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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家的故事优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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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家的故事【第一篇】

牛顿一人在果园中,由于边走路边思考问题,无意间撞到园中的苹果树,一个苹果砸在头上。他从问题中醒悟过来,捡起了苹果,这时他又陷入一个问题:为什么苹果会落到地上,而不是飘上天空。最终牛顿提出一个最简单的现象产生的举世定律:万有引力

(来源:文章屋网

科学家的故事【第二篇】

关键词:儿科护理;差错事故;成因;防范

在护理的过程中加大对差错事故的预防,是提升医院护理质量的重要内容。儿科护理作为较特殊的护理工作,由于患儿的组织器官等尚未发育成熟,造成儿科疾病的发病快、病情诊断难等特征[1]。加之患儿言语表达能力的影响,在护理差错发生以后,往往很难及时有效的进行处理。

1 儿科护理差错事故的成因分析

在儿科护理工作开展的过程中,有效的儿科护理差错事故的防范需要严格的落实核查制度、不断的提升儿科护理人员的业务能力[2],提升儿科护理管理工作、加大医院与患者之间的沟通等。而当前在儿科护理工作开展的过程中,有以下几点影响着儿科护理的质量,导致儿科护理差错等事故的发生。

儿科护理任务重的影响 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等原因的影响,在医院诊疗和护理的过程中,受到儿科床位周转速度快、患者病情变化快、患者医嘱多等原因的影响,医院护士在护理的过程中,一方面要做好患儿病情、体温、恢复情况的记录与观察,另一方面要继续接待新的患儿。

部分儿科医护人员临床观察不仔细 在儿科护理的过程中,由于患儿语言能力的发展尚未达到准确表述的程度,甚至部分患儿不会说话,这就使得患儿无法将自身的不适等向医护人员表达[3]。因此,当大部分患儿的病情是家长代诉的时候,如果护士仅仅依靠家长的反馈,而没有实施有效的检查,那么可能就会出现延误救治时间等问题,进而造成儿科护理差错的发生。对于护理要求中的三查七对没有做好严格的操作,包括操作之前的检查、操作过程中的检查、操作之后的检查、患儿床号的检查、病情的观察、医嘱的落实情况、用药的比例、用药的时间。特别是在患儿较多的情况下,部分护士容易忽略监控的次数,而影响问题处理的及时性。

部分护士护理水平待于提升 护士作为儿科护理的主要人员,部分护士由于实践经验少等原因的影响,对于一些新的护理设备、以期使用不熟练,甚至操作不当造成了救治时机的耽误[4]。有的护士因为任务多等原因,没有及时的完善护理的文书。有时也因非监护人带孩子入院,拒绝签字或年龄过大不会或不能写字导致首次护理记录单不能及时完成或记录错误。这些因素的存在都有可能造成儿科护理差错事故的出现。同时,在患儿护理的过程中,针对一些特殊的治疗与护理不能够及时的做好记录,付诸于行动,避免因为疏忽等原因导致的护理差错事故的发生。

医护人员与患儿家长等沟通不足 在儿科护理工作落实的过程中,护理差错事故的形成与护理工作任务多、护士责任意识不高、医患沟通不到位等因素有关。科学的防范措施需要做好护理人员业务能力的培训,提升护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做好医患之间的沟通的措施来实现。在儿科护理的过程中,针对一些特殊的操作、特殊药物的使用等,护士要及时、主动的向患儿的家属交流反馈。部分护士因为法律知识不够全面,在侵入性操作没有能提前通知患儿的家长,导致不可挽回的后果出现。也有部分医护人员缺乏与患儿家属的有效沟通,使得护理工作不明不白,导致儿科护理差错事故的出现。

2 儿科护理差错事故的防范策略

严格落实儿科护理工作的查对制度 在儿科护理工作开展的过程,医院要依据患儿病情变化快、诊治医嘱多、儿科患儿护理工作细致等特征,做好对儿科护理制度的落实与执行,加大儿科护士长监控的次数,儿科护理人员的班次、科室人员的编排上,要按照结构合理、专业过硬、责任心强的护士来担任。在节假日、疾病集中期要灵活的排版,以备急需,以此来避免儿科护理差错事故的发生。

