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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意见(精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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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意见1

鉴定意见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其在证据属性上仅仅是一种专家证言,所以它不是必然科学、必然正确的结论,而是与其它的法定证据种类一样,也必须接受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的审查。二是与普通证人证言不同的是,鉴定人所凭借的不是来自对案件事实的感知,而是依据其专业知道对事实的推断,因此其必然具有专业性和科学性的特点。三是司法鉴定意见中从事鉴定活动的主体是特定的,鉴定活动是为刑事司法证明活动服务,就要求鉴定意见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这也是保证刑事诉讼公正性的必然要求。

虽然以往由司法机关控制掌握的司法鉴定正在遂步推向社会化、市场化,这在一定程序上改善了从前“自侦自鉴”、“自检自鉴”、“审鉴不分”的现象,但在一定时期内,司法鉴定存在不合法、不科学的可能性仍然存在,诸如管理上的不规范,技术设备陈旧滞后,掌握的检材不充分,一些鉴定人员素质不高等,这些现象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鉴定意见的正确性,相应的给案件质量带来了影响。因此,要克服种种不利因素,保证案件质量,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环节应加强对鉴定意见的审查。

结合笔者的工作实践,认为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阶段对鉴定意见的审查重点应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程序方面审查鉴定意见是否合法。

1、审查司法鉴定的鉴定主体和委托主体是否合法。一是鉴定机构、鉴定人员有无资质并已依法登记;鉴定事项是否属于鉴定机构或鉴定人的业务范围;有无相应的技术条件;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二是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律资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辩护人、自诉人、法定人以及当事人的近亲属在被告人委托的情况下,均有权申请司法鉴定,侦查人员、检察人员依职权可以主动进行司法鉴定。

2、审查司法鉴定过程是否合法。一是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二是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鉴定书文字上是否有涂改现象等。

3、是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是否告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但在实际办案中,有的侦查机关不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鉴定意见,到了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被提讯后或被害人被告知诉讼权利后才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也就使鉴定意见因为程序违法面临着不能被使用的可能性。而重新鉴定,必然要浪费更多的司法资源,也会引起案件当事人对司法机关执法公信力的质疑,甚至引起上访。

二、是对鉴定意见进行实质性的审查:

1、对鉴定目的是否准确进行审查,即对鉴定意见在证明案件事实中的作用进行审查。由于不同的鉴定目的,使用的鉴定方法、得出的鉴定意见是不同的,实践中要求司法工作人员在委托鉴定时,应与鉴定人员就鉴定目的进行沟通,否则将会出现错案。比如笔者办理的陈某盗窃电缆线(尚未投入使用)一案中,陈某盗窃作案计二起,前一起为既遂数额4千余元,后一起系盗窃未遂、数额6千余元(尚未达到盗窃未遂须达到数额巨大的追诉标准),由于第二起电缆线虽未被盗离现场,但已被损毁,因此侦查机关以陈某涉嫌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两个罪名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承办人发现侦查人员委托鉴定之初是以盗窃罪作为全案的侦查方向,故第二起的6千余元实际系被盗电缆的全部价值而非被损毁的价值,后经重新鉴定,被损毁的价值为3千余元,单节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或盗窃罪。

2、对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有无矛盾进行审查。判断鉴定意见是否科学合理、客观正确,一个重要的方法就是将鉴定意见与全案其它证据情况进行联系对照。每个案件的各个环节都是有机联系的,鉴定意见仅是其中的一个方面,如果发现鉴定意见和其他证据之间有矛盾,就必须认真审查,找出原因,排除矛盾。还要对得出鉴定意见的论证过程也必须认真审查。看论证过程是否清楚充分,推理是否合乎逻辑,意见是否明确、肯定、唯一。比如赵某故意伤害案,犯罪嫌疑人赵某的供述始终是自己在与赵某纠缠过程中只击打了被害人钱某的左腹部,并有多名证人证言证实,钱某最初的一份陈述也讲对方打了自己的左腹两拳,但后几份陈述均讲打的是自己右腹,而鉴定意见说明钱某右侧肋骨骨折,伤情为轻伤,审查过程中发现证据存在矛盾后进一步了解案情,原来是被害人钱某与犯罪嫌疑人赵某发生争执前曾自己骑车摔倒,身体右侧倒在龙头把手处,造成骨折。

