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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上市公告【汇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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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上市公告范文【第一篇】

为规范股票上市行为和上市公司及其他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股票发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适用本规则的规定。

公司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本所上市,由本所审查同意后安排上市。

本所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规则及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人及上市推荐人进行监管。

第二章  股票上市协议  董事、监事承诺和备案  上市推荐人

第一节  股票上市协议  发行人在股票首次上市前应当向本所申请并签订股票上市协议。

股票上市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二)上市公司章程的内容及其制定与修订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三)上市费用及其交纳方式;

(四)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

(五)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报告程序及上市公司回复本所质询的规定;

(六)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与复牌事宜;

(七)违约责任;

(八)仲裁条款;

(九)本所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内容。

上市公司逾期缴纳上市费用,本所按日欠费金额的%收取滞纳金。

第二节  董事、监事承诺和备案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应当在股票上市后两个月内,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两个月内,签署《董事(监事)声明及承诺书》并送达本所备案。董事、监事签署该文件时必须由一名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见证,向董事、监事解释《董事(监事)声明及承诺书》的内容,董事、监事在充分理解后签字。

董事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董事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一)遵守法律法规,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二)遵守公司章程;

(三)遵守本规则,接受本所监管;

(四)对本所认为应当承诺的其他事项作出承诺。

监事除同样应当履行上述职责并在《监事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外,还应当承诺促使上市公司董事遵守其承诺。

董事、监事应当在《董事(监事)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

(一)本人持有所在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受查处情况;

(三)参加证券业务培训的情况;

(四)其他任职情况;

(五)拥有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国籍、长期居留权的情况;

(六)本所认为应当由其说明的其他情况。

《董事(监事)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的事项发生变化时,董事、监事应当在该等情况发生变化之日起两个月内向本所提交有关最新资料备案,并保证该资料的真实与完整。

第三节  上市推荐人

本所实行股票上市推荐人制度。公司在本所申请股票上市,必须由一至二个本所认可的机构推荐。

上市推荐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所会员资格;

(二)从事股票承销工作或具有本所认可的其他资格一年以上且信誉良好;

(三)最近一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负责推荐工作的主要业务人员熟悉本所有关上市的业务规则。

符合条的会员应当每年向本所提出资格申请,经本所审查确认后,取得上市推荐人资格。会员受到中国证监会暂停或取消股票承销业务的处分的,本所相应暂停或取消其上市推荐人资格。

会员向本所申请上市推荐人资格时,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书;

(二)会员资格证书;

(三)承销资格证书或本所认可的其他资格证书;

(四)主要业务人员简历;

(五)最近一年上市推荐业务的情况;

(六)上市推荐协议书,须附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发行人情况调查表;

(七)本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上市推荐人应当与发行人签订股票上市推荐协议,明确双方在申请上市期间及上市后一年内的权利和义务。股票上市推荐协议应当符合本规则和股票上市协议的有关规定。

上市推荐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确认发行人符合上市条件;

(二)确保发行人的董事了解法律、法规、本规则及股票上市协议规定的董事的义务与责任;

(三)协助发行人申请股票上市并办理与股票上市相关的事宜;

(四)提交股票上市推荐书;

(五)对股票上市文件所载的资料进行核实,保证股票上市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符合规定要求;

(六)协助发行人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七)协助发行人制定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和保密制度;

(八)本所规定的上市推荐人的其他义务。

上市推荐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行人的概况;

(二)申请上市股票的发行情况;

(三)发行人与上市推荐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存在何种关联关系;

(四)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发行人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五)上市推荐人认为发行人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和存在的问题;

(六)上市推荐人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上市推荐人应当保证发行人的上市申请文件、上市公告书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上市推荐人不得利用其在股票发行上市过程中获得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章  股票上市的申请、审查与信息披露

第一节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方可向本所申请其股票上市。

发行人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七号《上市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编制上市公告书。

发行人提出上市申请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上市申请书;

(二)中国证监会核准其股票发行的文件及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上市申报材料;

(三)上市推荐人出具的股票上市推荐书;

(四)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发行人全部资本的验资报告(包括实物资产所有权已转移至上市公司的证明文件);

(五)股票发行后按规定新增的财务资料;

