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保证书最新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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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保证书【第一篇】
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或者执行刑罚的同时,退还保证金。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73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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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保证书【第二篇】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 比较法研究 保释制度 取保候审制度
保释制度(thebailsystem)是指“在被逮捕的人提供担保或者接受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将其释放的制度”。[1]也有学者将其解释为:“被羁押待侦查、审判的人提供担保,并履行必要的手段后而获得释放的制度。”[2]与国外的保释制度相比,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的性质更多的是一种“权力制度”,而保释制度的性质是一种“权利制度”。在我国,无论是在理论上、立法上还是实践上,取保候审制度都存在着较大的问题。而这些问题仅仅进行简单的修补不足以解决,我国必须结合国外保释制度的成熟经验,依赖革新现有取保候审制度之路径。
一、国外保释制度
(一)古罗马
古罗马时期的法律就已经有了关于保释制度之规定。根据最早的处于法定诉讼程序时期的《十二表法》的规定,原告要被告,应亲自向被告传唤。但若被告欲免原告的传唤,就必须找一有相当财力的保人(vindex)担保其随传随到,如果原告认为保人的财力不及被告的,被告应另行更换。[3]在理论上,原告于被告拒绝又不提供保人时,仍可施以武力,扭同出庭,但实际上则己改为可由法官判以罚金。若被告置之不理或隐匿不出,则原告可请求法官为“占有裁定”(missioinpossessionem),允许其占有被告的财产,并于必要时拍卖(bonorumvenditio)之。此外,双方也可以口头约定出庭的日期,称为“出庭保证”(vadimonium)。[4]在古罗马时期,用于保证被告人及时出庭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即口头约定、保人担保、金钱担保,而这三种担保方式与现代意义的保释方式大有异曲同工之妙。到了查士丁尼时期,有关确保被告人及时出庭的法律制度也更加完备,保证按期出庭,比如,在案情重大或被告人有逃亡可能时,被告必须提供保人,保人在被告人不到庭的情况下,应支付50金币以下的赔偿金;如果被告不能提供保人,执达员(executor)有权将其拘押,但被告是有声望的人,则可免于交保。[5]
(二)英国
英国的保释制度是现代保释制度的真正源头,保释制度起源于英国,最早可以追溯到6世纪左右的盎格鲁一撒克逊时期。当时,在两位国王()和Eadric()的统治下,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必须向被害人的家属支付一定的保证金,如果犯罪嫌疑人最后被证明无罪,被害人则要如数退还这笔保证金,这是英国最早关于保释的规定。[6]具有现代意义上的保释制度大约起始于9世纪,形成于12-13世纪,早于有记载的英国法。[7]1275年,英国制定了《威斯特敏斯特条例(一)》(StatuteofwestmisterI),该条例将犯罪分为可保释罪(bailableoffenses)和不可保释罪(nonbailableoffenses)两类。[8]1677年《人身保护法》(theHabeasCorpusAct1679)应运而生,一方面规定了治安法官应当释放嫌疑人,但要求提供担保,保释金的多少由法官自由裁量决定;同时强调了人身保护令状的担保条件,具体规定:“治安法官为保证被告人能在王室法院出庭应依据被羁押人员提供的承诺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担保条件的保证书释放他们。保证金总量参考被关押人员的性格品质和犯罪行为的性质,依治安法官的自由裁量决定。除非法律规定被羁押的被告所实施的行为不可适用保释”。[9]另一方面,又规定被羁押的嫌疑人可询问被逮捕的原因或理由,使得嫌疑人可知被指控的行为可否适用保释。为了解决保释金过高导致保释制度不能实际执行的问题,1689年英国议会又制定了《权利法案》(theEnglishBillofRights1689),将保释作为一项基本权利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同时也宣告禁止过高的保释金。[10]使得一般民众可以负担的起,使得保释由潜在的权利转变成为了一种现实的权利。由此可见,英国用于保护公民不受非法羁押主要通过三个阶段来实现:第一,1275年《威斯敏斯特条例(一)》对可保释罪和不可保释罪进行了分类,给法官和其他司法官员的自由裁量权作出了限制;第二,1677年人身保护令程序对不具体的指控引起的监禁作出了有效的控制,防止了任何人在未受到明确指控条件下被羁押;第三,1689年《权利法案》中的过高保释金条款阻止了法官和官员通过设定过高的保释金来滥用保释政策的行为,使保释成为了一种现实的权利。威斯敏斯特法后的大多数的保释法都是为提高现有法律的效率,尤其是为了在犯罪嫌疑人犯了立法己规定可适用保释的违法犯罪行为时,给他一个符合保释条件的机会。然而至此,英国法却始终没有将保释确立为犯罪嫌疑人所享有的绝对权利。[11]
(三)美国
美国的保释制度是英国保释制度的继承和发展。从1607年英格兰移民在弗吉尼亚的詹姆士墩建立北美的第一个殖民地开始,北美完全沿用了英国的保释法律。北美宣布独立后,国家制定了具体的保释法。早期的美国的保释法中的典型是弗吉尼亚州制定的,该法巩固了英国形成和发展的保释制度。弗吉尼亚洲1776年宪法第9条简单的宣布:“不应要求过高的保释金……”。[12]实际上,弗吉利亚州宪法的这个条款与英国权利法案中规定禁止法官对犯可保释罪的嫌疑人收取过高保释金从而导致保释实际适用不了,行为人被不合理羁押的条款是一样的,都免除了法官对保释许可与否的自由裁量权。美国1789年权利法案第八修正案是为禁止对犯了可保释罪的嫌疑人收取过高保释金从而变相羁押嫌疑人而制定的。国会为了进一步防止法官设定过高保释金,1789年制定了《司法条例》,具体规定了哪些犯罪行为可适用保释,及对法官在适用保释方面的自由裁量权设定了限制。[13]可以看出,美国也采用了英国法防止非法羁押的三重保护机制。但较英国法进步的是,美国保释法将保释作为一种权利确实的赋予了被告人。
(四)德国
德国实行普遍保释原则。在德国,保释的申请期间只有在发出逮捕证的时候。《德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嫌疑人已犯有某种罪行时大都可以保释而不被羁押,除非存在对嫌疑人已犯有某种罪行的“紧急怀疑”。[14]根据德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随时要求保释。法官认为保释足以达到防止嫌疑人或被告人逃跑或者大幅度减少调查证据困难之虞的目的时,可以命令保释,并停止执行已经签发的逮捕令。保释应当以交纳现金、有价证券或设定质押权或者由适当保证人担保的方式进行,担保的
