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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补贴通知【精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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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补贴通知【第一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夯实基层动物防疫工作基础,促进畜牧业稳定健康发展,保障公共卫生和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x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动物防疫员,是指由村委会推荐,乡(镇)畜牧站初审,经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培训考核,乡(镇)政府聘用,在规定区域内从事动物强制免疫、协同检疫和动物疫情预警监测等公益性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村级动物防疫员的管理。

第二章

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设置及应具备的条件

第四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设置实行动态管理,由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畜禽养殖量变化和服务半径年核定一次。

第五条

村级防疫员原则上以村为单位配备,各乡(镇)要根据行政村的畜禽饲养量、养殖方式、地理环境、交通状况和免疫程序等因素综合测算,科学合理配置村级动物防疫员。

第六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聘用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二)热爱动物防疫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三)熟悉并掌握动物防疫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具有一定的动物防疫知识及防疫工作实际操作能力,掌握电脑操作技术;

(四)身体健康,年龄在19至50周岁之间。身体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村级动物防疫员,年龄可放宽至55周岁;

(五)具有中专以上畜牧兽医专业学历或者取得执业兽医师、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优先聘用;

(六)取得《动物疫病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证书的村兽医优先聘用。

第三章

职责和任务

第七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在其所负责的区域内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宣传畜牧兽医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等;

(二)开展动物免疫工作。按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实施计划免疫或强制免疫注射,并做好牲畜耳标佩戴工作;

(三)动物免疫标识及动物防疫信息的采集和上报工作。及时填写免疫档案和免疫标识使用登记,监督畜禽养殖场建立养殖档案;

(四)实施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按照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和要求,协助实施产地检疫,查验免疫情况,并将查验情况及时上报乡(镇)畜牧站,由乡(镇)畜牧站出具产地检疫证明等;

(五)调入畜禽落地监管工作。外引动物要及时向乡(镇)畜牧站上报,并做好隔离观察,如实记录隔离观察日志;

(六)动物疫情报告工作。协助开展动物疫情普查和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发现疑似动物疫情,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并实施相应的防控措施,调查相关情况;

(七)实施消毒工作。积极指导和帮助养殖场(户)做好日常性消毒工作,并结合春、秋两季免疫注射,进行圈舍消毒;

(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定期实施畜禽死亡情况调查、相关资料报送,对发现的死亡畜禽及时报告,协助做好无害化处理等;

(九)畜禽饲养统计工作。对责任区内养殖场(户)饲养的各类畜禽建档登记,随时掌握责任区内畜禽养殖现状及流动情况,做好统计和报送;

(十)畜牧兽医技术推广工作。按照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开展畜禽饲养管理、良种推广、疫病防治咨询,以及一般性动物疾病诊疗等技术推广、服务工作;

(十一)日常巡查工作。定期对责任区进行日常性全面巡查,发现畜禽养殖环节违法行为等问题及时上报,并协助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做好畜禽养殖场(户)监管和疫病监测采样工作。

第四章

培训、考核及管理

第八条

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全县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工作。

第九条

乡(镇)政府与村级防疫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防疫责任区域、防疫职责、任务和奖惩措施等。

第十条

聘用合同的签订:

(一)经村委会推荐,乡(镇)畜牧站初审,乡(镇)政府审核合格后报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二)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审查合格的村级防疫员,组织上岗前培训、考试,考试合格后由乡(镇)政府聘用;

(三)聘用合同原则上每三年签订一次,工作称职且没有超过规定年龄的可以续签;

(四)因个人原因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提前1个月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乡(镇)畜牧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级动物防疫员的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乡(镇)畜牧站与村级动物防疫员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并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对签订聘用合同的村级动物防疫员统一建档管理,乡(镇)畜牧站根据工作目标责任书对村级动物防疫员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工作补贴挂钩。

