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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应对法意见(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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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突发事件法【第一篇】

司法所如何应对和处置突发性稳定事件,笔者是一名基层司法所长,从事司法行政工作10多年,长期在基层工作,现就本人的经历,在工作中摸索的一些方法,谈一些肤浅的认识。

在湖北省__农村,突发性稳定事件主要涉及的是三峡水库移民搬迁、土地调整、邻里纠纷、家庭纠纷、损害赔偿、矿难事件等诱发的问题。司法所工作在基层一线,面对突发性稳定事件,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进行处置。

一、先入为主 控制局面

突发性稳定事件,一般表现为大型的伤害、非正常死亡、自杀、械斗等事件。司法所是指导人民调解的工作机构,是代表政府化解矛盾纠纷的职能部门,发生这类事件后,必须及时赶往现场主动介入事件的处置,采取先入为主的方法,大胆挑起稳控重担,争取主动,抓住矛盾纠纷的要害,敢于说硬话,控制事态,给火爆场面降温,使对抗的局面得到缓冲,为化解矛盾纠纷奠定基础,为调解搭建良好的平台。如:20__年5月,一个风雨交加的夜晚,__县归州镇周家湾村村民杨某与周某两家发生矛盾,杨某的母亲服毒身亡,杨某亲戚一百多人将尸体抬到周某家里闹丧,__县司法局归州司法所得知情况后,及时赶赴现场,控制事态,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动员村民将尸体抬出,召集各方当事人代表座谈,通过宣传法律、引用民法中的无过错责任的条款,动员周某支付了杨某家庭4000元的安葬费,使矛盾纠纷得到了化解,有效地平息了一场械斗的发生。

二、发挥优势 解决问题

司法所工作人员是普通的人民调解员,来源于基层,扎根于群众。

人民调解工作具有平等协商,互谅互让、不伤感情、成本低、效益高的特点,容易被人民群众所接受。司法所在突发性稳定事件被控制后,要利用自己调解纠纷的长处及优势,因势利导,沉着冷静,工作有序,着手对纠纷进行调解。在调解时把握以下要点:一是弄清事情的原委。司法所对事件的起因,经过都要详细地了解,包括事件的内外部因素以及各方当事人人际关系、亲友状况等情况,以便调解时对症下药,为调解纠纷奠定基础。二是担当调解的主角。司法所面对矛盾纠纷,不要畏惧与退却,要主动担当起调解纠纷,化解矛盾的重担,唱主角戏。在突发性矛盾纠纷发生以后,各方纠纷当事人也希望有各级领导来牵头处理此事,使矛盾纠纷得到解决与消化。对有理的一方或弱势一方希望自己的权益得到伸张和保护,包括过激行为也是为了达到其维护合法权益的目的,对于有责任的一方,或者是过错的一方明知自己亏理,往往是采取逃避或是躲避的方法来回避矛盾,避免吃眼前亏,但是他们也希望有中介人来协调矛盾,避免事态扩大,造成身体伤害,人员伤亡。对司法所要因势利导,抓住时机,化解矛盾纠纷,促成事态解决。三是抓住要害,化解矛盾纠纷。在化解纠纷前,司法所要分别找各方当事人座谈,了解各方当事人的心里状态、特点及要求,找准矛盾纠纷调解的切入点,通过与当事人宣传政策法律知识,交心谈心,以情感人,依法动人,用理说服人,要言之有理,言之有据,言之动情,对群众或矛盾纠纷当事人提出的每一个问题,都要认真地听,认真地记,冷静思考,耐心地给予解释和解答,对不同的对象采用不同的语言与口气来回答。如对待村民要用朴实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对话,对待知识分子,要讲究哲理,讲究语言的精炼与层次,还要注意逻辑关系,对待年轻人要直截了当,对待年长的人要耐心细致地工作,不厌其烦的解释与解答,尽量避免过激言行,总之要通过不同的方式与方法,掌握尺度与火候,准确地进行对话,使各方听后心悦诚服,得到各方当事人的信任与信赖,拟定调解方案,反复协商,促使当事人和解,时间往往需要一天,两天甚至是一个星期,直到事件得到有效地处置与解决,切记不可因我们的言行举止使矛盾纠纷升级,使事态扩大,并把我们个人掺和与矛盾纠纷之中不能自拔。

