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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撰写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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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撰写篇1

法律文书中怎样使用称谓语才算是规范,这是我经常被问到的问题。比如,在起诉状中,有的伙伴会习惯使用“原告”与“被告”;在答辩状中,有的伙伴也会习惯使用“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但是,这种称谓语与裁判文书的表达习惯并不相符,裁判文书更习惯直接书写当事人姓名/名称。

我理解,裁判文书这样书写的原因在于,一方面,在诉讼主体、各方诉讼人数较多时,如果法律文书中使用“原告一”“原告二”“被告一”“被告二”等这类的称谓语,读者需要在头脑中进行二次加工,然后才能反应出原告一、原告二、被告一、被告二等分别都是谁,无形中增加了读者的理解成本,在书写时也容易出错。另一方面,这种表达方式其实是混淆了“诉讼地位”与“当事人姓名/名称”的关系,用“诉讼地位”直接代替了“当事人姓名/名称”。

最高院发布的《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明确,诉讼参加人名称过长的,可以在案件由来部分第一次出现时用括号注明其简称,表述为“(以下简称×××)”。裁判文书中其他单位或组织名称过长的,也可在首次表述时用括号注明其简称。同时,一些地方法院也有进一步的明确规范,例如《黑龙江省法院裁判文书制作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第五项明确指出,为行文方便,每自然段第一次叙述当事人时,当事人称谓与当事人名称并用,以后即直书当事人名称。

最高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撰写篇2

最高人民法院4月29日发出《关于印发<行政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全面贯彻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行政诉讼文书制作,不断提高行政审判工作水平。

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人介绍,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在行政案件立案、审理和执行等方面作出许多新的规定,也增加了许多新的判决方式。为确保新行政诉讼法的贯彻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抓紧研究制定了《行政诉讼文书样式(试行)》,供各地参照使用。新样式对原有诉讼文书样式进行了有针对性的立、改、废,对实践中不太统一的文书样式进行了规范,同时也为当事人撰写相关诉讼文书提供了必要的指导。

新的行政诉讼文书样式严格按照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共132个。其中,指导当事人诉讼行为的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再审申请书等各类文书21个;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行为的通知书、决定书和各类函件等66个;判决书和裁定书42个,调解书3个。新裁判文书样式强调以审判为中心,让案件审理和裁判更加针对争议焦点,重视通过证据交换和庭前准备程序确定当事人无争议的问题,更加符合审判权运行规律。同时,更加强化裁判文书说理,并注意繁简得当,为了让审理和裁判更加透明,人民法院制作的所有的裁定书和判决书,都要求以附录方式明确裁判所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公正。为了适应新行政诉讼法的新规定,还新增一审行政协议类行政案件用判决书、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类一审行政案件用判决书、行政调解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行政裁定书以及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处理建议用的处理建议书等。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人指出,统一行政诉讼文书样式,有利于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准确恰当地提出诉讼请求和依法提出各项申请,更好地维护合法权益,也能够使案件审理更加规范化,让审判活动更加公开透明,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和评价更加客观。统一诉讼文书样式,还有利于裁判文书标准化,让法官、律师 、专家学者等法律职业群体和社会公众能够更加方便地检索和利用人民法院上网公开的裁判文书,促进裁判标准统一,提升全社会自觉学法、知法、守法和护法的意识。

最高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撰写篇3

一、问:样式要求在县人民法院名称前冠以省、自治区名,那么市辖区的人民法院是否也需冠以省、自治区名?

答:对县、县级市的人民法院要冠以省、自治区名;对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发的印章冠名。

二、问:样式46诉讼财产保全用“民初字”,样式47解除时用“民×字”,“×”是否可填“解”字?

答:诉讼财产保全解除时仍用“初”字。如是二审的解除,用二审的案号。

三、问:样式194、195的案号用“×刑减字”,与样式37的减刑假释裁定书用“×刑执字”不同,是否应统一起来?

答:应统一用“×刑执字”。

四、问:林业法院编案号时可否加“林”字?地区代字相同的,编号时如何处理?

答:林业法院可以加“林”字。地区代字相同的,编号时可参照当地党政部门和行政公文的做法。

五、问:各庭在编号时能否加“刑一、刑二、申”等字?裁定书编号时是否可加“裁”字?中级法院可否加“中”字?

答:应根据案件的性质、审级编号,不能按法院内部分工增加“刑一、刑二、申”等字。裁定书编号时不加“裁”字。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或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地名相同的,为了区别地名,中级人民法院可加“中”字。

六、问:请示案件如何编号?

