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费申请报告范例精编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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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申请报告1
根据财政部、地矿部、国家计委《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基字〔1996〕1076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促进矿产资源保护工作,提高矿产资源的开采、回收和综合利用水平,根据财政部、地矿部、国家计委《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补助经费(以下简称补助经费)来源于矿产资源补偿费中央所得部分,主要用于补助中央有关部门(总公司)所属国有矿山企业(含部门直管国有矿山企业)为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及回收、利用水平而进行的技术改造工作。
第三条 中央所属(含部门直管)国有矿山企业围绕矿产资源保护所进行的科技成果推广与技术改造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本项补助经费:
(一)为提高矿产资源开采水平(包括提高回采率、最终采收率,降低贫化率、损失率等)而急需进行的改进开采条件和手段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为提高矿产资源回收水平而进行的新增采选矿种、提高选矿回收率等技术改造项目。
(三)为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而进行的对表外矿、残矿、尾矿回收与利用等技术改造项目;
(四)为提高矿产资源回收、利用水平而进行的工业性质试验项目。
第四条 补助经费本着“统筹规划、择优扶持”的原则进行安排,具体是:
(一)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相结合,择优支持国家急需、稀缺、保护性开采和特定矿种的保护项目;
(二)矿产资源保护与现代科技相结合,择优支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并已初见成效带有一定推广价值的保护项目;
(三)矿产资源保护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结合,择优支持投资少、风险少、效益好、见效快的保护项目。
在资金投入上,实行企业自筹为主,财政补助为辅,主管部门适当配套的多形式投资方式。
第五条 补助经费按项目进行管理:
(一)矿山企业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认真编报矿产资源保护项目经费补助申请。申请报告要对项目的编制依据、可行性论证、技术水准、投资总额及当年投资预算、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等情况予以简要说明,并附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填制年度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补助经费申请表(表式见附一),报主管部门。
(二)各主管部门要组织对矿山企业上报的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进行认真、严格的审查评价,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汇总(表式见附二),并提出资金配置方案(附矿山企业保护项目申请),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财政部报送下一年度项目的申请报告。
(三)财政部根据各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情况,经审核筛选、综合平衡后,下达矿产资源保护支出年度预算。
(四)各主管部门根据年度预算向财政部门请领资金,并负责将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第六条 为加强对矿产资源保护项目的管理,做好项目的鉴定与验收工作,矿山企业可从项目补助经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但最高不得超过项目补助经费的3%。
第七条 补助经费的财务会计处理、决算编报执行现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项目完成后,对补助经费中属于按规定准予核销的部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后予以核销;其余部分作为国家投资,列入资本公积金。
第八条 补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和挪用。矿山企业应按经批准的项目具体组织实施,未经财政部批准,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完成后,由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接受财政部的检查监督。
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出,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将截留或挪用经费全部收缴中央财政,并停拨或核减以后年度的补助经费指标。
第九条 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矿产资源保护经费的管理,督促经费的合理、有效使用,并于每年12月底将所属矿山企业的项目完成进展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报告财政部。
第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附: 一、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补助经费申请表
二、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补助经费申请汇总表
附一、_______年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补助经费申请汇总表
企业名称: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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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项目经费总额 | 累计完成额 | 当年经费额 |
|项目|项目|项目起|预计|----------|----------|----------|
|名称|性质|止年限|效益|合|企业|部门|申请|合|企业|部门|申请|合|企业|部门|申请|