种类与保证金数额,由法官自由裁量决定。嫌疑人或被告人如果逃避审查,或者逃避被判处的自由刑、剥夺自由的矫正及保安处分时,没收担保物;但在裁定没收之前,应当听取被保释人以及他的担保人的意见。被保释人及其担保人对于没收的裁判不服的,有权提出即时抗告。对于抗告作出裁判之前,应当听取提出抗告的人和检察官的意见。被保释人如果没有逃避行为,在逮捕令被撤销或者执行有罪判决时,应当退还担保物。[15]
(五)法国
在法国,被羁押人或其律师在承诺履行受传唤时到庭参加诉讼,即可以获得释放;只有当一个人受到指控的犯罪是重罪时,或者只有当其受到指控的轻罪,当处之刑罚为1年或者1年以上监禁刑,其他轻罪,当处之刑罚为2年监禁刑时,才能对该人实行先行拘留。[16]如果具备这一首要条件,还应具备以下两项条件中的某一条件,才能实行先行拘押:其一,对当事人实行先行拘押是保存证据或犯罪事实痕迹的唯一手段,或者是防止对证人或受害人施加压力,防止受审查人与其共犯之间进行恶意串通的唯一手段;[17]其二,实行先行拘押是保障社会秩序免受犯罪扰乱所必要,或者是保护当事人、制止犯罪、预防重新犯罪、保证有关的人能够随时听从法院安排所必要。[18]由此可见,当人们怀疑有可能继续从事犯罪活动,或者有可能为了逃避法庭审判而逃跑时,甚至有采取各种伎俩阻止预审法官查明事实真相(隐藏或销毁证据,或者对证人施加压力),如果对受指控人适用保释不足以阻止上述危险时,就可以适用保释制度的例外情形即先行拘押了。
(四)日本
日本的刑诉法规定保释仅适用于后的被告人,不适用于犯罪嫌疑人。保释请求权人的范围十分广泛,包括在押的被告人、其辩护人、法定人、保证人、配偶、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出于保护被告人权利的考虑,日本法在原有的裁量保释基础上增加了权利保释和义务保释,即除对一些例外的情形,法院必须同意请求权人的保释申请以及对于不当的延长拘禁及时更改。保释的决定权在法院,但检察院可以发表意见,法院应当听取。保释以保证金的形式为主,但交纳的方式很灵活,可由被保释人自己或他人代为交纳,且不限于现金交纳。而违反保释义务的处罚仅是没收部分或全部的保证金,不像其他国家还要定罪处罚。[19]
二、取保候审制度的反思
(一)取保候审制度属性的反思
我国目前的刑事强制措施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羁押性强制措施,包括拘留和逮捕;另一类为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即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在现有的羁押性强制措施中最典型也是最严厉的莫过于逮捕,因为拘留的法定时间较短,故审前羁押主要由逮捕完成,拘留往往是逮捕的前置程序。在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中,拘传由于法定时间较短,从时间要素上对侦查不能起到决定性帮助作用;而监视居住的运用并不常见,并极有可能演化为变相羁押。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中最典型的莫过于取保候审。如果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且不逃避侦查、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角度而言,取保候审的强制属性似乎不容置疑。但作为一种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的使用,可以从最大限度上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由权,其强制属性显然比之拘留、逮捕又有明显不同。取保候审是否应定位为刑事强制措施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20]在取保候审作为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存在时,探讨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享有在符合法定条件时获得取保候审似乎存在逻辑上的悖论,同时亦隐含了自证其罪的前提。因此,重新对取保候审进行制度定位将成为完善或改造取保候审制度的前提。
(二)取保候审制度现状的反思
反思我国目前取保候审实施现状,取保候审权利实现有赖制度支持,其权利实现的基础条件应包括以下几方面:1、从程序权利演化为实体权利;2、司法自由裁量权应受到限制;3、社会支持机构提供相应支持。目前的取保候审具有权利的表现形式,但只是一项程序性权利,即申请权。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分别规定“被羁押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人、近亲属和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并且提出子保证人或者交纳了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同意”,“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人、近亲属和委托的律师申请取保候审,经审查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经检察长决定,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由于《刑事诉讼法》中并未明确规定,在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时,获得取保候审是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法定权利,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被赋予了取保候审的申请权,但法定申请权的实现通常会遇到障碍。[21]我国的取保候审有必要从现阶段的程序性权利转化为实体权利。其中需要加以完善的是,权利的表现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提出申请权、律师帮助权、被告知理由的权利、司法救济权。上述内容有助于形成取保候审完整的权利机制。
(三)取保候审制度裁量的反思
由于权利和权力此消彼长的对应关系,司法机关在决定取保候审的权力行使过程中虽然仍享有自由裁量权,在对取保候审实施现状进行调研的过程中,我们也注意到基层公安机关所提出的由于取保候审的判断标准过于抽象,是否能予以具体化、明确化的要求。这些不应该含混不清,否则会带来很多问题,使得“法律是一种人民所不了解()的语言写成的,这就使人民处于对少数法律解释者的依赖地位,而无从掌握自己的自由,或处置自己的命运,这种语言把一部庄重的公共典籍简直变成了一本家用私书。”[22]这反映了对取保候审自由裁量权的限制。取保候审自由裁量权的限制可以通过一定途径来实现。由于个案的差异性,司法中的自由裁量权从来不能避免。我国目前取保候审的条件缺乏客观性,取保候审以犯罪嫌疑人是否会发生“社会危险性”作为能否取保的标准,由于“社会危险性”的内涵与外延均不明确,因此这一标准过于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变相地扩大了司法工作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其结果往往是不予取保或者是保而不审。这使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受到了极大的限制。事实上羁押状态不一定绝对比非羁押状态社会危害性小。由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选择脱保或取保期间继续犯罪的,往往是出于一种利益衡量的结果。而此种利益衡量同样能为司法机关决定是否给予取保提供依据。
