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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保证书优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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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保证书【第一篇】

尊敬的各位领导:

本人相龙印,在采一工区从事采煤工作,为响应我矿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本人现做出书面保证书,望领导予以监督:

1、不违章作业;违章是事故的前奏,事故是违章的结果。嫌麻烦,图省心,省力气,抢速度,终将酿大祸。养成遵章守纪的良好习惯。

2、提高安全意识;安全意识的提高就是安全事故的降低,加强安全意识、明确不安全隐患、熟知并落实安全操作规程是消除安全事故根本。

3、履行安全操作规程;坚决履行安全操作规程,绝不玩忽懈怠、绝不麻痹大意、坚决正确使用劳保用品与安全防护用品。

4、真正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不伤害自己。这三不伤害始终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基本内涵。

本人保证在井下作业过程中,服从领导安排,严格遵循煤矿《三大安全规程》,按照措施施工,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在工作期间按章作业,杜绝三违,时刻铭记三不伤害,确保个人与工友之间的人身安全。

保证人:

20xx年10月17日

煤矿的安全保证书【第二篇】

安全生产工作是煤矿工作的重中之重,对安全的懈怠就等于对生命的轻视,安全工作要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以后的工作中,保证做到:

1、不违章作业;违章是事故的前奏,事故是违章的结果。嫌麻烦,图省心,省力气,抢速度,终将酿大祸。违章不除,事故难绝。

2、提高安全意识;安全意识的提高就是安全事故的降低,加强安全意识、明确不安全隐患、熟知并落实安全操作规程是消除安全事故发生的不二法门。

3、履行安全操作规程;坚决履行安全操作规程,绝不玩忽懈怠、绝不麻痹大意、坚决正确使用劳保用品与安全防护用品。

4、真正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这"三不伤害"始终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基本内涵。

5、明确施工环境;明确施工环境,了解施工环境中的。不安全因素,是降低、消除安全事故发生的最有效的办法。

搞好安全工作事关企业的兴衰,事关生命的康健,事关家庭的幸福,事关亲人的期盼。每一名职工都肩负着义不容辞的安全职责和神圣光荣的安全使命。心中想着安全,就会时时提醒自己,严格要求自己,摆正安全位置,履行安全责任,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坚持按章操作,大处着眼,小处着手,防微杜渐,就很容易堵塞安全漏洞,不给事故以可乘之机;多留心、勤观察、善思考、严把关,就能够把各类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从而筑牢安全防线。安全为天,责任如山。有你、有我、有他,有我们共同的安全责任“浇灌”,我们才能够撑起安全生产的一片蓝天。

保证人:XX

20xx年XX月XX日

煤矿安全保证书【第三篇】

为切实做好20xx年安全生产工作,确保xx公司全年安全生产目标的顺利实现,结合自己的`本职工作,本人郑重承诺如下:

1、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守各项规章制度,把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2、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责,遵章守纪,不违章作业和冒险蛮干。

3、认真学习,努力上进。积极参加各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评比、竞赛和考试活动,钻研业务,善于总结,确保规范操作,不断提高自己的操作技能和自主保安能力。

4、生产工作中时刻保持头脑清醒,善于观察,勤于查看,主动排查隐患,全面辨识危险源,及时对生产中存在的各类问题(隐患)按照措施要求进行整改。对整改不了的问题和隐患及时汇报班组长协调解决,确保工作环境、设备和人身安全。

保证人:xx

煤矿的安全保证书【第四篇】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现场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煤矿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矿长)具体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以下事故隐患承担责任:

(一)安全生产机构不健全,制度不完善。

(二)特工种人员不全。

(三)吨煤不低于10元安全资金未提取或未投入安全设施中。

(四)违反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命令,强行组织生产。

(五)因故停电、停风,不撤离井下人员。

(六)超层越界开采或多井口出煤。

(七)不审核瓦斯报表或瓦斯超限时强行组织生产。

第三条生产副经理(矿长)对以下行为承担责任:

(一)不按审批的采掘计划作业,计划外组织生产。

(二)施工或作业无质量标准或不进行质量考核。

(三)不经常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

(四)当安全和生产发生矛盾时,没有生产服从安全。

第四条安全副经理(副矿长)对下列行为承担责任:

(一)工人未进行培训上岗作业;特工种无证上岗作业。

(二)对安全措施、安全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和实施监督检查不力。

(三)组织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监督事故隐患排查没落实,对不具备

安全生产条件的作业场所没有提出整改或停产整顿命令。

(四)对事故隐患的责任者不能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条机电副经理(副矿长)对下列行为承担责任:

(一)没有组织编制技术操作,安全用电等制度。

(二)设备选型、产品质量不符合安全规程规定。

(三)井下管线混乱、电气设备失爆严重。

(四)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

第六条矿总工程师(技术矿长)对下列行为承担责任:

(一)采掘工程图失真,采掘不规范,作业规程雷同。

(二)矿井风量不足,通风设施不全,通风系统不合理,配风不合理,防尘、防火措施不到位。

(三)“一通三防”的。重大问题不向矿长报告处理。

(四)不审核瓦斯报表,瓦斯超限不下命令停产处理。

第七条生产技术科长对下列行为承担责任:

(一)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编制不切合实际。

(二)不能及时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

(三)对作业或施工质量考核检查不严。

第八条通风科长(队长)对下列行为承担责任:

(一)通风设施质量差、跑漏风严重。

(二)局扇时开时停,局部通风管理差。

(三)不能掌握井下各区域风量、瓦斯量情况。

(四)“一通三防”措施得不到落实。

第九条机电队长对下列行为承担责任:

(一)不了解井下各种机电设备运转情况。

(二)不能及时组织处理井下防爆设备的失爆情况。

(三)掘进工作面两个闭锁失去作用。

(四)井下供电线路有“鸡爪子”“羊尾巴”等情况。

第十条采掘队长对下列行为承担责任:

(一)不召开班前会就下井作业。

(二)不深入采掘面掌握安全动态。

(三)不落实作业规程、操作规程,超能力多头组织生产。

(四)发现异常,不能撤离人员,擅自组织生产。

第十一条瓦斯员对下列行为负责:

(一)不有按照瓦斯检查循环图表检查各地点的瓦斯,并填写图表和牌板。

(二)瓦斯检查仪失真。

(三)有害气体超限时,不能下令撤退工人,向领导汇报。

第十二条放炮员对下列行为负责:

(一)不能执行“一炮三检”制度。

(二)不认真执行作业规程中有关放炮的要求。

(三)不认真执行火工品的领退制度。

第十三条检身员对下列行为负责:

(一)井下有人员没戴安全帽、没携带矿灯、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喝酒后下井。

第十四条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一)各煤矿企业都要制定事故排查制度,各法人代表、总经理(矿长)对事故隐患排查全面负责。

(二)由于技术管理、装备设施可能导致的事故隐患,较易解决的由科室和队组解决;有一定难度由矿解决;难度较大的由矿报县局组织解决。难度大的组织专家解决。解决不了的,关闭矿井。

(三)矿上事故隐患排查情况每月向县局汇报一次。

第十五条各县(区、市)局要对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对第二条至第十三条人为的事故隐患给予严肃处理。

(一)法人代表总经理(矿长):对企业罚款20万元,取消企业矿长资格证。

(二)副矿长:勒令企业撤销副矿长职务,罚款1-2万元,不得任用。

(三)科、队长:勒令企业免去职务,罚款万元,不得任用。

(四)特工种人员:勒令企业开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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