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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自驾游自愿协议(优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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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驾游自愿协议【第一篇】

为了进一步规范自驾游活动(费用aa),丰富车友们的业余生活,使每一个参与者的权利、义务、责任得到明确,请参与者仔细阅读本协议内容,自愿选择是否参加。凡参加者均示为认同并自愿 遵守本协议内容。

六、自驾游活动会有潜在的危险性,参加者对自己的行为安全负责。凡报名参加者年满18岁者均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满18周岁的,由其活动时的监护人负责其全部行为安全。如在活动中发生人身损害后果,组织和参与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由受害人依据法律规定和本声明依法解决,凡参加者均视为接受本声明。代他(她)人报名或签协议者,被代报名或被代签字者参加活动如遭受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组织者和参与者同样不承担;代签字人或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义务。

七、所有参与者对此次自驾游活动的参与都是完全自愿的,参与者事先对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关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自签名之时表示该约定生效到活动结束自动失效。

八、所有参加活动者在出发前签定本协议确认,从双鸭山出发时2014年6月31日早上9:00生效至活动结束时(车队到达双鸭山)本协议终止。

九、拼(搭)车人陈述与保证

3、自愿分摊活动中产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等因车辆产生的费用;

4、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生故障应积极配合驾车人解除故障;

7、在该协议上签署的姓名是本人真实姓名。

十、纠纷解决

本次活动的时间为2014年6月1日至本次活动截止(车队到达双鸭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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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驾游自愿协议【第二篇】

为了规范本公司自驾游活动,使每一个参与者的权利、义务、责任得到明确,请参与者仔细阅读本协议内容,自愿选择是否参加。凡参加者均示为认同并自愿遵守以下协议内容。

三、自驾游一切活动都应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一切因参加活动者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由参加活动者自行独立承担。

四、参与者活动前已充分考虑到自身身体状况、车辆状况对活动的影响(包括人身和财产安全),承诺因自身身体状况,或因车辆及其他个人所有的装备而产生的风险与责任,需参与者自行独立承担。

五、为使活动安全有序进行,组织方委派工作人员负责日常事务的处理工作,领队有权视具体情况改变活动行程计划,也有义务协助为参与者解决活动中的问题,但并不承担参与者财产及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

六、活动期间,所有参与者都应听从活动领队指挥及安排,因不听从安排而造成的风险及责任,由行为人自行独立承担;如需脱离车队单独行动,必须得到领队的认可,方可离队,离队后其行为后果自负,与组织方及领队无关。

七、活动期间,参与者应发扬团结互助的精神,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给予他人便利和帮助。但任何便利和帮助并不构成法律上的义务,也不构成对其他参与者损失或责任在法律上分担的根据。参与者应注意自己的人身安全,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若发生人身伤害事故,除主观故意过失外,组织方及同行者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八、参与者自备可能需要的应急物品或工具,负责保管好自己所有随身(或随车)物品,承担自己物品(包括车辆)丢失或损毁的责任。如丢失或损毁组织方及餐饮住宿服务提供商物品,需照价赔偿。

九、自驾游活动会有潜在的危险性,参加者对自己的行为安全负责。凡报名参加者年满18岁者均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满18周岁的,由其活动时的监护人负责其全部行为安全。如在活动中发生人身损害后果,组织和参与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由受害人依据法律规定和本声明依法解决,凡参加者均视为接受本声明。代他(她)人报名或签协议者,被代报名或被代签字者参加活动如遭受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组织者和参与者同样不承担;代签字人或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义务。

(一)行车约定:

1)不得超越领路车,不得落后于垫后车。(两不)2)要以前车为跟车目标并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通常3秒左右车距);要在前车同意后才能换位;要传递前车发出的转向、警示灯信号。(三要)

3)通过收费站或路口,领路车应减低速度或临时停车。

4)油箱过半,应向领路车发出加油需求。要求统一加油,减少加油次数。5)各车有责任提醒领路车以合理的速度行车。

(二)电台的使用约定

1)电台是确保列队行车安全的有效工具,若使用不当也会成为安全隐患。2)电台应妥善安装和使用,以不影响驾驶操作为原则。

3)行驶途中,电台主要用来通报路况、行程、突发事件等与安全行车有关的事情,不得过多谈论与此无关的话题。尤其不得谈论政治、色情等话题。

4)通话语言应精炼简洁,清晰易懂,两句之间略作停顿,注意规范用语、文明用语。5)列队行车时,随行车的电台以听为主,尽量避免打断领路车和殿后车的通讯。

6)列队行车时,领路车发现与殿后车通话质量下降,应立即降低速度甚至临时停车,以保证车队首尾呼应。

7)电台的使用受国家无线电政策法规的约束,请合法使用,自负其责。

(三)停车约定

1)领路车根据需要,发出停车信号时集体停车;