(四)取保候审制度功能的反思
取保候审的根本功能在于:其一,保障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其二,保障诉讼程序的运作。实施取保候审所附的条件通常要求取保的对象随传随到,按时出庭,这些要求对诉讼程序运作起到程序性保障功能,保证了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取保候审制度实施的前提是尽可能地排除取保期间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害性,同时其制度本身即具有降低社会危害性的功能。取保候审的广泛运作,避免了审前羁押的泛滥,降低了羁押成本,节约了司法资源,同时也避免了 监狱亚文化所造成的交叉感染。从审前程序的角度而言,取保候审避免了羁押所带来的制度风险,如因错捕而引发的国家赔偿等。逮捕等其他刑事强制措施的运用同样能够起到刑事诉讼的程序保障功能,但通常是在剥夺或极大限制犯罪嫌疑人基本权利的前提下达到的。而取保候审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由权利的同时实现程序保障功能,虽然脱保的现象不可避免,但比较审前普遍羁押的沉重代价,取保候审的价值显而易见。取保候审的权利属性定位反映了其制度功能是在程序保障与人权保障之间优先选择了人权保障功能。[23]当取保候审的比例较少时,取保候审被视为是一种特权,一种例外,而不为被害人和社会公众所了解和理解,甚至不为具体实施的司法机关理解:而当取保候审成为一项普适的权利时,将有助于通过制度的实施培养和传播无罪推定的思想。
三、取保候审制度的重构
(一)取保候审制度实质内容的重构
1、取保候审制度的原则。我国可以通过立法活动将确立取保候审制度是一般原则,而羁押应成为例外,即通常情况下大都适用取保候审制度,只有在例外情况下,比如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逃跑、伪造证据,继续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时,才对其予以羁押。现阶段可确立取保候审制度是一般原则,而羁押应成为例外,这不仅能体现公正与人权,也可以有效地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2、取保候审制度的保证形式。第一,具结释放。具结释放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决定机关签署的一种保证书或承诺书。通过签署具结释放保证书,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将保证自己实施或不实施某一特定的行为,或者将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履行该保证书或承诺书的担保;第二,保证人担保。保证人是指为他人履行债务或义务负有法律责任并且在该人违约的情况下开始承担法律责任的人。保证人也要向决定机关签署具结保证书,如果被保释人未能履行其诺言,保证人将承担向决定机关支付所担保数额的金钱的责任及法律责任;第三,财产保(保证金)。财产保是指要求被保释人为其免受羁押提供财产担保。担保物通常是现金、支票或任何其他容易保管、在违反保释义务被没收时能够兑换成货币的有价物。[24]第四,人保和财保并用。对于一些案情特殊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人保和财保并用。
3、取保候审制度的权力设置。根据我国刑诉法的规定,公检法三家均有取保候审的决定权,公安有取保候审的执行权。司法实践中,公检法三家往往基于各自的部门考量来适用取保候审。从而导致取保候审的适用不尽相同。因此,我们认为应将取保候审决定权归于相对中立的法院,在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时,由公安或检察提出意见,由法院审查决定,这样也有利于与法院的审判权相统一。
4、取保候审制度的适用范围。在法院审判这一阶段,可以对那些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未成年人,60岁以上老人等被告人,确有悔改表现,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嫌疑人适用。另外,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具有投案自首、立功表现的,具有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的案件以及当事人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已作损害赔偿并征得被害人谅解的案件也同样适用。被害方有明显过错的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无羁押必要情形的案件。[25]
(二)取保候审制度惩戒机制的重构
被取保候审人逃跑的危害性,毫不逊色于脱逃罪。其不仅妨碍诉讼顺利进行、影响办案人员职业利益、破坏保证诚信机制,而且容易引发被害人、普通民众的厌恶情绪等。对脱保现象加以严厉制裁是防治上述危害性的一种可行的方案,并可有效解决目前脱保惩戒的脆弱性状况。针对被取保候审人逃跑的行为,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采取如下措施:撤销具结保释、逮捕归案、没收担保物、构成脱逃罪与前罪实行数罪并罚(如果被保释人未自动归案、且无正当理由或者在指定合理可行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自动归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刑法第316条第1款规定定罪量刑)和追究保证人的责任。因被保证人逃跑,保证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有关条款当中应增加被保证人一旦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而不能接受审判,保证人要承担相应的增倍责任。[26]
(三)取保候审制度救济机制的重构
完善取保候审救济机制,“有权利就有救济”(Ubijus,ibiremedium)。[27]由于在中国取保候审制度缺乏完善的救济机制,作为与案件有直接利益关系的诉讼主体,公安司法机关自身追诉利益的需要往往会影响到取保候审决定的作出,这无疑是违反了古老的自然正义原则和正当程序理念。从程序公正和诉讼文明的价值观出发,取保候审制度救济机制的重构应当是改革取保候审制度之路径依赖。具体地说,建立健全的司法审查机制,在取保候审过程中更多地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参与。司法机关在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过程中,必须聆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同时要保证律师参与到取保候审中来,以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足够的力量影响取保候审决定的作出。对于被拒绝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被明确、详细地告知理由,并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拒绝的决定寻求救济。鉴于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缺乏诉讼品格,没有为取保候审申请方设置有效的救济程序,而司法机关的取保候审决定往往是终局的,不受任何复审程序审查,即使申请方对司法机关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决定持有异议,也无法获得程序救济,从而使得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大多流于虚置。因此,法律可在取保候审制度中增设复议申请程序,赋予申请人申请复议权。如果申请人认为不批准取保候审决定有误,可以向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如决定机关维持原决定,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诉。
