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进中举教案【范例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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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进中举教案【第一篇】
一、指导思想
200*年的全市教育系统纠风和软环境建设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教育纪检监察工作会议、市纪委十届四次全会和市纠风工作会议精神,以治理教育收费中的突出问题为重点,以查处违纪案件为重要措施,以行风评议为主要载体,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突出重点、统筹推进,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提升服务水平、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切实解决群众关心反映强烈的教育热点难点问题,为促进全市教育工作快速健康协调发展,办好人民满意教育提供坚强保证。
二、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坚决治理教育收费中的突出问题
1、规范教育收费和办学行为。重点监控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违规招收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开办重点班收取择班费;严格执行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三限政策”,不得在择校生之外以非计划生、旁听生、借读生等其他任何名义招收学生;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行为,对乱办班、无证办班问题,严肃查处,坚决取缔。
2、加强对教育收费政策的监督检查。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各项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和已经废止的教育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擅自立项、违规定价和截留、平调、挤占、挪用教育经费和学校收入问题,坚决纠正“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行为,促进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3、加大对教育收费行为的监管。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军训和社会实践活动,严禁各类学校以家长委员会名义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4、强化对中小学生教辅材料管理。各类学校不得违规强制征订、统一购买各类教辅材料和报刊杂志,坚决遏制教辅材料过多过滥状况。
5、深入开展制止中小学教师违规补课专项工作。采取疏堵并行的办法,深入开展师德师风建设年活动,大力宣扬师德建设先进典型。认真受理群众举报,严格执行《关于对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行为的八条处罚规定》,严肃处理违规补课的中小学教师,对性质恶劣、影响严重的顶风违纪人员通过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二)推进软环境建设,切实解决影响教育形象的突出问题
1、深入开展教育“三乱”的专项治理。重点查处教育乱收费案件,建立教育收费检查情况和教育乱收费案件的通报制度,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树立教育良好形象。
2、认真落实政务公开、校务公开各项制度。以市、县区教育网和各校校园网为主要载体,全面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完善制定出台新的制度性措施,把学区划分、学校招生计划、招生程序、收费项目、学生入学规定、加分学生名单和录取结果以及广大教师关心关注的晋级晋职、评优评先等及时公开,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群众满意。
3、督促配合有关部门抓好机关效能建设。严格执行“五条禁令”,坚决纠正和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不良作风,认真解决“乱作为、不作为、慢作为”等问题,树立为民、清廉、务实、高效的机关形象。
4、强化行政监察工作。坚持并完善以中考招生为重点的“阳光工程”,加强对各类招生考试工作的监督检查,尤其是重点督查好中考体育考试、中高考政策性加分和中考招生的各个环节,坚持做到纪检监察人员全程参与,同时邀请市纪检监察部门、投诉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学生家长代表参加各类考试的监督检查工作。强化对教师职称评定、教师招聘等教育热点问题的监督检查。
(三)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
充分发挥教育行风监督员、师德师风监督员、市政协民主监督员的作用,通过召开座谈会、适时组织各类监督员视察教育系统行风建设等形式,听取其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及时采纳他们的建议,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教育行风工作的舆论氛围。
(四)认真受理群众举报投诉,严厉惩处违纪违法行为
1、完善畅通举报渠道,拓宽案件线索来源,强化投诉工作,做到市民对教育的投诉和举报及时办理,及时反馈,及时查处。
2、进一步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重点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教育“三乱”案件,查处招生考试中、弄虚作假案件。
3、抓好省民心网转办件的办理工作,各单位要把此项工作作为纠风和软环境建设工作的重中之重,主要领导要亲自督办,在规定时间内,确保办复质量,
三、工作要求