不断提升儿科医护人员的业务素质 医院要不断的加大对儿科护理人员工作习惯的培养,做好骨干人员等的定期培训与学习,并积极的在儿科护理工作中推广使用新技术。对于急救等技术必须要求人人都能过关,督促护理人员不断进行自修、自学,并就护理人员仪表仪容、言谈举止作出规范性的培训,提升护理人员的外在形象与内在专业能力。

以严格的管理保证儿科护理的质量 儿科护理工作内容多等特点,要求护士长在工作的过程中,每天都要认真、全面的检查本科室护理工作的完成情况,以科学的考核方式督促护理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与高效性。规范文书书写,详细告诉患者家长、监护人签名的意义,让其主动配合工作。要不断的加强病室医疗设备的使用与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并对护理设备等进行定期的检查与维修,保证儿科护理设备的完好性。例如通过合理的提升护理人员的工作待遇,提升护理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增加护理人员的学习交流机会,加大对护理人员重要性和劳动的宣传,让患儿的家属能够给予护理人员更多的理解和支持。

做好与患儿家长的交流沟通 在儿科护理工作的过程中,要做好护理工作的各个细节,适当延长医患交流的时间与次数,以此来缩短医患之间的距离。通过加强病房巡视等,及时了解患儿的病情、准确的执行医嘱,对于一些不良的反应、应对方法等要及时的向家长、监护人等告知。对患儿进行治疗和护理之前,要含蓄的给予患儿家长或者监护人相关的预警信号,以更好的让家属做好心理准备,缩短与患者之间的距离,增进护患感情。护理人员在病房巡视的时候,要及时的掌握患儿的有效信息,严格的执行医嘱的相关内容,向患儿的亲属告知用药的相关注意事项,提升用药的安全性。加大对患儿的护理预警信号的科学,让患儿的亲属做好心理上的准备,以更好的实现与家属的密切配合与治疗。

3 结语

综上所述,在儿科护理工作开展的过程中,导致护理差错事故的因素是多方面。因此,这就需要医院在儿科护理工作落实与开展的过程中,要不断的加大对护理人员责任意识、专业能力的培养。同时,要做好医院患儿接诊、病房安排、住院编排等工作,为儿科护理工作的开展,提供良好的条件,以此来规避儿科护理差错事故的产生。

参考文献:

[1]芬。小议儿科护理中的护患沟通方法[J].中外医疗,2009(14).

[2]杨清玲。儿科护理中应用心理护理的探讨[J].临床和实验医学杂志,2009(06).

科学家的故事【第三篇】

活动一:在搜集资料中学词认字。

本课的识字内容为8个词语,包括4个神话故事词语和4个科技成果词语。就学生的认知水平来说,理解掌握文本内容是有一定难度的。学生虽然喜欢神话故事,但不一定了解本文中的4个神话故事;虽然惊叹科技的伟大,但不一定了解本文中的4个科技成果。因此,教师要为学生学习搭桥梁、铺平台。上课前布置学生广泛地搜集有关的神话故事和科技成果的资料,要求学生在课外积极地用眼看、动嘴问、动手找、动脑记。这样不光使学生在实践中增长了知识,而且在更大的空间中学词识字,为课堂学习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教材只是一个简单的文本,而文本包含了丰富的人文精神、自然知识、科技知识,需要师生去挖掘它的内涵,丰富它的内容。课前,让学生搜集资料,既激发了学生喜爱神话、热爱科学的兴趣,又培养了他们的实践能力、学词识字能力,从而使学生增强了学习的自信心和自豪感。

活动二:在趣讲故事中读词识字。

爱讲神话故事是孩子的天性,而展示自己的搜集成果,表现自己的讲演才能又是每个学生的内心渴望。让学生在交

流生动有趣的故事中学词识字,势必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具体如下:

1、激情导入,激发兴趣。小朋友们在课外搜集了哪些神话故事?谁能讲一讲“后羿射日”、“精卫填海”、“嫦娥奔月”、“女娲补天”的故事?讲得好的同学将被评为“故事大王”。

2、播放课件,补充内容。学生每看完一个故事,齐读该故事名字,教师贴故事图片,板书故事词语。

3、多种形式,朗读词语。引导学生用多种形式反复读词,如手拿图片读词、去掉拼音读词、打乱顺序读词、有节奏地拍手读词以及根据故事内容做动作读词等。在读准词语的基础上,读出它的节奏感。

4、赏读句子,拓展说话。仅停留在认识字词、了解词义的水平上是不够的,要让学生学以致用,把词语创造性地运用到具体的语言环境中去。首先引导学生读句子“嫦娥奔月是神话故事,女娲补天也是神话故事。”

活动三:在感知科技中读词识字。

1、激趣过渡。随着科技的日益进步,人们怀着对太空的美好向往,研制了运载火箭。它能成功地将人造卫星、宇宙飞船送上太空,把人们飞向天空的梦想变成现实。同学们搜集了哪些科技成果资料?能介绍给大家吗?