答:具体案件的请示,应编诉讼文号,即“刑他”、“民他”等字。

七、问:上一年未结的案件,下一年制作法律文书时是否要重新编案号?

答:仍用原编的立案顺序号,不应按新年度重新编案号。

八、问:各类通知书,是否用案卷号?一、二审是否均用?

答:按照一案一号的原则,均用本案案号。

九、问:驳回申诉的案件如何编号?

答:凡是没有提起再审程序的申诉案件,编号一律用“监”字。

十、问:再审以后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如何编号?

答:提起再审的案件仍然用“再”字。

十一、问:一个案子中,可能出现几种裁定书,是否都使用一个号?

答:按照一案一号原则,一案制发数个裁定书的,仍用原案号,但可以编数个分号。如(1993)×刑初字第1-1号。

十二、问: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案件,二审时是否用“特终”字?

答:根据样式6-审案件用“刑特初”字的规定,二审可用“刑特终”字。

十三、问:委托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中级法院在向高级法院写情况报告时编什么号?

答:应编原案件号。

十四、问:法人的住址应如何表述?

答:应表述为:“住所地……”。

十五、问:关于裁判文书中对数字的使用,是用阿拉伯数字还是用汉字?

答:目前,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情况,提出本地的统一要求进行试行,并注意总结经验。

十六、问:“裁判文书首部诉讼参加人自然状况中是否应写上邮政编码,以方便工作?

答:无须写明邮政编码。

十七、问:涉及当事人公民的年龄,是否一律要求写出生年月日?对个别确实搞不清出生年月日的,可否变通?

答:按照样式要求,凡涉及当事人公民的年龄,都应写明出生年月日,以利电脑储存和检索的需要。在刑事裁判文书中,对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必须写明出生年月日;对十八周岁以上的极个别确无身份证,又确实搞不清出生年月日的,可变通只写年龄。

十八、问:裁判文书首部中的“职业”,对于个体户如何表述?

答:对个体户的职业表述为:个体工商户。

十九、问:样式9、11中,对二审案件检察人员出庭的情况,样式中写“出庭支持公诉”,是否应改为“出庭执行职务”?

答:对抗诉的二审案件应写“出庭支持公诉”,只有上诉而无抗诉的二审案件应写“出庭执行职务”。

二十、问:一审公诉案件裁判文书如何表述检察院的起诉时间?

答:为避免审理期限的计算错误,应将样式中的这段表述改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年×月×日收到××检察院起诉书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二十一、问:对证据部分的叙述,样式要求写出证人姓名,实践中为保护证人,能否变通不公布证人姓名?

答:证人出庭作证是公民的义务,原则上应写明证人姓名。由于种种原因,实践中有些人对出庭作证有顾虑。为此,考虑到案件的社会效果,对涉及隐私问题或者其他经说服仍不愿公开姓名的证人,可以在裁判文书中采取适当的变通办法,隐去真实姓名,用“张××”、“见证人×××”和“证人王小二等三人”的办法或者其他合法、适当的变通办法来代替。

二十二、问:共同诉讼中,未到庭的当事人是否都一一表述出来?

答:如果案件的当事人有的到庭,有的没有到庭而其诉讼代理人到庭或者代理人也未到庭的,或者有的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都应如实地具体写明到庭和未到庭、中途退庭的情况。

二十三、问:经济案件中,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出庭,表述时是否把法定代表人未到庭的情况表述出来?

答:法定代表人如果有委托代理人出庭,可只表述委托代理人出庭。如果没有委托代理人出庭或者委托代理人也未出庭的,应当如实写明经合法传唤法定代表人未出庭。

二十四、问: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判决书中如何列?

答:应按照样式41的说明第二条第(一)项第4目的要求列写,即:先写明其字号和所在地址,再另起一行写明代表人及其姓名、性别、职务(应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代表人)。

二十五、问:样式304的说明第三条中、以下写当事人仍用原审称谓,这里的原审是指一审,还是二审?

答:是指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的审级。原是二审裁判文书生效的,应写原二审的称谓,并用括号注明一审的称谓。

二十六、问:对维持原判的案件,要否引用实体法?在什么地方引用实体法?

答:维持原判是程序问题,只须引用程序法。在理由部分说理时可以援用实体法进行论证。

二十七、问:共同犯罪的,引用法律时,是合并引用还是分别引用?

