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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海南会议纪要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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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海南会议纪要1

申诉人:张xx,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

被申诉人:陈xx,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

被申诉人:吴xx,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

被申诉人:李xx,男,汉族,年月日,住址:。

申诉人因与上列各被申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市中级人民法院事判决,特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1.请求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2.改判被申诉人陈xx赔偿申诉人死亡赔偿金元,其他被申诉人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认定被申诉人陈xx与吴xx是合伙关系,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原审原有证据可充分证明被申诉人陈xx是吴xx的雇工。事实证据如下:

有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诉人陈xx是被申诉人吴xx的雇工,因此对于陈xx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吴xx应承担赔偿责任:

1已先生效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中院刑事判决书)第六个证据:

2中院刑事判决书第七个证据:

3陈xx故意伤害案公安分局案卷材料:

以上被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判决书所采用的证据完全可以相互印证,足以充分认定吴xx雇佣陈xx的事实。不知出于什么原因,原审对于上述证据不予采用,反而认定陈xx与吴xx属于合伙关系,该认定缺乏证据支持,且导致对于同一事实的认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与刑事判决分别作出互相矛盾的认定。

二、原审认为申诉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欠缺法律依据及认为雇员遭受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损害的,雇员只能向第三人要求赔偿,均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xxx4年5月1日期施行)第1x条与2x条规定:在人身损害死亡案件中,赔偿权利人既可以主张死亡赔偿金,同时也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两者并不重复,而原审法院却认为申诉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第三人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赋予赔偿权利人选择权,即既可追诉第三人,也可追诉雇主。而原审法院却认定为申诉人已向第三人陈xx主张赔偿,就不能向雇主李xx主张赔偿,显然也是适用法律错误。

由于原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导致申诉人一家在痛失亲人后,到处奔走,消耗大量精力以及诉讼费、律师费,却未能追到一分钱赔偿款,家庭陷入绝境之中。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被申诉人吴xx与陈xx属于合伙关系,缺乏证据证明,且与先生效的刑事判决书所查明事实相矛盾,同时,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依据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1xx条第(二)、(六)项规定,特提起申诉,请贵院再审并支持申诉人的请求。

此致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月日

最高人民法院海南会议纪要2

申请人:×××,×,汉族,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身份证住址×××××××××××××××××××××。

被申请人:×××,×,汉族,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身份证住址×××××××××××××××××××××。

申请人对××市中级人民法院20××年××月××日作出的(20××)×中法民一终字第×××号判决书不服,申请对本案再审。

请求事项:

1、依法撤消(20××)×中法民一终字第×××号判决;

2、依法维持广东省××市××区人民法院(20××)××法民初字第××××号判决;

3、全部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终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终审判决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主要证据有二,一是被申请人提供的两张邮政转帐凭单(客户回执),二是通

话录音。这两组证据均存在严重瑕疵,但终审法院不仅自己视而不见,且对一审法院的正确认定还进行错误更改,具体表现如下:

第一、关于两张邮政转帐凭单(客户回执)的问题。

被申请人提交的两张邮政转帐凭单(客户回执),在一审质证时申请人就指出20××年××月××日的××××元现金到账的转帐凭单(客户回执)上,转入帐户的户名是被申请人×××,而不是本案被告×××。20××年××月××日的×××××元现金到账的转帐凭单(客户回执)上也并没有加盖邮局公章。而且,上述两张转帐凭单(客户回执)上的汇款时间以及汇入的账号均与被申请人在一审起诉状中的陈述不一致。上述瑕疵一审法院在审理中也予以认定,并作为一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诉讼请求的依据。

终审法院在二审期间,仅仅根据由被申请人提供且申请人未给予质证的广东省××县邮政局出具的一份《证明》就将上述转帐凭单(客户回执)上的瑕疵弥补,认为被申请人汇了相应款项给申请人,申请人收到了,因此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姑且不论这种逻辑是否合理,单从证据规则来说,被申请人在二审期间提供的《证明》因为不是新证据且未经过质证,因此是绝对不能成为定案的依据的,这是法有明文规定的。而且,终审法院认为有了《证明》就解决了一切,对两张转帐凭单(客户回执)上的汇款时间以及汇入的账号均与被申请人在一审起诉状中的陈述不一致的情况不发表任何见解,着实让人纳闷!

