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全文【精彩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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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一篇】
一、调查问卷情况及分析
此次调研,昆明中支共发放460份调查问卷,主要涉及《条例》执行情况、现金管理的主要目的、现金支付变化趋势、单位之间转账结算资金的起点数额、设定开户单位库存现金限额的主要目的、现金交易最难核实的环节、现金使用量最大的领域以及与现金使用关联度较高的因素等方面。
(一)《条例》执行效果有待加强
调查中,“听说过”《条例》的占%,“听说过,但不了解具体内容”的占%;认为《条例》执行“好”的占%,“部分执行”的占%。
(二)实施现金管理可以达到多重目的
认为现金管理应具备“反腐败”功能的占%,认为“反偷逃税”的占%,认为“反洗钱”的占%,认为“防止私设‘小金库’”的占%。
(三)现金支付呈现递减趋势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技手段的运用,%的人员认为,目前社会的现金支付相对于非现金支付的比例从总体上看呈现出明显的减少趋势。
(四)使用现金支付的原因多样
使用现金支付的人员认为,其之所以使用现金最主要是因为自己习惯于现金交易,此外,交易对方可能愿意接受现金,而且使用现金比较安全、快捷。
(五)单位间转账结算资金的起点应提高
有%的人认为起点数应为5000元,认为“10000元”的占%,认为“20000元”的占%
(六)设定开户单位库存现金限额有重要作用
设定开户单位库存现金限额有助于防止私设‘小金库’、维护单位资金安全和防止偷逃税。
(七)现金交易最难核实的环节
由于企业间资金未来频繁,所以企业向个人账户转账的资金来源和用途难以做到实质性核实。
(八)原材料收购和商品零售是现金使用量最大的领域
商业银行和用户客户普遍认为之所以在原材料收购和进行商品零售时将使用大量现金,是由于非现金支付工具不便利以及支付习惯所致。
(九)应积极探索非现金支付工具
接近一半的人员认为,银行卡携带方便、安全,是现代社会最主要的非现金支付工具;此外,%的人员认为,随着金融网络科技的推陈出新,网上银行也是新兴支付工具。
(十)现金使用关联度较高的因素
一半以上的人员认为,能使用银行卡的消费网点太少、部分商家对刷卡收取额外手续费、以及支付习惯等因素是使用现金的主要原因。
二、现场访谈情况
现场访谈主要围绕如何加强对预算拨款单位的现金管理,以及如何完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展开。
(一)加强对使用预算拨款单位现金管理的建议
第一,应说明预算用途,加大监管力度,使用预算拨款单位的上级财务部门对使用预算拨款地位的下级财务部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检查现金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用途是否与预算相符。
第二、全社会应形成一整套有效的现金管理体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第三、应加快发展金融电子化,行政机关减少使用现金,不坐支现金。
第四、应加强非现金支付工具的建设,扩大银行网点。
第五、应要求使用银行转账,推行公务卡。
(二)修改《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建议
一是《条例》实施时间长,不适应经济发展。应普及非现金支付工具知识,培育非现金支付运行环境。可考虑降低非现金支付使用成本,增强现金违法使用惩处力度。
二是应增加国家职能机构在现金管理监督中的作用。由人民银行对单位取现进行额度管理。突出税务部门对现金逃税的稽查功能。
三是应细化《条例》条款,对提取现金加收手续费,大额现金累进加收手续费。
四是现金收付交易首次确认身份应由1万元提高到5万元。
五是应严格控制1万元以上大额提现,提现用途应细化。
六是单位账户转账金额起点应由1000元提高到2万元。
三、完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建议
(一)完善实现现金管理功能的配套措施
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赋予了现金管理最主要的功能是“反腐败”。通过现金管理来预防腐败,需采取机关、企事业单位从金融机构大额提现应说明理由,对机关、企事业单位以现金形式支付进行数额限制,对机关、企事业单位从金融机构大额提现或短期内多次提现加收手续费,以及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库存现金数额进行限制等措施。
(二)建设规范现金交易管理有效机制
由于银行很难对现金使用情况进行有效审查,致使非法现金交易主要集中在地下钱庄。现实中,使用银行卡能有助于减少社会现金使用量,有助于防范洗钱行为。但是,银行卡消费店太少、刷卡成本高、支付习惯与现金使用高度关联等因素,导致了现金使用量增加,所以,从长远来看需加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注册管理,防止空壳公司套现,加大反洗钱力度,严厉打击从事非法套现的公司和个人。
(三)提高单位间转账结算资金的起点
随着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全社会的现金支付对于非现金支付的比例在不断增加。但我国目前的汇票、支票、信用卡等支付工具尚不发达,习惯于现金支付等诸多原因,致使现实中的现金支付比例和数额较大,现金管理非常困难。从《条例》的执行效果来看,单位之间超过1000元以上的资金往来必须采取转账结算的规定的执行效果并不是很理想,需要修改。
(四)完善现金提取和转账的相关规定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二篇】
高等学校为了开展高等教育事业活动,完成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既要陆续的耗费资金,又要经常占用资金。然而,高校支配的资金是有限的,为了利用有限的资金培养更多更好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要求高校财务工作必须坚决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在确保合理、有效用财的基础上,搞好生财、聚财,广辟财源,多方筹资,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不断改进学校经济管理水平,提高办学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可见,在目前高校教育经费紧缺的情况下,多方筹资固然重要,而对教育经费的合理使用和规范管理,更是不可忽视的。多年来,高校财务管理中存在一个不合理的问题,即暂付款所占比例过大,这些暂付款必然影响到资金的正常运转。因此,增强管理意识,管好用好暂付款,在目前高校财务管理中显得愈来愈重要。
一、高校暂付款的含义及性质
高校的暂付款是指高等学校暂时垫付给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各种款项,暂时垫付给职工因公出差的差旅费借款,暂付给上级单位或所属单位的各种款项等。高等学校在支付不具备报销列支条件(如材料、设备尚未验收,发票单据不完整等)的款项时,就会形成暂付款,高等学校的暂付款在大多数情况下,最终会转化为高等学校的各种支出。