(四)取保候审制度信息和保障机制的重构
充分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是准确适用取保候审条件的必要前提。目前,在我国有关特定公民取保候审适用情况的信息无法详细查询。为此,有必要建立统一的取保候审信息查询反馈系统,用于查阅公民身份证件信息,包括被取保候审人犯罪记录、以往的取保理由、脱逃一记录等,同时设定为还可查询被取保候审人履行义务情况记录、取保后实际效果等信息。由于我国目前大多数司法机关处于超负荷运作的状态之中,对于可适用取保候审对象的评估可能很难进行,因此属于裁量范围内的评估,可由一定的机构进行,如法律援助机构等。司法机关可以参考评估的结果作出最后的决定。同时,作为配套措施,当地政府可设置一项取保候审专项基金并由成立后的专门机构负责运行。该专项基金及其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取保候审人,尤其是未成年人实施教育和救助。譬如,强制心理辅导、接受专门机构法制教育,对贫困或失业的进行一定救济,为无居所者提供住处等。
四、结语
当今,取保候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己经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应该看到,和国外的保释制度相比较,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还要进行完善与改进,司法实践的需要与法律规定的空白之间有着较大反差,特别是取保候审的法律性质不明确、审查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缺少可操作的法律规范、司法人员对取保候审中保证金的没收和使用问题等等。这都使得对取保候审制度的属、内容特点、法律定位等问题的探讨具有了一定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罗斯科·庞德曾经说过,“司法的真正危险在于对合理改革的胆怯抵制,对法律陈规的顽 固坚持。”[28]如果能够借刑事诉讼法改革之契机,借鉴和移植国外的保释制度,重构我国现有的取保候审制度,使之符合我国国情和司法实践。尚能如此,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保护,有利于解决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高羁押率、超期羁押、变相羁押问题,也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我们希望本文能为取保候审制度的研究提供一些进路,并为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改革服务。
注释与参考文献
[1][英]科尔森:朗文法律词典(英文版)[S].北京:法律出版社,。
[2]王以真:外国刑事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第211页。
[3]周楠着:《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1994年6月第1版,2002年12月北京第4次印刷,第926-927页。
[4]周楠着:《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1994年6月第1版,2002年12月北京第4次印刷,第961页。
[5]周楠着:《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1994年6月第1版,2002年12月北京第4次印刷,第925-926页。
[6],Discretionary lustice,(1981), ElsadeHaas,Antiquities of Bail。
[7],“The History o fEnglish Law“,London:Oxford Publishing,3thed1980,P57.
[8]根据《威斯特敏斯特条例(一)的规定,不可保释的情况有:1、可判处死刑的;2、根据国王的命令不得保释的;3、根据法官的命令不得保释的;4、根据林区的法庭命令的;5、被放逐的犯罪;6、被具结离开国家出亡的;7、同意公认罪行的;8、公开破坏且被知晓的盗窃;9、严重的纵火犯;10、伪造货币;11、伪造国王封印罪;12、明显的犯罪;13、影响国王自身安全的叛国罪。可保释的情况有:通过郡长审讯而被指控盗窃的;或有轻度嫌疑的;或者轻微盗窃的;有重罪认罪状的(事前或事后的)从犯;轻罪(如不受死刑、肢解惩罚的侵占罪)等。:“Human Right and Bail“,New Delhi Publishing ,p78.
[10]W.&:“that excessive bail ought not to be required.
[11]English law never contain edanabsolute right to bail.
[12]1785年的一个法令对该宪法条出了补充,具体规定如下:因犯了不必判生命刑或肉刑犯罪的嫌疑人被逮捕,应适用保释;但如果行为人犯了应被判生命刑或肉刑的犯罪,或者如果是实施了过失杀人行为并具有合理理由认为他有罪,就不能对其适用保释。
[13],“The Granting of Bail Principles and Practice“,,1968,P45.
[14]施加审前羁押首先需要存在对嫌疑人已犯有某种罪行的“紧急怀疑”,也就是嫌疑人事实上极有可能犯罪。
[15]设立保释例外的原因有:一是考虑到嫌疑人有“逃避诉讼的危险”且有可能毁灭或变造证据的危险,羁押嫌疑人只是为了确保其到庭以及保持证据的完整性;二是为了惩罚和预防犯罪。
[16]1986年9月9日与1989年7月6日法律修改的《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44条第1款。
[17]1981年2月2日法律修改的《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44条第1款。
[18]1981年2月2日法律修改的《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44条第1款第2项。
[19]根据《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44条和第89条的规定了七种情形不得保释,立法者考虑不得保释主要是嫌疑人可能逃跑、再次犯罪、隐灭罪证、再次加害行为之情形。
[20]宋英辉着:《刑事诉讼目的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92页。
[21]孙谦着:《逮捕论》[M],法律出版社,200l年4月第一版,第149页。