第二、关于通话录音问题。

终审法院在所谓的“查明”中说:“上诉人(被申请人)另提交

了其与被上诉人(申请人)间的通话录音资料,被上诉人(申请人)在一审庭审中确定上述录音资料属上诉人(被申请人)与被上诉人(申请人)的对话。在两人的通话录音中,被上诉人(申请人)确认向上诉人(被申请人)借款。”这段“查明”中第一句话是事实,第二句话则纯属睁着眼睛说瞎话!在一审质证时,申请人就对该通话记录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不予认可。而且一审法院也正确的做了认证,即该录音内容并未能清楚表明原、被告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终审法院神奇的“查明”了所谓的在两人的通话录音中,被上诉人(申请人)确认向上诉人(被申请人)借款的事实,同时也勇敢的改正了一审法院的认定。但查明的依据是什么?又是怎么查明的?一概不知也一概不说!而且还透露出这么个逻辑:只要跟被申请人通过话,那么就证明跟被申请人借过钱!申请人阅读终审判决到此时,猛然间发现似乎回到了窦娥时代!

二、终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

首先,被申请人在二审期间提供的广东省××县邮政局出具的《证明》未经申请人质证。在二审期间,被申请人向法院提交该份《证明》时,申请人当即就以该证据不属于《证据规则》中规定的二审期间的新证据为由而拒绝质证。申请人的拒绝理由及行为有二审庭审笔录为证。但终审法院却惘顾事实与法律,毫不犹豫的就采信该证据并用其弥补其他证据的瑕疵。水平之高令人瞠目结舌!

其次,终审法院于2009年2月23日向××市××派出所调查收集相关记录,该所向终审法院出具《证明》,说明被申请人之子××

×在该所辖区无违法犯罪、被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的记录。向派出所申请取证是申请人在一审时向一审法院申请的,但一审法院以与本案无关为由驳回。终审法院在不通知申请人的情况下依职权向派出所收集证据是否符合《证据规则》暂且不论。关键是收集来的这份《证明》长什么样申请人都没见过,就更别提质证了。终审法院如此明目张胆的违反《证据规则》,把没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的“证据”用以定案,其办案风格的确令人叹为观止!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市中级人民法院(20××)×中法民一终字第×××号判决书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之规定特申请贵院对本案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纠正原终审法院错判,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09年6月6日

附:本申请书副本1份

最高人民法院海南会议纪要3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主线,进一步完善司法便民、利民措施,有效提升司法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现就全面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1.通过建设诉讼服务大厅、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构建人民法院面向社会的多渠道、一站式、综合性诉讼服务中心,方便当事人受尊重地集中办理除庭审之外的其他诉讼事务,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深化司法公开,扩大司法民主,努力实现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

2.诉讼服务中心是为法院各部门搭建的对外服务平台。各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和诉讼服务中心整体运行要求承担诉讼服务工作,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诉讼。

3.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坚持“面向群众、面向基层、面向实际”的原则。根据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和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监督权的实际需要确定功能设置、服务流程、服务标准。将基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作为重点,高度重视提升人民法庭诉讼服务水平。注重地区差别和层级差别,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步推进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注重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积极拓展服务功能,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手段。

二、诉讼服务大厅

(一)基础建设

1.诉讼服务大厅应当有明显标志,方便群众出入,并建有无障碍通道;面积要满足功能发挥的实际需要。

2.信访接待场所和其他诉讼服务场所分开设置,做到布局合理、庄重大方、宽敞明亮、整洁卫生;在保障安全有序的前提下,采用“柜台式”“窗口式”等开放办公方式;根据条件和实际需要,可以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优先服务。建立远程视频接访系统,实现与上下级法院的互联互通。

3.设置休息座椅、饮水器具和卫生服务设施;提供笔墨纸张、复印、打字、电话、传真、网络等服务,有条件的可以提供与诉讼有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4.为当事人提供来访须知、诉讼指南、风险告知书等诉讼指引资料,配备电子触摸屏等自助查询设备。

5.在明显位置公布工作流程、管理制度、法院和大厅工作人员的相关信息。

6.配备手持安检仪、液体检测仪、通道式X光物检仪及防爆桶、防火毯等安检设备。

(二)主要功能

1.诉讼引导、法律宣传。由专人负责接待,根据来访人员的目的将其引导至相关区域,进行必要的诉讼指引和法律宣传。

2.登记立案、先行调解。接收案件材料,办理登记立案手续、核算诉讼费;为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提供用于查询案件信息、查阅案卷的验证密码;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根据规定办理诉讼费的减、缓、免除。确有需要的,为当事人提供上门立案、节假日预约立案服务。有条件的可以设置金融机构现场服务窗口,实现诉讼费等费用的现场缴纳。

