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撤诉申请书精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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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诉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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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撤诉申请书
导读:本文离婚撤诉申请书,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篇1:婚撤诉申请书
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满族
请求:撤回(20**)普民一(民)初字第36**号的起诉。
申请理由:
申请人诉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以(20**)普民一(民)初字第36**号立案受理。因申请人欲与庭外达成调解协议,故向法院申请撤诉。
此致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年*月*日
篇2:婚撤诉申请书
申请人:***,女,**年*月*日出生,地址:****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地址:****
申请事项:撤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年月日向贵院起诉与被申请人因离婚纠纷一案,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己通过协议离婚,现决定撤回起诉,请求贵院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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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篇3:离婚案件民事撤诉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事项:撤回(201*)第***号的起诉。
撤诉请求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离婚一案,贵院已经立案受理,受理案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经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双方已经调解和好,因此申请撤回诉讼请求。
此致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希望能帮助您!
撤诉申请书范文2
要点提示:
夫妻双方离婚时,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约定将住房共同赠予给尚未成年的女儿,但由被告居住。现女儿想申请执行(已过一年),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法院应否对其申请立案?女儿能否取得该房屋?又应当通过何种渠道取得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 案情:
原告:王某
被告:李某 审理情况:
本案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自愿离婚,本院予以准许。 三、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现住房双方共同赠予女儿李玲,由被告居住至被告去世时止。其它财产拖拉机一台、彩电一台、缝纫机一台、板箱一个、座钏一台、面柜一个归原告所有;大柜一个、厨桌一个、方凳两只、小推车两个归被告所有。家中现存粮食、花生、花生油等按三人均分, 原告取两份。土地承包经营权离村近的地由被告耕种,其它的部分由原告耕种。(该条款已执行)
争议的焦点:
调解书生效后,王某与其小女儿搬出上述房屋,其后李某又再婚。现因镇村规划导致房屋价格上涨,王某、李玲要求李某履行上述调解书,将房屋过户至李玲名下,李某拒绝不肯。王某及李玲向法院提起申请执行,法院又以权利人的申请执行超过法定期限(一年)为由不予立案。
评析:
李玲能否取得上述房屋、如何取得上述房屋,实践中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本案李某可以撤销赠与,李玲不能依据调解书的约定取得房屋,其亦无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理由是: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本案中,李某与王某虽在离婚时约定其将房屋赠与给李玲,但之后并未实际交付,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该种赠与不属于不可撤销的赠与,故李某可撤销赠与。赠与撤销后,该房产仍属王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可另行分割。李玲不是王某与李某离婚诉讼纠纷一案的权利承受人,其无权就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执行。
二、本案的李某不可撤销赠与,李玲是该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权利承受人,其可直接申请法院予以执行。
本案中,王某和李某达成的赠与协议不是自行达成的赠与合同,而是经过人民法院审查达成的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一旦生效,即赋与了和判决书同等的强制效力,其效力等同于或高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必须履行。依据《民诉法》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故李玲具有申请执行人的主体资格;因上述调解书中未约定王某与李某将房屋赠与给李玲的履行期限,权利人可随时要求义务人履行,故李玲可在任何时侯向法院申请执行。
笔者同意李某不可撤销赠与,理由同上,但认为李玲无权向法院申请执行,其可另行诉讼要求王某、李某履行赠与合同,且该主张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理由如下:
撤诉书3
离婚撤诉申请书范文
篇1:撤诉申请书
撤诉申请书
申请人:(申请人为公民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和职务)被申请人:(参照申请人的写法)
原起诉(或上诉)案由:
撤诉请求与理由:
请予核准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
二、说明
本撤诉申请书是民事、行政案件的原告(或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撤回起诉或上诉时使用的文书。注意该文书应由原告(或上诉人)亲笔签名或盖章。
刑事撤诉申请书可参照使用,申请人为自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刑事第二审案件的上诉人(包括被告人、自诉人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而无被申请人。
篇2:撤诉申请
撤诉申请
绥阳县人民法院:
我诉被告代建群离婚纠纷一案,因我提供的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不足,需要时间准备充分的证据,现特向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恳请人民法院批准为谢。
此致
呈:绥阳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2年6月26日
篇3:撤诉申请书范文
撤诉申请书范文
内容提要:撤诉申请书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满族申请请求:撤回(20××)×民一(民)初字第36XX号的起诉。申请理由:申请人诉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以(20××)×民一(民)初字第36XX号立案受理。因申请人欲与
撤诉申请书
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满族
申请请求:撤回(20××)×民一(民)初字第36XX号的起诉。申请理由:
申请人诉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以(20××)×民一(民)初字第36XX号立案受理。因申请人欲与庭外达成调解协议,故向法院申请撤诉。此致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年××月××日
撤回上诉申请书4
谭某某与黄某某因故发生纠纷,在纠纷中黄某某用扁担将谭某某打成轻伤。后经基层组织调解未果,谭某某遂自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追究黄某某的刑事责任并且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即于2000年3月4日决定立案,但立案后被告人黄某某外出下落不明,人民法院遂于2000年7月19日依法裁定中止审理。此后被告人黄某某一直杳无音信,自诉人谭某某考虑到邻里乡亲,追究被告人黄某某的刑事责任已无必要,只是请求赔偿经济损失即可,遂于2001年11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人黄某某的刑事自诉。
二、处理意见
1、是否裁定准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关于“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撤回自诉”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八条关于“对于自诉人要求撤诉的,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确属自愿的,应当准许”的规定,本案应裁定准许自诉人谭某某撤诉。
2、诉讼文书如何送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关于“送达诉讼文书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代收”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四条关于“送达诉讼文书如果本人不在,可以由其成年家属代收”的规定,本案诉讼文书依法送达其成年家属代收。
三、一点质疑
本案诉讼文书依照《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10》制作,该样式在尾部规定:“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也就是说赋予了当事人上诉的权利。
在本案中,自诉人谭某某从情理上讲不可能上诉。因其自愿申请撤诉,如又提起上诉于情不合。被告人黄某某从情理上讲也不可能上诉,因自诉人谭某某撤诉,对其并无坏处;在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某没有收到诉讼文书,事实上也不可能提起上诉,而收到诉讼文书的被告人黄某某的成年家属又无权提起上诉。正好又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关于“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的规定发生冲突,在本案中实际上以被告人黄某某下落不明为借口,对其上诉权加以了某种意义上的“剥夺”。
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对于裁定,赋予当事人上诉权的只有三种情形:不予受理、驳回、管辖异议,对于准许撤诉等其他裁定均未赋予当事人上诉权。而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关于裁定上诉的相关规定,这正是立法的疏漏,司法解释也未作出规定。但是法律的本意肯定不是全部裁定都可以上诉,因为裁定是涉及程序上的处理,有些裁定比如补正裁判文书的笔误就没有上诉的必要,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中也没有规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