答: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分别引用,不应“估堆”引用法律条文。

二十八、问:指定管辖的案件使用什么法律文书?

答: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指定管辖,应使用“通知书”通知报送的人民法院和被指定的人民法院。报送的人民法院接到通知书后,应及时告知当事人。

二十九、问:共同犯罪的刑事案件在一审判决后,有的被告人提出上诉,上诉状副本要不要向同案未上诉的被告人送达?

答:上诉状副本没有必要向同案未上诉的被告人送达。刑事附带民事的案件,上诉如对附带民事部分也不服的,应向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送达,否则可不送达。

三十、问:民事案件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当事人提出上诉且向上诉审法院交了诉讼费,经二审法院审查认为一审裁定不予受理是错误的,裁定一审法院应予受理,其诉讼费如何处理?

答: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所交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撤销原裁定的,应免交案件受理费,已预缴的应退回。

三十一、问:关于上诉状副本问题,样式要求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这样表述是否准确?

答: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故样式要求是准确的。

三十二、问:样式127、128、129三个审理报告的署名,只有主审人,如遇有合议庭合议的怎么解决署名问题?

答:以谁的名义写的报告署谁的名。主审人的报告仅指主审人向合议庭的报告。

三十三、问:驳回诉讼请求的在样式中没有规定,应用何种文书?

答:应用判决书。

三十四、问:诉讼费的表述(如交纳、承担、负担)怎样统一?

答:样式中诉讼费的表述是按有关诉讼法的规定制作的,应按样式要求制作。

三十五、问:调解书是否可用填充式?

答:样式规定的调解书是拟制式,不宜用填充式。

三十六、问:案件审理报告要不要有文头?可否用白头?

答:应按照样式的格式制作。

三十七、问:“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86条规定的情况,本样式中没有制作样式,是否应增加?

答:应增加。可参照一审驳回起诉裁定书的样式根据二审的特点制作。

三十八、问:样式46的尾部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一句是否可不写?

答:应当写。可改为“本裁定立即执行”。

三十九、问:一审判决书和审理报告是用“审理终结”,还是用“审理完结”?

答:应用“审理终结”。

四十、问:样式156中的“用纸续页”四个字,在印制备用件时可否不印?

答:不应印。

四十一、问:有存根的数联文书样式,是按中间点线制作,还是按前后联制作?

答:有存根的数联文书采用横式制作,按中间点线撕开使用。

四十二、问:送达回证是否可加大行距?

答:应当。可按16开的一页全面安排,适当加宽行距,以美观大方为宜。

四十三、问:执行公务证的照片可否贴在左侧?红印能否代替钢印?能否增加“职务”栏?

答:可参照居民身份证的样式制作。可以增加“职务”栏。

四十四、问:二审判决的执行通知书由谁填写?

答:刑事案件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填写,是一审交付执行的由一审法院填写。民事、经济和行政案件由执行的人民法院填写。

四十五、问:查封扣押命令只适用刑事案件,民事、经济和行政案件使用何种文书?

答:民事、经济案件按样式86的规定使用裁定书,行政案件亦可参照使用。

四十六、问:1992年6月第一次印刷的卷宗封面样式304至307与1992年11月第二次印刷的卷宗封面样式不一致,以哪次印刷的为准?

答:以第二次印刷的为准。

四十七、问:现存有大量填充式司法文书,与新样式冲突不大的,能否继续使用?

答:对过去印制的尚未用完的填充式司法文书,如与新样式内容基本一致,为避免浪费可以继续使用至1993年底;冲突较大的(包括内容、编号等)应重新印制。

四十八、问:文书样式中所有涉及“原告诉称”、“被告辩称”、“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等项目的,项目之后是用逗号,还是应将逗号改为冒号?

答:凡是所提示的下文只有一层意思的均用逗号,是数层意思的应用冒号。

四十九、问:上诉的案件,二审认为原判量刑畸轻而发回重新审判的理由如何写?

答:这种发回重审的裁定书可以不写具体理由,只须写明适用法律不当即可。

五十、问:起诉时间如何起算,是以起诉书的打印日期或书写日期为准还是以送达日期或递交日期为准?

答:应以送达日期或递交日期为准。

五十一、问:独任审判案件的判决书的日期怎么定?

答:以有权作出决定的决定日期为准。

五十二、问:样式251、252的文头“××××人民法院”前是否也应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

答:连同样式250的文头前面,都不必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因为此三种委托书都不直接对外国人使用,只是对我国外交部和我国驻外使、领馆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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