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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注册制度范例【参考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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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注册制度【第一篇】

一、积极宣传引导。大力增强农民和涉农企业的商标意识

前些年,受传统农业经营理念和分散经营模式的影响,许多农民及农产品加工企业没有认识到商标、品牌在农产品生产和销售中的作用,对注册农产品商标积极性不高。认为种庄稼就是别人种啥咱种啥,能卖多少算多少,有没有商标无所谓,结果没有收到应有的经济效益。运城地区生产的苹果色泽鲜艳,肉质甘甜,久负盛名。全市种植面积达212万亩,年生产红富士、花冠、嘎拉等优质苹果15亿公斤以上,可是在2002年以前,全市没有一个苹果注册商标,致使本地苹果大量滞销,大大伤害了农民种植苹果的积极性。

这种因为无商标、无品牌而产生的农产品销售不畅、价格偏低、权益受损的现象,引起了市工商局党组的严重关切。经过研究,大家认识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想兴农富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商部门就必须在帮助农户注册商标,打造品牌方面做更多的工作,大力实施农副产品商标战略。为此,2003年市工商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农副产品注册商标的几点意见》,要求各级工商部门必须把这一工作作为本职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2004年,市局积极为市委市政府出主意、提建议。推动全市实施农副产品商标战略,努力把工商局的部门行为上升为政府行为。市政府很快成立了农副产品商标战略领导组,研究制定了《运城市实施农副产品商标战略的五年规划》,把商标工作细化到乡镇、村组,农业、林业等部门积极配合,并在政策和资金上予以倾斜。由于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实施农产品商标战略工作,很快在全市上下全面展开。

针对部分农户及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商标意识不强,对注册商标及其价值作用认识不足的问题,我们采取各种措施深入进行宣传引导。2003年,开设《运城市商标战略网》,用网络形式对注册商标的意义作用及方法程序等给予详细的说明;通过《运城日报》、运城电视台、《果农报》等新闻媒体,对嶷山苹果、维博梨枣、维之王等品牌进行宣传;利用节日、集会等机会,组织人员深入街道企业,宣传实施农副业产品商标战略的重要意义,共向企业和农民发放商标法律书籍20000余册,接受企业和农民商标咨询1460人次,解决注册难题2240个。我们还利用我市举办“第四届农业新技术新产品展示会”机会,布置知名农副产品展位,将我市有影响的农副产品商标进行集中宣传和展示。各县(市、区)工商局和基层工商所的干部,坚持登门入户,面对面地将宣传资料和有关申请注册材料送到农户和企业手中,有些分局还带着商标向农民宣传商标注册的意义,提高广大农民群众注册商标的兴趣。

二、热心周到服务。真正帮助农民注册好商标

一是广泛调查摸底,分类指导。我们组织各县(市、区)工商局和基层工商所,对全市的农副产品生产经营和商标注册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基本弄清了全市农副产品的品种、数量、规模、特色以及这些农产品的商标注册、使用等情况,通过梳理排队,有针对性地进行指导。对已经拥有一定知名度的注册商标,大力培育和扶持,鼓励做强做大,争创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对一些具有特定地理环境和特定人文因素,且已形成一定生产规模的特色农副产品,指派专人,限定时间,协助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尽快注册地理标志商标:对有一定产品优势,但生产地域比较分散的农副产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整合作用,以专业协会的名义注册集体商标,从而使一些没有条件申报商标的中小农户从集体商标使用中获益,近三年,全市先后注册各类名优土特产商标271件,几乎覆盖了所有名优产品。

二是建立机构网络,提高服务质量。我市部分县市地处山区半山区、交通不便,为了方便企业和农户办理商标,在全市建起了市、县、乡镇(企业)“三级商标服务网络”,做到市有商标科和商标事务所,县有商标科和商标服务室,乡镇和企业有商标代办员,农民不出乡镇就能了解、办理农产品商标。机构组建后,分期分批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系统学习商标注册管理知识,提高服务质量。培训中,邀请专家和优秀农民企业家授课。此外,工商服务大厅设立农副产品注册商标专柜,结合实际制定了商标工作首办工作责任制,真正做到热情服务,一帮到底。