第十四条

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村级动物防疫员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制度,负责对聘用的村级动物防疫员进行动物防疫、畜禽养殖技术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培训。在岗培训每年不少于1次。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村级动物防疫员在聘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建议,由乡(镇)政府予以解聘,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一)签订聘用合同期间擅自离岗、旷工或因病影响正常工作的;

(二)因迟报、瞒报、谎报或者阻止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

(三)未按规定做好强制免疫或外引动物监管不力,发生动物疫情的;

(四)因排查和监管工作不到位,发生动物疫情未及时上报的;

(五)被养殖场(户)投诉后应不履行职责且拒不改正的;

(六)一年内出现免疫事故或诊疗事故的;

(七)未能及时完成乡(镇)政府和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安排其他动物防疫工作任务的;

(八)有其他违法行为或违纪行为的。

第五章

工作补贴及管理

第十六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承担责任区域内动物强制免疫和协助动物产地检疫等公益性职责,乡(镇)财政部门设立专项补贴。

第十七条

根据我县目前畜牧业现状和动物防疫任务的实际情况,除中央补贴外,乡(镇)级财政给付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补贴按每人每年平均xxxx元标准执行,年终在乡(镇)财政转移支付中列支。各乡(镇)可根据防疫员服务半径及养殖数量核定防疫员补贴标准,但最低不得低于xxxx元。

第十八条

各乡(镇)政府可根据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情况,对优秀村级动物防疫员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九条

年终各乡(镇)畜牧站将考核结果上报乡(镇)政府主管部门,由乡(镇)财政部门审核后兑现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补贴。补贴按实际从事工作时间兑付。

第二十条

各乡(镇)建立村级动物防疫员意外伤害和职业病保险机制,年初由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参保,保险费用由乡(镇)财政主管部门在防疫员补贴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疫情补贴通知【第二篇】

2014年,国家启动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围绕“菜篮子”产品主产县,突出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全程监管、强化能力提升、推进社会共治,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探索建立行之有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机制,引导带动各地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2015年,农业部认定了首批103个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和4个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创建试点单位,中央财政安排每个创建试点县100万元、每个创建试点市150万元的财政补助资金,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2016年及今后一段时期,将逐步扩大创建范围,力争5年内基本覆盖“菜篮子”产品主产县,同时提升创建县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做到“五化”(生产标准化、发展绿色化、经营规模化、产品品牌化、监管法治化),实现“五个率先”(率先实现网格化监管体系全建立、率先实现规模基地标准化生产全覆盖、率先实现从田头到市场到餐桌的全链条监管、率先实现主要农产品质量全程可追溯、率先实现生产经营主体诚信档案全建立),成为标准化生产和依法监管的样板区。

20.“粮改饲”支持政策

2015年,国家启动实施“粮改饲”试点工作,中央财政投入资金3亿元,在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陕西、甘肃、宁夏和青海10省区,选择30个牛羊养殖基础好、玉米种植面积较大的县开展以全株青贮玉米收储为主的粮改饲试点工作。2016年,国家将继续实施粮改饲试点项目,并进一步增加资金投入,扩大实施范围。

21.畜牧良种补贴政策

从2005年开始,国家实施畜牧良种补贴政策。2015年投入畜牧良种补贴资金12亿元,主要用于对项目省养殖场(户)购买优质种猪(牛)或者种公羊、牦牛种公牛给予价格补贴。生猪良种补贴标准为每头能繁母猪40元;肉牛良种补贴标准为每头能繁母牛10元;羊良种补贴标准为每只种公羊800元;牦牛种公牛补贴标准为每头种公牛2000元。奶牛良种补贴标准为荷斯坦牛、娟姗牛、奶水牛每头能繁母牛30元,其他品种每头能繁母牛20元,并开展优质荷斯坦种用胚胎引进补贴试点,每枚补贴标准5000元。2016年国家继续实施畜牧良种补贴政策。