[22][意]贝卡利亚着:《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9月版,第17页。
[23]受到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阶级意识形态的影响,我国民众通常本能地将犯罪嫌疑人与罪犯等同,因此更希望司法能对其采取羁押以保护自己和社会利益不受侵害。
[24]晏向华:《保释制度:他山之石还是淮北之枳》,2003年4月2日,检察日报。
[25]张国香:《保释与取保候审制度比较》,2003年6月30日,人民法院报,法治时代版。
[26]黄士元:《论侦查的诉讼化》,2004年8月24日,中国法律资源网
[27]这句拉丁法律谚语表示“有权利就有救济“。见Black'sLawDictionary,,。转引自夏勇主编:《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12月修订版,第3页。
[28][美]罗斯科·庞德着:《普通法的精神》,唐前宏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页。
[1]杨宇冠着:《人权法一研究》,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版。
[2]周楠着:《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1994年6月第1版,2002年12月北京第4次印刷。
[3][英]霍布斯着:《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
[4]宋英辉:《刑事诉讼目的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5]孙谦着:《逮捕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4月第1版。
[6][日]松尾浩也着,丁相顺译:《日本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7]周欣着:《欧美日本刑事诉讼》,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12月版。
[8][美]爱伦·豪切斯泰勒、南茜·弗兰克着:《美国刑事法院诉讼程序》,陈卫东、徐美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版。
[9]王以真:《外国刑事诉讼法学参考资料》,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1版。
[10]托马斯·魏根特着,岳礼玲、温小洁译:《德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1][法]卡斯东·斯特法尼乔治·勒瓦索贝尔纳·布洛克着,罗结珍译:《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版。
[12][意]贝卡利亚着,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9月版。
[13]宋英辉译:《日本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版。
[14]杨宇冠,杨晓春编着:《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9月第1版。
[15]周伟:《解读保释:兼论取保候审的改革与完善》,载于《保释制度与取保候审》,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8月第1版。
[16][美]DavidEvans着,徐美君译:《保释:英格兰和威尔士现行法和实践概览》,载于《保释制度与取保候审》,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
[17]谢佑平、万毅:《刑事诉讼 相应性原则的法理探析》,中国司法改革网,2003年5月15日。
[18]徐静村,潘金贵:《论英国保释制度及其借鉴意义》,载于《政治与法律》,2004年第1期。
[19]熊秋红:《借鉴保释制度与减少审前羁押》,载于《保释制度与取保候审》,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8月第1版。
结婚保证书承诺书【第三篇】
结婚保证书承诺书
结婚保证书承诺书一
本人谨以赤诚之心,在此立此宣言:结婚之后,工资奖金全交,剩菜剩饭全包,家务杂活全干,一切以太太的话为最高宗旨,遵循2条原则:第一条,老婆永远是对的;第二条,如果老婆错了,请参照第一条。
在思想上,坚持拥护老婆的绝对领导,坚定不移的走老婆指定的路线,家里老婆是第一位,我是最后一位。
在举止上,爱护老婆,保证老婆开心时要陪她开心,不开心时要哄她开心;做文明丈夫,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打了左手送右手”。
在生活上,陪老婆逛街不喊累,而且要主动用平时省下来的零用钱付账;锻炼身体,天天向上;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早上按时起床,晚上按时睡觉。节假日认真组织学习厨艺及推拿技术,虚心接受老婆监督,尤其不能跟陌生女人搭讪,当然,问路的老太太及五岁以下的小朋友除外。结婚保证书三:
本人(新郎名字)种种保证在婚后生活做到以下几点!
1、和娘子大人逛街或出行期间,目光不得在其他异性身上停留超过3秒钟!
2、婚后由本人(新郎名字)主动承担一切光荣的家务劳动!
3、当娘子大人心情不好的时候,要主动站出来充当出气筒的。1欢迎下载
角色!
4、娘子大人发号的任何合法口令要积极响应!
5、娘子大人说的对的就是对的,错的也是对的!
6、无论任何时刻,都要注意浪漫因素的存在!要经常搞点浪漫行动!
7、本人所有财政来源统统交给(新娘名字)娘子保管!
8、以后有了宝宝,绝对保证疼爱老婆笔疼爱宝宝多!
在递出保证书的同时,附赠口红一支,让新郎涂在嘴上,用嘴巴印在签名的保证书上!
结婚保证书承诺书二
感谢cctv,感谢mtv,感谢老爸老妈的辛勤培养,感谢老婆大人的正确领导和各位亲友的的温暖关怀,我今天终于娶媳妇啦!为了不辜负大家的殷切期望,婚后做一个合格的好老公,现本人作出如下保证:
坚持老婆最大的基本方针一百年不动摇,老婆说的对的是对的,老婆说的不对的也是对的,如果实在有不对也一定是我没理解对。以老婆大人为中心,坚持新时代好男人的三从四德,艰苦奋斗只限于我,幸福生活属于老婆。
老婆不喜欢的事情不做,老婆不爱听的话不说。脏活累活全都交给我,工资、银行卡全部上交。老婆饿了时我就是厨师加##服务
员,老婆累了时我就是按摩椅加按摩器,老婆逛街时我就是
。2欢迎下载
购物车加提款机,老婆不开心时我就是沙包和出气筒。
保证按时回家不拖延,如有特殊情况提前请假。视线不在除老婆外的异性身上逗留超过三秒,ps:问路的老太太和我妈除外。
以上承诺本人保证贯彻实施,时限一百年,立此为据。
保证人:xx-x
x年x月x日
结婚保证书承诺书三
1.保证对老婆好,保证对老婆家人好。
2.保证老婆开心时要陪她开心,不开心时要哄她开心。
3.保证陪老婆逛街时不喊累,而且要主动用平时省下来的零用钱付帐。
4.保证出差要请假,晚回家吃饭也要请假,买超过50元以上的东西要申请。
5.保证只要老婆喜欢的事,绝对全力支持,积极配合,不说老婆不喜欢听的话,不做老婆不喜欢做的事。
6.保证不和老婆抢电视看,主动给老婆买零食。
7.保证一定要记得我们的结婚纪念日及老婆的生日和爱好。
8.保证经常夸老婆在我心中是最漂亮的。
9.保证主动帮老婆做家务,家里最脏最累的活都要抢着干。
10.保证每月按时按量上交工资,不存私房钱。
11.老婆永远是对的。
12.如果老婆错了。请参考第11条。
。3欢迎下载
特此保证!