2)个别车辆需短暂性停车,应通知领路车;殿后车须停车照应,并保持与领路车的通话。

3)路边临时停车,各车必须开启双灯示警。

(四)应急机制及事故处理约定

1)强调自助、提倡互助。自己的问题自己解决、同时一方有难八方支援。

2)如有车掉队,由尾车负责找回。

3)如有车抛锚,视情况就近维修。如耽搁时间较长,车队提供必要帮助后则继续前进,不必等待。

4)如遇交通事故,则全体停车参与救援及事故处理。同样视事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旅程、抑或留下陪伴的车辆和人员帮助当事人处理事故,其他车辆继续旅程。

5)遇阻滞时当事车辆上的无关搭乘人员可以先行离开。

十一、所有参与者都应自觉遵守相关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因不遵守而造成的风险与责任,由行为人自行独立承担。活动期间履行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原则。

十二、免责声明:

本协议为集体协议,参与本次自驾活动者都是完全自愿的,自参与者签名之时表示该协议生效,同行车主对本车因各种原因未签名者负有告知义务及责任,所有参与者(包括被代报名者和未签字者)视为事先对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关责任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本次自驾活动结束,本协议自动失效。自驾活动具有一定的潜在风险,敬请认真阅读并详细了解以上协议内容!本次活动者需签署后才能参与,未签署的一律不得参加本次活动;请签字确认(本人实名),敬请谨慎选择参加本次活动。

十三、其他:

以下信息需要本人填写,无特殊情况不许代签字,信息需要录入电脑请认真工整的填写。

签署日期: 年

自驾游自愿协议【第三篇】

为使活动组织方及参与者的权利、义务、责任得到明确,请仔细阅读本协议内容,凡参加者均视为认同并自愿遵守本协议内容。

(一) 此次自驾游活动的发起、联系、组织都是郑州日产汽车有限公司甘肃车主俱乐部为大家提供免费和无偿的服务。本活动参与者自愿参加与退出、风险与责任自负的原则上组成的。一但出现事故,活动中任何非事故当事人将不承担事故任何责任,但有互相援助的义务。活动的组织者应当积极主动的组织实施救援工作,对事故本身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二)活动期间,参与者都应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因个人自身原因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行为人自行独立承担。

(三)活动期间,参与者因个人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责任自负。若由此给车队其他同行者造成损失,行为人应负法律及赔偿责任。

(四)为使活动安全有序进行,所有参与者都应听从活动领队指挥及安排,因不听从安排而造成的风险及责任,由行为人自行独立承担;如需脱离车队单独行动,必须得到领队的认可,方可离队,离队后其行为后果自负,与组织方及领队无关。

(五)凡参与者年满18岁均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安全负责。未满18周岁由其活动时的监护人负责其全部行为安全。代他(她)人报名者均视为接受本协议。本活动禁止2岁以下儿童参与,如一定需要参与,监护人负责其全部行为安全。

(六)参与者自备可能需要的应急物品或工具,负责保管好自己所有随身(或随车)物品,承担自己物品(包括车辆)丢失或损毁的责任。如丢失或损毁组织方及餐饮住宿服务提供商物品,需照价赔偿。

1.所有参与者都应自觉遵守相关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因不遵守而造成的风险与责任,由行为人自行独立承担。

2.所有参与车辆,都应按照车队编号顺序行使,任何车辆不得超越组织方指定的领航车(头车)及落后于技术保障车(尾车)。

3.在通过收费站或交叉路口,车队顺序临时变更,在领队车减速或临时停车时车辆应归位按照编号顺序行使。

4.如遇交通事故,全体参与者有义务参与救援工作,领航车或领队视事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旅程,或者留下陪同车辆和人员帮助当事人处理事故,其他车辆继续旅程。