(六)历次股东大会决议;

(七)股票发行后公司设立或变更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上市公告书;

(九)发行人拟聘任或已聘任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人选的资料;

(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的报告;

(十一)确定公司股票挂牌简称的函;

(十二)公司全部股票已托管的证明文件;

(十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发行人应当保证向本所提交的文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发行人向本所提出上市申请时,其第一大股东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上市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本条所指股份不包括在此期间新增的股份。

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公告上述承诺。

发行人在本所批准其上市申请后,应当于其股票挂牌交易日的五日之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纸(以下简称“指定报纸”)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上刊登上市公告书,并在指定网站上刊登公司章程。上市公告书应当备置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发行人在提出上市申请期间,未经本所同意,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节  配股或增发新股上市  上市公司配股或增发新股完成后,可申请配股或增发新股的可流通股份上市。

上市公司申请其配股或增发新股的可流通股份上市,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申请文件:

(一)上市申请书;

(二)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

(三)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配股或增发新股的全部申报材料;

(四)配股或增发新股完成后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有实物资产配股或增发新股的,提供资产所有权已转移至上市公司的证明文件;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变动的报告;

(六)股份变动报告或上市公告书;

(七)股份登记机构对新增股份登记托管的书面确认文件;

(八)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本所对上市公司配股或增发新股的可流通股份的上市申请文件审查后,安排其符合条件的股份上市。公司应当在配股或增发新股的可流通股份上市前三个工作日内在指定报纸刊登股份变动报告或上市公告书,并公布配股或增发新股的可流通股份上市日。

其他股份经核准需上市流通的,参照条和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节  派发股份股利与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股份上市  上市公司在派发股份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前,应当向本所提供以下文件:

(一)股东大会关于派发股份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决议;

(二)公司实施派发股份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告;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经本所审查后,上市公司应当于派发股份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工作日在指定报纸上刊登派发股份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告。

派发股份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告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且包括以下内容:

(一)通过派发股份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的届次和日期;

(二)派发股份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比例(以每10股表述)、股本基数(按实施前实际股本计算)、是否含税以及扣税情况等;

(三)股权登记日、除权日、新增可流通股份上市日;

(四)实施办法;

(五)股本变动结构表(按变动前总股本、本次派发红股数、本次转增股本数、变动后总股本、占总股本比例等项目列示);

(六)派发股份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后,按新股本摊薄计算的上年度每股净收益或本年度中期每股净收益;

(七)有关咨询办法。

第四节  公司职工股或内部职工股上市  上市公司申请其公司职工股或内部职工股上市,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上市申请书;

(二)中国证监会关于其公司职工股或内部职工股上市时间的批文;

(三)有关公司职工股或内部职工股的持股情况说明及托管证明;

(四)有关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说明;

(五)公司职工股或内部职工股上市提示公告;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经本所审查同意后,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职工股或内部职工股上市前三个工作日内在指定报纸刊登上市提示公告。

上市提示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市日期、上市股份数量、冻结数量;

(二)发行价格;

(三)历次送配情况;

(四)持股人数。

第五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上市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向本所申报持股变动情况,但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包括因公司派发股份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购入(受让)等新增股份。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半年后,可以申请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上市流通。

上市公司原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申请所持本公司股份上市流通,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上市申请书;

新股上市公告【第二篇】

(一)由董事会作出决定,聘请主承销商。

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将对上市公司有无重大关联交易、重要财务指标是否正常、资金使用是否恰当、利润是否达标以及公司经营的风险程度、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现象等重要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并制作《尽职报告》,在《尽职报告》中将对上述事项作出说明。主承销商在与董事会就新股发行方案取得一致意见后,向中国证监会推荐上市公司发行新股。

(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就有关事项作出决议。

1、召开董事会,就本次发行方案作出决议,包括发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具体发行方案,募集资金资金使用的可行性等事项。董事会表决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发行议案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2、此后,召开股东大会,就上述发行议案及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等事项进行表决、批准。股东大会通过本次发行议案后,上市公司须在2个工作日内对外公布股东大会决议。

