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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强制执行申请书【优推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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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强制执行申请书【第一篇】

申请人:xxx男汉族1952年11月生。农民。现住北林区xx村。

申请人认为北林区人民法院(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明,属于错判。但此为再审解决的问题。申请人(xxx)就本案所谓权利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提出如下终止执行意见:

一、上诉期间达成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在程序与实体上表明原告(xxx)失去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申请人(xxx)不服北林区人民法院(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因双方达成协议,其协议内容为“原告与被告建筑合同纠纷一案,现经原告人xxx与被告xxx协商,上诉人撤诉,原告人不申请执行(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书。双方拿原始证据(收据、合同)去起诉欠款人张勇,双方是真实意思表示,共同遵照履行要不回来,xxx可继续上诉。”该协议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许上诉人xxx撤回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xx)绥中法民一终第263号民事裁定书。

1、双方达成的协议真实有效。该协议产生不是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的,其产生的时间、地点的特殊性,决定其真实、合法、有效。业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确认。

该协议产生的时间是上诉期间,其地点是在中级人民法院。并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定合法有效。民诉意见190条规定:“在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的,不应撤诉。”反过来讲,准予撤诉就是没有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确定为合法有效。

2、民事诉讼是公权利介入私权利,评价私权利的过程。其在诉讼中确定的权利义务,如权利人主张此权利,义务人就必须履行此权利,否则公权力介入将强制执行。但如权利人放弃诉讼中确定的权利,义务人则不须履行,如判决后义务人没有履行义务,权利人在申请执行有效期间内没有申请法院执行或明确告知不申请执行,放弃此项权利,此案就此了结,法院依不告不理原则,不可能在没有申请人的申请的情况下强制执行。

本案虽然一审判决确定了权利人的权益,但双方已在上诉时达成“上诉人(xxx)撤诉,原告(xxx)不申请执行(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书。”协议。协议确定了原告人(xxx)不申请执行(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书。是原告人(xxx)以书面的形式表示放弃(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书对其赋予的权利。申请人(xxx)既然放弃了申请的权利,人民法院在程序上就不能再接受其申请,从而起动强制执行程序。

3、民法从法理上说是私法,权利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益。现在上诉阶段原告人xxx与被告xxx协商,“双方拿原始证据(收据、合同)去起诉欠款人张勇,双方是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人xxx这一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对被告xxx法院确定的权利的一种变更处分。处分的结果是不再向被告xxx主张权利,而向实际欠款人张勇主张权利。这一改变是实体上改变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从而免除了被告人责任。人民法院在被告人责任由原告免除后,不是义务主体情况下,不能强制执行被告人(xxx)。

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协议的审查认定真实、合法、有效。使一审法院执行局接受执行申请失去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止:(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依民诉意见190条规定允许撤诉行为不是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该协议标的所指向的就是原告人(xxx)不申请执行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决书。二审法院审查准许撤回上诉的行为时,对一审判决效力和不执行一审判决目的是否正当性必须进行审查。该协议是不申请执行一审判决,且协议不存在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撤回上诉没有违背当事人的处分权力,因此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在审查时确认了双方在上诉期间达成的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就是说原告人(xxx)不申请执行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决书是经中级人民法院确认的。其中级人民法院的确认可以认为是对原法律文书的撤销,也可认为是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止执行的其他情形。符合《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反之,如果认为中级人民法院的准许撤回上诉,对协议的内容“原告人(xxx)不申请执行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决书”的审查,不是对一审的撤销或对执行终结的认可,那么中级人民法院的准许撤回上诉的裁定就是错误的,中级法院就不能准许撤诉,只能继续审理或调解。

综上: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xx)绥中法民一终第263号民事裁定书。确认了(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书权利人不能申请执行。原告(xxx)与申请人(xxx)签定的协议,原告(xxx)放弃了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本案应当终止执行。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xx年9月7日。

环保强制执行申请书【第二篇】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单位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通讯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xx代理人(写明姓名、所在单位及通讯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xx代理人(写明姓名、所在单位及通讯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通讯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xx代理人(写明姓名、所在单位及通讯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xx代理人(写明姓名、所在单位及通讯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因xx一案的法律文书业已生效(详见附件)。被执行人拒绝遵照履行(或被执行人尚有部分没有履行)。为此,申请你院予以强制执行。

请求事项(以下列项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选择填写):

一、请求执行 (写明生效法律文书及制作机关、案由和案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尚未履行的债务xx元。

二、请求执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xx元(暂计算到xxxx年xx月xx日止)。

三、请求交付财产(写明财产的名称、数量等)。

四、请求完成行为。

五、其他请求。

1.申请执行人有效证件复印件x份。

2.代理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x份及身份证复印件x份。

4.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其他文件x份。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代理人:xxx 。

