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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条例(通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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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条例【第一篇】

为提高全村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力、保障实行村民自治,促进全村的安定团结和三个文明建设,根据法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征求村民和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制定本村规民。

第一章村民及村组织结构

第一条凡户口在本村的人均属本村村民,其社会地位一律平等。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条村民代表以村民小组为选举单位,由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每届任期为三年。

第三条村民代表会有村民委员会召集,每年不少于两次,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汇报有关行政管理、农业承包管理、资产经营和企业管理、财务管理等工作报告,讨论决定本村重大事项。

第四条根据村民会议授权,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一)本村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报告;

(二)本年度财务收支予决算报告;

(三)重大建设项目和大宗开支;

(四)集体资产经营的重大决策及收益情况;

五)修改和完善村规民约;

(六)其他需要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它对全村村民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村民委员会应即使向镇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协助镇人民政府完成各项任务。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按上级有关规定建立村务公开制度。公开内容做到真实,即使,村民对公开事项提出的意见应即使予以答复。

第二章经济合同和企业等方面管理

第八条股份制企业和个私企业是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村民委员会应积极支持其健康发展,并为企业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第九条企业必须合法经营,依法纳税金,应积极主动交纳村及上级部门规定的有关应交款项。

第十条村经济合作社和农户每年签订经济承包合同,并严格履行。村民应自觉完成农业税和村公益事业资金和排灌费等服务性款项。

第三章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村建立民主理财小组,按月对村的财务收支进行民主理财活动,对原始凭证逐章审查,并将理财情况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村建立财务预决算制度。

(一)年初由村三套班子对当年的收入、支出、主要资金使用等项目作出预算,编制计划、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二)年中由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代表会议汇报半年来财务收支执行情况。必要是,可提请村民代表会议对年初的财务预算作适当的调整。

(三)年终进行收支预算,并在村民代表会议上报告全年收支情况。

(四)各种预领款,领款人须填写领款单。包明用途经社长审批后,出纳方可付款。出差回来或业务结束后须在七天内结清。

(五)会计出纳每月结帐一次,核对现金和存款。

第四章土地管理

第十三条本村土地,除法律规定属国家以外,均属村集体所有。各农户对承包田、自留地、宅基地等土地只有使用权,村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土地,都应经村民委员会同意,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切实保护耕地,严禁抛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土地。未经村经济合作社批准,未取得“取土许可证”的不得在承包田或自留地上取土或卖泥。

第十五条村民建房,必须服从本村规划,并事前写出申请,由村土地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报批手续,须调地的由建房户与土地承包户协商解决,建房前,必须就房屋的宅基,楼层高低等与左邻右舍签好协议,经村土管员放样定桩,才能施工。

第十六条村进行经济和公益事业建设,需使用农户承包田的农户应积极给予支持和服从。

第十七条凡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建房和不按批准的地点,面积建房的,村民有权向村或上级土管部门汇报,村民委员会应即予以制止施工,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章治安管理

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应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积极创建“平安社区”组织开展护村、护厂、护校活动。村民应自觉搞好门户联防,人人关心安全防范。

第十九条任何人不得以各种借口煽动群众到学校、企业、村民委员会办公地、他人住宅起哄捣乱、寻衅滋事、制造事端、扰乱社会治安秩序。

第二十条不拖拿国家、集体、他人财务,不在公路、水域、航道上设置障碍、不损坏、移动指示标志。不得损坏村组道路、排灌渠道、不乱扔杂物,保持排灌畅通、违者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恢复原状或作价赔偿。

第二十一条提倡村民参加有益的文体活动,反对封建迷信活动。

第二十二条村民家庭或邻里间发生纠纷,由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节。调解不成的,可向镇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外来人员留宿本村农户或企业的,由农户或企业主报村民委员会,做好外来人口登记及办理暂住证和管理工作。房东或企业发现外来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或可疑行迹的,应即使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做好“归正”人员的帮教管理工作,落实帮教责任制,促使其遵纪守法,改过自新。

第六章婚姻、家庭

第二十五条提倡晚婚,推行晚育,婚事俭办,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

第二十六条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在哺乳期满三个月后,应采取节育措施,已生育二个的育龄妇女,一方应做好绝育手续。

第二十七条村对男女双方任何一方结扎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0元。凡育龄夫妇,应采取节育或绝育措施的按下列办法实施。

