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范围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消防电梯的设置范围作了明确规定:
(1)高层一类民用公共建筑。
(2)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塔式住宅。
(3)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
(4)建筑高度超过32m的其他二类公共建筑。
(5)建筑高度超过32m设有电梯的高层厂房和库房。
(6)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设置要求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相关内容总结可得:
(1)符合消防电梯要求的客梯或货梯可以兼作消防电梯。
(2)除设置在仓库连廊、冷库穿堂或谷物筒仓工作塔内消防电梯外,消防电梯应设置前室,符合下面规定:①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并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经过长度不大于30m的通道通向室外;②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m2;③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不应设置卷帘,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设置电梯的高层厂房(仓库),每个防火分区内宜设置1台消防电梯。
(4)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应采用甲级防火门作为隔墙上的门。
(5)在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2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且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口宜设置挡水设施。
(6)消防电梯应能每层停靠,对于电梯的载重量一般不应小于800kg,电梯的行驶速度从首层至顶层的运行时间不宜大于60s。
(7)消防电梯的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控制面板应采取防水措施;在首层的消防电梯入口处应设置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
(8)电梯轿厢的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内部应设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