形势下,如何更好地践行“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民政宗旨,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如何推进法治民政建设、规范民政执法权限和执法程序,根据目前基层民政行政执法存在问题的现状来分析,建设规范的民政行政执法是现实需要,必须探讨出**民政行政执法存在问题的主要途径,为民政真正的行政执法创造一个和谐的环镜。
民政部门是集社会保障、社会事务、社会管理等诸项职能于一体的行政机关,具有职能多、法律法规多、工作范围广、社会性强等特点。存在着“重政策、轻法律”的现象,大多民政执法人员不愿执法、不敢执法和不会执法。
1.环境缺乏。
外界认为民政部门是专门进行社会救济、扶贫济困的慈善机构,不是执法部门的错误观念;内部有的民政工作者也认为民政工作不用执法。由于思想认识上存在着误区,造成了实际工作中常常出现重政策、轻法律,重审批、轻监管,重服务、轻管理等偏差。加上受传统习俗和管理体制影响以及执法中的种种阻力,民政执法环境未能形成。随着民政工作职能不断拓展,民间组织管理、区划地名管理、婚姻收养登记、殡葬管理、福利生产管理等一批社会行政事务,纳入行政执法范畴,民政工作直接面临依法行政的挑战,角色向依法审批、依法监管转变,救灾救济和“低保”工作由过去的直接组织承办,逐步转向组织、协调、监管相结合,依法审批和发放。因此迫切需要有一个良好的民政执法环境。
2.手段缺乏。
民政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86部之多。虽然执法依据众多,但是由于行政执法条例刚性不足,造成很多执法行为得不到切实的执行。比如,退伍军人安置条例规定:城市用人单位和乡镇企业向农村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退伍军人,政策只是“优先”而已。特别有相当一部分涉及执法和处罚的条款,要么规定不明确、不具体,缺乏硬性要求和可操作性;要么过分强调联合执法,没有确定民政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和独立处罚权。由于执法依据偏软,再加上行政执法人员没有统一着装,外在形象上无任何标志,在具体执法过程中,主要是靠口头说明、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执法活动缺乏权威性和易识别性,造成执法手段弱化,很多执法行为得不到切实保障。
3.机构缺乏。
目前,全国各级民政部门的法制工作一直较为薄弱,无论是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还是在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等方面,都显得势单力薄、力不从心,普遍未能把法制工作纳入日常工作。在多次机构改革中,全国大多数省级民政部门未设置政策法规处,未配备专职法制工作人员。我省民政厅也是新一轮机构改革才成立法规处。县(市、区)级民政部门基本没设立政策法规机构。这种法制机构薄弱,法制工作人员偏少的局面,直接导致民政部门无法及时开展法律咨询、指导、培训及检查考核工作,制约了民政依法行政工作水平的提高,大多数地方民政部门的行政执法处于被动应付或“虚拟”状态。法制机构建设的滞后与日益繁重的民政行政执法任务不相适应。
4.力量缺乏。
5.制度缺乏。
近年来,各级民政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普法宣传和执法培训,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日益增强,依法办事能力不断提高。但因制度缺乏,与当前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有的人对依法行政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开展民政执法有畏难情绪,担心处罚不当会惹麻烦;有的人有老好人思想,不愿因严格执法而得罪人,对各种违法违规现象视而不见;有的人对民政法律法规及相关执法程序不熟悉、不精通,实际执法过程中往往重实体、轻程序,甚至出现执法依据适用不当和程序违法等问题。如在社会团体的年检中,对部分社团存在财务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民间组织管理机构在办理年检中只要求社团出示财务年度银行对账单,只求收支平衡,而对违规收费、违规列支等行为很少予以关注。正是缺乏必要的行政执法检查,对违法违规案件查处不力,造成“软执法”的现象。随着《行政许可法》的深入施行,要求进一步取消和简化行政审批项目,民政部门承担的事后监管任务将不断加重,这就迫切要求加强民政行政执法工作。
1.职能需要。
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也在稳步向前推进。适应当前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的发展趋势,政府职能由过去比较单一的行政管理到目前的计划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发生了一系列根本性的转变,依法行政已成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准则。这就要求我们民政部门切实转变工作职能,用依法行政统筹各项工作,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坚持依法执政和依法办事,努力实现从传统民政向法治民政的跨越。
2.社会需要。
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妥善安排与保障受灾群众、困难群体、优抚群体、特殊群体等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是民政部门的重要职责。当前,伴随着社会转型、人口与家庭结构变化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民政部门的职能范围逐步扩大、工作领域不断拓展。民政部门在认真做好社会救助、优抚安置、社会福利、民间组织、社区建设、区划地名、婚姻登记、殡葬服务等传统领域民政工作的同时,高度重视老年福利事业发展、农村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社会工作者人才队伍建设等新兴的社会建设和管理工作。加强民政行政执法工作,才能为推进民政工作科学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3.法规需要。
目前适应民政的法律有《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督法》等一系列规范国家和政府行为的法律,是民政依法行政的法律保障。作为民政部门执法依据有针对特定人群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婚姻家庭的《婚姻法》、《收养法》、《婚姻登记条例》;优抚安置的《兵役法》、《军人抚恤优侍条例》;基层政权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民间组织发展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公益慈善的《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救助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社会事务和地名管理的《殡葬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此外,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也制订了大量的规范性文件。民政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势必要求加大行政执法工作的力度。
4.任务需要。
目前涉及民政职能的行政审批(许可)及其行政监察和违法行为的查处主要有社会救助、优待抚恤、社会组织管理、婚姻登记、福利企业管理、殡葬管理等。《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以来,要求逐步取消和简化行政审批项目,经多次清理,目前我局(按区级职能进行梳理)保留4项行政许可、51项行政处罚、3项行政强制、13项行政给付、1项行政确认、14项行政监督检查,10项其他行政行为、4项具体行政行为。随着民政审批事项准入门坎的进一步降低或取消,民政部门承担的事后监管任务将不断加重,迫切需要加强行政执法工作。
目前民政行政执法任务十分繁重。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全面提升依法行政的工作水平,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来**民政行政执法难的问题,从而为民政行政执法创造一个和谐的环镜。
1.成立机构。
结合机构改革,主动协调,争取编制,加强民政法制机构尤其是基层民政建设。市民政局可申请行政编制,增加事业编制,成立民政执法监察支队,下设社会组织、殡葬、综合三个执法大队,纳入局直属事业单位管理,统一行使全市民政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执法监察职能,受理和处理民政相关案件举报投诉,查处各类违反民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各区、市(县)民政局也要申请事业编制相应成立法规股和执法监察大队。即使在一时无法增加人员编制的情况下,也要从实际出发,理顺内部人员编制结构,充分利用现有空余编制,调整配备专职法制工作人员,成立专门的执法队伍。
