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菁选(参考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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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大学生的读书笔记1
贵族是什么?想来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一番理解。在一些人眼中,贵族阶层是一群社会的寄生虫,食利者:生活奢华无比,愚蠢无知,依靠家族的实力和吃祖宗饭的人。但是,这种思想就有些片面。在历史的进程中每种阶层的出现都有其必然性和不可替代的历史作用,贵族阶层也同样如此。
历史上的贵族阶层同样也为历史的进步与发展做出了不可泯灭的功绩,在读过《论法的精神》之后,我认为贵族的作用主要有三点:
一、在生产力极其低下的社会历史条件下,贵族起到了整合有限的社会资源,促进社会发展的作用;
二、在封建社会的不断的集权的过程中,贵族起到的抵制封建皇权和宗教势力的扩张;
三、在战乱时代,贵族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护佑劳动者,保存社会生产力的作用。
在生产力极端落后的封建社会中,他们所起到的作用是整合有限的社会资源,促进社会发展的作用。我们可以明确的是,在当时人们对自然的改造能力相当有限的时候,在社会资源并不是很充足的情况之下,国家是无法通过向现在一样通过大范围教育来实现国民素质的提高。
就像建国初期我们无法同时实现共同富裕一样,只能通过一部分特殊地方或阶层的优先发展,提高自身的素质与能力,然后在已扩散的形式逐步提高。而当时的贵族阶层就扮演了这样一种角色。他们占有大量的社会生产资料,有能力接受系统的教育。
从而注定他们能够在历史的进程中担任一个具有巨大社会推动力的阶层。久而久之,随着时间的检验,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传承的重担就落在了贵族阶层的肩上。而随着这个责任的重担不断增加,社会的资源也不断向贵族集团靠拢。至于在后期贵族阶层不断地腐化、堕落。
成为社会单纯的寄生阶层,我认为则是历史发展过程中,制度出现的一种惯性,一种异变。钱穆在《国史大纲》中就曾经提到过制度的精神与制度一样。当一个阶层,一种制度的中心的精神因素发生质变之后,那么他可能就只具其表,而失去其内在的精华。就像老子、庄子、孔子等一批贵族(虽然是没落的),他们对我国历史的进程中发挥的重大作用有人可以否认吗?他们的功绩是不可抹杀的。
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充满了贵族与皇权和宗教的斗争。每一个盛世的出现都是三种势力达到相对平衡的时期。在一个权力平衡的状态之下,往往是政治比较清明,社会生产力发展相对较快,人民生活相对安定的时期。在这种平衡的构建之中,贵族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其中,在元代之前,贵族在历史上都是一个相对比较活跃的阶层,皇权也并没有向后期那样,变成一匹脱缰的野马,一发不可收拾。
但是,当蒙古帝国入主中原,中国的阶级构成发生巨大变动之后,再加上战争的破坏,中国的贵族阶层普遍衰落,逐渐消失于历史之中。同时中国政治进入了专制主义发展的高速时期。在明清之前,皇权并未发展到顶峰的时候,每个参政的贵族团体都力图通过自己的力量来影响当政者的施政。
在为本团体争取利益的同时,统治者为了避免政治权利的丧失而时时保持警惕;同时,当时的宗教在发展的过程中占有大量的社会资源,贵族的参与也为社会保存了大量的而有效社会劳动力。这三种政治势力的平衡为封建社会的发展发挥了重大的的作用。
孟德斯鸠在其作品《论法的精神》中就提到了贵族的这种监督作用。欧洲社会能够在封建社会时期一直保持相对比较民主的状态,贵族发挥了主要的限制君主权利的作用。当欧洲的路德教派的创始人在发表《九十五条论纲》被教会通缉的时候,对路德进行庇护的就是当地的大贵族。在这段时间内路德的创作活动和社会活动为以后路德教派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关于贵族阶层在历史的进程中,占有大量的人口与社会资源,在一个王朝的末期,为了争夺国家的统治权而不断进行的战争。但是,不能否认的是,贵族对封建社会的统治阶层的更新和对人民的庇护作用。当一个封建王朝腐败到一定阶段的时候,就会有大量的人们去寻找一个强有力的势力范围去寻求庇护。
但战争爆发的时候,贵族在向农民收取一定代价的情况下,同时还会给予农民强有力的保护作用,士族大庄园有能力提供一整套封建社会生活需要的生产生活环境。,所以当一个国家发展到末期的时候,总会有大量的农民脱离国家而成为附庸而存在,而贵族为了自己的生存会努力培植自己自己的力量,客观上起到了保护作用,为人民提供了一个相对稳定的生产、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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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大学生的读书笔记2
《论法的精神》是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查理·路易·孟德斯鸠最重要的著作。它以法律为中心,又遍涉经济、政治、宗教、历史、地理等领域,内容极为丰富。特别是它以独特方式研究和论述了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国际法学等一系列课题,成为一部独具风格的资产阶级法学百科全书。