范进中举教案【第二篇】
解立军 在学生伤害案件中,学校与学生及其监护人谁应就损害事实负举证责任?在损害事实存否不明的场合,谁应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这种法律问题,就是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那么,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官应按照何种原则和标准在学校与学生之间公平地分配举证责任?对这一问题,下面笔者拟结合各国和地区的立法加以探讨。 一、各国和地区关于学生伤害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的立法。 关于学生伤害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在大陆法系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适用一般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由受害人承担举证责任。采用这一立法例的包括法国、比利时、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西班牙和我国台湾地区。如根据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第1384条之规定,学校教师对未成年人所致的损害承担责任实行过错推定,倒置举证责任。但考虑到这样的规定对学校来说未免过于苛刻,学校为期免责,势必加强未成年人之监督,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及身心发展,亦有妨害。因此在法国1937年4月5日的法律修正案中,修改为由受害人承担举证责任,即“关于教师,被控因其过失、不慎或疏忽而致发生损害的事实者,应按照一般法由原告在诉讼中加以证明。”也就是说要由原告负举证责任,证明被告的过错。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适用过错推定,举证责任倒置。采用这一立法例的包括德国、希腊、葡萄牙、日本和我国澳门地区。如《德国民法典》第832条规定,依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负有监督义务者,对受监督人非法施加于第三人的损害,有赔偿的义务。监督人如已尽其相当的监督责任,或纵然加以应有的监督也难免发生损害者,不负赔偿的义务。可见在德国法中,学校的责任为推定的疏于监督的责任,对学校过错实行推定,倒置举证责任,即学校只有证明其未松懈监督或者纵然加以相当的监督也难免发生损害,方可免责。过错推定并不是一种归责原则,仅仅是一种证据规则,是举证责任的实体分配,为实体法所规范。过错推定表现为诉讼上的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倒置是举证责任的程序分配,为诉讼法所规范。 二、我国学生伤害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 在我国,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均未明确规定在学生伤害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目前一种较为流行的观点认为,在学生伤害案件中应适用过错推定,倒置举证责任。如中国社会科学院课题组草拟的《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建议稿)》第48条第2款规定:“在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生活或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托儿所、幼儿园、学校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种观点可能是由于学校和学生存在着特殊关系,出于加强学校责任的考虑。但是如此以来,学校为期免责,就会以管理学生为出发点来安排学校工作,过分强调管理功能而淡化教育功能。学校作为培养人的专门机构,教育是其本质功能,管理仅是其派生功能,对两者的混淆或过分夸大管理功能,都会导致学校的生存和发展失去了本质意义。很多学校在安排工作时,不是以是否有利于教育质量提高、能否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为基准,而是以避免学生出事这个“雷区”为目标,处处设防,常常不惜以牺牲学生素质发展为代价。一些学校为避免出事故,被迫采取“一动不如一静”的消极对策,如不再组织学生外出旅游、参观等校外活动,严格限制学生在校活动的时间和范围,一放学即把学生哄走,甚至不允许学生在课间做正常游戏等。这种“因噎废食”的办法,使学校的管理功能凌驾于教育功能之上,事事以学生不出事为目标,背离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促进儿童发展的最高宗旨,保住的可能是区区小利,断送的可能是永远无法挽回的学生未来的发展。因此从利益权衡的角度看,法律应将鼓励学校积极办学并以此促进素质教育的实施和学生的全面发展这一社会公共利益放在最重要的位置上。正如英国学者所指出:法院在处理过错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他对被告行为的损害危险与其对社会的功效性的平衡“实际反映了他们对在我们这个处于日趋发展变化的社会中有关公共利益的看法”。在学生伤害案件中,对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进行选择时,在顾及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同时,应赋予学校以“特定利益优先地位”,才是理性地选择,也才能达到校生双方之间的利益平衡。因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之规定,在衡平学校和学生双方权益的基础上,笔者认为我国在立法和司法上对学生伤害案件的举证责任应实行一般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由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承担举证责任。 