设立调解工作室,由法官、专职人民调解员等进行诉前调解或立案调解,开展诉调对接工作。

3.受理申请、材料收转。接受当事人等提出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委托鉴定等申请,形式审查后转相关部门办理。特殊情况下,提供紧急办理申请事项的服务。

接收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提交的诉讼材料,转交法官或合议庭。

4.查询咨询、联系法官。通过窗口接待、触摸屏、网络等手段和形式,为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提供承办法官、审判组织、流程信息等案件信息查询服务。为当事人等提供法律咨询,有条件的可以提供与诉讼相关的心理咨询。提供专门的阅卷室方便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根据规定查阅卷宗,并提供扫描、复印等服务。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需要联系法官的,及时帮助联系,有正当理由并得到法官同意的,安排与法官在专门的地点会见。

根据条件和实际需要,可以设置律师或志愿者服务窗口,由律师或具备专业知识的志愿者为当事人无偿提供诉讼咨询和帮助。积极争取将律师在诉讼服务大厅的无偿服务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5.文书送达、判后答疑。在合议庭与当事人已有约定后,为当事人提供窗口送达诉讼文书服务。当事人对裁判提出疑问的,通知合议庭答疑。

6.信访接待、投诉建议。接待处理申诉信访;开展远程视频接访。

设投诉信箱,接受举报投诉与意见建议,转相关部门处理。有条件的可以设置纪检监察窗口。

(三)岗位要求

1.导诉人员可以由非审判人员担任,应当使用文明、规范的语言询问来访人员的目的,介绍办事程序,指引办事地点,开展法律宣传。

2.立案法官发现当事人起诉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并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及时移交调解。对不符合调解条件的,告知诉讼风险,及时办理登记立案手续。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指导当事人补齐;不能当即立案的,说明原因,并约定立案时间;不符合登记立案条件的,进行法律释明并作出指引。

先行调解人员应当根据合法、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及时转入立案、审判程序。

3.受理申请岗位由民事、行政审判部门和执行部门轮流派驻法官、法官助理当值。应统一常见申请的形式要求。接收申请材料应当开具收据,认真审查;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指导当事人补齐;符合形式要求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办理。

4.材料收转、查询咨询、联系法官岗位可以由非审判人员担任。收转材料应当认真核对、登记,开具收据,保证及时交接。要验证查询人身份,及时帮助查询,或指引使用自助查询设备查询。应当认真听取来访人员的咨询,耐心回答问题,详细解释法律规定,提供诉讼指引。

5.窗口文书送达岗位人员可以由非审判人员担任。送达文书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当事人当场对裁判文书提出疑问的,应当即刻通知合议庭答疑,或由合议庭与当事人预约时间答疑。

6.信访接待法官应当及时接待来访人,认真审查申诉材料、听取意见,完整记录来访信息。能够当场解答处理的当场解答处理,不能当场处理的,按规定约定期限处理。对集体访等非正常上访,及时报告,妥善处理,防止矛盾激化。

7.设立纪检监察窗口的,投诉建议岗位由纪检监察部门派驻人员担任;未设立纪检监察窗口的,可以由其他非审判人员担任。应当及时依照相关规定办理、转办举报投诉,并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定期汇总意见建议转相关部门。

8.安全保卫人员由法警担任,要严守岗位,文明执法,认真履行安检职责,确保场所安全与秩序。

三、诉讼服务网

(一)基础建设

1.建立诉讼服务网,完善法院公开信息、案件流程信息、诉讼电子档案等数据库,作为诉讼服务网的支撑。实现诉讼服务网与审判流程公开平台、裁判文书公开平台、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司法公开三大平台)的相互链接、资源共享。

2.建立通讯服务系统,实现与诉讼服务大厅、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信息共享、互联互通。

