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入户证明范本(优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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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入户证明【第一篇】
[基本案情]李某在2013年3月21日至2013年4月29日共盗窃四次:3月21日在列车上。李某趁被害人王某上厕所、外套临时放在座位上无人看管之机,从被害人衣服口袋内窃得Iphone5手机一部,赃物折价计人民币4100元。3月27日凌晨,李某运用随身携带的三棱刮刀割破卷帘门进入一小区车库,窃得被害人陈某一辆电动自行车,后该电动自行车从李某的暂住地查获,被害人陈某提供的发票显示该车购入时间为2011年2月14日,购入价格为人民币2690元。4月8日凌晨,李某通过翻窗入室的方式潜入一小区住宅意欲行窃时,被主人发现并仓惶逃离。4月29日下午,李某从一公司财务室窃得人民币20万元正欲离开时,被公司保安当场抓获。
2013年3月18日,两高联合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新《解释》”),宣布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旧《解释》”)同时废止。办案实践中,对于新《解释》中的一些条款该如何理解,存在较大争议。本文结合案例,对若干争议问题给出初步分析。
一、如何理解“随身携带的财物”
新《解释》首次对“扒窃”的行为特征作出了界定,即“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认定“扒窃”除了要符合场所要件外,还要符合对象要件。实践中对于“随身携带的财物”存在三种不同的理解。第一种意见认为,“随身携带”要求财物必须在当事人身上,包括当事人的手中、脖子上、怀里、衣服口袋内等,不能脱离当事人的身体。第二种意见认为,“随身携带”不要求财物每时每刻都在当事人身上,只要为当事人所携带并处在其身体控制范围之内,即便财物与身体存在一定的物理间隔也应认定为“随身携带”。第三种意见认为,“随身携带”主要着眼于财物的私密性以及财物与身体的时空同步性,具体的携带方式并非认定的重点。
本文基本同意第二种意见。根据《现代汉语词典》,随身是指“带在身边或跟在身旁”。也即,只要是在“身边”或“身旁”就够了,不需要在“身上”。而“身边”或“身旁”都是以当事人的身体控制能力为半径的。这种控制能力既包括凭借身体自身的条件,如目光视线所及、伸手可触等,又包括凭借一定的工具条件,如用绳索牵引等。第一、三种意见要么将范围限缩的过小,要么将范围扩张的过大,都是不可取的。但在司法认定时还需要把握以下两点:一是必须以当事人的正常、实际控制能力为标准。如与盲人身体脱离接触、存在状态不能被盲人感知的财物一般不宜认定为“随身携带”。二是不能过分放松对财物的空间距离要求,财物不能与身体相隔太远。如通过电子遥控一部玩具汽车,汽车已经脱离当事人视线,此时虽然仍被“电子控制”,但也不宜认定为“随身携带”。
一般而言,将衣袋内的财物认定为“随身携带的财物”应该没有异议。但本案中,被害人王某上厕所时将衣服放在座位上,衣服及衣袋内的手机均暂时脱离了王某的身体控制,没有被“随身携带”。犯罪嫌疑人李某趁王某上厕所之机窃取衣袋内的手机,其行为不应认定为扒窃。
二、“有效价格证明”的适用条件
新、旧《解释》关于被盗物品的价格计算方式有着明显的差异。根据旧《解释》,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进行“确定”。有效价格证明中的价格并不等同于盗窃数额,而仅仅是计算盗窃数额的主要依据。实践中,价格鉴定机构会根据发票、收据等有效价格证明,综合实物折旧率、成新率、市场中间价等形成最终的鉴定价格,而该鉴定价格才是认定的盗窃数额。新《解释》将“确定”更改为“认定”,意味着有效价格证明中的价格将直接等同于盗窃数额,除非“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那么,如何把握“明显不合理”?