(一)应节育或绝育的而不采取节育或绝育的采取有效措施知道节育或绝育为止。

(二)经市级医院证明不宜放环者应采取其他避孕措施。

(三)放环妇女如脱环或带环怀孕的,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四)寄住本村的外来妇女,有怀孕现象的,该农户应即使向村汇报或镇计生办汇报。

第七章收养、护养、赡养

第二十八条凡须收养他人子女的村民,必须符合“收养法”条件,并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讲明收养理由,经村民委员会审核符合条件的村出具证明,然后,到民政、公证部门办理法定手续。

第二十九条父母、继养母对未成年人的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必须依法履行护养义务,自觉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反对歧视,对精神病患者的少年儿童,应由其法定监护人负责看护。

第三十条成年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及配偶,对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必须依法履行赡养义务,有老人的家庭,因子女成年等情况而主张分家折产时,子女应写出赡养协议书,多子女赡养份额,可根据各人的经济状况协商确定,并写好赡养协议书。第三十一条保护老人、妇女、儿童在社会和家庭生活中的合法权益,禁止虐待、遗弃、伤害行为。

第八章教育与卫生

第三十二条适龄儿童和青少年有依法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其父母或监护人应保证子女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并积极配合学校和社会做好被监护人的思想品德教育。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16周岁以下的人做工,违者责令其限期辞退,并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三十四条自觉参加市大病统筹,由村对参加人员进行一定额度的补助。

第三十五条村民去死后,一律实行火化,并实行火化补助80元。

第三十六条积极参与“双整治”活动,搞好庭院内外卫生,经常做好灭害工作,深埋死亡畜巩固洁厕覆盖率、保持环境卫生。

第三十七条绿化植树是全民的义务,村民应自觉爱护树木,无故损坏集体或他人树木的,应补植或作价赔偿。

第九章服兵役

第三十八条依法服兵役是每个公民的光荣义务。凡符合上级机关当年征兵的应征青年,都应积极主动参加兵役登记,体检和应征。

第三十九条应征青年拒绝逃避服兵役义务的,由村民委员会报上级兵役机关依法作出处理。

第四十条符合服兵役条件的村民,除应征服现役以外,都应积极参加民兵组织或服预备役。

第十条其他

第四十一条村民自觉遵守本村规民约,在积极缴纳农业税和村公益事业资金的同时(违反计划生育、土地管理的的户除外),村民可享受:村民去死的火化费补助由80元提高到280元。

第四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对模范遵守村规民约的和勇于揭发坏人坏事的村民,就应予表扬和奖励,对打击报复者,作严肃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村地域内的企业及外来人员参照本村村规民约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村村规民约的解释权属于村民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本村规民约自20__年x月x日起施行。

村民自治条例【第二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宪法、刑法、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地方性法规及上级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和我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全体党员、干部和村民在工作、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必须遵守本章程.第三条在党支部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党、政分工负责制,并建立村级工作规范化管理、设立村务监督小组。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工作、村民代表会议及职责

第一节村民委员会工作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是由村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负责全村的行政工作。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服从镇人民政府的领导,积极完成镇政府和村党支部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六条建立健全村级人民调解、治安、民兵、治保、老年协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性组织,并充分发挥这些职能部门在综合治理中的自治和领导指挥作用。第七条组织村民学习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党的方针政策、教育和引导村民正确使用各种权利及履行应尽的义务。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在工作中要遵纪守法,廉洁勤政,坚持群众路线,不打击报复,不询私舞弊,执行公开办事制度,主动接受村民的监督。第九条对不遵守制度,不履行应尽义务的村民,村委会按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向村党支部汇报处理意见。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要做到:工作有计划、有布置、有落实、有检查、有记录、每季度向村民代表汇报一次工作,把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置于村民的监督之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节村民代表会议及职责

第十一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组成,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代表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在村委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十二条村民代表会议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为加强本村两个文明建设献计、献策。

第十三条村民代表必须带头执行本章程,热心为村民服务,办事公道。

第十四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任召集,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反映村民意见和要求。

第十五条村民代表会议职责:

(1)讨论制定各项规范化管理办法。

(2)讨论决定村政规则,建设各项福利事业、公益事业。

(3)听取审议本村经济建设规划和实施情况的报告。

(4)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村民多数意见,对贪污、受贿、作风不民主、群众意见大和不称职的村委会成员有权撤换。

