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律师【范例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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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律师范文【第一篇】
尊敬的老师:
我叫***,是学校***系的一名学生,今年,我实习工作的地点是****律师事务所,在***律师事务所中,我进行了为期**个月的实习工作。这次毕业实习让我感觉到很充实、很专业、很愉快。总的来说,这次实习给我带来的收获是十分巨大的,同时也对我以后的发展有了非常重要的影响。
在此我首先要非常感谢学校为我提供了这么好的实习单位,让我在实际工作中得到了锻炼,同时也提高了自信,这次在珠海中晟律师事务的实习,本人觉得是十分的充实,同时学习到的东西也是十分的实在和实用的。这次实习过程中,大量的接触各种各样的法律文书,也学习着写了一些常用的法律文书,如状、上诉状、答辩状、意见、律师函、所函、公司员工制度、合同书等等。虽然大学选修课里面也开了司法文书的课程,但是在现实的运用中,是大大的不足的。由于教学的过程中有不同的侧重性,因此在学习的课程中容易被导师的教学重点所误导,在学习写法律文书的过程更多的注重关于公安、检察院、法院等机关的法律文书,而某程度上疏忽了对普通法律事务的法律文书的书写。但是,这次实习的过程中,实习辅导的律师经过认真的、负责的、耐心的指导,让我从新学习这些法律文书的书写,如法律文书的格式、表达、侧重点等方面。
书写相关的法律文书外,我还跟随律师一同去人民法院听庭审,听完庭审后再写意见。不仅锻炼了我归纳总结的能力,还让我切实的感受什么叫庭审。学习诉讼法的时候虽然都已经学习过整个庭审的过程,但是书本上的东西总是抽象、难理解、难想象的。而跟随律师去听庭审让我更清楚了解律师在庭审中、整个案件的流程中处于一个什么的角色、地位,处理什么样的事务,解决什么样的问题。总的来说,是让我认识到律师在诉讼过程中起的一个什么样的作用。作为学习法律的人来说,了解自己的专业,了解自己的职业,是十分重要的。而这次的实习让我从新认识一类人——律师。在社会中、生活中、学校中、家庭中对律师这个职业有着不理性、不全面的了解,甚至而已说是偏见的理解。这样错误的了解不仅仅是我自己,同时社会、生活中的许许多多的人也同样存在这样的偏见。如果这次不去中晟律师事务所实习的话,估计这个错误的认识很可能一直伴随着我。
除此以外,我的工作还包括大量的案卷的整理和装订。每个单位都有关于案件的整理装订的问题,不过这次的整理装订工作显得特别的认真。因为一直在书写着各样的法律文书,在书写的过程中总是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而在整理装订的案卷材料中,正是一个非常好的学习的过程,其中的材料就是我们书写的范本,学习的模板。而大量枯燥的整理装订过程中,还很好的培养了我的耐性和细心。律所里面人员的耐心教导和帮助,让我这次的实习过的相当的充实和愉快,并且让我很好的了解律师行业的文化,律师职业的其他具体情况。
本次的实习的不足和改进的地方我觉得有很多。首先,让我觉得不足和遗憾的地方就是本次的毕业实习过程中,由于我出水痘生病在家修养十天,致使感觉这次的毕业实习有所不完整。其次,书写法律文书过程中让我了解到自己在表达方面的缺陷、薄弱,写其他法律文书的过程中考虑的不全面、不周到。最后还有在整理装订案卷的过程中仍缺乏耐性和细致。这几个方面我觉得仍是自己将来努力的方向和重点。最后,在这里再次感谢学校给我提供了一个这么好的实习单位,感谢我的实习指导老师薛老师,感谢中晟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特别是刘建丰律师、刘宇扬律师、黎晓军律师、汤惠萍律师、罗霞等,谢谢他们的耐心教导和实习过程中无微不至的照顾。这次的毕业实习带给我的影响是巨大的。面对毕业后的就业问题,这也是作为法学人一个新的理想的开始。
见习律师【第二篇】
关键词: 卓越法律人才 培养计划 高校 实务部门 合作
一、学生缺乏实践能力是高校法学教育亟待解决的问题
中央政法委员会、教育部2011年底联合下发《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该意见是今后我国法学高等教育今后的教育指导与发展方向。两部委下发这一《意见》的原因显而易见,法律专业作为一个具有很强实践性的学科,也获得了很大发展,目前我国共有623所高校开设法学类本科专业,本科在校生数29万多人。“十一五”期间,我国高校法学教育累计培养法学类专业本科毕业生36万多人。[1]可谓规模庞大,也为推进国家法治作出了巨大贡献。
但法律专业毕业生并未完全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具体体现为法治理念教育不够深入,各高校对学生的培养模式单一,本科阶段教育缺乏特色,同质化严重,学生侧重于法条的记忆和背诵,但处理问题和运用法律的实践能力不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为此,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已经成为法学教育改革的首要任务。
要完成这一任务,除了在校内强调法学理论的学习和训练外,加强与法律实务部门的联系,建立高校与司法机关关于法律专业学生的实习与训练体制,是当务之急。
二、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合作存在的问题