三是主动上门服务,提供意见建议。本着深入一线,现场办公。上门服务,全心全意为建设新农村作贡献,对生产规模大,在当地有一定知名度的农副产品基地和加工企业,实行定期联系指导制度,坚持每季度上门一次,指导他们正确运用商标策略拓展市场,提高经济效益。为了做好这方面工作,市局商标科与企业科联合制定了“三书”制度:即向未注册商标的企业发放《商标注册建议书》,为正在扩大经营的企业提出《商标经营策略建议书》,向商标使用中出现问题的企业发放《商标注册使用警示书》,使指导企业行为更加制度化、规范化。对那些未形成生产规模,但具有一定发展潜力、富有地方特色的农副产品,指定专人,组织力量,主动上门,帮助他们设计适合农副产品特点、适应消费心理需求的商标,以尽快帮助他们注册商标,增加影响力和生产效力。

三、运用商标职能,引导农民有效开拓市场

引导企业和农户注册使用商标,仅仅是实施商标战略的第一步,培育发展一批知名、著名、驰名商标,增强市场竞争力,带动区域经济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才是实施农副产品商标战略的最终目标。为此,必须紧紧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这一中心任务,充分发挥商标职能作用,扩大规模。提升品质,优化模式,使一批农产品项目做强做大,从而真正达到兴农富农的目的。

以知名商标为纽带,以龙头企业为骨干,采取“公司+农户+商标”的形式,带动农民增收致富。“粟海”集团是我市一家大型禽肉蛋生产加工企业,在国内外具有一定知名度。在其发展过程中,市工商局不仅积极帮助其申请中国驰名商标,而且积极组织集团与农民联合,实行“公司+农户+商标”的发展模式,在周边五个县(市、区)发展养鸡专业户2000余户、建立饲料厂、饲料供应商200余家,扩大了集团生产规模,又为广大农户找到一条稳定的致富门路。

充分发挥各个地域的地理优势、资源优势和人文优势,在全市范围内大力推广“一村一品、一地一牌”的品牌战略,努力使品牌农副产品遍地开

花,惠及全体百姓。为此,我们制定了《关于实施“一村一品、一地一牌”农副产品发展战略,促进农村块状经济发展的实施方案》,每个乡镇、每个村或一个地域确定一两个重点农副业产品发展项目,力争一年内注册商标。两年内形成规模,三至五年达到优势品牌。经过共同努力,不到两年时间,各地已确定了“汤王山”、“绛州绿”、“农之龙”、“临晋江石榴”、“绛县樱桃”、“垣曲山茹”等较有影响力的区域性品牌。

抓住市场信息,及时选择有发展潜力的农副业产品进行帮扶推广,用优势产业带动一方农民增收致富。2003年,临猗县“维博”梨枣商标被认定为山西省著名商标后,我们感到这一农产品具有较大的经济价值,非常适合几个山区县推广种植,建议市政府投入资金,推广“梨枣”、“冬枣”种植规模。到2006年,全市利用荒山沟坡发展“梨枣”、“冬枣”20余万亩,每年销往上海、杭州等南方城市300多万公斤,每公斤鲜枣价格达到20元左右,仅此一项,每个农民可增加收入60元左右。1999年,永济市农民王开健在黄河滩上种植芦笋,经济效益很好。我们了解到此情况后,当即建议永济、芮城、万荣等几个沿黄河县扩大种植规模,提高产品质量,并为其注册了“节节金”的商标,到200E年,全市年生产上等芦笋40多万吨,建立芦笋加工企业7个,每年出口日本、新加坡等国约20多万吨。

总结这些年的帮扶经验,研究制定了“四联五帮八到位”的工作目桁责任制。“四联”是:市局联大中型企业,县局联乡镇和中小企业,股(所)联项目、基地,个协、私协联有关专业户和工商户,真正做到帮扶到户,责任到人:“五帮”是:一帮选择产品项目,二帮设计注册商标,三帮宣传使用商标,四帮规范科学经营,五帮提高经济效益:“八到位”是:在联系帮扶过程中,要做到法规宣传、商标注册、商标使用、商标管理、广告策划、技术应用、销售网络和制度落实到位。几年来,全市工商系统有900多人次深入到企业进行现场指导服务,从品牌的定位、注册、推广到农产品的选料、加工、销售等,都耐心细致地进行政策引导和科学指导,为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有效地提升了品牌的市场竞争力。