3、审查某些特殊案件中鉴定意见与定罪量刑之间的关联性。比如笔者办理的徐某某交通肇事案。徐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自东向西过马路时,崔某某正驾驶摩托车由南向北,此时崔某某由于速度过快来不及避让而刮擦掉徐某某的电瓶车尾部车牌后连人带车摔倒在地并致造成重伤的后果,徐某某认为是崔某某撞了自己,自己没有责任就擅自离开了现场。交巡大队的事故责任书认定徐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理由是徐某某肇事后逃逸。后侦查机关以徐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移送审查起诉,理由是徐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造成一人重伤的后果,且具有逃逸的情节。笔者审查后认为认定徐某某负主要责任时已对其离开现场的行为进行评价,后认定其构成交通肇事罪时又对此行为重复评价,且两次都是必要条件,这明显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鉴定意见不是优先证据,也不是特殊证据,它只是刑事证据的一种,我们公诉人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应当克服轻信鉴定意见的传统习惯,而要像审查普通证据一样进行严格审查、不断完善,还要把它放在整体之中,并与其它证据相结合,共同证实案件事情真相。

审查意见范文2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更加有效发挥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作用,全面推进政府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意见》和省、市政府法制办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健全备案审查工作机构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国家立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对于维护法制统一、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驻汶各单位要站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协调、监督、指导和服务工作。要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有条件的要尽快建立备案审查专门机构;暂时不能建立专门机构的,也要将工作职责落实到有关科室。要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充实到备案审查工作岗位上来,做到机构确定、人员确定、职责确定,保障备案审查工作的落实。

二、完善机制,健全制度,加强备案审查工作规范化建设

(一)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程

2、备案登记。对符合备案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构应当及时予以备案登记;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备案审查机构应当通知报送机关在15日内补充报送或重新报送。

3、备案审查。对已进行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构应当在60日内对报送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意见并书面通知制定机关。备案审查机构提出改正意见的,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改正,并书面答复处理结果。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案机关备查。

4、情况报告。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县政府提交上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年度工作报告,并抄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制度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驻汶各单位必须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建立市、县、乡“三级政府、二级监督”的备案工作机制,坚持层级监督、各负其责、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畅通备案工作运行渠道。一要建立和完善备案办理制度。规范备案文书,完善备案档案,使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二要建立和完善备案审查情况报告制度。要定期向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报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公布审查确认合法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三要建立和完善备案审查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纳入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并严格实施考评。四要建立和完善受理、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规范性文件建议制度。认真接受群众监督,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规范性文件不报、漏报、迟报或报送工作不规范等现象。

三、加大力度,严格审查,不断提高备案审查工作水平

要在规范报送备案工作的基础上,把审查作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好。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要按照合法性和合理性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全面审查,凡是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都要向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废止的建议。制定机关必须在接到建议之日起30日内向负责审查的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书面报告处理结果;逾期不修改或者不废止的,法制办公室要提出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要求,围绕政府中心工作,重点审查涉及征用土地、房屋拆迁、社会保障等关系民生问题的规范性文件,解决容易引起社会群体矛盾和纠纷的问题,防止出现矛盾激化和大规模违法事件,努力为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服务。要密切关注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如有关治理整顿煤矿、限制开发资源、土地管理、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城市改造、治理乱收费等方面的文件。要高度重视公民提请审查文件特别是人大常委会转来审查文件的处理,坚持层级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

审查意见3

一、明确审查逮捕意见书的法律属性

审查逮捕意见书是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依法受理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案件的事实已经基本查清,从而结束审查程序并依法制作的内部法律文书。虽然是一种内部文书,但作为法律文书仍具有独特的法律属性。