22.畜牧标准化规模养殖支持政策

2015年,中央财政共投入资金13亿元支持发展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其中,中央财政安排10亿元支持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场)建设,安排3亿元支持内蒙古、四川、、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肉牛肉羊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支持资金主要用于养殖场(小区)水电路改造、粪污处理、防疫、挤奶、质量检测等配套设施建设等。2016年国家继续支持奶牛、肉牛和肉羊的标准化规模养殖。

23.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

2011年起,国家在内蒙古、新疆、、青海、四川、甘肃、宁夏和云南等8个主要草原牧区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面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内容主要包括:实施禁牧补助,对生存环境非常恶劣、草场严重退化、不宜放牧的草原,实行禁牧封育,中央财政按照每亩每年6元的测算标准对牧民给予补助;实施草畜平衡奖励,对禁牧区域以外的可利用草原,在核定合理载畜量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未超载的牧民按照每亩每年元的测算标准给予草畜平衡奖励;给予牧民生产性补贴,包括畜牧良种补贴、牧草良种补贴(每年每亩10元)和每户牧民每年500元的生产资料综合补贴。2012年,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山西、河北、黑龙江、辽宁、吉林等5省和黑龙江农垦总局的牧区半牧区县,全国13省(区)所有牧区半牧区县全部纳入政策实施范围内。2015年,中央财政对13个省(区)投入的补奖资金达到了亿元。2016年,国家继续在13省(区)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并适当提高补奖标准,完善政策内容。

24.振兴奶业支持苜蓿发展政策

为提高我国奶业生产和质量安全水平,从2012年起,农业部和财政部实施“振兴奶业苜蓿发展行动”,中央财政每年安排3亿元支持高产优质苜蓿示范片区建设,片区建设以3000亩为一个单元,一次性补贴180万元(每亩600元),重点用于推行苜蓿良种化、应用标准化生产技术、改善生产条件和加强苜蓿质量管理等方面。2016年继续实施“振兴奶业苜蓿发展行动”,在河北、天津等14个奶牛主产省和苜蓿主产省建设50万亩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基地。

25.退耕还林还草支持政策

2014年,国家启动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将全国25度以上非基本农田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以及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及上游区域县市的15~25度非基本农田坡耕地退下来,还林还草。2014~2015年,中央共下达退耕还林还草任务1500万亩,其中2014年500万亩、2015年1000万亩,还草两年共计77万亩。2015年12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水利部、环境保护部、国务院扶贫办等八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扩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规模的通知》,明确扩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规模的主要政策有四个方面:一是将确需退耕还林还草的陡坡耕地基本农田调整为非基本农田。由各有关省在充分调查并解决好当前群众生计的基础上,研究拟定区域内扩大退耕还林还草的范围;二是加快贫困地区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进度。从2016年起,重点向扶贫开发任务重、贫困人口较多的省倾斜;三是及时拨付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资金。为确保各地结合实际做到宜林则林、宜草则草,新一轮退耕还草的补助标准为:退耕还草每亩补助1000元(其中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现金补助850元、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种籽种草费150元),退耕还草补助资金分两次下达,每亩第一年600元(其中种籽种草费150元)、第三年400元。四是认真研究在陡坡耕地梯田、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以及严重污染耕地退耕还林还草。

26.动物防疫补助政策

我国动物防疫补助政策主要包括5个方面:一是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补助政策。国家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小反刍兽疫等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政策。强制免疫疫苗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招标采购。上述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养殖场(户)无需支付疫苗费用。二是动物疫病强制扑杀补助政策。国家对因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小反刍兽疫发病的动物及同群动物,布病、结核病阳性奶牛实施强制扑杀。对因上述疫病扑杀畜禽给养殖者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养殖场(户)按比例承担。三是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政策。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支付村级防疫员从事畜禽强制免疫等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的劳务补助。四是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对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给予每头80元的补助,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担,中央财政对一、二、三类地区分别给予60元、50元、40元补助,地方财政分别承担20元、30元、40元。五是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予以补贴,病害猪损失财政补贴标准为每头800元,无害化处理标准为每头80元,补助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负担部分采取一般转移支付方式定额拨付地方。