(5)听取和审议财务管理和收支情况汇报。

第三章社会秩序综合管理

第一节社会治安

第十六条崇尚科学,反对封建迷信,学雷锋、学先进、先人后己、先公后私,树立共产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十七条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治安,积极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十八条加强夜间巡逻,加强值班,加强对外来人口的管理

第十九条与外出务工人员签订遵纪守法合同书。

第二十条爱护公物,不准破坏水利、电力、生产、交通等公共设施,违者责令立即修复,重者报上级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村民用电按用电管理规定执行,按时交纳电费。临时用电须经电站批准后方可用电,否则按偷电处理,私自接电者加倍收款,后果自负。

第二十二条对阻碍扰乱村干部正常工作的人给予批评教育,批评教育不听者,报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损害他人或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监护人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敢于同坏人坏事做斗争,维护集体利益的人和事,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节综合整治

第二十五条保持道路整洁、畅通,禁止在道路边堆放杂物,临时堆放不能影响交通。

第二十六条喜事新办,丧事从俭,不铺张浪费.

第二十七条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树立良好社会风气,做到人人敬老、爱老,真正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医、老有所为。第二十八条提倡科学,反对迷信提倡勤俭持家,反对铺张浪费,提倡“四有”新人,反对低级趣味,提供全民健身,积极开展争创“文明户”活动。

第三节邻里关系

第二十九条遵守社会公德,互尊互爱,互谅互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第三十条在排水、走道、使用宅基地等方面,尊重历史现状,不得损害整体规划和四邻利益,不准打架斗殴,无理取闹,因纠纷打架伤人要包赔医药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严重者报上级司法部门处理第四节婚姻家庭

第三十一条村民处理婚姻问题,要遵循婚姻法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互敬互爱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新家庭。

第三十二条夫妻双方地位平等,处理共同财产的权力平等。

第三十三条父母应承担未成年人或无生活能力子女的抚养义务,不遗弃婴儿,不虐待残儿和继子女养子女。

第三十四条禁止非法同居,不听劝阻者,按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五条发扬尊老爱幼的光荣传统,认真履行赡养协议条款,赡养老人不附加任何条件,不准以任何理由刁难老人。

第三十六条凡不赡养老人经教育不改者,由村委会责令其子女尽赡养义务,性质恶劣的交上级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节依法服兵役

第三十七条凡符合应征条件的青年,必须遵守兵役法,响应党的号召,积极报名应征,履行应尽义务。对不履行兵役义务拒绝服兵役者按照兵役法第十一章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民兵、妇联、共青团等组织积极为部队军烈属及优抚对象做好事。

第三十九条每个村民不准有损害军政、军民关系的行为,否则严加处理。第四章宅基地和土地的使用规定

第四十条全村所有土地均属集体所有,由集体统一规划使用。

第四十一条按集镇的整体规划,申请新宅、原宅翻建、搭建房屋,未经批准私自搞建筑者,一律按违章建筑处理。

第五章经济财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建立财务、村务公开监督制度,村干部是否照章办理,对财务开支、收入、干部工资、开办的公共公益事业的筹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张榜公布,真正做到五公开“村务公开、财务公开、经营决策公开,制度公开,办事公开”定期向村民代表会报告财务收支。

第四十三条明确由村主任负责财务,500元以下财务负责人审批。超过限额的由领导班子集体决定,重大开支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四十四条专项基金的管理,必须做到计划安排,分别核算,先提后用,专款专用。要做到以下几条:

1、发展基金用于扩大再生产;

2、福利基金用于村民福利事业;

3、生产储备用于烈军属的补贴及村民的公共事业;

4、教育基金主要用于村文化教育事业,培训费等。

第六章林木管理

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盗伐林木,需要采伐时必须履行审批手续,经上级主管部批准后,并发给采伐证方可采伐。

第四十六条如发现盗伐、损坏树木者,按盗伐量3—5倍赔偿,并令其补栽3—5倍的树苗。损坏幼树的每株按10元赔偿。

第四十七条因火造成烧毁树木的当事人要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按烧毁树木的3—5倍补栽。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未成成人因玩火造成火灾由监护人负责并按以上条款处理。第七章教育工作

第四十九条认真执行义务教育法,适龄儿童必须报名入学,并不得中途退.