三、争取支持 协调作战

司法所深入实地处置突发性稳定事件不是孤立的,对于地方发生了突发性稳定事件,各级政府包括政法部门都会派人深入实地参与事件的稳控与处置,因此司法所深入现场后要主动及时地将事态情况向地方党委政府及基层组织汇报,得到地方政府与基层组织的支持,在深入现场之前要与基层组织及人民调解委员会取得联系,安排他们及时赶赴现场控制局面,同时要向政法及相关部门求助,包括派出所、法庭、以及所涉及的、经管、国土、林业等相关单位和部门,得到他们的配合与支持,同时还要争取社会其他力量帮助事态的稳控与解决,利用民调中心户、平安中心户以及当事人的亲属关系的力量,用一把钥匙解开一把锁的办法处置消化矛盾纠纷,这样司法所的工作就不会孤立无援,事情做活了,人多力量大,智慧广,解决问题的办法多,使问题在较短的时间内得到消化解决。

应对突发事件法【第二篇】

关键词:地方政府;突发事件;媒体;公关方法

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6-0000-01

在地方政府的管理范围中,公共管理中最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危机管理,怎样才能良好的应对突发事件带来的危机,一直是地方政府重点研究的问题。在我国现代的社会中,随着突发事件的发生,不仅会带来相应的经济危机和社会危机,还会引起当地政府的媒体公关问题。近年来,突发事件时有发生,一些地方政府在应对媒体时表现出了失语、失声的现象,给社会的发展带来了很大的影响,本文对地方政府应用突发事件的媒体公关的方法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希望能够促进社会的持续发展。

一、地方政府的媒体公关在突发事件中的作用

所谓的突发事件,就是对公民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危机事件,而且只要是在事件发生时对公民的财产、人身安全等造成了伤害,就可以被称作突发事件。通常情况下,突发事件都是在突然情况下发生的,具有短时间聚集各方眼光的特点,而且各个主体之间针锋相对,引起了各大新闻媒体的关注,这给地方政府的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一旦出现管理不正确或者是应对媒体工作失误,就会降低地方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公信力[1]。所以,地方政府一定要充分做好突发事件的媒体公关工作,及时向人们公布实际情况,安抚民众的心情,使民众的情绪得到稳定,得到民众的配合,从而更加顺利的开展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

二、地方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媒体公关的方法

(一)对地方政府危机新闻发言人制度进行完善

对于危机新闻发言人制度来说,它是政府新闻发言制度的具体形式,主要是通过新闻发言人在特定的时间内对突发事件的情况进行阐述,使媒体和民众及时了解突发事件的最新消息,而且还要向社会介绍突发事件的特点、趋势以及产生的后果等,另外,还要对政府采取的补救措施进行详细的讲解,树立地方政府在社会民众心中的公信力,得到民众的大力支持。在发生突发事件之后,不管是媒体还是民众都希望地方政府能够将事件的情况透明化,而新闻发言人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他们的需求,向他们传递比较真实和权威的信息[2]。因此,一定要对地方政府危机新闻发言人制度进行完善,使民众了解到突发事件的真实情况,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第一,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起来使用,完善危机新闻发言人制度;第二,加强危机新闻发言人的专业化和权威化,可以让一些相关的专家对事件进行分析,消除民众心中的疑惑;第三,处理好和媒体之间的关系,一定要做到不失语、不失声以及不说假话。

(二)利用网络进行突发事件新闻信息的传递

在发生突发事件之后,地方政府应该积极利用网络进行突发事件新闻信息的传递,为人们建立良好的交流平台,比如电视、网络等,加强政府和媒体、民众之间的信息交流,从而形成有效的互动。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以中央重点新闻网站为主,以地方重点新闻网站为辅的互联网新闻体系,其中主要包括人民网、中国网、国际在线以及中青在线等,一共有8家中央重点新闻网站,24家地方重点新闻网站,它们已经为突发事件新闻信息的传递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是,通过分析我国各个地方政府的新闻网站,发现其中仍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如内容比较单一、做工简单以及形式古板等,所以,一定要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自身优势,积极利用网络实现突发事件新闻信息的传递。另外,还可以在地域优势的基础上对网站进行进一步的开发,从而确保网站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在民众中树立良好的公信力。再有,地方政府网站的创建能够时间与民众的亲近,在这种情况下能够对突发事件的错误传播进行及时的制止,安抚民众的情绪,避免民众产生紧张的情绪。