在特殊情形下,学生伤害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这些特殊情形有两种:一种是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学生伤害案件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学校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学校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推定学校有过错,责令其承担责任。另一种是法官基于公平正义的考虑进行自由裁量,对某些个案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它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这就是说,法官在法律、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而出于公平、正义的考虑又必须对举证责任实行倒置时,法官可以进行举证责任分配的司法裁量,这也是惟一可行的倒置举证责任的途径。因此,在学生伤害案件中,如果有证据证明学校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如指使学生作伪证,或者受害学生举证能力与学校相差悬殊等,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例如,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个案件:一名3岁幼儿,在全托期间,突然左眼充血,经医生诊断为外伤性出血。原告称老师曾用抹布抽打他的左眼,但校方和老师均予以否认。按一般举证责任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应由原告举证,但原告为3岁幼儿,又在全托期间,监护人不在身边,如何举证?故法官认为,应由幼儿园承担举证责任。该案中,由于作为原告的受害人年龄过于幼小,客观上无法举证,与学校的举证能力相差悬殊,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说,如果幼儿园不能对3岁幼儿受伤作出合理解释,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推定幼儿园有过错,应负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系山东省高密市教育科学研究院)
范进中举教案【第三篇】
(一)以政治思想教育为载体,不断增强干部自律意识
一是加强政治学习。组织开展十七大精神主题教育活动,围绕“高举旗帜,科学发展,创业创新”,结合“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让党的十七大精神“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宣传活动有特色,有成效;利用宣传栏、黑板报、广播、知识竞赛等形式大力宣传十七大精神;把反腐倡廉教育与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结合起来,与公民道德建设、机关效能建设、师德师风建设结合起来。
二是开展警示教育。举行廉政教育报告会,邀请区检察院检察长作“怎样预防教育系统职务犯罪”专题报告;组织开展了读廉文、寄廉文活动,给学校一把手寄送《反腐败导刊》,并在重大节日期间发送廉政短信。
三是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在局机关开展创建满意机关活动,通过形式多样的活动,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使局机关作风有了明显改进,净化了服务环境;在学校开展创建满意学校活动,弘扬高尚师德师风。
四是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开展廉洁教育活动,做到“一校一特色”,创建“廉政文化进校园”示范校,以课题研究推进廉政文化进校园活动。
(二)以党风廉政责任制为龙头,很抓落实反腐倡廉工作任务
一是明确工作任务。出台了《*区教育系统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2012年实施办法》,调整完善了《*市*区教育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组织领导与责任分工》,明确了各主管领导和责任科室的任务。
二是召开系统大会。组织召开了全区教育系统工作会议,对本年度反腐倡廉工作作了全面部署,进一步明确了工作任务,提出了工作要求。
三是签订责任书。区教育局与各学校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责任书”,明确了各校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局纪委与局中层干部签订了廉政承诺书,既体现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又能把业务工作和分管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起来。
四是完善了《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考核细则》,加强对学校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督促、考核评比,并以此作为学校及校级领导评先评优、任免提拔的重要依据。
五是加强队伍建设,充实调整学校纪检监察干部队伍,选拔德才兼备,群众公认,且在学校担任管理职务的同志具体抓党风廉政建设。
(三)以作风优化活动为抓手,不断推进教育和谐发展
一是加强作风建设组织领导。为了进一步推进教育系统作风建设,召开“作风建设年”活动总结表彰会,局“作风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更名为教育局作风建设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纪委,推动作风建设经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各学校也把作风建设的任务和要求融入到学校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经常性工作之中,校长、书记肩负起作风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出台了《区教育系统作风优化活动实施意见》。*教育信息网站开辟作风优化活动专栏。