3.完善案件流程管理系统、网上办公系统,实现与诉讼服务网、通讯服务系统数据的及时交换。

(二)主要功能

1.信息查询、诉讼指引。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凭查询密码登录网页查询案件信息。公众直接登录网页查询法院机构、人员、工作流程、生效裁判文书、常用法律法规等公开信息和诉讼指引信息。提供常用的起诉状、答辩状、申请执行书、授权委托书等文书格式电子文档,供当事人等查看和下载使用。通过通讯服务系统,以短信、微信、微博、移动通讯应用客户端等方式主动向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推送案件主要流程节点信息,或根据查询申请推送相关案件信息,以及主动向社会公众推送公开信息。

2.预约立案、网上立案。当事人通过网络提交案件材料,经立案法官在线审查,符合登记立案条件的,预约当事人、代理人到诉讼服务大厅办理立案手续。

探索建立诉讼行为真实性识别机制,实现立案法官在线登记立案。探索建立网上缴费系统,为当事人提供诉讼费等费用的网上支付服务。

3.受理申请、材料接收。当事人等通过网络提出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委托鉴定等申请,法官在线审查,符合形式要求的,预约申请人到诉讼服务大厅提交书面申请。探索建立诉讼行为真实性识别机制,实现法官在线审查、处理相关申请。

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通过网络上传案件材料,法官处理后回复。

4.联系法官、网上阅卷。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通过网络请求与法官通话、约见法官,或在特定案件公共交流平台上给法官留言,法官处理后回复。

在诉讼档案电子化的基础上,提供网上阅卷服务。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经密码验证后,通过网络按照相关规定查阅卷宗或下载。

5.网上信访、预约接访。当事人上传申诉材料,提出申诉请求,信访法官通过网上信访系统在线办理并答复当事人。当事人在网上提出预约接谈申请,信访法官审查后预约排期。

(三)岗位要求

1.诉讼服务网由专门的机构、人员管理维护,确保正常运转;相关部门要负责及时更新公开信息,审判人员、辅助人员要及时录入案件信息,确保信息查询功能与诉讼指引功能的有效发挥。

2.网上立案法官应当认真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案件材料,符合登记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代理人到诉讼服务大厅办理立案手续或直接决定立案。对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在网上一次性指导当事人补齐。不符合登记立案条件的,回复释明法律并作出指引。

3.网上办公系统法官个人终端都是诉讼服务网的一部分。当事人等提交的申请和材料经数据交换到达法官个人终端,承办法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办理回复。

4.网上信访法官应当认真审查申诉人提交的申诉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处理,并完整的填写处理意见和理由,在网上答复当事人。

四、12368诉讼服务热线

(一)基础建设

1.开通12368诉讼服务热线,设置专门的接听场所,配置必要的工作设施,实现与案件流程管理系统、网上办公系统、诉讼服务网、通讯服务系统的有效衔接,共享基础数据库。

2.有条件的可以实现信息语音化,建立自助语音应答系统。

(二)主要功能

1.信息查询。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拨打热线通过自助语音查询案件信息;未建立自助语音应答系统的,由座席员接听后查询答复或通过通讯服务系统推送查询结果。

2.诉讼咨询。提供常见程序性法律问题的咨询。

3.联系法官。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拨打热线要求联系法官的,帮助联系。

4.预约服务。根据条件和实际需要,提供帮助预约节假日立案、上门立案等服务。

(三)岗位要求

1.座席员可以由非审判人员担任,负责热线的接听、记录、相关事项的答复和转办。应当保证工作日热线畅通,耐心倾听来电并做好记录。对于查询咨询事项要全面准确地答复;要求联系法官的,应当及时帮助联系,不能及时联系上的,留言法官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来电人。应当准确记录举报投诉和意见建议,及时依照相关规定转办,并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2.服务热线应当有专门的管理维护人员,已建立自助语音应答系统的要保证24小时正常开通运行。

五、制度建设

各级人民法院要根据诉讼服务大厅、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的功能,制定工作规则,规范运行程序,加强相互衔接,确保三大诉讼服务平台规范、高效运转。重点要建立以下制度:

1.规范服务制度。三大诉讼服务平台均应当明确各项服务项目的办理时间、期限和要求,并严格落实,确保诉讼服务规范化。

2.岗位责任制度。对三大诉讼服务平台的各个岗位实行定岗、定人、定责,做到职能清晰、任务明确、权责一致。接待来访、接听来电的首位工作人员是首问责任人,应认真负责地做好来访接待、电话接听与登记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及时办理;对职责范围外的事项,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和人员,并将移交、转办情况及时回复来访、来电人员。