第八章评选先进

第五十条评选双文明户、五好家庭户、遵纪守法户条件:

1、认真执行各项法律、法规,遵守本章程的各项规定。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家乡。

3、自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自觉抵制六害,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敢于和坏人坏事做斗争。

4、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尊老爱幼,家庭和睦,乡邻团结,不惹是生非,不搞歪门邪道。

5、努力学习文化,掌握科学技术,勤劳致富。

第五十一条评选双文明户、五好家庭户、遵纪守法户办法:

1、由村民小组和村民代表联合评选,报村委会审核,上报到镇综治办批准

2、评比时间每年年底。

第五十二条建立档案,把每年的评选结果记入档案。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村民自治章程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对每个村民具有约束性。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由党支部、村委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如有与法律相抵触,当事人可向司法部门提出上诉。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村规民约制定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是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由全体村民参与讨论、村民会议通过,在本村具有一定的效力和约束力的行为规范;是村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综合性规章。

第二条村民自治章程的结构形式主要采用总则、分则、附则,章、节、条、款四级结构形式。即总则为第一章,分则分为若干章,附则为最后一章,所有章、节、条、款要求完整规范。

第三条村民自治章程的"主要内容包括制定章程的依据、目的和作用;分为村民组织、经济管理、社会秩序、社会福利、监督机制等五大部分。具体包括: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下属各工作委员会、村民小组的设立、产生、职责、任务、议事规则等职权和会议制度;村民在自治中的权利和义务;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劳动积累、土地管理、山林管理、承包费用的收取使用;生产服务、集约经营、财务管理、企业管理;社会治安、村风民俗、邻里关系、婚姻家庭、计划生育管理;社会保障、拥军优属、社会救济、农业科技、国防、法律知识教育等方面。

第四条村规民约是村民群众在村民自治的起始阶段,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制定的本村约束规范村民行为的一种规章制度。

第五条村规民约是指居住在本村区域内的村民共同商量制定的,且大家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准则。

第六条村规民约的主要内容:一方面规定社会秩序、公共道德、家庭美德、村风民俗、邻里关系、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基本行为准则,村民应该怎么做、如何做;另一方面村民违反公约主要是进行批评教育,写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七条制定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不得与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相抵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便于操作执行的原则;坚持村干部和村民双向制约的原则。

第八条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程序:成立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由村民委员会成员、群团组织负责人等共同参与的起草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工作班子;明确一名成员拟定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草稿;交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经济组织讨论、审查;将审查讨论稿发至党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呈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内容、文字和法律法规政策严格把关;收集各个方面的意见,分门别类,逐条梳理,作进一步修改;召开村民会议讨论,表决通过。

第九条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生效和执行时间是村民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其解释权属村民委员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修改需经村民会议讨论。

第十条及时向村民公告,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向村民宣传,打印成册发至各家各户,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条例【第三篇】

为了推进我村民主法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规范村民清洁乡村卫生行为,改善村容村貌,推进“生态乡村”建设,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创造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经全体村民代表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规民约。

一、社会治安

1.村民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2.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

3.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4.严禁偷盗、敲诈、侵占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严禁替罪犯藏匿赃物。

5.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经销烟火、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须经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私藏枪支弹药,拾得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要及时上缴公安机关。

6.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道路交通、供电、通讯、生产等公共设施。

7.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侵犯他人住宅,不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

8.严禁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林木,严禁损害他人庄稼、瓜果及其他农作物,加强牲畜看管,严禁放浪猪、牛、羊。

9.严禁使用对身体有害的催化剂或化学药剂对茶叶、瓜果、蔬菜等进行杀虫催红催熟;严禁在茶叶制作加工中使用色素、香精、滑石粉等;严禁制作加工或销售地沟油;严禁销售病、毒死牲畜、家禽,或用病、毒死牲畜、家禽制作食品进行销售;严禁打鸟、打猎、电鱼、药鱼。

对违反上述社会治安条款者,触犯法律法规的,报送司法机关处理。尚未触犯刑律和治安处罚条例的,由村委会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二、消防安全

