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间安排范例精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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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安排【第一篇】
[实例]
张某是某合资大酒店的服务员,根据该酒店的规定,职工每天工作5小时,没有休息日。*年9月的第一个星期天,张某因家中有事不能上班,于是提出应有休息日,请部门经理批准。部门经理随后向总经理请示,总经理未予以批准。
张某不服,又找到总经理当面商谈,张某说;“别的企业的职工每周都有两个休息日,我觉得我们每周至少也应安排一个休息日。”可总经理却说:“你怎么不想想他们每天工作时间是8小时,我们酒店每天的工作时间只有5小时,每周工作时间总和只有35小时,比《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规定的40小时还少5个小时,所以我们不再安排休息日。不信,我可以给你看看有关规定。”最终双方还是未取得一致看法,于是张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诉,请求酒店给予其享受休息日待遇。
仲裁委员会受案后,经调查确认该酒店自*年2月以来,对职工实行每日5小时工作制,但从不让职工星期天休息,仲裁委指出该酒店的做法是错误的,因而支持了张某的请求,裁决该酒店给予张某每周一天的休息日。
对于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也许有读者会产生疑问,该酒店规定的工作时间分明没有超出法律规定的标准工作时间,怎么反倒败诉了?其实企业之所以会有这样的规定,往往是因为认识上存在误区,对标准工作制理解得不透彻,满足标准工时制的要求不仅需要符合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4小时(按照修改后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应为40小时),还要符合《劳动法》第3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这是关于劳动者周休日的规定,是职工根据国家规定在每周内法定的休息时间,其中“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应理解为用人单位必须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有一次24小时不问断的休息,即是说不管用人单位实行每日几小时工作制,都必须保证劳动者在每周内至少有一个连续一天的休息时间。本案中,酒店虽然每天仅工作5小时,但职工显然没有哪一天能24小时不间断的休息,所以是违法的。
根据国务院*年3月25日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和人事部的实施办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日,因工作需要不能执行国家统一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轮班制的办法,灵活安排周休日,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按照劳动部的实施办法,并没有对企业的休息日作出统一安排,而是规定根据生产和工作的需要,企业职工依本企业的规定每周休假日要轮休、倒休;对于出差人员的每周休息日,可以在出差地点享用,如果出差期间未能享用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休;对于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职工可以给予更多的休息时间。
《劳动法》给职工规定了各种休息休假待遇,每一种都有特定的含义和作用,不能混为一谈,更不能相互替代,如上例,即使张某的每日休息时间超过了标准工作时间下的休息时间,酒店也不能因此而取消劳动者的每周休息时间。
其实本案中出现的用人单位不安排劳动者休息日休息的情况绝非个别现象,可能我们身边也曾发生过,但大多数人可能都习以为常,甚至认为是天经地义了,特别是在一些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中,此类问题更是屡见不鲜。这种情况的产生,有的可能是因为企业对劳动法的规定不清楚,而有的则是单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不但没有给职工安排周休日,甚至连每日工作时间也超过8小时,这样对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损害非常大,常常造成一些人身伤亡事故,有关媒体就曾报道过,一劳动者连续134日每日工作16小时,最后猝死在工作岗位上的事件,这些都是值得我们深思的,本书也希望通过该案例给企业领导提个醒,安排工作时间时,在考虑经济效益的基础上一定要熟知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利,不要忘了给劳动者一定的休息日,要使其劳逸结合,有充分的睡眠和休息时间,这样才能够保持旺盛的精力来工作,从而创造出更多的社会财富。
