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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实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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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第一篇】

一、要认真贯彻“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全面履行审判职责

省法院要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对政法工作“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要求,紧密围绕省委的重大部署和全省的中心工作,全面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判职责。要适应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结合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发展规划纲要》,解放思想,在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上狠下功夫,为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更有力的司法保障。

各级法院要强化大局观念,坚持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注意平衡各方面利益,为我省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要运用刑事审判职能,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把打击重点始终对准杀人、抢劫、爆炸、绑架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抢夺、盗窃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的多发性侵财犯罪以及毒品犯罪,尤其是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不法行为,要依法从重从快狠狠打击,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加大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走私、偷税骗税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打击力度,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从严打击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要加强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促进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的对接。努力完善民事纠纷案件调解机制,法官在办案中要注意向群众宣传法律、解释法律,尽最大可能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努力实现定纷止争,促进社会和谐。

二、要采取更加强有力的措施,有效破解“执行难”

“执行难”是困扰人民法院工作发展的老大难问题,也是代表们反映较为集中的一个问题。代表们认为,执行工作是改进和加强法院工作的重要一环,近年

来法院在加强执行方面做了不少工作,成效不容否认,但与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的要求仍存在一定差距,法院应采取更强有力的措施,通过创新机制等来推动执行工作的深入开展。各级法院要尽快建立和完善执行工作联动机制,充实执行力量,进一步加强与当地党委及相关部门的沟通以及与银行、海关等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杜绝办“人情案”和地方、部门保护主义,提高执行效率和质量。在执行案件中,要加强协调、和解、调解工作,特别是在案件裁判过程中就要考虑后期的执行效果。法院要认真研究解决执行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强化执行威慑机制,依法制裁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行为,对暴力抗法行为严惩不贷,促进执行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

三、要进一步强化管理和监督,完善内外监督制约机制

省法院要在完善内部监督机制、确保法官公正办案上狠下功夫。要切实抓好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发现错案要及时纠正,对责任人员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要对追究机制进行完善和细化,科学界定“错案”,认真解决谁来追究、如何追究的问题。同时,要畅通外部监督渠道,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认真听取各方面的建议、批评、意见,进一步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和沟通,及时依法办理各级人大督办的案件以及人大代表转交的举报、控告、申诉案件。要不断完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机制,形成合力,不断提高法院公正司法的水平。

四、要加强班子和队伍建设,抓好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各级法院要坚持不懈地抓好队伍建设。要强化廉政建设,抓好廉政警示教育,全省三级法院都要认真吸取杨贤才案件的深刻教训,认真反思,切实管好队伍,对重点部门和重点部位要严防死守。要认真贯彻执行《法官法》,严格依法选拔、任命法官。强化法官理想信念和职业道德教育,切实改进审判作风,加强业务培训,努力提高法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建立一支既精通业务又有较高职业道德的法官队伍。法官也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增进与人民群众的感情,平和地对待当事人,树立良好的形象。

五、要大力推进基层法院的基础建设,维护基层司法权威

省法院对基层法院负有指导和监督的责任,基层法院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省法院要把提高基层审判水平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要切实加强对基层法院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加强基层审判人员的培训教育,帮助基层法院推进改革、改进作风、提高人员素质。要继续开展好对口帮扶活动,丰富帮扶形式。要重视基层法院的建设,尤其是对贫困山区和欠发达地区,要加大投入,帮助解决基层法院的实际问题。省政府要加大省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确保欠发达地区法院的正常运作。要加强人民法庭建设,改善执法物质装备条件,规范管理,促进基层审判水平的提高。要规范上级法院对案件的改判机制,确需改判的案件要做到依法有理有据,从根本上减少案件引发的缠诉上访。

六、要关心和支持法院自身的科学发展,积极改善司法环境

司法机关人员不足、编制不够、法官断层、经费困难、信息化建设落后,是每年两会上代表反映较集中的问题,也是影响司法工作质量和社会效率的重要因素,各级政府应予以重视并努力解决。要加大资金投入,足额拨付经费,切实改善法院的办公和办案条件。要逐步提高司法人员的福利、保险、医疗待遇,在不断吸收人才的同时,要努力防止司法人才特别是办案骨干力量的流失。近年法院受理的案件每年大幅增加,尤其是珠三角基层法院、人民法庭法官工作量和压力很大,经常加班加点,既影响身体健康,也不利于办案质量的提高,建议打破按常住人口配备法官编制的规定,适当增加法院的人员编制,保障法院有必要的力量及时办结案件。社会各界特别是新闻舆论要多支持法院建设和审判执行工作,为公正司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第二篇】

一、对纠纷处理情况:

我们近几年法律纠纷不多,绝大部分在县级法院已经得到了满意的解决。在与法院民事审判工作者接触中,对他们解决纠纷,分析问题,宣传法律,注重调解的办案方法,给我们留下了很深的印象。总结起来有以下几点:

1、他们有很高的法律素养

在为数不多的接触中,我们强烈地感受到他们极高的法律素养。法院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同志对法律的精确把握,到位的理解,熟练的运用,对纠纷首先站在法律的角度将问题分析明白。民事纠纷双方大多对法律的理解存在偏差,所以对案件的处理存在的期望也就相差较大,通过法院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同志,对案件在法律层面的剖析,使纠纷双方对问题有了一个共同的认识,期望值趋于一致,使问题得到解决。

2、强烈的责任心

纠纷发生后,纠纷双方大多是各有对错。解决问题的心情很迫切。法院从事民事审判的同志能从纠纷双方的实际情况出发思考问题,设身处地为双方着想。首先,从感情上来说,比较容易接受,为纠纷的进一步解决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他们强烈的责任心能感染各方,我们能感受到他们真正是为1

