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形消防车道设置要求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内容规定:
(1)高层民用建筑、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展览馆等单、多层公共建筑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但是对于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设置窗格建筑消防车道,存在困难时,也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2)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时至少应有2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必要时还应设置与环形车道相连的中间车道,同时大型车辆的转弯半径也要考虑在消防道路设置当中。
(3)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高层厂房、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甲、乙、丙类厂房和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对于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应当将消防车道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
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设置要求
(1)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当内院或天井短边长度大于24m时,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当该建筑物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80m。
(2)对于占地面积大于30000m2。
(3)对于进入建筑物内院或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两侧,要清除影响消防车通行或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
尽头式消防车道设置要求
对于难以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或与其他道路连通的消防车道时,或者建筑和场所的周边受地形环境条件限制的情况下,可设置尽头式消防车道。
消防水源地消防车道为了供消防车取水的便利性,规定消防车道边缘距离取水点不宜大于2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