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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货通知【通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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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货通知范文【第一篇】

1、周一及时对仓库各辅料的申购,及跟进上周北京所发的物流货物,并与出差人员倪华丽保持紧密联系,对南宁盘点各异常知晓,及对仓库各库存的进行审核,并对各店年前货物各异常邮件的收集,并一一对其进行处理后,并对各区域转发的各倒票邮件,集中的由张明云进行开票处理,并审核。由库房邓京贤与王威进行直营空瓶的清点;

2、周二对加盟店的集中要货,并与北京确定各事宜后,通知财务及时的付款,确定发出日期后,对加盟部各相关事宜的告知,并继续跟进北京的在途货;

3、并对现商品的明细进行排版后进行标价签的重新制作,由库房邓京贤与王威进行加盟空瓶的清点;

4、周三对店面的周销售库存要货进行快速的审核并分配,并要求任永涛提早对各店面配件物料的分配,并由张明云进行打单票据,北京的到货,由于龙岗区提货,及早的联系车辆及出发,及时提回、清点、入库,由于时间关系,对长安、南海、阳江、湛江店面的发货;

5、周四倪华丽出差后将各类发货明细单,由我进行录入后并一一审核,并对南宁发货的店面进行在途跟进,继续对直营店省内优先店面的出货,及对前进、中心店通知库房提货,及四川加盟店的发货。对发货后的店面进行快递跟进到货;

6、周五继续对省内及此前已由南宁发过货的店面,进行各店面会员日全部发货,并全部备出,并通知财务林姐对空瓶的验收与清点,并对四川发出货后通知财务的付款各事宜,对店面的空瓶各抵扣明细转发财务。对发货后的店面进行快递跟进到货;

7、周六对会员日到店的全部确认,由海盛库房发的货未能在会员日到货的(桂林、华联西大、华润万家、岳阳、常德)大部分店面将在会员日可到货;

8、由南宁返往海盛的货到货,进行明细清点确认后,进行此次南宁收店后发货的各明细邮件转发,加盟店要货的到货,及时提回、清点、入库,由于时间的关系,及加盟部的要求,只能优先对南城、人人乐、西乡店面的发货。并对北京到货后的各明细对财务进行邮件转发。

下周的工作计划:

1、周一继续对上周加盟的要货进行外省加盟店的发货,及对上周到货后,各异常与北京进行电话沟通与处理,并配合财务与加盟将如何对南宁收店后的各报表开票,继续对向北京的要货咨询财务;

2、对南宁发货各店面的到货情况进行一一回访;

3、周二继续对加盟店的发货,及对邻近店面的补发货;

4、由印刷公司对各类标价签的设计与尺寸样品的打样。及对现库房对店面各类报表的报价,更新排版后将申购大批量的印刷,由财务进行审核;

5、周三对直营店面的补发货,并由直营与加盟部对下月生日礼盒数量总计,向北京申报。及落实发出数量及日期,并对加盟宁德新店的向北京的要货,并由财务回款后,及时催促北京的发出;

6、周四继续对店面的发货,并仓库各物料进行盘点,及继续对南宁收店后的各配件辅料的仔细清点入库,并进行制作向北京的要货清点,由运营部的审核,并与财务的沟通,及时确定回款后,对北京发货进行催促;

到货通知范文【第二篇】

关键词货物不符;买方;通知义务

正文

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39条

第三十九条:

(1) 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

(2) 无论如何,如果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情形通知卖方,他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

该条规定了买方在发现卖方交货不符情况后应在一定期间内通知方的义务,以及不履行该项义务的法律后果。买方的此项通知义务亦称提出品质异议的义务,通常体现于合同中的检验和索赔条款中,要求必须在一定时间内履行,不能履行该项义务将使买方处于十分不利的境地,他可能失去主张货物与合同不符,因而获得损害赔偿的权利。买方履行此项通知义务是非常必要的,如果他认为货物与合同不符的问题严重,决定拒收货物,只有迅速通知卖方,后者才有可能在必要的时间内修理、更换货物,才能及时照管和处分被拒收的货物,减少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若买方决定收下货物行使索赔权,他也应该及时通知卖方,使后者了解不符的情况以便对不符的货物做出补救或重新检验;在通常情况下,卖方能有机会收集证据,用于因不符货物造成损失的索赔权,也要保护卖方免受来自买方的不合理的求偿权。如果买方不在合理的时间内把货物不符合合同的情况通知卖方,他就丧失了声称货物与合同不符的权利。

