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审理申请书实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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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审理申请书范文1
最新延期申请书1
__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_支行:
我单位于20__年6月16日收到,__有限公司支付的一份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北京北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__有限公司。付款行:__银行__支行。出票日期:20__年3月28日。到期日期:20__年9月27日。汇票号码为:3080005392019400金额:伍万元整,因我单位财会人员书写失误,造成未能按期办理兑付手续,请贵行给予谅解,因失误引起的一切经济纠纷由我单位负全部责任。
财务印鉴章:
__包装厂
20__年10月12日
最新延期申请书2
台州海关:
我司于20__年1月26日进口一台粗破碎机,合同号H_D1111291,单价USD380000/台,委托台州华光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于20__年2月10日报关,报关单号052200964,我司于20__年2月13日交保证金。
因本票货物的完税价格贵关还在审核中,暂时不能结案,而我司在通关时所交保证金有效期即将到期,故我司恳请贵关对本票货物保证金作延期处理,请予以批准为感!
台州_____有限公司
20__年8月7日
最新延期申请书3
申请人:___,男,汉族,__岁,电话:____。
申请请求:请求依法延期开庭审理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河南___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经贵院受理,并定于20__年_月_日下午15时开庭。因申请人的人在同一时间其他案件出庭参加诉讼,不能准时参加本案的庭审,故特依《民诉法》第132条之规定,申请延期开庭审理,请予准许。
此致
___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_
特别授权人:___
申请日期:20__年_月_日
最新延期申请书4
__监督管理局:
延期审理申请书范文2
主要负责人:职务:
请求事项:申请对起诉一案延期审理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就诉一案,根河市人民法院定于年月日时开庭审理。申请人由于无法按期参加开庭审理。为保障申请人出庭参加诉讼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2条第1款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特请求推延本案开庭审理日期。
此致
法院
申请人:
延期审理申请书范文3
《专利法条约》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制定的国际条约,其内容涉及到专利申请及审批流程中重要的节点和手续,目前我国并未加入该条约。本文选择以期限救济及权利恢复这一规范为着眼点,对专利法条约中相关规范进行解读,从请求时机、适用期限、文件签章、审批结论等角度对专利法条约和我国相关规范进行梳理和分析,研究两者的一致性和差异性。
关键词:
专利法条约;期限救济;权利恢复;一致性;差异性
《专利法条约》(PatentLawTreaty,以下简称PLT)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主持制定的国际条约,其宗旨是协调国家专利局和地区专利组织的专利申请形式和手续,使专利申请标准化和简单化,降低专利申请形式方面的错误率,避免因形式问题导致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丧失。目前我国并未加入该条约。PLT的内容涉及到专利申请及审批流程中重要的节点和手续,涵盖了申请日的确定和重新确定,优先权的改正、增加和恢复,专利及强制的例外,期限救济及权利恢复,申请文件的要求,来文及通知等,本文仅针对期限救济及权利恢复这一规范进行分析和解读。
一、PLT相关规范解读
就期限救济及权利恢复而言,PLT中相关规范涉及三方面规定:延长期限、继续处理、恢复权利。
(一)延长期限
根据PLT规定,缔约方可以为延误指定期限的申请人或所有人提供延长期限的救济。
1.提出延期请求的时机
根据PLT规定,缔约方可以选择要求申请人或所有人在该指定期限届满前提出延期请求,也可以选择要求申请人或所有人在该指定期限届满之后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提出延长请求,缔约方还可以选择同时提供这两种方式供申请人或所有人自由选择。
2.延期请求的形式要求
根据PLT规定,缔约方可以要求申请人或所有人的延期请求满足以下形式要求。第一,由申请人或所有人在延期请求书中签字或盖章,也可由代表基于申请人或所有人的利益在延期请求书中签字或盖章。第二,在请求书中填写关于请求延长期限的说明,表达延长期限的意愿,但是不包含延长期限的理由。第三,在延期请求书中填写请求延长的期限,即说明针对哪一期限请求延长。以上三项要求是缔约方可以针对延期请求的形式作出的最高要求,缔约方可以全部适用,也可有选择地部分适用,但缔约方不得规定超出以上三项要求以外的其他形式要求。另外,如果缔约方选择申请人或所有人在原期限届满之后提出延期请求,那么,其可以同时要求请求人在提出延期请求的同时,必须完成原期限届满时应当满足的所有要求。
3.延期请求的费用要求
根据PLT规定,缔约方可以自行决定对延期请求是否收取费用。
4.延期请求的审批
(1)同意延期请求
