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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闻自由(精编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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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闻自由1

历史上一些被公认为符合民主规范的国家,比如美国,它本身也经历过一段为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出版自由而艰辛奋斗的漫漫长路。由两度普利策奖得主安东尼。刘易斯撰写的《批评官员的尺度》一书,就精彩地记述了美国人民为争取媒体的言论自由权而不懈努力的详实细节,其中,那些来自体制内的,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为代表的民主形象栩栩如生,他们宽阔的胸襟、睿智的思维及其种种妙言警句尤其令人肃然起敬。

《批评官员的尺度》围绕争议颇多的沙利文诉案展开。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的:1960年,警察局长沙利文以一则多处失实的批评性广告涉嫌诽谤为由,将《纽约时报》告上法庭并申请巨额赔偿。被逼至绝境的《纽约时报》奋起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经九位高瞻远瞩的大法官力挽狂澜,最终一致裁决撤销原判,并全新阐释了宪法保护媒体、公民批评官员的最大自由权限。

沙利文诉案引发了有关言论自由诸多领域的广泛探讨,如媒体和公民对公共事务讨论的合法性问题。为媒体辩护的声音认为,“对公共事务的讨论应当不受抑制、充满活力并广泛公开”(大法官布伦南语)。至于《纽约时报》刊登的民权广告中涉嫌侵犯当地官员个人名誉的行为并不应受到追惩,辩护者坚定认为即便事实如此,我们也不能为安抚他人伤痛,而令言者有罪,政府不能压制公共讨论。事实上,很多包装成用来挽回个人名誉的诽谤诉讼,都将成功转化为挟制媒体的政治利器,并且通过民事诽谤诉讼打压媒体的策略,很快会被各地复制。为此,辩护者从意义更为深远的政治高度,进一步阐述了对公共事务的讨论不只是一种自我表达,更是人民自治基础的光辉思想。

“宪法是否保护存在错误甚至严重错误的言论自由?” 成为沙利文诉案争论的核心问题。在沙利文诉案中,一边是貌似无辜的权势官员,一边是现状失利的窘迫媒体,在两厢激烈交锋的斗争中,美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显然充满了远见卓识。尽管媒体的内容漏洞百出,但他们首先看到的是,媒体在民主社会转型中扮演着代言人的角色,如果没有媒体的深入揭批报道,多数人仍被蒙在鼓里。在推动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尤其是媒体、公民批评政府官员的自由方面,起到了里程碑式的作用,因此,一个文明、民主、进步的社会,都应当充分发挥传媒的监督作用。其次,允许公众批评官员并无不当。“参与公共讨论是公民的一项政治权利。它应当不受限制,很可能包括了对政府或官员的激烈、刻薄,甚至尖锐的攻击”(大法官布伦南语)。再次,他们认为,所有对官员的评价,都享有免责权。同理,媒体没有义务必须确保完全正确,言论自由应容忍错误存在,甚至是一些严重错误,民主国家要“靠更多言论矫正异议,而非强制他人噤声沉默”(引自大法官布兰代斯语)。

大法官们选择站在代表舆论自由形象的媒体一边是有着深思熟虑的,媒体的功能是什么?社会责任。他们担心如果媒体遭受打压,那么“本应充当公众批评之喉舌的报纸,从此将蜷缩在畏惧和胆怯的阴影之下”(大法官布伦南语)。同时,由于担心受到打压报复,面对压迫,人民会选择缄口不言。“如今我们政府的行政架构已愈来愈加叠床架屋,渎职、贪腐几率陡增,犯罪率屡创新高。媒体必须受宪法保障,才能揭发政府隐秘,公示人民知晓”(引自首法官休斯语)。在他们看来,一个社会对批评之声有多大的容忍度,往往标志着这个社会有多高的民主程度。言论自由是民主社会的必需品,所以必须反对追惩批评政府官员的行为。为显示公正,大法官们诡黠地明确:“公共官员因其公务行为遭到诽谤,必须证明言论发表者存在明显恶意,才可能胜诉。”(要证明“明显恶意”,简直比登天还难!)而对于媒体,他们认为尽管存在滥用自由现象,但从长远来看,这些自由对一个民主国家至关重要。