(三)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提供相应服务并出具有关法律文件。

上市公司申请发行新股,需聘请律师事务所并由其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并由其出具审计报告及对发行人内部控制的评价报告等。这些文件都将作为申请文件的必备内容向中国证监会提交。

(四)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申请发行新股,并就申请是否获准发出公告。

上市公司报送的申请文件包括要求在指定报刊或网站披露的文件及不要求在指定报刊或网站披露的文件两部分,内容涉及招股文件、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增发的文件、律师出具的法律文件、上市公司关于本次增发的申请与授权文件、本次筹集资金运用的文件以及其他文件等。

不论发行新股的申请是否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上市公司均应在收到中国证监会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公告。

(五)上市公司公告招股意向书,制作招股说明书。

上市公司在接到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新股的通知后,可以公告招股意向书。需要注意的是,招股意向书应当载明:“本招股意向书的所有内容均构成招股说明书不可撤销的组成部分,与招股说明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主承销商和上市公司根据投资者的认购意向确定发行价格后,编制招股说明书,公告发行结果,其中注明招股说明书的放置地点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址,供投资者查阅。招股说明书需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新股上市公告范文【第三篇】

我国传统媒体广告业上市公司在上市之前,已经发展相对成熟,资本对其上市前的发展,总体影响并不显著;上市对传统媒体广告业企业提供了一个市场化变革和扩张的平台,但由于现有传统媒体的体制限制,所以我国传统媒体广告业在上市的过程中面临其他行业没有的障碍,上市方式相对其他两类广告企业比较复杂。本文将会重点分析传统媒体广告企业具体的上市方式、上市之后怎样利用资本市场的平台以及我国传统广告业上市公司资本运用的经验。内外环境改变,使得广告作为传统媒体的先行军进入资本市场外部政策的改变,是广告业得以与资本市场接触的直接影响因素。这里所得的外部环境包括制度环境和市场环境。我国传统媒体在上市时有两方面的障碍。一方面,中国传统大众传媒具有意识形态特性,当大众传媒企业与资本市场接触时,都很难像其他普通企业一样,直接整体改制上市;另一方面,外部资本流入传媒业时,也不能够拥有对大众企业的直接控制和所有权,所以,大众传媒企业要进军资本市场、公开上市时,就需要将媒体的宣传性业务和经营性业务分离[1],以经营性业务为核心进行各类资本运作。广告是中国各类媒体最为主要的经营性业务,多年来一直占媒体收入的主要部分,在这种内容和经营的剥离过程中,使得中国的广告业成为传媒业上市的先行军和主体。可见,政策环境的改变是中国传统广告类企业上市的主要影响因素,同时,也因为传媒业特殊的政策环境,使得一些传媒集团的上市公司往往是以广告为其最主要的利润来源。同时资本市场制度的完善,也从另一方面推动着广告业对资本市场的利用。如图1所示,传统广告业企业的上市是在政策和市场两方面环境发展的促进下出现的。资本市场体制的完善,能够给广告类企业提供融资和资产流动的环境,从而吸引广告类企业向资本市场靠近,发挥资产的流动性,加快自身产业的发展。另外一方面,传统广告面临的越来越激烈的竞争,为广告业企业向资本市场靠近带来了压力。这种竞争来自传统媒体广告业内部和各种新兴广告途径两个方面。首先,传统媒体自从2003年开始断奶以来,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中国传统的媒体广告资源由于原有的行政体制管理的残留,除中央级外,都比较分散,并且地域壁垒较大。在这样的市场环境中,想要胜出则需要建立相对特色的广告传播平台,而这种跨地域甚至跨媒体的整合,亟需资本;同时,传统媒体正受到来自以互联网、手机媒体为代表的各种新媒体的压力,在这种情况下,要保证自己的竞争力,传统媒体往往选择向新兴媒体的渗透或直接收购,而这一渗透过程也可以借助公共资本市场来完成。所以,传统媒体广告市场在自身内部竞争和其他类媒体竞争的压力下,开始走上上市之路,寻求行业发展整合的更好平台。第三,传媒行业本身的吸引力,也使得市场上的资本一直觊觎传媒市场,而传媒业中盈利模式明确,政策壁垒相对较小的广告行业成为资本进入传媒业一个很好的切入点。中国的大众传媒在实际社会生活中虽然已经发展较成熟,但在资本市场上属于新兴行业,在国际传媒集团强大的盈利能力影响下,资本市场一直预期,随着我国传媒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中国传统媒体广告业能够在原有成熟的内容制作传播体系和受众基础上释放应有的盈利能力,所以我国广告业对资本市场也具有较强的吸引力。

