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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承办范例实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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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承办1

为了建立科学规范的会议制度,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确保各项决策的贯彻落实,根据《xx市国家税务局会议管理办法》(x国税发[xxxx]1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区局实行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局长专题会议、区局国税工作会议、专业会议、部门专题会议制度。

一、局长办公会议

(一)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总经济师、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以下简称“区局领导”)和办公室主任组成。

(二)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

(三)会议的主要任务:

1、传达、学习上级决定、指示和有关重要会议精神;

2、研究贯彻落实上级指示精神的办法和措施;

3、制定区局年度工作计划;

4、学习税收政策,讨论税收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5、审定年度区局国税工作总结;

7、分析税收工作形势;

8、互通重要工作情况;

9、审定召开区局国税工作会议和专业会议;

10、研究部署其他重要工作。

(四)局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半个月召开一次,如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五)局长办公会议可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六)局长办公会议由办公室承办。

二、局务会议

(一)局务会议由区局领导、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二)局务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

(三)局务会议的主要任务:

1、传达学习上级重要文件、指示,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意见;

2、研究落实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议定有关事项的贯彻措施;

3、研究年度和中长期工作计划的制定方案;

4、初审年度区局国税工作总结;

5、制定区局年度阶段性工作计划;

6、通报经济和税收形势;

7、听取局属各单位的阶段和专题工作汇报及下阶段的工作安排,协调工作关系;

8、审议内部工作制度;

9、学习有关税收政策,讨论贯彻落实措施;

10、其他需要局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四)局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至二次。

(五)局务会议议题由局属各单位于每月25日前交办公室集中,由召集人或主持人确定。

(六)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局务会议的,应事先向会议召集人或主持人报告,并指定人员代替出席。

(七)局务会议由办公室承办。

三、局长专题会议

(一)局长专题会议由区局分管领导和有关科室的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组成。

(二)局长专题会议由区局分管领导主持。

(三)局长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研究、部署专题性工作。

(四)局长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五)局长专题会议由主要相关科室承办。

四、区局国税工作会议

(一)区局国税工作会议由区局领导、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二)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主持。

(三)会议的主要任务:

1、总结全年税收工作;

2、分解全年税收收入计划;

3、表彰区局国税系统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4、交流工作经验;

5、讨论局长主题报告;

6、研究新一年税收工作要点;

7、讨论研究其他有关重要工作。

(四)区局国税工作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二次。

(五)区局国税工作会议由办公室承办。

五、专业会议

(二)一般专业会议由区局主办科室主要负责人主持;重要专业会议由区局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区局领导召集和主持。

(三)专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部署专业性工作。

(四)专业会议分专业每年召开一次至二次。

(五)专业会议由主要相关科室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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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门专题会议

(一)部门专题会议由区局承办部门及相关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参加。

(二)部门专题会议由承办部门负责人主持。

(三)部门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和布置部门重要工作。

(四)部门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五)部门专题会议由有关部门承办。

七、有关要求

(一)会议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能够精简的会议要精简,能够合并召开的会议要合并召开。

(二)会议实行审批制度。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由局长审批;局长专题会议由分管局领导审批;区局国税工作会议由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局长签批;专业会议由局长办公会议或局务会议审定,局长签批;部门专题会议由分管局长审批。

(三)记录纪要

1、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由办公室记录,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2、局长专题会议由承办部门记录,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3、专业会议由各承办单位记录,会议结束后,应将全套会议材料送办公室归档。

(四)会议办理

1、经批准的会议,由承办单位起草会议通知,经办公室审核,报局领导签发;

2、会议上局领导讲话的书面稿由承办单位起草,需要上网的,可先送办公室核稿,再报讲话领导审定。如涉及较为重大的内容,应由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或局长审定;

3、办公室负责会议通知的上网、会议材料的文印和对外宣传联络工作;

4、会议承办单位负责领导讲话和有关文件的起草、人员的组织、会议文件分装、发放以及会场布置等会务工作;