2、介绍资料,感知科技。教师在让学生自豪地展示科技图片,介绍科技资料后,适时播放“人造卫星”、“航空母舰”、“宇宙飞船”、“运载火箭”的音像资料,让学生真实地感受现代科技的神奇与伟大。

3、多种形式朗读词语。

4、赏读句子,拓展说话。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小学生身心发展缺乏持久性、稳定性,读词遍数过少会识记不牢,读词形式单调会感觉枯燥。这一环节围绕一个“趣”字,把讲故事、识生字、读词语、练说话有机地融合在一起,既增加了学生与文本对话的机会,又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了识字

活动四:在快乐游戏中巩固识字。

二年级学生已经识记了不少汉字,也掌握了一些识字方法。因此在识记字形时,教师要充分相信学生,让学生自主识字。

1、放飞思想,自寻识字方法。教师出示生字卡片:看,这些生字朋友单独从文中跑了出来要和大家见面,请同学们读读它们。开动小脑筋,你准备用什么方法记住它们?向大家介绍一下你的识字方法,好吗?教师对学生不同的识字方法都给予鼓励。

科学家的故事【第四篇】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确保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

作有序进行,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坚持实事求是

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

第三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

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

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争议的再次鉴

定工作。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以下简称医学会)可

以设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

定的组织和日常工作。

第四条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

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二章专家库的建立

第五条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专家库应当依据学科专业组名录

设置学科专业组。

医学会可以根据本地区医疗工作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际,对本

专家库学科专业组设立予以适当增减和调整。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成为专家库候

选人:(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二)受聘于医疗卫生

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

(三)健康状况能够胜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符合前款(一)、(三)项规定条件并具备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

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

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原则上聘请本行政区域

内的专家建立专家库;当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不能满足建立专家库需

要时,可以聘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进入本专家库。

负责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原则上聘请本省、自治

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建立专家库;当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

内的专家不能满足建立专家库需要时,可以聘请其他省、自治区、直

辖市的专家进入本专家库。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同级的医药卫生专

业学会应当按照医学会要求,推荐专家库成员候选人;符合条件的个

人经所在单位同意后也可以直接向组建专家库的医学会申请。

医学会对专家库成员候选人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聘任,

并发给中华医学会统一格式的聘书。

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有义务受聘进入专家

库。

第八条专家库成员聘用期为4年。在聘用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由专家库成员所在单位及时报告医学会,医学会应根据实际

情况及时进行调整:(一)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

(二)变更受聘单位或被解聘的;(三)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受刑事处罚的;(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聘用期满需继续聘用的,由医学会重新审核、聘用。

第三章鉴定的提起

第九条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

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

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

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移交负责首

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十一条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的,应当由涉

及的所有医疗机构与患者共同委托其中任何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

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的,只可以向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

第四章鉴定的受理

第十二条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

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

定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

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医学会应

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二)医疗事故争

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四)当

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五)

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按规定缴纳鉴

定费。

第十五条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

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

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

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

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

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

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二)提

供的材料不真实的;(三)拒绝缴纳鉴定费的;(四)卫生部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五章专家鉴定组的组成

第十七条医学会应当根据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专业,确定

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

专家鉴定组组成人数应为3人以上单数。

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学科专业的,其中主要学科专业的专家不得

少于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

第十八条医学会应当提前通知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时间、指定地

点,从专家库相关学科专业组中随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

第十九条医学会主持双方当事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前,应当将

专家库相关学科专业组中专家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工作单位告知

双方当事人。

第二十条当事人要求专家库成员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符合下

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应当将回避的专家名单撤出,并经当事人签字

确认后记录在案:(一)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三)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

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第二十一条医学会对当事人准备抽取的专家进行随机编号,并主