传统媒体广告业公司上市方式分析

正如上文所述,中国传统的大众传媒具有很强的体制内色彩,它们走向资本市场的每一步都伴随着体制的改革和自身的市场化变革。传统广告业的上市公司,可以分为两个类型,一种是依托传统媒体集团,经营媒体以广告为主的经营性类上市公司;另一种是单纯的广告公司,以传统媒体的广告资源为主要业务的上市公司。前者往往受到体制和政策的影响会更大,本质上是传统媒体向资本市场进军的一种间接的方式;后者虽然看起来没有太多意识形态特质,但是传统媒体的广告公司往往在一定程度上依托着主流大众媒体的垄断资源,在经营上不确定性较大,所以在资本市场的表现相对较弱。目前,我国广告业公司上市的方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直接上市融资。这是发挥资本市场筹资功能最快捷、有效的方式。对广告业来说,民营的广告公司往往都通过这种方式直接上市,一方面可以直接融资,接受市场定价,另一方面,也可以提升公司的知名度。由于体制的限制,传统媒体集团以广告业务为主的子公司使用这种方式上市的案例较少,只有电广传媒、中视传媒和北青传媒。第二种,买壳上市。这是一种典型的间接上市的方式。欲融资的公司由于自身的各种限制,不能够直接公开上市,通过收购已上市公司的股份而获得控股权,再将自身经营性资产注入的间接上市。传统媒体集团的广告业务部分大都是以这种方式上市的,有代表性的是赛迪传媒、新华传媒、博瑞传播、华闻传媒,他们都是以买壳的方式来获得资本市场的融资平台。第三种,上市公司投资[2]。已上市的公司通过对广告业企业进行股权合作、参与经营的方式介入广告业,这在政策层面的操作性比较灵活,特别是一些传统产业的公司,可以依托这类业务重组、进行产业升级。比如财讯传媒,以及后面章节将涉及到的北巴传媒都是广告业以这类方式上市的代表。

1.传统媒体的广告等经营性业务子公司,上市过程伴随着体制改革。首先,我国传统媒体集团的以广告为主营业务的上市公司中,有三家是直接上市的,如图2所示。其中电广传媒是有湖南广播电视发展中心作为主发起人进行全资改组于1998年登陆A股市场;中视传媒最初上市的名称是“无锡中视影视基地股份有限公司”,其最大的股东也是无锡影视城,2001年8月更名为“中视传媒”,而公司的主营业务也由最初的影视制作扩大到广告,在其并列的第二大股东中,包括独家央视多个频道和栏目资源的北京未来广告公司;北青传媒是国内首个传统媒体广告经营性企业在H股上市。除了北青传媒外,另外两家直接上市的公司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在上市之初,都依托传统的媒体集团,广告经营并不是其主营业务,随后通过母公司资产的注入重组,市场并购等方式,将主营业务逐步过渡到广告经营业务。第二,借壳上市是媒体的广告经营业务类公司间接上市最主要的方式。赛迪传媒借壳原深交所上市的“港澳实业”,2000年9月,原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与微电子发展研究中心受让国邦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港澳实业”法人股,成为该公司第一大股东,并更名为“赛迪传媒”;博瑞传播的借壳案例在传媒业与资本市场的案例中被分析的较多,因为它的借壳过程是一个渐变的过程,1999年7月,《成都商报》通过子公司成都博瑞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受让原成都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持有的“四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成为原“四川电器”第一大股东,成都博瑞投资控股入主“四川电器”之后,实施了一系列资产重组,公司的主营业务逐步转向广告、印刷、发行和投递等业务,并于2000年才正式更名为“博瑞传播”,而成都报业的广告业务成为其主营利润最高的业务;新华传媒的借壳过程可以分为三阶段。第一阶段:公司的前身是“上海时装股份有限公司”,在2000年,被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借壳,改为“华联超市”;第二阶段:第一次借壳,2006年5月,上海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受让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四家持有的“华联超市”%的股权,成为“华联超市”的第一大股东,并于2006年10月,更名为“新华传媒”,公司借壳之初的主营业务是图书报刊出版零售;第三阶段,资产重组,注入解放报业、中润广告,2007年底公司通过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购买资产的方案[3]:这一方案到2008年初基本完成,公司完成了向上海报刊广告经营业务的主体转换,上海解放日报集团的广告经营部门的借壳上市才算真正完成。整个借壳过程的实施是从2006年开始,但真正完成媒体广告经营等业务的注入则是在第二阶段的资产注入,历时两年多,整个新华传媒的借壳上市过程中,行政干预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华闻传媒的借壳“燃气股份”过程与新华传播和博瑞传播相比,则漫长和曲折得多。从2000年,华闻控股旗下公司上海新华闻就逐步入主燃气股份,到2001年6月成为第一大股东,2006年7月7日,燃气股份公告称,将以亿元购买大股东华闻控股持有的华商传媒30%股权,资产重组,传媒资产的注入正式拉开帷幕。

