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
(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加大建筑消防设施的公共资金投入力度,逐步消除历史遗留问题,组织开展建筑消防设施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治。
(2)住房与城市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质监、工商、民政、教育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消防设施的行业监管工作。
(3)公安派出所对管辖范围内单位、居民住宅区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单位自主管理职责
(1)制定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对员工进行建筑消防设施使用常识教育,定期组织演练。
(3)明确专门部门和专人负责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
(4)建立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巡查制度,并做好巡查记录。
(5)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护保养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地方规章。
(6)定期组织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查测试。
(7)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档案,将建筑消防设施类型、数量、生产厂家、施工单位、设置位置及检查、维修、保养、检测等基本情况和动态管理资料、记录存档备查;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3年。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1)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情况。
(2)建筑消防设施的运行状况。
(3)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
(4)建立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查、检测、保养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5)建立消防档案管理制度,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6)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规程、管理制度。
(7)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管理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情况。
(8)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