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对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进行单独考核。

3.办事公开制度。各项诉讼服务工作的流程和结果应当留有记录并方便群众了解查询,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三大诉讼服务平台均应当建立群众满意度评价系统。

4.庭长值班制度。审判业务部门轮流安排负责同志在诉讼服务中心值班,指导处理疑难事项,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

5.督促提示制度。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均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诉讼服务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的,审判管理系统应当以一定的方式逐级提示其上级管理者进行督促。

6.文明接待制度。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应当统一着装上岗,做到精神饱满、仪表端庄,举止得体,服务周到、用语文明,工作高效、方法适当。

六、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坚持院长亲自抓,各部门通力配合。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总体要求和各地基础条件、实际需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建设时间进度,积极抓好落实。

2.统一名称。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场所统一使用“诉讼服务中心”名称。

3.加强机构建设。各级人民法院可以依托立案庭也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构建诉讼服务中心日常管理部门。要注重增强协调力度,重大事项由分管领导召集各部门参加的协调会研究处理,确保工作高效。

4.加强队伍建设。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品德高尚”的要求,为诉讼服务中心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实行定期轮岗;初任法官和拟任中层领导的人员应当到诉讼服务中心锻炼,将中心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的基地。可以根据岗位的不同实行人员分类配备。非审判岗位可以由退休法官、志愿者担任,并可以探索实行劳务外包。

5.注重宣传。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利用各类社会媒体和法院系统自有媒体,加大对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宣传力度,增进人民群众的了解,争取社会各界对建设工作的广泛支持。

6.强化监督考核。上级人民法院要强化措施,加强对下级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考核、验收,推动建设工作不断深入。

最高人民法院海南会议纪要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内外高技术产业迅猛发展的形势,从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需要出发,为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已经在高技术领域有重点、有步骤地建设了一批省级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为加强和规范工程中心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工程中心建设项目是指以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研究开发、系统集成与技术扩散为任务组建的新型研究开发工程化企业实体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组建工程中心的指导思想是:以“科技成果产业化、运行机制企业化、发展方向市场化”为核心,通过机制创新与技术创新相结合、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建设高水平的创新与产业化基地,形成高水平的创新与产业化团队,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可直接投入生产的成套技术和工艺,缩短技术转移和推广应用的周期,加快推进我省高新技术的产业化和传统产业的高技术化。

1第四条组建工程中心的基本原则:以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充分发挥现有研究开发能力,以重大科研成果的进一步研究开发和产业化为任务,以市场为导向,以优势科研机构、强势企业为主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组建公司制企业化独立法人形式的工程中心。

第五条工程中心建设项目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市场需求,结合我省相关产业特别是优势产业的特点,通过自主开发、与相关科研机构的合作开发、国内外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等方式,将取得的具有重要及长远市场价值的科技成果,进行完整的工程化和集成化研究,基本完成产业化之前的全部研发和试验过程,为规模生产提供成套成熟的先进工艺、技术和装备,成为产业发展和竞争力提高的有力支撑。工程中心要不断地推出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系列高新技术成果,推动省际和国际间的技术合作与交流,为产业培养高水平的工程技术与管理人才,为行业和相关领域的发展提供科技信息和技术服务。

第二章建设条件

第六条工程中心总体上要通过优势组合,形成技术持续创新的能力和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产业化研究能力。运行机制要实现企业化,发展方向要实现市场化和国际化。工程中心应具备如下特点:

1、工程中心要在本领域中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省内明

2显优势的技术创新及研究开发能力,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科研设施、成果积累及科技人才队伍。

2、工程中心要在本领域中能以市场为导向,位于技术前沿,进行重大科研成果的工程化、产业化研究开发。要在本领域中具有国内一流的技术集成能力,以及相应的成果产业化推广应用的能力。

3、工程中心要在本领域中具有将重大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确保科研成果通过工程化和产业化研究开发向规模生产的转移,促进其完成产业化过程。

4、工程中心要在本领域中具有对科技成果产业化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工程设计、咨询、评估及承担关键环节建设的能力。