5、机关服务中心负责会场的联系和车辆安排以及会议的食宿等工作。未经审批的会议,机关服务中心不得列支会议经费。

(五)会议地点

会议原则上安排在区局召开,需要在局外召开的,应报局长审批。

会议承办范文2

一、实行会议分级承办制

承办会议单位分为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主办单位统筹会议的筹备工作,协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协助办理会务工作。

(一)由县委办、县政府办联办的会议

1.县委、县人民政府召开的会议;

2.市委、市人民政府在*县召开的会议;

3.其他需由“两办”联办的会议。

(二)由县政府办公室主办,县直部门、乡镇协办的会议

1.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

2.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3.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

4.县人民政府办公会议;

5.市人民政府在*县召开的会议;

6.由国家部委、省、市人民政府领导带队的检查工作汇报会议;

7.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直部门领导带队的综合性检查工作汇报会议;

8.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

9.其他需由县政府办公室主办的会议。

(三)由县直部门、乡镇承办,县政府办协办的会议。

1.市人民政府组织、由市直部门领导带队的专项检查汇报会;

2.县人民政府召开的涉及某一部门的专题会议(含电视电话会议);

3.其他应由县直部门和乡镇承办的会议。

二、会议办理程序及工作分工

(一)会议通知

1.“两办”联办的会议,若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草拟会议通知的,经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会签后,送县委办审签印发。

2.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县直部门和乡镇协办的会议,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草拟会议通知,经县人民政府领导审签后印发。不发书面通知的会议,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电话通知。

3.县直部门、乡镇承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协办的会议,由承办部门、乡镇草拟会议通知,经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后,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二)会议材料

1.“两办”联办的会议,县人民政府领导讲话稿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草拟,报县人民政府领导审核确定。会议其他材料根据会务分工负责。

2.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县直部门和乡镇协办的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会议材料,相关部门和乡镇要积极配合草拟或提供,经人民县政府办公室修改后,报县人民政府领导审核确定。

3.县直部门、乡镇承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协办的会议,会议材料由承办部门、乡镇负责。县人民政府领导讲话稿由承办会议的部门或乡镇草拟,经部门、乡镇主要领导审核把关并签署明确意见,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修改后,报县人民政府领导审核确定。会议相关材料由承办部门、乡镇负责印制。

(三)食宿安排及报到

1.“两办”联办的会议,根据会务分工负责。

2.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县直部门和乡镇协办的会议,食宿及报到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相关部门和乡镇给予配合。

3.县直部门、乡镇承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协办的会议,由承办会议的部门、乡镇负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给予指导。

(四)会场布置、服务及礼仪

1.“两办”联办的会议,按会务分工负责。

2.县政府办公室主办,县直部门和乡镇协办的会议,会场布置、服务及礼仪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相关部门和乡镇给予配合。

3.县直部门、乡镇承办,县政府办公室协办的会议,由承办会议的部门、乡镇负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给予指导。

(五)会议经费

1.“两办”联办的会议,根据会务分工安排办理。

2.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县直部门和乡镇协办的会议,经费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会议类别申请核拨和管理使用。

3.县直部门、乡镇承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协办的会议,经费由承办会议的部门、乡镇按会议类别申请核拨和管理使用。

三、参会人员范围

(一)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

1.县政府领导,邀请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各1名领导出席会议;

2.各乡镇乡镇长、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

3.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县直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市驻巧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1.出席人员:县人民政府领导。

2.列席人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与议题有关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3.邀请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三)县人民政府办公会议

1.县长、与议题有关的分管副县长,邀请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各1名领导出席会议;

2.与议题有关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工作人员。

(四)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

1.县长、分管副县长,邀请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各1名领导出席会议;

2.与会议内容有关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工作人员。

(五)其它会议

根据会议内容由县人民政府领导确定

四、会议纪律及要求

(一)参加会议的人员无特殊原因,一律不得请假,确因外出离巧不能到会的,应向县人民政府领导请假,经批准后,是主要领导的委托主持工作的副职参加;是分管领导的委托其他副职参加。出(列)席和邀请参加会议人员应按时到会,不得迟到早退。

