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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档案归档申请书大全精编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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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档案归档申请书大全【第一篇】

1.履历材料:履历表和属于履历性质的登记表等材料。

2.自传材料:自传和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3.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报告表等材料。

4.考察、考核、鉴定材料:考察材料;在重大政治事件、突发事件和重大任务中的表现材料;定期考核材料,年度考核登记表,援藏、援疆、挂职锻炼等考核材料;工作调动、转业等鉴定材料;后备干部登记表(提拔使用后归档)等材料。

5.审计材料: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6.学历学位材料:高中毕业生登记表;中专毕业生登记表;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党校、军队院校报考登记表,入学考试各科成绩,研究生推免生登记表,专家推荐表;学生(学员、学籍)登记表,学习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授予学位的`材料,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党校学历证明;选拔留学生审查登记表等参加出国(境)学习和中外合作办学学习的有关材料;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授权单位出具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认证材料等。

7.培训材料:为期两个月以上的学员培训(学习、进修)登记表、考核登记表、结业登记(鉴定)表等材料。

8.职业(任职)资格材料: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或职业(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

9.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材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申(呈)报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等材料。

10.反映科研学术水平的材料: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的通知;遴选博士生导师简况表,博士后工作期满登记表;被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评选为专业拔尖人才的材料;科研工作及个人表现评定材料,著作、译著和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目录。

11.政审材料:上级批复、审查(复查、甄别)结论、调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本人对结论的意见、检查交待或情况说明材料;撤销原审查结论的材料;各类政审表。

12.更改(认定)姓名、民族、籍贯、国籍、入党入团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等材料:个人申请、组织审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上级批复;计算连续工龄审批材料等。

(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

(三)加入或退出民-主党派的材料。

14.表彰奖励材料: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于予以表彰、嘉奖、记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审批(呈)报表、先进事迹材料;撤销奖励的有关材料等。

15.涉纪涉法材料:处分决定,免予处分的意见,上级批复,核实(调查、复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本人对处分决定意见、检查、交待及情况说明材料;解除(变更、撤销)处分材料;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法院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限制人身自由、没收违法所得、收缴非法财物、追缴违法所得等的行政处理决定。

16.招录、聘用材料:录(聘)用审批(备案)表;选调生登记表及审批材料,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登记表;应征入伍登记表,招工审批表;取消录用、解聘材料。

17.任免、调动、授衔、军人转业(复原)安置、退(离)休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及相应的考察材料;干部试用期满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干部调动审批材料;援藏、援疆、挂职锻炼登记(推荐)表;授予(晋升)军(警)衔、海关关衔、法官和检察官等级审批表;军人转业(复原)审批表;退(离)休审批表等材料。

18.辞职、辞退、罢免材料:自愿辞职、引咎辞职的个人申请、同意辞职决定等材料,责令辞职的决定,对责令辞职决定不服的申诉材料、复议决定;辞退公务员审批表、辞退决定材料;罢免材料。

19.工资、待遇材料:新增人员工资审批表、转正定级审批表,工资变动(套改)表、提职晋级和奖励工资审批表或工资变动登记表,工资停发(恢复)通知单;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材料;解决待遇问题的审批材料。

19.出国(境)材料:因公出国(境)审批表,在国(境)外表现情况或鉴定等材料;外国永久居留证、港澳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

21.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代表会议,民-主党派代表会议形成的材料:委员当选通知或证明材料,委员简历;代表登记表。

22.健康检查和处理工伤事故材料:录用体检表,反映严重慢性病、身体残疾的体检表;工伤致残诊断书,确定致残等级材料。

23.治丧材料:生平,非正常死亡调查报告等材料。

24.干部人事档案报送、审核工作材料:干部人事档案报送单;干部人事档案有关情况说明等材料。

25.其他材料: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派遣证),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公务员申诉处理决定书(再申诉处理决定书、复核决定),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等有参考价值的材料。

注:查看本文相关详情请搜索进入安徽人事资料网然后站内搜索人事档案的归档范围。

实用档案归档申请书大全【第二篇】

档案是组织运作中重要的资产,它记录了公司的历史和发展过程,对于提高组织效率和保障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而档案归档是对这些文件进行整理、分类和保存的一项工作。在长期的档案归档工作中,我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

第二段:准备工作的重要性。

在进行档案归档之前,充分的准备工作是必不可少的。首先,要制定详细的归档方案,包括文件的分类标准、归档的流程和方法等。其次,要清理和整理档案,及时处理无用文件和冗余资料,确保归档工作的高效进行。最后,要做好档案保管设施的准备,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可持续保存。

第三段:分类标准的合理性。

档案归档的关键是分类,而分类标准的合理性直接影响到归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一般来说,可以按照内容、形式和用途等多个维度进行分类。并且应根据组织特点制定具体的分类标准,确保档案的整理和查找方便、快捷。在制定和执行分类标准时,要充分考虑到档案的价值和利用需求,以便为组织提供更好的支持和服务。