华商传媒是华闻控股主要的媒体平台,华商传媒盈利来源主要是《华商报》和《新文化报》的广告收益。同年8月,收购《证券时报》经营性业务的平台——时报传媒84%股权,至此,华闻控股已经向“燃气股份”注入的重量级传媒经营性资产——华商传媒、时报传媒的广告经营等业务,并于11月份正式更名为“华闻传媒”,整个过程从酝酿、实施到完成,历时6年多,主要依靠的是市场手段,经过精心设计,逐步完成的。综上所述,会发现传统媒体的广告经营等业务的证券化过程,曲折路线多于直线。除了北青传媒在H股上市之时即将北青报业集团的广告发行等经营性业务作为主营业务之外,别的都经历了媒体经营性资产注入和重组的过程,如下图3所示,本质上,在国内A股上市的广告业企业不管是直接在证券市场进行IPO,还是借壳上市,将媒体广告经营性资产证券化的过程都是将媒体的资产在政策每放松一块之后,慢慢注入上市公司的过程。传统媒体的广告等经营性业务子公司,其上市过程大都伴随着体制改革。

2.传统媒体广告公司上市,高利润未能获得高估值。我国本土的传统媒体广告公司一共只有三家上市,并且规模较小,都在海外上市。虽然也属于中国市场的传媒板块,但中国传统广告公司,在海外直接上市时,并没有能够享受中国传媒业在海外上市所享受的普遍成长性溢价。最先进入资本市场的中国传统媒体广告公司是财讯传媒,2003年7月在香港上市“国基咨询科技控股有限公司”正式易名为“财讯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前者由一只电子股正式转型为中国传媒概念股,北京财讯广告通过两年多的曲线反向收购,成功借壳“国基资讯”登陆香港股市,其旗下《财经》、《证券市场周刊》、《新地产》及《财经时报》三刊一报15-20年的独家广告权成为最有吸引力的商业目标。财讯广告的间接上市过程,成功利用了资本市场的SPV[4],通过上市公司收购财讯广告集团海外控股大股东Superfort,同时慢慢将公司原有业务剥离出售,最后以财讯广告为其主体业务,并正式更名。2002年,财讯广告的利润率高得惊人,纯利率超过40%,加之当时中国广告仍处于高速增长时期,特别是杂志的广告平均增幅在四大传统媒体中最快,达到%,所以当财讯广告成功间接上市了之后,得到了资本市场的追捧,成为当时港股中国传媒概念股的焦点。