(二)会场设席位牌,参会人员按指定位置入座。会议开始10分钟后到会的,在迟到席就坐(会议开始10分钟后撤出未到会单位的席位牌)。

会议承办3

第一条为使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意见和批评(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提高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政协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以及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建议,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时,按规定程序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提出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

本规定所称的提案,是指各级政协委员、派和人民团体(以下简称“提案者”)按规定程序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办理建议和提案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的法定职责。

第四条办理建议和提案,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依法办理、实事求是、分类督办、务求实效的原则,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努力让人大代表和提案者满意,让人民群众受益。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的领导,健全办理工作网络,完善工作制度,培训办理人员,加强督办落实和协调配合。

第二章办理范围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办理的建议和提案包括:

(一)同级人大代表在人代会期间和视察中,对政府工作提出的经人代会秘书处或同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政府办理的书面建议;

(二)同级政协委员在全体会议期间和视察中,对政府工作提出的经全体会议秘书处或同级政协专门机构审核的书面提案;各派、人民团体在政协会议上以党派、团体名义提出的书面提案;

(三)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和政协常务委员会议对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四)全国、省上和同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来信来访或其它形式对政府工作提出的书面建议、提案;

(五)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建议和提案。

第三章办理原则

第七条依法办理的原则。各承办单位要充分尊重人大代表和提案者的民利,主动接受监督,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开展办理工作。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

第八条实事求是的原则。办理工作要从实际出发,积极采取合理化建议,虚心接受意见和批评,认真研究解决建议和提案中提出的问题。凡是应该解决并有条件解决的,必须抓紧解决;因条件限制,在短期内不能解决的,应纳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因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不许可或受其它条件限制,目前不能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解释原因。

第九条分类督办的原则。各承办单位要认真分析建议和提案,按照具体内容、紧迫程度和可行性等因素进行分类,统筹计划,突出重点,认真督办,科学合理地安排工作力量,最大限度地满足人大代表和提案者的要求。

第十条务求实效的原则。办理建议和提案,要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各承办单位要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工作中心,突出解决好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解决好事关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问题,特别要注意解决好关系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紧迫问题,多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第十一条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同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提案者提出的建议和提案,内容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职权范围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交有关部门办理;属于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职权范围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交下级人民政府办理;属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职权范围的,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受理时,应向人大代表和提案者说明情况,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部门反映。

第四章承办职责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办理建议和提案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办理建议和提案的工作;

(二)办理须由本级人民政府直接承办的重要建议和提案;

(三)传达贯彻上级人民政府有关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政策和规定;制定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的规章制度;

(四)负责协调处理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五)组织所属部门、单位认真总结办理工作,加强学习交流,不断提高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水平;

(六)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办理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七)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建议的办理情况;向同级政协常委会通报提案的办理情况。

第五章组织领导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必须把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各承办单位应确定一名领导分管。分管领导应对办理工作进行组织部署,对答复意见审核把关。主要领导要经常过问和研究办理工作,每年应亲自负责办理几件重要的建议和提案。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确定—位领导分管办理工作,同时办公室应确定一位负责人具体负责办理工作。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应根据各自承办工作任务的大小,确定办理工作机构和人员。应自上而下建立承办工作网络,加强上下级之间、政府与部门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的联系,加强与人大代表、提案者及人大、政协常委会的联系。

第六章办理程序

第十六条交办。

(一)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在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应组织力量,协助做好建议和提案的收集、整理、分类、登记等工作。

经大会整理审核后的建议、提案,由政府办公室会同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协办公室,以“两会”秘书处的名义召开交办会议进行交办。各承办单位领导应到会承接办理任务。对人大代表、提案者在闭会期间给政府提出的建议、提案,由政府办公室负责交办。

上级交办的建议和提案,由政府办公室分解后,交由各承办单位办理。

(二)凡需要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办理的建议和提案,如果所提的几个问题是独立的,应交有关承办单位就其中属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部分内容分别办理;否则,由交办单位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共同办理。