工商注册制度【第二篇】

(一)商标的概念

根据《民法通则》第63条的规定,是指人在权限范围内,以被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人。

商标是民事委托的一种,即商标人在其权限内以被人的名义从事商标事务的法律行为,是社会法律中介服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我国法律法规对商标的有关规定

《商标法》及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均对商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指定的组织。”《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条将其进一步明确为:“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办理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组织。”该条还规定:“申请商标注册、转让注册、续展注册、变更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补发《商标注册证》等有关事项,申请人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可的商标组织,也可以直接办理。”

以上规定表明,我国商标法律对中国企业办理商标事务是否委托采取的是自愿原则,而对外国人和外国企业采取的是强制原则。做出这种规定的原因主要有两条:第一,本国国民没有语言上的障碍,而外国人则不同;第二,本国企业一般设有专门从事知识产权管理的专业部门和人员,他们比较熟悉本国的知识产权法律,而外国企业一般对申请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不够了解。因此,从维护主权国家的尊严,保护外国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商标法律事务的质量和提高商标注册管理机关的工作效率的角度出发,一般国家都对外国申请人规定了强制委托原则。如美国商标法规定,外国申请人必须指定在美国的商标人商标事宜。俄罗斯商标法规定,俄罗斯国民可以委托在俄罗斯专利局登记的专利人办理商标申请注册及其他有关商标事务,不在俄罗斯居住的外国法人或自然人要取得商标注册,应通过在俄罗斯专利局登记的人办理。

(三)《商标管理办法》

依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并颁布了部门行政规章《商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全国商标行业进行统一管理。

l.商标人

为提高商标人的素质和质量,同时加强对商标的管理,《办法》实行考试、考核获得商标人资格制度及人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两证分离制度。

《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具有法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具有同等学历的人员,参加商标人资格考试合格的,由商标局授予商标人资格,颁发《商标人资格证书》。具有法学硕士以上学历、有一定商标法律工作经验,或者长期从事商标法律教学研究及商标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申请从事商标工作的,经商标局考核批准,授予商标人资格,颁发《商标人资格证书》。”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具有商标人资格的人员,在商标机构实习满一年,并继续从事商标工作的,可以申请取得《商标人执业证书》。”同时《办法》第二十二条还规定:“未取得《商标人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或变相商标事宜。”

2.商标机构

《办法》对商标机构的组成条件、审批程序作了明确规定。根据《办法》,凡有3名以上专职商标人、负责人或者组建负责人已取得《商标人资格证书》的,可以申请成立商标机构。申请人应当先将申请书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获得批准后持批准文件到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申请人已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的,应当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批准文件向其登记机关办理营业范围变更登记。申请人办理企业登记手续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后,报国家工商局领取《商标机构证书》,并自领取证书之日起开展商标业务。

为防止非法商标行为,维护商标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商标秩序,《办法》第三条规定:“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任何机构不得开展商标业务。”

此外,《办法》还对商标机构的业务范围、分支机构的设置条件及审批程序、商标人和商标机构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等作了明确规定。

二、商标的特点和作用

(一)商标的专业性和特殊性

商标作为知识产权法律中介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首先,商标权并非依法自然产生,只能通过法律规定的特殊程序进行申请确权。申请人进行商标注册确权正是商标工作的主要的、实质性的内容。取得商标权的法定程序非常复杂,包括商标申请注册、转让注册、续展注册、变更注册、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异议和评审事宜等,时间长,环节多,连续性强。商标人需要非常熟悉商标注册的各个程序。其次,相当一部分商标业务属于非法律性的专业事务。商标人需要准确把握商品和服务的分类,透彻掌握商标审查准则。仅以商品分类为例,按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共有42个大类,涉及几万种商品,我国又将其分为485个类似群,体系庞杂,内容琐细,且还不断更新变化,对商品类别和类似群的判断,需要专门知识和长期实践经验才能准确地把握和判别。而企业由于缺少对于商标知识全面了解的人才,很难靠自身力量完成以上任务。经参加国家组织的考试成绩合格后获得资格的商标人可以凭借其较丰富的商标法律专业知识,高质量、高效率地为企业办理商标事宜,帮助企业注册商标,维护企业商标专用权,同时又有助于商标管理机关提高工作效率,发挥联系企业与国家商标主管机关的桥梁和纽带的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以及中国与外国的贸易交流活动越来越广泛,商标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作用日益凸现,商标人的作用也日益重要。