本文认为,“明显不合理”应达到一般人根据经验和常识可以直接做出判断的程度。司法实践中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具体把握:一是价格差是否直接影响盗窃罪的成立。如果有效价格证明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而被盗物品失窃时的实际市场价格低于该标准,那么即便价格差只有一元,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仍属于“明显不合理”。二是价格差是否直接影响量刑幅度。如前所述,如果有效价格证明和实际市场价格分属不同的量刑幅度,那么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便属于“明显不合理”。三是价格差与有效价格证明是否达到较大的比率。如果根据一般预估的价格差达到有效价格证明的10%以上,也可以算作“明显不合理”。
本案中,被害人陈某的电动自行车购入、使用已满两年。按照经验和常识判断,该电动自行车失窃时的价格与购买价格已经产生很大的价格差,甚至可能直接影响罪与非罪的区分,此时根据有效价格证明,即购买电动车的发票价格认定盗窃数额便属于“明显不合理”,应当委托估价机构根据实物和发票进行估价。
三、入户盗窃是否存在未遂形态
人户盗窃是否存在未遂形态一直是各方争论的焦点。一种观点认为《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与盗窃数额较大并列,意味着入户盗窃是行为犯,不需要实际取得财物,只要实施了入户盗窃的行为即达到既遂的状态。另一种观点认为盗窃罪是侵犯财产罪。不能将人户盗窃视为行为犯。入户盗窃也应以行为人取得了值得刑法保护的财物为既遂标准,入户盗窃但分文未取的只能认定为盗窃未遂。
本文认为,《刑法修正案(八)》将人户盗窃、多次盗窃、扒窃、携带凶器盗窃与盗窃数额较大并列为盗窃犯罪的五种方式,意味着入户盗窃不宜再以实际取得财物为既遂标准。但与此同时、本文也不同意只要着手实施了入户盗窃的行为就无条件构成既遂的观点。较之普通盗窃,入户盗窃不仅侵害了公民财产权利,而且侵害了公民人身权利,因此在区分入户盗窃的既未遂形态时应当同时考虑这两个维度。具体而言,可参照下述情形进行认定:(1)尚未成功入户的,一般应认定为未遂,未造成实际后果的甚至可作非罪化处理。(2)成功入户,尚未确定具体盗窃目标的,一般也应当认定为未遂,但不宜作非罪化处理。(3)成功入户并且已经选定具体盗窃目标的,不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也不论财物是否属于刑法保护的合法利益,均应当认定为人户盗窃既遂。(4)入户盗窃被发现,当场为窝藏赃物、毁灭罪证、抗拒抓捕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转化为人户抢劫既遂,
本案中,李某刚一进入住宅,尚未来得及选定盗窃目标即被户主发现,应当认定为盗窃未遂。
四、盗窃既未遂并存时如何处理
新《解释》第12条第2款规定:“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实践中对这一规定的理解存在较大差异。首先,“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中的第一个“处罚”是指法定刑还是实际可能判处的宣告刑?本文认为,此处的“处罚”应当按照刑法通行的解释惯例,理解为法定刑。其次,“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中的第二个“处罚”以及“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中的“处罚”是否包括盗窃数额的认定?例如两笔盗窃,一笔既遂,一笔未遂,其中既遂为人民币2万元,属数额较大,未遂为人民币29万,属数额巨大,两次盗窃共计人民币3l万元,属数额特别巨大。是应该依照盗窃数额29万未遂处罚,还是依照盗窃数额31万元未遂处罚?本文认为,该两处的“处罚”应当仅仅理解为量刑,盗窃数额仍应当累积计算。前述例子中,应在认定盗窃数额为人民币31万元的基础上,按照盗窃29万元未遂的量刑幅度进行处罚。
未入户证明【第二篇】
一、组织实施
(一)本次户籍人员的清理核查由行管处牵头,县委办、县府办组织实施,统计局、审计局、安监局、文化馆、发改局、人保局、信访局、物价局等单位抽调专人进行核查。
(二)住宅区及出租房的清理核查由县委办和县府办牵头,行管处和物业公司组织具体实施,所有居住单位抽调专人联合清理。
(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黄山计生办及黛溪计生办负责对本次清理核查进行指导和督查。
二、时间安排
户籍人员清理时间:6月23日至24日;住宅楼及出租房的清理时间:6月27日至7月5日,共计16天时间。
三、核查单位界定及清查区域划分
(一)户籍人员的清理由介绍落户者单位负责登记,核查落实管理单位和婚育状况。
(二)住宅区及出租房的清理分为2个大组,原县府生活区及出租房由县委办所辖单位和行管处负责,示范小区由县府办所辖单位、物业公司和县医院负责。
四、清理清查对象
18—49周岁的户籍人员;已婚至49周岁购房及租房的育龄妇女;已婚至49周岁流出、流入育龄妇女。系已婚已纳入管理的,完善管理证明和查体证明,未纳入管理的,填报已婚育龄妇女基础信息卡,纳入WIS系统管理;未婚的,建立未婚青年管理档案,签订《依法结婚生育合同》。流动人口要持有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证件齐全已建档管理的,核对好微机信息,对未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要限期回户籍地办理,并建立档案,纳入流动人口信息管理平台。