第四段:档案的安全保护。

档案的安全保护是档案归档工作的重要内容。首先,要建立完善的档案保管制度,明确档案的管理责任和权限,并严格执行。其次,要加强档案的物理、电子安全措施,例如档案室的进出管理、文件的密封和密码保护等。此外,要加强档案的备份和灾难恢复措施,以防止档案意外丢失或毁损,确保档案的可持续保存。

第五段:档案的高效利用。

档案归档工作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档案的高效利用。在档案归档中,要确保归档文件的整齐有序,便于信息检索和使用。同时,要建立档案的查询和借阅机制,为需要档案资料的相关人员提供便利。此外,可以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将部分档案数字化,提高档案的可读性和传播性,促进档案的更广泛利用。

总结:

档案归档工作是组织运作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其重要性不容忽视。在档案归档的过程中,准备工作的重要性、分类标准的合理性、档案的安全保护以及档案的高效利用都是需要重点关注的方面。通过不断总结和实践,可以更好地提高档案归档工作的质量和效益,为组织的发展和决策提供更好的支持。

实用档案归档申请书大全【第三篇】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是组织人事部门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做好干部工作的基本前提。加强干部人事档案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干部人事档案在实际工作的作用,是干部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做得好不好,直接影响到干部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同时也是衡量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单位干部工作水平的标志之一。结合实际,本人认为要做好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必须做到“四抓四到位”。

一、抓关键,领导重视到位。

长期以来,由于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是一项内部性、保密性很强的工作,是一项并不引人注目、默默无闻的工作,因此,有些领导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不够重视,存在着一些认识误区。一是无关紧要的思想。认为现在使用干部重在现实表现,干部档案没有多大作用;二是无需亲为的思想。认为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就是简单的收存材料,是干部档案工作人员的事情,不需要领导亲自抓;三是一般应付的思想。虽然口头上讲干部档案工作的重要性,但在实际工作中并不够重视,认为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没有火烧眉毛的事,只要“守好摊”,干部人事档案不丢失,能应付外调、查档就行了。

由于思想认识不高,在实际工作中就存在着:1、管档人员配备不到位,没有按规定比例配备工作人员;2、投入不够,基础设施配套不到位,保管条件落后;3、档案人员队伍不稳定,变化比较大;4、干部人事档案人员政治、经济待遇不高等。这些问题既影响了干部档案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又影响了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的工作水平。因此,要做好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就必须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督促检查,使各级领导进一步提高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档案意识,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关心管档人员的政治、生活待遇,重视干部人事档案的基础工作,从而从整体上提高干部档案管理工作的水平。

二、抓规范,基础工作到位。

维护干部人事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是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和重要内容,涉及到贯彻落实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它直接关系到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的评价、培养和使用,关系到每个干部的切身利益和政治前途。因此,对档案管理的基础工作,一定要加以规范。但在档案管理的实际工作中,仍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一是档案材料收集不齐全,没有注意收集干部档案中必备的材料,造成档案的材料流失。二是鉴别不准确,把不应归档、手续不完备和有问题的材料归入了干部档案中,损害了档案的真实性;三是整理不及时,对收集来的档案材料没有按规定及时整理归入档案,导致无序管理;四基础设施不配套,档案保管环境恶劣,影响了档案使用;五是制度不到位,材料的转入、转出、档案的查(借)阅等手续不按规定履行,档案管理混乱。针对存在的这些问题,应坚持做到“四化”。一是收集归档程序化,建立健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归档制度,特别对于人事变动、工资调整等材料,应及时督促有关部门收集,并按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管档单位存档。二是鉴别整理规范化,严格按照《干部人事档案整理规范》规定,认真细致地鉴别、整理加工,该归档的归档,不该归档的予以剔除。三是设施建设标准化,按照档案管理基础设施建设的有关要求,配备标准的档案用品、微机和设备,使干部档案管理实际现代化;四是管理工作制度化,自觉执行档案管理的八项制度,使每项工作都制度化,保证管理工作井然有序地开展。

三、抓素质,队伍建设到位。

随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干部档案管理的手段也随之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变化,这就需要不断提高干部档案管理队伍的综合素质,做到知识化、年轻化、专业化,使档案管理工作既能继承和发扬老档案工作者的优良作风,又能根据工作的需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但在实际工作中,干部档案管理队伍建设有一些需要加强和改进的地方。一是人员配备比例不够,有的甚至没有明确管理人员,或者兼职人员主要精力不在档案管理上;二是管档人员整体素质不高,有的管档人员政治素质不高,工作原则性不强,业务不熟悉,工作不踏实,应付了事;三是部分人员工作不安心,由于一些政治、生活待遇没有落实,导致有些档案人员缺乏奉献精神,总想跳槽,影响了干部档案管理的质量。