[实例]
某工艺品厂,近几年由于经营不善,一直亏损。新厂长上任后,决心大刀阔斧进行改革,尽快扭转厂里的困境。首先,他要求各车间进行定岗定员,将富余职工统统下岗;然后,他又要求各车间调整工人的工时定额。根据厂长的这一指示,加工车间将原来的25名工人,减到16名;将原来一名工人每小时需加工4件产品的定额,调整为7件。厂里还作出规定:工人们每月按时完成定额的,可以领到全额工资;完不成定额的,只能领到本市的最低工资(当时是310元)。
面对新的劳动定额,加工车间的工人们个个都感到了压力。为了完成定额,以便领到自己的全额工资,他们出满勤干满点,几乎个个都是满负荷运转。但是,半个月过后,他们发现,却未有一人做到“时间过半任务过半”。工人们此时感到,如果还像现在这样,每天按8小时干下去的话,到了月底肯定完不成定额,势必会影响每个人的工资。于是,后半个月,全车间16名工人不得不牺牲中午的休息时间和下班后的部分时间抢活儿,每人每天至少额外工作3小时以上。就是这样,仍然有9名工人到月底,因未完成定额而未领到全额工资,只领取了310元的最低工资。为此,16名工人集体联名上书,要求厂长压缩定额,并向9名未完成定额的工人支付全额工资,同时,还应向全车间工人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
但是厂长认为,实行新的劳动定额是企业改革中的一项重要措施,一定要坚持到底,不能中途改变;9名工人未完成定额,根据规定,就应该只领最低工资310元,要求厂里向他们支付全额工资,纯属无理要求;至于延长工作时间,那是工人们自愿做的,厂里并没有安排,也没有要求他们加班,尽管工人们的这种做法和精神值得表扬,但厂里并不提倡工人因完不成定额而加班,所以厂里不能支付加班费。
工人们的要求遭到厂长的拒绝后。一气之下,集体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
工人们的要求是否应予支持?
本案是因厂方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工人调整劳动定额,而引发的争议。
计件工作是指按照劳动者的合格产品的数量和预先规定计件单位来计算,衡量劳动者一定时间内所完成的工作。它的特点在于,直接用一定时间内完成的产品量或作业量来计算劳动者的工作成果,它能把工作量和工作成果联系起来,体现出劳动效率。
劳动法中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也就是说,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的工作定额,应当是以多数劳动者在正常工作的情况下,能在每天工作8小时以内、每周40小时以内完成。超出这一标准,应认定为不合理的劳动定额。
本案中,厂方新制定的劳动定额,由于不符合上述标准,所以是不合理的劳动定额。仲裁委员会对此应予纠正,同时,对未完成定额的9名工人的工作情况进行审查,对不是因个人原因而没完成定额的,应要求厂方补发全额工资。
另外,从表面上看,尽管厂方并未要求工人们加班,只是安排他们在法定工作时间标准内工作,但由于定额过高,事实上是在单位时间,要求工人们完成超出合理限度的工作任务,从而迫使他们不得不为完成任务而自动加班。这种做法,实际上已构成变相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因此,厂方应根据工人们的实际工作时间,付给他们加班费。
[操作提示]
标准工作时间是最常见、适用最广泛的一种工作形式,现行的标准工作时间为:职工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劳动者每周至少要有一个休息日。
这种标准工作时间具有以下特点:1)它以正常情况作为适用条件,即正常的工作条件;2)普遍适用于一般职工;3)按正常作息办法安排工时,属于均衡工时制;4)一般以法定最长时间作为其时间长度,即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5)被作为确定其他工作日长度的基础。企业在安排工作时间时,必须以此为标准,不能让劳动者超时劳动,否则企业将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实用法规条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作时间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国务院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46号*年3月25日修订)
工作时间安排【第二篇】
为了规范本公司的工时制度,维护员工休息休假权利,保障生产经营任务的完成,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以及《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粤劳社发〔2009〕8 号)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对实行综合工时工作制的工种(工作岗位),我公司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和考勤制度,劳动用工规范,劳动考勤记录完整,确保这部分员工平均日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种(工作岗位)
