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鉴定申请书范本 (菁华实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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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报告表1
围绕亲子鉴定的,不光有各种复杂的表情,也有种种分不清真假的传言。任何一个没有得到确定答案的传言都会把人隔绝在事实之外,何况传言有滚雪球一般的传播能力。就社会上关于亲子鉴定广泛传播的传言,记者向两家鉴定机构的专家进行了求证。
受访者:基因格司法鉴定所所长吴峰 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主任李英碧
传言1.每4个参与亲子鉴定的家庭中,有1个是非亲生的。
虽然没有精确统计,绝大多数参与亲子鉴定的家庭都会发现,孩子的确是亲生的。有趣的是,DNA亲子鉴定的结果,常常是完全推翻生活中似乎处处存在的墨菲定理。墨菲定理告诉我们,如果你感觉某件不好的事情有可能会发生,那件事情极可能发生。但绝大多数心有疑虑的男人送来做DNA亲子鉴定的检测样本,检测出来,却证明那的的确确是他的亲生孩子。
传言2.亲子鉴定百分之百准确。
YES
准确率高达以上,结果精确率:100%。
传言3.只要邮寄毛发、血液或牙刷就能得到准确的结果。
YES
毛发、全血、牙刷、手机、眼镜、门把手……所有有可能携带脱落细胞碎屑的物品都可以,但实际情况是,该物品在多人经手之后,往往会受到污染或者沾染杂质。想得到准确鉴定结果的人,还是推荐你亲自到鉴定所取样。
谣言4.背着孩子偷偷做的亲子鉴定结果具有法律效应。
如果一名父亲想要证明自己与孩子的亲子关系,可以通过搜集自己与孩子的常见样本,如血痕、带毛囊的头发等,匿名寄给鉴定机构就能得到结果。不过,这种方式虽然便于保护顾客的隐私,但结果不能直接作为司法证据,鉴定机构也不会出具司法鉴定证明。想要获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鉴定报告,首要条件是在所有当事人知情的情况下做亲子鉴定。
传言5.团购的亲子鉴定结果可信度比公安机关、大医院的亲子鉴定可信度低。
亲子鉴定结果的可信度取决于该机构是否正规,该实验室是否通过资质认定,工作人员是否有职业证书。通过中国计量认证(CMA)的鉴定机构出示的鉴定报告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司法效力。鉴定机构都严格按照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ISO/IEC17025:2005)的检测标准,通过严格的内外审核流程与双相平行复核检测等措施,确保DNA鉴定结果的准确、及时、可靠。
DNA亲子鉴定简史
1944年
美国人埃弗里发现DNA。
1953年
克里克教授绘制出DNA的双螺旋线结构图。
1985年
美国来斯特大学的杰弗里教授发明利用DNA对人体进行鉴别的方法。
1988年
DNA自1988开始应用于司法。
_年
我国第一例亲子鉴定案例发生在一桩离婚民事案件中。
1992年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就此案做出批示:“DNA指纹”检测技术可以用于民事案件的“亲子鉴”。
1997年
美国联邦调查局将RFLP方法确定为亲子鉴定常规方法。
1998年
美国一分子遗传学实验室了断了一桩200年的悬案。1802年,美国第三人总统托马斯・杰佛逊在丧偶后与黑人女管家海敏斯有染,且有一私生子伊斯通。该分子遗传学实验室检查了有关人员Y染色体上的序列,证明了伊斯通确为杰佛逊私生子。
2002年
英国一家公司发明了自己能做亲子鉴定的设备,并在全国高速公路旁边贴出了销售海报。这些自称能让父亲们“最终安心”的海报,却引起了争议,一名国会议员甚至称之为“巨大冒犯”。
2004年以来
亲子鉴定数量在国内暴增。
2005年2月
_常委会通过《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从当年10月1日起,司法机构下属的法医鉴定单位不再受理来自社会的亲子鉴定业务。
2005年10月
亲子鉴定向社会开放。一时间,许多民间鉴定机构纷纷打出亲子鉴定的招牌,而且业务量以惊人的比例上升。
2006年10月
有关部门下决心整治已呈乱象的亲子鉴定市场。出台了《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暂行)》,配置标准规定了开展鉴定业务必须的仪器设备,是鉴定业务的最低要求。
2012年
截至目前为止,法律并未禁止民间亲子鉴定,但大多数民间机构的鉴定结果不具备司法效力。
亲子鉴定报告表2
论文摘要:现代社会价值追求多元化导致婚外性行为频发,婚姻、家庭危机日盛,从而使亲子鉴定的市场日益扩大,但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却匮乏明确的规范亲子鉴定的规定,如何更大程度地发挥亲子鉴定在司法审判中的作用,成为本文关注的焦点。 亲子鉴定技术是人类医学和生物技术高度发展的科学产物,被称为是法庭科学的一场新的革命。本文首先阐述了亲子鉴定的来源、发展以及当今现状,然后结合外国的立法就亲子鉴定的适用原则和健全制度方面提出了一 些建议。
关键词 亲子鉴定 适用原则 制度