面对存在的问题,应该通过抓管档人员的整体素质,来促进管档队伍的建设和提高。一是抓基础。各管档单位应该明确一名领导分管,同时按规定配备档案管理人员,而且必须是中共党员、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保证档案员的素质。兼职人员不可兼职过多,应以干部档案管理为主,保证管档人员的工作时间。二是抓培训。通过举办各种不同层次、类型的档案人员培训班,来更新观念、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同时,鼓励档案人员不断地学习干部档案管理工作的方针和政策,提高政治素质,增强原则性。三是抓待遇的落实。一方面重视档案管理人员劳动保护工作,督促管档单位落实有关经济待遇;另一方面,从政治上关心管档干部的培养和成长。通过一系列措施,从整体上提高干部档案管理队伍的综合素质,提高干部档案的管理水平。

实用档案归档申请书大全【第四篇】

第一条根据邮电部《邮电文书立卷归档办法》为加强本公司文书立卷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按年度立卷,本单位内部机构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都要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分别立卷归档。

第三条公文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员应保证经办文件的系统完整(公文上的各种附件一律不准抽存)。结案后及时交专(兼)职文书人员归档。工作变动或因故离职时应将经办的文件材料向接办人员交接清楚,不得擅自带走或销毁。

第四条坚持部门收集、管理文件材料制度。各部门均应指定专(兼)职文书人员,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文件材料,并保持相对稳定。人员变动应及时通知档案室。

第五条凡本公司缮印发出的公文(含定稿和两份打印的正件与附件、批复请示、转发文件含被转发的原件)一律由办公室统一收集管理。

第六条一项工作由几个部门参与办理,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主办部门收集归卷。会议文件由会议主办部门收集归卷。

1、公司工作人员外出学习、考察、调查研究、参加上级机关召开的会议等公务活动的相关人员核报差旅费时,必须将会议的主要文件资料向档案室办理归档手续、档案室签字认可后财务部门才给予核报差旅费。

2、本公司召开会议,由会议主办部门指定专人将会议材料、声像档案等向档案室办理归档手续,档案室签字认可后财务部门才给予报会议费用。

第七条各部门专(兼)职文书的职责:

1、了解本部门的工作业务,掌握本部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收集管理本部门的文件材料。

2、认真执行平时归档制度,对本部门承办的文件材料及时收集归卷,每年的三月份前应将归档文件材料归档完毕,并向档案室办好交接签收手续。

3、承办人员借用文件材料时,应积极地提供利用,做好服务工作,并办理临时借用文件材料登记手续。

第八条重要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的通知、报告、决议、总结、领导人讲话、典型发言、会议简报、会议记录等。

第九条上级机关发来的与本公司有关的决定、决议、指示、命令、条例、规定、计划等文件材料。

第十条本公司对外的正式发文与有关单位来往的文书。

第十一条本公司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

第十二条本公司反映主要职能活动的报告、总结。

第十三条本公司的'各种工作计划、总结、报告、请示、批复、会议记录、统计报表及简报。

第十四条信访工作材料。

第壹拾伍条本公司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等文件材料。

第壹拾陆条本公司干部任免的文件材料以及关于职工奖励、处分的文件材料。

第十七条本公司职工劳动、工资、福利方面的文件材料。

第十八条本公司的历史沿革、大事记及反映本公司重要活动的剪报、照片、录音、录像等。

第十九条各部门都要建立健全平时归卷制度。对处理完毕或批存的文件材料,由专(兼)职文书集中统一保管。

第二十条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的业务范围及当年工作任务,编制平时文件材料归卷使用的”案卷类目”。”案卷类目”的条款必须简明确切,并编上条款号。

第二十一条公文承办人员应及时将办理完毕或经领导人员批存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加以整理,送交本部门专(兼)职文书归卷。

第二十二条专(兼)职文书人员应及时将已归卷的文件材料,按照”案卷类目”条款,放入平时保存文件卷夹内”对号入座”,并在收发文登记薄上注明。

第二十三条为统一立卷规范,保证案卷质量,立卷工作由相关部室兼职档案员配合,档案室文书档案员负责组卷、编目。

第二十四条案卷质量总的要求是: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的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二十五条归档的文件材料种数、份数以及每份文件的页数均应齐全完整。

第二十六条在归档的文件材料中,应将每份文件的正件与附件、印件与定稿、请示与批复、转发文件与原件、多种文字形成的同一文件,分别立在一起,不得分开,文电应合一立卷;绝密文电单独立卷,少数普通文电如果与绝密文有密切联系,也可随同绝密文电立卷。