(八)活动期间对讲机的使用约定

1.本次活动对讲机主要用来通报行程、路况、突发事件等与安全行车有关的事情。 2.对讲机是确保本次活动组织及行车安全的有效工具,大家应妥善保管正确使用。

(九)活动期间履行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原则。

(十)本协议为集体协议,参与本次自驾活动者都是完全自愿的,自参与者签名之时表示该协议生效,同行车主对本车因各种原因未签名者负有告知义务及责任,所有参与者(包括被代报名者和未签字者)视为事先对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关责任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本次自驾活动结束,本协议自动失效。

自驾活动具有一定的潜在风险,敬请认真阅读并详细了解以上协议内容!本次活动者需签署后才能参与,未签署的一律不得参加本次活动;请签字确认(本人实名)

参加活动者签名:

年 月 日

自驾游自愿协议【第四篇】

甲方(委托)(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受委): 湖州逍遥游汽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简称湖州逍遥游汽车俱乐部)(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协议目的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保证甲方团队在委托乙方接待范围内的自驾游安全、顺利,甲方委托乙方安排交通、住宿、游览、餐饮、购物、娱乐等自驾游服务项目,乙方根据甲方委托的内容迅速、准确地实施安排。双方特此以甲乙双方间的业务委托合同的方式,正式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合作主体的认定

甲乙双方应为在各自主管部门审核保证,其中一方以任何方式欺诈或隐瞒对方自己的真实资质的则视为其违约,对方有权视合同无效,停业、歇业、负责具体操作的人员必须是各自公司的正式员工并有公司负责人的授权证明。

第三条:适用范围

(1)本协议适用于甲、乙双方签订的业务委托合同。但在本协议若另有补充协议时,则以补充协议为准。

(2)对本协议中未作规定,并且在甲、乙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中亦无特别规定的事项,则遵循行业惯例。

(3)本合同适用于合作期间内的多批次团队.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附件为各批次团队的委托接待合同。

第四条:委托的内容

(1)提供有益于甲方业务开展的有关交通、住宿、旅游设施、名胜古迹等的信息和实施方案。

(2)为甲方所组织的团队,同具有相关交通部门登记私家车手续齐全才可以参加各项自驾游交通的安排。

(3)为甲方所组织的团队,同具有相关经营资质的并符合甲方团队所需标准的饭店住宿并落实住宿安排.(4)为甲方所组织的团队安排用餐、旅游及观看文艺节目、购物等。

(5)为甲方所组织的团队配备导游、翻译等。

(6)对计划外发生的事情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甲方报告。

(7)其它为保证甲方团队旅游活动安全运行所采取的必要措施。

第五条:相关证明文件

第六条:委托接待合同的签订办法

(2)自驾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

(5)自驾游行程中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和报价;

(6)自驾游程中12岁以下儿童的接待标准及报价;

(7)俱乐部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

(8)自驾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9)俱乐部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

(10)需要自驾游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

(11)自驾游领对操作人员的联系电话;

(12)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二、乙方在接到甲方自驾游计划书后,应迅速(最晚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是否受理该申请。

第七条:委托接待合同的生效

(1)根据前条第二项,甲方在接到乙方行程接待计划确认书时,则甲乙间业务委托合同成立。

同意删除则视为协议解除;

(3)行程接待合同一经生效,甲乙双方不得以非不可抗力因素解除合同,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则被视为违约,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对其进行赔偿,可投诉到当地人民法院。

第八条:委托报价

照以下条款进行操作。

一、对甲方的操作规定

者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用电话口头的方式。

(2)尽可能详细地表述客户的具体要求:时间、地点、人数、等级、是否安排购物店等其它具体要求。

(3)特殊情况应注明最晚答复时间。

二、对乙方的操作规定

(1)乙方必须以书面方式回复(包括传真、qq、msn、电子邮件等)。

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导游、司机的小费、超时费,是否安排购物店,俱乐部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自驾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自驾游行程中12岁以下儿童的接待标准等。

