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房产协议书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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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房产协议书篇1
乙 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于恋爱期间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下称“该房产”),现因感情破裂,双方自愿分手,并就该房产事宜约定如下:
一、该房产的基本情况
1、该房产位于﹑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房地产权证》号为 。目前房屋房产证房主姓名为甲方。
2、该房产的首付款为双方共同支付,其中甲方支付¥ (大写: )元,乙方支付¥ (大写: )元;该房产自20xx年(月—月)实际还款人均为甲方,甲方共计已还贷款 ¥ (大写: ) 元。 (贷款月还款额为 ¥元)
二、该房产权利分割及利益分配
1﹑甲方自愿放弃该房产的所有权、居住权、买卖权利,同时也不用承担该房产的所有债务,即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该房产的所有权、居住权、买卖权、债权债务等归乙方所有;房产在本协议签订前的增值利益和签订后的增值利益归属甲方乙方共同所有。
2﹑在房屋出售或过户时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首付款,鉴于本协议签订前 月— 月贷款还款均由甲方支付,故甲方的实际还款应与首付一起退还甲方;
对于甲方因该房产所支付房款及后期增值利益,在房屋过户给乙方或转让至第三方后乙方将以转账方式退还给甲方;在该房产过户登记至乙方或第三方名下之日起 90 日内乙方除归还甲方当初购房所发生的实际款项外还应按购房时的总价与甲方实际购房时支付房款的所占比例支付甲方的房屋增值利益,给款前,甲方应提供转入账号。
3、乙方给清上述房款及后期增值利益后,甲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支付其他款项。
三﹑房产过户手续
1、因银行贷款尚未清偿完毕,该房产暂不能办理过户登记,但甲方无权处分该房产(包括但不限于擅自在该房产上设定抵押﹑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益等),否则甲方应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2、该房产符合过户条件时,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协助办理房产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若乙方将该房产转让给第三方,甲方无权干涉,且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房产过户登记至第三方名下)的有关手续。
3﹑该房产过户给第三人涉及的税费在保证甲方收益的情况下按甲乙双方所占房产份额比例支付,如单独过户到乙方名下则税费双方协商。若此房产再过户之前价格上涨,则必须保证甲方对于后期增值按比例享有收益,否则由乙方承担税费。
4、在符合办理过户手续条件后2年内乙方应办理过户或者转让手续,甲方应予配合,且过户或转让后乙方应一次性归还甲方在此房产上的投资及收益。
5、若乙方出售该房产,甲方享有知情权,且甲方具有优先购买权。
四、房产贷款偿还
1、该房产的银行贷款尚未清偿部分由在协议签订后由乙方个人承担,与甲方无关。即名义上甲方按月足额偿还银行贷款,实质上乙方应按月足额将与银行贷款同等金额的费用(¥ (大写:)元支付给甲方。
2﹑本协议签订后,非甲方原因引起的与该房产有关的贷款等纠纷,均由乙方自行处理和承担。
3、该房产每月贷款还款乙方应在每个月的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甲方(人民币 (大写: ) 元),不得拖欠,如发生意外,应提前与甲方沟通的,否则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单方面承担因房贷产生的一切其他费用。
五、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订后,若由于甲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反悔、不配合乙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等)导致房产无法过户的,甲方应向乙方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并且乙方除归还购房时实际支付的款项外将不予支付该房屋的后期增值收益。
2﹑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房产最终无法过户的,甲方对该房产仍然没有任何权利,不得依据其名义上的'所有人身份主张与该房产有关的任何权益,否则乙方有权利根据本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且有权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若甲方对该房产无法过户没有过错的,且没有其他违约行为的,乙方仍须归还剩余的房款及后期收益。
3﹑甲方未根据乙方要求及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的,乙方有权顺延房产过户时间,同时甲方将不再享有顺延后的增值收益。
4、过户后若乙方未按本协议要求又未向甲方说明未取得甲方认同。没有按时足额退还有关款项的,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另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的,且甲方有权保留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六、其他
1、本协议发生纠纷的,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将纠纷提交至该房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协议。如有未尽事宜,须由双方共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3﹑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留有关部门需要时使用(暂由乙方保管),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 方:乙 方:
年月日年月日
分房产协议书篇2
家庭成员:
母亲:陈秀兰 (父亲:杨振华,已去世)
长子:杨志强
次子:杨志斌
三子:杨志军
协议签订日期:二0一一年五月九日
自父亲杨振华去世之前至今始终未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现经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协商对目前家庭所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特立协议如下:
1、位于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外红连北里2
号楼1门501的住房一套,产权在父亲杨振华名下。
2、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广渠门外大街15号楼1单元7号的住房一套,产权在母亲陈秀兰名下。另在该房旁边有11平方米的公租房一间,家庭享有长期居住权。
1、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外红连北里2号楼1门501的住房归次子杨志斌所有,过户等手续及相关费用自行承担,其他家庭成员协助办理。
2、北京市朝阳区广渠门外大街15号楼1单元7号的住房归三子杨志军所有,过户等手续及相关费用自行承担,其他家庭成员协
助办理。位于其侧的11平方米公租房居住权也归三子杨志军,如因其变故所得补偿也归三子杨志军所有。
3、次子杨志斌、三子杨志军各拿出人民币20万元(贰拾万元整)给长子杨志强,杨志强对以上两套房屋不再享有任何权利。
4、次子杨志斌、三子杨志军所分得的房产各留一间供母亲陈秀兰居住,待母亲百年后,归其各自所有。
母亲将来需有人照料以及生病所需费用等问题由三个儿子共同承担。
长子杨志强的户口现在北京市朝阳区广渠门外大街15号楼1单元7号,如遇拆迁,若以在此房产的户口人数补偿,则长子杨志强享有应得份额;若以房产面积等其他方式进行补偿,则长子杨志强不享有任何权利。
第二条第3项中所约定的次子杨志斌、三子杨志军各付20万元给长子杨志强,本协议签订时已实际支付到位,不再另行出具收款凭据。
各方签字:
母亲:
长子:次子: 三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