(二)商标人的主要业务范围

商标人主要为企业从事以下活动:

l.商标申请人进行注册申请前的商标查询,确定其商标是否可以注册,商标所有人进行使用未注册商标进入市场前的查询,确定该商标是否侵犯他人的在先商标权。

2.商标申请注册、商标驳回复审、商标异议、异议答辩、异议复审、商标争议、争议答辩、商标注册不当或3年不使用撤销、撤销答辩等有关商标确权程序中的法律事务。

3.续展注册、转让注册、许可使用合同备案、变更注册人名称或地址、补发注册证等有关事务。

4.中国申请人到国外办理商标国际注册以及在申请注册过程中的各种法律事务。

5.商标权海关备案。

6.解决商标侵权纠纷,商标侵权投诉等法律事务。

7.外国申请人到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及其他商标法律事务。

除上述法律活动以外,商标人还可以接受聘请,担任企业的知识产权顾问或根据协议担任企业的知识产权总人,利用其丰富的专业知识,为企业提供有关商标的各种咨询服务。咨询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如何设计商标、注册商标、使用商标、管理商标、保护商标,如何培育驰名商标和利用商标开拓市场,如何利用商标提高企业的知名度,树立企业形象以及一切与商标有关的咨询服务。

一名合格的商标人,应当以对其委托人高度负责的态度,将自己丰富的专业法律知识和工作实践经验运用到其活动,即每一项商标权利请求中去。对于主管当局的每一项法律决定,如补正、修正、驳回、有条件的授权等,人都应该进行分析,看引用的法律条款是否正确,提出的要求是否合理,做出的决定是否合法。在向被人转达主管当局的这些法律行为时,应当附上人自己的意见、看法和主张供被人参考,同时还要附上解决问题的办法供被人选择。对被人的要求或主张,也要加以分析,看其是否合理合法,有无被主管当局认可的可能性。因此作为人,在实践中,应当从正确地理解法律、运用法律、维护被人的权益出发,在其授权范围内,运用自己的知识和经验,依法实施行为,为委托人提供最佳的服务。

下面我们从一个案例中,看看商标人是如何运用专业知识为其委托人提供服务的。在80年代中期,德国AGKuhuleKopp&Kausch公司委托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该商标申请在实质审查中被商标局驳回,其理由是,人们看到该商标会联想到美国的三K党KUKLUXKLAN,易在我国引起误解,产生不良影响。人将这一驳回通知转告了申请人。申请人对驳回理由不服,但是提供不出强有力的能够克服驳回的理由,但是最终指示人申请复审。人接到复审指示后对此进行认真的研究,并查阅了有关资料。经过分析研究,发现三K党的标志与该商标无任何联系。该商标中3个K字是申请人公司名称中3个字的第1个字母。于是人根据查到的资料结合自己的专业知识撰写了一份内容详尽、理由充分的复审申请书,提交给商标评审委员会,并附有有关证据、资料。此外人还到商标评委会作了口头说明。经过人的努力,最后终于使该商标获得了注册。

三、我国商标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商标核转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商标被作为各级政府监控产品质量和管理经济运行秩序的手段。在1991年以前,国内商标的申请注册必须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核转,这种方式被称为“商标注册核转制”,一直沿用了近40年。在核转制下,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都必须经过其所在地区、县工商局,转市、地工商局,再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最后报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因此从本质上说,核转制实际上也是一种制,是一种非民事委托的、由各级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的强制行为。

商标注册核转制的实行具有历史的必然性。在我国实行计划经济时期,核转制有力地指导了企业的商标工作,同时培育了新中国一代商标法律人才,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

(二)由核转制向制的转换

1978年以后,我国实行改革开放的政策,政治、社会、经济等方面均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特别是1987年以后,我国开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行多年的核转制已不再适应经济体制发展的要求。一是不符合《民法通则》的规定;二是政府行政管理机关既是管理者又从事行为,其双重角色不符合行政机构改革的要求;三是与国际惯例相违背,不利于日益频繁的商标领域国际合作的需要。为了适应形势的发展,1988年修改的《商标法实施细则》对商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0年5月22日了《关于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推行商标制的通知》,随即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上海、江苏等地试点建立了商标事务所。实践证明可行之后,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在全国许多城市设立了商标事务所。1994年6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了《商标组织管理暂行办法》,就商标人资格的取得、职业道德及商标组织的设立条件、业务范围、审批程序及人和组织的违规行为的处罚等方面作了比较全面的规范。该办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商标制的正式确立。截至1995年底,我国已有商标组织100家,商标人约600名;商标机构分布于全国70余座城市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基本满足企业商标法律事务需要的商标服务体系。

