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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假国家规定优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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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不应当享受带薪年假的情形【第一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国家规定年假【第二篇】

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带薪年休假的假期。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不能享受当年度的年休假: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工作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一般应在1个年度内安排。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都只应该知道不同的休假方式有不同的计算公式,比如说年级的薪资是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计算,而一些其他的假期比如说产假单没有统一的标准的,公司可以自己规定怎么给产假的工资,实际运用的时候需要结合具体的劳动法规定的内容进行计算。

[国家规定年假]

公司年假 国家规定【第三篇】

公司年假 国家规定

一、带薪年休假的含义

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连续工作满一年后,每年依法享有的保留职务和工资的一定期限连续休息的假期。

二、劳动者能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三、带薪年休假的假期

(一)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的,年休假5天;

(二)已满10年不满的,年休假10天;

(三)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四、劳动者能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的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延伸阅读:

年假国家规定:休年假工作时间应累计计算

多数企业要求工龄一年

小李于10月跳槽到了重庆路一家影楼工作,初步计划9月份结婚,因此需要在8月做些结婚前的准备,可是当她去单位申请年假的时候,单位告诉小李,她在单位工作还不满一年,因此还不能休年假。她也咨询了自己的部分同学,发现有年假待遇的同学的企业基本上都是类似的规定:入职员工如果要休年休假,需要在本单位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以上。

记者也就此咨询了部分有年休假待遇的企业,发现工作一年以上的期限是普遍的规定。一公司人力主管商先生说道:这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的,职工新进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

工作时间应累计计算

随后,记者也查阅到了商先生所说的条款,该条款出自《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办法中指出,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年休假)。

就此,记者咨询了吉林省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一工作人员表示,我省一般企业执行的确实是职工新进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这个政策。但不少企业误解了其中工作满12个月的含义。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也就是说,假如员工在上一个单位工作一段时间后,又跳槽到另一家企业,那么他的工作时间是累计计算的,如果累计计算满12个月就可以享受到年假待遇。”该人员说到。

记者也从吉林省劳动保障部门了解到,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新单位不满一年这样休年假

通过上述的解释,可以看出,确实是不少企业误解了工作满12个月的含义。那么像小李这样,在其他单位工作了一段时间,又跳槽到另一单位,并且满足休年休假的条件,年假又该怎么休呢?

相关人员告诉记者,对于出现这种跳槽的情况,国家《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也有相应的规定,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举个例子,假如小李在A公司工作165天,之后又在B公司工作200天,在B公司享有的年假天数就为200÷365天×5=天。由于这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假,因此,小李的休假天数为2天。

在新单位休年假时间有限制

那么是不是如果跳槽到新单位后,就可以休年休假呢?记者在采访时发现,根据年假计算公式以及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两者的共同限制,如果跳槽到新公司要想休年假还需要拿捏好跳槽时的日期与天数。也就是说,职工进新单位工作当年就想休年休假,还要他满足累计工作时间和进新单位的时间就可以。

如,职工累计工龄满1年不满10年的,当年只要在新单位工作满73天(73天÷365天×5=1)以上,也就是10月20日前进新单位;职工累计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当年只要在新单位工作时间满37天(37天÷365天×10=)以上,也就是11月24日前进新单位;职工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当年只要在新单位工作满25天(25÷365天×15=)以上,也就是12月7日前进新单位,当年都可以享受年休假。(员工跳槽后,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在新单位当年还能享受年休假)。

在原单位工作时已休完当年度的全部年休假,下半年在新单位时,新单位是否可以以其在原单位已休满年休假为由而不安排其年休假?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由于享受年休假的时间与正在发生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天数相联系,因而在当年度计算享受年休假时间上,新单位应按员工在新单位的实际工作天数来计算年休假,不能以其在原单位已休满年休假为由就拒绝员工休年休假。

解除劳动合同未休假要补偿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关于不定时工作制员工是否享受带薪年假,目前存在两种观点。【第四篇】

一种观点认为不定时工时制度下,劳动者每一个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在一定期限内,劳动者是在工作还是在休息,用人单位就无从得知。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加班费的规定。由此推论,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适用带薪年假规定。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带薪年假是每一位劳动者均拥有的权利。理由如下:

1)《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根据该条规定,带薪年假的适用范围包含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并未将综合工时制员工排除在外。

2)未休带薪年假工资性质不是加班费性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是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加班费的规定,由不定时工时制员工不享受加班费法律规定不能推论出不定时工时制员工不享受带薪年假。

3)劳动法及其配套设施都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如果出现法律规定不明情况下,应做出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因此第二种观点认为,除非有地方法规政策支持,否则,不定时工时制员工也应当享受带薪年假。另外,关于支持不定时工时制不享受带薪年假规定的地方政策有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其第十一条规定,经依法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适用未休年休假需支付3倍工资的规定。

国家规定年假【第五篇】

所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都能享受到带薪年休假,其中,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注:累计工作时间根据档案、社保、劳动合同等确定。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这里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

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离职证明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另外,如果单位因某原因不能安排员工休年假的情况下,在员工同意的基础上,需要按照该职工日工资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如果遇到员工离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企业也需要根据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的年假天数来支付年假工资报酬。

年假折算计算方法:(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提醒,劳动法规定中,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最后关于年假计算方法中,有不少企业并不落实带薪休假政策,让《劳动法》很受伤,其中以下情形就是常见的在年假计算方法中,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

1、只计算职工在本单位的工龄

2、待岗时间不算进工作年限

3、用虚假考勤伪造休假记录

4、签订“无年假”条约

5、以旅游福利混淆休假事实

如果你在计划休年假的时候,遭遇以上情况,能够慧眼识辨出企业的“小伎俩”,维护自身带薪休假的权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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