探寻和阐释法律的精神,是本书的中心内容,也是它对法理学的最主要的贡献。孟德斯鸠主张从法律与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实质。他认为法律与国家政体、自由、气候、土壤、民族精神、风俗习惯、贸易、货币、人口、宗教都有关系,法律与法律、与它们的渊源、立法者的目的以及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各种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把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是法律的精神。因此,“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
(1)法律与政体的联系:
首先政体如何与有无法治直接相关。专制政体意味着恐怖、专横和暴力,“既无法律又无现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君主政体虽由单独一人执政,却遵照固定的和确立了的法律;至于共和政体,它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不待说是有法治可言的。其次,政体对立法权的归属有重要影响。在实行民主政治的共和政体下,“有一条基本规律,就是只有人民可以制定法律。”在实行贵族政治的君主政体下,君主和少数贵族握有立法权。在专制政体下,则无所谓立法权。此外,政体对法律的繁简、法律体系、法律内容等,也有重要意义。
(2)法律与自由的统一。
在法治国中行政权没有专横垄断的余地,因而只有在法治国才有自由。一个人只有受法律支配才有自由,我们自由是因为我们生活在法律之下。自由不是可胡作非为而是法律范围内的自由。“在一个国家里,也就是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3)法律与自然地理环境的关系。
这是《论法的精神》在法理学上独树一帜的一个主要标志。孟德斯鸠非常强调自然地理环境对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的作用,甚至认为这种作用具有决定性。他认为,在拥有广阔平原的亚洲不能不实行专制,“因为如果奴役的统治不是极端严酷的话,便要迅速形成一种割据的局面,这和地理的性质是不能相容的。”“在欧洲,天然的区域划分形成了许多大小不等的国家。在这些国家里,法治和保国不是格格不相入的。”
炎热的气候和肥沃的土壤使人们懦弱而不能维持自己的自由;相反,贫瘠的土壤和寒冷的气候能磨炼人的意志和性格,使人勇敢、坚强而一心捍卫自由。所以,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首先要考虑这些因素。
(4)法律与其他事物或现象的关系。
孟德斯鸠在分析法律与居民谋生方式的关系时说:“一个从事商业与航海的民族比一个只满足于耕种土地的民族所需要的法典,范围要广得多。从事农业的民族比那些以牧畜为生的民族所需要的法典,内容要多得多。从事牧畜的民族比以狩猎为生的民族所需要的法典,内容那就更多了。”
《论法的精神》是资产阶级法学最早的经典著作,它不仅为法国和其他国家的资产阶级提供了理论武器,而且也为资产阶级国家和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模式和原则,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它出版后当时被译成多种文字在欧美风靡一时。本世纪初期它又被译成中文,在中国资产阶级旧民主革命中发挥了启蒙作用。
论法的精神大学生的读书笔记3
《论法的精神》是十八世纪上半叶法国杰出的启蒙思想家查理·路易·孟德斯鸠(1689—1755)最重要的著作,内容涉及广泛,它以法律为中心,又遍涉经济、政治、文化、军事、宗教、道德、哲学、历史、地理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展示了一幅广阔的思想画卷。特别是它以独特方式研究和论述了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国际法学等一系列课题,成为一部独具风格的资产阶级法学百科全书。
《论法的精神》一书反映了当时处于社会下层的资产阶级与劳动人民对于政治与经济的愿望。全书在政治理论上极力主张建立相互制衡的三权分立。目的是为了避免独裁的人的产生。独裁的人往往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大权于一身,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在法律理论方面阐述了法律的定义和种类,法律与各种事物的关系,刑法和民法的理论,以及立法的理论。孟德斯鸠认为法由事物本性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也就是事物之间的内在规律。由此将法律分为人定法和自然法,提出了立法应与政体相互适应的原则。并且讲述了法律与防御力量、进攻力量、政治制度自由、公民自由、气候、土壤、贸易、宗教习俗、货币等各种事物的关系。
全书在经济理论上认为私有财产权是人类的自然权利。在地理环境决定论中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应当考虑地理环境尤其是气候、土壤等,和人们的性格、感情有关的这些因素。
该书首先讲述了政体对立法权的归属有重要影响。孟德斯鸠认为政体的有无与法治有着直接关系。专制政体意味着恐怖、专横和暴力,既无法律又无现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所以在专制政体下,根本就无所谓立法权。君主政体与专制政体相比虽由也是单独一人执政,却遵照固定的和确立了的法律,所以君主政体下,君主和少数贵族握有立法权。至于共和政体,它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但并不等于说就是有法治可言的。但是有一条基本法则,就是只有人民可以制定法律,共和国的人民的权力是相对平等的。三种政体对法律的繁简、法律的体系、法律的内容等,也都有着重要意义。