加强与实务部门的联系是提高法律专业学生实践能力的一个重要途径。当前适用法律的实务部门众多,如拥有执法权的政府各部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都可以作为学生的实习基础。这些实务机构中,政府部门按管理领域进行执法,所运用的法律相对单一;而律师事务所和法院、检察院是较为理想的法律专业实训部门。其中律师事务所可以接触到不同类型和性质的案件,但缺点是律师办理案件大多是单个人进行,由于涉及律师本人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律师带学生从事法律实务实践的意愿不强。
从目前来看,最适合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实务是检察院和法院。检察院行使国家公诉权和法律监督权,其中又以公诉部门工作最为繁忙,除了公诉部门,其他各个处室也承担大量检察工作,法律专业学生的实习可以帮助检察院工作人员完成一些事务性的工作,减轻检察官的部分工作压力。法院是解决社会纠纷的最后关口,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而法律专业的学生在法院进行实习,可以了解一个案件从受理到判决、执行的所有环节,通过实习可以熟悉案件流程和法官适用法律的基本思路,因此对提高法律专业学生的法律适用与实践能力尤其重要。
正因为上述原因,多数高校也在法院、检察院建立了实习基地,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学生的实践能力。但高校与司法机关合作中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改进,需要建立新的合作模式。
首先,法律专业学生还没有在司法机关形成固定的实习时间。到法院、检察院进行实习的学生大多数时候都集中在毕业实习阶段,而且具有很强的时段性。按规定,司法考试时间是每年的九月份,而参加考试的一般是大学四年级的学生,在司法考试之前很少有三年级的学生进行实习,多数是完成司法考试后进入毕业实习,而此时的法院和检察院往往人满为患,实习的学生在办公室有时连坐的地方都没有,也有部分学生在大学四年级寒假的时候进行实习,甚至有的学生根本没有参加实习,而找某个单位盖章应付毕业实习的要求。
其次,法律专业学生在司法机关的实习模式有待改进。目前法律学生在司法机关多参加办公室事务的工作,如打字、复印、整理档案文件、日常接待等工作,真正参与案件办理的并不多。在基层司法机关因案多人少及案件性质的原因,部分学生还能参与案件办理,但到了中级法院或市一级的检察院,由于案件性质和保密的需要,法官或检察官往往不愿意让实习的学生接触案件的处理。因为这些原因,实习的学生往往感觉实习的收获不大。
再次,高校与司法机关的合作多数体现在学生到司法机关实习,但司法机关到高校对法律专业学生的指导还做得不够,交流的单向性明显。虽然部分高校也聘请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作为导师指导学生,但由于本身工作繁忙,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之余很难抽出时间对学生进行实务指导。
最后,高校教师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合作领域过于狭窄。因为缺乏协调机制,高校教师能够到司法机关挂职锻炼的人数还较少,而且由于司法机关案件质量与责任制的原因,即便高校教师在司法机关挂职,多数情况下也不从事真正的检察或审判工作,对案件流程与法律适用并不完全清楚。
三、卓越法律人才教育模式下高校与司法机关的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创新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机制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加强高校与实务部门的合作,形成联合培养机制,而且这种机制不仅局限在国家层面,地方政府也应建立本级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机制。
(一)多层次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双向流动的重要性
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加强法学师资队伍建设,建立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制度,支持实务部门专家到高校任教,高校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挂职锻炼。从国家层面实施高校与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双千计划”:选派1000名高校法学骨干教师到实务部门挂职,时间为一至二年,这些教师通过作为实务部门工作人员参与法律实务工作,获得实际法律工作经验,这对于法律理论知识丰富,而适用经验较少的教师具有重要意义,其在工作获得的感知可以更好地,更准确地将法律知识传授给学生。同时,选派1000名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到高校任教一至二年,承担法学专业课程教学任务,这些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实务部门专家可以为学生传授实然状态下的法律运行与适用,其丰富的案件经验将会使学生受益匪浅。
