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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公主的故事文成公主的故事 有关文成公主的历史故事(优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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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公主的故事【第一篇】

一、故事主要情节

笔者收集整理、并翻译了7个《马脸姑娘》故事文本,通过分析,把故事文本中的主干内容划分为以下几个情节单元:

情节1:马脸姑娘的诞生。

情节2:马脸姑娘对宾通王子一见钟情。

情节3:国王与宾通王子给马脸姑娘出难题。

情节4:马脸姑娘巧遇智者,获赠魔宝,解决难题。

情节5:马脸姑娘将宾通王子救出巨人城。

情节6:马脸姑娘变成美丽的女子,最终得以与宾通王子结为连理。

二、故事类型分析

1910年,芬兰学者安蒂·阿玛图斯·阿尔奈在他撰写的《民间故事类型》一书中把“Type”这个词用于对各民族民间故事作比较分析。此后,故事学家们把故事若干文本进行比较,分析文本的异同,并将之根据类型归类。用这一方法进行故事类型的研究。故事类型研究是民间故事评论研究的方法之一。本文以“AT分类法”和泰国学者对泰国民间故事的分类法为主要研究理论,藉此分析《马脸姑娘》的故事类型。

(一)AT分类法分类

民间故事的分类方法很多,世界各国学者根据不同的分类原则编辑的故事引索多达百余种。其中,“AT分类法”为各国学术界学者所认同,并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较大影响,是国际通用的故事类型分类法。“AT分类法”是由芬兰学者安蒂·阿玛图斯·阿尔奈(1867—1925)提出,后来经过美国学者斯蒂·汤普森(1885—1976)完善的一种编制故事类型引索的方法。国际上把这种方法称为“阿尔奈——汤普森体系”简称“AT分类法”,它将故事分为五大类,即:动物故事、普通民间故事、笑话、程式故事及未分类的故事。各分类根据情节的不同,还可以进行细分。

在收集本题研究的故事文本时,作者发现该故事被选录在各不同版本的《泰国民间故事集》中,因此《马脸姑娘》应属于“AT分类法”的第二大类,即:普通民间故事。此外,笔者继续对故事情节、故事人物进行深入分析。结果如下:从故事人物分析,发现故事中出现了神祇、智者、夜叉、魔宝、巫术等元素,这些元素远离现实生活,属于超自然的元素范畴;从故事的情节来看,主要写了马脸姑娘获得神仙或特殊人的救助,得到魔宝,借助魔宝威力完成难题任务的过程。整个故事中充满了魔幻的色彩和大胆的想象。根据这一特点,笔者将该故事归类于普通民间故事中的魔法故事类型。

(二)泰国民间故事类别分类

泰国学者将泰国民间故事划分为七大类,即魔法故事、英雄故事、地方故事、解释某一自然现象、动物特点或社会习俗何以如此的起因故事、佛教故事、神话故事、幽默故事。根据《马脸姑娘》的故事特点,该故事可以是以上分类中的魔法故事。不过就情节特点而言,还可以做更详细的划分。

泰国魔法故事中有一类故事的情节多讲述王子、公主的爱情和冒险故事,被泰国学者称之为“加加翁翁故事”。“加”源自泰语“????”(Chak),译为“王”;“翁”源自泰语“????”(Wong),译为“王族”。这类故事的主人公为王室成员,故事中常出现神祇、魔法、魔宝,具有魔幻色彩。因此,泰国学者如希拉彭·那塔朗把“加加翁翁故事”作为泰国“魔法故事”中的一个类型。泰国主要的、最具代表性的魔法故事基本上都是“加加翁翁故事”。[1]

“加加翁翁故事”的情节特点大致相同,都是以主人公学艺、杀魔怪、寻找失散的伴侣为主要情节的。泰国学者希拉彭·那塔朗说过:“加加翁翁故事”的故事情节就是男女主人公相恋并结为夫妻,后因种种原因迫使二人分离。此后,在失妻救妻或失夫救夫的过程中,一方历经种种磨难,最终找到了自己的伴侣的故事。如果是以描写男主人公为主要人物的故事,在找到女主人公之前,男主人公可能还会与其他女子结为夫妻。

泰国“加加翁翁故事”人物形象塑造的特点为男女主人公有一方或双方属于王室后裔。本题研究的《马脸姑娘》故事中的男主人公宾通王子就属于这一范畴,因此《马脸姑娘》的人物形象塑造符合“加加翁翁故事”的人物形象塑造特点。此外,笔者对《马脸姑娘》故事7个文本进行对比分析,发现各文本的主体情节大体一致,故事中均设置了女主人公获得魔宝、学艺、杀魔怪、失夫救夫的情节。这些情节的设置,同样符合“加加翁翁故事”的情节设置。由此笔者推断《马脸姑娘》故事属于泰国民间故事分类中魔法故事的“加加翁翁故事”类型。