2.教育培训。
采取集中培训与岗位学习相结合的办法,加强对《宪法》(修正案)、《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综合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组织民政执法人员专题培训或以会代训学习民政专业相关法律法规。定期举办民政法律讲座和执法实务培训,或派专人到省厅法规处跟班学习培训,熟悉掌握执法办案程序,提高依法办事能力和执法水平。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待工作对象,严格按照规定办事,不偏私、不歧视、不嫌弃。坚持学以致用,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自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3.健全制度。
成立民政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建立《行政自由裁量合法性审查制度》,健全和落实《执法责任考评制度》、《执法监督检查制度》、《执法职能分离制度》、《执法集体讨论决定制度》、《执法回避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等民政执法工作制度,大力完善民政执法的工作程序,做到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在行使行政权力时,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应该向社会和民政对象公开的及时予以公开;以便民为原则,严禁“守关设卡”,要提高办事效率,遵守法定时限,提供优质服务;向社会公布的信息准确、全面,对公众的承诺切实兑现;对于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履行承诺和变更行政决定的,向当事人说清楚,并向社会公众解释,对管理对象造成损失的,依法补偿,取信于民;确立权责统一的观念,行使权力与履行职责统一,依法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需赔偿。
4.强化管理。
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理顺关系,明确职责,严格工作程序,落实岗位责任,规范执法行为,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各单位内部要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大行政执法监督考核力度。自觉接受同级政府法制部门的检查监督。要建立内外结合的民政执法监督体系,聘请民政对象、法律监督员和行风监督员,并把人大政协监督、纪检监察部门的专门监督、民政系统的层级监督、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从源头上预防和杜绝了各种滥用职权、执法违法、徇私枉法的违法乱纪行为,切实提高了民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此外,有条件的地方尝试建立行政执法检查考评制度,由上级负责对下级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5.规范服务。
一是维护民利。要认真抓好婚姻登记、收养登记、殡葬改革、拥军优抚安置、社会福利事业等工作。在严格依法办事的基础上,强化服务意识,规范服务程序,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婚姻、收养登记,殡葬改革等窗口单位的行风建设,切实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拥军优抚安置工作的新思路、新办法、新举措,切实维护和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加快民营福利机构发展步伐,按照“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的总体思路,创建以居家养老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以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全新的社会福利服务新格局;二是保障民生。要加快城乡社会救助一体化建设步伐。完善低保制度,实施分类施保、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重视和做好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权。健全以紧急救援为核心的救灾工作体制,及时做好救灾救济工作,确保群众基本生活;逐步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切实有效地解决农村特困群众的基本医疗问题;三是落实民权。认真贯彻落实《村委会组织法》和《居委会组织法》,抓好城乡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按照“完善城市基层民主,建设管理有序,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的要求,深入推进社区建设工作,提高社区自治水平;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不断完善村级自治组织,规范村务公开,切实做到民主选举公正公平,民主决策规范有序,民主管理有章可循,民主监督行之有效;还要依法维护和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认真做好民间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建设。
专业乡镇未成年保护工作存在问题范文【第二篇】
政法工作关系到国家的政治安定和治安稳定,关系到千家万户的生活幸福。下面、结合工作实际,就当前政法和综治工作存在的共性问题谈一点自己不成熟的看法。
一是执法为民理念不牢固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些基层执法者内心并不明确我们究竟是为谁执法?我们执法的最终目的是什么?我们绝大多数执法人员都能做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为当事人排忧解难,深受群众欢迎;。
但也仍有些执法人员对群众疾苦视而不见,群众不满意,甚至出现“冷冲横推”现象。这主要是在这些执法人员心中还没有明确自己执法的真正目的,没有真正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还存在执法的盲目性。
二是按照公正、平和、规范执法的要求还有差距。公正,是执法的前提,没有公正性,我们的执法就失去了意义;。
平和是指好的执法心态,只有平和才能做到理智和公正;。
规范是对执法者提出的基本要求,只有规范执法才能达到当前执法工作的需要。这是人民群众和执法工作实践对政法工作提出的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只有做到公正、平和、规范执法,才能与当前的执法环境相适应。
三是需要建立起长效、公信力强的信访接待制度。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在一定的时期内,社会各类矛盾还将十分突出,这必然要给信访工作带来一定的压力,因此我们需要建立起一套长效的、在群众中具有一定公信力的信访接待制度,真正为群众解决合理诉求,使信访案件能够及时得到解决。
四是需要建立严格的执法监督机制。我们现在的执法监督机制多存在重临时监督,轻长效监督,重事后监督,轻事前预防和事中监督,重实体监督轻程序监督问题。因此其监督的效能就大打折扣,缺乏必要的力度和效力。
五是要加强纪律教育,减少违法违纪案件。政法系统与其他行业相比具有特殊的工作性质,在某种程度上代表着党和政府的形象,政法人员的违法违纪问题就很容易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议论的中心,影响也就特别大。因此,我们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纪律教育,努力减少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
六是民调基层组织发挥作用不理想。我们在基层建立有各级民调组织,从各村民组到乡都有,可是真正发挥作用的却很少,有的几乎就是写在纸上,帖在墙上,根本不管事。村民有事不论大事小事都找公安派出所,派出所民警每天民事纠纷缠身,给派出所工作造成了巨大的压力,影响了综治工作的开展。
七是专职治安员工资偏低。我市农村专职治安员每年工资为2500元,去掉服装款500元,每年只剩2000元,与繁重的工作量相比,工资与付出相差太大,影响了治安员积极性的发挥。
针对上述问题,应该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一是加强纪律约束,严格执行规章制度。通过加强纪律约束,严格考核考评制度,强化和完善各项工作,促进政治和综治工作的开展。