(三)商标体制向社会开放

工商注册制度【第三篇】

一、建立三方联动工作机制,打牢商标事业发展基础

按照总局领导提出的商标事业发展要坚持一个依靠、四个借助的指导方针,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市工商局在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以企业为主体、以工商部门为主导、商标机构参与服务的商标发展三方联动工作机制。

一是实行申请商标注册目标任务责任制。落实十一五期间市商标事业发展规划,明确每年申请商标注册不少于件,并分解落实到各分县局,同时在个乡镇工商所推行一所一标制度,与其他工商工作一同部署、一同检查、一同考核。

二是开展商标诚信单位评选活动。底,组织在全市家商标机构中首次评选出了家商标诚信单位,并在社会上公开表彰宣传,充分发挥其在商标事业发展中的中介服务、工商助手和联系企业桥梁等作用。

三是推行《商标注册建议书》制度。从开始,通过登记注册窗口或委托商标诚信单位向企业经营户免费发送《商标注册建议书》,宣传商标法律法规,引导企业积极申请商标注册。三年来,累计发送万多份建议书。

四是加强信息交流、实现资源共享。各商标机构每季度向市局报送《商标注册申请情况季度统计表》,以便于工商部门及时、准确掌握商标注册申请情况,各工商机关同时向商标机构通报企业经营户登记注册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五是实行商标注册补助奖励制度。积极协调高新技术和经济技术两个开发区管委会安排专项经费,实行商标国际、国内注册补助奖励政策,激励企业积极创立、注册、运用、保护自主商标品牌。

三方联动工作机制运行年来,已取得了明显成效:全市新申请注册商标件,超额完成规划任务的%以上,是前年商标注册申请总量的倍;农产品商标注册申请量每年在件以上,是目标任务的倍。截至底,全市共拥有注册商标件,其中农产品商标件。

二、强化教育培训和宣传推广,着力提高全社会的商标意识和商标监管执法服务能力

一是开展基层执法干部全员培训。适应两费停收后基层工商所面临的新形势,上半年,由市局统一组织,对全系统基层监管执法人员进行了商标执法业务知识全员培训。共举办培训班期,培训商标执法人员多人。

二是创新培训形式。依托远程培训系统,借助互联网平台,构建网上商标监管培训学校,设有商标法律法规查询、问题解答、外埠信息、案例分析等8个栏目,方便基层执法人员自主学习。每半年组织一次网上商标典型案例分析研讨,编印《商标监管执法工作手册》,发给全体商标监管执法人员,作为工具书使用。

四是强化企业的商标法律培训。20年以来,共免费举办商标国际注册、培育驰著名商标、商标规范使用和管理等专门知识培训班80多期,培训企业商标管理人员多人次;开办农产品及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培训班期,培训多人次。

三、落实四个统一要求,推行商标监管行政指导工作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统一部署,落实四个统一要求,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月,市工商局研究提出了在履行商标监管执法职能中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种主要形式:

(一)发送《商标注册建议书》;

(二)推行一所一标制度。即72个乡镇工商所每年帮助辖区内的农民、涉农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册一件商标,推广公司+商标+农户的经营模式,落实商标富农工作;

(三)与商标机构交流共享信息资源;

(四)发送《注册商标规范使用指南》;

(五)发送《申报认定驰(著)名商标意见书》;

(六)告诫提示,发送《商标法律告知书》;

(七)预警提醒,避免不必要的商标权益损害;

(八)纠纷调解,柔性服务;

(九)发送《商标策略提示书》,挖掘商标潜在价值;

(十)劝导企业开展商标品牌广告宣传工作。目前,行政指导工作正在全系统推广落实。

四、积极培育商标品牌,加大商标专用权行政保护力度

一是建立驰著名商标培育计划梯队。制定了驰著名商标培育计划,建立了培育梯队,实行动态发展机制。各分县局按照市局下达的培训计划,健全培育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并列入年度目标任务,纳入目标考评。出台了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支持企业科学