通过运用以上两种分类法对《马脸姑娘》进行研究得出,从情节分析该故事属于普通民间故事魔法故事范畴,从人物形象塑造分析该故事符合泰国民间故事中魔法故事的“加加翁翁故事”类型。该故事类型所展示的故事情节即具有普遍性,又具有民族性。

文成公主的故事【第二篇】

关键词:公共安全;预防预警

Abstract: public safety is the most fundamental security, also is the most abundant connotation, so it is of the highest state security. Improve the public security incident prevention warning and emergency mechanism, and a set of the emergency response system for maintaining social stability has an important role. This paper analyzes our country through public safety situation and root causes, and formulated a series of countermeasures, used for public security incident prevention warning, and maintain the local society people's life and property security.

Key words: public security; Preventive warning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引言

安全是指免于危险,不受伤害,不出事故。推广而言,安全是除了要防止各种产业事故,也须避免日常生活的灾害,例如交通事故、城市火灾、家庭事故等。还须免除各类自然灾害的严重影响,比如地震、洪水、星球碰撞等等。

公共安全是指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公共安全包含信息安全,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公众出行规律安全、避难者行为安全,人员疏散的场地安全、建筑安全、城市生命线安全,恶意和非恶意的人身安全和人员疏散等。

二、我国公共安全形势严峻

目前,我国公共安全形势不容乐观,这已经成为制约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造成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公共安全产业发展滞后,缺乏一套监测、预警、应对、管理公共安全事件的科技手段。国家应尽快出台政策措施,将发展公共安全产业上升为国家战略,提升在公共安全领域的防范应对能力和管理水平。

据国家统计局近五年的数据估算,我国每年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安全事件造成的非正常死亡人数超过20万,伤残人数超过200万,经济损失年均近9000亿元,相当于GDP的%,远高于中等发达国家1%~2%左右的同期水平。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和社会转型期,公共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越来越凸显出来,但我们还没有建立起一套完备的公共安全保障体系。

三、公共安全事件发生的根源分析

通过理论分析,得出了各种现实和潜在的安全事件发生根源,分析了公共安全事件发生的各种直接原因及其潜在因素:

(一)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与人为疏忽等主观原因相结合,以人为主观引发的公共安全事故为

主。由于近年来地壳运动的不规则性和全球气候变化的程度加剧,各种自然灾害接踵而至。如发生在2008年年初的南方“五十年一遇”的大面积冰灾。冰灾刚过,汶川大地震突如其来。

(二)人为主观原因引发的公共安全问题发生的行业和场所具有一定的特定性,行业自律和部门监管的不足成主要原因。无论是从上述不久前发生的公共安全事例来看还是从以往的历史记录来看,人为主观原因引发的公共安全问题呈现出特定的行业性。如矿难多发生于找矿和采矿的过程中,特别是以煤矿为代表的采矿业以及其他地质勘探行业。此类行业获利多,利润率高,但与此同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格要求都比较高,对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的要求也比较高。

(三)交通运输行业也是一个安全事故频发、安全问题严重的行业。 如甬温线动车事故等。

(四)一些普通的公共场所也成了公共安全事故的高发地。如酒吧、歌厅等娱乐场所,酒店、旅馆等住宿场所,电影院,公园等休闲场所,商场和超市等购物场所。这些场所由于人多地杂,往往容易受火灾、踩踏等原因影响而诱发公共安全问题。如2009年上午9时15分左右重庆涪陵商家促销时发生踩踏事故等。

四、针对以上公共安全事故,主要从以下方面采取措施:

(一)加强公共安全教育,提高公众公共安全事故防范意识。

加强公共安教育,就是要提高对安全教育重要性的认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是要组建专门机构,加强对城市安全文化建设的研究,为政府在安全教育方面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提高安全文化建设和安全工作的有效性。

2.是要创新安全宣传工作,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能打动人心的宣传,以提高人民大众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奠定安全文化建设的社会基础。

(二)加强行业自律和行业监管,将安全责任分配细化、安全责任主体具体化。公共安全问题属于公共产品范畴,是运用公共权力的政府必须向公民提供的服务。严格意义上的公共安全问题,大致可以划分为生产领域的公共安全问题和非生产领域的公共安全问题。古人云,“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这里说的就是风险意识,要对各类公共安全事故易发和高发行业进行风险管理。