目前,由于社会婚姻状况的不稳定,婚外性行为的增加和非婚生子的频繁出现,促使亲子鉴定市场需求日益扩大,民间的鉴定机构、中介机构应运而生,并且以低价吸引鉴定者。而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中能够规范、监督、引导这一行为的只有最高法院于1987年6月15日所作的《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中有原则性的规定。亲子鉴定在满足丈夫知情权的同时,净化社会空气,也极有可能损害妻子及子女的利益,并且在极大程度上伤害的是鉴定申请另一方的感情;在鉴定的实际操作中也存在鉴定机构不具备资质、鉴定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缺乏相应的收费标准以致某些鉴定和中介机构虚高收价等一系列问题。原则性的处理意见和层出不穷的事实致使司法实践缺少可操作性的规则,虽然新的《司法鉴定管理决定》将于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但是对于亲子鉴定的规范和为之引发的法律后果鲜有涉足。笔者拟通过本文对亲子鉴定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作系统性的阐述。亲子鉴定是近代法医学术语, 原是指用医学、生物学以及遗传学等科学的原理和技术来鉴定有争议的父母与子女间是否存在着亲生血缘关系。因多数情况下孩子的母亲是确定的,而要鉴定有争议的“可疑”父亲与孩子之间的亲缘关系,故亲子鉴定又称父权鉴定,或者亲权鉴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及科学水平的提高, 尤其自20 世纪末期以来, 亲子鉴定概念已大为扩展, 无论是其内涵还是外延, 均远非昔日可比。所谓内涵扩展, 是指所采用的方法更为成熟、完善,鉴定结论更加准备、可靠; 而外延的扩展则表现为目前这类鉴定的被检测对象已不再局限于直接相邻的父母与子女两代个体, 一方面对隔代, 甚至隔数代的(包括旁系) 个体间是否存在亲缘关系已有可能作相应的鉴定, 另一方面, 通过对胎儿, 甚至胎胚的某些遗传标记检测, 也可进行相关的鉴定。因此, 也许用亲权鉴定或者血缘关系鉴定来代替亲子鉴定更为确切。
一、亲子鉴定的来源以及发展
亲子鉴定总是出现在有危机的婚姻当中,传统的“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的婚恋观、家庭观有了根本性的改变。在缔结婚姻的动机上,产生了多元化的价值追求,如追求爱情、追求完美人生、追求享受贪图快乐等,但是在许多人的心目中仍然存在着亲子情结,这是希望自己的基因能够遗传下去的本性使然。新《婚姻法》出于人性的考虑,将“夫妻之间负有忠诚义务”作为一项原则加以规定。妻子的不轨行为,不仅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而且严重侵害了丈夫的人格权、知情权、生育权[3],作为受害者一方如能获得支持己方之证据,尚可以在精神、物质方面获一定的安慰,亲子鉴定作为法医物证鉴定的一种得到了展示的舞台。秦汉以来,我国就出现了这类亲权鉴定的记载。对于死者一般采用滴骨认亲方式,如三国时代谢承《会稽先贤传》载有“陈业之兄渡海殒命,时同死者五、六十人,尸身消烂而不可辨别,业仰天泣曰‘吾闻亲者血气相通!’因割臂流血以洒骨上,应时沁入。余人皆效而滴血,苟其至亲,皆沁入无异”。[2]这是以弟血滴兄骨的记载。后又有以子血滴父骨, 父血滴子骨等案例记载。至宋代, 著名法医学家宋慈将这种滴骨验亲法收入《洗冤集录》中。《洗冤集录》还记载了解决活人之间的亲权的一种接近于血型检验的“合血法”。其方式是_滴血认亲_,认为_血相溶者即为亲_。谓:“亲子兄弟,或自幼分离,欲相识认,难辨真伪,令各刺出血,滴一器之内,真则共凝为一,否则不凝也”。[3]不过,以现代科学分析,上述的古老方法并不可靠。因为人类的A型、B型血是能够溶合在一起的,如果以所谓的“和血法”检验两名分别是A、B血型的人,其血液虽能溶合却没有亲子关系。不过这些方法虽不科学, 但说明在我国古代就已经注意到了血型遗*传问题,并进行亲权鉴定。这些检验方法,因受时代条件的限制,未能进一步作科学研究,但有启蒙意义,是现代血清学和遗传学的萌芽,是亲子鉴定的先声。
19 世纪末期的孟德尔遗传定律在理论上为亲子鉴定奠定了科学基础。紧接着相继发现ABO 、MN 、P、Rh 等一系列血型系统, 其遗传方式都符合孟德尔定律。于是, 以血型检验为基础的亲子鉴定开始在德国等西方国家登台亮相。血型检验的检材最主要是血液。血液采集方便, 检测时处理相对简单, 尤其是现场采取, 不但直观, 而且能保证不被污染, 至今仍被认为是亲子鉴定的最佳检材。但由于每个血型系统所能检测出的表型种类有限(例ABO 为4 种, MN 为2 种,P 为2 种), 故少数几个血型系统的检验结果, 不能有效地区分不同的个体(即多态性较差) 。只有当被鉴定的可疑父母与孩子之间的血型违反遗传规律时(如被检“父母” 都是O 型, 而孩子是A 型),可做出可疑父母与孩子无亲缘关系的否定结论;而当可疑父母与孩子之间的血型不违反遗传规律时,便不能否定他们之间的亲缘关系,当然也不能做出肯定的结论。因此,这一阶段的亲子鉴定实质上是亲子否定。为此, 埃森•莫勒提出了亲子关系概率的概念及计算方法, 并认为该值达 % 以上, 即能认定被检人之间的亲子关系。[4]为了达到这个认定标准, 往往需要进行近20 个或更多个血型系统的检测。
人类白细胞抗原(HLA) 系统的发现及应用, 使亲子鉴定的质量得到大大提高。HLA是人类高度多态性遗传标记,其各种表现性的组合高达数万种,仅是HLA系统的亲子鉴定能力就远远大于已发现的红细胞血型的总和,使“亲子否定”向“亲子肯定”迈出一大步联合使用红细胞血型和HLA,不仅可以使非父排除率大大增加,而且对于不能排除亲子关系的案例,绝大多数可以得到肯定的结论。
1985年,英国遗传学家jeefreys建立DNA指纹技术。同年,诺贝尔化学奖得主MOLLIS发明了PRC技术(又称体外DNA扩增技术)。[5]这不但大大提高了否定亲权的机率,而且还可以肯定亲权。DNA多态性具备孟德尔遗传规律和终身不变两个基本条件。一滴血、一根毛发、一个细胞都可以准确鉴定,甚至对于尸体和早期怀孕的胚胎(6-8周)亦可准却进行鉴定,而且还可以将标本基因提取后长期保存,以便以后重复鉴定。。DNA亲子鉴定是目前最为准确的鉴定方式,利用这种鉴定方法非亲子关系的排除率为100%,亲子关系的确认率为。DNA分析图像被喻为“人体身份证”。[6]
二、司法实践中提起亲子鉴定的种种情况
提起亲子鉴定的情况,绝大多数发生在夫妻之间。一般发生在离婚案件和追索抚养费案件中。如丈夫怀疑妻子有“第三者”而起诉离婚或拒付抚养费,一方或双方要求鉴定子女是否丈夫亲生 。这种情况在审判实践中发生较多,这主要由于男、女双方在生育子女中的特殊地位决定的。男方提出申请亲子鉴定的目的或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可以在处理婚姻纠纷中处于主动地位,二是可以不承担小孩的抚养费,可以不抚养小孩,有的甚至对以前抚养小孩的费用要求女方支付。三是有的男方认为可以因此解除其小孩是否为其所生这一“心病”。另外,在涉及婚姻案件时,妻子主动提出其婚内所生小孩不是其丈夫所生,若男方不予认可,女方即提出申请,要求作亲子鉴定。其原因主要是:一是妻子要抚养小孩,且其有一定的经济能力,二是妻子另有隐情,如该子女的亲生父亲为抚养小孩对其提出要求等。这种情况在审判实践中较少。还有在收养案件中,妻子怀疑丈夫所提出收养的孩子系其在外养下的“私生子”,企图通过合法的收养手续认领回家,故女方出于追究男方与该_之间是否存在血缘关系的动机而申请亲子鉴定。