二是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落实到各级民调组织,通过有力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进一步化解民间矛盾,发挥好综治工作的作用。
三是进一步推进社区警务规范化建设。紧密结合社区警务工作的特点,认真研究探讨,进一步建立完善目标考核责任制,建立健全定期或不定期下社区巡查制度和听取社区群众意见制度,督促社区民警积极开展工作;。
最大程度激活"联防联动"机制,引入更多的力量参与社区的治安防范控制。
四是努力提高政法综治队伍素质。要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出发,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使政法干警切实做到对党绝对忠诚,对人民群众满腔热忱。按照中央和省市政法综治工作会议的部署,坚持依法治警、从严治警的方针,认真抓好先进典型的培养和宣传。强化党委政法委执法督查督办的职能作用,加大对违法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
专业乡镇未成年保护工作存在问题范文【第三篇】
按照工作要求,利用“六一”关键节点做好《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强制报告制度》及“一号检察建议”等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工作,20xx年5月28日至6月9日永和镇开展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永和镇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成立了以人民政府镇长为组长,人大主席为副组长的领导小组,以各村(社区)、各职能单位为成员的工作组全面开展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各项活动。制定下发《永和镇未成年人法治宣传工作方案》,分解任务,明确职责分工;召开工作部署会议,落实工作任务,提高开展效率。
(一)组织干部专题学习。
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开展未成年人保护为主题的知识培训,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和未成年人保护等常识。
(二)营造气氛广泛宣传。
1.组织综治中心、司法所、派出所、卫生院等部门利用赶集日在农贸市场等人群集中的地方悬挂张贴横幅,向广大群众、学生发放宣传手册,宣传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知识,现场解答群众有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解答未成年人提出的相关法律问题和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其他困难和问题,共计发放宣传资料500余份,解答群众咨询10人次。
2.人民政府、卫生院、派出所、邮政局、农商行等单位充分利用led显示屏滚动播放国家安全宣传标语。
3.组织法治副校长到所负责学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各法治副校长到所负责学校组织全校师生围绕“校园霸凌、自我保护”等方面上课,让师生对未成年人保护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提高了师生对自我保护的意识,让师生认识到不法侵害就在身边,提高自我保护认识,运用法律武器,避免不法侵害。
此次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切实增强了永和镇人民群众、干部职工、中小学生的未成年人保护意识,提升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认识了解,营造良好氛围。
学习法律法规知识不够全面,宣传活动的开展比较少,宣传面不够广。下一步我们将组织政府法律顾问进行专题培训,注重干部职工法律法规的学习及常态化开展宣讲宣传活动,全方位开展法治教育宣传模式。探索具有永和特色的法治文化宣传,有效提高群众保护意识、法治意识,让未成年人保护精神、保护理念深入人心。
专业乡镇未成年保护工作存在问题范文【第四篇】
为切实做好我镇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依法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根据《中共凤冈县委平安凤冈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冈县20xx年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凤平安办通〔20xx〕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强化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积极开展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内容,帮助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解决生活、监护、教育和发展等问题;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未成年人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家庭保护、司法保护、网络保护和政府保护工作体系,营造良好的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社会气氛。
切实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推进工作,王寨镇成立以党委书记、镇长为双组长,其他党政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党政办、派出所、综治办、司法所、中心学校、中学、社会事务办、团委、妇联、人社中心、退役军人事务站、卫生院、计生办、各村(社区)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专班。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于镇综治办,分管政法工作的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统筹协调推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需重点关注和保护的未成年人,主要包括以下七大类群体:。
1、因父母离异、病故、自身遭遇重病重残特殊困难的未成年人;。
2、因家庭贫困等原因失学辍学和失去基本生活保障的未成年人;。
3、有流浪乞讨、违法犯罪经历及严重偏差行为的未成年人;。
4、因监护人服刑、吸毒、重病重残等原因致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
5、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侵害的未成年人;。
6、因拐卖、非法雇佣、传销及故意伤害等原因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
7、因家庭原因由父亲、爷爷或其他男性亲戚照顾的未成年人女性等。
(一)加大宣传力度,全方位做好排查摸底,建立工作台账。大力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利用群众会、院坝会、班会、书写标语等方式向人民群众和学生宣传,强化未成年人自身保护意识,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预防教育引导,压实法治副校长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责任,确保法治教育效果。通过各成员单位认真摸底排查本辖区、本单位需重点关注和保护的未成年人,建立工作台账,20xx年5月30日前完成。(牵头单位:综治办;责任单位:司法所、学校、卫生院、社会事务办、团委、妇联、各村(社区)、派出所)。
(二)加大信息工作研判工作机制,有序推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对各成员单位摸底排查上报的台账,由镇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专班召开会议进行研判,掌握工作动态,适时进行研判调度督促。落实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包保责任人,开展走访座谈,了解家庭和相关情况。确保未成年人得到足够保护,防止侵害未成年人事件发生。包保责任人每月至少开展走访一次,掌握动态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处置。(牵头单位:综治办;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