20xx年xx月xx日。

(签名或印章)申请执行。

环保强制执行申请书【第三篇】

申请请求:

二、要求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三、本案的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案件,___人民法院作出(20___)豫14__民初___号判决书,裁判文书生效之后,被申请人未履行还款义务,影响了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严肃性,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使申请人的权益得以实现,现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人:

时间:

环保强制执行申请书【第四篇】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该公司总经理。

1、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强制执行措施;

2、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账户的查封冻结措施;

申请事由:

贵院受理的申请人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多次协商,已于20年月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于申请日前履行了《执行和解协议》中的第二项约定。为不影响被申请人的正常经营,鼓励被申请人积极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解除以上强制执行措施。望予以批准。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年月日。

环保强制执行申请书【第五篇】

负责人:职务:厅长。

被申请人:贞丰县xx高家岩煤矿。

地址:贞丰县xx窑上村。

投资人:杨xx。

联系人:杨xx联系电话:xx。

杨xx联系电话:xx。

案由:20xx年1月8日,贵州省环境监察局联合黔西南州环境监察局、贞丰县环境保护局依法对被申请人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被申请人存在如下环境违法行为:(一)年产15万吨原煤开采和洗煤生产线项目未经环保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并已建成投产;(二)经黔西南州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结果显示其外排废水ph值、cod、nh3-n、fe等因子浓度超标;(三)未按照省环保厅、省公安厅联合挂牌督办以及黔西南州环保局限期治理文件要求按期完成挂牌督办和限期治理任务。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16条、第38条和第17条之相关规定,申请人依法对被申请人进行了立案查处,并依据《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第54条和第56条之相关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罚款十三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0xx年4月21日向被申请人下达了《贵州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决定书》(黔环罚字[20xx]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过委托贞丰县环境保护局于20xx年5月6日送达被申请人签收。

申请事项: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于20xx年5月16日以经济困难为由,向申请人递交书面申请,要求分期和延期缴纳罚款,经申请人研究讨论后,同意被申请人分期和延期缴纳罚款,但要求被申请人分两期分别在20xx年6月20日前和20xx年8月20日前缴纳六万元和七万元罚款到指定账户,被申请人于20xx年7月2日缴纳了先期六万元罚款后,余下的罚款迟迟未缴纳,也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相关规定,于20xx年12月9日向被申请人下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黔环罚催告字[20xx]05号),要求被申请人按要求履行《贵州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决定书》(黔环罚字[20xx]03号)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通过委托贞丰县环境保护局于20xx年12月15日送达被申请人签收,被申请人收到《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于1月15日缴纳了三万元罚款后,至今仍有四万元罚款未缴纳。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相关规定,特申请贵庭强制执行对被申请人的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至今未履行的行政处罚罚款本金四万元整;。

2、逾期履行处罚的加处罚款七万元整。

执行罚款收缴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贵阳市云岩支行。

地址:贵阳市延安中路48号。

户名:贵州省财政厅。

账号:xx。

此致

xx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

申请人:

20xx年xx月x日。

拓展阅读。

企业违法建设,环保总局依法处罚。8月,浙江省海宁市龙洲印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洲公司)一台锅炉和两台发电机组,在环保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的情况下,擅自建成并于当年年底投入使用。经过调查和告知程序后,11月23日,国家环保总局对龙洲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立即停止锅炉和发电机组的生产运行,并于月4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此公司。龙洲公司于当日致函国家环保总局,表示“于即日起对锅炉和发电机组实施停运”。

后续督察发现违规,国家环保总局申请法院执行。3月28日,国家环保总局执法人员在后续督察过程时发现,龙洲公司并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尚有一台发电机组仍在违法生产。

4月24日,鉴于龙洲公司在收到国家环保总局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间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法院起诉,又未完全履行处罚决定,国家环保总局提出了《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责令龙州公司余发电机组停止生产”的行政处罚。

法院裁定执行,企业立即停产。海宁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于6月5日做出《行政裁定书》,对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责令发电机组停止生产”的行政处罚,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于当日送达龙洲公司。经法院执行,龙洲公司发电机组于同日完全停止生产。法院于当日致函国家环保总局,通知行政处罚执行完毕。

一起前后近3年的环境违法案,经法院当日裁定,当日送达,并当日执行完毕。究其原委,违法企业慑于国家司法机关的强制性手段,无疑是主要因素。这也给各级环保部门以重要启示,应当熟悉和善于运用申请法院执行的基本程序,充分发挥司法强制手段对于环境行政执法的保障作用。

二、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环境行政行为种类。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等规定,环保部门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主要有以下环境行政行为:。