未婚男女婚前同居或者发生性关系,女方怀孕,男方不认账或怀疑自己的父亲身份,男方要求亲子鉴定;已婚妇女与“第三者”或未婚妇女与已婚男子之间发生抚养费纠纷,女方怀孕,男方坚不认账,而产生诉讼,生下子女后,起诉要其承担抚养费,男方要求作亲子鉴定;有的是已婚妇女为继续与“第三者”保持通奸关系不成,提出子女是与“第三者”所生,要其承担抚养费,男方要求作亲子鉴定;也有的是妇女与丈夫离婚后,告“第三者”称子女为其所生,要其承担抚养费,同时提出鉴定要求。
还有一种情况是父母怀疑医院将婴儿搞错,从而发生纠纷,要求作亲子鉴定。
三、亲子鉴定的适用原则
亲子鉴定技术已被广泛应用于刑事侦破、司法鉴定。然而,从民事审判来说,婚姻法、民事诉讼法等等无论从实体方面还是程序方面均未对亲子鉴定进行规范。“亲子鉴定问题,我们国家目前尚无任何法律来认可或规范其程序及效力,所以,它是法律上的一个空白点。” [7]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1987)》(以下简称《批复》)强调“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作为处理亲子关系诉讼的原则,给予妇女儿童的利益优先保护的地位,注意安定团结的维护,似有维护已稳定的亲子关系的意思,为我国民诉法引进如上述的立法例提供了基础。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涉及到亲子鉴定时,一般应坚持如下原则:
(一)当事人主动申请原则。在处理婚姻家庭案件时,审判机关即使对“父子”关系有怀疑,也不能主动依职权委托有关部门作亲子鉴定。这是我们在处理婚姻家庭案件时必须遵守的前提和原则,也是体现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儿童)的具体要求。只有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向法院提出作亲子鉴定的申请时,审判机关才能考虑是否启动亲子鉴定的程序。如一方或双方没有提出这一请求,即使在亲子关系上可能存在着一些问题或疑异,审判人员还是应该按正常的婚姻家庭案件来处理。
(二)当事人自愿原则。最高院《批复》为“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3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但是何谓“必须”鉴定的情形呢?我国至今的法律没有对此作出解释。根据我国审判实践的情况,一般是当真正事实与现象事实不一致的盖然性高于两者相一致的盖然性时,即是“必须鉴定”的情形。以离婚为例,申请否认亲子关系提供的基础证据使得非亲子关系的盖然性占优势,又在诉讼时效内,就符合“必须鉴定”的条件。如夫无生殖能力或者有证据证明妻子与他人有通奸、同居事实等等。但是从社会稳定意义出发, 民事案件中应当仅在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进行亲子鉴定时准许作亲子鉴定。其理由是: 首先,亲子鉴定是公民的一种人身权,当事人一方不同意作亲子坚定, 是对自己人身权利的处分。如果强制鉴定, 实质上是对人身权和人格权的间接侵害。而且亲子鉴定在具体操作时需要双方及其子女的配合,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地位是平等的,因此法院一般不应该通过强制的方法来进行鉴定。如果没有另一方的配合,要作亲子鉴定是不可能也不现实的。所以,亲子鉴定涉及的当事人必须是自愿鉴定,这个原则是坚决不容动摇的。因为这涉及的是当事人的基本宪法权利,在德国这个宪法权利被解释成为“信息自决权”, [8]是自决权的一部分。无论是涉案的子女还是涉案的成人,都必须得到他们明示的同意才能获取他们的身体基因样本。2005年1月12日,德国联邦法院BGH通过了判例进一步。其次,从证据的角度来说亲子鉴定结论也是一种证据,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向法庭提供证据,但不能通过强迫另一方配合或协助来取得证据。对于亲子鉴定这一问题来说,提出申请是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但另一方当事人从法律上有权予以拒绝。法律既然没有规定一方当事人有配合、协助另一方当事人举证的义务, 男女任何一方不同意亲子鉴定, 都不应承担所谓不配合举证的法律责任。再次,亲子鉴定涉及到很多的法律和社会问题,特别是涉及到社会的稳定。在现实生活中, 基于种种原因, 不少案件中的男方对与自己已经形成抚养关系的孩子的血亲情况是早已清楚的, 往往对妻子表示过同意将非亲子作为亲子抚养, 但若干年后, 由于夫妻间的矛盾, 男方提出非亲子问题, 这显然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最后,从司法实践上说,强制鉴定,即“必须鉴定”的界限很难作出一个统一的标准,如果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过大,反而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讲,不宜多提倡作亲子鉴定。最近,德国司法部女部长崔普惠斯在接受德国著名妇女杂志《碧姬》采访时表示,如果男方未经女方同意,擅自做亲子鉴定,将被控侵犯人权罪,处以最长一年的有期徒刑,相关的实验室也会受到法律制裁。这项法律条款是即将于2006年出台的基因法的一部分,目的在于保护公民的个人基因数据。可见,在提倡法律权利的保护方面,外国比我们走得更远。