了解决矛盾而思考问题,而不单单为了结案,我们感受到了民事审判工作者和对方解决纠纷的真诚。很多矛盾就在这种互相体谅理解中得到了解决。

3、重视调解

很多纠纷的发生是缘于误解,缺乏沟通是产生矛盾的根源。法院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同志深知矛盾发生的根本,重视调解,加强沟通,以法律为本位,晓之以情,动之以礼,在沟通中使问题明朗,在沟通中使理解加深,同时在沟通中使问题得到解决。同时,我们对调解的重要性也有了进一步的认识:调解结案使纠纷双方不伤和气,为双方继续合作打下了基础。调解结案便于执行,因为双方已对问题解决达成了共识,因此执行起来比较容易。同时节约诉讼成本,节约时间,使纠纷双方能有更多的时间从事自身业务,促进了各方的发展。社会效益也很大。

二、说到建议,我们也谈不上什么建议,只是期望在法律宣传方面,以后与法院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同志能有合作。他们接触的案例很多,大多是发生在我们身边的实事。法律知识由他们说出来,可信度及影响很大,宣传效果明显。希望法院的领导在这方面给予适当考虑。

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第三篇】

一、加强顶层设计,重视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关联性。如:细化内设机构改革的政策,给改革所涉及法院吃下“定心丸”;加强薪酬改革指导,推进改革政策落地;明确未入额法官的安置和使用政策;建立健全法院人员交流制度,等。同时,要加强改革督察。

二、依托信息技术,加强对审判执行权力运行的内部管理与监督。进一步推进数据集中管理平台建设和应用,推动大数据分析在审判、执行、司法管理中的全面应用。以信息化手段推进审判、执行流程再造。积极探索移动互联环境下司法公开新途径。

三、推进严格司法,健全错案发现、纠正和追责机制。改变当前靠新闻媒体曝光、当事人家属申诉上访、真凶现身或亡者归来等外部和偶发因素被动发现错案的现状,健全内部纠错机制,主动拓宽并规范“发现”渠道,强化审判、执行监督,切实做好案件复查再审工作。

四、加强队伍建设,推动司法工作人员正规化、专业化和职业化。扎实推进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加快落实法官员额制改革的配套措施。细化保障法官依法履职的人身安全保障规定。完善法官助理单独序列,建立编外书记员制、司法雇员制等。明确审判辅助人员的工作职责、职业前景和职业保障,提高辅助人员的专业水平。

五、遵从司法规律,设计符合审判、执行实际的绩效考核制度。充分运用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管理手段和扁平化管理模式,提升法院内部审判、执行工作管理的水平和效率,设计和建立切合审判、执行工作实际的考核制度。

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第四篇】

法院是中国司法一线的重要职能部门。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聚集在基层法院,基层法院承担的审判和执行任务越来越重。

习近平总书记在新形势下指出,全国政法机关要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司法公正、权益保障的新期望,全面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优秀队伍建设,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人民法院新时期的工作指明了方向,也对人民法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院的工作是促进平安中国和法治中国的进程。

对法院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法院在庭审时,明确规定:不准涉案当事人录音录像。我在想,法院审理的案件,绝大多数是普通老百姓的案件,不可能涉及到国家、企事业单位需要保密的各种情报,只要法官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公正的审案判案,没有理由害怕涉案当事人在庭审时录音录像呀?只有输理的涉案当事人和想徇私舞弊的法官才害怕录音录像。

建议取消在法庭庭审时,“不准涉案当事人录音录像”这一规定。允许涉案当事人在庭审时录音录像,可以更有力的监督法官的审案过程,从而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在法官审案判案时,有个不成文的规定:“允许法官对法律条款的适用,有不同的理解和认识”。我对这一规定有不同的看法。我们经常听到或看到这样一句口号和标语:“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我想:这个“准绳”应该是一个不容改变尺度的标准,只有以这个标准判案,才能真正做到法律的公平公正。倘若这个“准绳”可以随意的任由法官根据自己的需求、产生“不同的认识和理解”,去改变“准绳”的尺度和标准,去随意的“适用法律”条款进行判案,那么,“以法律为准绳”这句话,便成了一根可以随着判案法官的意志而任意伸缩、变形的橡皮绳,便成了一句糊弄老百姓的空话。也许,“司法腐败”就源于此?

三、建议对枉法、违法判案应该受到严厉惩处,查出一个开除一个,也能给法学院的毕业生创造一个就业的机会,也能给司法系统输入新鲜的血液和重朔法律公平公正的形象;不良法官枉法、违法判案的行为,是在浪费国家的审判资源、是在亵渎和践踏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也是在耗费老百姓的生命、钱财和精力,同时给社会制造了许多的不稳定,也给我们的党和政府的威望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害。

四、建议大力倡导良好的职业道德及其教育,建立严厉的监督机制和制度;社会上广泛流传“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教育腐败是最危险的腐败”,说明了职业道德教育、监督机制和制度的严重缺失,以及由此产生的广泛、恶劣的影响。

五、人治不如法制,可谁来监督执法者呢?我国的监督机制和制度本来就有缺陷,政法委、检察院监督法院的工作,可是,政法委、检察院、法院的人事安排是互动的,一个曾经有过枉法、违法判案经历的法官,调动到政法委和检察院工作,针对枉法、违法判案的案件,他们是否能产生监督的积极性和权威呢?值得商榷。如此互动,使监督机制的积极性和制度的权威大打折扣,甚至可能官官相护呀。建议:为了监督机制和制度的有效延续和权威效率,政法委、检察院、法院、公安的工作人员不能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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