27.渔业油价补贴综合性支持政策

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要求,从2015年起,按照“总量不减、存量调整、保障重点、统筹兼顾”的思路,将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为专项转移支付和一般性转移支付相结合的综合性支持政策,重点支持减船补助、老旧渔船更新改造、渔港维护改造、海洋牧场建设、深水抗风浪网箱养殖、渔船安全装备等。2016年,农业部将会同财政部按照两部《通知》及相关办法要求,推进国内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的落实工作。

28.渔业资源保护补助政策

2016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渔业资源保护与转产转业转移支付项目资金4亿元,用于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和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其中,经济物种的增殖苗种应当是本地种的原种或子一代,符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经济物种增殖放流苗种管理的通知》(农办渔[2014]55号)要求,濒危物种的增殖苗种可以为本地种的子二代。海洋牧场示范区原则上要求项目实施海域已连续开展相关工作三年以上。

29.海洋渔船更新改造补助政策

从2012年起,国家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渔民和企业海洋渔船更新改造补助(含远洋渔船和国内海洋渔船)。渔船更新改造坚持渔民自愿的原则,对现有证书证件齐全的海洋捕捞渔船实施更新改造,重点更新淘汰老、旧、木质渔船和对海洋资源破坏较重的作业类型渔船,更新建造“安全、节能、经济、环保”海洋标准化捕捞渔船,将渔船更新改造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海洋渔业生产方式转型相结合,改善海洋捕捞作业结构、提高渔船安全性能、提升渔业装备水平,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中央投资不超过每艘船总投资的30%,且原则上不超过渔船投资补助上限。中央补助投资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对远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中央补助投资按照建造进度拨付。对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待其建造完工后,凭《渔船检验证书》、《渔船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领取中央补助投资。同时国家不再批准建造底拖网、帆张网和单船大型有囊灯光围网等对资源破坏强度大的作业船型。其他作业类型渔船不得改造为拖网、张网渔船。补贴建造渔船的材质应为钢质或玻璃钢质,木质、钢丝网水泥等材质渔船不纳入补贴范围。除因船东患病致残、死亡等特殊情况外,享受更新补助政策的海洋渔船十年内不得买卖,卖出的按国家补助比例归还国家。2016年该项目继续实施。

30.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政策

2016年,中央财政安排资金9亿元用于实施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政策。补助政策将进一步突出扶持重点,向优势产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老少边穷地区倾斜。强化集中连片建设,实施县原则上调整数量不超过上年的30%。提高补贴上限,每个专业合作社补助贮藏设施总库容不超过800吨(数量不超过5座),每个家庭农场补助贮藏设施总库容不超过400吨(数量不超讨2座)。

31.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项目支持政策

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农业部将积极推动落实11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积极开发农业多种功能大力促进休闲农业发展的通知》精神,主要包括积极探索有效方式,改善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重点村基础服务设施,鼓励建设功能完备、特色突出、服务优良的休闲农业专业村和休闲农业园;鼓励通过盘活农村闲置房屋、集体建设用地、“四荒地”、可用林场和水面等资产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加强品牌培育,开展全国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县示范点创建活动、中国最美休闲乡村推介、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认定、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星级企业创建活动等。

32.种养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支持政策

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继续实施种养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一是支持种植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2012-2015年,农业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在甘肃、新疆等10个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229个县(区、团场)累计投资亿元,实施以废旧地膜回收利用为主的农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新增残膜加工能力万吨,新增回收地膜面积万亩。二是支持养殖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2015年,中央财政安排亿元,在河北、内蒙古、江苏、浙江、山东、河南、湖南、福建、重庆等9省(区、市)开展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试点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对畜禽粪便综合处理利用的主体工程、设备(不包括配套管网及附属设施)及其运行进行补助。通过项目实施,探索形成能够推广的畜禽粪便等农业农村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技术路线和商业化运作模式。2015年,中央财政安排亿元,继续实施农业综合开发秸秆养畜项目,带动全国秸秆饲料化利用亿吨。2016年,上述项目在调整完善后将继续实施。