(三)对突发事件的媒体管理引起重视,避免出现媒体暴力

所谓的媒体暴力,就是某些个体或者是组织利用媒体的权利对突发事件进行错误的报道,故意扭曲突发事件的真实情况,使民众产生错误的认知,导致突发事件在社会中形成一个偏离原本原则的舆论导向,从而满足个体或者是组织的利益需求,这种现象不符合社会持续发展的要求[3]。因此,针对这种情况一定要对突发事件的媒体管理引起重视,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媒体进行良好的管理,主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首先,在发生突发事件之后,一定要控制好事发现场,在周围拉起警戒线,对记者的身份和采访资格进行明确,规划出采访区和禁止区,记者只能在采访区进行采访,不能进入到禁止区中,更不能拍照。另外,还要管理好与突发事件相关的现场,比如医院、派出所等,一些不实的报道基本上都是在这些地方传出的;其次,设置新闻信息传播中心,便于记者及时得到突发事件的第一手信息,并且要对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进行辨别,控制好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比如,在2015年发生的天津滨海新区爆炸事件中,虽然之后对其进行了良好的解决,但是,在当时地方政府也受到了很大的媒体压力,如果在事件发生时政府能够对媒体进行有效的管理,规范记者的采访行为,就不会出现媒体暴力的情况,也会非常利于政府对突发事件的管理。由此可见,对媒体的管理在突发事件的管理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一定要做好这项工作,避免出现媒体暴力。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发生突发事件时,积极做好媒体公关工作,不仅能够提高地方政府的公信力,还能获得广大民众的支持,确立地方政府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地方政府利用有效的媒体公关方法来应对突发事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地方政府与时俱进的特点,人们能够感受到地方政府的责任,这对社会的和谐和进行非常有利。因此,一定要采取有效的方法来应对突发事件中的媒体压力,充分体现出地方政府的主体作用。

参考文献:

[1]侯迎忠,刘艳婷。网络时代地方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媒体沟通策略[J].东南传播,2013,10:10-13.

应对突发事件法【第三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四条 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

第六条 国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的,从其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八条 国务院在总理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协助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应部门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其办事机构及具体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十二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 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方面,同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合作与交流。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国务院制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国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国务院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国家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制定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程序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具体规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和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织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本法规定登记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第二十二条 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第二十四条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

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应急资源,建立或者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由成年志愿者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合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应急救援的专门训练。

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三十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第三十五条 国家发展保险事业,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并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

第三十六条 国家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

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汇总分析突发事件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进行会商,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认为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第四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第四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第四十四条 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一)启动应急预案;

(二)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三)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四)定时向社会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第四十五条 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除采取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二)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三)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四)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五)及时向社会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六)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七)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第四十六条 对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社会安全事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第四十七条 突发事件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四十八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本章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四十九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三)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五)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六)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七)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九)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十)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第五十条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组织处置工作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二)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

(三)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四)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国家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领馆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依法出动警力,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第五十一条 发生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第五十二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第五十三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第五十五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第五十六条 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五十七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第五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五十八条 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停止执行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

第五十九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受影响地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和协调公安、交通、铁路、民航、邮电、建设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治安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第六十条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开展恢复重建工作需要上一级人民政府支持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受影响地区遭受的损失和实际情况,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

第六十一条 国务院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扶持该地区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第六十二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二)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

(五)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六)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七)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八)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者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第六十四条 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三)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

(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或者社会秩序构成重大威胁,采取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不能消除或者有效控制、减轻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依照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

紧急状态期间采取的非常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或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七十条 本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讯,9月1日《经济日报》)

突发事件应对法意见【第四篇】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提高依法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稳步推进我县应急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政府引导,扩大群众参与,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工作体制、机制,重点解决应对重特大突发事件的薄弱环节和共性问题,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宁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积极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学习、培训活动。