以往高校教师也有到法律实务部门挂职的机会,但这种机会均等更多地是由组织部门选派,挂职人数较少,而实务部门到高校任教的专家更少。现由中央政法委和教育部牵头实施“双千计划”使高校与实务部门实现双向流动,最终受益的是高校法律专业的学生。但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列入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高校才适用“双千计划”,并未惠及数量更多的其他地方高校,为了使其他地方高校法学院系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各省级地方也应依照“双千计划”建立地方的法律实务部门和高校教师双向流动机制。《建立人民法院与法学院校双向交流机制指导意见》来自最高法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上半年,14个省、市、区的部分中基层法院,接收过数量不等的法学院校教授、业务骨干挂职副院长、院长助理、庭长助理。28个省市区的法院,有不同数量的法官被有关法学院校聘为兼职教师或研究生导师。[2]
(二)制定高校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双向交流程序
目前,高校与法院、检察院之间并没有任何合作的规定或条例,二者之间的合作完全是可有可无,可配合也可以不配合的,由于没有规范性义务的约束,不同司法机关对高校学生实习甚至旁听所持态度完全不同。目前高校教师与司法机关之间的人员交流主要依靠组织部门或政法委进行协调,组织部门和政法委也缺乏必要的长期计划进行协调,因此需要制定高校与司法机关之间双向交流的规范和程序。
在2011年,当时的最高院院长王胜俊便提出,人民法院要加强与政法院校的人才和业务交流,充实审判力量,提高司法水平。[3]根据《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全国今后的10年内将选派1000名法学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挂职,每名专家的挂职时间为一至两年。最高法院为了实施这一计划,所下发的《建立人民法院与法学院校双向交流机制指导意见》中提出,经组织部门同意,各高级人民法院可定期选派2至3名优秀专家、学者到本院或下级人民法院挂职锻炼,担任相应领导职务,参与法院的审判或调研工作,具备条件的可列席审判委员会。该指导意见虽然由最高法院下发,但如何执行由各地法院自行决定,更重要的是,这是由法院单独下发的,没有组织部门的配合,该意见仍然无法顺利实施。检察院系统也还没有类似的指导意见,因此解决高校与司法部门之间的协调最好的办法是在国家层面的中央政法委、中组部、教育部、最高法、最高检共同制定并发下高校与司法部门人员双向交流的程序与内容规范,确定各方工作职责与义务,以便交流得以顺利进行。
(三)建设卓越法律人才实践教育培养基地
卓越法律人才教育计划提出要依托“本科教学工程”,支持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重点建设100个共享共用的示范性法学实践教学基地,其中20个左右为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这是政法委与教育部在国家层面的基地,需要专家委员会对各高校申报方案进行评审,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再根据评审意见,确定参加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高校。
通过推动实践基地的建设与优化,法律专业的学生在这些实践基地实习过程中,通过担任法官和检察官或者律师助理,在这些具有丰富法律实践经验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指导下,接触案件材料,参与讨论、协助起草判决书、书或其他法律文书、接触商务谈判、以不同的角色参与庭审过程,从而熟悉法律实务的各种流程,不断的实践操作将可以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理论,锻炼其法律职业技能。
据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有关负责人说:全国100家公开示范法院都将允许法律专业学生自由申请实习。法院面向法律教育研究机构公开,这是促进司法公开的一次契机。[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表态,列入公开示范法院的这些单位对方便学生实习并提高学生实际操作能力大有帮助,在此需要思考的是,除了这100家法院外,因为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局面,全国的其他法院也可以,更需要为法律专业学生提供实习和锻炼机会。
事实上,全国高校众多,能够进入100个人才教育培养基础的高校多是教育部直属高校和得到照顾的部分地方院校,对于为数众多而无法进入100个实践教育基地建设的地方高校,无疑失去了国家层面的政策与财政支持。但实践教育基础又是必要的,所以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鼓励各地各高校结合实际,建设相应的法学实践教学基地,但这需要地方教育部门与地方政法委相互协调才能使地方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按国家层面的政策模式共建实践教育基地,获得必要的政策支持与经费保障。