保证人:
。4欢迎下载
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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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保证书【第四篇】
关键词:取保候审;保释;完善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10)11-0000-01
一、取保候审制度的概念与现状
我国的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提交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目前我国的取保候审适用率比较低,据有关人员针对某基层侦查机关的调研显示,公安机关2005年的取保使用率为%,2006年为%,2007年为%。而检查机关的取保适用率2005年为%,2006年为%,2007年为25%。{1} 此外,公检法各机关在各自办案阶段都可以进行取保候审,这样就出现了重复取保的情形。总之,取保候审在我国现阶段的适用处于尴尬的境地。
二、保释制度的概念与现状
保释制度这个词最早出现在盎格鲁――撒克逊时期,保释一词英语为“bail”,原意为保释金,源于古代法语“bailer”。保释制度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和借鉴,已在一些国家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对于保释的含义,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解释,有人认为保释是指“在被羁押的人向法庭支付金钱作为其将出庭受审的担保后将其释放的制度”。{2} 也有学者认为保释是指“法官或治安法官,在取得足以保证被释放人出庭应诉的担保以后,将被逮捕人或被监禁人释放的程序”。{3} 还有人认为保释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逮捕人、被羁押人或其担保人在承诺一经传唤即到庭参加诉讼的条件下,而获准释放的诉讼制度”。{4} 保释制度在英国建立后并非一成不变的,它也在不断发展完善,保释制度现在已被一些国际法所吸收,成为一项基本人权和刑事司法国际准则之一。
三、保释制度与取保候审制度区别。
(1)、性质不同:保释制度是以无罪推定,人身自由权,人权保障等理论为基础的,所以保释制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是一种“权利”。而取保候审制度在我国是一种强制措施,目的是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所以对于取保不是“权利”而是国家的“权力”。
(2)、适用范围不同:保释制度的适用范围要比我国取保制度的适用范围宽泛。如英国保释法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被告人无权获得保释:①被指控犯有叛国罪的;②逃犯;③有与所控罪行相同的前科;④曾被保释而未按时到庭受审者,除此之外的被告人均可获得保释。{5} 而我国把羁押作为一种原则,把取保作为一种例外。只要有一定的危险性就不能获得取保。
(3)、权力主体不同:在我国取保的批准主体是合一的。而保释的批准与否的主体是分离的。保释批准的主体有警察、检察官、法官或验尸官,而不批准的主体都是法官。
(4)、保证方式的不同:我国取保的保证方式只有两种:保证人和保证金。而保释中的保证方式要多样且灵活一些,如有保证人、具结、保证金等,并且保证金可以是现金、有价证券或质权等,而我国的保证金只能是现金。
(5)、救济措施不同:在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不准予取保候审的救济途径,对不准取保的决定申请人只能默默忍受。在保释制度中申请人提出的保释申请被拒绝时申请人可以上诉或直接向上一级法庭申请。
四、取保候审对保释制度的借鉴
较之国外的保释制度,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在观念、制度设计、具体实践上都比较落后,我国过分注重刑事诉讼的惩罚功能而非保护功能,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与强调人权保障的现代刑事诉讼精神存在着距离,改革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已是大势所趋。我认为可以在吸收保释的精华的基础上对保释制度进行本土化改造。
(一)更新诉讼理念。要把取保候审作为公民的一项权利,要明白现代法治国家高度重视个人的权利,被追诉者也不例外。全社会尤其是司法人员一定要完成从权力到权利的转变。
(二)明确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如前文所述,取保候审应该是权利,那么就意味着除个别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得到取保候审的机会,所以取保候审是常态的,羁押是例外的。例外的情形应有如下:(1)可能逃跑、自杀、自伤、自残、妨害证人作证、报复被害人或再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的;(2)共同犯罪的嫌疑人、被告人在逃,取保有碍诉讼进行的;(3)可能被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4)曾经有过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的;(5)其他不宜取保候审的。
(三)完善保证方式,规定灵活多样的、可供选择的保证方式。我国目前只有保证金和保证人两种保证方式,这是不能满足不同情形取保候审的需要的,我们应在原有基础上探索新的方式。具体来说可以有以下几种:(1)具结保证(2)财产保证(3)保证金保证(4)保证人保证。
(四)明确保证金的额度。我国只规定金额下限,而没有规定上限。司法机关自由裁量权过大。所以我们应根据各地方的经济情况、案件的综合情况对保证金的上限作出规定。
(五)加大违反取保候审的处罚力度,可以考虑单独规定一种有关违反取保候审的犯罪罪名,这样也可以使被取保候审人因为畏惧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而加重自己的罪行而不敢轻易违反取保的规定。
(六)我国的取保候审的决定是终局性的,缺少监督、救济程序。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防止有权机关,我们应建立取保候审的复审、复核、或上诉等救济程序。这样,当申请人不服不予取保候审决定时,申请人就有了救济措施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注解:
{1} 门金玲.对我国取保候审适用的实证研究-以某市基层侦查机关为视角.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8,(2):8-13.