5、工程中心要在本领域中具有对技术、产品、工艺、装备等不断创新与消化国内外先进技术的持续发展能力。

第七条申请建设工程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和省在有关文件或公告中公布的领域。

2、具有明确且可行的发展思路、发展战略与经营方针。

3、在相关领域中有优势的、系统的、扎实的科研开发与产业化工作基础和特色。

4、已取得一批具有市场前景的重大科技成果,并有若干重大科技成果已实现产业化。

5、已具有进行科研成果工程化、产业化开发所需要的部分装备和基础设施,并能够为工程中心的建设、运行提供3必要的配套条件。

6、具有强烈市场意识和产业化开发能力的管理班子和技术带头人,在该领域有一支结构合理,工程化、产业化开发素质较高的技术队伍。

7、具有符合本领域发展要求的工程研究中心运行机制和有效的激励机制。

8、具有培养高层次研究开发人才和工程管理人才的能力。

第八条工程中心的组建模式,鼓励由相关技术领域中的优势科研机构,与该产业领域中的强势企业,以及社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鼓励跨地区、跨行业联合组建,鼓励引进国内外高质量的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科研单位与企业联合组建的工程中心,组建各方必须有资金、资产、技术、人才等实质性内容的投入。

第三章审理程序

第九条工程中心的审理采取“先组后建”的方式,即先审批工程中心的组建方案。

第十条

按照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方式对工程中心组建方案进行审批。主要审查申请单位组建工程中心的基本条件是否具备,工程中心的发展思路、目标、任务等是否合理等,特别是要审查工程中心在定位、机制、考核目标等方面是否体现为行业技术进步服务,是否能加快科技成果转4化。具体步骤如下:

1、各项目主持部门组织有关单位申报工程中心组建方案(编制大纲附后);

2、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3、省发展改革委择优批复工程中心的组建方案,明确工程中心的组建单位、目标、任务等。

第十一条

经省发展改革委批准组建的工程中心,各主持部门对工程中心进行备案,审核其具备建设条件后,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工程中心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大纲附后)。省发展改革委批复资金申请报告,下达投资计划。

第四章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的主管部门为省有关部门、各市发改委、在皖部属机构,负责工程中心项目申报和项目管理,并负责帮助做好工程中心的组建。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建设所需资金以科研单位、企业和社会投资为主,省发改委适当配套投资。超概算的建设投资由项目法人自行筹措解决。

第十四条工程中心建设投资中省安排的资金,主要用于购置工程化、产业化研究开发所需的设备、仪器,建设工程化的验证环境、测试条件和必要的基础设施等。省安排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工程中心建设实行项目资本金制、法人制、5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项目法人对工程中心建设负总责。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的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第十七条工程中心的主管部门要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安排落实所承诺的建设条件,对项目的建设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协调和管理。建设过程中,如需对批准的建设方案进行调整,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方案并报省发改委审批。

第十八条工程中心建设实行年度检查制度。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要及时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对于组织建设不力或产业化方向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省发改委有权及时调整或终止建设,并收回省投资。

第五章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工程中心建成后,由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法人提出的验收报告内容进行审核,并向省发改委提出验收申请报告。省发改委组织专家,按照省发改委批准的建设内容,逐项进行检查验收。

第二十条工程中心采用先建设后授牌命名的方式,即工程中心建成并通过验收后,由省发改委正式授牌。

附件一:《省工程研究中心组建方案》编制大纲

附件二:《省工程研究中心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大纲

附件一:《省工程研究中心组建方案》编制大纲

一、项目摘要(2000字左右)

二、项目背景与必要性

1、国内外技术发展状况、产业发展状况与市场分析

2、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

3、本领域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研究开发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4、本领域当前急待解决的关键技术问题

5、本项目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三、工程中心的组成方案

1、工程中心的组成方案

2、工程中心各组成单位概况和拟产业化的重要科研成果

3、建设条件(见指导性意见第二章)

4、工程中心的机构设置

5、工程中心的运行机制

四、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与目标

1、工程中心的经营思路与经营战略

2、工程中心的主要方向

3、工程中心的主要功能与任务

4、工程中心的近中期目标

五、建设方案与投资估算

1、建设地点、内容、规模与方案

2、工程中心各组建单位所能提供的配套与支撑条件

3、投资估算

4、资金筹措方案

六、经济性初步分析

七、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八、附件

(工程中心各组建单位的组建协议等)

附件二:《省工程研究中心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大纲

一、项目摘要(3000字以内)

1、项目名称

2、项目法人概况

3、资金申请报告编制依据

4、项目提出的主要理由与过程

5、经营战略与经营计划

6、建设内容、规模、方案和地点

7、主要建设条件

8、项目总投资、投资构成及资金筹措方案

9、经济性分析与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0、目前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11、结论与建议

