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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存款日记账样例【优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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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第一篇】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

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1]

第四条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第五条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后,即在偿付金额范围内取得该存款人对投保机构相同清偿顺序的债权。

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偿付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六条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

(二)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

(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发布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规则;

(二)制定和调整存款保险费率标准,报国务院批准;

(三)确定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

(四)归集保费;

(五)管理和运用存款保险基金;

(六)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和风险处置措施;

(七)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及时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1] (八)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由国务院决定。

第八条本条例施行前已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投保手续。

本条例施行后开业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投保手续。

第九条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投保机构应当交纳的保费,按照本投保机构的被保险存款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适用费率计算,具体办法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

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被保险存款余额、存款结构情况以及与确定适用费率、核算保费、偿付存款相关的其他必要资料。

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规定,每6个月交纳一次保费。

第十一条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应当遵循安全、流动、保值增值的原则,限于下列形式:

(一)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

(二)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以及其他高等级债券;

(三)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第十二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存款保险基金收支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并编制年度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存款保险基金的收支应当遵守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核查:

(一)投保机构风险状况发生变化,可能需要调整适用费率的,对涉及费率计算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

(二)投保机构保费交纳基数可能存在问题的,对其存款的规模、结构以及真实性进行核查;

(三)对投保机构报送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对核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告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参加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并与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金融管理部门、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共享机制获取有关投保机构的风险状况、检查报告和评级情况等监督管理信息。

前款规定的信息不能满足控制存款保险基金风险、保证及时偿付、确定差别费率等需要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要求投保机构及时报送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存在资本不足等影响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情形的,可以对其提出风险警示。

第十六条投保机构因重大资产损失等原因导致资本充足率大幅度下降,严重危及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投保机构应当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采取补充资本、控制资产增长、控制重大交易授信、降低杠杆率等措施。

投保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且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未改进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提高其适用费率。

第十七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建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八条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使用存款保险基金,保护存款人利益:

(一)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直接偿付被保险存款;

(二)委托其他合格投保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代为偿付被保险存款;

(三)为其他合格投保机构提供担保、损失分摊或者资金支持,以促成其收购或者承担被接管、被撤销或者申请破产的投保机构的全部或者部分业务、资产、负债。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拟订存款保险基金使用方案选择前款规定方式时,应当遵循基金使用成本最小的原则。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一)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

(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

(三)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前款规定情形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

第二十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收取保费;

(二)违反规定使用、运用存款保险基金;

(三)违反规定不及时、足额偿付存款。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投保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予以记录并作为调整该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的依据:

(一)未依法投保;

(二)未依法及时、足额交纳保费;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信息、资料或者报送虚假的信息、资料;

(四)拒绝或者妨碍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核查;

(五)妨碍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存款保险基金使用方案。

投保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对投保机构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公示。投保机构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还可以按日加收未交纳保费部分%的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施行前,已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决定接管、撤销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适用本条例。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

银行存款管理制度【第二篇】

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一、目的本管理文件明确了公司通过银行进行收款、付款结算及银行存款余额的管理要求与操作规范,以规范银行存款业务的基本程序。二、范围本程序管理文件适用于公司银行存款业务,适用于会计部及收、付款相关部门,但不包括结算中心。涉及结算中心银行存款业务详见《结算中心管理制度(P3-Z4-8)》。三、相关程序及制度・资金使用计划制度(P3-Z4-1・借款管理制度(P3-Z4-5・费用报销管理制度(P3-Z4-6・结算中心管理制度(P3-Z4-8四、业务流程1、银行收款管理1-1三九医贸销售款转帐涉及部门及岗位