第二十七条不同年度的文件一般不得放在一起立卷,但跨年度的请示与批复,放在复文年立卷;没有复文的,放在请示年立卷;跨年度的规划放在针对的第一年立卷;跨年度的总结放在针对的最后一年立卷;跨年度的会议文件放在会议开幕年,其它文件的立卷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卷内文件材料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排列,密不可分的文件材料应依序排列在一起,即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其它文件材料依其形成规律或特点,应保持文件之间的密切联系并进行系统的排列。

第二十九条卷内文件材料应按非列顺序,依次编写页号。装订的案卷应统一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打印页号。

第三十条永久、长期和短期案卷必须按规定的格式逐件填写卷内文件目录。填写的字亦要工整。卷内目录放在卷首。

第三十一条有关卷内文件材料的情况说明,都应逐项填写在备考表内。若无情况可说明,也应将立卷入、检查人的姓名和时期填上以示负责。备考表应置卷尾。

第三十二条案卷封面,应逐项按规定用毛笔或钢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晰。

第三十三条案卷的装订和案卷各部分的排列格式:

案卷装订。装订前,卷内文件材料要去掉金属物,对破坏的文件材料应按裱糊技术要求托裱,字迹已扩散的应复制并与原件一并立卷,案卷应用三孔一线封底打活结的方法装订。

第三十四条案卷各部分的排列格式:软卷封面(含卷内文件目录)一文件一封底(含备考表),以案卷号排列次序装入卷盒,置于档案柜内保存。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实用档案归档申请书大全【第五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确保为公道正派地选人用人提供真实、全面的档案信息,为维护干部的合法权益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遵循真实、全面、及时、规范的原则,重点收集反映干部自然情况和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材料,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组织工作的需要,不断充实完善干部人事档案的内容。

第三条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组织人事等工作的政策、规定。收集归档工作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监督。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

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归档范围

第五条 履历材料:履历表和属于履历性质的登记表等材料。

第六条 自传材料:自传和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第七条 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报告表等材料。

第八条 考察、考核、鉴定材料:考察材料;在重大政治事件、突发事件和重大任务中的表现材料;定期考核材料,年度考核登记表,援藏、援疆、挂职锻炼等考核材料;工作调动、转业等鉴定材料;后备干部登记表(提拔使用后归档)等材料。

第九条 审计材料: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第十条 学历学位材料:高中毕业生登记表;中专毕业生登记表;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党校、军队院校报考登记表,入学考试各科成绩表,研究生推免生登记表,专家推荐表;学生(学员、学籍)登记表,学习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授予学位的材料,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党校学历证明;选拔留学生审查登记表等参加出国(境)学习和中外合作办学学习的有关材料;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授权单位出具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认证材料等。

第十一条 培训材料:为期两个月以上的学员培训(学习、进修)登记表、考核登记表、结业登记(鉴定)表等材料。

第十二条 职业(任职)资格材料: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或职业(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

第十三条 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材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申(呈)报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等材料。

第十四条 反映科研学术水平的材料: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的通知;遴选博士生导师简况表;博士后工作期满登记表;被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评选为专业拔尖人才的材料;科研工作及个人表现评定材料,业务考绩材料;创造发明、科研成果鉴定材料,著作、译著和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目录。

第十五条 政审材料:上级批复、审查(复查、甄别)结论、调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本人对结论的意见、检查交待或情况说明材料;撤销原审查结论的材料;各类政审表。

第十六条 更改(认定)姓名、民族、籍贯、国籍、入党入团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等材料:个人申请、组织审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上级批复;计算连续工龄审批材料等。

第十七条 党、团组织建设工作中形成的材料:

(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

(三)加入或退出民-主党派的材料。

第十八条 表彰奖励材料: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予以表彰、嘉奖、记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审批(呈报)表、先进人物登记(推荐、审批)表、先进事迹材料;撤销奖励的有关材料等。

第十九条 涉纪涉法材料:处分决定,免予处分的意见,上级批复,核实(调查、复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检查、交待及情况说明材料;解除(变更、撤销)处分的材料;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法院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限制人身自由、没收违法所得、收缴非法财物、追缴违法所得等的行政处理决定等。

第二十条 招录、聘用材料:录(聘)用审批(备案)表;选调生登记表及审批材料,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登记表;应征入伍登记表,招工审批表;取消录用、解聘材料。

第二十一条 任免、调动、授衔、军人转业(复员)安置、退(离)休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及相应考察材料;干部试用期满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干部调动审批材料;援藏、援疆、挂职锻炼登记(推荐)表;授予(晋升)军(警)衔、海关关衔、法官和检察官等级审批表;军人转业(复员)审批表;退(离)休审批表等材料。

第二十二条 辞职、辞退、罢免材料:自愿辞职、引咎辞职的个人申请、同意辞职决定等材料,责令辞职的决定,对责令辞职决定不服的申诉材料、复议决定;辞退公务员审批表、辞退决定材料;罢免材料。