二、工程中心建设的依据、背景与意义

三、工程中心的组成方案

1、项目法人(工程中心)的组建方案与优势、劣势分析

2、工程中心各组成单位概况

3、工程中心拟产业化的重要科研成果

4、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发展方向、发展重点

5、工程中心的近中期目标

四、技术与市场分析

1、技术的主要发展状况与趋势预测、项目的优势与问题

2、国内外市场状况与发展趋势预测、项目的目标市场与市场占有率分析

3、技术与市场的竞争力分析(国内外主要竞争对手情况、技术与市场的竞争力优势和劣势)

4、技术风险与市场风险分析

5、经营战略与经营计划

五、工程中心的建设方案

1、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地点与环境

2、技术方案、设备方案和工程方案及合理性

3、总图布置与公用辅助工程

4、原材料、动力、供水等配套及外部协作条件

5、科研开发的主要技术、工艺设计方案

6、内部设施的功能及合理性分析

六、环境影响评价

七、劳动安全卫生与消防

八、组织机构与人力资源

1、工程中心的组织机构

2、工程中心的领导班子和技术负责人概况

3、工程中心的技术队伍组织方案

4、工程中心的运行机制与激励机制

九、项目实施进度

1、建设工期

2、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3、项目实施进度表(横线图)

4、建设期的项目管理

5、建设负责人与领导班子

十、投资估算及融资方案

1、项目总投资估算表及融资方案

2、建设投资估算(包括土建、设备、安装、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利息、资料、技术援助、培训等)

3、流动资金估算

4、单项工程投资估算表

5、分年投资计划表

6、项目法人项目资本金筹措方案(应提供相应的证明)

7、债务资金筹措方案(应提供相应的证明)

8、融资方案分析

9、省安排资金的具体使用方案

一、项目财务评价

二、项目风险分析

三、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四、附图、附表、附件

最高人民法院海南会议纪要5

申诉人(原上诉人):苏××,男,39岁,汉族,××省××县人,××光电技术研究所干部,住本市××区××路24号。

被申诉人(原上诉人):肖××,女,40岁,汉族,××省××市人,××××院设计所工人,住本市××区××胡同三号。

委托代理人:杨××(肖××之夫),40岁,汉族,××市人,××市政法干校司机,住址同上。

申诉人苏××因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19××)中民字第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对此案进行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再审查明:

19××年1月,苏××经汪××介绍与马××相识。19××年1月20日马××以借贷方式向苏××诈骗人民币5000元,苏××发现受骗后,于当天找马××追回2500元,所余2500元在苏××紧追的情况下,由马××找肖××出面作保,并写了借条:“马××借到苏××现金2500元整(由借方提出利息为百分之三十),本利全部于19××年1月31日以前归还。如借款人马××逾期不能归还时,则由中保人肖××偿还2500元整。”马××于19××年2月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19××年2月,苏××诉至原审人民法院以马××向自己借款2500元,逾期不还为由,要求肖××偿还,肖××提出自己也是受骗作保,不同意偿还借款2500元。原审法院判决,肖××偿还苏××借款2500元整,自19××年12月起,每月给苏××人民币500元整。

判决后,苏××以不同意每月付人民币500元偿还方式为由;肖××以自己是受骗作保,不应负偿还债务的责任为由,均上诉至本院。二审认为,苏××以高利贷款是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不应受法律保护,于19××年9月30日以(19××)中民字第6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市××区人民法院(19××)西民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苏××之诉讼请求。终审判决后,苏××以二审判决认定自己以高利贷款不符合事实,肖××仍应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本院再审认为:马××以借贷方式进行诈骗犯罪,已受到国家法律制裁。苏××与马××、中保人肖××之间不是正当的民事借贷关系、原判认定苏××以高利贷款,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苏××受骗借款,肖××受骗作保都应从此事中吸取教训。苏××要求肖××偿还借款,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判决承苏××与马××的借款关系,让肖××负连带偿还责任,二审判决认定苏××高利贷款均属不当,应予撤销。据此,本院改判如下:

一、撤销××市××区人民法院(19××)×民字第336号民事判决和本院(19××)×民字第61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苏×的诉讼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

审判员:李××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理审判员:郝××

××××年×月×日

书记员: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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