发展的意见,对驰著名商标企业实行免检制度;建设名称字号与驰著名商标共享数 据库,避免名称登记与驰著名商标的冲突;对侵犯驰著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全市各级工商机关做到随时申诉举报、随时受理、随时发现、随时查处。20年以来,新认定市著名商标件、累计拥有市著名商标件;获认定省著名商标件、累计拥有省著名商标件,认定中国驰名商标件、累积拥有中国驰名商标件。

工商注册制度【第四篇】

在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是一项主要内容。从十八届二中全会到三中全会,由政府职能转变到全面深化改革,我们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认识进一步深化,方向进一步明确,工商注册在现代市场体系建设中的重要地位进一步确立。“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的提出,进一步明确了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最终目的,就是要实现注册制度的便利化。从着眼政府职能转变拓展到更加注重良好创业氛围的形成,是实现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的必然要求。改革的总目标提出,“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工商注册不便利,“竞相迸发”、“充分涌流”就很难实现。这也是改革试点实践探索成效的提升,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的体现。

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主要包括八个方面内容

改革工商登记制度进一步要求我们,把注册便利化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在制度安排上,怎样便利投资者就怎样改革;在工作流程上,怎样便利投资者就怎样改进;在管理权限上,怎样便利投资者就怎样划分;在技术手段上,怎样便利投资者就怎样运用。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主要包括八个方面内容:

一是改革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把实缴登记制逐步改为认缴登记制。实行由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并对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这是落实党的十提出的着力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发展新活力的重要措施,是一项最具普遍意义的改革,涉及面最广、惠及群众最多、影响最大,将使更多的人用自己的知识、技术和智慧创新兴业,营造新市场,带动新就业,带来滚滚的改革红利。三中全会《决定》要求“逐步”把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含义深刻,既吸收了改革试点地区的做法和我们考虑整个注册资本制度改革时的意见,又表明这项改革是长期的任务,不能毕其功于一役,需要分类研究,分步实施。

二是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就是我们通常讲的取消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对一些行业的企业注册资本设限的做法,形成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对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利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理论出发,降低直至取消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对鼓励小型公司特别是对资本需求较低的智力密集型高科技公司、创意公司的设立,是十分必要的。随着注册资本逐步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原来的设限规定相当一部分将失去实际意义,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将会进一步放宽。

三是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条件。市场主体的住所必须进行工商注册,所做的改革是管理权限的下放。改革前实行全国统一登记条件。改革后,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作出具体规定。在同一个场所可以登记注册一家企业还是几家企业、什么地方可以作为市场主体的住所进行工商注册、什么地方不能作为市场主体的住所进行工商注册、需要提交什么样的材料等等,凡涉及住所的,都由地方人民政府具体规定。从试点地区的情况看,制定的具体规定都充分考虑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和管理,特别是城市管理的需要,体现了群众的意愿。

四是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把掌握的企业名称数据库对社会开放,并依法明确企业名称禁止性规定;创业者自己到企业名称库中查询,自己判定是否违反规定,是不是与在先设立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会不会引起公众误解;自己决定用什么名称,直接到工商部门注册。企业叫什么名称,是企业的权利,应该由企业来行使,当然,在行使权利的同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对后果负责。任何企业都不能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不能进行不正当竞争。这项改革涉及面更加广泛,对于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更具普遍意义。

五是减少营业执照种类和文书格式。现在多种类的营业执照和文书格式是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过程中,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陆续颁布实施而逐渐形成的,在当时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监管需要的。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从整体上看这种做法就暴露出明显的弊端,不能适应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的要求。以后企业的组织形式还会有发展和变化,更不可能一类企业发一种营业执照。