根据PLT规定,只要申请人或所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了满足以上形式要求的延长期限请求,并且按照缔约方的规定缴纳了相应的费用,缔约方就应当给予自原期限届满日起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延长。
(2)不同意延期请求
如果由于形式原因或者费用问题等,缔约方主管局不同意请求人的延期请求,那么,必须在作出驳回请求的决定前给予请求人在合理的期限内陈述意见的机会,不得直接作出驳回请求人延期请求的决定。
(二)继续处理
根据PLT规定,如果缔约方未规定申请人或所有人可以在指定期限届满之后提出延长期限救济的,那么其必须提供继续处理的救济。继续处理救济是指缔约方主管局继续该申请或专利的相关程序,如同期限得到遵守一般。另外,如果该申请或专利的相关权利因为延误该指定期限而丧失的,缔约方主管局应当在满足相关条件的情况下,恢复申请人或所有人的相关权利,继续该申请或专利的相关程序。
1.提出继续处理的时机
根据PLT规定,提出继续处理请求的最早时机是原指定期限刚刚届满,最晚时机是自缔约方主管局发出申请人或所有人未遵守原指定期限的通知之后不少于2个月的期限。即申请人或所有人未在原指定期限内完成相应行为,在该指定期限届满之后,缔约方主管局还未发出申请人或所有人未遵守该指定期限的通知书,申请人或所有人即可提出继续处理请求。
2.继续处理的形式要求
根据PLT规定,缔约方可以要求申请人或所有人的继续处理请求满足以下形式要求。第一,由申请人或所有人在继续处理请求书中签字或盖章,也可由代表基于申请人或所有人的利益在继续处理请求书中签字或盖章。第二,在请求书中填写对未遵守期限给予救济的说明,表达继续处理的意愿,不包含请求继续处理的理由。第三,在请求书中填写关于未遵守期限的具体说明,即说明针对延误哪一指定期限请求继续处理。以上三项要求是缔约方可以针对继续处理请求的形式作出的最高要求,缔约方可以全部适用,也可以有选择地适用,但不能超出以上三项要求。此外,缔约方还可以要求申请人或所有人应当在提出请求时完成了原期限届满前本应满足的所有要求。
3.继续处理的费用要求
根据PLT规定,缔约方可以自行决定对继续处理请求是否收取费用。
4.继续处理的审批
(1)同意继续处理请求
根据PLT规定,只要申请人或所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了满足以上形式要求的继续处理请求,并且按照缔约方的规定缴纳了相应的费用,缔约方就应当给予继续处理救济,继续该申请或专利的相关程序,如同期限得到遵守一般,并在必要时恢复申请人或所有人的相关权利。
(2)不同意继续处理请求
如果因继续处理请求存在形式缺陷或者费用问题,缔约方主管局不同意请求的,那么,主管局必须在作出驳回请求的决定前给予请求人在合理的期限内陈述意见的机会,不得直接作出驳回请求人请求的决定。
(三)恢复权利
根据PLT规定,缔约方主管局应当就申请人或所有人丧失申请权或专利权的情形提供恢复权利的救济。
1.提出恢复权利的时机
根据PLT规定,申请人或所有人因为延误了相应行为的期限而导致权利丧失的,提出恢复权利的时机是自该障碍消除后不少于2个月内,同时,不能超过原行为期限的届满日后至少12个月内,涉及未缴年费的,自该期限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至少12个月内。
2.恢复权利的形式要求
根据PLT规定,恢复权利请求形式要求包括恢复请求的签章、理由、证据、补救措施等以下几项。
(1)签章
由申请人或所有人在恢复权利请求书中签字或盖章,也可由代表基于申请人或所有人的利益在恢复权利请求书中签字或者盖章。
(2)理由
当事人在提出恢复请求时需要阐明需要恢复的理由,在各主管局据此理由认定此前的权利丧失是在当事人尽到“适当注意”之后或者根据缔约国的选择是当事人“非故意”导致之后,各缔约国主管局方会恢复此权利。所谓“适当注意”和“非故意”的标准也由各主管局确定,从字面表述来看,“非故意”的标准要比“适当注意”宽松,“非故意”要求当事人就专利或申请所尽的义务比较少,即非在明知各主管局要求且有能力达到上述要求的情形下故意不执行其要求的行为,即可属于“非故意”,而“适当注意”要求当事人在一定限度内配合执行相关程序。
(3)证据
条约同时准予缔约方规定当事人在办理恢复程序时,应当为自己陈述的未能遵守期限的理由提供证据支持,当然缔约方也可以不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抑或缔约方可以设定提交证据的标准,例如,因“未适当注意”理由提出恢复的需提交证据,而因“非故意”提出的无需提交证据。该证据是用以证明其所述理由的可靠性,并以此证明属于已尽“适当注意”或“非故意”的情况。
(4)补救措施
当事人欲恢复权利也应当将此前导致权利丧失的不当或未尽行为进行补救,例如,补缴足额的费用或者补充提交各主管局发出通知书的答复文件。
3.恢复权利的费用要求
根据PLT规定,缔约方可以自行决定对恢复权利请求是否收取费用。
4.恢复权利的审批
(1)同意恢复权利
根据PLT规定,只要申请人或所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了满足形式要求的恢复权利请求,并且按照缔约方的规定缴纳了相应的费用,缔约方就应当给予恢复权利,继续该申请或专利的相关程序。
(2)不同意恢复权利
PLT还为恢复权利请求建立了听证程序,要求主管局在准备驳回该请求时,给当事人机会陈述相关情况,此程序要求各主管局在拟发出不予恢复通知之前告知当事人此意图以及不予恢复的理由,并给予当事人时间针对此理由陈述意见。
二、PLT和我国相关规范对比分析
就期限救济及权利恢复而言,PLT与我国的规定并无实质上的差别,都是对当事人因为延误期限,以致丧失权利之后的补救措施,只是在具体的形式、期限、费用以及审批等方面有所不同。本文将从一致性和差异性两个方面对PLT与我国就期限救济及权利恢复规范进行比较分析。
(一)一致性分析
PLT与我国都规定了期限救济及权利恢复制度,都为当事人提供了因耽误期限甚至权利丧失之后的救济措施。针对延长期限、继续处理和恢复权利这三种救济程序,PLT与我国专利法规共同的一致性包括提交文件及签章、费用要求和救济效果,下面分别针对三种救济程序,分析其各自的一致性。
1.延长期限