(三)完善公共安全法制保障,力推“安全法治”。我国目前在公共安全建设领域的立法,总的来说已经初具规模,但由于没有从总体上来把握对公共安全建设的制度设计,所以目前我国关于公共安全建设的法律制度还不健全。如根据现行《防洪法》、《防震减灾法》等法律,在发生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危及公共安全时,分别由不同的机构来应对处理,形成了公共安全建设组织保障体制错综复杂的局面。

(四)加快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公共安全系统。公共安全系统与普通的单一的应急服务系统是不同的,应该说,公共安全系统面对的是整个社会的安全问题,包括:人、财产、公共设施等。公共安全系统完全包括应急系统的内容,但却是个更综合、涉及面更广泛的体系。公共安全系统包括的内容应该有:危险评估和规划;预防准备(预案措施);快速反应即应急服务;恢复重建。

(五)建立应急处置服务体系

各地部门也可建立公共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服务体系,可分为省、市、县(区)、乡镇(街道级),所负责的方面应包括:特大型交通事故、大型食品安全事故、企业经济责任事故、大气和水环境污染事件、大型建筑安全责任事故、大型民族矛盾事故及其他大型事故。此外,还要借助媒体加强应急宣传及事件事实报道及新闻发言工作。

五、结束语

公共安全系统的建立和完善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以各级政府及有关政府部门为主体,以国情、各地情况、行业情况为依据,以科学理论为指导,以专项公共资源的配置、整合为手段,以社会力量为依托,以提高应急处置的能力和效率为目标,坚持常抓不懈、稳步推进。结合应急体系理论研究的成果以及国际上特别是发达国家应急体系建设的经验,我国建立和完善保障公共安全体系,应在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体系、应急资源体系、应急预案体系和紧急状态的法律体系上下功夫。公共安全重在“防患于未然”。我们相信,只要全社会都充满忧患意识、责任心,当前严峻的公共安全形势一定会大大改善。

参考文献

[1] 唐银亮。公共安全问题急待关注,中国财经报网,

[2] 崔王娟。公共安全事故发生原因和特点总结,人民网,

文成公主的故事【第三篇】

本案的事实部分也没有争议。多数人从情理上不能接受单位为官员发生交通事故赔偿――官员公车私用有错在前,驾驶不慎发生事故在后,而且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已确认驾驶人负全责。如何要赖单位赔偿?而且该单位所有的运行经费,全系纳税人负担。如此一来,岂非纳税人为官员的过错埋单?

类似的声音俯拾皆是。民意应尊重,但不诲言,民意中也有误读。

由于专业壁垒的存在,普通公众可能并不清楚此案中真实的法律关系。我们还得从法律层面,去剖析此案中的情理与法意。

此案可称之为“张鑫、李国荣诉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交通事故赔偿案”,张鑫是张文新的儿子,李国荣是张鑫的外公。而张文新――在法律上他是对事故负全责的司机;在舆论中,他更多被认为是一位公车私用的“官员”,张鑫和李国荣没有任何理由,基于张文新的死向“借车”的单位索赔。

这场引发了巨大争议的索赔案,也的确不是以张文新的死亡为诉因,他们的索赔名义,是张文新妻子李冬梅的死。因为李冬梅也是事故的遇难者。在原告方看来,车辆所有权人(即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把车借给张文新有偿使用,违反了相关规定,故应赔偿“李冬梅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从诉权上看,张鑫、李国荣诉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并没有什么好质疑的。他们有权选择向车辆使用人(司机)或车辆所有权人(车主)进行索赔。在2004年5月1日正式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前,司机与车主确实存在着连带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车主将车借给他人使用,若发生事故产生赔偿,车主负有连带责任。虽然这种类似“垫付”性质的赔偿,也可以通过事后向借车人的追偿来平衡。但这个“连带赔偿责任”已足以将车主捆绑在赔偿诉讼的被告席上。

其时,也有很多车主对这条“连带赔偿责任”无法理解,此类“情与法”的冲突在公共舆论平台上时有可见。《道路交通安全法》删除了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关于车主连带责任的直接规定,却未明确车主责任,而是采用了“机动车一方”这样模糊的概念。这造就了司法实践中对车主责任的不同认识,标准不一的判罚也由此而来。

直至《侵权责任法》在201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车主在交通事故赔偿中的责任得以明确。该法第49条之一款如是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云南这起个案中,原告方虽然认为赔偿归责原则应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而非《侵权责任法》,但在其陈述的索赔理由中,又强调了被告把车借给张文新使用,违反相关规定,“具有过错”,故应赔偿。这实际上还是套用《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原则”。

而恰恰是这个“过错”认定,偷换了概念。尽管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辩称这种“批准公车可以私用”,是“基于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生活的关心”,属“人之常情”,这种“批准”也可能真有内部规程可查。但内部规程不能凌驾于国家法令之上,批准公车可以私用本身的确存在“过错”。