第二十三条 工资、待遇材料:新增人员工资审批表、转正定级审批表,工资变动(套改)表、提职晋级和奖励工资审批表或工资变动登记表,工资停发(恢复)通知单;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材料;解决待遇问题的审批材料。

第二十四条 出国(境)材料:因公出国(境)审批表,在国(境)外表现情况或鉴定等材料;外国永久居留证、港澳居民身份证等的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代表会议,民-主党派代表会议形成的材料:委员当选通知或证明材料,委员简历;代表登记表等。

第二十六条 健康检查和处理工伤事故材料:录用体检表,反映严重慢性病、身体残疾的体检表;工伤致残诊断书,确定致残等级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 治丧材料:生平,非正常死亡调查报告等材料。

第二十八条 干部人事档案报送、审核工作材料:干部人事档案报送单;干部人事档案有关情况说明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 其他材料: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派遣证),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公务员申诉处理决定书(再申诉处理决定书、复核决定),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等有参考价值的材料。

第三章 收集归档要求

第三十条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制作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建立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机制,在材料形成之日起一个月内按要求送交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并履行移交手续。

第三十一条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联系制度,及时掌握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信息,主动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干部本人和其他有关方面收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第三十二条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必须严格审核归档材料,重点审核归档材料是否办理完毕,是否对象明确、齐全完整、文字清楚、内容真实、填写规范、手续完备。

第三十三条 成套材料必须头尾完整,缺少的档案材料应当进行登记并及时收集补充。

第三十四条 归档材料填写不规范,手续不完备,或材料上的姓名、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和入党时间等与档案记载不一致的,材料形成部门应当重新制作,补办手续,或者由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人事)部门审改(或出具组织说明)并加盖公章。

第三十五条 归档材料一般应当为原件。证书、证件等特殊情况需用复印件存档的,必须注明复制时间,并加盖材料制作单位公章或干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公章。

第三十六条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载体使用16开型(长260毫米,宽184毫米)或国际标准a4型(长297毫米,宽210毫米)的公文用纸,材料左边应当留有20—25毫米装订边,字迹材料应当符合档案保护要求。

第三十七条 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必须在接收之日起一个月内放入本人档案,一年内整理归档。

第四章 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的监督和检查,严肃纪律、严格管理,确保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有序进行。

第三十九条 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中,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和干部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以任何借口涂改、伪造档案材料。

(二)不准将应归档材料据为已有或者拒绝、拖延归档。

(三)不准将本规定所列归档范围之外的材料擅自归档。

(四)不准将虚假材料和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归入档案。

(五)不准私自、指使或者允许他人抽取、撤换或销毁档案材料。

第四十条 对违反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纪律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其中,档案工作人员参与涂改、伪造档案材料的,要从严从重处理,并不得继续从事干部人事档案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1996年印发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同时废止。我部此前制定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注:查看本文相关详情请搜索进入安徽人事资料网然后站内搜索人事档案材料归档。

实用档案归档申请书大全【第六篇】

1、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单位和部门,应在材料形成后的半个月内,按照归档范围,及时报送干部人事档案主管部门归档,并形成送交制度,责任到人。

2、各单位(省直、市地)可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布置填写干部履历表或补充表(但事先应经组织部同意),写自传,做鉴定等,充实干部人事档案内容。

3、报送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必须内容真实,完整齐全,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否则,退回补办。

4、归档材料统一使用16开办公用纸,使用碳素墨水或兰黑墨水,用毛笔或钢笔填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及红色或纯蓝墨水和复写纸书写。干部人事档案正本存材料原件,副本可存复印件。

5、归档材料份数,目前要求一律一式两份。

6、报送时要填写:《干部人事档案材料转递通知单》或《干部人事档案零散材料移交表》,办理交接手续。

7、干部人事档案主管部门应与材料形成部门建立联系制度,主动收集。

8、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对接收的材料,要认真检查鉴别,发现材料残缺不全、内容不真实、手续不完备等,及时退还,并要求补办,经认真鉴别后再进行登记、归档。

9、对分享的“实用档案归档申请书大全精编8篇”,鉴别后及时归档入卷,不长期积压。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鉴别制度

l、凡分享的“实用档案归档申请书大全精编8篇”,未经鉴别,不得随意归档或擅自销毁。

2、鉴别工作分别在接收材料归档时和整理过程中进行。

3、鉴别要以有关文件规定为依据,严肃认真,确保真实、完整、精练、实用。

4、对不该归档的材料,要区别处理: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交文书档案或有关部门保存;属于本人应保存的材料、物品,退还本人。不宜退回的,交有关部门酌情处理;无保存价值的,按规定程序销毁。内容不完整、来源时间不明、残缺不全、手续不完备或字迹不清的材料,以及未做出结论的“敞口”材料交有关党组织处理后归档。