这一项权利不仅维护了买方的利益,对于卖方也是存在着许多的益处,有利于卖方进行补救,有利于卖方自己检验,有利于卖方搜集证据,以在与买方的争端中使用。

二、买方的检验工作

买方会发现货物不符合同的规定必然是先进行检验,所以我认为买方发现货物不符时履行通知义务的前提是要进行检验。

(一)收货后在包装完好的情况下发现货物与合同不符

在国际贸易中,有时出现下属情形(买方收货后,发现包装是完好的,但包装内货物与合同不符,而买方将此情况告知卖方时,卖方却声称自己所交的货物与合同是相符的,使得买方有苦难言。在此我们建议买方:打开了其中的一个包装并发现货物与合同不符时,不宜再打开其它的包装,而应该立即申请当地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明,然后及时向卖方发出不符的通知并提出自己的要求。

买方收货后在包装完好的情况下发现货物与合同不符,除上例的特殊情况外,通常应如何处理呢)有关国家的国内法和国际公约的规定有些区别,在此我们参考国际上广泛使用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第45条至第52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归纳起来,有如下三类方法:

(1)要求卖方交付替代物或通过修理来补救或减低价格或补足缺漏的部分;

(2)买方拒绝卖方多交的部分;

(3)买方撤销合同并提出索赔。

(二)收货后在包装受损的情况下发现货物与合同不符

在买方收货后,如果发现不仅包装是受损的,而且货物与合同不符,情况就比较复杂。对这种情形,买方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是由于卖方责任还是由于其它原因造成的。通常来讲,可能由以下三种情况造成在包装受损的情况下货物与合同的不符:

(1)外来风险造成的包装受损

如果货物与合同不符确系运输途中的外来风险造成,即提单为清洁提单,且承运人无过失,则在承保责任范围内,风险责任由保险公司来承担,买方可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2)承运人造成的包装受损

若提单为清洁提单,并且没有外来风险,则包装受损情况下发现货物与合同不符有可能是承运人的责任。

(3)卖方的包装不符要求

若货物与合同不符并非承运人的责任,并且没有外来风险,则在包装受损情况下货物与合同不符也有可能是卖方的责任。

(三)在接收货物的时间和地点之外发现货物与合同不符

当卖方提交货物时,除另有协议外,买方有权要求给他检验货物的合理机会,以便确定货物是否与合同所规定的相符。凡是在索赔期内未经买方检验过的货物,都不能视为已经接受了货物,因而,买方没有丧失拒收货物的权利,直到他有合理的机会对货物作了检验为止。在合同没有规定检验的时间和地点的情况下,就存在一种初步的推定,即检验的时间和地点就是接受货物的时间和地点。英国的贝尔哈契法官在一个判例中指出,“要展延检验地点必须具备两个因素:第一、原来的卖方必须知道(不论是由于得到通知或是根据必然的推断),货物要运到更远的地方;第二、卖方交货的地点本身必须是不适用于进行检验,或货物的性质或包装使得在那个地方进行检验不合理”。

(四)在未规定检验期限或索赔期限的情况下发现货物与合同不符

《公约》39条规定的内容就是未规定索赔期限下发现与合同不符这一状况,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58条指出:“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由此可见,买方发现货物与合同不符后,最迟也要在两年之内提出索赔,否则就丧失了索赔的权利。当然+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或合同规定了索赔期的情况除外。

(五)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后发现了一般检验无法发现的瑕疵

(六)当买方作出了与卖方货物所有权相抵触的行为后发现货物与合同不符

三、货物不符时买方的相应补救措施:

在实际业务中,由于在签订合同之时,双方都是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希望顺利履行合同,从而买方得到所需要的货物,卖方售出货物以取得货款,所以在卖方未有效完成交货时,买方一般先采用解除合同以外的其他补救措施,以期望实现合同订立的目的,保持双方的业务关系。通常情况下,买方在卖方未有效完成交货时采取的措施还包括以下几种:

第一种:买方要求卖方实际履行。

第二种:买方要求卖方交付替代物。

第三种: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对所交货物进行修理。

第四种:买方要求卖方减价出售。

第五种:针对卖方只交付了部分符合合同的货物。包括交付不足数量的货物和数量符合合同,但只有一部分商品符合合同。根据《公约》第51条规定:此时卖方只能对遗漏部分及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物要求实际履行、修理、减价、交付替代物等补救措施。

第六种:对于买方提前交货的情况,《公约》第52条第1款规定,“如果卖方在规定的日期前交付货物,买方可以收取货物,也可以拒绝收取货物。”但是,最好在合同中约定,卖方必须支付提前交货所带来的仓储费工其它费用,以及如果提前出售货物,又正值价格下跌,由此造成的利润损失,也应该由卖方支付。

第七种:买方对于卖方超量交货的情况,《公约》

第52条第2款规定:“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的货物。如果买方收取多交部分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他必须按合同价格付款。”

但归根究底,我认为买方的这些补救措施必须在买方履行了通知义务的基础上才能采取,因而说买方在货物不符时及时进行通知对于买卖双方都是十分有利的。

到货通知范文【第三篇】

法定代表人: 传真:

地址: 邮编:

乙方:

负责人: 传真:

地址: 邮编:

丙方:

法定代表人: 传真:

地址:

甲、乙、丙三方本着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根据甲、丙双方签订的《联想手机合作协议___产品政策条款》(包含甲、丙双方所签全部产品合作协议),乙方愿意为甲方和丙方之间的付款订货和货款结算提供服务,接受甲方申请开出以丙方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甲方在乙方开立结算帐户,帐号: ,甲方所有销售款项均应通过该帐户结算。

2、本协议书经甲、乙、丙三方签章生效后, 甲方签发经乙方承兑并由乙方寄出的银行承兑汇票(乙方对该银行承兑汇票的真实性负责),丙方收票后向乙方开出相应金额的《商品金额证明书》(见附件二)并加盖公章和预留授权人签名(预留印鉴和预留授权人签名见附件一), 然后将该《商品金额证明书》原件邮寄给乙方,乙方以此作为向丙方签发《提货通知书》(附件三)的依据;或者丙方将该《商品金额证明书》传真给乙方,同时从指定邮址(见附件一)发电子邮件通知乙方对该传真件内容进行确认,随后仍应将该《商品金额证明书》原件邮寄给乙方,乙方经核对该传真件与电子邮件内容一致后,可以先以该传真件和电子邮件通知(二者缺一不可)作为向丙方签发《提货通知书》(附件三)的依据,丙方必须保证乙方收到的《商品金额证明书》传真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商品金额证明书》为丙方向乙方签发的不可撤销的提货权凭证, 原件交由乙方占管。

3、甲方每次申请开出收款人为丙方的银行承兑汇票时,承兑保证

金的交存可选择如下几种方式之一(以打√为准)

甲方按乙方的要求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方式。

甲方交存不低于银行承兑汇票金额的 %的承兑保证金。

甲方交存不低于银行承兑汇票金额的 %的承兑保证金,在每次提货时追加至相当于每次提货金额 %的保证金。

到货通知书【第四篇】

尊敬的客户:

您好!

您的进口邮件已抵达大连邮政EMS快件海关监管仓库,请携带寄达单据和本人身份证(代领请出示收件人身份证和代领人身份证)到站前邮政大厦西侧一楼国际邮件大厅办理通关手续,如提取分运行李请带归国人员护照。请提前了解邮件内物品名称、数量、价格、用途等信息,方便海关验放邮件。

办理邮件通关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

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休息

地址: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261号(站前邮政大厦西侧一楼国际邮件大厅)

我行咨询电话:836XX126

海关服务热线: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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