六是加快推进工商注册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这是工商注册便利化大力推进的技术保障,是大势所趋。目前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都是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合法凭证。长远看,电子营业执照将是市场主体首先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唯一的合法凭证。电子营业执照不是纸质营业执照的电子复印件。与纸质营业执照相比应更方便、更安全,公开性更强,信息量更多,作用更大,必须具备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网上申请、网上发放、网上识别等功能;在发给申请人的同时,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申请者在领到电子营业执照的同时,其他市场主体和社会成员就可以在网上看到同一个执照;看到营业执照就可以看到持照者的基础信息和最新的应公示信息;发照机关依法吊销电子营业执照,通过相应的操作,在通知持照者的同时,向社会公示告知该营业执照失去法律效力,或者在网上将该执照注销。发放电子营业执照,不能增加企业负担。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更好地服务企业,是建设服务政府的内容,是政府行为。在电子营业执照的推进上,有条件的可以快一些。条件一时不具备的,可以创造条件、争取条件,但从一开始方向、目标就必须明确。

七是优化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水平。任何好的制度和措施都是由人来执行的。要经常教育窗口工作人员,牢固树立党的宗旨意识,不断增强责任心,熟练掌握各项制度规定和工作流程,规范服务行为,优化服务方式,尽职尽责、尽心尽力为各类市场主体服务。

八是削减资质认定项目,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这项改革非常重要,不仅仅是证照前后顺序的调整,更重要的是工商注册社会作用的回归,需要众多部门共同来完成。试点地区要继续大胆地试,为全国制定统一的工商注册前置目录提供更多实践依据。许可事项无论前置后置,监管职责一定要清晰。要从制度上为所有依法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

大力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必须抓住几个关键

一是进一步认识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的重大意义

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改革措施的逐步到位而越来越显现。由于资金、住所等门槛儿高,许可事项多、时间长,办事环节多、手续繁等方面的原因,现在不少地方注册一家市场主体还不够方便,有些方面还很不方便。有创业意向的科技人员、高校毕业生和急需就业的下岗职工、进城农民等,遇到的困难更多。坚持改革的正确方向,通过我们的工作,使更多的创业者方便地依法成为规范的市场主体,开展经营活动,无论从眼前看还是从长远看,对个人、对家庭、对社会、对国家都是大好事。不改革,注册的门槛儿高、成本大,许多非公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就难以成为合法的主体,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就会大打折扣。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是工商部门以实际行动坚持和完善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当今世界,营商环境成为一个国家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的重要依托,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的一种“软实力”。改革工商登记制度,大力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就是借鉴国际先进理念,对接国际通行规则,营造高效透明的投资环境,增强外商投资企业长期投资中国的信心,增强我国的竞争力。

二是抓紧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抓紧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是国务院向各省级人民政府提出的要求,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工商部门担负着重要责任。工商注册最重要的社会功能是信息公示。企业通过登记注册向社会明示什么人、在什么地方、用多少资本、从事什么样的经营活动等信息,以方便交易相对人、其他市场主体与其开展交易和竞争。目前企业注册后在指定的报纸上刊登公告、工商部门掌握的注册信息依申请可以查询,就是实现这个功能。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是运用电子信息和网络技术把企业真实的登记备案、股东出资、资产状况、资质资格、年度报告等更多的信息,依法在更广范围更及时地公示,使工商注册的社会功能在更广范围更及时更便捷地实现。这样的信用信息公示,增加了企业信息透明度,要求企业不断提高自我约束能力。对企业实行监督,不仅政府有责任,其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和社会成员都有责任。改革工商登记制度后要“宽进严管”,“严管”就是市场主体在更广范围内受到监督,“一处违规、处处受限”。从某种意义上说,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决定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成败。长远看,这个系统还应该成为公共服务的平台。在这个系统上,市场主体依法公示信用信息,政府部门依法公告监管信息,政府部门的监管同时受社会监督,我们就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和服务型政府建设中发挥了更加积极的作用,在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中发挥了更加积极的作用。

三是坚持于法有据,打好基础,有序进行

工商部门是行政执法部门,必须依法办事、依法行政。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涉及众多法律法规,必须得到法律授权,按法律程序进行。三中全会部署的全面深化改革的任务中,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是一项重要任务,要求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要为“共同推进”、“一体建设”贡献力量,又要在“共同推进”、“一体建设”中得到保障,顺利进行。改革工商登记制度,工作量大,涉及面广,要统筹安排,抓住重点,有序开展,特别要抓好基础工作。比如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就要求企业名称数据库的数据必须完整、准确,及时更新。类似的基础性工作做得越扎实,准备越充分,改革措施实施起来工作就越主动,成效就越明显。

四是广泛宣传,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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