剔出材料,要认真登记,专人把关。不明白是否该归档的重要材料,要请示主管领导或上级部门。

5、经鉴别应销毁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要进行登记,经批准后,采取送指定地方化浆或焚烧的安全稳妥方法,予以销毁。两人监销。

干部人事档案整理工作制度

1、整理干部人事档案,事先要对缺少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进行补充收集,并备齐卷皮、目录纸、衬纸、切纸打孔机(缝纫机)等必备的物品和设备。

2、整理要做到:干部人事档案材料鉴别和分类准备、编排有序、目标清楚、装订整齐。

3、整档人员必须熟悉党的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和档案工作的专业知识,掌握整理干部人事档案的有关规定和基本方法、技能,认真负责地做好整理工作。

4、必须认真执行《档案法》、《保密法》、《干部档案工作例》等有关法规,严格遵守安全保密制度,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

5、现阶段,必须将新建的和所有现职干部人事档案,按新的《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彻底规范地整理一遍,零材料及时装订入卷。需转出的要特别重视,严格把关。

6、不得私自涂改、抽取或伪造档案材料。

7、不得擅自处理或销毁档案材料。按规定剔出的档案材料,必须认真登记,需销毁的材料,经主管领导批准按规定销毁。

8、在整档过程中,要切实做好防火和安全保密工作,整理室内严禁吸烟,严防丢失和泄露档案内容。

干部人事档案保管和安全保密制度

l、管理档案在1000卷以上的单位,应做到档案库房、阅览室、档案管理人员办公室“三室”分开;档案较少的单位应将档案库房与阅档、办公室“两室”分开;数量太少或不具备保管条件的,由上一级单位代管。

2、档案库房内设置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尘、防光、防高温等安全保护“六防”设施,不得出现电源明线和电闸。全部使用铁质档案柜,杜绝木质档案柜。严禁吸烟和带明火入内,杜绝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杂物、食品等。

3、经常检查库房内档案安全防护措施,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不准向无关人员谈论有关干部人事档案的内容,如有泄露或公布档案内容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5、严禁任何个人私自保存他人的档案。对伪造、涂改、销毁档案材料和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违反有关法规者,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6、严禁用电话索取或提供有关档案内容的信息。

7、严禁任何人携带档案材料进入公共和娱乐场所。

8、档案工作中形成的各种废纸不得乱仍,一律按保密纸销毁。

干部档案查(借)阅制度

1、查阅单位应填写《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按查阅干部档案材料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得凭借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查阅干部档案。

2、档案管理单位,要根据规定,确定是否提供和提供什么材料。

3、凡查阅干部档案,利用单位应派中共-党员干部到保管单位查阅室查阅。

4、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必须使用时,要说明理由,经过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限期归还,不得擅自转借他人。

5、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亲属的档案。

6、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撤换档案材料。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属于假公济私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处理。

7、借用、查阅档案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必须请示干部档案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复制(拍摄)。

干部人事档案转递制度

l、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在接到干部调动、任免通知后,一周内将应转出的干部人事档案整理好,转给新的干部人事档案主管部门。

2、县和相当于县以上的各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可直接相互转递干部人事档案。

3、转递干部人事档案,不得用平信、挂号、包裹等公开邮寄,必须严格密封,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没有机要交通的地方和单位,要选派政治可靠人员(两名)专门送取。严禁将干部人事档案交本人自带。

4、转出档案,保证齐全完整,转出时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

5、转递干部人事档案,必须按《转递干部档案材料通知单》所列项目认真填写,及时在《干部人事档案转出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建立转出干部人事档案卡片,并注销底册。

6、收到档案的单位,经核对无误后,要在回执上签字盖章及时返回,逾期未退者,转出单位要进行追查,以防丢失。

干部人事档案检查核对制度

1、每年要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进行一次彻底检查,包括:分享的“实用档案归档申请书大全精编8篇”,档案有无霉变、虫害现象,有无丢失、未转档案,各项规章制度是否齐全完善,措施是否得力,工作有无疏漏,有无隐患等,对查出的问题隐患及时解决、排除。

2、每年年底核对并更换一次档案底册。查对有无底册与档案不相符的情况,实管档案与应管档案是否一致,并查找原因,予以更正;统计出各类档案的数量,包括:现职、离退休、去世、转出、查借阅、接收、整理等。

3、平时根据需要包括在地震、水灾、火灾、被盗、发霉、虫变或怀疑丢失及管档人员更替时,及时检查核对,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汇报和处理。

4、检查核对后,结合全年工作,写出年度工作小结、问题改进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职责

1、 保管干部人事档案,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

2、 做好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整理工作

3、办理干部人事档案的查借阅和转递统计工作。

4、为有关部门提供干部的情况。

5、做好干部人事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6、定期向档案馆(室)移交死亡干部的档案。

