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的通告【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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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的`通告【第一篇】
根据咸阳市政府20xx年城建重点项目计划安排,咸阳市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对渭水桥连接工程实施全面施工。时间从20xx年6月2日至20xx年9月26日,工期117天。为确保施工安全,保证施工质量及施工顺利进行,施工期间白马河路北口与堤景路交汇处路段实行全封闭,禁止车辆通行。现就施工期间道路交通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道路施工期间,禁止各种社会车辆进入施工路段,需通过堤景路封闭段的车辆可提前择路绕行或按照指示标志指示方向绕行。白马河至堤景路往返的小型车辆,可就近从韩非路、郑国路绕行。请过往车辆按照现场设置的。交通指示标志,服从交通警察和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疏导,安全有序通行。
道路施工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通告。
咸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咸阳市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xx年5月26日
关于施工的通告【第二篇】
根据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我局将对人民路(郑和路至上海西路)两侧部分建筑进行整饰美化,同时对人民南路(新华路至上海西路)进行道路改造施工,施工时间从即日起至20xx年9月30日,施工期间请业主和广大市民给予配合。
特此通告。
太仓市规划建设局
20xx年8月19日
施工通告【第三篇】
广大市民:
为保证市重点项目扬子东路延伸段(杭州路—xx大道)改建工程安全、顺利的实施,决定对该路段实行全封闭施工。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封闭路段:扬子东路与杭州路交叉口至扬子东路与xx大道交叉口。
二、封闭时间:xxx年9月10日至20xx年7月9日。
三、绕行路线:往返南京、蚌埠、明光、xx的车辆经杭州路、世纪大道、xx大道等路线绕行。
四、请过往车辆及沿线居民按通告要求选择安排好出行路线和时间。给你的出行造成不便,敬请谅解。
通告人:
时间:
施工通告【第四篇】
广大市民:
因三明市满园春街居改造工程道路施工需要,将对满园春街道排水系统、通信系统及道路路面等项目进行施工。计划施工日期为:20xx年6月7日至20xx年7月7日,计划完成道路硬化(混凝土浇筑)工程。
为确保本工程施工安全,施工期间,三明市满园春街道将禁止车辆进入及夜间摆摊,行人道路限制通行。我们将认真做好工程的组织工作,确保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因工程施工带来的不便,敬请广大市民谅解。
通告人:
时间:
关于施工的通告【第五篇】
为改善本市中心区的交通紧张状况,减轻交通压力,市人民政府决定内环路首期工程于1997年年底动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内环路首期工程包括中山一路西段、东山口段、东华南路段、东湖路段等四标段。本期工程红线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在1998年3月31日前拆迁完毕。
二、工程建设红线(包括复建楼房建设红线)由市城市规划局负责划定。有关收回(征用)土地、房屋拆迁、管线迁移补偿安置工作,由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并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工作。
三、工程建设红线范围内,已按城市规划安排给建房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的建设用地内需拆迁的房屋,由建房单位或房地产开发单位负责补偿安置。各建房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应自接到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发出的拆迁通知之日起90日内,负责拆迁完毕,腾出扩路用地。其他地段的房屋,由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负责组织拆迁和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自接到该办拆迁通知之日起60日内,统一迁往白云花园、瑞宝花园和南晖苑安置定居。如进行房屋作价补偿的,由市国土局房管局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的方法进行估价后给予补偿。
四、工程红线范围内需拆迁的房屋,其所有权人应自接到拆迁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拆迁补偿安置手续。属无业主房屋的,由市国土局房管局依法办理代管;属违章建筑的,应无条件限期拆除,不予补偿安置。
五、在工程范围内需迁移的管线,由管线所属单位负责迁移,被迁移的管线按原规模、原标准给予补偿。被迁移的管线需扩大规模或提高标准的,其超过部分的工程费用,由管线所属单位承担。未经报建批准擅自铺设的管线,不予补偿,并限期拆迁。
各管线所属单位应自接到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的拆迁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现有管线的报建批准资料、位置、数量、深度等情况及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提供给该办及建设单位。工程施工时,管线所属单位应派员到现场监理。
六、被拆迁人如对补偿安置有异议的,由双方当事人核实征用、收回土地或被征拆建筑物的面积、构造、质量或管线规格等资料,提交有关部门裁决后再办理补偿手续。在解决纠纷期间,可实行先拆迁、后解决纠纷的办法,先行腾出土地,以保证工程按期施工。先行拆迁的,应做好前期的测绘、拍照、估价等证据保全工作。
七、对不服从拆迁的单位或个人,经说服教育仍不按期拆迁的,依法强制拆迁。被拆迁人拒付强制拆迁费用的,可先由拆迁人垫付,再从被拆迁人的搬迁费或其他费用中扣除。
八、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挠、干扰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刁难、围攻、殴打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妨碍收回(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工作或工程施工正常进行的;
(三)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
(四)结伙斗殴,寻衅滋事的;
(五)偷窃、破坏、抢夺公私财物的。
九、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