(三)加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力度,落实保护措施。一是各村(社区)要利用自身与群众联系紧密的优势,发动群众主动关心和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建立起各村(社区)、镇两级救助保护网络。二是建立困境未成年人多渠道报告机制。强化教师、医生、村支两委等人员的发现报告义务,增强社会公众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事件的报告意识。在日常工作中要主动发现困境未成年人,对发现的困境未成年人要进行先期救助,同时要认真落实好检察一号建议中的强制报告义务。三是各村(社区)要动员和组织群众主动提供线索,引导困境未成年人员向公安机关、妇联等单位寻求帮助,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四是积极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引导困境未成年人到救助机构接受救助。五是建立公安、教育、医疗、司法、妇联、团委等相关部门合作共享的信息通报制度,实现资源共享,及时有效开展救助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各成员单位每月25日前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向镇综治办报送工作小结。(牵头单位:综治办;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
(一)社会积极参与,形成保护合力。动员和组织相关部门、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参与保护未成年人工作,明确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职责,各成员单位要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利用现有的力量和资源,充分发挥其保护困境未成年人的能力和水平。
(二)压实工作责任,落实责任包保。对于安排包保的具体责任人要认真落实包保责任,履行未成年保护工作义务,加强对困境未成年人提供教育辅导、心理疏导、监护指导、政策咨询等服务,根据义务教育、职业教育、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和扶贫开发等政策,帮助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实现相关权利,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三)强化督导考核,增强责任意识。镇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专班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情况开展督促指导检查,增强相关责任人责任意识,确保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实效。
专业乡镇未成年保护工作存在问题范文【第五篇】
当今世界,环境复杂多变,信息量日益扩增,这也给乡镇纪检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如何在新形势下做好纪检工作,充分发挥乡镇纪委的职能作用,是摆在乡镇纪检机关的迫切需要探求和解决的问题。我们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认真。
总结。
经验教训、研究探索如何更好地发挥乡镇纪委职能作用,深入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
一是对党风廉政建设认识不到位。近年来,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地发展,乡镇干部大部分精力放在了经济社会发展上,对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没有把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摆到重要的位置。乡镇班子一心抓经济建设,而对于出现一些小问题则认为无伤大体,甚至疏忽党风廉政建设;有的把查案和稳定对立起来,怕查了案子乱了班子,怕查了案子伤了感情,影响工作积极性,于是能拖则拖;有的不愿查案,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用组织处理代替党纪政纪处分。
二是党风廉政建设宣传不到位。乡镇纪委在农村没有形成大力宣传廉政思想、廉政教育的浓厚氛围,廉政文化活动开展不扎实,廉政教育手段单一乏力,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远程教育等载体作用发挥得不明显。部分村干部文化素质低、党纪法制观念淡薄,对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纪条规学习不够,不认真领会、贯彻。在农村干部中,尤其是党员干部思想中没有牢固树立“两个务必”的思想,往往会出现互相攀比消费水平,办事讲排场,比阔气等问题。
呈上升趋势。在一些基层农村党员干部头脑中法律意识淡薄,民主监督意识较差,一些农村工程项目承包随意性大,村级财务以及村集体财产的处置透明度较低,使群众对党员干部产生不信任的情绪,激化了社会矛盾。特别是现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道路建设、改水改厕、都涉及到资金的安全使用问题,群众对新农村建设的拥护程度,就取决于新农村建设资金安全使用程序。
五是对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不健全。由于乡镇处在基层,有较强的独立性,只忙于各项任务的完成,对村级组织监督少。村级即使有专门监督的纪检小组、村民代表议事制度、民主生活会等也未发挥出应有的监督作用,致使基层组织监督薄弱,容易滋生腐败。
二、充分发挥乡镇纪委职能作用的几点对策。
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是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必然要求;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基层干部改进作风、推进农村基层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如何进一步推进我县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当务之急,应重点抓好以下几个四个方面方面:
一是要进一步深化农村基层干部教育。当前,要建立健全教育培训机制,每年有规划有组织地举办乡镇、村干部培训班。要充分发挥现代远程教育的积极作用,大力开展党风廉政电化教育。要突出教育的针对性,注重教育的实效性。要重点抓好党的宗旨教育、方针政策教育、党纪法规教育、正反典型教育,促进农村基层干部廉洁自律和依法行政。
二是要进一步改革创新反腐倡廉制度。乡镇纪委要针对群众对乡(镇)村两级干部在工作作风、民主意识、职务消费、婚丧嫁娶等反映突出的问题,进一步规范农村基层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要继续深化“村账乡管”制度,建立健全乡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七站八所财务管理,积极探索建立乡村干部职务消费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用公款大吃大喝和以权谋私行为。要进一步加强村务公开,把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作为重点,及时公开,广泛征求意见。同时,要适当提高农村基层干部特别是村干部的待遇,增强其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一起。
四是要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领导。乡镇纪委要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一岗双责,建立健全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层层签定责任状,严格责任追究,积极推广一些地方在村级推行“三职干部”(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会计)诺廉、述廉、评廉的经验和做法,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要进一步加强乡镇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按照中央提出的“五个能力”建设要求,加大乡镇纪检监察干部培训力度,切实增强乡镇纪检干部的业务知识水平。要进一步加强对乡镇办案工作的指导和协调,采取联合办案、异地办案等形式,不断提高农村基层纪检监察工作能力。
专业乡镇未成年保护工作存在问题范文【第六篇】
乡镇民政办担负着落实上级民政业务部门各项具体工作的重任,它们的工作情况如何,干部队伍建设怎样,直接影响各级民政部门职能的履行。经过调查,乡镇民政办工作确实亟待加强。
鹿角镇东接县城荣家湾,西临洞庭湖,总面积100平方公里,总人口万,是个经济欠发达的农业大镇。辖32个行政村,2个居委会。