1.加强野外用火管理,严防山火发生。

2.家庭用火做到人离火灭,严禁在将易燃易爆物品堆放户内、村(寨、屯)内,定期检查、排除各种火灾隐患。

3.加强村寨防火设施建设,定期检查消防池、消防水管和消防栓,保证消防用水正常。

4.每季度各屯开展一次消防演练,每年在全村开展一次消防演练大比武。

5.对村(寨、屯)内、户内电线要定期检查,损坏的要请电工及时修理、更新,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6.加强村民尤其是少年儿童安全用火用电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体村消防安全知识水平和意识。

三、清洁乡村

1.各屯保洁员须遵守劳动纪律,按时打扫卫生。原则上每天须对村屯公路、巷道、球场、戏台等公共区域进行打扫,对垃圾分类外理、焚烧。值班村干要及时对保洁员当天的卫生工作进行检查,发现清洁不到位的,要督促保洁员进行清理。

2.村民门前“三包”制度。一是“包卫生”,即房前屋后地面干净整洁,无污水、垃圾、果壳、纸屑等杂物;垃圾实行定点投放。二是“包清运”即要及时清运房前屋后的垃圾堆、土堆、粪堆,确保房前屋后无垃圾杂物等。三是“包秩序”即房前屋后的柴堆、建筑物料要摆放整齐,不得占道;房前屋后的花草树木要加强管护;房前屋后无乱搭乱建、乱拉乱挂、乱贴乱画等现象。

3.村两委成员要做好示范带头作用,定期在各屯及小学开展清洁乡村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开展清洁乡村工作,定期发动组织组干、队干、积极分子及享受国家相关扶贫政策且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开展全村性卫生清洁活动。

4.每月每户缴交垃圾处理费2元,每年24元;单身老人每户每月缴交1元,每年12元(五保户免交);小食店、小卖部、发廊,每间每月缴交5元,每年60元;小企业、加工业,每间每月缴交10元,每年120元。村民缴交的垃圾处理费专款专用,每季度公示款项用途。

四、村风民俗

1.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

2.红白喜事由红白喜事理事会管理,喜事新办,丧事从俭,破除陈规旧俗,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大操大办。

3.不请神弄鬼或装神弄鬼,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听、看、传淫秽书刊、音像,不参加非法组织和邪教活动。

4.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不搞宗派活动,反对家族主义。

5.积极开展生态乡村建设,加强生态保护,搞好公共卫生,自觉整治村容村貌,严禁随地乱倒乱堆垃圾、秽物,修房盖屋余下的垃圾碎片应及时清理,柴草、粪土应按照规定堆放处理。

6.建房应服从村庄建设规划,经村委会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动工,不得违反规划或损害四邻利益。

违犯上述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出具检讨书,情节严重的交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五、邻里关系

1.村民之间要互尊、互爱、互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2.在生产、生活、社会交往过程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发扬社会主义主义新风尚。

3.邻里纠纷,应本着团结友爱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村调解委调解,也可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树立依法维权意识,不得以牙还牙,以暴制暴。

六、婚姻家庭

1.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2.婚姻大事由本人作主,反对包办干涉,男女青年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要求,提倡晚婚晚育。

3.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优生优育,严禁无计划生育或超生。

4.夫妻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

5.父母应尽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破除生男才能传宗接代的陋习。子女应尽赡养老人的义务,不得歧视、虐待老人。

违反上述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公开检讨书,情节严重的交上级有关部门或提交司法处理。

村民自治条例【第四篇】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xx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证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调动广大村民参与村委会建设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村实行村民自治制度,坚持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实行村民自治是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本村的公共事务,实行村民自治。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村所有村民组织、村单位及村民。

第四条

本章程由村委会组织实施,村民审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

村民第五条

本章程所称村民,是指户籍在本村或者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本村村民自治的公民。任何村民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

本村村民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的一切权利;(二)参加村务活动,提出有关村务的批评和建议;(三)对村委会、村干部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进行民主

监督和评议;(四)享受村委会举办的各项村服务和公益事业的权利。

第七条本村村民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遵守本章程,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议、决定;(二)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同一切危害、破坏村民利益的行为作坚决斗争;(三)按时完成上级政府规定的统筹、提留、义务工和村民委员会分配给的各项任务决定;(四)保守本村秘密和工作秘密;(五)自觉开展移风易俗,争当文明村民、文明户,积极参与文明创建活动。