高校的暂付款,发生于执行事业预算的过程中,对于高校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如果管理不善,处理不当,势必会引起资金使用的混乱,甚至造成资金的损失、分散、积压,这些不合理暂付款占有越多,可投入使用的资金相应减少,必然会降低资金的使用效益。因此,高校必须加强对暂付款的管理和核算,必须及时反映与严密监督各项暂付款的增减变动和处理情况,及时做好债权债务的催账清理工作,以保证资金的完整与安全。在当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加强对暂时付款的管理,对于加快资金周转,节约使用资金,缓解资金困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当前高校暂付款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高校在开展教育,科研事业等各种活动过程中,与国家之间、与其他单位之间、与所属单位之间以及教职工个人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不断增加,形成了高校财务管理中暂付款所占比例不断增加的趋势。规模较大的学校,处于结算阶段的暂付款往往多达千笔,金额千万元,这些待结算的暂付款有些开支是必须的、合理的,但是也确实存在不符合财务开支规定的。笔者通过与同行交流,对省内外一些学校暂付款的管理和使用有了一定的了解,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一)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
由于没有较为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致使一些借款人员长期拖欠,前账不清,后账又借,甚至有的人早已离开了学校,仍未报销结账,长期挂账造成资金的积压浪费,有的因当时财务审批制度程序不健全,又没按照催账制度执行,造成借款经办人员不清,形成暂付款一时无主,需经再三调查才得以解决。
(二)一些暂付款项目清理难度较大
如学生学习汇出实习费及住宿费款项,出国人员借款,图书资料的预定费,设备项目的购置费,以及进修教师的培训费等等,这些经费要挂账一两年之久才能得到解决。
(三)领导不重视
一些领导不懂财务,缺乏理财意识,随意批条,财务管理部门抵制力度不够,造成暂付款数额大,在年度决算过程中不能控制在预算的合理水平上。
(四)会计人员记账失误
由于会计人员在记账过程中出现失误,造成暂付款不能按时结清,这种情况发生较少,但也存在。
三、如何管理好暂付款
在目前高校资金短缺的情况下,管好用好暂付款,对于整顿会计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基础工作质量,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意义。通过这些年我校(原大同医专)的管理和实践,初步可以归纳以下几点经验:
(一)强化制度建设
几年来,我校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包括《暂付款管理条例》、《财务审批程序》、《财务岗位责任制》、《支票管理双十条》等制度的建立健全,增强了财务经办人与借款人,审批人与领导人的责任心,使暂付款的管理基本遵循了学校规定的以下八项原则,即公用开支原则,预算控制的原则,一事不清、不清不借的原则,专款专用的原则,节约使用的原则,限期借款与限期结算的原则,坚持归口管理的原则。通过近几年的执行,基本上使学校不存在无预算计划的暂付款,杜绝了不合规定的暂付款借支,完善了审批手续和借款程序,基本保障了学校教育事业的顺利完成。
(二)领导带头遵守纪律
学校暂付款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各级领导要重视财务管理,带头遵守财经纪律,模范执行规章制度,按规定审批各类借款,如遇特殊情况,应集体研究解决。要求财务人员从严把关,对不符合规定和用途不明的借款不予支付,谁批准谁负责清还。对已经支付的违纪借款不予报销,如违约按暂付款规定条例处理。除学校财务以外,校内任何会计机构不得挪用学校资金向下属部门拨付周转金,或者进行资金融通,一经发现,按违纪处理。这些财务制度的制定,使学校自上而下,对暂付款有了高度的认识,基本做到了合理利用。
(三)严格按财务原则审核,控制暂付款发生额
1.暂付款管理条例规定,暂付款只能用于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各项有关公用性开支,学校的各项暂付款只能用于预算规定内的借支。
2.对于职工个人因公借支的差旅费和支票起点以下零星采购等现金借支,严格坚持一事一借,一事一清,前借不清,后款不借的原则。
3.借支暂付款必须严格按照资金渠道、项目所属的资金范围借支暂付款,不得把甲项资金挪给乙项目。
4.对学校下属部门如食堂等所需周转金,由财务具体核定,调节周转额度,实行定期报账,借出的周转金,每年年终必须收回结账,下年度需要时再借,不得长期挂账,对于不按规定用途滥用周转金者,按规定给予罚款。
5.在现金借支上,工作人员出差要按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即往返车船票+出差天数×日包干数,路途远的,可再加应借限额的50%,超过限额的不予支付;出差人员回来后,5日内办理结算,一次结算交回余款。凡借用现金零星购置或办理其他事务者,在借出款后5日内办理报销手续或者归还借款,不按规定时间报账和结清借款者,不予二次借款,并从工资中扣除全部或部分借款,从第三个月起按挤占挪用公款论处。凡以现金形式借出暂付款的,如有极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结清者,应提前写出书面说明,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再按规定领款。
6.在转账借支上,凡借用支票在市内采购者,支票借出后5日内办理结算,采购员到外地采购汇出的预付货款,应由采购员在办好购货事宜的同时,按照一事一清的原则与购货方办妥采购退回手续,不得拖欠。对购置大型设备,应事先签订验货付款合同,未经财务同意,各物资部门不得擅自签订时间长、金额大的预付货款合同,否则不予支付。
(四)经费归口管理,经常催报,定期清理
根据学校制度的归口管理办法,预算内的暂付款应按开支渠道和款项用途由各归口部门切块经费预算借支并开出相同的内部结算单,各口负责人在签批暂付款时严格按规定把关,做好本归口部门暂付款的催报结算工作。对于借款金额大、时间长、无故不报的归口部门,学校财务部门要停止该归口部门支款,并限期清账。财务科管理暂付款工作的经办人,每月向各部门及其领导发一次暂付款情况通报及催办通知,通过执行把暂付款催账清理工作列入工作日程中,责任到人,分口落实,使财务与归口部门专人分工配合,能及时使出现的问题得到查明和处理,防止了长期挂账及账务不清现象的存在。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范文【第三篇】