(一)审查逮捕意见书的程序性

审查逮捕意见书是检察机关在对案件进行详细审查后出具的结论性意见,是对整个审查批准逮捕活动的总结,是审查批准逮捕程序结束的重要标志。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受理案件后,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由具体承办案件的检察人员依法对案件进行审查,核实本案的相关证据后,认为该案事实已经查清,拟对案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决定并书面向部门领导和检察长汇报,以结束审查程序,对涉嫌犯罪的人员作出处理的结论性意见。审查逮捕意见书的制作过程体现了其程序性,即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

审查逮捕意见书的内容共分受案和审查过程,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发案、立案、破案经过,经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和证据,需要说明的问题,处理意见六个部分。这六个部分也是审查逮捕意见书程序性的表现。

(二)审查逮捕意见书的监督性

审查逮捕意见书反映案件审查过程全貌,是检察机关加强内部监督,行使错案追究的重要依据。一方面有利于促使承办人员依法办案,加强承办人的责任心,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对承办人的内部监督,发生错案时可以依据审查逮捕意见书对责任进行查找和追究。同时,审查逮捕意见书是有效行使侦查监督权的重要形式。审查逮捕意见书充分体现案件的侦查过程,对侦查部门在办理案件中存在的违法问题(包括实体和程序方面),文书中能详细指出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纠正意见和理由,对侦查机关是否依法办案进行法律监督。如在审查逮捕意见书第四部分需要“说明的问题”中列出的监督事项:

公安机关超过法定羁押期限,应当提出纠正意见: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于2010年10月3日被刑事拘留,但公安机关到2010年11月3日才提请批准逮捕,已违反《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的30日的最长刑事拘留期限,刑拘、报捕超过法定期限,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下列证据系非法证据,需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及补救措施:(1)侦查员张某于2009年10月2日16时10分至17时10分制作了证人黄某某的询问笔录,但其在当日16时30分至17时40分又制作了犯罪嫌疑人长某某的讯问笔录,违反《刑事诉讼法》第91条关于“讯问犯罪嫌疑人不得少于二人”的规定,应当提出纠正意见。(2)犯罪嫌疑人长某某的2份辨认笔录均仅有一名侦查人员签名,违反《刑事诉讼法》第91条之规定,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并重新制作该笔录。(3)询问未成年证人黄某未通知其法定人到场,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并重新制作该笔录。

(三)审查逮捕意见书的决策性

审查逮捕意见书是领导对案件行使决策权的重要依据。检察机关对案件是否批准逮捕和侦查监督由检察长决定,检察长只有通过详细的审查意见书,才能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从而对涉嫌犯罪的人员作出公正的处理。既惩罚犯罪,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同时又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二、全面反映审查案件过程

一份好的审查逮捕意见书不仅要能达到“意见书在手如同卷宗在手”的总要求,而且还要能体现案件的侦查过程、审查逮捕工作过程,尤其是承办人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取舍、认定过程。这就要求承办人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

(一)侦查过程与审查逮捕的关系

侦查过程的再现是审查逮捕工作的前提,也是最终审查逮捕结论正确与否的关键所在。承办人在制作审查逮捕意见书时要正确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在文书的制作中要对侦查机关受案、立案及破案过程进行详细的说明,全面体现案件的侦查过程。侦查过程要表述完整、连贯,准确反映整个案件侦查过程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在此前提下,检察机关案件承办人才能根据侦查机关在侦查中获得的证据进行分析论证得出结论,更为重要的是对侦查过程详尽地描述还可以为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提供便利。

(二)案件事实与证据之间的关系

案件事实与证据是审查逮捕意见书的核心,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的界线标准。案件承办人在制作审查逮捕意见书时,要正确把握案件事实与证据的关系,确保每一起事实都要有相应的证据来印证。每一份证据都可以对应案件事实的某一部分。在处理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关系时,没有证据证实的案件事实不能写入审查逮捕意见书。只有案件事实和证据之间没有矛盾,并且可以排除合理怀疑,承办人对案件的定性才会准确。