长期以来,乡镇民政干部牢记“上为政府分忧,下为百姓解愁”的宗旨,扎根基层,深入群众,在救灾救济、优待抚恤、五保供养、农村低保、基层政权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和民主政治权利作出了巨大贡献。但目前乡镇民政工作的现状令人堪忧,与日益扩展的民政职能极不相适应,处于相当薄弱的状态。
问题之一:工作地位与肩负的职责极不相称。乡镇民政工作线长面广,任务繁重,政策性强,每一项工作都关系到基层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体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可谓责任重大。但其工作地位却非常尴尬。民政工作在乡镇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在一些领导的心目中,民政工作是软任务,不是硬指标,是部门的事,无关大局。只有受了灾才想起民政。因此,大多数乡镇一年到头很少研究民政工作,更谈不上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
问题之二:工作任务与人员配备矛盾突出。鹿角镇目前现有民政干部3人,1名主任,2名助理。平均每个民政干部要管理12个村、万人的相关事务。而且大多数民政干部不是专职,主要工作是包村驻点,完成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等其它多项硬性工作任务,工作压力远大于民政工作,以至工作职责主次不清,无暇顾及民政工作,导致情况不明,底子不清,工作粗放,应付了事。再者,民政干部的调动过于频繁。一年一换,两年一换,严重影响了民政工作的开展。
问题之三:工作开展与上级和群众的要求差距很大。从调查的情况看,村民自治中的“四个民主”,只有民主选举抓得好一些,其它“三个民主”没有认真地抓起来,村务公开大都形式化。救灾救济工作粗放,查、报灾资料档案有的不全,有的没有;救灾款物发放手续不齐,甚至名单都没有。乡镇低保存在滥保乱保、平均发放、动态管理搞不起来的问题。
一是党政重视不够。一些领导对民政工作的认识,仍然停留在“发发钱、拜拜年”上,有的甚至认为民政工作只是“突发性”、“阶段性”工作,没有把民政工作提高到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和民主政治权利的高度来认识,没有把民政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也没有列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二是管理体制不顺。一是人事管理体制不顺。乡镇民政干部人事关系隶属乡镇,乡镇任免民政办负责人,不征求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也不考虑民政业务工作的性质,随意地过于频繁地变动民政干部。二是工作运行体制不顺。民政办没有独立性,职能作用难以发挥。全县大多数民政干部是兼职的,基本上是先干中心工作,再干民政业务工作,基层民政工作薄弱在所难免。三是专项资金的管理体制不顺。目前,乡镇实行财政大包干体制,由于财力不足、债务沉重,上级下拨的民政专项资金发放不能及时到位,严重影响着乡镇民政工作的开展。
三是自身建设乏力。一是办公设施缺乏,工作手段落后。二是乡镇民政干部的素质普遍不高。民政干部虽然大都具有大专、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但绝大多数是半路出家,没有接受过专业知识培训。三是缺乏系统培训。大都是以会代训,或应急性的工作培训,以致相当一部分乡镇民政干部不懂业务,不知道有关的政策法规,不了解民政工作面临的新形势,也不知道如何开展工作,上报的情况和数据不准确,工作质量难以保证。
一是提高思想认识,确立乡镇民政工作的位臵。十六大确定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对民政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特别强调要关注民生。随着中央对困难群体的高度重视和民政职能的增加,乡镇的民政工作任务更加繁重。这就需要乡镇党委、政府切实加强对民政工作的领导,给乡镇民政工作以应有的地位。要通过各种途径,向乡镇领导宣传新形势下加强民政工作的必要性,使他们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必须转变的高度,从推进改革、加快发展、维护稳定的高度,提高对做好基层民政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上级党委、政府应从制度、政策及工作部署诸方面对乡镇加强基层民政工作提出要求,作出规定,并督促落实。尤其是县委、县政府,要把乡镇民政工作纳人工作目标管理,推动乡镇党委、政府把民政这一事关国计民生的大事抓紧抓好。乡镇民政部门和民政干部要坚持做到“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以扎实的工作作风和出色的工作成绩赢得群众的赞誉,争取乡镇党委、政府对民政工作的重视、关心和支持。
二是加强自身建设,造就一文较高素质的乡镇民政干部队伍。一是要加强乡镇民政组织建设。每个乡镇应单设民政所,按照上级规定的“总人口的万分之一”的比例配足民政干部,并参照计生、财政等部门对乡镇的管理体制,由县民政部门归口直接管理,至少应由县民政局和乡镇对民政办所人员实行双重管理。民政所负责人的任免须征得县民政局的同意,民政干部的调动应报县民政局备案,以保持相对稳定,还应当尽量减少兼职,切实解决民政工作有人办事、民政干部有时间办民政的事的问题。二是要加强乡镇民政干部的教育培训。县民政局应负责对乡镇民政所工作人员的培训,使他们具备应有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能胜任工作。三是要尽力帮助改善工作条件,配备必要的办公用房和办公设施,有条件的还要配备计算机,逐步实现民政业务信息化管理。三是理顺财政体制,规范乡镇民政资金的管理。在当前乡镇财政实行大包干的情况下,应在乡镇财政所设立民政资金专户,由县民政和财政部门将民政专项资金直接下拨到乡镇民政资金专户,资金由乡镇民政办管理、安排并发放,实行封闭运行,从而杜绝挤占、挪用现象,确保各项专项资金用于民政对象。
四是加强业务指导,确保工作落实。乡镇民政工作是各级民政部门的立足点和落脚点,上级民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具体指导,并帮助解决实际问题。一是要重视、关心乡镇民政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经常深入基层了解其工作情况,尽力帮助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尤其是在机构设臵、人员编制、工作经费等方面,在上级研究制定政策时多为其呼吁和争取。二是要加强督促检查和业务指导。在部署工作、下达任务的同时,要交政策交方法,并通过督查,促进工作落实,纠正出现的偏差。三是要增加基层民政事业发展的投入,加大支持力度,以“有为”争取“有位”,使乡镇民政工作首先从上级主管部门这里得到加强。
专业乡镇未成年保护工作存在问题范文【第七篇】
1.河水污染严重。工厂排放的污水、生活垃圾、化粪池没有处理的粪便直接排放到河内;化肥、农药使用过量,生活垃圾、农药使用后的垃圾随处丢弃,随着雨水直接进入河道,造成河水污染。
2.垃圾乱堆乱放。农民生活水平提高了,生活垃圾增多,上街购物不再使用竹篮,都使用方便袋,用后随便丢弃。不穿的衣服、不用的东西、秸秆、树棍随意堆放,特别是公路旁、田头、河道两侧,到处是生活垃圾。近年来建筑垃圾和电子垃圾等明显增加。
3.农业秸秆等废弃物处理不当。每年产出的秸秆利用率低,剩余秸秆被随意焚烧。既污染空气,又存在安全隐患。随处堆放的秸秆经过风吹日晒,渐渐成了垃圾,也有部分农民将秸秆扔进河里,既污染了水源,又造成流水不畅。
4.养殖污染严重。家禽、家畜散养。没有形成规模,粪便随处可见,没有及时有效地处理,影响了环境卫生;个别地方虽然实行了集约化畜禽养殖,但由于规模小和布局不合理,区域环境容量小,产生的畜禽粪便和养殖废水随意排放对环境造成很大的污染。
5.乡镇工业企业污染严重。随着城市环境管理水平的提高,有污染的企业逐渐向农村转移,乡镇企业数量越来越多,极为分散,布局混乱,发展很快,经济条件不足,技术装备差,管理水平低,资源和能源消耗相对较大,企业污染防治水平不高,少部分企业甚至没有防治污染措施,使污染危害变得较为突出和难以防范,成为农村社会的最大污染源。
1.发展生态农业。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生态有机农业;缩减政府对农业的化肥和农药补贴,实行生态平衡施肥技术和生态防治术,从源头上抑制化肥和农药的大量施用。大力推广先进科学的节水灌溉技术,走生态农业的道路,提高农业用肥、用水的利用率,退耕还林,实现水环境和农业的进一步发展。此外,征收面源污染税,内部外部经济化,降低上述面源污染产品的供给。
2.强化乡镇企业污染治理。对于蓬勃发展的乡镇企业,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治理加快企业改造升级,促进乡镇工业规模化、集约化,对危害城乡水源地的乡镇企业,严格限制,结合乡镇企业结构的调整以及区域布局,做好县、乡、镇级的环境保护规划,并重点制定乡镇企业环境污染治理规划。
3.加强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及整治力度。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订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急预案,坚决依法取缔保护区内的排污口,重点抓好农村饮用水水源的环境保护和水质监测与管理,保障农村生活饮水安全。