按劳部发[1994]503号文关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规定,结合我公司生产性质需要连续作业、员工采用集中工作和集中休息等实际情况,拟对我公司生产操作中部分需要24小时连续作业、生产流程不能中断的工作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生产性人员(生产领班、高级操作员、操作员)、设备维护人员(维修技术员)、质检性人员(质量技术员、在线测试技术员)、物流相关人员(仓库领班、物料管理员、仓库文员、仓库技术员)。
二、工作及休息安排
(1)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实行“四班三运转”(以下简称轮班制员工),“四班三运转”是对生产作业、工艺流程不能中断,需24小时连续工作的工种员工编成四个作业工班,实行多班轮换工作制,灵活安排倒班工作和休息。“四班三运转”以连续出勤5天(8小时为一个班次),休息2天,作为一个基本循环;轮班制工作、休息次序如下:连续出勤5天,每天出勤1个班次,休息2天。再当一个工作休息基本循环结束后,再重新开始一个新的循环。
(2)轮班制员工以半年度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周期内员工平均日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实施综合计算周期内每位员工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平均每月加班时间不能超过 36 小时,总加班时间不超过 36*12=432 小时(12为实施的月份总数)。
(3)轮班制日班接班时间为08:00分,交班时间为16:00分;轮班制中班接班时间为16:00分,交班时间为24:00分;轮班制夜班接班时间为当天24:00分,交班时间为次日08:00分。轮班制员工每班次的实际工作时间包括生产准备、作业时间、作业中断时间和生产结束时间,不包括上下班路途时间、交接班时间、工间休息时间、正常用餐时间以及个人换洗清洁等非生产作业时间。
(4)轮班制员工的工作及休息遵循“公司安排为主、个人申请为辅”的原则。公司应根据生产实际情况以及员工工作劳逸结合的要求,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方式合理地、灵活地安排轮班制员工的工作和休息,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5)各班组在当班出勤时间内,应根据现场生产的实际情况,科学调配工作任务,合理安排当班员工进行轮值工作,并有序安排员工工间休息和就餐;一般当班员工的工间休息、就餐时间和自然生理需要时间等累计应不少于1个小时,以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和维持良好的工作精神状态。
(6)法定节假日期间,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的实际情况,有计划地安排员工进行轮班工作或轮休调休,应当班而未安排轮班工作的员工可以享受法定节假日进行休息。
三、工资计算
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公司应根据国家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员工的工资标准。员工的工资由公司按照薪酬管理制度或相关分配办法,根据员工的实际工作出勤时间,并参照相应工作岗位的工资标准计发。
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安排补休,确实不能补休的,公司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其中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加班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在综合计算周期内产生的加班费,按综合计算周期进行结算。
四、申请期限:2021年7月1日-2022年6月30日
五、休息休假办法
在保证员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员工意见的基础之上,采取轮休、调休制,合理安排员工休息时间,以更好地完成工作。
以上方案应与我公司涉及适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员工按有关程序进行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正式实施。
工作时间安排【第三篇】