然而,等到2008年,借着北京奥运的东风,国内两家以电视广告为主的广告公司在直接登陆海外市场进行融资时,却并没有能够得到预期中的中国传媒概念股溢价。首先是央视的55个栏目的广告资源、江苏城市频道和深圳卫视频道的中视金桥国际传媒控股有限公司,赶在奥运前夕,于2008年7月8日在香港上市。但奥运的广告饕餮并没有给刚刚踏入资本市场的央视金桥带来好运,相反,在使用下限定价港元挂牌之后,上市当天就跌破发行价。中视金桥的上市,得益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其与中央电视台长达9年的合作,并且近年来买断的节目及广告时间呈不断上升趋势;另一方面得益于国际私募巨头贝恩资本(BainCapital)的注资[5]。短短几个月后,同样以央视广告为主的广而告之作为第一个登陆美国主板市场纽约证券交易所的中国传媒概念股,收到的则是资本市场更无情的冷落。广而告之是中国妇孺皆知的公益广告《广而告之》的栏目制作商、央视春节联欢晚会独家广告商,公司最初对外宣称的融资计划达1亿美元,但最终的融资额仅为4900万美元,为计划融资的的一半,并且在上市当日,代码为CMM的广而告之股价就从开盘的美元跌至美元,跌幅超过20%。

2008年上市的两家广告公司,在利润率上都高于行业的平均水平[6],但这一点并没有能够得在资本市场上表现出来,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选择上市的时机不好,2008年下半年,全球经济开始放缓,同时以分众为代表的中国传媒股进入了用户增长的瓶颈,是海外市场对中国传媒股的热度开始骤减;第二,单纯的广告行业在美国为代表的海外市场早已是一个成熟行业,与海外行业的可比性较大,增长模式比较确定,因此并没有能够像其他新兴或者内容媒体一样享受到作为中国传媒概念股的溢价;第三个原因,资本市场认为这两家公司的超额利润增长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也就是很高的风险,这也许是最重要的原因。如前文所说,资本市场在给一个公司定价时,是从收益和风险两个角度进行考虑的,这两家广告公司的利润都远高于同行业利润,对中央电视台的广告资源有一定的依赖性,广而告之的依赖性尤其大,而央视拥有的资源是垄断性的,仍然保持着体制内的色彩,所以这种高利润受政策影响较大,成长的不确定性很强,很难得到资本市场的认可。

传统媒体广告业公司上市之后对资本的运用

企业上市的作用一般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通过IPO进行融资,来实施企业成长所需的项目,以利于企业的成长;第二层次是通过上市,建立一个与资本市场流通的平台,便于在需要的时候通过公开市场融资,同时作为行业内的的公众公司,提高企业的知名度;第三个层次是通过上市的平台,便于进行资产和业务整合。传统媒体广告经营类公司有很多并不缺现金流,但仍然通过借壳等方式间接上市,很多都是处于第二和第三层次的目的。那么上市之后,资本市场对这些传统广告企业的影响到底如何?在上市之后,这些企业对资本市场的运用又如何呢?对传统媒体的广告等经营性业务子公司而言,上市对其提高知名度,借助资本市场进行业务重组和资产整合,实现更为市场化的运作模式有很大的意义。这类公司上市之后,大都通过收购、兼并等方式对自身的业务进行重组,有一些还通过增发、配股、发债等再融资方式,开拓新的业务。作为公众公司,一方面处于市场的高度关注下,传统媒体广告经营类子公司的企业经营等方面会更加市场化;另一方面,通过资本市场的平台,进行收购兼并,扩张自身的业务范围。

如表1所示,新华传媒、博瑞传播和电广传媒在上市之后,都通过上市平台进行再融资,进而进行兼并收购,扩展自身的业务;华闻传媒则通过兼并收购母公司对一些传媒公司的控股权,实现母公司的资产注入,进一步进行资产重组。

与传统媒体的广告经营类子公司相比,单纯的传统广告公司,在上市之后的资本运作就相对少了很多,一方面由于公司普遍上市比较晚,且都是整体上市,并不存在资产重组等需求;另一方面,单纯的广告公司在上市之后,增长空间和增长模式的相对固定,他们进行再融资或行业整合存在一定的阻力,所以传统媒体广告公司在上市之后通过资本平台,进行企业扩张或者再融资的举措并不多。

传统媒体广告上市企业资本运用方式的经验和教训

传统媒体广告类公司,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方法上市,为自身寻找到了一个快速发展的市场化运作平台。这个资本平台能够帮助这类公司突破自身发展的广告资源、管理体制和地域等限制,如果运用得好,将是传统媒体广告企业在新的传播环境下,完成行业整合和与时俱进的一个窗口。但是,目前市场上的传统广告类企业在资本运用上仍存在着一些问题:

新股上市公告【第四篇】

创业板上市标准

与主板上市规则相比,创业板的上市标准只作了如下两点改变:一是降低了“公司总股本”门槛,即公募发行后总股本不低于3000万元,这明显低于主板门槛5000万元;二是增设了“公司股东人数”门槛,即公募发行后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而主板上市标准中则没有这一规定。

大小限锁定期规定

在“大小限”锁定期上,创业板与主板规定完全相同:

(1)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后,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深交所同意,可豁免遵守上述承诺。

(4)如果发行人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其IPO申请前6个月内(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过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除需遵守上述规定外,还需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转让的上述新增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的50%。

笔者认为,创业板大小限的锁定期过长,不利于扩大流通股比例,不利于风险资本(VC)的及时退出。

公司高管持股限制

在公司高管持股上,创业板与主板规定也是完全相同的:

(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1年锁定期满后,拟在任职期间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前报本所备案。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进一步强化了独立董事的权责

与主板上市规则相比,创业板增设了独立董事的权责条款,希望能改写独立董事的“花瓶”角色,真实发挥独董作用。

(1)独立董事选举应实行累积投票制。这样,有望抑制“一股独大”的不利格局。

(2)上市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在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3)深交所建立独立董事诚信档案管理系统,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记录,并通过深交所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独立董事诚信档案的相关信息。

强化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作用

与主板上市规则相比,创业板对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作用提出了更高要求: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而主板规定为2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后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而主板规定为1个)完整会计年度;申请恢复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恢复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期间自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或者恢复上市之日起计算。

(2)对于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或违规行为,或者实际控制人、董事会、管理层发生重大变化等监管风险较大的公司,在法定持续督导期结束后,深交所可以视情况要求保荐机构延长持续督导期,直至相关问题解决或风险消除。

(3)保荐机构应当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财务内控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以及督导发行人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保证向本所提交的与保荐工作相关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年报、中期报告及重大临时报告信息(涉及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委托理财、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要做出分析,并在指定网站发表独立意见。

(5)保荐机构应当对上市公司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以保证前款所发表的独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增加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约束条款

为进一步强化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约束,除类似于主板上市规则中已有的对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监管和处分措施之外,创业板上市规则又增加了另一条约束性规定:“负责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应当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公正的立场或者出具不当、不实的审计报告,不得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公司信息披露要求更严格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分为两类:一是定期报告;二是临时报告。创业板的信息披露,除了满足主板规则的全部要求外,还增加了以下规定:

(1)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

(2)上市公司应当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1个月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向投资者真实、准确地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投资项目等各方面情况。公司年度报告说明会应当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年度报告说明会的文字资料应当刊载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阅。

(3)上市公司可以在中午休市期间或下午3点30分后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

(4)在下列紧急情况下,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相关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临时停牌,并在上午开市前或者市场交易期间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公共媒体中传播的信息可能或者已经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需要进行澄清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需要进行说明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有关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的。

风险警示处理“升级”

风险警示处理分为“退市风险警示处理”(*ST)和“其他风险警示处理”(ST)。

与主板规则相比,创业板对上市公司股票*ST新增了4种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当年经审计净资产为负;(2)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4)公司股票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成交量低于t00万股。其中,前三种情形原本属于主板的ST标准,现在却升级成为创业板的*ST标准。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交所则有权对其股票交易实行ST处理:(1)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或者恢复上市的公司,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主营业务未正常运营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2)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3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3)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4)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暂停上市新变化

与主板规则相比,创业板上市公司暂停其股票上市增加了以下新标准:(1)公司净资产连续2年为负;(2)在被*ST后,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终止上市新突破

与主板规则相比,创业板上市公司终止其股票上市增加了以下新标准:(1)公司连续2年半净资产为负值;(2)公司连续2年净资产为负数后,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首个中期报告;(3)在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首个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创业板不仅引入了“净资产为负”和“审计报告意见为否定或无法表示意见”的退市标准,而且规定在公司终止上市后将直接退市,不再像主板一样要求必须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但公司退市后如符合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条件,可自行委托主办券商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提出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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