五、方法步骤
(一)首先由行管处和物业公司根据各单位的购房情况划分各单位的具体清理楼栋,每栋楼房设计一份“户况显示图”,再由各单位抽掉人员依据显示图进行彻底清理。
(二)入户前要为每个清查队员配备笔记本、碳素笔和调查表。调查表采用全县统一印制的“育龄人员信息清理统计报”。
(三)每栋楼房明确一名责任人,每2人为一个入户清查小组,要细化、量化工作量,每个清查小组负责1—2栋宿舍楼。
(四)入户时态度要和蔼,首先敲门,向住户讲明来意,依据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证件填写信息清理统计表。对锁门户要利用中午或晚上进行登记。切实做到房不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项,项不出错。如居住人员属租房人员的,要连同户主一并登记。
六、清理纪律
为保证清理核查工作顺利进行,参加清理核查的人员必须按时集合,无特殊情况不能请假,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向副组长请假,征得同意后由本单位熟悉情况的人员代替。
七、加强领导
未入户证明【第三篇】
2011年,我镇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存在力度不大、方法不多、措施不力、纪律不严等问题,成绩全面下滑,处在全县后进位置。为进一步统一思想,严明工作纪律,扭转被动局面,经镇党委(扩大)会议研究决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征收责任人。实行镇联系村领导负总责;行政分工干部具体负责;代征站人员全力协助;村两委包组干部直接负责。
二、征收对象。征收对象为2007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所有违法生育对象,其中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的违法生育对象为本次集中服务活动考核对象。2012年的月评超生对象适用本意见。
三、立案要求。政策外生育对象在建档后一个月内立案率要达到100%(以县下达的处罚决定书为准)。
四、应征标准。早婚早育为2000元/例;一女抢生为1000元/例;超生二孩不少于2万元/例;超生3孩不少于万元/例,超生3孩以上每增加1孩次应征标准在3孩的基础上再累加1万元/例。
五、首征标准。早婚早育、抱养和一女抢生要一次性足额征收到位;超生二、多孩一律按照卷宗应征标准的50%进行首征。社会抚养费征收一律使用《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据》,严禁私自征收或开不规范收据。
六、激励措施。
党委将根据各村(居)征收进展情况,适时出台社会抚养费征收奖励政策。
七、处罚措施
(一)立案由行政分工、代征站和计生办分工负责立案和卷宗完整,在规定时间内出现一例未立案或卷宗不规范的,处罚责任人各100元(以计生委计生工作月评通报为准);上级检查验收中,出现一例未立案或卷宗不规范的,处罚责任人各300元(以各种检查结果为准)。
(二)本实施意见出台后,不论什么时间出生的政策外生育对象入户,待首征结束后,一律由计生办主任和代征站站长审核签字盖章后,方可办理相关入户手续。对不符合规定擅自出具入户证明的责任人按照该户卷宗征收标准,从工资中足额扣除到位,并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责任。村(居)在没有经过镇有关部门同意后,帮助违法生育对象户直接入户的,按照应征标准直接从村级账面上抵缴。
(三)严格实行村(居)包组干部征缴责任制。凡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的所有违法生育对象,村(居)包组干部必须自行征缴(由包组干部带征收对象到代征站缴纳罚款),自处罚决定书下达后15天内没有完成首征任务的,对包组干部实行诫勉,实行诫勉后15天内仍没有完成征缴任务的实行停职停薪,停职停薪后1个月内还没有完成征缴任务的不再恢复。
未入户证明【第四篇】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贯彻落实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实施意见》(琼发4号),以夯实基层基础为重点,加大工作力度,落实计划生育工作包干责任制,推动长效节育措施落实和孕情掌握到位,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处理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行为,确保完成省委、省政府下达的各项任务,全面提升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水平。
二、活动时间
年月日—月日。
三、活动内容
(一)狠抓节育措施。据统计,截止今年月底,全市40周岁以下应扎未扎重点对象未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有3411人,是产生法定外多孩出生的最主要人群,落实这些重点对象的长效避孕措施刻不容缓。
1、明确任务。各镇(场)要将上述对象层层分解落实,做到班子成员包片,镇(场)干部包村(队),村(队)干部包对象,坚决按时完成本单位应扎未扎重点对象落实长效避孕措施任务。
2、公布进度。各镇(场)要将活动期间任务完成情况实行周公布制度,做到每周一公布,每月一小结一通报,活动结束后有奖有罚。