“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用人单位须支付加班工资;不是用人单位安排加班,而由劳动者自愿加班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人才市场报报道:现代社会的激烈竞争已经渗透到我们的工作,为了各种原因,有时候我们不得不加班加点。根据劳动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职工的加班工资。但这种加班必须有个前提,即是上级安排的加班。如果是“自愿加班”,则用人单位可以不承担加班工资。
毕先生是某外资公司的职员,他每日努力工作,当日工作任务在8小时内未完成,为了不把工作任务留到下一个工作日,毕先生就主动在下班后加班完成当日工作任务。
一年以后,毕先生对公司的工作安排难以承受,就在合同期限届满时表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但要求公司支付其一年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并出示了一年内延长工作时间的考勤记录。公司对毕先生不愿续签劳动合同表示遗憾,但认为公司实行的是计时工资制度,对加班制度另有规定;公司并未安排毕先生延时加班,毕先生延长工作时间是个人自愿的行为,公司不能另行支付加班工资,对毕先生的要求予以拒绝。毕先生对公司的说法表示异议,双方于是发生争议。《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该条规定表明,企业依法应当对企业内的规章制度予以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的内容包含劳动者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根据该条规定,企业自然可以制订与国家法律不相抵触的加班制度,可以规定加班审批程序,对符合加班制度的加班情况支付法定的加班工资。企业依法建立的规章制度,应是企业管理和争议处理的依据之一。另外,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等相关规定,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按照以上标准工时制度计发工资待遇的,是计时工资制度。实行计时工资制度的用人单位,其加班工资的支付有着明确的规定。新公布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以上规定表明,用人单位须支付工资标准150%、200%、300%等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即由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才应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是用人单位安排加班,而由劳动者自愿加班的,用人单位依据以上规定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本案中,公司虽然对毕先生实行了计时工资制度,但毕先生平时的延时加班不是由公司安排的,而是毕先生自愿进行的;公司有规定的加班制度,毕先生在延时加班时并未履行公司规定的审批手续。因此,毕先生要求公司支付其自愿且未履行手续的延时加班工资缺乏依据。
工作时间安排【第四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给排水;安装施工
一、前言
当前,建筑给排水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优质的安装施工质量和科学的管理是保障管网系统高效安全运行的必要条件,而且也可以改进和弥补设计施工中的某些不足。为了满足给排水工程施工技术要求,提高施工质量,需要施工人员不断学习,提高自身的技术素质,才能确保施工的安全、质量、稳定、灵活性,满足民用建筑给排水的发展需要。
二、工程实例
阳江某工程给排水系统安装工程,建筑面积为52600m2,31 层(地下室3 层),RC 框架结构,地下室为车库,1~5 层为大厅,其中5 层(夹层)作为管道转换层,6~31 层为住宅,该工程给排水系统安装特点为:管道类型多,安装操作技术难度大。现对该工程给排水系统的安装及施工技术作一些探讨。
1.管道安装施工步骤
熟悉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施工测量放线沟槽开挖及管沟砌筑配合土建预留孔洞及预埋铁件管件加工制作支架制作及安装管道预制及组成管道敷设安装管道与设备连接自控仪表及其管道安装试压及清(吹)洗防腐和保温调试和试运转竣工验收。
2.给水设备的安装
室内给水系统是由下列各部分组成:引入管、水表节点、供水设备(水泵)、水平主干管、立管、分支管及阀门器件。水泵房内的水泵、阀门等是用水枢纽,良好的安装质量,将能使工程的供水系统运作更可靠,人身及设备的安全使用寿命也更有保障,故对其安装提出如下要求:
(1)设备安装前应对其有关资料和文件合格证进行核对检查。
(2)设备不应有缺件、损坏和锈蚀,而转动部分应灵活无阻滞、卡住现象和异常声音。
(3)对设备机组的安装是根据已经确定的水泵机组型号、机组的台数和机组的长度尺寸合理地规划其在水泵房中的安装位置和纵横排列形式。机组布置应使管线最短,弯头最少,管路便于连接和留有一定的走道和空间,以便于管理、操作和维修。