三种政体最突出的表现应当是人民的自由度是完全不同的。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孟德斯鸠强调了法律与自由的统一。他认为法治国中行政权没有专横垄断的余地,因而只有在法治国才有自由。一个人只有受法律支配才有自由,我们自由是因为我们生活在法律之下。同时他又强调了绝对的自由是不存在的,在一个国家里,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去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很明显独裁的专制政体是人民所不希望的,人民被极大的奴役着。君主政体也是不太保险的,共和政体则需要防止人民的委托人隐蔽自己的腐化。腐化了的委托人常常口口声声称赞人民的伟大,来掩盖自己的野心;他们不断赞赏人民的贪得无厌,来掩盖自己的贪得无厌,最终让人民陷入不幸之中,人民的自由也就不复存在了。为了约束这样的事情发生,或者尽可能的避免独裁,孟德斯鸠提出了三权分立原则。在他眼中,一个国家的权力不能完全集中在一个人手中,必须分为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三部分。孟德斯鸠关于三权分立最初的学说的研究是以罗马为背景的。罗马人民掌握有最大部分的立法权力,一部分的司法权和行政权的一部分了;元老院掌握大部分的行政权和某一方面的立法权,并且同时掌握一部分的司法权,具有任命部分法官的权力,并以此来对抗人民的权力。国家的权力被分别掌握在不同的人手中,他们之间相互制约,相互制衡,很大程度上避免了,一人独裁的局面。从某种意义上说,三权分立在历史的发展进程中是具有一定进步作用的。
三权分立真正的实践者是美利坚合众国,并且对其进行了进一步完善。根据美国1787年联邦宪法,联邦政府由国会、总统和联邦法院分掌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国会由参、众两院组成,是最高立法机构,有权弹劾总统和联邦法官;总统是国家元首和行政首脑,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行政高级官员、执行各项立法,拥有军事统帅权和外交权,总统的行政命令具有法律效力,总统及其所任命的各部部长不对国会负责,在紧急状态下总统可采取宪法以外的非常措施;联邦法院由若干终身任期的大法官组成,是最高的司法部门,对宪法和各项法案有最终解释权,有权裁决涉及国家和各州之间的重要案例。罗斯福新政时期,行政权力全面扩张,打破了旧的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的平衡,确立了以总统为中心的新的三权分立的格局。
三权分立的本质是资产阶级民主制度。虽然有利于防止独裁统治的出现,但是三权的分立和制衡是在资产阶级内部的权力分配,跟其他所谓的民主的制度一样,并不真正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而且三大国家权力机关相互制衡,有时也容易导致效力低下。事实上,在实践中美国也难以彻底贯彻三权分立原则。
我国现代化建设以来,在政治、经济、文化三位一体全面改革的今天,需要借鉴并吸收被实践检验证明的他国体制的精髓部分,加强并完善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而更好的体现我国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这将对我国的国家建设是大有裨益的。由于我国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各个历史发展阶段的不同,导致政治制度是有很大差别的。我们确实需要根据我国的国情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盲目照搬西方的三权分立不仅误读了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也将会极大的危害了我国人民的根本利益。
任何的改革,在我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地域辽阔的共和国中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任何的举措都有可能工程浩大,常常是牵一发而动全身。毕竟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是建立在研究西方社会的基础上的政治体制,有极大的局限性,并且由于三权分立各部门相互制约,在他们的利益、目标各异时,常常难以达成一致,最终将导致工作效率降低,一旦遇到紧急情况,国家将难以应付。正如汶川大地震,为什么我们的政府反应如此快速,就是因为我们团结一致,联合出击,积极应对灾难。我们成功的举办了举世瞩目的奥运会,得到了世界人民的认可,也是因为我们国家的政体制度代表了广大人民的意志,是大家共同努力的成果。这些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十分佩服的,甚至可以说是十分羡慕我们的。我国应当根据本国国情,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上小心谨慎的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前进之路,切不可盲目崇拜。
佛教禅师认为未参禅时,见山是山,见水是水;参禅有所感悟时,见山不是山,见水不是水;至参禅彻悟时,见山只是山,见水只是水,这就是参禅的最高境界。要真正读懂孟德斯鸠大师的《论法的精神》这部经典之作,还是需要多多学习专业知识才能真正有所感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