第三章

村民组织第一节

村民代表会议

第八条

为了保障村民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本村实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发扬民主的组织制度和民主决策的组织形式。村民代表由全体18周岁以上的村民依法选举产生,本辖区的村党组织成员、村委会成员和居住在村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当然代表,享有村民代表同等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村民代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办事公道;(二)模范遵守村规民约,热爱本村,自觉维护本村利益;

(三)密切联系村民,认真听取和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努力为村民服务;(四)按时参加村民会议,遵守会议各项规定,提高参政议政能力;(五)积极协助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长做好有关村民的各项工作。

村民代表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必要时也可以撤换和补选。

第十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第一,讨论决定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村重大问题;第二,需要听取村委会工作报告;第三,有五分之一以上的18周岁以上的村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村民代表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须由出席的过半人数通过才有效。村民代表会议做出决定,由村委会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

村民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查和批准本村年度发展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工农业生产计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二)听取并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的报告;(三)人口出生计划的落实;(四)宅基地的规划和使用方案;(五)救灾、救济粮、款物的发放办法;

(六)制定和修改村民公约、村民会议制度、村务公开制度、村民自治章程,并监督执行;(八)选举、撤换或补选村委会成员;(九)罢免不符合条件的村民代表;(十)村办企业项目的确定和经费使用;(十一)村办企业的用工和各项集资提留的确定和使用;(十二)举办集体公益事业的有关事项;(十三)其他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村民代表会议在讨论和决策时遵循如下原则:

(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原则;(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原则;(三)体现村民意志和利益的原则;(四)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二节

村民小组

第十三条

村民小组在村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是村委会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

第十四条

本村按照村民的居住状况,以便于联系为原则,划分为5个居民小组。村民小组设组长一名,由本小组村民民主推选产生,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小组在村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村民小组长的职责如下:

(一)主持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宣传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传达落实村委会有关工作要求;

(二)在村委会指导下,组织小组村民民主推选村民代表,执行村民会议的决定;(三)

协助村委会教育和推动小组村民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带领小组村民实现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四)及时向村委会反映小组村民的意见和建议;(五)完成村委会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村委会及村干部第一节

村委会

第十六条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接受xx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村党支部领导,向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村委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教育村民履行应尽的义务。

(二)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定期研究、协商本村的重大事项,并在广泛征求村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村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实事计划。

(三)组织建立村民会议制度,开展村民自治活动,执行村民会议的决议、决定,教育村民自觉遵守《村民自治章程》。

(四)组建各专业工作委员会和下属的村志愿者队伍,共同协助和支持村工作。

(五)建立和完善“村规民约、红白理事会、道德评议会、村民

议事会、禁毒禁赌会”等“一约四会”民主自治制度。组织村民讨论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村事务。

(六)协助做好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社会保障、老年服务等上级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和各类创建活动。

(七)办理村民的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组织村民开展各类公益活动。

(八)密切联系村民,及时向上级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九)充分发挥自身功能,整合村资源,努力提高村共驻共建单位的参与率。

(十)开展文明家庭创建,培育和发展群众文化体育团队,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第十八条村委会开展工作时,应当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十九条本村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委会工作接受村民的民主监督。

第二节

村干部

第二十条村干部是村民的公仆,必须树立全心全力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立足本职,努力为村民造福。

第二十一条村干部必须做到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策业务能力和工作能力,带领村民完成国家任务;(二)深入村民、了解民意、解决民事,热心为村民服务;

(三)严于律己,带头遵纪守法,模范遵守自治章程,完成各项公益事务,履行村民应尽的义务;(四)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以身作则,不以权谋私,不优亲厚友,不侵吞集体财产,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第五章

社会秩序第一节

社会治安

第二十二条

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懂法,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增强防范意识,提高自防能力,加强个人和家庭财物保管,发现有身份不明和形迹可疑人员应当及时报警,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二十三条

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搬弄是非。

第二十四条

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

第二十五条

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交通、电力、生产等公共设施。

第二十六条

严禁私自砍伐集体或他人林木,执行护林防火“十不准”,不准在村附近或田边、路边乱挖土,严禁损害庄稼、瓜果及其他农作物。

第二十七条

凡是本村户籍村民死亡的,需先到村委会申请注销户口证明,再到公安局办理注销户口手续,然后带齐死亡证明、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户口簿(未在同一户口簿上的亲属须开具关系证

明)等证件到殡仪馆火化,火化后提供死者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火化单、银行存折到村委会民政办公室办理有关社保手续。