| | | | |计|自筹|配置|补助|计|自筹|配置|补助|计|自筹|配置|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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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联系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制表日期: 年 月 日 制表人:
注:1.“项目性质”栏按“新上”、“续作”分别填列。
2.“预计效益”栏主要考核回采率、最终采收率、贫化率、损失率、新增品种及其他生产工艺技术
能力指标,以及单位成本、产值、净利润等。企业可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和需要填列。
3.“备注”栏可对项目技术难度等特殊情况予以说明。
附一:___________年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补助经费申请表
主管部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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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项目经费总额 | 累计完成额 | 当年经费额 | |
|企业及|项目|项目|预计|-------|-------|-------|备|
|项 目| |起止| |合|企业|申请|合|企业|申请|合|企业|申请|注|
|名 称|性质|年限|效益|计|自筹|财政|计|自筹|财政|计|自筹|财政| |
| | | | | | |补助| | |补助| | |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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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联系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制表日期: 年 月 日 制表人:
注:1.“项目性质”栏按“新上”、“续作”、分别填列。
2.“预计效益”栏主要考核回采率、最终采收率、贫化率、损失率、新增品种及其他生产工艺技
术能力指标,以及单位成本、产值、净利润等。企业可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和需要填列。
经费申请报告2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水利科技项目管理,促进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提高水利科技管理水平,为水利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科技投入是科技进步、科技创新的必要条件,是实施科教兴区战略和科学治水方针的基本保证。要大力采取“工程带科研”的措施,切实加大水利科技投入力度。
第三条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实行立项审查制、专家评估制、合同管理制和项目负责人制。
第四条
第二章项目立项
第五条项目实行立项审查制。申报水利科技项目,需填报《水利科技项目申报书》,并提供《水利科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材料于每年8月底前报水利厅科技主管部门。水利厅科技主管部门根据水利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水利科技工作重点,对申报项目组织专家进行立项审查,提出评审意见。对审查后提出列入计划的科技项目,由水利厅审定后下达。
第七条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项目批准立项后,水利厅科技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水利科技项目合同书》。
第三章项目实施
第八条项目下达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要各负其责,互相合作,密切配合,共同组织好项目的实施工作,必要时,应成立项目协调领导小组,加强对重大项目的领导和协调。
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认真组织科技力量,确保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跨年度项目必须在每年12月底前报送项目计划实施报告,反映项目进展情况、经费投入情况以及存在问题和解决办法。
第十条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协议、明确权限,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研究内容、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完成时间、成果质量和资金使用负全责。项目完成后接受验收和审计。
第十一条项目实行专家评估制。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水利厅科技主管部门将组织专家进行中期评估或检查,对执行不利的项目,要及时予以调整或撤消,并对造成损失的项目追查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项目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需对项目研究目标、内容和进度进行变更时,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报水利厅科技主管部门。经水利厅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计划和变更合同。对于未经批准,自行变更不按计划执行以及终止的,停止下拨该项目经费,并收回已下拨的科技经费。同时,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准再申报和承担水利科技项目。
第四章项目验收与鉴定
第十三条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申请项目验收或鉴定。推广应用类项目一般申请验收,技术研究类项目一般申请鉴定。水利厅科技主管部门在收到项目验收或鉴定申请报告后,应尽快组织验收或鉴定。
第十四条申请验收项目,需提交验收申请报告、项目技术报告、工作总结报告及经费使用说明等材料。水利厅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后,即可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按照合同要求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和未按合同要求如期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继续履行合同。在项目未经验收之前,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得再申报或承担新的科技项目。