既然亲子鉴定实行严格的双方当事人自愿原则,那么在一方不同意做亲子鉴定时,法院就根据就是双方的证据来做出裁判。我国缺少专门的证据法,民事诉讼法的相应规定过于简单,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证据规则》第75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这样,如果一方能够提供无生殖能力的医学鉴定结论,怀孕时双方没有同居的证据,子女外貌特征与男女双方的种族特征不同的证据等等;而另一方当事人坚决不同意亲子鉴定, 又不提供其他足以替代亲子鉴定证据的证据, 则应该由该方当事人承担不举证的责任和后果。按照盖然性优势规则, 显然应当认定申请方提出的主张成立。
(三)视情况征求子女意见。亲子鉴定不仅仅是涉及到夫妻二人的事情,实际上更多的是涉及到该子女当前和将来的成长和生活。子女是无辜的,夫妻双方所作的一次亲子鉴定,有可能对他们带来一辈子的负担和包袱。因此在是否作亲子鉴定时要根据具体情况征求子女的意见。在是否进行亲子鉴定或者是否承认亲子鉴定结果方面,美国最高法院从“子女最佳利益”的理念出发,认为子女有知道双亲的权利、接受亲情的权利和藉由父子关系有否确定,而使父母适切地履行其经济上与非经济上的权利。在确认亲子关系存否的事件中,若知悉生父符合子女最佳利益时,受诉法院承认亲子鉴定结果得作为证据资料。相反,若子女不愿知悉生父,或知悉生父并不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之际,例如婚生亲子间虽无血缘关系,但具有亲子生活的事实与意思,且表见父母适切地履行父母的责任时,判例法运用衡平法原理,在法律上维持该婚生子女的地位,不得变更。[9]法律的目的在于保护亲子关系的安定性。其他国家也多有类似的规定。一般而言,不适用亲子鉴定或者不承认亲子鉴定结果主要有以下的原因:已成年或者已达一定年龄的子女拒绝进行亲子鉴定;真实血缘关系的发现不利于维护现有的稳定的亲子关系,不利于子女利益的保护。故笔者认为法庭应该充分考虑子女意思自由表示,如其强烈不同意作鉴定,人民法院不应同意申请人作亲子鉴定的请求。
(四)从严掌握。亲子鉴定涉及到亲情、婚姻、财产、名誉等多方面的问题,应从有助于建设和睦、团结的家庭,有利于整个社会良好的风尚和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子女的成长及成材角度出发,必须从严掌握。在法国法,亲子共同生活的事实或时间经过,亲子关系不问有无血缘联系均因而确定,不能加以争执,自然也无亲子鉴定适用的余地。[10]同时,作亲子鉴定时一定要做到程序合法,即整个鉴定过程都必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不能走捷径。只有程序合法,才能确保实体公正。
四、健全亲子鉴定制度
爱因斯坦说过:“科学是一种强有力的工具。怎样用它,究竟是给人类生活带来幸福, 还是带来灾难,全取决于人自己……刀在人类生活上是有用的,但也用来杀人。”亲子鉴定正如其他科技发展一样,在婚姻家庭关系方面确实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它的负面效应也不可低估。根据我国证据法的规定,鉴定结论是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的证据之一,但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批复》指出“人民法院对于亲子关系的确认,要进行调查研究,尽力收集其他证据”,“对亲子鉴定结论,仅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在亲子鉴定过泛过滥的今天,更需要在制度上对其加以规范。
亲子鉴定报告3
这一切究竟是怎么回事?
好事爷爷隔代亲子鉴定,搅起家事风云
2016年3月9日一大早,厦门某房地产公司董事长李自强,把自己关在办公室谁也不见,他的办公桌上刚拆封来自厦门一家鉴定机构的隔代亲子鉴定结果,上面醒目写着:李自强与孙子李童不存在生物学上的亲缘关系。这个结果,让李自强忍不住老泪纵横。
李自强时年61岁,李跃彬是李自强和妻子柳珊唯一的儿子。李自强出生在福建南安市,上世纪80年代初,李自强开办了自己的建筑材料公司,很快挖到了第一桶金。在原始积累完成后,李自强开始将触角伸向了房地产行业。然而,由于缺乏经验,第一个项目进行到一半,资金链断裂。妻子柳姗找到了在银行信贷科的熟人帮忙,筹集到一大笔资金,才最终化险为夷。
自此,李自强的生意开始顺风顺水,不久,儿子李跃彬出生了。李自强虽然身家千万,但对帮他渡过事业危机的妻子柳姗,却是打心眼里敬重,对妻子几乎言听计从。
2008年,儿子李跃彬大学毕业。李自强本打算等儿子成婚后就把公司交给他,自己和妻子安享晚年。让他没想到的是,2009年3月,妻子开始持续发烧,去医院检查出肺癌晚期,虽经全力医治,可不到3个月,她还是撒手人寰。妻子的去世,让李自强悲痛欲绝。此后,他更是把全部的爱放在儿子身上。
看着儿子李跃彬气宇轩昂,头脑灵活,李自强开始有意识地培养儿子接班,业务上的很多事情都交给他处理。2010年,儿子与大学同学肖玉婷结婚。婚后第二年,李跃彬就被李自强安排出任公司总经理一职。李跃彬也没让父亲失望,公司的事情总是处理得妥妥贴贴。
唯一让李自强感到不满的是儿媳妇肖玉婷。肖玉婷在厦门一家传媒公司上班,李自强希望儿媳辞职在家相夫教子,但儿媳一直拒绝。而且,儿子也支持妻子的想法,不希望妻子留在家里成天无所事事,希望各有各的事业和生活圈子。
2015年8月初的一天,李自强的堂妹悄悄告诉他,她女儿曾与肖玉婷一起随团去泰国旅游,肖玉婷跟单位的一名男同事走得很近,旅游途中,两人总是单独在一起。有一天晚上,团员都外出购物,只有肖玉婷与这个男同事留在酒店,很多同事都在背后议论两人的关系。堂妹说到最后还暗示李自强,她曾听到有人议论李童长得一点都不像李家人……
堂妹的一席话让李自强如坐针毡,将听说到的消息转述给儿子听,让他赶紧带着童童去做个亲子鉴定。哪知儿子不但不以为意,还笑父亲多疑。
儿子坚持不肯做亲子鉴定,自己总不能捆着他们去吧?再说,此事大张旗鼓地进行,万一是自己多疑,恐怕儿媳妇要指着鼻子骂自己为老不尊了。思来想去,李自强想不到一个好主意,但童童的事情却是如鲠在喉,让他有些坐立难安。
2015年12月中旬的一天,李自强无意中在电视上看到一则新闻:以前,只有父亲可以与子女做亲子鉴定,随着科技进步,现在祖O也可以做隔代亲子鉴定。李自强心里一动,一拍大腿:既然儿子不肯去做亲子鉴定,自己何不偷偷带着童童去做个亲缘鉴定呢?