第二节

村风民俗

第二十八条

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

第二十九条

提倡喜事新办,大力倡导婚事新办,一切从简,厉行节约的原则,娶媳妇、嫁女儿,严禁按户分发“口灶份”“女婿烟”或其他物品,任何人收到喜帖,不得赠送任何礼品(包括电器、香烟、首饰等)。娶媳妇七日内,每夜点灯可燃放鞭炮一串,闹新房时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和请宴接待,违者每项每次罚款1000元以上,交给老人慈善基金。娶媳妇请客最多可办30桌,超过部分每桌应捐老人慈善基金300元以上。

第三十条

订婚、挂戒指最多可宴请10桌,超过部分每桌应捐老人慈善基金300元以上。

第三十一条

小孩周岁、十六周岁,严禁按户分发“口灶份”和其他物品,违者应捐老人慈善基金1000元以上,且设宴桌数不得超过15桌,超过部分每桌应捐老人慈善基金300元以上;小孩14日、满月、四个月,只准宴请5桌,如有多办按每桌300元以上捐给老人慈善基金。

第三十二条

老人祝寿,设宴桌数不得超过10桌,并严禁分发“口灶份”和其他物品,如有多办按每桌300元以上捐给老人慈善基金。

第三十三条

婚庆喜事,拱门、电子门最多不超过三个,超过每

个应捐给老人慈善基金300元以上。

第三十四条

乔迁新居严禁送烟花爆竹、蜡烛及回送礼品,禁止设宴,如办一桌,每桌应捐给老人慈善基金300元以上。

第三十五条

嫁女儿时长女请宴不超过15桌,二女不超过10桌,如有违者,每桌应捐给老人慈善基金300元以上。

第三十六条

丧事简办,治丧期间送殡、追悼会之日、送葬人员就餐限制为“咸饭、菜汤一道”,坚决制止办桌,问丧人员只分红线或花一朵,送葬人员当日只分毛巾(其中包括本村兄弟群、老人会),不得分发香烟、雨伞等物品。做“火光、功德”,严禁分钱米、犒赏,如有违者应捐给老人慈善基金5000元以上。花篮、花圈、影雕不得超过5个,如超过每个应捐给老人慈善基金300元以上。阵头不得超过三阵,如超过每阵应捐给老人慈善基金300元以上。

第三十七条

三载除服,除了子孙外不得超过5桌,严禁宴请其他人员,违者每桌应交老人慈善基金300元以上。

第三十八条

因特殊情况确实要大操大办的,必须提前与村两委、老年协会协商,报镇政府核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九条

杜绝骨灰土葬或私自存放,一律放在安息堂。

第四十条

神事省办,全村除了“佛生日”(九月十五),可宴请自己的姐妹兄弟,不得超过两桌,如有违者,每桌应捐给老人慈善基金300元以上。每个“佛生日”村里最多演戏一场。

第四十一条

不请神弄鬼或装神弄鬼,不算卦相面,不看风水,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听、看、传淫秽书刊、音像,不参加邪教组织。

第四十二条

为推进“裸房整治”工作的全面开展,我村将划拨

人居环境整治和村集体经济收入,对积极配合整治工作的业主实行适当补助制度。对于第一批“裸房整治”试点的业主,给予20元/平方米的补助,其他的业主在“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期间(二年)内给予10元/平方米的补助。

第四十三条

申请翻建我村房屋,应填写《xx村房屋申请翻建承诺书》并缴纳保证金,认真遵守市、镇、村三级房屋翻建规定,积极配合我村“乡村振兴示范村”的建设规划及“裸房整治”工作的开展。

第三节

邻里关系

第四十四条

村民之间要互尊、互爱、互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第四十五条

依法使用宅基地,老宅基地严格遵守历史状况,新宅基地按镇、村规划执行,不损害整体规划和四邻利益。

第四十六条

邻里纠纷应本着团结友爱的原则平等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申请村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任何村民树立依法维权意识,不得仗势欺人,强加他人。

第四节

文化教育

第四十七条

为促进本村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人才,结合我村实际情况,特制定xx村奖励管理制度。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所述本村学生是指具有本村户籍的全日制小

学生、中学生和普通本、专科生及成人大专生等。

第四十九条

我村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十条

凡本村学生在学校学习(竞赛)成绩、文体活动、科技创新以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者,依据本管理制度给予奖励。