第十五条申请鉴定项目,需提交鉴定申请报告、鉴定申请表、项目研究成果报告、工作总结报告、经济效益分析报告、检索查新报告和应用效益证明等材料。经水利厅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科技成果鉴定办法,由科技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鉴定。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水利科技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按合同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分期或分年度拨款,可以跨年度使用。项目承担单位依据合同和项目实施进度,编报年度经费预算,经审定后按规定程序下拨经费。项目经费的预算按有关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要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管理,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滞留。承担单位的配套经费也应按进度及时、足额到位。对违反经费使用规定,不按照项目预算执行的,将停止拨款直至追回已拨资金,予以通报,并追究有关方面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成果管理
第十八条项目成果归完成单位所有,其知识产权及相应权益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取得成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项目委托单位进行成果封锁,应积极促进推广和应用,也可按规定进行有偿转让。
经费申请报告3
一、重点支持领域
(一)废物回收体系、采用新技术新业态的区域易市场建设以及废物拆解、再利用项目。
(二)建筑废物、生活污水、工业污水、工业废物及其它废旧物资的综合利用和资源化项目。
(三)在城市开发建设中采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技术工艺,或采用风能、太阳能、地热、海洋热泵等再生能源,或采用智能技术促进资源节约且取得明显节约效果的示范项目。
(四)对废弃矿山、矿坑和地质灾害土地进行恢复利用的建设项目。
(五)循环经济技术的研究开发、咨询、服务和推广项目;循环经济装备制造的高新技术企业。
(六)从事循环经济产业的企业总部。
二、激励措施
(一)区政府设立循环经济产业专项扶持资金,对重点支持领域的企业、建设项目以投资补助等方式进行支持。
(二)对设立区域易市场的企业:年税收总额1亿元至3亿元(含1亿元)的,按税务部门认定的该企业从事循环经济经营项目纳税形成的区财力的40%,通过投资补助的方式给予扶持。年税收总额超过3亿元的,3亿元至5亿元部分按照55%给予扶持;5亿元至10亿元部分按照70%给予扶持;10亿元至20亿元部分按照80%给予扶持。年税收总额超过20亿元的一事一议。建设项目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区级留成部分优先用于项目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三)对从事循环经济技术研究开发、咨询、服务和推广的建设项目,在申请企业研发经费补助、投资项目贷款贴息时给予优先安排,对省级以上工程技术中心给予重点扶持。
(四)对废弃矿山、矿坑和地质灾害土地进行恢复利用的建设项目,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区留成部分用于项目基础设施配套和生态恢复,并优先列入争取各级政府投资补助计划。
(五)对建筑废物、生活污水、工业污水、工业废物及其它废旧物资的综合利用和资源化项目,以及节约能源资源并取得明显效果的示范项目,择优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补助或贷款贴息。
(六)对重点支持领域的循环经济建设项目,区政府各部门采取特事特办的方式提供优质便捷服务,在规划审批、土地供给、人才落户、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比照区重点建设项目享受绿色通道待遇;在执行投资准入条件审核时可对其投资规模、投资强度适当放宽。
三、操作办法
1.专项扶持资金申请报告;
2.企业法人执照副本;
3.企业或建设项目概况;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
5.申请激励措施第二条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需提供纳税证明;
6.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二)区发改局、区财政局负责审核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申请,联合下达投资补助计划。
(三)税务部门负责审核企业纳税情况,出具审核意见。
(四)对使用循环经济专项扶持资金的项目,按照《区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五)申请激励措施第五条政策支持的项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组织专家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六)申请使用研发经费补助、贷款贴息等其他支持政策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附则
(一)本办法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经费申请报告4
第一条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县委〔20*〕38号)要求,设立*县服务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县服务业发展资金”)。为加强县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500万元作为县服务业发展资金,专项用于扶持全县服务业发展。县服务业发展资金由县财政实行专户核算,专款专用,滚动使用。
第三条县服务业发展资金应当根据项目安排,遵循公开申请、科学评审的原则,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县服务业发展资金重点用于旅游、现代物流、商贸等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扶持,服务业宣传、培训、检查、监测、考核、奖励、统计和重大服务业项目前期工作等。县财政已设立专项资金的服务业领域,不再重复安排县服务业发展资金。
第五条申请县服务业发展资金补助的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县服务业发展规划确定的方向和重点;
(二)企业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在*县办理并在*县缴纳各项税费;
(三)符合《*县扶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龙政发〔20*〕26号)相关政策规定要求。
第三章项目申报
第六条县服务业办公室于每年12月份下发申报县服务业引导资金的通知。申请县服务业引导资金应根据要求,向县服务业办公室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第七条各乡镇(街道)、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上报县服务业办公室。