说做就做,2016年2月29日,趁儿子儿媳都出差,李自强偷偷带着童童去做了隔代亲子鉴定。
子非子孙非孙:这场惨案谁之过
鉴定结果一出来,印证了自己的猜测,李自强感到无比痛心。血脉无小事,尤其对他们这样的豪门来说。悲痛过后,李自强又暗暗感到庆幸:幸亏自己多了个心眼,去做了隔代亲子鉴定,否则不但儿子被蒙在鼓里,自己也差点被蒙了,自己和妻子一生打拼的万贯家财,最后都要落在别人手里!
但李自强深知此事一旦公开,对于自己家庭的威力不亚于一颗原子弹。思来想去将近1星期,李自强终于决定摊牌了。2016年3月14日晚上7点左右,李自强给儿子媳妇打电话说晚上有重大事情宣布,让他们晚上务必准时回家。李自强从外面回来,已经是晚上8点半了,儿子媳妇吃过晚饭在客厅边看电视边等他。
李自强给保姆放了1天假,支走了保姆。到家后,他阴沉着脸,坐在沙发上沉默了半晌,才从包里拿出那份亲子鉴定,摔在儿子媳妇面前:“这是我和小童的隔代亲子鉴定结果,我不是童童的亲爷爷,那李跃彬肯定不是童童的亲爸爸了。玉婷,你怎么解释?”
夫妻二人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当明白事情原委,李跃彬拿起父亲甩在茶几上的鉴定报告仔细看了看,在看到“李自强和李童不存在生物学上的亲缘关系”时,李跃彬看着父亲一脸的不相信:“爸,您开什么玩笑?这鉴定是假的吧?”“鉴定是厦门最权威的鉴定中心做的,血样采集的是我和童童的,怎么会有假?”李自强见儿子还存在侥幸心理,心里有些痛。李跃彬听父亲这样说,脸一下子涨得通红,他转身将报告递给妻子肖玉婷问道:“怎么回事?你告诉我。”
一旁的肖玉婷早就气得脸通红,直到此时她才完全明白事情的经过:公公居然背着自己带儿子去做隔代亲子鉴定,这种荒谬得只有在电视上才能看到的故事,居然在自己的生活中上演了。没做亏心事的她,平白被冤枉,又见父子二人像打了鸡血一样审问自己,肖玉婷一把抓过报告,朝丈夫头上砸去:“老子不清白,儿子也不清白,我真是瞎了眼才嫁给你!”
李跃彬深爱妻子,他被这顶突来其来的“绿帽”弄得有些手足无措,又被妻子拿东西砸中了头,他狠狠甩了一巴掌回过去。丈夫居然敢打自己,性格刚烈的肖玉婷随手抓起身边的一把凳子,朝李跃彬砸了过去,李跃彬躲闪不及,被砸中了右脚。一阵剧烈的疼痛,让他也失去了理智,他随手拿起茶几上的一把水果刀,老鹰抓小鸡一般将肖玉婷从地上揪起,用刀抵着妻子的喉咙,咬牙切齿地问道:“说,童童到底是谁的孩子?”眼见儿子媳妇打得不可开交,刚开始李自强还有些快意,可看到儿子拿了刀,怕出人命的他赶紧上前去劝架,却被儿子一下子推倒在地。
此时,正在房间写作业的童童,听到客厅的吵闹声,赶紧从二楼下来,看到妈妈被打,他尖叫一声,冲上去死死咬住了李跃彬拿刀的手,试图让爸爸放开妈妈。平时对童童万分疼爱的李跃彬,此时看见童童,想到他居然是妻子和别人生的孩子,血一下子往头上涌。正处于激愤之中的李跃彬,手被童童咬得生疼,他用尽全力将童童抡开,却忘了自己手上拿着一把锋利的水果刀,他手上的那把刀尖不偏不倚正好刺向了童童心窝。望着童童胸口不断涌出的鲜血,李跃彬吓呆了,肖玉婷嚎叫一声推开李跃彬,试图捂住汩汩流出的鲜血……
纵使在生意场上身经百战的李自强,此时也已经乱了阵脚。他强迫自己冷静下来,颤抖着手拨打了120。但当救护车来的时候,被刺中心脏的童童早已经没有了呼吸。肖玉婷面对儿子冰冷的身体欲哭无泪,她一把抓过李跃彬的衣领嚎叫:“你这个畜生啊,你杀了自己的亲生儿子啊!”