(三)证据与证据之间的关系

证据是体现承办人意见的依据所在。一般来说,在认定每件犯罪事实之后,就应该在后面接着列举认定事实的证据。在列举证据时,要注明侦查机关取证的时间、地点及取证人员,归纳和摘抄证据的主要内容。最后还要对证据进行分析,说明该证据证实的内容及其证明效力,各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承办人如何采信证据和取舍证据。以上这些都要让人能够直观看出该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当然,如果是一组证据才能证实犯罪事实的,可以在摘抄每份证据后只说明其证明内容,在这组证据的最后,对它们进行全面分析和论证。

三、因案制宜重点突出

案件事实部分的撰写和认定是审查逮捕意见书的重点,在体现很强的实用功能的同时,也彰显出承办人较强的写作技能和概括归纳能力。针对不同性质的案件,撰写案件事实部分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全面把握证据,熟悉案情

审查案件重要的是审查证据,通过证据之间的证明作用,获取真实的案件事实。虽然案件事实与客观事实不可能丝毫不差,但通过合理、全面地分析证据可以得到符合法律要求的案件事实。如果疏忽了对某一证据的审查分析,其认定的案件事实势必与客观事实相差拉大,故全面把握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如:刘某某涉嫌贪污案的审查逮捕意见书就存在主体之间的关系及在案件中的作用表述不清、公款的所属主体不明等案情不详问题。

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于2007年伙同某区管理所所长欧某某(已被另案处理)两次利用开具虚假发票,套取现金人民币133500元,后伙分,其中刘某某得款5500元。

经审查认定的事实:经审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于2007年10月间,在某区管理所所长欧某某的指使下开具虚假发票,套取现金人民币38500元,后欧某某将其中38000元据为己有,刘某某得款500元。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于2007年11月间,在某区管理所所长欧某某的指使下签订虚假协议、开具虚假发票,套取现金人民币95000元,后欧某某将其中27000元交给会计刘某用于处理刘积攒的无法入账的票据,5000元给了刘某个人作为好处费,3000元给予赵某某,给予刘某某5000元作为好处费。其余60000元据为己有。

(二)由表及里表述客观事实

任何故意犯罪均是通过某种客观行为表现出来的,而客观行为均应该反映出行为人的主观心态。针对刑事案件的审查,在客观分析的基础上,我们通过证据反映出的时间、地点、人物关系、起因及动机和目的、行为及手段、结果及其他相关的要素,将表象内容进行连接和分析,确定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和目的。如刘某某涉嫌放火案的审查逮捕意见书关于客观事实表述较好。

经审查认定的事实:被害人杜某系北京市某区“天上天”建材城经理,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京成立一个施工队搞个体建筑装修。2007年8月16日,刘某某与杜某签订承包协议:由刘某某负责北京市某区“天上天”建材城后院平房厂房建设工程。待工程2007年11月完工后,杜某以工程存在问题为由只支付刘某某部分工程款,尚欠刘某某人民币5万多元未支付。此后刘某某多次向杜某索要欠款,杜某都以手上无钱支付而推脱。2008年1月12日上午10时许,刘某某叫上手下工人郭某某、李某二人到杜某的办公室再次索要欠款,杜某还是以手头无钱推脱,后刘某某对事主杜某说:“今天,咱俩事情要不解决,咱俩就一起同归于尽”,后手持事先准备好的打火机欲点燃事先携带的装有漆料的塑料袋,被“天外天”建材城工作人员当场制止,后被抓获。

(三)文字表达法言法语

案件事实部分的撰写和表述,体现了承办人对案件证据的全面把握程度、对案情的认识熟悉程度,是全案的总体概括。准确运用法言法语,结合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不仅体现了文书的专业性、法律性,同时也能清晰表明案件性质。在此基础上,通过适当运用关联词语,将人物之间、事物之间、行为之间、因果之间进行有效连接,以全面、充实、简捷、清晰、立体地展现出认定的案件事实。一般情况下,案件事实部分的表述应当避免情节的具体化和言语对话,适当运用抽象词汇,如指使、伙同、纠集、强行、威胁、诱使等,不会对案件真实性和情节造成消弱。