实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较早的是江苏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2年11月4日与中国人民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南京大学、东南大学、南京师范大学、苏州大学等六所高校在南京签订合作框架协议,启动“合作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江苏高院制订下发了具体实施方案,并向13家“示范性法学实践教学基地”授牌,还确定了高校教师和法官双向交流的名单。[5]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对于提高法律专业毕业生的实践能力极其重要,相信也是法学院校之间的一次洗牌,被列入计划的高校无疑获得了一张通向与司法机关固定合作的强大通行证与财政支持,而师资与学生质量相对较差的地方高校更不应自行排除在培养计划之外,各地政府应按国家层面的模式应加强对这些地方院校的支持,否则国家资源将集中于少数的部属高校,将无法促进落后地区的法制建设。通过各个层次卓越人才培养计划所建立的实习基础、双向交流机制,高校教师、学生、司法机关和其他实务部门都将获得共同进步的机会。
参考文献:
[1]找准人才培养和行业需求结合点。
[2]袁定波,郭文清。最高法详解双向交流指导意见出台缘由。法制日报,2012-8-14,(第005版).
[3]郭少峰。三名高校法学专家挂职最高法不脱离原教学岗。新京报,2012-12-30.
见习律师【第三篇】
几乎在同时,在本世纪开始不久,Nathanbaker 出生于布鲁克林。当Baker学生从纽约大学 法学院毕业时,法学教育被改革为依托于大学教育的系统,而现代耶鲁法学院在逐渐成形。 此后,象现在一样,耶鲁法学院将教育即将投身于法律事业的男性和女性作为其使命的一部 分。今天,象Nathanbaker一样的律师(或我们自己的毕业生,包括Baker先生的儿子Robert 和Gernald)出售他们的时间和判断力。我们出售商品价格有别很大,Nathanbaker位于新泽 西Hoboken俯瞰纽约港的律师事务所无疑在当时收费最为昂贵。不论我们的工作性质是什么 ,在市场上我们最终提供的是我们的时间和判断力。这是我今晚的主题之一。
NathanBaker不仅是个律师,他是律师中的一种特殊类型。正如他的家庭所向我强调的,Nat hanBaker不仅是个律师。他是个诉讼律师。他在美国诉讼律师联盟(ATLA)理事会的工作就 证实了这一说法,而他在近二十年中每年向ATLA大会发表的演讲也不例外。
诸位都知道,诉讼律师,事实上所有律师都是讲故事者,Baker先生则是个擅讲故事者,他 在ATLA的讲座总是受欢迎,座无虚席。Baker先生的大部分工作,他的专长在于海事法领域 .因此,他和他客户的大部分故事都属于很古老的种类之一:海的故事。
法学教学最近重新发现了故事和故事叙述的重要性。在象牙塔里,我们将故事称为“叙述” .法学学术领域所给予叙述的极大关注是法学院和从业人员在共同基础上相互合作的良好契 机。
但是一个律师不能随便叙述故事。首先,律师和客户应一起工作以研究整理,实际是写出客 户故事的起因。也许这个故事是发生于安排融资或全新联营合同的谈判中,也许是发生于庭 审或立法游说中。一位像NathanBaker一样的律师会将其客户的故事告诉法官或陪审团。作为人,诉讼律师应选择故事的内容和主人公,以及最佳的叙述方式。最好的律师(讲 故事者)往往受到道德和法律多重限制的束缚。也许其中最为重要的限制是,诉讼律师只能 根据证据讲述故事,证据法和诉讼法管辖,实际上决定着在法庭中叙述法律故事的方式。因 此,NathanBaker的儿子以其父的名义为教授证据、诉讼实务和证据所资助的席位,应最为 恰当地反映其父在法律界的特殊位置。
在获得证据后,法庭开始行使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发掘事实的独特职能。这些事实是“什么” ?它们在多大程度上与实际所发生的相同且反映了诉讼的起因?这很难说。在法庭上所发生 的一切,被裁定接受的证言、实物、文件或证明性证据,最多也只是对于在过去发生的事实 不同方面的片面和不完整的重塑。律师在重塑事实的写作(或)以及重述客户故事过程 中的角色经常与历史学家相比,而我们现承认历史学家也会将主观看法带入他们的叙述。在法庭中证明事实当然在许多方面要比在历史书中更为棘手。证据和程序规则,对于事实的 争论和事实片断,诉讼实务中的各种战术使法庭中事实发掘者的工作相较于历史学家更为艰 难。当然,这是不同的工作,但是不论是律师还是律师学家都无法叙述一个甚至听起来绝对 “真实”的故事。在回忆过去时,(甚至、可能、特别是我们自己的故事),我们不可避免 地会重写过去,不仅仅是因为目击者有时撤谎,误述或失忆,也不仅因为文件可以被隐藏、 销毁、伪造、抄袭或遗失。实际上,这有时是因为我们仅仅注意到我们身边的一小部分。进 而言之,这也是问题的基础部分。我们只是见到我们所期望看到的部分,我们观察到我们想 发现的对象。最后,也许最为重要的是,我们所注意的内容具有意义主要是由于我们曾见过 .观察者在营造“人类”现实的中心地位远远超过我们通常所认识或理解的范畴。当代(或许 应说近代)物理学家,至少在Hcibcrg之后,已经认识到观察者影响甚至决定研究光线性 质的试验结果。这一不确定原则影响并破坏我们对于自然世界的理解。对于人类谈话和语言 的主观性,以及对于法律和生活主观性的洞察是破坏论者不受欢迎且令人不安的成果。对于 叙述和历史的研究已被完全改变为一种结果。我们现在必须承认,是我们,也许仅有我们赋 予过去意义。