7、登记干部职务、工资的变动情况。

8、办理文件保存与文书档案归档工:作。

9、有业务指导任务的,要调查研究和解决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规章制度,搞好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对本地区本系统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推广应用现代化管理技术。

10、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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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档案归档申请书大全【第七篇】

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着重收集反映职工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学识水平、工作业绩等材料,有效地为人事工作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一条在人事工作中形成的履历表、简历表、各类人员登记表等材料。

第二条自传和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第三条考察、考核干部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民-主评议干部的综合材料、组织审定的考察材料、定期考核材料、年度考核登记表、鉴定材料、后备干部登记表(提拔使用后归档)等材料。

第四条审计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主要涉及干部个人的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材料、离任审计考核材料。

第五条国民教育、成人教育(大中专)、党校、军队院校学生(学员)登记表、考生登记表、学习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鉴定表、授予学位的材料、学历证明书、培训结业成绩登记表、学习鉴定、学员思想小结(结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等材料。

第六条评审(考试)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登记表、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情况简表、业务自传、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套改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等材料。

第七条创造发明、科研成果鉴定材料、各种著作、译著和在重要刊物上发表的获奖论文或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等目录。

第八条政审工作中形成的材料:调查报告、审查结论、上级批复、本人对结论的意见、检查交待或情况说明材料、作为结论依据的调查证明、证据材料、甄别、复查结论(意见、决定)、调查报告、批复及有关的主要依据材料。

第九条更改姓名、民族、出生日期、国籍、入党入团时间、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个人申请、组织审查报告及所依据的证明材料、上级批复等材料。

第十条党、团组织建设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

(一)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已批准转正的)、入党申请书(1—2份系统、全面的)、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书、自传、综合性政审材料及有关的证明、考察材料、党员登记表、民-主评议党员组织意见、登记表;整党工作中不予登记的决定、组织意见;民-主评议党员中认定为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组织审批意见及主要事实的依据材料;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组织意见(记载组织意见的入党志愿书可收集归档);退-党材料。

(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申请书、团员登记表、优秀团员事迹材料、退团材料。

(三)加入民-主党派的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表彰奖励活动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有突出贡献优秀专家、国家科技奖(含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中国青年科技奖、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党、团员等审批(呈报)表、先进事迹材料、先进事迹登记表、立功、受勋、嘉奖、通报表扬等以及在其他工作中形成的表彰材料。

第十二条纪律检查、监察、法院和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处分决定、免予处分的意见、上级批复、核实(调查)报告、本人检查、交待、对处分决定的意见、撤消处分的有关材料、通报批评材料、法院判决书、复查甄别报告、决定(结论)、上级批复、离婚材料等。

第十三条干部任免、调动、军队干部专业安置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包括所附的考察、表现情况材料)、干部调动鉴定、组织审定的表现情况材料、考察材料、公务员过渡登记表、军队转业干部审批表、授予(晋升)军(警)衔审批表、转业鉴定、定级定工资材料、退(离)休审批表等材料。

第十四条考试录用和聘用干部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报考登记表和录用审批表、考察材料、聘用审批表和合同书、政审结论和有关证明材料、考核考察材料、续聘、解聘和辞退材料、辞职审批材料等。

第十五条办理工资、待遇等工作中形成的材料:转正定级审批表、各种工资变动审批表、登记表、提职晋级和奖励工资审批表、享受专家特殊津贴的呈报表、解决各种待遇问题的审批表、批复材料等。

第十六条办理出国(出境)审批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因公出国(出境)审批表、备案表、在国外表现情况材料或鉴定材料、因私出国(出境)审批表等材料。

第十七条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和工、青、妇等群众团体代表会、以及民-主党派代表会议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代表登记表、委员简历、政绩材料等。

第十八条健康检查和处理工伤事故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有严重慢性病、身体残疾的体检表、工伤致残诊断书、确定致残等级的有关材料、新录用干部体检表和毕业生分配工作体检表等材料。

第十九条办理丧事形成的有关材料:悼词、生平、报纸报道消息、讣告、非正常死亡的调查报告及遗书。

第二十条其他对考察了解使用干部有参考价值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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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档案归档申请书大全【第八篇】

第一条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文书,是实施行政处罚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了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机关执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等部门法律和行政处罚法等基础法律的基本职能,必须严格按照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文书立卷的要求,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二条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文书,根据案件办理年度、适用程序,坚持一案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一个案件从收案、结案到归档保管以及所有的法律文书和公文、函电,都使用收案时编定的案号。听证的案件另行编号。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文书,必须用钢笔或碳素笔书写、签发,由经办案件的股室负责整理立卷归档,归档前由案件主要承办人负责立卷质量的检查。