经审查认定的事实: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供述称:其携带装有漆料的塑料袋进入杜某办公室,后持打火机欲点燃漆料,目的只是想吓唬一下杜某让其还钱,并不想真正点燃漆料来伤害杜某的身体。案发过程中其未向杜某及其他人身上泼洒漆料,只是办公室内的人一见其拿出装有漆料的塑料袋后便上前争夺,争夺过程中塑料袋破损,漆料撒到了办公室的沙发上和地上(卷中有证人郭某某、李某的证言对这一供述予以证实)。案发过程中,其还多次对杜某某说:“咱俩的事,咱俩自己解决,我不想伤害办公室内其他的人,你让他们出去”,并要求武俊芬等人离开办公室(卷中有证人武某某、李某某的证言对这一供述予以证实)。

事实部分的撰写,无需将当事人之间的对话摘录在认定的事实中,可将言语的性质用法言法语概括表述。具体到本案,可概括为“以同归于尽相威胁”。

(四)事实描述避免过于繁琐和简化

案件事实部分撰写完毕后,承办人首先要将文字体现出的事实与自己认知的案件事实进行比对,审查事实是否有赘语和遗漏;情节表述是否需修改与补充,既要避免画蛇添足,也要杜绝空洞无物、表达不明。下面这份审查逮捕意见书案件事实部分就很好地把握了重点,客观、全面概括了案件各要素。

审查意见4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更加有效发挥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作用,全面推进政府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意见》和省、市政府法制办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健全备案审查工作机构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国家立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对于维护法制统一、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驻汶各单位要站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协调、监督、指导和服务工作。要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有条件的要尽快建立备案审查专门机构;暂时不能建立专门机构的,也要将工作职责落实到有关科室。要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充实到备案审查工作岗位上来,做到机构确定、人员确定、职责确定,保障备案审查工作的落实。

二、完善机制,健全制度,加强备案审查工作规范化建设

(一)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程

2、备案登记。对符合备案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构应当及时予以备案登记;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备案审查机构应当通知报送机关在15日内补充报送或重新报送。

3、备案审查。对已进行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构应当在60日内对报送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意见并书面通知制定机关。备案审查机构提出改正意见的,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改正,并书面答复处理结果。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案机关备查。

4、情况报告。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县政府提交上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年度工作报告,并抄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制度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驻汶各单位必须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建立市、县、乡“三级政府、二级监督”的备案工作机制,坚持层级监督、各负其责、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畅通备案工作运行渠道。一要建立和完善备案办理制度。规范备案文书,完善备案档案,使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二要建立和完善备案审查情况报告制度。要定期向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报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公布审查确认合法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三要建立和完善备案审查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纳入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并严格实施考评。四要建立和完善受理、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规范性文件建议制度。认真接受群众监督,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规范性文件不报、漏报、迟报或报送工作不规范等现象。

三、加大力度,严格审查,不断提高备案审查工作水平

要在规范报送备案工作的基础上,把审查作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好。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要按照合法性和合理性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全面审查,凡是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都要向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废止的建议。制定机关必须在接到建议之日起30日内向负责审查的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书面报告处理结果;逾期不修改或者不废止的,法制办公室要提出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要求,围绕政府中心工作,重点审查涉及征用土地、房屋拆迁、社会保障等关系民生问题的规范性文件,解决容易引起社会群体矛盾和纠纷的问题,防止出现矛盾激化和大规模违法事件,努力为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服务。要密切关注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如有关治理整顿煤矿、限制开发资源、土地管理、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城市改造、治理乱收费等方面的文件。要高度重视公民提请审查文件特别是人大常委会转来审查文件的处理,坚持层级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

四、规范程序,严格把关,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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