在延长期限规范方面,两者的一致性体现在以下方面。(1)适用的期限种类PLT与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规定允许延长的期限都仅限于指定期限,即由主管局在发出的通知中,规定当事人进行某种行为或者作出答复的期限。(2)期限届满前延期请求PLT与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都规定了期限届满前延长期限的救济,即在原期限届满前,当事人可以提出延期请求,请求将原指定期限延长一定时间。
2.继续处理
我国专利法规中没有与继续处理完全对应的救济程序,与之相类似的程序是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条第2款规定的因正当理由请求恢复权利救济,两者存在相似性,下面对继续处理和正当理由请求恢复权利的一致性进行分析。(1)针对情形继续处理和正当理由请求恢复权利都是针对在原期限内未完成相应行为的救济措施,在超过了原期限之后,甚至导致权利丧失之后,当事人希望能够恢复权利,并继续原程序,那么,可以提出继续处理或者正当理由的恢复权利请求。因此,两者针对的情形是一致的。
(2)补救措施
PLT与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都规定,在请求继续处理或正当理由恢复权利的同时,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完成原期限届满前本应满足的所有要求,如提交答复文件。
3.恢复权利
将PLT的恢复权利规范与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不可抗拒事由请求恢复权利规范进行比较,分析两者的一致性。
(1)针对情形
当事人因为受到一定的障碍,致使其延误了相应行为的期限而导致权利丧失的,可以提出恢复权利请求,PLT与我国专利法规中规定恢复权利救济都是针对此种情形。
(2)提交证据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事由请求恢复权利时,应当附具相关证据,证明由于不可抗拒的事由,导致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无法在原期限内完成相应的行为。PLT中恢复权利规范也有提交证据的规定,PLT准予缔约方规定当事人在办理恢复程序时,应当为自己陈述的未能遵守期限的理由提供证据支持。(3)补救措施PLT与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都规定,在请求恢复权利的同时,应当将此前导致权利丧失的不当或未尽行为进行补救,完成原期限届满前本应满足的所有要求,消除造成权利丧失的原因。如补缴足额的费用或者提交答复文件。
(二)差异性分析下面从延长期限、继续处理和恢复权利三方面对两者的差异性进行分析。
1.延长期限
PLT与我国专利法规中关于延长期限的差异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届满后延期请求
我国专利法规规定只能在原指定期限届满前提出延期请求,指定期限届满后提出的延期请求将不予延长。PLT规定了期限届满前延期请求和/或期限届满后延期请求两种方式,这两种方式可以由缔约方自由择一选择或者两者兼有,但是如果不提供期限届满后的延期请求救济方式,那么,一定要提供继续处理的救济方式。即指定期限届满后,缔约方必须给予申请人或所有人至少一种期限救济的方式(期限届满后的延期请求和/或继续处理)。
(2)延长的期限时间
我国专利法规规定,延长的期限不足一个月的,以一个月计算,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审查实践中,当事人可以延长一个月或者两个月的期限。PLT规定,延长期限符合规定的,缔约方应当给予自原期限届满日起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延长,即按照PLT的规定,不存在一个月的延长期限。
(3)标准表格及延期理由
我国专利法规的规定比PLT多了使用标准表格以及填写延长理由的规定。
(4)不同意延期请求的审批
PLT规定如果缔约方主管局不同意请求人的延期请求,那么,它必须在作出驳回请求的决定前给予请求人在合理的期限内陈述意见的机会,不得直接作出驳回请求人延期请求的决定。PLT的规定设置了听证程序。我国专利法规规定延期请求不符合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直接作出不予延长的审批决定,此前并不给予申请人意见陈述的机会,也无听证程序。
2.继续处理
PLT中继续处理与我国专利法规中正当理由请求恢复权利的差异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适用的期限种类
我国专利法规规定因正当理由请求恢复权利救济既适用于延误指定期限的情形,也适用于延误法定期限的情形。PLT规定的继续处理救济仅适用于延误缔约方主管局指定期限的情形。从这点规定上看,我国法律规定比PLT的规定宽松,对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更为有利。
(2)提出理由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条第2款规定的恢复权利救济适用于当事人“因其他正当事由”耽误期限导致权利丧失的情形。提出请求时,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PLT规定的继续处理救济,没有适用理由上的限制,即任何理由导致耽误期限的,均不影响继续处理救济的适用。
(3)提出时机
我国法律规定提出正当理由请求恢复权利的时机是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权利丧失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PLT规定提出继续处理请求的最早时机是原指定期限刚刚届满,最晚时机是自缔约方主管局发出申请人或所有人未遵守原指定期限的通知之后不少于2个月的期限。即在超出了原指定期限届满日之后,申请人或所有人即可提出继续处理请求,不必等主管局发出未遵守原指定期限的通知书。
(4)不同意请求的审批