(一)环境行政处罚决定。这是环保部门最需要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按照现行环境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除警告外,环保部门经常性实施的行政处罚主要包括12种具体形式:(1)罚款;(2)责令停止建设;(3)责令停止试生产;(4)责令停止生产;(5)责令停产;(6)责令停业或者责令关闭;(7)责令停止使用;(8)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9)没收;(10)责令拆除或者限期拆除;(11)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12)吊销环评资质证书或者降低资质等级。

(二)环境行政收费决定。根据有关环境法律、法规和标准,环保部门具有征收排污费的权利。如果排污单位和个人拒绝或者拖延缴纳排污费,环保部门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征收。

(三)环境行政强制措施。环保部门依法享有部分行政强制权力。如《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生活饮用水源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下,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强制性的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减少或停止排放污染物。”如果有关排污单位拒不执行强制性措施,环保部门还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环境行政复议决定。按照《行政复议法》,如果环保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经过行政复议,但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环保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行政行为”共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命令、行政复议、行政撤销、行政检查、行政征收等27个种类。理论上,这些行政行为都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应当符合的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和《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等规定,环保部门申请法院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7个条件:(1)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2)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3)申请人是做出此具体行政行为的环保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4)被申请人是此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5)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环保部门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7)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环保部门申请法院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提交4方面材料:(1)申请执行书,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2)据以执行的环境行政法律文书副本;(3)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如有关证据;(4)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如环保部门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的,应当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五、何时申请、向谁申请。

环保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在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强制执行的管辖分为两种情况:(1)环保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应向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2)如果执行对象为不动产(如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必须说明的是,环保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缴纳申请执行的费用。

六、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的执行措施。

人民法院受理环保部门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将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做出裁定。裁定准予执行申请后,法院将分别申请的内容采取不同措施。

(一)对于罚款、排污费等金钱给付义务。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后,将首先通知环境违法单位主动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2)有权冻结、划拨其存款;(3)扣留、提取其收入;(4)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财产;(5)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二)对于停产、停业等指定的行为。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后,将首先通知环境违法单位主动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执行;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的,法院将委托他人完成,但费用应由被执行人承担。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排污单位或者其他环境违法行为人如果拒不履行强制执行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和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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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强制执行申请书【第六篇】

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职务: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纠纷一案,经市人民法院(2000)朝经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货款人民币元二。但被申请人至今拒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申请你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签定协议书,协议约定,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在北京西部区域内的分销商负责申请人的销售。19xx年6月至11月期间,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了价值人民币xx万元的洗涤用品,被申请人收货后于1月9日、17日、18日退给申请人元的货物,12月2日,被申请人支付货款五万元。另外,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返利六万七千六百零一元九角四分、支付被申请人代垫陈列费三万八千八百三十元、扣除残损七万六千一百三十元三角七分,被申请人实欠申请人货款二十一万五千八百一十四元二角五分。故申请人起诉至你院,经你院判决: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货款人民币二十一万五千八百一十四元二角五分。但被申请人至今拒不执行。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上述请求,请予以支持。

申请人:

xxxx年xx月xx日。

环保强制执行申请书【第七篇】

职务:经理。

电话:xxx。

被执行人:北京绿顿乳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宏大工业区内。

法定代表人:陶友谊。

职务:董事长。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由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该判决确定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

3.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作出(20xx)顺民初字第6797号民事判决,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五万九千八百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二oo七年七月一日至二oo七年七月三十日的利息为二百九十一元五角三分,自二oo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四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现该判决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之规定提出以上请求,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申请人:依玛士(上海)。

标码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环保强制执行申请书【第八篇】

负责人:______职务:经理电话:________________。

被执行人: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职务:董事长。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由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该判决确定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

3.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作出(____)顺民初字第67____号民事判决,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五万九千八百元并支付利息损失(__年七月一日至__年七月三十日的利息为二百九十一元五角三分,自__年七月三十一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四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现该判决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根据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第207条之规定提出以上请求,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此致

____法院。

申请人:

____________北京分公司。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____)顺民初字第67____号生效判决书壹份。

环保强制执行申请书【第九篇】

合同编号:

参与分配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执行人:xx,男/女,身份证号,地址,电话。

申请事项:

申请参与被申请人财产分配,分配依据为:

1、被申请执行人应支付金额。

2、被申请执行人双倍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以上金额共计:xxx。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纠纷一案,经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后,于xxxx年xx月xx日做出x民事判决书(或其他法律文书)。因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判决,申请人已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92条:“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该执行法院应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说明执行情况。”申请人特通过贵院申请参与分配,以实现申请人合法的请求。

此致

敬礼!

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xxxx

20xx年xx年xx日

环保强制执行申请书【第十篇】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根据:

(**)民字第**号民事调解书。

申请执行事项:

一、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本息合计**元;

二、从*年*月*日起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

三、诉讼费*元和申请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申请执行理由:

**人民法院(**)泰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因此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此致

**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此致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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