第五十一条我村设置学生奖励是指:

(一)对应届毕业生考取院校的奖励;(二)在学校学习期间获得奖项的奖励;(三)由学校组织推荐到国家、省、市参加的各类比赛、竞赛活动获得奖项的奖励;(四)经其他上级职能部门或专业评审委员会决定给予的奖励。

第五十二条

对于应届高中毕业生考入清华北大的奖励3万元,考入985、211院校的奖励5000元,考入本科院校的奖励1000元,考入专科院校的奖励500元。

第五十三条

文体活动获奖的学生,获全国性三等奖以上的(含三等奖,下同)发给奖金1万元,获全省性三等奖以上的发给奖金5000元,获市级三等奖以上的发给奖金1000元,获县级三等奖以上的发给奖金500元。

第五十四条凡对国家、社会及本村做出特殊贡献并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另行议定。

第五节

婚姻家庭

第五十五条

村民应当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

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第五十六条

婚姻大事由本人做主,反对他人包办干涉,不借用婚姻索取财物,对未登记非法同居的,要依法处理。

第五十七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庭责任,父母、养父母、继父母承担未成年或无生活能力的子女的抚养教育,不能虐待病残儿。对父母的遗产,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第五十八条

子女应尽赡养老人的义务,保证老人晚年生活。对不赡养老人者,由村民委员会按照上级规定供养标准,令其子女均摊。

第五十九条

父母应尽抚养、教育未成年人或无生活能力的子女的义务,禁止虐待病残儿、继子女和收养的子女,不准使小学生辍学。

第六节

计划生育

第六十条

严格执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xx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落实本村的计划生育和人口的管理工作。

第六十一条

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子女的,依法由xx镇人民政府征收抚养费。征收社会抚养费由xx镇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村委会协助执行。

第六章

社会保障第六十二条

本村发生自然灾害,应及时向镇政府报告,并积极协助民政府部门做好救灾、查灾、报告工作。上级发给本村的救济粮、款物,应根据受灾程度,及时地发放到户。

第七章

奖惩处理第六十三条实行以奖代补的考核制度,根据年度工作情况,对在村民自治各项工作中履职尽职、表现突出、收效明显、群众认可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优秀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进行表彰与奖励。

第六十四条对违反本章程的村民,除触犯刑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做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二)要求写悔过书,并在村内通报;(三)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作价赔偿;(四)以户为单位,凡有家庭成员违反本章程的,该家庭不得参加本年度市、镇、村各类先进评比;不得享受当年本村各项奖励;造成严重后果的,暂扣或取消法定权外村规定的有关福利待遇。

第六十五条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执行。村委会应根据客观事实,按照章程有关规定酌情对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人作出相应处理。处理时必须调查核实,经村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不得擅自处理。处理应公平公正、合乎情理。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通知村民,处理解决、依据等有关资料存档三年。

第八章

附则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和地方性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执行。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村民代表会议、村委会制定的具体工作制度或实施办法,作为本村自治制度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觉接受xx镇人民政府和各级民政部门对

本章程的指导和检查。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由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村干部工作职责村干部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把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作为根本任务,积极履行农村基层干部的工作职责。

1、加强村领导班子建设。主要包括村领导班子成员的作风、思想、工作、纪律等方面的管理和建设。

2、完成镇党委、政府下达的各项中心工作。主要包括党建工作、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计划生育工作、征兵工作、民政优抚工作等方面。

3、完成村确定的年度目标任务及其重点工作。主要包括经济建设、道路环境建设、旧村改造、乡村振兴等。

4、创新工作。主要考核在全镇乃至全市范围内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创造性工作和经验。

村领导班子工作作风作为村领导班子要清晰的认识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我们必须要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村务要公开透明。村领导不是要混一碗饭吃的,两手要干净,村财政收入要想方设法,为民谋策,并得到上级与群众的认同。

第二、责任心始终是排在第一位,脚踏实地。村领导要搞清楚我是谁、为了谁、依靠谁的问题,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以看得见的变化回应群众期待,切实提升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三、综合治理、依法治村、平安村居、廉政建设等是我们日常工作中的重中之重。村领导必须做表率、打头阵,“绳往一处拧,劲往一处使”,推动农村经济质量提档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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