PLT规定因继续处理请求存在形式缺陷或者费用问题,缔约方主管局不同意请求的,那么,主管局必须在作出驳回请求的决定前给予请求人在合理的期限内陈述意见的机会,不得直接作出驳回请求人请求的决定。PLT的规定设置了听证程序。我国专利法规规定,如果申请人已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请求或者缴足了恢复权利请求费,但仍然不符合其他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发出办理恢复权利手续补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或补办有关手续。但是针对当事人超过规定的期限提出恢复权利请求的情形,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直接作出不予恢复的审批决定,没有补正的机会。我国专利法规并未对恢复权利救济建立一套完整的听证程序,当事人在恢复期限内提出的恢复请求,不符合规定时将发出恢复手续补正通知书,而当事人在恢复期限外提出恢复请求时,将不给予补正机会直接发出不予恢复审批决定。
3.恢复权利
PLT中恢复权利与我国专利法规中不可抗拒事由请求恢复权利的差异性体现在以下方面。(1)恢复理由PLT规定的恢复理由根据缔约方的选择是“适当注意”或/和“非故意”,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条第1款规定的恢复理由是不可抗拒的事由,在审查实践中,不可抗拒的事由是指不可预见、不可预防、不可避免和控制的事件。不可抗拒事由的标准显然要比“适当注意”或“非故意”的标准都更为严格。(2)提出时机我国专利法规规定因不可抗拒事由延误期限的,可以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并最迟自该期限届满起2年内,请求恢复权利。而PLT规定提出恢复权利的时机是自障碍消除后不少于2个月内,同时不能超过原行为期限的届满日后至少12个月内,涉及未缴年费的,自该期限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至少12个月内。我国规定的恢复期限更宽,时间更长。三、结语综上所述,在期限救济方面,PLT比我国多出了届满后延长和/或继续处理程序,在形式要求上更为宽松;在恢复权利方面,PLT规定了两种理由均适用于相同的期限和形式要求,而我国是根据恢复事由的不同分为两种情况,分别设置了不同的期限和形式要求。总体而言,PLT的规定更为宽松,对申请人更为有利。而我国专利法规中某些程序性规定偏于严苛,申请人和界对于程序性失误希望有充分、合理的补救机会,在实际审查工作中,某些补救性程序规定存在有待完善和改进的空间。为申请人提供更加合理有效的救济措施,避免申请人由于程序上的瑕疵而丧失实体权利,这正是PLT给我国最大的启发和借鉴之处。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延期审理申请书范文4
一、审计一般程序
1、送达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法》第三十七条、《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第二十条)。
审计文书直接送达的,以被审计单位在回执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这里指的审计文书包括审计通知书,也包括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审计复议决定书等)。
2、审计报告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审计法》第三十九条、《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第三十一条)。
3、提交审计报告审计组实施审计结束后,应及时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提出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六十日(《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第三十二条,旧准则规定时间是十五天,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4、审计复核复核机构或专职复核人员应当自收到复核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遇有补正情形时,补正材料的时间不包括在复核时间内。(《审计机关审计复核准则》第九条,旧规定是审计报告复核五日内完成,最长不得超过十天;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复核三日内完成,最长不得超过五天)。
5、审计处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审计机关不再给予审计处罚。(《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第三十七条、《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第十六条)。
6、出具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审计法》第四十条、《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
7、审计决定生效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计法》第四十条、《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