(三)各承办单位接到交办的建议和提案后,应在7日内完成内部交办,明确办理部门和责任。

第十七条承办。

(一)各承办单位应对上级交办的建议和提案认真清点,逐项登记。如有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在接到之日起10日内,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并提出转办意见,经交办机关审核同意后,由交办机关转交其他承办单位办理。

(二)各承办单位接到建议和提案后,应及时研究分解,把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具体承办单位和工作人员。办理工作一般应在接到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个别难度较大的,也不得超过6个月。

(三)凡由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建议和提案,主办单位应主动与会办单位协商办理,会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办意见告知主办单位。

(四)各承办单位应积极采取现场办理、开门办理、面商等形式,加强同人大代表和提案者的联系和交流,切实解决实际问题,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

第十八条审核。各承办单位给人大代表和提案者的书面答复,应由本单位具体承办的科(室)负责人审核后,由本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定签发。要逐件核查原件内容,认真修改答复意见,着重审核该解决的问题是否解决,答复是否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格式是否规范,文字是否简明、流畅。

第十九条答复。承办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办理结果直接答复人大代表和提案者。对个别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建议和提案,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办理完毕,应先作简要答复,说明原因,办理完毕后再正式答复。

(一)答复应按统一规定的书写格式和要求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答复的主体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承办单位,不得由其内设机构或下属单位直接答复。

(三)涉及几个承办单位会同办理的建议和提案(),由主办单位与会办单位协商一致后,主办单位负责答复,并抄送会办单位;如建议或提案中提出的几个问题相对独立,则由有关承办单位分别办理,分别答复。

(四)办理结果应在答复件的右上角分4类标明:1.所提问题已经解决的标“A”;2.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标“B”;3.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待以后解决的标“C”;4.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标“D”。

(五)对联名提出的建议和提案,承办单位应将办理结果同时答复每一位人大代表和提案者。

(六)对建议的答复在主送人大代表的同时,应抄送同级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和政府办公室各一式二份;提案的答复在主送提案者的同时,应抄送同级政协有关办事机构和政府办公室各一式二份。

第二十条复查。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束后,交办单位要对办复质量进行复查。主要复查该解决的问题是否落到实处;解决不了的问题,是否查清原因,讲明理由;对人大代表、提案者不满意的问题,是否采取措施进行补办。

第二十一条总结。各承办单位在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束后,应及时总结,向交办单位报送书面总结材料。各级人民政府在每年办理同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结束后,应写出办理情况总结,分别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同级政协常委会报告和通报办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归档。各承办单位应将办结后的建议和提案底稿及答复意见等有关材料,按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以备查阅。

第七章办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制度。办理建议和提案要实行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制,对办理进度、合格率、见面率、落实率、满意率等制订严格的考核指标,定人员、定任务、定领导,定期进行量化考核,切实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四条督办检查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对本级政府所属承办单位办理工作负有催办、督促、检查等职责。可采用电话询问,下发催办、督办通知单,登门检查等形式,及时掌握各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情况。政府办公室还应协助人大、政协做好人大代表、提案者对办理工作的视察和评议。

第二十五条与人大代表、提案者联系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及各承办单位应加强同人大代表、提案者的联系,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邀请人大代表和提案者座谈交流、现场办理,征求他们对办理工作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征询反馈制度。各承办单位在寄发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答复函时,应附送《征询意见表》,征求人大代表和提案者对办理结果的意见。对不符合办理要求、人大代表和提案者有意见的,承办单位应同其见面商议(即“面商”),重新办理和答复。

第八章奖惩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将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定期通报表扬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每届建议和提案办理完毕后,政府可会同人大、政协联合召开办理工作总结交流会,总结经验,交流情况,表彰先进。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通报:

(一)不重视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领导和办理责任不落实的;

(二)交办、办理工作迟缓,影响整体办理进度,贻误办理工作的;

(三)承办工作制度不健全,遗失建议和提案的;

(四)敷衍塞责,草率应付,办理质量差,多次退回重办仍达不到要求的;

(五)其它不符合有关要求,影响整体办理工作的。

第九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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