沙利文诉案中,美联邦最高法院的九名大法官还对设置“煽动诽谤政府罪”表达了根本质疑,认为此举违宪。实际上,世界上很多国家所谓“煽动诽谤政府罪”“危害治安罪”“危害国家安全罪”多是恐怖民意之举,“是全世界封闭社会的共同特征,政治自由荡然无存。”(引自法学教授小哈里·卡尔文语)“是人民而不是政府,拥有绝对。”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总统如是说。1794年麦迪逊在演讲词中同样说过一句脍炙人口的名言:“如果有检查言论自由的权利,那也应当是人民检查政府的言论,而不是政府检查人民的言论。”美国的铁面大法官雨果。布莱克也在临终前说出一句至理名言:“自由媒体肩负的至高责任,是防止政府行骗。”在政府讳疾忌医的世代,自由的声音可见尤其宝贵。

舆论自由,不能只是哲学界和政治评论界内部的纸上谈兵,更不是只需写在宪法的一纸空文上。实现舆论自由来之不易,除了媒体自身勇气以外,关键更在于立法保护(甚至偏袒)。目前,在美国,新闻媒体已真正担负起监督政府、评判官员的职能,成为立法、行政、司法之外的第四权。如此比照,每一个既然承诺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更应当真诚明确今后努力的方向。

行文至此,让我们再一次向美国新闻自由的法律根源,简洁有效的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致敬——“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

浅析新闻自由2

作者简介:詹颖,女,()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2011级法学理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全球化

摘 要: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新媒体、新技术的扩散,网络微博等“参与式媒体”正成为主流媒体的补充。要求我们重新探讨新闻自由,这个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研究命题。本文从新闻自由的相关概念及理论学说入手,正面阐述了新闻自由是言论自由,表达自由的延伸或者说是言论自由、表达自由借助于媒体的实现。以及新闻自由的理念从发端到发展,呈现出三种不同的理论形态,即集权主义理论、自由主义理论和社会责任理论。这几种理论在其各自的发展阶段都为新闻自由的实践提供过有力的支持。概括了新闻自由的法治价值。研究新闻自由与其相关权利的密切联系的时候,针对新闻自由与其冲突、矛盾从而予以平衡和协调。当然,我们可以看到本文的重点在于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在文章的最后,基于对前述问题的分析和论证,笔者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自己的思考,提出了对于我国新闻立法的意见和建议,亦可作为本文的一个富有建设性的结论。

关键词:新闻自由、隐私权、立法

一、新闻自由的界定

(一)新闻自由的概念

何谓新闻自由,学者们一般认为,新闻自由是指公民和新闻传播媒体在法律的规定或认可的情况下搜集、采访、写作、传递、发表、印刷、发行获知新闻或相关作品的自主性状态。笔者认为,新闻自由以言论自由为根据,是出版和言论自由在新闻媒介领域的拓宽;言论自由的扩张和实现依赖于新闻自由权利的行使。相对而言,新闻自由理论和实践发展到现在,已在各世界民主国家中形成为另一种权利,在民主法治运行中发挥着重大作用。

(二)新闻自由的相关理论学说

1、集权主义理论

集权主义理论认为,人的意见和思想一定要服从组织意志。反之,组织比个人强大和重要。社会必需少数精英人物、英雄人物来领导各内部成员之间的意志,而这种意志是通过赋予他们权力来协调矛盾纠纷的。它还认为,国家是超过所有个人的总原则、总规范、总目标。个人必须依靠国家才能实现利益、愿望和进一步的文明。没有国家,或者没有代表国家的政府部门来掌握信息流通,容易造成思想混乱。

2、自由主义理论

自由主义理论认为,寻求真理、保障人权的最好途径是表达自由,即理性的人们能够辨别是非和真伪,自由的表达自己的意志并依此做出判断和选择;不受政府干预的新闻传媒业,应当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在自由的市场竞争下,由社会和公众的信任与支持来决定其兴衰成败。此外,人们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发表意见,从而知悉国家各种事务情况,监督政府的行为,防止人们的权益受到政府的侵害。