{2}〔英〕P・H・科林。英汉双解法律词典(英文版) 北京:世界图书出版社,
{3}《简明大不列颠百科全书》.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保证书承诺书【第五篇】
篇1:个人承诺书(范本)个人承诺书
####领导:
为了进一步强化廉政建设,提高廉洁自律意识,从思想源头上杜绝违规违纪事件的发生,树立个人良好形象,###同志特向单位做出如下承诺,并随时地接受监督检查。
1、认真学习并遵守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法规、单位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2、工作中不弄虚作假,按规定收集整理好各类基础资料,不做假账和账外账。
3、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或进行盈利活动。
4、“做好自己该做的事”不让别人代替自己去做应该自己做的事。
5、遵守社会公德,不参加赌博等与职务、身份不相称的活动。##
6、###同志承诺从工资里面每月扣除3000元来偿还单位的29000元的借款,直到偿清为止。
7、若###同志不按期偿还借款,单位可以报告上级部门或者所在单位领导处理。
以上承诺作为我本人在今后工作中的刚性标尺,绝不违背,按期偿还中心借款。请中心领导监督。
借款总金额见附件。
承诺人工作单位:
承诺人签字:
2011年12月20日
(附件:承诺人身份证复印件)
篇2:岗位人员承诺保证书
岗位人员承诺保证书
本承诺书由承诺人,任职项目/岗位身份证号码:[ ][中国]公民(以下简称“承诺人”)出具给 [ ](以下简称“公司”),一家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存续的公司,法定地址位于[ ]。
承诺人自二○ 年 月 日起担任公司[ ]人员,主要负责[ ]工作,承诺人秉持自愿原则向公司承诺并保证如下:
1.自觉接受公司的监督,认真勤恳地做好本职工作,始终以企业利益为重,切 实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以身作则,廉洁自律,敬业爱岗,忠于职守,加强道德操守约束
和行为规范,提升自身职业素养,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努力提高工
作效率和工作质量。2.严格遵守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忠实履行职责,诚实守信、廉洁自律,确保工作有
序、运行规范,保证提供的财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为改善公司的内
效益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3.按规定填制审批单,如实收取停车费用,切实做到不弄虚作假,公肥私,不以权谋私损害企业利益,不将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回扣、私分,不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礼物等非正当利
违反规定使用资金。
4.导和行政部监督,如实提供收费情况及其他财务数据,不拒绝、5.职,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劳动合同解除后,承诺人必须在办
将承诺人所掌握的公司资料的书面、电子档(以任何形式或媒介储
还给公司。
诺,如有违反,愿意接受公司给予的相应的处罚,声明并保证愿
迁或解雇,承担一切法律连带责任,如数赔偿经济损失,并放弃上诉
公司存档一份,本人一份。
承诺人(签名): 分管负责人(签名):
10月 1日 3:质量保证书及售后服务承诺书
部管理、提高经济工作职责范围内不徇私舞弊,不损佣金等据为己有或益,不擅自决定或自觉接受上级领隐匿、谎报。调动工作或离理离职交接手续时,存的)如实完整退我承诺遵守以上承无条件接受公司调抗辩权。
特此立书保证!本承诺书一式两份,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实施日期:2013年 修订:00 质量
保证书及售后服务承诺书
我公司不仅重视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而且也同样重视对工程的保修服务。从工程交付之日起,我方的工程保修工作随即展开。在保修期间,我司将依据保修合同,本着对用户服务,向业主负责,让用户满意的认真态度,以有效的制度、措施做保证,以优质、迅速的维修服务维护用户的利益。
1、施工过程的服务 图纸缺陷建议。项目中标后,项目总工根据工程施工图纸、国家规范规程和国家标准图集认真审核,并组织现场不同专业工程师进行全面图纸会审,从而为业主提出合理建议。
实施中不定期建议。在施工过程中,经常会碰到设计与施工的矛盾,要及时与业主、监理和设计进行沟通。沟通以会议或洽谈的形式进行,深入了解业主、监理的期望,与业主、监理的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除了记录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会议内容和决议外,还应记录业主、监理提出的不符合项,下次开会时应对上次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和不符合项整改情况进行检索和评价。在施工过程中,项目加强对施工过程的控制,执行“三工序”管理制度,确保上道工序、本道工序和下道工序的质量,发现有利于业主的方法及时和业主沟通,为顾客提供满意服务。
2、保修期限与承诺
(1)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并取得《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之日起计算。
(2)本工程承诺保修期限:本工程保修项目的保修期限遵守政
府主管部门规定。
3、定期回访制度
在公司项目管理部的监督指导下,自本工程交付之日起每三个月组织回访小组对该工程进行回访,小组由公司主管经理或公司总工程师带队,公司相关部门及项目经理等参加。
在回访中,对业主提出的任何质量问题和意见,我方都将虚心听取,认真对待,同时做好回访记录,对凡属施工方面责任的质量缺陷,认真提出解决办法并及时组织保修实施,对不属于施工方面质量问题,也要耐心解释,并热心为业主提出解决办法。
在回访过程中,对业主提出的施工质量问题,应责成有关单位、部门认真处理解决,同时应认真分析原因,从中找出教训,制定纠正措施及对策,以免类似质量问题的出现。
4、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我司作为工程的总承包方,对整个工程的保修负全部责任,部分分包商所施工的项目将由我司责成其进行保修。
5、保修责任
建筑安装工程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时,由使用单位填写《建筑工程质量修理通知书》,通知我公司派驻现场保修负责人(或用电话通知,书面通知后补)。我司自接到《建设工程质量修理通知书》或电话通知后,立即组织保修,如4小时后我司未做出反应,建设单位有权按原设计标准自行组织返修,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我方承担。
6、保修措施
(1)工程交付后,与业主签订工程保修合同,并建立保修业务