33.农村沼气建设支持政策

2016年,农业部拟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继续支持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试点项目和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建设,进一步探索创新扶持政策和体制机制,使农村沼气工程向规模发展、生态循环、综合利用、智能管理、效益拉动方向转型升级。生物天然气工程需日产生物天然气1万立方米以上,鼓励地方政府增加对试点项目所产生物天然气全额收购或开展配额保障收购试点。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不含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需厌氧消化装置总体容积500立方米以上,支持能够有效推进农牧结合和种养循环、实现“三沼”充分利用、促进生态循环农业发展的工程项目,重点支持沼气工程全程智能控制、沼肥智慧化加工应用、带动附加产业融合发展的项目。原来的户用沼气、中小型沼气、服务网点等项目由各省自行建设。

34.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政策

2016年,中央财政安排亿元农民培训经费,继续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在全国8个整省、30个市和500个示范县(含100个现代农业示范区)开展重点示范培育,探索完善教育培训、规范管理、政策扶持“三位一体”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体系。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计划,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骨干、农业企业职业经理人为重点对象,强化教育培训,提升创业兴业能力。继续实施现代青年农场主培养计划,新增培育对象1万名。

35.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政策

2016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26亿元资金,支持各地加强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以服务主导产业为导向,以提升农技推广服务效能为核心,以加强农技推广队伍建设为基础,以服务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为重点,健全管理体制,激活运行机制,形成中央地方齐抓共管、各部门协同推进、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农技推广服务新格局。中央财政资金主要用于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建设、基层农技人员培训、科技示范户培育、农技人员推广服务补助等。

36.培养农村实用人才政策

疫情补贴通知【第三篇】

一、落实好《意见》扶持生猪生产的各项政策

(一)搞好能繁母猪的补贴。为了保护能繁母猪的生产能力,《意见》规定每头能繁母猪补贴50元,中央财政已将能繁母猪的补贴资金拨付我省,按照财政部《能繁母猪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农业部《关于做好能繁母猪补贴相关工作》的要求,落实我省地方配套资金。按照中央财政负担60%,即30元,地方财政负担40%,即20元。在地方承担的40%中,经与财政厅协商,建议*和*由省辖市自行负担;*、*、*、*、*、*、*、*、*、*等省辖市,省财政和省辖市各负担10元;南阳市省财政负担15元,省辖市负担5元;*、*、*、*、*等5市的地方负担部分全部由省财政负担,省财政共需配套万元。要按照省财政厅、畜牧局制定的能繁母猪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按照实施细则遵循公开透明、据实补贴、直补农民的原则,于8月15日前补贴发放到位。

(二)开展能繁母猪的保险。《意见》要求建立能繁母猪保险制度,按照财政部关于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央财政补贴50%,地方财政补贴30%,养殖户承担20%,并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建立生猪保险体系,促进生猪发展的紧急通知,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我省的生猪生产的保险实施方案,落实地方配套经费,按照边试点、边推广、边总结、边完善的原则,先行在正阳等10个出栏100万头的生猪大县开展试点,逐步推广到出栏60万头以上的生猪大县,年底前覆盖全省。

(三)加强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建设。按照我省生猪良种工程体系建设规划,重点加强原种场、扩繁场、资源场的扶持力度,提高制种、供种能力,在生猪主产县大力推广良种猪人工授精技术,促进生猪的品种改良,按照国家生猪良种工程建设项目和生猪良种补贴项目的要求,抓紧做好申报工作。

(四)扶持生猪标准化规模饲养。发展规模化、标准化饲养是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发展方向,鼓励大型集约化养猪场的建设,引导农民建立标准化养殖小区,改善饲养和防疫条件,实行统一良种、统一防疫、统一操作规范,降低养殖成本,提高生产能力。同时,要积极争取国家扶持生猪标准化养殖项目。