(4)引入管与其他管道应保持一定的距离,如与室内污水排出管平行敷设,其外壁水平间距不小于,如与电缆平行敷设,其间距小于。
3.给水管道的安装
(1)管道安装之前需复测管道地沟,支架是否符合管道安装的标高、坡度和坡向。支架间距是否符合图纸和有关规范的要求,考虑到放空和管道运行的工艺需要。
(2)法兰焊缝及其他连接件的设置应便于复检,并不得紧贴墙壁、楼板或管架。
(3)管道安装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应及时填写各种施工技术资料表格并经签证记录,埋地铺设的管道,应办理隐蔽工程验收,填写隐蔽工程记录并及时回填,这些施工技术资料均应整理存档。
(4)穿过楼板、墙壁、基础、屋面的管道,均应加装套管进行保护,在套管内不得有管道接口。穿过屋面的管道应有防水层(或土建泛水)和防水帽,管道和套管之间的间隙宜用不燃材料填塞。
(5)管道安装工作如有间断,应及时封闭敞开的管口。
(6)管道连接时,不得用强力对口,也不得用加热管子及加偏垫等方法来消除接口端面的空隙偏差、错口或不同心等缺陷。
(7)管子焊接时,直管段两环缝距不应小于100mm,焊缝距煨制弯头的起弯点不小于100mm,且均不小于管外径。
4.排水管道的安装
(1)排水塑料管必须按设计要求及位置装设伸缩节,如设计无要求时,伸缩节间距不得大于4m。
(2)排水主干管及水平干管管道均应做通球试验,通球球径不小于排水管道管径的2/3,通球率必须达到100%。
(3)生活污水塑料管道的坡度必须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
(4)在立管上应每隔一层设置一个检查口,但在最低层和有卫生器具的最高层必须设置检查口, 其中心高度距操作地面为1m,允许偏差±20mm,检查口的朝向应便于检修,在暗敷立管上的检查口应安装检查门。
(5)排水通气管不得与风道或烟道连接,安装应符合规范。
5.室内管道的布置
该工程各种管道安装复杂, 考虑管道的正确排列是管路安装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特别是对于室内管道。由于管道设备多,使问题尤为突出,现将管道排列间距及避让的基本原则如下:气体管路排列在上,液体管路排列在下;热介质管路排列在上,冷介质管路排列在下;保温管路排列在上,不保温管路排列在下;金属管路排列在上,非金属管路排列在下。
管线间距的确定。管线的间距以利于对管子、阀门及保温层进行安装和检修为原则。由于室内空间较小,其间距不宜过大,对于管子的外壁、法兰边缘及热绝缘层外壁等管路最突出部位距墙壁或柱边的净距不应小于100mm。对于并排管路上的并列阀门的手轮,其净距约100mm。
管路相遇的避让原则:分支管路让主干管路;小口径管路让大口径管路;有压力管路让无压力管路;常温管路让高温或低温管路。
6.管道支吊托架的安装
(1)位置正确埋设应平整牢固;
(2)固定支架与管道接触应紧密,固定应牢固可靠;
(3)滑动支架应灵活,滑托与滑槽两侧间应留有3~5mm的间隙,纵向移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4)无热伸长管道的吊架,吊杆应垂直安装;
(5)有热伸长管道的吊架,吊杆应向热膨胀的反方向偏移;
(6)固定在建筑结构上的管道支、吊架不得影响结构的安全,钢管水平安装的支架间距应符合规定;
(7)采暖、给水及热水供应系统的塑料管及复合管垂直或水平安装的支架间距应符合规定。采用金属制作的管道支架,应在管道与支架间加衬非金属垫或套管。
7.管道接口应符合的要求
(1)管道采用粘接口,管端插入承口的深度不得小于表1 的规定。
表1 管端手稿承口的深度
公称直径/mm 20 25 32 40 50 75 100 125 150
插入深度/mm 16 19 22 26 31 44 61 69 80
(2)熔接连接管道的结合应有一均匀的熔接圈,不得出现局部熔瘤或熔接凹凸不匀现象。
(3)采用橡胶圈接口的管道,允许沿曲线敷设,每个接口为最大偏转角不得超过2°。
(4)法兰连接时衬垫不得凸入管内,以其外边缘接近螺栓孔为宜,不得安放双垫或偏垫。
(5)连接法兰的螺栓直径的长度应符合标准,拧紧后突出螺母的长度不应小于螺杆直径的1/2。
(6)螺纹连接管道安装后的管螺纹根部应有2~3 扣的外露
螺纹,多余的麻丝应清理干净并做防腐处理。
(7)卡箍(套)式连接两管口端应平整,无缝隙沟槽应均匀,卡紧螺栓后管道应平直,卡箍(套)安装方向应一致。
8.管道系统交付使用前必须进行水压试验记录
各种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水压试验, 非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应做灌水试验。室内给水管道的水压试验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未注明时,各种材料的给水管道系统试验压力均为工作压力的 倍,但不得小于。
检验方法: 金属及复合给水管道系统在试验压力下观测10min,压力降时不应小于,然后降到工作压力进行检查应不渗不漏,塑料管给水系统应在试验压力下稳压1h,压力降不得超过,同时检查各连接处不得有渗漏。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