档案。保修期内,我司将立即成立工程保修小组,成员由工程经验丰富、技术好、处理问题能力强、工作认真的原项目经理部的施工管理人员及原工程施工的作业人员组成。在工程交付使用后的半年至一年内,保修小组将驻扎在现场,配合业主做好各种保修工作,同时,将向业主提供详尽的有关技术说明资料,帮助业主更好的了解建筑使用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2)工程保修小组在接到业主维修要求后,立即到达故障现场与业主商定处理办法,能自行处理的质量问题,保证在1~3日内给予解决。不能自行处理的问题及时上报公司项目管理部迅速研究解决。
(3)对于一般质量问题,保修工作将在24小时内完成,较大的质量问题,保修工作将在3~7个工作日内完成。
(4)在保修期间,保修小组将充分听取业主意见。对业主提出的质量问题,认真分析、研究、制定维修方案。对屋面、卫生间、地下室防水等容易跑、冒、滴、漏及电器元件易损坏的部位,准备好配料和材料,随时发生问题,随时进行解决,确保维修质量。保修实施时认真做好成品及环境卫生的保护工作,做到工完场清。
公司技术发展部配合保修小组对保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制定保修技术措施。公司质检部监督保修小组工作并做好保修的验收工作。公司物资部门负责供应保修中所需用的材料、机械、工具。如业主提出的保修要求与合同规定有出入时,公司项目管理部和合约部负责处理解释,并做到使业主满意。
篇4:承诺书和保证书
承诺书
保证书
律师协会
本人在实习期间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即参加省律协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
特此保证。
保证人签名:
年 月 日5:安全保证书范文
安全承诺书
因本人家庭情况特殊,特做以下承诺:
1、上学期间遵守校纪校规,不迟到、早退,不无故旷课。
2、因家里有事不得不请假时,向班主任请假并写请假条,无
请假条不得私自外出。
3、放学后按时回家,不在外逗留或夜不归宿。
4、不私自动别人的物品;不勒索、盗窃、损毁他人财物。
5、按时返校,不能按时返校时电话请假。
6、对于以上承诺坚决遵守,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承诺人: 安全承诺书
因本人情况特殊,特做以下承诺:
1、上学期间遵守校纪校规,不迟到、早退、不无故旷课。
2、因家里有事不得不请假时,向班主任请假并写请假条,无
请假条不得私自外出。
3、放学后按时回家,不在外逗留或夜不归宿。
4、不私自动别人的物品;不勒索、盗窃、损毁他人财物。
5、按时返校,不能按时返校时电话请假。
6、对于以上承诺坚决遵守,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承诺人: 全承
诺书
(学生自律)
安全是家庭幸福,学习快乐的保证,更是一种珍爱生命的积极人生态度。为确保学生人身安全,加强学校安全教育,健全家校联络,明确教育管理责任,树立安全意识,做到防患于未然,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签定如下学生安全承诺书。
一、遵守学校规定,维护校园安全,建设和谐校园。
1、不携带公安机关明令禁止的管制刀具及不属于学习用具的一切利器或者铁条、钢管、木棒等易伤人的危险物品以及易燃、易爆、有毒、有严重腐蚀性的物品到校。
2、不在校内追逐打闹,不坐在走廊栏杆上、窗户上,不从楼上往下抛掷任何物品,打扫卫生擦窗户时一定要确保安全。
3、不攀爬翻越围墙、建筑物,不到学校建筑施工场地玩耍活动;
4、上下楼梯靠右行走,不有意在楼梯走道制造堵塞和拥挤,用膳就餐不争先恐后。
5、爱护校园内的电线、电器、电器开关、插座;有损坏现象的不触摸,不自行修理,及时报告学校或老师,由学校派人修理。
6、体育活动、实训课严格服从老师指挥,严守操作规程,不擅自行动,严防安全事故发生,不在体育设施上做危险动作。
7、不在校园内骑自行车;不骑摩托车上学。
8、佩带校牌出入校园,严格遵守请假制度,不私自外出游玩、不逃学、不出走,放假期间不滞留学校,及时回家,按时返校。
二、遵守交通法规,维护社会秩序。
9、遵守交通法规,不盲目抢道、强行抢道,骑行自行车时不并排而行;不在道路上相互追逐、赛车,步行时走右行人行道。
10、校外不与不良分子交往,不参加小团伙,不与人冲突、打架斗殴,不义气用事做违法的事,不因小事鲁莽冲动而铸大错,不纠结他人在校园周围闲逛、滋事。
11、绝不离家出走,未经家长同意不在别人家过夜,不留别人在自己家过夜,住校生不容留别人住宿,通校生不进入学校宿舍。
12、不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人不宜进入的营业歌舞厅等娱乐场所,不进营业性网吧,不
喝酒、吸烟。
13、顶岗实习期间严格遵守学校和企业相关的安全制度和条例。
三、珍惜生命,不做危险的事。
14、绝不私自到游泳池或下河玩水、游泳。
15、不从事各种冒险行动,不擅自外出郊游、野餐。
16、同学间发生矛盾时我能控制自己的情绪,绝不因冲动而动刀、棒、石头、火等能造成人身伤害的东西。
17、学会判明是非,不做其他任何妨害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事情。
18、坚决做到:拒绝毒品,反对邪教,崇尚科学,建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上述承诺,承诺人将严格守约,请老师和家长的监督。
承诺人: 班级: 班主任签名: 家长签名: 年 月 日
为了我和其他同学的安全,我保证做到:
1、不拉帮结派;
2、不打架斗殴;
3、不带任何刀具;
4、不跳大门、院墙;
5、不去电子游戏厅和网吧;
6、不在没有教师指导的情况下玩耍有危险的体育设施;家长应提高对学生加入学生平安保险的认识,自愿、积极主动的加入平安险。
7、本人发现其他同学有上述6 条行为者,首先劝阻,如不听者,及时向老师或政教处汇报。
上述7条我坚决做到,如违犯,愿接受学校任何处理,并且承担全部责任,跟学校、班主任无关。学生签字: 家长签字:
班主任签字: 学校签字:
保证书
为了增强安全防范意识,确保平安,维护和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我决心做到以下几点:
一、珍爱生命,不断加强自我安全保护意识。
二、在校外行走时不追车、爬车、抓车;不在马路上横冲直撞;做到自行车铃、闸、锁齐全,穿越关中环线时一定要注意安全,路途中坚决做到“一躲避、二靠边、三观望、四通过”的原则。坚决拒坐“三轮车、三无车、超载车”等不符合安全规范的车辆
三、注意饮食安全,不吃变质瓜果和食物,不乱吃零食,不乱喝饮料,不在无卫生保证的摊点就餐。
四、不私拉电线、电器;不带手机到学校,不在教室充电。
五、不攀爬校墙、宿舍、教室及树木等;不进入建筑施工现场。
六、不逃学、旷课;有事必须当面向班主任,由班主任写请假条经过门卫同意方可离校;不进入网吧、歌舞厅等娱乐场所。
七、放学后按时回家,不在外逗留或夜不归宿。
八、不在校园内追逐打闹,严守上下楼梯“不拥挤、不奔跑、不推搡”的原则。
九、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不吸烟,不喝酒,不染发,不穿奇装异服,着装整齐,在教室不穿拖鞋、背心。
十、正确处理同学关系包括男女同学之间的关系,不打架斗殴,不携带火柴、打火机、管制刀具、棍棒等危险物品进入学校。
以上内容已交家长审阅并同意签名,若自己发生不安全事故与学校无关。后果由学生及其家长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