只是,这种审批程序上的过错,并非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批准借车与发生事故并没有必然的联系。这跟路人甲向乙借了一个打火机,却去草场放了把火类似。乙对火灾并不负有责任,除非证明乙的行为存在过错(比如明知甲精神不正常且声称要去放火,乙还出借打火机)。在云南的个案中,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与事故的发生并没有必然的关联。将其行政责任嫁接在民事责任中,着实让人费解。

退一步说,就算车辆所有权人的连带责任在本案中成立,第一责任人也仍然是张文新。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垫付了赔偿后,取得了向张文新追偿的资格。张文新现已死亡,这种赔偿责任应在其遗产范围内,进行处置。而张鑫正是张文新的遗产继承人。李冬梅系车辆受益者(乘客),也应分担部分赔偿责任(李冬梅的遗产继承人还是张鑫等)。换句话说,这个案子不管适用旧法,还是新法,最终落点都会变成张家内部的财产分割。而不管张文新的公车私用,是与其单位形成了“借用关系”,还是“租赁关系”,他对于车辆的损毁都负有赔偿义务――这种赔偿同样应在其遗产范围内进行。

令人奇怪的是,寻甸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似乎并未向张家主张车辆损毁的赔偿,在一审败诉之后,也未提起上诉而是“将委托律师向东川区检察院提起抗诉”。

文成公主的故事【第四篇】

第二条领导干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未落实安全职责而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要严肃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本制度中安全生产事故是指人身伤亡及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其它事故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油田有限公司机关,所属各二级单位,各局属经济实体及管理局、有限公司管理的合资公司。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并造成事故的,应对领导者进行责任追究:

1、违反《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2、违反国家、行业技术规范、标准和集团公司及油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的;

3、违反集团公司及油田有关新建及改扩建工程项目管理规定的;

4、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或造成次生事故的;

5、未按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落实安全教育及岗位技术培训的。

第六条行政责任追究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引咎辞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第七条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事故,或造成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对发生事故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主管领导和相关业务分管领导,给予行政记过直至撤职处分。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油田相关领导、相关部门领导按国家和中石化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下的事故,或造成较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爆炸事故,对发生事故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主管领导和相关业务分管领导,给予行政警告直至降职处分。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直至降职处分。在6个月以内发生两次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参照重大事故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副科级以上干部不允许驾驶油田车辆,因驾驶油田车辆发生交通死亡事故的,按照先撤职后处理的原则,一切责任自负。对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主管领导和相关业务分管领导,分别给予行政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第十条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的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对主要领导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

第十一条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胜利石油管理局党委、胜利石油管理局和胜利油田有限公司对所属二级单位、局属经济实体、管理局和有限公司管理的合资公司、机关部门的领导进行责任追究;由二级单位对本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三级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主管领导和相关业务分管领导进行责任追究,并上报胜利石油管理局安全环保处审查备案。责任追究程序执行集团公司原有规定。

第十二条监察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胜利石油管理局党委、胜利石油管理局和胜利油田有限公司有关规定,对事故的责任追究进行监察。

第十三条各二级单位,各局属经济实体及管理局、有限公司管理的合资公司应依照本制度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制度。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胜利石油管理局和胜利油田有限公司安全环保处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附:关于《胜利石油管理局党委、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油田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制度(试行)》有关条文的解释

关于《胜利石油管理局党委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油田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制度(试行)》有关条文的解释

为正确理解贯彻执行《胜利石油管理局党委、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油田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制度(试行)》,现对制度中的有关条文解释如下:

一、本《制度》只是对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以下简称事故)负领导责任者的行政责任追究作了相应规定,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党内责任追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制度一并同时执行。

二、本《制度》第三条中“其它事故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执行”是指按照“以人为本”的安全生产理念,结合石油石化企业“高温高压、易燃易爆”的行业特 点,《制度》主要追究人身伤亡和火灾爆炸事故的领导责任,其它事故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执行。

其它事故包括交通事故(含道路、铁路及水上交通事故)、建设工程事故、民用爆炸物品事故、放射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及其它安全事故等。

三、本《制度》第七、八、九条中“发生事故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是指按胜利石油管理局党委、胜利石油管理局和胜利油田有限公司目前的管理体制中,所属各二级单位、局属经济实体及管理局、有限公司管理的合资公司的厂长、经理、党委书记等处级单位的党政一把手。

四、对本《制度》第七、八、九条解释如下:

1、死亡人数指凡是由本单位违规而造成的责任事故中的死亡人数。

2、重大事故,是指发生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在1000万元以上的火灾爆炸事故,或其它性质严重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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