4.环境污染防治与扶贫工作紧密结合。有些地区的环境恶化是由于经济不发达引起的,过度开发资源导致环境污染严重。这就要求我们将扶贫工作和防治污染相结合,从根源上解决问题。如在农村发展有机食品、无公害食品,建设生态示范区,实现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环境保护的双赢。
5.加强农村畜禽养殖业的管理和治理。逐步改变现有养殖业散、小、乱的状况;科学拟定畜禽饲养区域,实行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制度,加强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规范清理,通过建设沼气池和实施畜禽粪便还田等综合利用方式,实现养殖废弃物的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
6.要确实加强农村环保宣传教育.提升农民环境识。要想解决我国农村环保问题,要加强农村环保宣传教育,提升农民环境意识是关键所在。需要坚持不懈的宣传教育,促使广大农民树立起强烈的环境意识,让农民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农村环保工作中去,提高保护家园的意识。农村环保宣传教育要适应新形势,运用各种传播手段加强教育,增强他们对环境保护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只有让农民自己行动起来,农村的环境问题才有望得到根本的解决。
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快农村现代化进程的今天,我们应把农村环境问题放在一个很重要的地位,及早规划、及早防范、及早治理。不断创新农村环保体制机制,探索农村环保工作规律,加快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治理,改善农村环境,使农村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之路。
专业乡镇未成年保护工作存在问题范文【第八篇】
我校成立了专门的组织,聘请派出所袁超警官担任法制副校长,配合学校德育处,各项管理职责明确,配合默契。我们坚持把提高家长素质作为未成年人教育的基础来抓,深入各村、社区和学生家庭,开展家长学校活动及培训班,帮助家长明确教育子女的责任和方法,建立“科学育人、文明教子”的新观念;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净化社会环境,清除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土壤和条件。
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大力倡树新风正气。为切实加强未成年人青春期教育和心理健康辅导,我校在高一年级、初二年级开设了心理活动课,建立了“心灵驿站”心理辅导室,配备一名专职心理辅导老师。除此之外,我校每周都要进行一次午会(周一中午),每周广播台2次开放(周五、周三)宣传、教育全体学生,题材结合当前社会上发生的违法犯罪事件,以此来不断培养学生懂法、守法、用法、护法的意识。
长期以来,我校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作为全校德育的核心工作,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打下了良好的基础。20xx年xx月,根据教育局要求,我校又成立了保卫处,平安校园更有了保障。
尽管我校以前在这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并没有真正的从思想深处引起广大教师的充分重视,众所周知,学生对老师都有一种天然的崇敬,教师的思想品格,道德情操,胸怀气节,对学生的影响深刻而深远。因此,我校经常组织教师进行理论学习,工作卓有成效。我校还多渠道地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效果明显。如:我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小组配合法制副校长,每学期举办一次专题法制教育报告会。学生认真聆听,且会后班级讨论,反响很大。学校德育处、保卫处结合时事,要求各班出相关题材的板报,每学期固定2-3期法制教育黑板报,并进行专门的评比;学校宣传栏不定期地结合当前社会上发生的违法犯罪事件,及时地利用资料、图片进行宣传教育。
我校保卫处负责人落实专人每天对校园周围环境进行检查,确保校园周围50米内秩序良好;同时,我校通过广播校会、学生会发倡议书等形式,加强对学生进网吧、游戏机房等场所的教育管理;我校工作小组成员、党员教师、社区工作人员,在寒、暑假期间仍有序、扎实开展帮教工作及对学生的课余生活指导。
另外,为维护青少年学生合法权益,学校切实加强学籍管理,不随意开除或变相开除学生;制止辍学行为,分流工作规范有序。同时,学校还形成一个共识:对于严重行为不良学生及时送工读学校,做好工读预控生的帮教工作,并加强校外预控生的教育与管理。
认真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同时,我校也存在不协和音,就是一名高中女生涉及了我县一起较大的卖淫案件,这不能不说是个遗憾!近阶段,学校通过各种渠道、方法对这名学生予帮教、心理疏导,效果明显。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我们学校工作中当然还有很多不够完善的地方,为此,我们一定在新的一年中不断探索,努力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专业乡镇未成年保护工作存在问题范文【第九篇】
各位代表:
我受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察司法委)委托,向大会书面报告工作,请予审议。
2022年,监察司法委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法治思想为指导,迅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坚强领导下,以实际行动贯彻***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市委人大工作会议的精神,聚焦主责主业,加强自身建设,忠诚履职担当,积极全面地完成了各项工作。
(一)强化司法监督,增强监督实效。
围绕全市工作大局,依法行使人大监督权力。根据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通过组织调研和视察,对监督对象精准进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不断促进他们提高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能力、水平,不断深化宪法和法律在全市有效实施,确保国家省市相关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1.对全市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开展了调研。在实地调研的基础上,提请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市检察院《关于全市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常委会作出的审议意见从立足检察职能,高标准办理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深化特殊保护,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加强综合协调,完善社会化帮教预防体系;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未成年人法治观念和防范能力;加强专业化建设,不断提升未检工作水平五个方面促进全市检察机关持续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社会化建设,推动检察机关司法保护工作更加扎实深入地开展。
2.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视察。为更好地发挥法律援助在推进依法治市工作中的职能作用,通过组织视察,视察组的反馈意见从加大对《法律援助法》的宣传力度,做好衔接配合,加强经费保障,强化队伍建设四个方面推动相关行政机关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对于法律援助工作的各项要求,丰富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的方式,提高法律援助的质量和效率,做到“应援尽援”“应援优援”。
3.对市公安局治安维稳工作进行了调研。为确保党的二十大召开期间全市社会安全稳定,对市公安局党的二十大安保工作情况进行了专项调研,从防范发生影响全市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防范发生恐怖袭击和极端刑事案件、防范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防范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网络舆情事件等方面,进一步促进市公安局压实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措施,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做出贡献。