历史和法律不同,它并不明确赋予过去意义。你必须假装去做不可能的事。你必须宣称只讲 述事实,完全的事实,并不掺假。而法律则借助于科学家在进行试验这一验证真理过程中所 使用的技术,假装创造奇迹,即在其他影响因素持续存在的情况,对条件设置人为的限制以 使发现的对象得以重视。在法律中,这些技术体现为针对试验性事实发掘过程自身的规则, 而不是试验的内容。法律模仿科学的尝试则体现在管辖审理的规则,即证据法和程序法。该等规则并不与其试图支配的过程相分离。因为律师和客户在过去所讲述的故事已经形成了 证据法,以及为保护及帮助寻找法律真相的努力,在规则和过程之间存在动态相互作用的关 系。尽管存在此等附属法律,人类经验的主观性当然为JeromeFrank的观察“事实是猜想” 提供充足理由。而这一破坏性的事实在Frank的研究所揭示的审判法庭的不完整且主观的机 制中,表现得特别明显。然而,由于这些“发现的”事实是审判法庭的独特产品,它们才是 像我这样的人的关注对象,而现属于担任NathanBaker这一研究审理实务、程序和证据职位 的人士的特权。
对于一个法学院来说,可能设置这样一个职位研究此类对象有些不同寻常。毕竟,法学院并 不过多地关注审判和审判法庭,远不及对于事实的关注。自从ChristopherColumbusLangdcl l在哈佛法学院发展了案例方法法律教育的核心即成为上诉意见。当然,注重上诉意见并不 必然排斥关注事实。毕竟,事实是关键,甚至在上诉过程中,不会有比JohnwDavis,一位 真正伟大的上诉律师向听众所建议的更为权威的说法,我谨引用,“应不断强调,在上诉法 院中,对于事实的陈述不仅仅是主张的一部分,而通常比主张自身更为重要”。他继续解释 到这是因为“可能在大多数案件中,如果事实清楚,在法律方面就不会有多大麻烦。” 在耶鲁我们的学生在其整个法律教育中体会到事实在诉讼过程中的重要性。耶鲁法学院的实 习项目继续了这一光荣传统,在实习项目中学生与实习教员(作为律师工作)一起在纽黑文 的法院、政府机关和法律工作站等现实世界中代表客户。处理的事件则从当地的房东租户争 议到HaroldKoh的国际人权案件,从低收入住房和社区经济发展到立法咨询和起草文件,耶 鲁的实习活动涵盖了现代法律工作的广泛领域。尽管并非所有想参与实习的学生选择时都能 获机会,但至毕业前约有三分二的耶鲁法学院班级参与至少一项学校的实习活动。这一百分 比已接近,但仅仅是接近,美国法学教育的最高数据。与我来自哈佛的朋友们相比较,耶鲁 对于实习法律教学人员进行大部分指导,大部分人员是兼职辅导员,这与耶鲁法学院在本世 纪初的教学方式十分相似。
如我们的名称,JeromeN Frank法律服务组织(a/k/o LSO)所显示的,Frank教授及法官是 实习法律教育的创始人。他的将法学院改革为“实习律师学校”的大胆提议从未被采纳。在 他逝世十年后,耶鲁法学院聘用了其首位学术和指导任务为通过直接同学生和客户工作进行 教学的教员,在本周末,我们将纪念耶鲁法学院实习项目25周年,我邀请大家参加周六下午 在法学院大院的活动,将备有蛋糕和香槟。(不必担心,如下雨,将会支帐篷。)
耶鲁的实习项目的教育目标已经超越了Frank法官催促法学院进行改革时提出的理由。他期 望实习工作使法学院学生接触到庭审法庭(他曾强调,否则在法学院中不被注意),并籍此 使学生了解法律体系中事实发掘的独特性和不可确定性。他主张,了解法庭证据和事实的主 观性将帮助学生借助程序改革提高事实发掘。
实习法律教育实际起源于七十年代,在这十年中,法律职业的价值和法律工作的道德层面受 到关注。由福特基金所资助的职业责任中法律教育委员会同意负担耶鲁和其他学校为实习法 律教学的首批试验而支出的最初费用。在实习教育起初,法律道德和职业责任问题就是其核 心内容。
因此,21世纪的“实习现实主义者”,道德和判断力以及事实具有核心地位。这是一个成功 的组合,因为实习道德问题来自于我们和我们学生的工作,出现在我们客户案件的真实事实 和背景中,也因此应通过磨炼判断力予以解决。
我们在另一个基本方面也超过了Frank法官的想象。尽管在LSO的法学院学生被正式定性为“ 法学院实习学生”,我们特殊的教学方法和教育哲学“实习现实”将代表客户的最初和主要 的责任交给学生,而不是监督律师。我们把学生放在驾驶座上。于是,就会出现死路、道德 的路障等问题,而这是学生磨炼自身判断力的最初和最终的机会。换句话说,我们的方法颠 倒了古老的学徒体系。
我们的计划的另一方面是强调经验学习,或者是John Dewcy所称的“带着经验学习。”我想 回顾以下去年春天在这儿所做的最近的就职演说的主题。Paul Gewirtz谈及法律教育与法律 机构和经验联系的重要性。他提醒我们可靠的判断力和见识代表现实和理想的平衡。他强调 通过实例学习、观察和学习的特殊价值。我想补充的是“实习现实”通过工作学习。Kronma n 学监的重要著作的主题,即强调在培养判断力过程中的经验,有助于解释为什么我们将一 事实工作作为我们任务的中心。在LSO二十五年以来的实习教学中,我们认识到与我们的学 生一起从事法律工作,使学生接触到事实和证据的不确定性,拓展并深化了他们的经验,因 此是学生开始培养判断力的极佳方式。在实习时,学生获得作为律师接触到被Brennan大法 官称之为“人类行为主流——现实人类经验数据”的首次机会。由于被Kromnan 法官成为“ 现实智慧”的判断力关心人类和人类的时间,而这个与人们(包括客户和同事以及对手、官 员和法官)一起工作的机会对于培养判断力及其重要。在此,我大胆断言,我们相信与客户 一起工作是律师培养其判断力的最佳方式。
当然关于构成判断力的部分有许多不同的观点。通常认为在其核心具备道德的因素。我赞同 这一观点。使那些对此持不同意见者,也同意律师的判断是我们这一行业最有价值的工具。 因为“判断力”这一词描述了一个律师的专长。在那些试图描述判断力的过程并将其固定于 人类的理性或感性活动中的人之间的争议可以追述到古希腊时代。而这些争论一直持续到现 在。