自知闯下大祸,痛悔万分的李跃彬,在李自强的陪同下,主动向警方投案自首。
李跃彬被捕后,肖玉婷当即向公安部门提出,让儿子李童和李跃彬做亲子鉴定。3月20日,在公安部门介入下,李跃彬和童童的生物样本被送往基因检测中心。很快,亲子鉴定的结果出来,显示李跃彬和童童%存在生物学上的亲缘关系。
远走天堂的妻有话说,血脉亲情岂能鉴定
鉴定结果出来后,李自强傻眼了。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如果鉴定中心的结果均没错的话,那么只存在一个可能,那就是……李自强不敢想下去了。
事情的发展超出了李自强的本意,让他追悔莫及。
其实,追悔莫及的远不止李自强一人,还有一个人就是李自强的大舅哥、妻子柳珊的亲哥哥柳涛。目睹着李家发生这么大的变故,他再也坐不住了。2016年4月6日,就在外甥李跃彬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这一天,柳涛来到李自强家中,含泪将妹妹柳珊的一封绝笔信交到了李自强手上。柳涛告诉李自强,妹妹在弥留之际曾经交待自己:等李自强即将离开人世时,才能把这封信交给他。可目睹这个家庭的变故,柳涛自作主张提前把这封信交给了他。
这是一封忏悔信。妻子在信中告诉李自强,当年他们夫妻白手起家的时候,李自强债务缠身,急需一笔资金周转,银行的信贷科主任趁机胁迫并酒后了她。为了保全丈夫,她含泪吞下了这枚苦果,并得以让丈夫得到了这笔贷款解了燃眉之急。可让她没有想到的是,没过多久她就发现自己有了身孕,她知道这个孩子并不是丈夫的骨肉。曾偷偷想去医院打胎的她被医生告知,因之前太过劳累,怀上的3个孩子都流产了,她的子宫壁已经很薄,打掉孩子很可能会子宫大出血危及生命。六神无主的她,将实情向大哥柳涛和盘托出,两人商量来商量去,最终决定瞒着李自强留下这个孩子。
生下儿子李跃彬后,心怀内疚的柳姗,一直想再为李自强再生一个孩子,可终未能如愿。本来想带着这个秘密远走天堂,可深爱着丈夫的她,还是想让丈夫知晓真相。在得知自己来日无多后,她亲笔写下遗书交给大哥,含泪嘱托大哥,在李自强即将离开人世的时候,将这封信交给他……
李自强还清晰记得,妻子为他筹得贷款归来的那晚,在他的怀中哭着睡去。可欣喜若狂的他,怎知道妻子受了如此屈辱。
此时,李自强才明白:儿子非亲生,可是孙子却是儿子的亲儿!往事一幕幕再现,可他的心中没有一丝一毫对妻子的恨,他唯愿自己永远不知道真相,他和儿子永远是相亲相爱的一家人!悲痛的何止是李自强一个人,刚烈的肖玉婷在通过亲子鉴定替自己,也替死去的儿子洗刷了清白之后,随即通过律师向看守所的李跃彬提出了离婚;李跃彬在看守所得知H子鉴定的结果后,他几乎疯了,几次在看守所自杀未遂。然而,无论怎样悔恨,这世界上没有后悔药。
2016年12月,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李跃彬有期徒刑3年……
(责编/朱茂星)
亲子鉴定报告表4
一个西装笔挺、戴着劳力士金表的人,带着4岁的儿子,走进DNA亲子鉴定师邓亚军的办公室。他叫李翔,38岁,内向,却是几家公司的老板,资产过千万。他二婚的太太叶娜,原是他公司的公关部总监,漂亮泼辣,在谈判桌上游刃有余,恰好弥补了李翔待人接物上的不足。
与前妻的离婚胶着了很久,最终还是叶娜技高一筹。她拿着自己已经怀孕的医院检查结果,直接找到李翔的前妻。后者在大哭一场后同意离婚。
几个月后,李翔和叶娜有了儿子皮皮。皮皮3岁那年得了一场重病,给他配对检查血型的护士突然问了李翔一句:“这是你的亲生儿子吗?怎么血型完全配不上?”
这句话让李翔心头一震。他开始观察皮皮的一颦一笑,也开始留意亲子鉴定的消息,心中的纠结与日俱增。最后,他暗下决定,带皮皮来这里做亲子鉴定。
一周后的鉴定结果,令李翔感到目眩:不支持李翔是皮皮生物学上的父亲。此时,李翔脑子里开始转的是:该怎么办?不能让叶娜得到一分钱。
李翔再次来到邓亚军的办公室,已是一个月以后了。这次他身边除了皮皮,还多了太太叶娜。他的面色平静,不露一丝痕迹,而叶娜的脸色更像是一幅褪了色的佳作。她埋怨李翔突发奇想,把她骗到这样一个荒郊野外的“实验室”来。
“你不是说带我去看一个新楼盘吗?到这里是什么意思?”
“正好路过,进来做一个玩嘛,”李翔说,“之后就去看楼盘。”
在李翔的坚持下,邓亚军取了3个人的血样。但令邓亚军没有想到的是,叶娜第二天居然主动打来电话。她问邓亚军是不是之前就认识她的丈夫,说自己很珍惜和李翔的婚姻,愿意出一笔钱,重做一份鉴定。邓亚军拒绝了,“这是一个科学事实,不是有钱就能更改的。”
几个月过去了,李翔再次找到邓亚军,这次是为已做过的亲子鉴定申请证实的鉴定报告。有了这份报告,李翔就能保住他名下的财产。
邓亚军所在的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位于北京郊区。这栋临街的4层建筑,镶着白色瓷砖,看上去毫不起眼。但是自从开展DNA亲子鉴定业务以来,楼下经常停着一些豪华私家车,多半是来做亲子鉴定的。
几年来,邓亚军经手的亲子鉴定已经超过两万件。根据她的统计,华大方瑞连续几年的“排除”结果一直都维持在22%~27%之间。这意味着,每4个~5个来做亲子鉴定的,就有一个是“非亲生”的鉴定结果。而且绝大多数亲子鉴定都是由婚外情和一夜情引发的,这无疑是社会婚姻关系越来越不稳定的体现。她试图从社会学的角度解释这一现象:财富和欲望在不断扩张,中国长久以来备受重视的血亲纽带也开始受到侵蚀。
李翔这样的委托人,她几乎每月都会碰到。在邓亚军眼中,他们都相信自己是人中翘楚,然而有一天,这个虚幻的泡沫一下就被亲子鉴定戳破了。
这似乎是一个财富群体的“流行症状”。他们人到中年,自信是成功人士。但在私人生活层面,他们却剪不断理还乱。物质上的富裕,并未带来生活上的安宁,这也正是他们来这里寻求鉴定的原因。
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人们希望通过产前亲子鉴定明确亲子关系,是合乎情理的。任何人都对自己后代的血统享有知情权,且没有义务去抚养非亲生的孩子。但让邓亚军感慨的是:很多亲子鉴定的后果都被转嫁到了孩子身上,甚至有的孩子还没出生,就成了财富和欲望的牺牲品。