4.对全市法院人民法庭建设情况进行了视察。视察组从提高政治站位,将强基落到实处,切实融入社会治理体系三个方面提出意见,推动全市审判机关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推动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践行新时期人民法庭“三个便于”工作原则和实现“三个服务”功能定位,通过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服务基层社会治理和服务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需要,切实贯彻***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切实推动政法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
此外,还对市政府提请的《吉林市优化营商环境规定》等4个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审查。
(二)加强自身建设,增强履职能力。
监察司法委始终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要位置,忠实践行***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决维护***同志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1.以战斗堡垒为标准,抓好支部建设。严格落实“第一议题”制度,认真执行“三会一课”组织生活制度,深化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活动成果,积极开展“三新”大讨论和“大排查”活动,积极完成“双报到”工作任务。在献言建策活动中,通过走访调研,委员提出的“二手车商长期霸占公共停车位”问题被列为整改问题。
2.以政治过硬为目标,抓好干部教育。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党章》和《纪律处分条例》为根本遵循,不断促进全体党员干部提高拒腐防变能力。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总的要求,不断提高全体党员干部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
3.以工作需求为导向,抓好业务学习。在确定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后,多次组织全委干部和委员学习与工作内容紧密相关的法律和文件,先后学习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援助法》等法律法规。此外,全委干部还集中学习了《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监察法》等法律法规,不断丰富和深化干部的知识储备和积累。
(三)服务中心大局,厚植为民情怀。
1.圆满完成人代会安全保卫工作任务。作为人代会保卫组牵头部门,在市公安局、应急局、管局、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单位)的支持和配合下,通过广泛征求意见、积极协调调度、周密制定方案(预案)、强化实操演练等工作方式,精心组织实施,为市十七届人大一次、二次会议的顺利召开提供了坚强有力的安全保障。
2.务实为民服务践行初心使命。根据“基层建设年”的工作要求,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精准对接群众需求,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协调住建部门铺平了滨江东路、江湾大桥部分凹凸不平路面,解决了群众反映强烈的噪音问题。有的干部在“微心愿”活动中自费为困难群众购买生活物资。
(四)承担政治责任,投身疫情防控。
2022年3月,我市新一轮疫情发生后,监察司法委全体干部坚决贯彻落实市委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在常委会的坚强领导下,坚决扛起疫情防控的政治责任,以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讲政治、顾大局、听指挥,从两条“战线”同时投入抗疫工作,竭尽所能地服务全市疫情防控工作大局。
一是闭环下沉包保社区。有的同志克服老人需要照顾的困难,连续在包保社区卡口下沉值守40多天不回家;有的同志承受亲人去世的巨大悲痛,坚持下沉值守。
二是居家下沉所在社区。居家干部积极下沉到居住地社区报到参加志愿服务工作,先后从事了宣讲防疫政策和防疫知识、运送物资、巡逻值守、核酸检测、环境消杀等志愿服务工作不辞辛苦、不分昼夜、不畏风险。办公室副主任陈静还向社区捐赠了价值9000多元的抗疫物资。
(五)团结代表委员,弘扬奉献担当。
监察司法委坚持与委员保持紧密联系,带动委员融入全市中心工作。一方面通过支持他们切实发挥代表作用,以履职尽责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另一方面鼓励他们更多承担社会责任,以社会贡献彰显代表风采。
换届以来,委员们积极履行代表职责,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获得了较高的社会评价。特别是在3月我市新一轮疫情发生后,委员叶珍兰捐赠了价值100万元的生活物资(大米12000袋);委员姜国富号召毓文中学师生及校友为全市疫情防控工作捐款20余万元;委员张玉才、孙洪臣、古文光等分别通过所在单位捐款捐物,为我市疫情防控工作作出了重大贡献。
此外,监察司法委还积极为委员解决实际困难,针对委员张丽珠反映的企业门前道路长期被驾校占路练车,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问题,协调相关部门予以解决。
回顾过去一年的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要求相比,与全市广大人民群众的期盼相比,还存在一些差距和不足,主要表现在:调查研究有待进一步深入,履职能力和业务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司法监督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大,组织委员参与各项工作和活动的广度深度需要进一步拓展,等等,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切实加以改进。
2023年,监察司法委将进一步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中央和省市委人大工作会议要求,围绕我市“四**五”发展战略,紧扣人大工作高质量发展主题,聚焦“四个机关”建设任务目标,结合工作实际、创新工作思路、拓宽工作路径,综合运用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视察、调研、执法检查等方式,不断加大监督力度,不断提高监督质效,为新时代我市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一)继续做好法律监督工作。
1.为推动解决“执行难”“难执行”的问题,促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实质性保障,拟对全市法院推进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情况进行视察。
2.为提高全市检察机关履行公益诉讼的能力,切实通过检察公益诉讼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拟对全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视察。
3.为满足社会治理新要求,进一步提升警务效能,拟对全市公安机关“交巡所合一”改革工作进行调研。
4.为推动全市深入树立法治意识,保障“八五”普法规划如期完成,拟提请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我市“八五”普法工作推进情况的报告。
(二)继续做好自身建设工作。
切实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准确把握党的二十大报告确立的新思想、新论断、新任务,自觉将坚持党的领导,贯穿到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统筹抓好监察司法委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纪律建设等党建工作,以党的建设统领队伍建设,全面带动各项工作,切实提高全委干部的政治能力、调查研究能力、科学决策能力、改革攻坚能力、应急处突能力、群众工作能力和抓落实能力。
(三)继续做好服务和保障工作。
1.始终牢记初心和使命,在为人民服务这个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上多办实事,多做贡献。
2.以“代表之家”为阵地,加强与选民的沟通联系,全面深入了解社情民意,为民代言。