你们可以放心今晚我不会尝试解决这一争论。因为在任何一个关于判断的观点中,产生判断 的背景和情况是最为关键的。同样的,在任何一种关于判断的理论中作出好的“判断”应依 赖于精确的评估并理解客户所处的实际情况的能力。可能将你置身于客户所在的处境,将有 助于你澄清或解决关于目的或者手段或者两者的困惑。更进一步说,那些致力于描述判断过 程的人亦承认此等根据不同情况的判断也在某种程序上基于“无声理解”,也因而是无意识 的或仅仅部分有意识。最后,所有判断的理论都假设会以以前作出过的判断所显示的某些形 式以选择、决定或行动。
而且事实是这一过程的核心。事实上,我认为公平地讲事实(我将感觉包含进事实中)判断 的原材料。现在,如果你是一个律师或一个法学院的学生,你到哪去寻找这些可能令人难以 捉模的事实呢?你会在哪碰到它们?正如我们所提到过的,你可以在上诉意见中找到事实, 事实上,你甚至在那儿可以找到故事,福尔莫斯,具体来说就是一个伟大的讲故事者,在其 著作《迷失的律师》中Kronman学监甚至主张上述意见是寻找事实的最佳场所,并警告不要 去咨询“事实被展现的更为完整”的场所,如摘要或审判录音。
尽管深怀敬意,我不同意这一观点。对于我来说,审判录音带是教师的金矿。除此之外,上 诉法官所讲述的故事遗漏了太多东西。为什么?因为他们仅仅选择适合或为他们的判断提供 正当理由的事实。上诉意见会告诉你法庭未从记录中使用的、法庭未重视的,未注意到的或 忽视的那些事实。尽管记录显示了被接纳的证据。但它并不必然显示从该证据中引发的特定 影响力,或者相互矛盾的故事如何精确的(或为什么)加以协调或否定。正如Farank法官和 法律现实主义者所揭示的。即使是司法意见也不必然这样说。即使当记录就在你面前,你也 无法辨认哪些事实从未被提出或从未被发现,哪些事实从未被证实或从未尝试被证实。简而 言之,事实就是律师从未将其转化为证据的部分。
按照学监的解释,如果我们按照苏格拉底问答法使用上述意见,它将告诉我们如何解释法官 所写就的故事。我赞同这一任务是律师工作的关键。但是我想提出“实习现实”也能教会这 一点。
毕竟,在律师工作(在此我包含了咨询、谈判以及辩护)进行过程中事实和证据在不断的变 化。律师总是在不断地改写过去说服他的观众构成一个能为他们的客户带来一个满意结果的 故事。操纵事实(也就是证据)是我们达到这一目的最为重要的方法。
Jcromcl/runk 关于寻求法律事实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的见解道出了,“事实”的可塑性。 听到客户故事的律师,调查案件的律师,才是首次注意到并帮助创造事实的律师。只有律师 才会通过筛选,排列陈述并包装他选择的那些事实以形成故事。律师,在道德允许的范围之 内才至少是他客户故事的合著者。毕竟,只有通过排列并强调特定事实,解释或者重新解释 事实,或者质询或否认其他事实的过程,证据才能最终转化为故事。正因为他们协助写就故 事,其案件的律师,为其客户提供咨询意见的学生,才会清楚地了解事实真相。
见习律师【第四篇】
律师实习工作总结报告2021
今年暑期,从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x日,我在事务所实习了一个月的时间。严格来说,这并未算得上是真正的法律意义上的实习,因为我还未通过司法考试,既无实习证而无法计算实习期,也未与律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无正式身份,因此这次“实习”只能算得上是一般意义上的学习或社会实践,只是为了将我在学校的所学知识与实践相结合,但我仍然从中获益良多。
xx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工作人员为我提供了一个充实自我、积累经验的机会和平台,我非常珍惜这个难得的机会
我非常珍惜这个难得的机会并认真对待。在整个实习过程中我遵守单位纪律,服从工作安排,积极完成律师转自交办的工作,在律师的指导和自己的努力下,我了解和初步掌握了律师事务所的运作程序和律师的办案经过及技巧,弥补了知识上的不足,增长了社会见识,对自己学习和掌握法律、运用法律以及人际关系方面的相处都有很深的体会。以下是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期间的见闻、实践和感受写下这份实习总结。
一、实习目的:
主要目的是将在大学期间所学的理论通过实习达到与法律实践相结合,从而巩固知识和发现不足以求积累经验、指导学习;更重要的是培养独立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学会适应社会和掌握人际交往的能力;树立正确的法律人生观念和思维。
二、实习内容:
我的主要工作归为一点就是协助指导律师办理案件,并辅助地从事一些行政性事务。在实习中我学会了律师在受理案件后的实际操作程序并且协助他们填写卷宗、对卷宗进行编码以及整理文书;撰写一些力所能及的法律文书,如词、起诉状、辩护词等,当然最后还要经过指导律师的修改;我还跟着律师一起到法律援助中心、工商局、派出所等部门调查取证。
我最有体会的是参加了几起案件的旁听,认真学习了正当而标准的司法程序,真正从课本中走到了现实中,从抽象的理论回到了多彩的实际生活中。在庭审中,我细致地了解了庭审的各个环节,认真观摩了律师举证、辩论的全过程。我觉得有这样一个锻炼的舞台真是难能可贵。刚到所里的几天,我几乎什么都不会,幸好有指导律师的耐心教导还有其他一些工作人员的帮助,我才能很快地学到了很多知识和技能。
这些工作有助于锻炼我的各种能力,也是以后工作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和方面。在完成一般事务性工作的基础上,我注重以下实习内容:
(一)整理卷宗了解律师整个办案流程和司法程序。整理卷宗几乎是每个法学专业的实习生都要做的事。整理卷宗,看似简单的工作其实在你没做之前还是需要时间去熟悉和掌握的,比如装订次序排列就和办案流程紧密相关,也和相应的司法程序相对应。因此,只要你用心,通过整理卷宗你就可以了解熟悉律师的办案流程及相应的司法程序,这很重要。我并没有因为工作的繁杂而轻易放弃,相反我很有兴趣并在其中学习到很多东西。
(二)通过撰写法律文书运用法律知识并弥补知识上的不足,积累实践经验。我们在学校还没有学习法律文书,实习期间很多律师给我们实习生上课,让我们初步学习最常见法律文书的写作和基本注意事项以及相关技巧。我先是根据需要模仿一些固定格式文书,例如委托书、答辩状等。一份高质量的法律文书需要丰富的知识和经验,以及对相关法律知识的运用、配合才能写成功。我明显感到自己知识的匮乏和经验的缺失。让我明白应该更加努力学习和积累。慢慢取得进步。
(三)写作技能问题:在律师所提供的各种法律服务中,书写法律文书是一项对律师的法律功底、逻辑思维、文字表达能力等均有较高要求的工作,是衡量律师法律专业素质的一个重要尺度。
在我认为律师写作文书的技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要充分领会当事人的意图和目的。在下笔之前首先应该占有资料和事实,注意加强与当事人的交流和沟通,不能自以为是,现实中发生的许多事情是不合常理和你无法预测的。当然也不能一味的依从当事人的意志和愿望,还要融入自己的见解和知识,发挥本人的聪明才智,用法律的语言将当事人的意志和愿望完整的、甚至是创造性的表达出来。要是没有充分表达,或者错误表达了当事人意图和目的的法律文书,不论写的多么完美,也同样是南辕北辙,毫不可取,甚至还要给律师本人招惹麻烦。
第二,在书写格式上,要遵循法定或通行格式。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都颁布过关于法律文书格式的规范,律师在书写时一定要参照,特别是向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呈送的诉讼文书和正式的合同协议、遗嘱等一定注意遵循法定或通行的格式。切忌律师闭门造车,自创一套,否则不仅会带来程序上的麻烦,甚至导致你写的东西无效,成为废纸一堆。另外,在书写上要注意相应得要求,涂改之处一定要当事人摁印确认
第三,在文书内容上,一定要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律师在进行法律文书写作之前首先应该对可能涉及的法律规定进行确认;认真研究案件事实情况,对涉案的法律关系仔细分析和定性。在内容上努力做到准确、全面、深刻。
尤其是在法律上要经得起推敲和考验。切忌事实表达错误、法律运用错误或有重大缺陷。同时要求主题明确,法律逻辑清晰,表达简练流畅。
三、实习结果:
在短暂而充实的实习过程中,我深深地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匮乏,本来在学校里自以为学得还不错,但一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是多么的无知,这时我才真正领会到学海无涯的含义,我学到了在学校学不到,掌握不深的东西,对我接下来的学习和今后走向社会参加工作无疑是很有帮助的。但是,我的缺点也暴露无遗,在今后的学习当中,我会更加注意这方面的加强。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需要理论的指导,但法学的发展是在实践中来完成的。
除了上面已经谈到的,还有一点令我感触颇深,那就是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关系是很重要的。做事首先要学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与人相处是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问题。对于自己这样一个即将步入社会的人来说,需要学习的东西太多,他们就是最好的老师。实习只要有了收获,那它就是成功的。
或许这次实习最大的收获是我本人观念的转变。以前曾经认为法学这门学科暗淡无光,现在却有了一种从未有过的豁然开朗的感觉。我愈来愈发现自己对法学有了兴趣和信心。从律师们的身上,我感觉到了他们对法律工作的热爱,而他们的行动也证明了这一点。
将对正义的追求和自我价值的实现结合在一起,这本身就是一件无上光荣的事情。我想,我今后的路还很长,当下所能够做的就只有用大量的理论知识武装自己,培养法律思维和其他基本社会人文素养。
最后。我想向为我的实习提供过帮助和指导的工作人员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实习时间虽然很短,但我从中感触颇深。这次实习还让我懂得了为人处世的态度和方式,那就是既要谦虚好学又要适当肯定自己我要感谢淄博大地人律师事务所,感谢实习期间帮助过我的每一个人。
律师实习工作总结报告2021
“天下之事,闻者不如见者知之为详,见者不如居者知之为尽。”通过这次的两个多月的实习工作,我深刻地明白了这个道理。我这次实习的单位是山西三晋律师事务所,事务所并没有因为我年轻,尚未大学毕业,而随便给我安插个无足轻重的闲职来敷衍了事。律师们和蔼可亲,对我悉心指导,给予了我许多帮助,正由于他们的倾囊相授,令我开拓了眼界,对律师领域的工作有了相当深入的了解,了解到了这个行当的意义,其中的个中曲折,使我将来从事这个行当,或者其他与法律相关的行当时,能够更加得心应手。总体来说,这次实习相当有意义,对我帮助很大,实践出真知嘛。下面我就通过这次实习的经历,来谈谈我的收获:
刚进事务所,一张张陌生的脸孔着实让我有些恐慌。要让这一张张脸变得熟悉起来,让这一张张脸变得和善、可亲,变成会心的欢笑和帮助的善意,而不是伪装的面具,甚至是附上了屏弃、厌恶的表情,对我也是一种锻炼。平时同学之间,由于大家都没有真正踏上过社会,在待人接物、相互交往间,总是略显稚气。我们会为一点小事,一句无意间的话语而争辩不休,但一旦遇到困难时,我们又会互相帮助。在学校里,我们展示的是真实的我们。
但我知道,在社会里,就是纯粹的尔虞我诈了,在一张张面具之下,心灵都是被纱布厚厚的纱布盖上一层又一层的。当然,这么说可能有所夸张,但人际交往确实是我这次实习中的一大课题。我始终保持面戴微笑,主动地向其他律师们询问是否需要帮助,帮他们倒茶,有机会的话打扫会卫生,没几天,我和他们就打成了一片。他们也放心地把一些手头工作交给我去做。负责知道我的师傅,武律师也带我出去,参加咨询、会见委托人、会见当事人、调解、庭审等等。从人际交往而言,我确实获益非浅。
转到工作上,则比较简单了。律师的工作和背背法律条款确实是两码事。律师的工作重头应该就是见委托人吧,这类事情可不是能给我经手的。我的实际工作是整理文书。x律师细心教导了我格式的写法,然后把他积存的一大堆资料交给了我。内容虽多,但熟能生巧,没几天,这些法律文书就都搞定了。其他律师也把他们积存的档案拿了出来,有的律师可真够邋遢的,居然夹着自己的律师证的复印件,我差点把它当证据整理起来。其实作为律师,在事务所呆的时间并不多。来事务所咨询的人也是少之又少。他们一般都是到处奔波,“拉生意、谈生意、做生意”一个律师这么解释的。所以纯粹呆在事务所里,能学到的东西还是相当有限的。幸好x律师经常带着我出去走走,让我眼界大开。比如去监狱会见当事人,我就了解到了律师的谈吐技巧,教当事人如何去应对,等等。根据科尔伯格的“道德辨歧”理论,人为了寻找善恶的平衡点,永远是往善恶两端不断徘徊的过程。
世上没有善人和恶人,只是在寻找平衡点时,迷失了方向。使他在恶的一端或善的一端找不到归路。基于这个已经为世界80%以上的国家作为基础教育课程的理论,我如果作为律师的话,一定会全力为当事人打拼,给他一条自新之路,一次再次寻找到平衡点的机会。跟着武律师跑了一个案子,这是一个房地产纠纷的案子,他先和当事人打包票说案子一定能圆满解决,然后就带着我去有关单位咨询这样的案子按照规定会怎么处理。原来他自己都没搞清楚啊,我恍然大悟。而民事纠纷,基本就像是两个商人在谈生意,互相商量价格,最后达成默契,而法官则像个中介,在一旁默不做声。刑事诉讼是最让人有所感悟的,真实的庭审,让人不由对被告有所同情。法庭,应该算是社会丑恶面的一部分吧,因为站在被告席上的,大多是对社会没有贡献的那类人。看着他们的哭诉,灵魂不禁得到了净化,但学习法律的人,似乎应该把感情因素完全抛开呢,法不容情啊!所谓看人挑担不吃力。很多人觉得律师是非常轻松的职业,整天不用呆在办公室里,到处走走,钱就来了。
我通过这次的实习,我体会到了律师工作也不是那么简单就能完成的,何况如今社会,这么多的律师,这么多的律师事务所,相互间的竞争如此激烈,谁还会有闲情去咖啡馆稍作休憩呢?谁还会去眷恋路边的美景呢?想到这些,我也不禁联系到了自己。所谓知者行之始,行者知之成。通过这次的实习工作,我正确认识到了哪些东西是我所缺乏的,哪些东西是我要重点学习的。这次的实习工作成了我学习的指路针。
通过一个月的实习,发现律师一般具有以下几个明显特点:
1、忙,工作压力大。
我进律所的第一感觉就是忙碌,有代表性的应该就是电话铃声了。我的责任律师有三个电话:一个小灵通,一个手机,一个座机。据我统计:他的座机每一个小时响一次,小灵通每二十分钟响一次,手机半小时左右响一次,这还不包括他主动打出去的电话。往往这边正和一个“王总”聊合同纠纷,那边座机响了,当事人又向他咨询案件的进展情况,角色变化之快,令人叹为观止。与“忙”相关的就是工作压力,律所一般没有固定的作息时间,都很自由。但实际上,加班也都是司空见惯,每次晚上6点多了,还有人在电脑前忙碌,整理材料,研读卷宗,很是辛苦。
2、知识更新快,知识面很广。
中国的法规更新很快,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律师必须要与时俱进,运用最新的法规处理案件。记得一个合伙人做过房地产纠纷案件,关于二手房交易税率问题,原来规定是5%左右,可国家正好与8月1号出台新规定,为打击炒房,把税率提高到近四倍。假如律师不能及时掌握最新法规,在诉讼中就会面临败诉的危险。
同时,律师实际工作中,会面临各种各样的案件,而这些案件中所牵涉到的知识都是你上课所不可能接触到的。比如你若对房地产不了解,你就不会知道房屋预测面积和实测面积的区别。就不会知道套内建筑面积和套内居住面积的区别。所以作为一名律师一定要有很广的知识面,要不断学习,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体系。
3、律师不一定要是一个辩论高手,但要是一个沟通高手。
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的确是很重要,但不是最重要的。沟通能力才是更重要的,法庭上法官不喜欢你在那里滔滔不绝,罗罗嗦嗦,而是希望你能言简意赅的把你的观点恰如其分的表达出来。当事人也不需要你在那引经据典,而是需要你能了解他,想他之所想,言他之所言。这就需要一种沟通能力,这可能也是一种口才,但这种要求比所谓的辩论口才要求高多了,培养起来也是很不容易的,需要你的知识,阅历,涵养。
4、律师是一种职业,仅仅是一种谋生的手段而已。
其实,律师仅仅是一种普通的职业,一种养家糊口的手段。社会赋予了律师太多的角色,比如维持正义,追求民主之类的。好像律师很崇高,很伟大似的,其实不然,律师也是普通人,也要吃饭,他们付出了自己的劳动,理应得到报酬,这就是一个简单的逻辑。当然,律师职业有他的特殊性,律师是联系普通人和国家机器的纽带,是公众的代言人。社会上不乏有象康健,王选这样的杰出的,有良知的优秀律师,不过大多数情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