持双方当事人随机抽取相同数量的专家编号,最后一个专家由医学会

随机抽取。

双方当事人还应当按照上款规定的方法各自随机抽取一个专家作

为候补。

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由双方当事人各

自随机抽取一名法医参加鉴定组。

第二十二条随机抽取结束后,医学会当场向双方当事人公布所抽

取的专家鉴定组成员和候补成员的编号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三条现有专家库成员不能满足鉴定工作需要时,医学会应

当向双方当事人说明,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从本省、自治区、

直辖市其他医学会专家库中抽取相关学科专业组的专家参加专家鉴定

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专家库成员不涌满足鉴定工作需要

时,可以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专家库中抽取相关学科专

业组的专家参加专家鉴定组。

第二十四条从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无法到场参

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以函件的方式提出鉴定意见。

第二十五条专家鉴定组成员确定后,在双方当事人共同在场的情

况下,由医学会对封存的病历资料启封。

第二十六条专家鉴定组应当认真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妥

善保管鉴定材料,保护患者的隐私,保守有关秘密。

第六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二十七条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

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

故技术鉴定书。

第二十八条医学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和其他相关组织、个人进行

调查取证,进行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结束后,调查人

员和调查对象应当在有关文书上签字。如调查对象拒绝签字的,应当

记录在案。

第二十九条医学会应当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7日前,将鉴定的时

间、地点、要求等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通知的

时间、地点、要求参加鉴定。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双方当事人每一方人数不超过3人。

任何一方当事人无故缺席、自行退席或拒绝参加鉴定的,不影响

鉴定的进行。

第三十条医学会应当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7日前书面通知专家鉴

定组成员。专家鉴定组成员接到医学会通知后认为自己应当回避的,

应当于接到通知时及时提出书面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因其他原因

无法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于接到通知时及时书面告知医学

会。

第三十一条专家鉴定组成员因回避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参加医疗事

故技术鉴定时,医学会应当通知相关学科专业组候补成员参加医疗事

故技术鉴定。

专家鉴定组成员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及时告知医学会不能参加鉴

定或虽告知但医学会无法按规定组成专家鉴定组的,医疗事故技术鉴

定可以延期进行。

第三十二条专家鉴定组组长由专家鉴定组成员推选产生,也可以

由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主要学科专家中具有最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

资格的专家担任。

第三十三条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

患方,后医疗机构;(二)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

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三)双

方当事人退场;(四)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

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五)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

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

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

第三十四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根据鉴定结论作出,其文稿

由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盖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用印章。

医学会应当及时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送达移交鉴定的卫生行政

部门,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

论,应当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的,直接送达

双方当事人。

第三十五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

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医学会的

调查材料;(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

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五)

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六)医疗过

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七)医疗事故等级;(

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应当包括上款(四)至(八)项

内容;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在鉴定结论中说明理由。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格式由中华医学会统一制定。

第三十六条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

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

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一)完全责

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

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

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第三十七条医学会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的工作人员,应如实

记录鉴定会过程和专家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因当事人拒绝配合,无法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

应当终止本次鉴定,由医学会告知移交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共同委

托鉴定的双方当事人,说明不能鉴定的原因。

第三十九条医学会对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为参加鉴定的人员资

格和专业类别或者鉴定程序不符合规定,需要重新鉴定的,应当重新

组织鉴定。重新鉴定时不得收取鉴定费。

如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重新抽取

专家,组成专家鉴定组进行重新鉴定。

如鉴定的程序不符合规定而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符合

规定的,可以由原专家鉴定组进行重新鉴定。

第四十条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

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

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医疗事故

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行政处理时,应当以最后的医疗事故技术

鉴定结论作为处理依据。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无异议,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

定的医学会应当及时将收到的鉴定材料中的病历资料原件等退还当事

人,并保留有关复印件。

当事人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的,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

医学会应当及时将收到的鉴定材料移送负责组织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

定的医学会。

第四十三条医学会应当将专家鉴定组成员签名的鉴定结论、由专

家鉴定组组长签发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文稿和复印或者复制的有关

病历资料等存档,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第四十四条在受理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至专家

鉴定组作出鉴定结论前,双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当事人提出停止鉴定的,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终止。

第四十五条医学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医疗事故技

术鉴定情况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必要时,对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

故争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商请中华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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