3、社会责任理论

社会责任理论强调,社会上的大多数成员必需责任感和使命感,而决定这项责任的是新闻媒体之从业人员及其事业主。他们代表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不受政府的干预。在履行责任的同时,能够优先考虑到社会公众的利益,事先考虑到传播内容的后果以及对社会的影响,能够严于律己,自我约束,对社会负责。

二、新闻自由的法治价值

新闻自由能够给人们带来什么样的好处,它的价值何在。学者们一般认为,首先,它有助于我们提高认识,获知真理,即当我们通过新闻媒介自由地表达对一切事物的认识的时候,能够形成真理与谬误的斗争,为大众所辨明;其次,它有利于民主政治建设的完善,新闻自由具有社会舆论监督的功能,制约和监督政府的公共权力,增强公民的民主法治和道德意识;最后,新闻自由有助于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公众能够在法律的限度内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发掘人的潜能,发挥人的才智,体现人的个性,促使个人、社会、国家充满活力。

三、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

(一)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而新闻自由在本质上具有扩张性、公开性,为了大多数受众的利益,须向社会披露更多的信息,这就可能会侵犯某一成员的信息空间,从而侵害其隐私权。当代社会,新闻媒体竞争日益激烈,新闻媒体为了能够更好地吸引公众的眼球,大肆报道具有轰动社会效应的新闻素材。而这些素材往往会涉及公民的私人生活领域,极有可能侵害公民的隐私权特别是公众人物的隐私。因此,要在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

(二)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协调

我们应该如何处理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笔者认为,应当辩证地对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依据个案利益平衡原则来协调其冲突。即将权利的矛盾与冲突放到某一具体的个案中,配合公众的合理兴趣、公共利益、政府官员和公众人员利益适当减损等原则,来判断出何种权利在具体的个案中更为优先从而做出合理协调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解决方案。

四、新闻自由的立法完善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民主法制的不断完善,新闻自由的立法保护问题日显重要,因此,如何进一步加强新闻自由的法律值得我们探讨。

(一)制定专门的新闻法

1、新闻自由的立法目的

新闻自由是一种权利,因而,没有绝对的自由权,权利的行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制定专门的新闻法规是保护新闻自由,防止新闻自由权的滥用的必要条件。新闻法对新闻自由的法律保护主要体现在,保障新闻自由的独立自,创设广泛的新闻监督空间,监督政府的行为以及整个行为过程;保障大众的知情权,使新闻媒体与民众之间形成良性的互动,发挥社会舆论导向功能。

2、新闻自由的立法思想

我国新闻立法的指导思想应该以宪法为基础,以保障新闻自由为目的,防止新闻自由权利滥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要通过对一起起司法个案的公众处置,把新闻自由的精神、新闻自由的意识、新闻自由的观念深深熔铸于公众的心中。为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和政治文明,维护社会稳定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服务。

(二)新闻自由的立法完善应注意的问题

新闻自由立法的完善应该处理好政府与新闻监督的关系、新闻自由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关系、社会和新闻监督的关系。因此,就需要通过正式的新闻立法,明确规定新闻媒体与政府、社会、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新闻传播过程中的法律责任,明确规定社会对新闻媒体的监督,建立起公民、社会、政府和新闻媒体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

五、结语

针对中国当前隐私权受到侵害而在客观上无法得到救济的现实,以及缺乏对隐私权救济的法律规定的现状,我们应当借鉴对外国隐私权救济的特点,保障个体隐私权特别是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因此,法律对新闻自由的保护尤为重要,就是让新闻媒体在行使这种自由权利时不必受到诽谤罪的打压的同时,能够自由地批评政府及官员。总之,我国新闻自由立法是一项开创性的系统工程,这项工程的建设需要融入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建设当中。兹事体大。是大家共同的责任。(作者单位:江西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 钱端升,王世杰。《比较宪法》[M].商务印书馆,1927,10.

[2] Alexander Meiklejohn(1984):Free speech And Its Relation to Self-Government.

[3] 韩大元主编。《比较宪法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10.

[4] 苏力著。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5] 《各国新闻出版法选集》[M].人民日报出版社,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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