在欧美国家,已有不少专家这样呼吁,“每个孩子出生的时候就应该做亲子鉴定”。这不仅是出于伦理道德,还有方便日后医学治疗的考虑。而且,为了避免给孩子留下心理创伤,亲子鉴定越早做越好,尤其在孩子尚未记事时就应该完成。“一个人的忠贞,不是一次亲子鉴定所能承载的。”在邓亚军看来,“其根本的解决之道,只能依赖于社会、舆论和道德的约束。”(摘自《博客天下》)
亲子鉴定报告5
相关国家关于亲子鉴定结论在诉讼中定位的规定及实务
(一)美国关于亲子鉴定于亲子关系纷争中作用的相关规定及实务
基于《联合国儿童权利条约》而修正的美国国内法,特别是民法与民事诉讼法,在立法上注重贯彻“子女最佳利益”的基本原则,将之前民法上的“婚生”概念予以删除,取而代之的则是“亲子关系推定”之规定,即父母婚姻关系的存在不再作为亲子关系推定的唯一因素,而是积极运用科学技术鉴定手段对亲子关系予以证明。在美国亲子关系审判实务中,过去大多数州的普通法探取LordMansfield’s原则,不得婚生子女的推定,以此来强化婚生推定,从而达到家庭安定性的作用。相反,依据美国当前的判例理论则基于子女有知悉出生,并从父母获得亲情的权利,认为从“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出发,通过科学鉴定所得之证据的运用,子女的利益比父、母或者受推定的父亲之利益更为优先。即在亲子关系纷争中,由法官根据个案得类型不同来决定是否发出血缘鉴定的指令,以丈夫提起的否认婚生子女之诉为例。“否认婚生子女之诉”,即是要如下婚生子女的法律推定情形:1.子女在父母结合的婚姻存续期间中出生;2.子女在父母婚姻关系中止的合理期间内出生;3.婚前受孕、婚后出生的子女,且经该婚姻中的父亲所认领的;4.亲生父母各自婚姻,但已经被生父认领的。上述几种情况系普通法规定的婚生子强制性推定情形,如果要,必须及时提出否认婚生子女之诉讼请求,否则便会受到“禁反言”之拘束;同时,在提出上述诉请时还必须提供真实可靠、足以令人信服的证据。如果当事人在诉讼中向法院提出进行血液或遗传基因等的鉴定申请,法官则可以“无可置疑、令人信服的证据”还不能形成内心确信,指令进行血缘鉴定,但不得强制执行[8]。另外,在确认亲子关系的诉讼中,对于采用证据的标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不以“明白且确实的证明”为必要,而是应当以上述“证据优越性”为标准,由双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加以判断,例如在由子女提起的请求认领之诉中,原则上应依靠亲子鉴定等科学方式使谁系该子女之血亲的事实真相明朗化,由于大多情况下,亲生父母的抚养对于子女的成长最为有利,无论其智慧或愚钝、贫穷或富有,只要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不会造成伤害,均希望由子女之血亲与其共同生活,这是子女享有的亲权知情权的最基本前提。从法理上而言,这也是遵从子女最佳利益保护理念,即认定子女的利益优先于被检查当事人的利益。因此现今美国各州法规对于亲子关系的存在与否以“证据优越性”为基准的规定是符合美国宪法修正案的相关规定的[9]。通过美国上述审判实务动向,可以看出美国确立了积极运用DNA亲子鉴定作为解决亲子关系纷争的原则。对于DNA鉴定结果作为证据的容许性及信赖性,美国相关法院在处理亲子关系纷争案件时判示:在确定亲子关系纷争的程序中,DNA鉴定是被允许并且具有信赖性的证据方法。此外,从上述美国法院的见解观察,类似于英国,美国也规定有禁止亲子关系诉讼的情形,依照平衡法原理,即在确认亲子关系是否存在的纷争中,若生父结果的揭晓符合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受诉法院则承认DNA鉴定结果作为证据资料。相反,若在亲子关系纷争中,子女不愿知悉生物学上的父亲,或者揭晓其生物学上的父亲会对子女的现有利益造成不利影响,即不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原则,例如,子女与当前法律上父母间虽无血缘关系,但却具有亲子生活的事实及意思表示,且现今的父母切实履行了其作为监护人的抚养义务,给予子女良好的生活环境及教育,则法院可运用平衡法理,承认“平衡法上的双亲”,而拒绝采用科学证据决绝纷争,在法律上维持该婚生子女的地位,且不得变更。据统计资料显示:1993年,全美随单身母亲生活的子女中有2/3处于“官方划定的贫困状态”,而同期与双亲生活一起的仅有10%;比较糟糕的是,1983-1993年的10年间,未婚妇女的生育率增长了70%;还有糟糕的情况则是,全美疾病控制中心在1994年的1份报告中指出,1992年,尽管13-19岁女性的生育率有所下降,但1986-1992年间的未婚妇女的生育率还是净增了27%。以上是造成美国儿童贫困并令人担忧的主要原因所在,若虽非血统上的亲生父亲,却能给予子女良好的抚养和教育,出于子女的最佳利益原则考虑,法官则可做出禁止没有抚养能力的亲子关系认领纷争进入诉讼程序,并对其申请亲子鉴定的请求不予支持[10]。
(二)日本关于亲子鉴定于亲子关系纷争中作用的相关学说及实务
日本审判实务及学界对于亲子鉴定在处理亲子关系纷争议时的地位,基本可以归纳为三种不同的见解[11]。第一种观点为:绝对必要说。东京高等法院(东京高判平成7年1月30日)的裁判认为:通过对婚生子女的否认之诉来否定法律上的亲子关系,必须提供能使所有人都认可并且信赖的科学性证据,如果仅仅依靠供述证据等相关间接证据及间接事实作出亲子关系是否存在的推定,即便是上述间接证据及事实已达到证据优越的确信程度的心证,还是无法排除婚生推定。以上判决所采取的科学证据绝对必要之见解在日本法学界引起了不小的争议,科学证据绝对必要的学说是以DNA亲子鉴定技术的不断发展进步为背景的,赞成该学说的学者认为应当以DNA亲子鉴定的科学结论作为亲子关系纷争案件的裁判依据,从而从根本上取代之前以供述心证为证据中心的审理方式。因此,采取科学鉴定结论作为证据是婚生推定否认制度以及认领制度改革中不可缺少的重要过程。第二种观点为:诉讼类型说。日本学者水野教授鉴于亲子关系纷争在法院的诉讼过程中,指令亲子鉴定具有侵害当事人隐私权的危险,由此主张“遗传基因的咨询,是个人隐私中的隐私,必须谨慎看待这个问题,即使是子女的父母亲,要求子女进行遗传基因的鉴定也应当严格加以限制,亲子鉴定应仅限于解决亲子关系纷争所必须的最小限度内方可以实施”。由此观点所指导的审判实务即在亲子关系纷争的处理过程中对于科学鉴定在裁判上的运用,要取决于亲子关系纷争之类型,并且要求DNA亲子鉴定不能有损子女的利益。实质上就是,实务中必须以亲子关系纠纷发生的阶段为标准,明确限定可以利用科学鉴定结论进行裁判的纷争类型,完全杜绝当事人自己主张进行的亲子鉴定要求。第三种观点为:具体事由说。该观点认为在亲子关系纷争中,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已完成了其举证义务,尚不能达到证据信赖性之确定心证时,法院才可以指令对方当事人配合进行亲子鉴定检查。