岗位岗

步骤说明三九医贸/银行/结算中心完成三九医贸销售款转帐相关业务,详见《结算中心管理制度(P3-Z4-8)》之”2-3银行收款(三九医贸收货款)“制单会计以结算中心记帐凭证一份为原始凭证,制作并打印记帐凭证主管会计审核记帐凭证根据记帐凭证登记银行存款日记帐1-2其他银行收款出纳/结算中心完成银行进帐相关业务,详见《结算中心管理制度(P3-Z4-8)》之”2-2银行收款(三九医贸收货款除外)“2、空白支票领取管理详见《结算中心管理制度(P3-Z4-8)》之”4、空白支票领取管理“。2、银行付款管理2-1自行签发支票付款经办人对于十万元以下(不含十万元)且需用支票付款的,按照不同业务内容填制单据:属借款的,填制《资金使用请示报告单(支票)》;属报销的,填制《费用报销单》。单据分别经授权人审批和主管会计、会计部部长审核,详见《借款管理制度(P3-Z4-5)》和《费用报销管理制度(P3-Z4-6)》向经办人签发支票收取支票,在《资金使用请示报告单(支票)》、《费用报销单》上签字确认,并在出纳的支票登记本上签收填制《支票付款通知书》一式三联,连同支票根交结算中心会计,办理领取空白支票的销帐手续。带回结算中心会计、出纳盖章的《支票付款通知书》两联,一联留作存根结算中心会计在《支票付款通知书》上盖章,留存一联及支票根作为原始凭证,制作并打印记帐凭证结算中心主管会计结算中心出纳根据审核后的记帐凭证登记银行存款日记帐,同时根据支票根在支票登记簿上注销会计部出纳领取的。空白支票将《支票付款通知书》一联交制单会计,一联留存,在支票登记簿上登记以《支票付款通知书》一联、《资金使用请示报告单(支票)》或《费用报销单》作为原始凭证,制作并打印记帐凭证根据审核后的记帐凭证登记银行存款日记帐2-2委托结算中心付款对于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付款,按照不同业务内容和结算方式填制单据:属借款的,填制《资金使用请示报告单(支票)》;属报销的,填制《费用报销单》。单据分别经授权人审批和主管会计、会计部部长审核,交出纳。详见《借款管理制度(P3-Z4-5)》和《费用报销管理制度(P3-Z4-6)》根据不同付款方式要求,开具《支票付款通知书》一式三联或《汇票、电汇通知书》一式三联,交结算中心会计结算中心办理银行付款手续,详见《结算中心管理制度(P3-Z4-8)》之”6-1公司付款管理"以结算中心盖章的《支票付款通知书》或《汇款、电汇通知书》一联为原始凭证制作并打印记帐凭证,一联作为存根根据经审核的记帐凭证登记银行存款日记帐3、银行存款余额管理出纳每月由结算中心获取银行存款对帐单,编制调节表。如有不符应报会计部部长和财务管理部部长,与结算中心共同追查原因。Tags:银行存款

银行存款证明参考【第三篇】

银行存款证明样本参考

调查内容:

(一)申请人职务职称文化程度;

(二)申请人在贵单位工作年限:年,连续工龄年;

(三)申请人实际月综合收入(税后)元(大写);

(四)申请人代发工资帐户的'账号(建行代发);

(五)申请人身份证号码;

(六)申请人单位电话家庭电话手机电话;

(七)申请人家庭地址;

(八)申请人人事劳资关系

长期合同制签订的合同期限年

(九)申请人是否有违规违纪行为处分

(十)贵单位性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全民企业□集体企业

□私营企业□合资企业□独资企业□其他类型

(十一)单位人事劳资部门联系电话:

单位经办人员签字:

单位公章或人事劳资部门盖章

年月日

银行存款证明【第四篇】

银行存款证明

看存款证明是签证必看内容,检查你是否有资金能力出国留学,重要的是你的冻结日期,存单没有冻结日期,冻结日期之前也就是你签证之前,是不能动用这笔款的。最好找大银行,例如中国银行,办理存款证明,可信度比较高!

这里有详细解释:

☆ 服务简介

存款证明业务是指我行为存款人出具证明,证明存款人在前某个时点的存款余额或某个时期的存款发生额,和证明存款人在我行有在以后某个时点前不可动用的存款余额。

☆ 服务特色

作为国内最大的商业银行,凭借雄厚的资金实力和卓越的市场信誉,使您的存款证明更具说服力。

☆ 服务渠道

营业网点。

☆ 操作指南

1、办理存款证明时,您需出示如下资料:存款凭证(存单、折)、个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士兵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警官证、军队或武装警-察离休干部荣誉证、军队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军事院校学员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外国边民出入境通行证以及其他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存款实名身份证件等)原件;如委托他人代办的,应同时出示代办人个人身份证件。

2、填写相关资料:《中国工商银行个人存款证明委托书》(委托人填写部分)一式两份,各有关栏目必须填写齐全。

☆ 温馨提示

1、存款证明种类包括:(1)出具证明前某个时点的存款余额(只证明昨日及之前余额,不证明当日余额)或某一时期的存款发生额;(2)出具证明时在我行有在以后某个时点前(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不可动用的存款余额。请您根据实际需要申请开立相应的存款证明。

2、对于因出国留学需要办理多份存款证明的',对于相同证明内容的同一存款可以出具多份存款证明,但接受人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

3、对于证明某一时点或某一时期的存款,在累计不超过存款总额的条件下,可根据客户需求出具部分存款证明。

4、办理每张《个人存款证明》或每笔个人存款提前解除止付业务均收取人民币20元手续费。

2.

要区分开:A银行存单, 银行存折

B资金证明(至少六个月以上的资金来源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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