1、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开辟专栏、专版、专题、专刊等方式,介绍、宣传和普及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基本内容,营造学习宣传的浓厚氛围。宁都电视台、宁都广播电台要在适当时段播出宣传标语、公益广告。县信息中心要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开设应急管理专栏,宣传突发事件应对法及有关应急管理方面的知识和工作动态。

2、将突发事件应对法列为“五五”普法重要内容和政府领导学法内容。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学习突发事件应对法,组织好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学习活动,使工作人员全面了解掌握该法律,熟悉了解涉及本单位应急管理职责的规定和要求。

3、组织城乡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同志以及从事应急管理工作的人员学习突发事件应对法,加大培训力度,推动相关规定和要求在基层得到全面落实。

(二)认真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各项规定。

1、完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机制。一是强化各级应急管理指挥协调机制建设,进一步加强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建设。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负责全县的应急指挥、协调;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的统一指挥下负责专项应急指挥、协调;县政府应急办负责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督促全县应急工作开展,指导全县各应急专业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办事机构,指定人员具体负责应急工作。二是健全信息报告和通报机制,严格执行应急管理工作信息报送和交流制度,做好信息汇总和研判分析工作,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发生突发事件应在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向县政府应急办报告,如特殊情况无法书面报告,可先口头报告,待后以书面形式报告。三是完善突发事件防范应对联动机制,积极整合各方面应急力量和资源,理顺应急管理指挥机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关系,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四是强化信息和舆论引导机制建设,坚持快速反应、主动引导和正面宣传为主的原则,完善政府应急管理信息制度。依法做好重特大突发事件及敏感事件的信息和舆论引导工作。五是加强应急管理社会动员机制建设,充分发挥群众团体、民间组织、基层自治组织和公民在灾害防御、紧急救援、救灾捐赠、医疗救助、恢复重建等方面的作用,配合政府共同做好防范处置工作。

2、落实应急管理资金投入。按照事权、财权相一致的原则,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工作以及预防与处置突发事件中需由政府负担的经费,并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对规划布局内的重大建设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建立健全政府、企业、社会相结合的应急保障资金投入机制,适应应急队伍、装备、交通、通信、物资储备等方面建设与更新维护资金的要求。

3、加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加强对预案的动态管理,建立完善预案修订、评审、备案制度,逐步建立预案库,提高预案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预案演练制度,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预案演练,不断提高实战能力。

4、加强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城乡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综合考虑地形、地质、气象、危险源场所、防洪、抗震、防风等安全因素,使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等主要功能区尽量避开灾害源和生态敏感地带,提高城乡基础设施抗灾能力。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创造更多的开阔空间和疏散避难场地。拓展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的应急避难功能,设置必要的基本生活设施。推进地震、地质灾害、洪涝等多灾、易灾农村地区的避难场所基础设施建设。

6、加强应急物资保障和救援队伍建设。逐渐建立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做好对现有各类应急物资的普查和整合工作,统筹规划应急处置所需物料、装备、通讯器材、生活用品等物资,以及运输能力、通信能力、生产能力和有关技术、信息的储备。加强对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以公安消防、公安民警及武警、预备役民兵为骨干,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各负其责、互为补充,企业专兼职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共同参与的应急救援体系,不断提高其应急救援能力。各级政府和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各类应急救援专业人才库,成立应急专家组,为防范与处置突发事件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服务。

8、切实做好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及直接受其影响的单位要及时掌握、准确判断突发事件发展态势,根据预案迅速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及时报告。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依照应急预案规定及时采取相关应急响应措施。事发地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应急处置工作,组织调动应急资源和力量开展抢险救援,采取必要措施控制事态发展,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事件。及时组织受影响地区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灾后恢复重建要与防灾减灾相结合,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重大灾害应急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查明原因,依法依纪处理责任人员,总结事故教训,制订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正式施行,既赋予了政府必要的处置权力,又强化了法律责任和法制约束。各级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实施主体,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统筹安排、全面推动实施工作,切实发挥好主导作用;各部门、各单位作为政府应急管理的工作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各自的任务和责任;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要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

(二)加强制度建设。《突发事件应对法》确立了一系列应急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规定了各个层面和环节的应对行为,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乡镇、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和完善相关工作制度。

(三)加强监督检查。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要切实做好对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的督促检查工作,推动《突发事件应对法》各项规定的落实。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机关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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