二是搭建作风优化活动载体。召开暑期师德集中学习会,举行校长精细化管理论坛;建立农村学校新招聘教师先到城区对口学校见习一年制度,城区学校根据相应学科选派骨干教师到农村对口学校采取全职或兼职支教一年,指导和帮助农村年轻教师提高教学和科研能力;组织“百课”送教下乡和城乡教科研结对活动;开展以“弘扬师德、展示风采”为主题的*区教育系统“十大影响力人物”和双“十佳”评选活动。在全区教育系统纪检监察干部中开展“创一流业绩、树‘三可’形象”主题教育活动。
三是加强作风建设督查。组织开展了作风督查活动,了解作风建设进展情况,特别对教师在工作时间参与炒股、网上娱乐、体罚或变相体罚、擅自离岗等现象进行了专项督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责令整改,确保作风建设取得实效。开展了在职教师带生、办班或校外兼课整治活动,认真落实师德承诺和教师业余辅导登记备案制度,组织在职教职工开展自查自纠,对群众举报的违规行为进行了认真的查处。召开教育系统行风监督员会议,为作风建设“挑刺”。开展以“提速增效”为重点的机关效能建设,设置机关效能警示牌,完善行政效能制度;认真执行公务活动有关规定,公车规范管理有了实质性突破,公务接待费用明显下降。
(四)以监察督查参与为手段,不断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开展了创建“浙江省教育收费规范县(市、区)”活动,组织对全区学校的教育收费情况进行了检查,督促学校实行“阳光”收费,推行收费公示制,做到亮证收费;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实行收费联系卡制度,费用结算实行学生签名制度;公布投诉电话,接受监督和投诉。对义务教育学校教育收费及教育经费保障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检查,加强对基础教育收费和经费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开展了职业教育“六大行动计划”经费专项审计调查,落实了职业教育经费保障。
开展了在职教师带生、办班或校外兼课整治活动,认真落实师德承诺和教师业余辅导登记备案制度,组织在职教职工开展自查自纠,对群众举报的违规行为进行了认真的查处。各学校贯彻执行区教育局《关于规范中小学教师业余辅导行为的通知》文件精神,都已将《中小学教师业余辅导公示表》上交到区教育局,并在校内公示栏或校园网上公示,同时开展调查研究,对本校教职工业余辅导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和处理。
加强对学校物资采购、工程项目等招标工作的领导,促进学校采购和招标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确保招标工作公开、公正、公平。要求各校严格按照《*区学校物资采购操作规定》的规范操作,根据不同采购量采用“集体采购、公示采购、招标采购和采购中心采购”四种形式,实施“阳光采购工程”。凡学校组织的招标采购或工程承包,纪检监察部门都尽力组织人员到现场监标,今年以来,组织人员到现场监标18次,有效地防止了学校物资采购过程中腐败现象的发生。
加强对新教师聘用、高中校网调整中教师分流等工作的监察,遵循“公正合理、竞争上岗、择优分流”的原则,在整个人事安排过程中,充分运用纪律手段,对考试安排、测试抽签等都组织人员到现场监督,同时设立举报电话,切实保护教师的应有权益,维护教育系统人事聘用和调配工作的信誉。开展中小学校长助理公开选聘活动,充分发挥学校教师当家作主的权利。
强化招生工作中的监督,认真实施招生“阳光工程”,进一步规范我区学校的招生宣传行为,维护招生秩序和各中小学的教学秩序,保护就学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各类招生工作公平、公正、有序进行;中考及高考试场安排等本室都组织人员到现场监督,实行国家教育考试监考人员执法上岗制度,维护教育系统考试及招生工作的公信度。
范进中举教案【第四篇】
一、发挥职能,开展多项价费监督检查
(一)整顿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分行业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查处大型超市,大型卖场、商品房销售等虚构原价、虚假打折、虚假宣传等价格欺诈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做好重大节假日期间的市场价格监管工作,加强对生活必需品价格、客运服务价格等监督,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组织开展涉农收费和公共领域经营服务性收费检查,重点查处自立项目收费、强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等违规行为。
(二)续继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将春季、秋季开学收费巡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以检查促管理,以检查促规范,全面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
(三)开展涉企收费检查。特别是相关部门对小微企业减免、降低、暂停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进行及时监督检查,保护小微企业轻松上阵,提高市场竞争力。
(四)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检查。按照上级的安排部署,对相关部门开展收费专项检查,做到检查从严,规范到位,防止价格违法行为反弹。
二、立足基础,规范价格执法行为
从两方面规范化价格执法行为,一是严格规定办案人员的具体价格执法行为,从立案检查到结案归档,在对办案人员加大知法懂法培训,全面理清执法过程,约束行政权力,规范文书制做。二是严格规范违法案件审理行为,坚持执法程序合法,规范自由裁量权,坚持案审会集中审议制度,全面提高价格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三、保障联网,推进案件网上系统管理
自今年1月1日起,12358全国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四级联网运行,要进一步和落实价格举报任制,规范举报工作流程和办理行为,严格按照工作规则处理群众举报,提高处理举报效率,推进案件网上系统管理。
四、完善功能,提升价格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