间的,乙方必须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回复。

(1)乙方人员名单、岗位及联络方式,包括常用的导游、司机等。

(2)乙方建议在当地使用的酒店名录及价格。

(3)常用的接待价格:每人天综合服务费、门票费、餐费、车费(超公里费)、导游服务费等。

第三章:委托接待合同的效力

第九条:委托业务的开始甲乙双方的委托业务合同一旦成立,乙方应立即着手安排业务。

第十条:报告经过的义务

(1)乙方应适时或经甲方要求向甲方以口头或书面形势报告委托业务的进展状态。

(2)对甲方的委托内容,乙方在安排完毕或判定不能达到安排目的,应及时用书面形式逐次向甲方报告。

分内容、或解除全部委托业务合同。

第十一条:委托业务确认期限

(1)乙方原则上在甲方团队自驾游开始一周前,履行前条各项所定手续,完成全部被委托的自驾游业务。

(2)除前项正文中所规定的事项,如甲、乙间另有补充协议时,按补充协议办理。

第十二条:费用的结算

(1)由于甲乙双方自驾游合作频繁,双方协商一致,自驾游出发前甲方支付乙方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余款月结,具体每团付款金额于协议附件的委托接待合同双方约定为准。

部门,并核对清楚结算金额。

员,乙方根据双方确认的结算单金额开具发票给甲方,甲方财务收到发票审核无误后当月将结算款汇入乙方银行账户。

调部门核对清楚结算金额,差额应于次日退还至甲方所指定的帐号上。

(5)对于前几项的规定,若甲、乙双方以补充协议制定特别条款时,则以后者为准。

第四章:委托接待合同的变更

第十三条:甲方变更

(3)造成航班、车次、航班等交通方式取消而未能抵达旅游目的地的,乙方应立即联系行程计划的相关接待单位,告知其实际情况,取消相关的接待工作,因交通方式取消而减少的费用乙方应如实退还给甲方,并努力争取降低各项因计划取消而造成的损失。

第十四条:乙方变更

(2)乙方在根据前项向甲方提出变更时,应迅速以书面形式将变更的内容、理由及变更后的安排方案送达甲方。

容,将作为新的委托接待合同另行处理。

做好相关的接待工作,并将团队的具体安排及时告知甲方;

请及回答送达对方。

迅速将此内容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无条件退还已收的此团团款;

减少,乙方应无条件退还给甲方,增加的支出由乙方自行承担;

(5)在甲方与客人签定协议后,乙方提出变更的,所有因协议产生的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五章:旅程管理

第十五条:宗旨

务合同规定的服务。

程的宗旨.如变更旅行服务内容,要尽量使变更后的旅行内容与当初的一致,使委托业务合同的内容变更降低到最小限度。

(1)第十六条:领队或全陪

甲方委托业务给乙方的俱乐部,俱乐部领队有权代表乙方协调自驾游有关事项。乙方及乙方选派的导游在自驾游实施过程中,应听从领队的合理要求。

第六章:事故对策

第十七条:

(1)乙双方事故对策责任人,要在履行本协议前,协商事故发生时的联络体制,另行交换事故处理备忘录。

议签订后,双方应迅速将通讯组织图交给对方。

第十八条:

通报给甲方及相关的主管部门,并努力防止进一步扩大损失。

事故(如车祸、食物中毒、疾病)使自驾游团滞留在旅游目的地或途经地,乙方应妥善安排旅游者,并采取措施使旅游团(者)尽快离开当地。意外事故所发生费用属于《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险规定》理赔范围的,由乙方向自投保的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不在理赔范围且属于第三者责任造成的意外事故所发生的费用,在乙方负责追索第三者赔偿的同时,由乙方协商处理。

第八章:特别条款

第十九条:

严禁乙方以回扣的方式贿赂甲方员工,甲方一旦发现立即停止与乙方合作,必要时将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遇甲方竞标大客户或大型活动时,乙方应予以保密,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任何细节。

第二十一条:

同意乙方与甲方客户直接联系业务。

第二十二条:

乙方对外进行文字宣传,如需使用甲方名义或涉及甲方时,应事先争得甲方同意或授权。

第二十三条:

其他未提及或未约定的事项,双方可根据双方平等相关的实施细则执行

第九章:杂则

第二十四条:(协议期限)

协议签订后,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前3个月内如双方未提出书面异议,则自动延长一年,以后类推。

本协议因期满失效后,仍适用于在本协议有效期间签订的个别业务委托合同。

第二十五条(纠纷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诉讼。

第二十六条(语言)

本协议由中文撰成,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简称湖州逍遥游汽车俱乐部)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陈万里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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