8、审计决定执行审计决定一般应于九十日内执行完毕,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批准可适当延长。(《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1997年施行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被审计单位或者协助执行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9、审计决定检查和强制执行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执行;仍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九十日内,了解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如发现被审计单位超过九十日未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报告人民政府或者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
二、审计听证程序
1、审计听证权利告知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百分之五以上且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罚款,或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员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在三日内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审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第三十八条、《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第三条、第六条)。
2、审计听证通知审计机关应当在举行审计听证会七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审计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审计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第八条)。
3、审计听证回避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应当在审计听证会举行之前提出;申请书记员回避可以在审计听证会举行时提出。(《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第十二条)
4、审计听证举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审计听证会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第十五条)
5、审计听证延期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场,需要通知新的当事人到场,或者有新的事实需要重新调查、核实等情形,可延期举行听证。(《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三、审计复议程序
1、提出复议的时间被审计单位可以自知道该审计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审计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第五条,原规定时间是十五天)。
2、提出复议的先后顺序被审计单位对地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但对地方审计机关办理地方政府授权交办的事项和依照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办理的审计事项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该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第四十三条、《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第十二条)。
3、复议申请受理审计复议机关收到审计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决定受理的,以法制机构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第十五条)
审计复议机构应当自复议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审计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复议答辩书,并提交作出审计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第十九条)
4、作出复议决定审计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审计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审计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计复议决定的,经审计复议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第二十四条,1997年施行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5、复议决定生效审计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效力。(《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6、审计行政诉讼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审计行政复议。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