关键词: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转出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08-0152-01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7%。2月底,因公司更换仓库保管进行了财产清查。清查中发现,库存A原材料短缺5000元,经查短缺的原材料不含运费,是由于仓库管理员管理不善造成I库存B原材料短缺18000元,其中含分摊的运输费用1500元,经查是由于被盗引起的}由于遭受水灾,损失产成品成本60000元,产成品成本中外购项目金额比例为50%;6000元半成品,因设备更新无法使用,准备削价处理;到期承租经营一车间积压产成品原值50000元,经资产评估减值至20000元。该公司想了解上述库存原材料、产成品毁损、半成品削价、资产评估减值等情况造成的库存减少或减值,是否均为非正常损失,作进项税金转出处理。
首先,企业要对损失存货是否为非正常损失有个正确的判断。其次,是正确计算其涉及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以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如风灾、水灾、火灾、地震等发生的损失)、管理不善损失(如货物被盗、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和其他非正常损失。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及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同时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细则又做了详细的说明:一是增加了非正常损失的“相关的应税劳务”不得抵扣的规定,如运输费、加工修理等;二是剔除自然灾害损失。原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包括自然灾害损失;三是原细则规定的“其他非正常损失”,因不够明确,不利操作,予以删除。
若企业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企业在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之前,已将该购进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申报抵扣,则应当在该批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当期。将该批货物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按所涉及的进项税额的计算方式不同,非正常损失存货可分解为:不含运费的原材料、含运费的原材料及产成品、半成品三种典型情况。正确掌握上述两点,在处理非正常损失存货时,就能符合税法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以该企业为例:管理不善造成丢失。、被盗的损失,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视为非正常损失。上例中,企业丢失非正常损失原材料所涉及的进项税额=5000×17%=850(元)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应做分录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85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50
被盗B原材料属非正常损失,所涉及的进项税额=(18000-1500)×17%+1500÷(1+7%)×7%=(元)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应做分录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修订后的细则更加体现人性化观念,将自然灾害损失从原细则规定的非常损失中删除,不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假设该部分产成品是非正常损失,则应做进项税额转出的是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涉及的进项税额,应作进项税额转出=60000×50%×17%=5100(元)。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51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100
削价处理产品应计销项税项。因设备更新无法使用,准备削价处理的半成品,不属非正常损失范围,应按该销售额计算的销项税额减去按材料核算的进项税额为应纳税额,不涉及进项税额转出。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篇】
第二十条 开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户银行应当依照*人民银行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一)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
(二)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的。(2011年1月8日删除)
第二十一条 开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户银行应当依照*人民银行的规定,予以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对该单位的贷款或者停止对该单位的现金支付:
(一)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待遇的`;
(二)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不采取转账结算方式购置****的专项**商品的;
(四)用不符合财务会计**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
(五)用转账凭证套换现金的;
(六)编造用途套取现金的;
(七)互相借用现金的;
(八)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九)将单位的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十)保留账外公款的;
(十一)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2011年1月8日删除)
第二十二条 开户单位对开户银行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必须首先按照处罚决定执行,然后可在10日内向开户银行的同级人民银行申请复议。同级人民银行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开户单位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2011年1月8日删除)
第***条 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受贿、****纵容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