3.继续团结和带领委员,切实通过履职尽责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
4.继续履行好市人代会安保工作组职责。
5.积极做好常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专业乡镇未成年保护工作存在问题范文【第十篇】
林万泉兰平。
农民负担问题是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十分重视的问题,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党中央、国务院于2000年3月2日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将原有过多过滥的各种不合法收费强行予以取消;一改过去管理失控的状况,将那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政策规定的农民合法负担,改革为税收的方式依法予以征收。试点实践证明:农村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农业发展新阶段为加强农业基础、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农村稳定作出的重大决策。
也正是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农村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对我国农村的长期稳定发展,农业现代化建设事业和全面推进农村小康建设,以及农村民主法制建设,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但是,任何新生事物的产生发展,都将伴随着对旧的体制的斗争。
因此,税费改革,给人们带来成功喜悦的同时,也给人们带来了新的思考。笔者所在的地区处于我国川南“鱼米之乡”的泸州市纳溪区,也属我国典型的丘陵农业地区,全区243个行政村,1844个农业生产合作社,农业人口384276人,106498个农业纳税户。该区于2002年全面进行了农村费改税工作,费改税前不含投劳折资的负担为人均76元,费改税后人均45元。农村实施税费改革以后,农民的负担切实减轻了,农民得到了实惠,绝大部分农民对党中央、国务院的税费改革工作是拥护和支持的。
但是,据地方税务部门统计显示,费改税前所欠税数额为212万元,费改税后仍有部分农民拒交农税,单就2002年全区欠税额为万元。对于费改税前欠税的问题,本文不作研究,费改税后仍然出现欠交、拒交农税的问题,就不得不引起注意,其原因如何,有何良策?笔者试就存在的这一问题作如下分析:
一、欠交、拒交的原因。
160个农户进行了实名或问卷调查,归纳起来,有这样几种原因:
(一)法制观念淡薄,对费改前欠费与费改后欠税的区别不清。由于改革前欠款的农户,一直未受到任何制裁,欠款户认为原来不交都可以,改革以后仍然不交何尚不可,因而我行我素,仍然采取拖欠或拒交的方式对待。殊不知这种行为是拒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的违法行为,偷税、漏税、抗税的违法行为所承担的责任与费改税前的欠款行为所承担的责任是截然不同的,但全区这样的欠款户约占25%。
(二)互相攀比,好滞后。改革后部分欠税户持观望的态度,认为“他人旧欠不清,自己新税不交”无关紧要,这样的欠款户约占50%,而其中约15%的欠款户还是税改前交清了的,税改后看到别的欠税户过去和现在未交都能过关,自己才跟着拖欠、拒交。
(三)借题发挥,附条件纳税。部分农户认为自己与他人的纠纷未得到解决,由此而拖欠拒交的欠税户约占10%。
(四)工作失误、民心不顺。这种情况多系计税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所造成。中央规定,费改税后的计税面积以第二轮承包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面积为计税依据,而在第二轮承包土地时,有的实行丈量亩分配,有的仍实行习惯亩分配,分配的标准不统一等,由此造成纠纷,部分社员因而拖欠拒交。
(五)纳税人不知情,或委托代理手续未完善。如纳税农户举家外出,田土无人耕种,因而无人代交农税。由于本地区农业生产投入产出效益较低,政府鼓励农民参加劳务输出,外出务工者众多。据不完全统计,全区约有八万四千多人外出务工经商,由此导致个别农户田土无人耕种、抛荒,税费无人代交。
(六)农税减免工作滞后。按照《四川省农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农村特困户、革命烈士军属、在乡的革命伤残军人、残疾人、五保户、因生活贫困或者缺乏劳动力而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减征或免征,实行先减后征,对遭受灾害的实行减征或者免征,实行即灾即减即免的办法,但在实施费改税工作时,没有将减免工作及时落实到位,导致部分农户拖欠、拒交。
(七)趁机煽动,破坏改革。个别农户断章取义、歪曲中央政策,四处串联、造谣生事,对抗国家税收法规,造成相当一部份农户不明真象,误听误信,随波逐流,拖欠或拒绝交纳农税。如:本区护国镇沙田村的刘某和丰乐镇罗东村的陈某等人,从1998年起就拒交农税、提留、统筹款,且经常利用赶集的日子,在茶馆、酒店聚集,将自己栓改、剪辑后的“中央文件”予以散布,负面影响相当大。
二、税改前法律法规对农民承担义务的规定。
(一)国家宪法、基本法对农民承担义务的规定。
第16条规定:“农民依法缴纳税款,依法缴纳村集体提留和乡统筹费,依法承担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由此,我国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和国家基本法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农民缴纳农税、提留、统筹费和承担义务工、劳动积累工是应尽的义务。既然是义务就不得放弃和推卸。
(二)《四川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对农民承担义务的规定。
《四川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8条规定:“农民除依法交纳税金、完成农产品定购任务外、依照本条例上交集体提留和统筹费,承担一定数量的劳动是应尽的义务,应当积极履行。”同时,该《条例》第9条、第10条、第11条规定,农民交纳的提留主要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用于“五保户”供养等集体福利事业;统筹费主要用于乡、村中小学危房维修、改造及其他办学经费,同时用于计生、优抚、交通、广播、卫生、文化等民办公助事业。《条例》第13条、第15条规定“为农村的植树造林、防汛抢险、公路建勤、修缮校舍及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劳动力应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该《条例》作为国家的地方行政法规,乡(镇)人民政府就有权依照该《条例》的规定予以执行。《条例》第33条、第35条规定,对无故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限期履行。逾期拒不履行的,每日加收相当于应交提留、统筹费总和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税改后法律、法规对农民承担义务的规定。
税及其附加予以调整。也就是说,对农民负担不能采取再收费的形式,而只能按照税收政策及法律规定予以依法征收。因此,农民的义务就是依法纳税。按照我国《税法》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均为纳税人。纳税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纳税义务。如有特殊困难不能交纳或不能按期交纳的,应当向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减税或免税,减交、免交或缓交须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纳,可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2‰的滞纳金,因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特殊情况还可延长到10年,并可追收滞纳金。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然后由税务机关予以处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我国《刑法》第203条规定:“欠税人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行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1倍至5倍的罚金......”。第202条规定,纳税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1倍至5倍的罚金......。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对欠交税款的行为依法予以追收的法律依据是充分的。
四、对清欠工作的几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