第八条县服务业发展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资产状况、项目建设情况等);
(二)申请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税费减免、单项奖励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三)申请人认为能反映其服务水平的证明材料;
(四)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县服务业发展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材料:
(一)*县服务业发展资金申请表(包括申请项目基本情况、投资规模、经济及社会效益情况等)
(二)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三)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
(四)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和按季结息单;
(五)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六)项目单位履约承诺情况;
(七)县服务业办公室、财政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四章项目审批
第十条县服务业发展资金实行联合审批制度。
第十一条县服务业办公室依据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对县服务业发展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二条县服务业办公室组织财政、地税、国税、发改局对上报材料进行核实、评审后,编制县服务业发展资金年度资金安排方案,报县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初审,提交县政府财政联席会议审定。
第五章资金拔付
第十三条对核准享受扶持政策的服务业项目,其所享受的扶持款项由县财政局按照县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的审定意见予以拨付。扶持资金具体拨付方法及额度按照龙政发〔20*〕26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中单项奖励类经县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认定并经公示后一次性予以兑现。
第十四条服务业宣传、培训、检查、监测、考核、奖励、统计等工作经费,每年从县服务业发展资金中安排,额度控制在50万元以内,年初由县服务业办公室审核并报县政府分管服务业领导审批后由县财政局直接拨付县发改局,专款专用。
第六章资金使用监督
第十五条县财政局根据自身职责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对专项资金的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
第十六条县审计局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审计工作,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进行绩效审计与检查。
第七章罚则
第十七条凡不涉及保密要求的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和税费减免的项目,均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县服务业办公室和县财政局接受单位、个人对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和税费减免项目在审批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九条项目主管部门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对项目单位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查不严等骗取县服务业发展资金的,一经查实,县服务业办公室三年之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县服务业办公室、财政局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索贿受贿的;
(二)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原则批准资金申请报告的;
经费申请报告5
淮创先办发〔2010〕4号
市政府:
按照中央、省、市委的部署,从今年4月份开始到党的十召开前,在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中深入开展以“创建先进基层党组织、争当优秀共产党员”为主要内容的创先争优活动。为确保我市今年活动的顺利开展,特申请经费伍拾万元(500000元)。恳请批准为盼。
经费主要用途:
1、材料印刷费12万元
2、会议会务费8万元
3、差旅费、交通费8万元
4、邮电费2万元
5、表彰费用15万元
6、办公设施费用5万元
中共淮北市委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0年6月10日
2、关于要求补助河道管理经费的申请报告
余杭区林水局: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有效改善我镇的水环境和人居环境,提高河道防洪排涝能力,根据河道管理实施意见,我镇在去年组建了五名人员的河道管理领导小组,对太平、鸬鸟两大河道实行监管,采取集中整治、巡查护堤,及时制止河道内的非法取沙、取石,破坏防洪设施的违法行为,经过长效管理,取得明显成效,考虑我镇的财政困难,为弥补经费不足,要求区林水局补助资金贰万元整。
杭州市余杭区鸬鸟镇人民政府
3、关于成立***自驾车旅游协会的资金申请报告
市旅游局:
为推动***自驾旅游,振兴***旅游事业,普及汽车知识,弘扬汽车文化,由霍国庆、傅安琪等热爱汽车文化、热爱汽车旅行的个人及单位的倡导下,组织成立了***市自驾车旅游协会。
本协会接受***市风景旅游管理局、***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是以服务会员、服务相关旅游部门和服务社会为宗旨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协会通过开展各类自驾旅游、驾驶训练等活动,能协助旅游、汽车等相关企业提升企业形象,提高企业知名度,同时积极提倡为***市旅游业的发展献计献策,能为我市旅游业的蓬勃发展做贡献,促进我市精神文明和城市文化建设。
由于本协会为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前期发展需要得到社会各界及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与帮助。为使协会尽早成立并顺利开展相关活动,特向***市风景旅游局提出申请,请求资助资金3万元人民币。
特此申请,批复为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