(三)由各国规范及实务得到的启示
从美国法院对于DNA亲子鉴定在亲子关系纷争中所起作用的见解观察,在确认亲子关系是否存在的纷争中,若揭示血亲父母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时,受诉法院即承认DNA鉴定结论作为证据资料的作用。相反,若在亲子关系纷争中,子女不愿知悉血亲父母,或是揭示血亲父母并不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则对于亲子鉴定作为证据资料的作用不予认可。该法例可谓是在处理亲子关系纷争时为排除血缘亲子关系的限制性及救济性的法理。笔者认为,自然血缘是亲子关系的要素无疑,但亲子关系的确认还需建立在子女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之上。美国除了积极运用DNA科学鉴定技术作为亲子关系纷争处理的证据方法,同时也运用衡平法则追求子女的最佳利益,这是我国在相关立法及实务审判中应当注意并可予以借鉴学习的。而对于日本的上述三种学说观点及实务操作,笔者认为三种观点都有其相应的理论基础,但根据当前实质推定婚生效力的亲子法理念以及适当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的观点,第三种观点更值得我们参考。
对于亲子鉴定结论在诉讼当中定位的几点看法
从证明父母子女间是否存在血亲关系而言,DNA亲子鉴定的合理运用不但能使事实真相明朗化,更是柔性处理亲子关系纠纷的有利工具。仅从发觉事实真相的一种手段而言,积极运用DNA亲子鉴定作为收集诉讼中证据材料的方法已经得到了世界各国的普遍认可,并已形成了一定的发展趋势。然而进行DNA亲子鉴定不但要考虑其必要性和有用性,同时需要考量的还有如何保障相关关系人的隐私权及人权,从而使亲子鉴定的进行得到诸如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可以拒绝等合理限制。此外,亲子鉴定还应当以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为目的,为了能使子女获得正常的成长环境,在运用上尚需考虑子女的利益及家庭的安定性。由此,笔者认为,对于亲子鉴定结论在亲子关系诉讼中的定位应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积极运用亲子鉴定手段解决亲子关系纷争
在过去科学鉴定技术尚不发达的时期,法院在处理亲子关系纠纷时通常采用事实推定的方式结案,即依据经验法则就现有证据得出的间接事实来推定亲子关系的存在与否。经过常年的学说及判例实务的积累,作为推定依据的除了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得出的间接事实外,还包括了社会生活的事实以及当事人主观抚养意愿的因素,具体事实的推定则由法官根据不同的案情予以判断,当然,在此过程中也会考虑兼顾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虽然法官在事实推定的过程中会综合考虑到个案的差异及涉案各方的利益,但其中毕竟参杂了太多主观因素,使得裁判结果难以使人信服。随着DNA技术的不断发展进步到如此发达的今天,亲子鉴定技术亦随之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利用DNA亲子鉴定技术可以精准地获取血缘关系存在几率的数据,基于该鉴定技术的科学技术背景,DNA亲子鉴定已得到了大众的普遍认可和信赖。积极运用亲子鉴定作为查明亲子关系纷争中亲子关系是否存在的手段,不但有利于切实还原生物学意义上血缘关系的真相,更能在提高法院审判效率的同时提升裁判在当事人及公众当中的信赖度和威信。当然,积极运用亲子鉴定手段的同时亦要考虑运用之合理性,不可形成滥用的现象。由此,笔者提倡法院在审理亲子关系相关诉讼时积极合理地运用亲子鉴定作为查明事实真相之手段。
(二)亲子鉴定作为证据方法的限制
就亲子鉴定本身的限制而言,其纯属于发现事实真相的一种方法手段,但其在进行过程中亦难免会面临一些实质上的困难。例如甲女主张在受孕期间曾分别与乙、丙两男发生两性关系,但乙、丙虽均承认在甲受孕期间曾与其发生过性关系,但都不承认该子女与他们有血缘关系,且均不愿接受亲子鉴定检查,此时,若法院以证据阻碍来推定拟制亲子关系,认定甲之主张为真实,则乙、丙两人均成为子女之生父。再假设乙、丙两人为同卵双胞胎,则即使两人同意进行亲子鉴定,得出的结果亦会产生两人均系生父之结论,显而易见,此时以DNA亲子鉴定来获取证据即受到其自身限制。由此可见,亲子鉴定虽然是我们揭示真相的重要方法,但它并非唯一。其次,要谈到的是亲子鉴定在目的上所受到的限制。运用亲子鉴定处理亲子关系纷争,必须要综合权衡关系人各方的利益,要注重保护相关人员的个人尊严及家庭的安定和谐,在尊重关系人私生活的同时尤其要考虑对于子女特别是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即在诉讼过程中启动亲子鉴定程序一方面要从解决当前纠纷考虑,同时又要防止亲子关系纷争继续产生,要注重维系当事人原本和谐的家庭生活,这便是亲子鉴定在目的上所受到的限制。笔者认为,基于亲子鉴定在目的上所受的限制,在启动亲子鉴定程序是应当着重考虑两个方面:其一,子女利益的最佳保护;其二,注重身份关系真实性与安定性之间的调和。
(三)亲子鉴定结论在诉讼中的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