(五)落实生猪调出大县的奖励政策。《意见》对生猪大县给予适当奖励,要积极争取国家扶持生猪大县的项目,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管,专项奖补资金重点发展规模养殖,搞好良种繁育、疫病防治、技术支撑等服务体系建设,改善生产和防疫条件,充分调动生猪大县的生产积极性,提高生猪大县生产能力和质量安全水平。

(六)加大资金扶持力度。探索建立畜牧业的市场和疫情风险防范机制。积极研究“龙头企业+担保公司+金融机构+经济合作组织+基地”的新型形式,争取信贷资金更大的支持。各级财政要安排畜牧业小额贷款担保专项基金,为中小养殖加工企业提供信贷担保。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信贷投入,信用担保和保险机构要扩大业务范围,为规模养猪场(户)发展提供支持。

二、加强生猪防疫工作,完善公共防疫服务体系

(一)加大生猪防疫力度。坚持“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的原则,落实好免疫、监测、消毒、检疫监管、无害化处理等各项基础性防疫措施,全力控制生猪疫情。对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所需疫苗经费和其他防疫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对因防疫需要组织扑杀的生猪,各地要参照口蹄疫扑杀补助标准和负担办法给养殖户(场)补助。严格生猪疫情的监测与报告制度,及时分析掌握疫情的发展趋势,科学指导防控工作。

(二)依法加强检疫监管。要加快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对生猪出生到屠宰上市全程实时监管,未佩戴耳标的生猪不许进入流通领域。要强化检疫监管,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加大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力度,严格对出入省境生猪及其产品的检疫监督,防止疫情的跨区域传播。加强市场检疫监督,严厉打击加工经营病死猪的违法行为。要按照《意见》要求,对病死猪要坚决做到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抓好基层防疫队伍建设。各地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不断深化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健全完善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已建立村级动物防疫队伍的地方,要健全完善制度,强化监督管理,落实村级防疫员免疫、疫情报告等方面的责任,充分发挥在生猪防疫等公共服务体系中的作用;尚未建立村级动物防疫队伍的地方要尽快建立。要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员业务技能培训,提高技术水平,加大必要的设备投入。

三、积极引导补栏,科学指导生猪生产

(一)加强生猪生产信息的分析和预警。各地要加强宏观调控政策研究,尽快建立畜产品价格的预警预报机制,加强对养猪大县和生猪规模养殖场的定点跟踪调查,研究分析生猪生产形势,及时搜集整理和市场信息。要加强生猪销区之间的信息通报,促进生猪产销衔接,引导合理出栏,促进均衡上市。

疫情期间补贴发放通知【第四篇】

尊敬的各位领导:

我是***,来自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苟羊段,现在是学校中文系与语言文学专业的一名普通大学生。

爱学习:是实现抱负的基础;爱学习:是实现抱负的基础;爱祖国:成长进步的重要引擎。爱学习,爱劳动,爱祖国,这样才能成为负荷前行的勇士。实现梦想需要有智慧,勇气和实力,罗马不是凭空造成的,用梦想却没有行动,终归是镜花水月;有梦想胡乱行动,只能离梦想越来越远。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加上母亲体弱多病,家境亦无好转,面对每学期近10000元的学杂费以及武汉市高昂的生活开支,亲朋好友的帮助简直是杯水车薪!而我除了要完成学业之外,还兼任了社会工作,业余打工的所得很是有限。但是,我依然坚定地选择了大学这条路,因为我知道,在求学成才面前,任何经济上的困难都是暂时的、都是可以战胜的。我不畏惧困难,更不讳言贫穷,所以我郑重地写下了这份贫困申请。 我在大学本科学习期间积极上进,遵纪守法,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品学兼优,诚实守信,没有任何不良行为;我希望在哈尔滨学院这个人才荟萃的大熔炉里,能够继续创造佳绩,早出成绩、早日成才,早日为国家和社会贡献自己的才智和力量。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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