3、分类指导。有男户二孩对象和多女户对象要引导首选落实绝育措施为主;二女户对象要落实一种长效避孕措施,并全面完成《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规定的任务。
4、经费保障。此次活动任务繁重,难度大,各镇(场)在活动期间要确保落实工作经费,投入足够的经费确保“四术”正常开展,并适当制订计划生育“四术”激励机制,促进全面完成任务。
(二)全面排查孕情。目前,我市怀孕6个月后孕情掌握率为%,这与市里要求孕情掌握率达到65%以上的标准还有差距。各镇(场)在活动期间,要采取地毯式对孕情开展孕情排查,切实做到进村入户查孕情,开展三查查孕情,到卫生防保部门了解孕情,要将孕情掌握工作列入村级计生员、信息员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孕情掌握工作好的进行奖励,差的进行处罚。要做到当天掌握孕情当天报告当天录入。对在孕情排查中发现有男户法定外怀孕的对象,要坚决动员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要加强对新婚育龄妇女、已生育一胎的育龄妇女、纯女户未落实长效措施的育龄妇女、年以来未落实绝育措施应扎未扎的等四类对象的排查力度,确保一人不漏、月月见面。
(三)加强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当前,我市非法选择性别现象仍然存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同时还出现了借他人户口生育的现象日趋严重。活动期间,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认真摸排案件线索,集中查处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案件。
1、市公安局要严厉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行为行为,及时依法查处妨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要把好新生婴儿入户关,加强新生儿的入户管理工作。
2、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要做好组织、协调和督导工作。要协调相关部门对出生实名登记工作的检查指导,对没有、不愿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或提供虚假身份证明的对象进行核查。各计生办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发放《生育服务证》和《计划生育证明》,为前来办理证明的群众提供免费、快捷、周到的服务,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理由设置关卡。
3、市卫生局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实施终止妊娠手术;加强出生医学登记和《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工作。对助产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保证出生医学登记资料和《出生医学证明》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要进一步完善出生实名登记制度,规范登记工作行为,杜绝出生冒名顶替现象的发生。
4、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医药市场监管,加大对人流药品非法买卖行为的打击力度。市计划生育执法稽查队要组织开展打击“两非”行动,从严查处“两非”案件,严格遏制“两非”现象的发生。
四、组织领导
为确保活动取得成效,市政府成立计划生育“百日集中服务”活动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人口
和计划生育局,由陈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工作人员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抽调,联系电话:62183527。
各镇(场)、市各单位也要相应成立机构,由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镇(场)要按照责任目标要求,认真分析本单位的指标执行情况。要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配合抓。主要领导要亲临一线,深入到问题多、困难大的村(队)解决问题,要在集中服务活动期间确保人、财、物落实到位。
(二)定期汇报,加强督查。市政府每月召开一次计生工作专题汇报会。听取各镇(场)专题汇报,针对存在问题,分析查找原因结症,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活动的督促检查,坚持每月一督,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全市。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要发挥职能作用,组织人员每周进行督促检查指导,并将各镇(场)完成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情况进行排名并报送市四套班子领导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