二、材料的收集。

第四条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收案以后,案件承办人员应立即着手收集本案有关的各种文书材料。在案件办结以后,要认真检查全案的文书材料是否收集齐全,发现法律手续不完备的,应及时补齐或补救,去掉与本案无关的材料,再行排列整理。

第五条卷内各种文书材料,一般只保存一份,重份的文书材料一律剔除。多余的处罚决定书,以备日后查考,可将其夹在已装订好的卷内。

来信来访人向有关部门投诉的信件或记录;(3)询问一般法律手续问题的来信来访;(4)没有参考价值的信封;(5)内容、地址不清的申诉信件;(6)确系精神病人的来信。上述各项由相关业务部门处理。

三、材料的排列。

第七条行政处罚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总的要求是,内部程序性文书按照倒序进行排列,证据性文书按照行政处罚程序的客观进程形成文书的时间自然顺序进行排列。

第八条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处罚决定书;(4)现场检查笔录、检验报告书、调查笔录等证据材料(按时间顺序排列);(5)行政处罚结案报告;(6)罚款上缴收据复印件;(7)备考表;(8)卷底。

第九条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处罚决定书(含没收物品凭证及清单);(4)行政处罚审批表;(5)案件调查终结报告;(6)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7)案件合议记录;(8)举报登记表或案件移送书;(9)立案申请表;(10)现场检查笔录、检验报告书等证据材料(按时间顺序排列);(11)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审批表;(12)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13)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4)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15)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包括已经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证据);(16)查封扣押物品清单;(17)行政处理通知书;(18)调查笔录等证据材料;(19)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20)解除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2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2)陈述申辩笔录(或者陈述申辩材料);(23)送达回证;(24)没收物品处理审批表;(25)没收物品处理清单;(26)延期缴纳罚没款审批表(延期缴纳罚没款申请书);(27)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法院裁定书及相关执行文件);(28)行政处罚结案报告;(29)罚没款上缴收据复印件;(30)备考表;(31)卷底。

(15)现场检查笔录、检验报告书等证据材料;(16)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审批表;(17)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18)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9)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20)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包括已经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证据);(21)查封扣押物品清单;(22)行政处理通知书;(23)调查笔录等证据材料;(24)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25)解除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26)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7)陈述申辩笔录;(28)送达回证;(29)没收物品处理审批表;(30)没收物品处理清单;(31)延期缴纳罚没款审批表;(32)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33)行政处罚结案报告;(34)罚没款上缴收据复印件;(35)备考表;(36)卷底。

第十一条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中没有列举的法律文书材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形成的顺序排列。

第十二条行政处罚案件文书材料为一卷装订,不分立正。

卷、副卷。但是,案件合议记录、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审批表等内部形成的'材料,未经局长批准不得向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提供。

四、立卷编目。

第十三条一个案件的文书材料经过系统排列后,要逐张编。

号。卷宗封面、卷内目录、卷底、备考表不编页码。页码编在右上角,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字体要整齐、清楚。

第十四条卷内目录应按卷内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标明起止页码,字迹要工整、清晰。

第十五条卷宗封面所列的各个项目,用毛笔或钢笔逐项填写齐全,书写工整。其中结案日期填写处罚决定履行完毕日期。

五、卷宗装订。

第十六条装订前要做好处罚文书材料的检查。对破损或褪色的材料,应当进行修补和复制。装订部位过窄或有字迹的材料,要用纸加衬边。纸面过小的书写材料,可加贴衬纸。纸张大于卷面的材料,按卷宗大小折叠整齐。对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抄件。外文材料应当译成中文附在后面。药品包装等原始证据材料,加贴衬纸,展开平放,并有当事人签字。需要附卷的信封要打开平放,邮票不要起掉。材料上的全部金属物都要剔除干净。

第十七条一个案件的文书材料,每卷以二百张为限,超过时应按形成的顺序分册订卷。

第十八条卷宗必须用线绳三眼至五眼装订牢固,不要漏订。长度应在十八公分左右。

第十九条卷宗装订以后,应检查文件材料有无漏订现象,然后在卷底装订线上贴上封纸,并用案件承办人员名章加盖骑缝。

六、归档。

第二十条案件结案以后应在一个季度内归档。凡立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重新整理。提出保管期限意见后,向本机关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并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一条归档的录音带、录像带、影片等声像档案,应在每盘上注明当事人的姓名、案由、案号,承办单位、录制人、录制时间、录制内容,并按形成顺序,逐盘登记造册归档。

第二十二条归档的证物,凡是能够附卷保存的,应装订入卷。不能附卷保存的,可拍照附卷,证物另行保管,待诉讼期满后,经领导批准可将不能附卷保存的证物销毁或处理。

第二十三条已归档的行政处罚卷宗,不得从卷内抽取材料。需要增添文书材料时,必须征得档案管理人员同意,按立卷要求办理,以保证卷宗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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