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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烟倡议书汇总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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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吸烟倡议书大全【第一篇】

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学校是一个健康场所,是我们健康成长的摇篮。为树立和展现我院师生良好的精神面貌,养成良好文明的生活习惯,创造文明、洁净、优美的校园环境。信息工程系自律会向我院全体师生发出倡议—“构建无烟校园,我们共同行动!”通过我们一起努力,让教室、寝室、食堂等公共场所不再“乌烟瘴气”,让烟蒂、烟盒在校园销声匿迹。

烟草有毒,吸烟有害,它严重地威胁着人类的健康,全世界每年有350万人死于与吸烟有关的疾病。烟雾中含有3000多种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质,其中尼古丁、焦油、亚硝胺、一氧化碳等更具有致癌性。调查研究表明,吸烟者肺癌死亡率比不吸烟者高10~13倍。吸烟对健康百弊而无一利,它不但能使吸烟者走向慢性自杀,还殃及家人和亲友;吸烟所导致的环境污染引出的一系列连锁反应,对国家、社会、企业、家庭和个人,都潜在着一种巨大的祸害。

请珍爱生命,远离香烟!为了大家的身心健康,为了让大家拥有一个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我们在此向全院师生发出如下倡议:

1、遵守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自觉从自身做起,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习惯。

2、主动参与禁烟,给身边的人创造一个健康的学习、生活和工作环境。

3、老师不在教学区、校园内等公共场所及学生面前吸烟,并带头戒烟,做戒烟先锋;学生不在寝室、校园抽烟,自觉远离烟草,争做文明学生。

4、如果看到他人吸烟,为了自己和大家的健康,请对其进行友好的提醒和劝诫。

5、积极参与宣传吸烟的危害,让你的亲人和身边的朋友明白吸烟的危害,自觉远离烟草。

尊敬的老师,同学们,为了自己和身边老师、同学的身体健康,为了创造洁净、文明、优美的和谐校园环境,请大家积极响应我们的倡议,远离烟草、珍爱生命。

倡议人:___

时间:____年__月__日

严禁抽烟通告【第二篇】

尊敬的业主:

荣幸通知您,缔景春晓二期房源,于20xx年8月18日起,正式开始交付使用,请各位二期业主互相告知,并带领相关购房资料,前往销售部办理交房。

特此通告

重庆六顺集团

禁止吸烟通告【第三篇】

为加强厂区以内防火安全管理,现对进驻厂区办公的所有公司及人员就严禁吸烟的事情通告如下:

1、凡所有进入厂区区域内的人员,除指定场所(1、集团办公楼4楼天井区域;2、驾驶员休息室;3、厂区大门5米范围内;4、金山大道公司的吸烟区),其他区域一律不准吸烟。

2、集团将组成检查小组不定期的对各公司及人员进行检查,检查小组由、五人组成。

3、凡发现进驻公司人员在指定场所以外的区域吸烟,将予以罚款人民币200元,由检查小组成员告知其公司行政办或人力资源部,从工资中扣罚(外来人员进入药厂吸烟,带入人员应予以劝导至指定场所吸烟);上级部门至厂区检查工作则另行处理。

4、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三天内发现在指定场所以外的'区域吸烟的,将予以告诫;通告发布三天后将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xxx

xxxx年xx月xx日

关于严禁吸烟的通告【第四篇】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市容环境卫生和交通秩序管理,巩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成果,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禁止违法违章占道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锦江、青羊、金中、武侯、成华区(以下简称五城区)内所有街道,未经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道摆摊设点。

二、除经批准临时占道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服务活动外,下列主要街道一律禁止占道摆摊设点:

1、蜀都大道(双桥子立交桥至西一环路中医学院路口);

2、人民路(二环路火车北路路口至火车南站机场路路口);

3、顺城街(东御街东口至文武路口);

4、督院街、走马街、商业街、羊市街、西玉龙街以及党政军机关所在街道。

对在上述街道内已经批准的临时占道摊点。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及区人民政府进行调整。

三、在五城区城市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1、店铺越门出摊占道或占道摆桌经营;

2、沿街拴绳挂物从事经营活动;

3、在集贸市场外沿街出售农副产品或其他商品;

4、占用城市道路冲洗车辆;

5、沿街卖艺、杂耍;

6、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它行为。

四、市和区建设管理、市容环卫(城市管理)、园林、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卫生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负责对五城区内占道摆摊设点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告者除批评教育、责令立即改正外,可依法按职责处以罚款、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物品及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暂扣直至吊销有关证照。

五、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五城区内各单位和个人应当认真学习、自觉遵守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通告,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有权当场制止或向市容环卫等有关部门举报。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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