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单位质量评估报告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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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质量评估报告范文1
组织和整理工程技术资料,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
要求监理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并且要求监理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并在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及工程竣工报验单上签署意见。
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
在竣工验收会议上,汇报合同履约情况及工程质量情况。
接受有关方面对现场所有资料的审查。
在验收各方人员共同签署的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字。
2、竣工验收阶段协助建设单位的工作
就竣工验收的程序和内容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议及咨询,协助建设单位制订竣工验收方案、确定验收组成员名单及竣工验收程序。
协助取得城乡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用文件。
协助通知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协助组织竣工验收。
记录、归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与各方的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执行法律、法规和标准等情况的汇总材料。
协助审阅上述各参与方的工程档案资料。
协助组织实地工程质量查验。
协助建设单位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协调各方意见,起草竣工验收意见。
协助建设单位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3、竣工验收程序
竣工预验收:(1)当单位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时,承包单位应在自审、自查、自评工作完成后,填写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将全部竣工验收资料(质量保证资料、评定资料、施工技术资料、施工管理资料、竣工图)报送项目监理部,申请竣工验收;(2)总现场工程师组织各专业现场工程师对竣工资料及各专业工程的质量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应督促及时整改;(3)验收合格后,由总现场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要求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质量评估报告。
竣工验收
我们施工单位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1)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分别书面汇报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状况、工程合同履约情况以及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2)检查工程建设参与各方提供的竣工资料。(3)检查工程实体质量。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对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进行抽查检验。(4)对竣工验收情况进行汇总讨论,形成竣工验收意见,填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完毕以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在15天范围内向备案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4、质量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有:
工程概况:(1)建设地点。(2)建筑面积。(3)层数。(4)建筑使用功能。(5)结构形式(地基处理方案,基础及主体结构形式),抗震设防烈度,结构抗震等级。(6)建筑装饰特色。(7)水、暖、电、通风、空调等设备安装工程的特点。(8)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单位名称。
项目监理机构组织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组织名单。注册现场工程师岗位证书编号。
质量评估依据:(1)设计图纸;(2)施工承包合同;(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4)现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5)施工验收规范;(6)国家、地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
工程质量概况:(1)概述工程建设情况,重点说明地基验槽、地基与基础验收、人工地基或桩基检测、主体验收、竣工初步验收等情况;(2)施工过程中有无质量事故及质量事故处理情况;(3)建筑沉降观测情况;(4)建筑主要使用功能情况;(5)设备调试、试运转情况。
质量等级评定情况
每个分项工程完成后,现场工程师应在承包单位自评自核的基础上,通过讨论保证项目、基本项目、允许偏差项目核查,确认分项工程的质量等级。(1)单位工程的组成划分;(2)各分部工程质量等级的核定;(3)单位工程的综合评定。
质量评估意见
对于达到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质量评估意见通常有以下内容:(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工程资料完整有效;(3)完成的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要求;(4)质量等级优良或合格;(5)符合竣工验收备案要求;(6)同意竣工验收。
项目总现场工程师及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盖章。
5、结束语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是工程建设的最后一个程序,是全面检验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的重要环节,是现场工程师的一项重要工作。尤其是在许多建设单位不熟悉竣工验收程序情况下,现场工程师必须明确自身职责,按《暂行规定》、《暂行办法》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确定的内容和程序做好本职工作,并积极协助建设单位做好相应的工作。
监理单位质量评估报告范文2
2019年,在校领导的关心支持下,在部门同志的积极配合下,立足本职岗位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现将一年来的思想、工作总结如下:
一、思想政治品德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工作。加强中国共产党党内重要法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四中全会精神的学习,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注重加强政策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领会,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素养。通过不断的学习,提高了自身思想认识和业务水平等方面能力。
二、工作能力
本年度,围绕做好本科教学审核评估整改建设工作,进一步学习相关业务知识,提升理论水平。深入了解新形势下高等学校评估工作实际,努力把握评估工作内容、原则、规律,找准工作重点、难点、着力点,实现工作新发展、新突破,力求做到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不因循守旧,不故步自封,工作思路较为清晰,工作目标较为明确,工作措施较为得力,工作成效较为显著。
三、履行职责情况
主要负责做好教学评估相关工作,工作中,注重突出重点,抓住主要环节,自觉服务教学,在中心主任的领导和同志们的帮助下,取得了一定成效。
1.做好审核评估整改建设相关工作
组织召开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总结暨整改建设动员大会。会议总结回顾学校前期评建工作,从增强整改工作主动性和保证整改工作实效性两个方面,部署下一阶段的重点任务。
制定出台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整改建设方案。根据专家估报告及在校期间反馈的相关问题和建议,向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征求意见,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出台《徐州工程学院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整改建设方案》。
组织召开审核评估整改建设工作组推进会。4月17日召开教学建设项目组工作推进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对照本科教学审核评估整改任务要求,围绕师资队伍、教学研究与改革、教学资源、专业建设与培养方案、课堂教学、质量监控等方面,分别汇报了整改建设任务的落实情况,以及下一阶段的整改思路和工作重点。
组织开展整改建设任务中期检查。根据审核评估整改建设方案精神,研究制定《审核评估整改建设任务一览表》,组织各责任单位对照任务一览表,部署并落实相关整改建设工作。开展中期检查,督促做好审核评估整改建设。2019年5月对各责任单位报送的整改成果清单进行了中期审查,清理各单位整改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办意见。
开展审核评估审核评估整改工作调研督查。为及时掌握审核评估整改工作进展,推进审核评估整改工作加大力度、整改到位,按照学校《关于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的实施方案》工作安排,结合《徐州工程学院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整改建设方案》和市委巡察反馈意见,校领导带领校评建工作组相关人员分别深入联系学院调研教学审核评估整改工作,共开展10余场调研,对各责任单位的整改建设工作进行现场督查指导。
2.做好专业评估相关服务工作。2019年,我校经济与金融、软件工程、风景园林、工程造价四个专业接受省教育厅组织的学士学位授权评审,新能源科学与工程专业参加教育厅组织的本科新设专业评估,市场营销、会计学、财务管理3个专业接受本科专业综合评估。为保障顺利通过各类专业评估,组织专家对评审专业进行预评审,及时反馈评审意见,督促各专业切实整改,全程做好服务工作。三项专业评估工作均顺利开展,取得良好效果,有效推动专业建设,提高专业建设质量和人才培养水平。
3.做好教育教学质量监控工作。按照教育部“五位一体”教学评估制度的基本要求,秉持“以学生发展为本”的质量理念,落实相关质量监控工作。修订出台《徐州工程学院教学督导工作办法》,发挥督导在质量监控中的第三方监督职能,坚持常规巡视巡查与专项督导相结合,组织校级督导听课1250节,召开学生座谈会28场次,及时汇总梳理相关问题,通过OA系统或简报的形式及时进行反馈;全面开展教学评价工作,发挥教师和学生在质量监控中的主体作用,全校学生评教参评率达到%,相关评价结果及时反馈二级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完成2019年教学基本状态数据采集工作,深入分析本校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客观总结学校的教学基本情况,为进一步强化教学质量管理和监控提供依据;完成江苏教育现代化建设监测数据填报工作,分析各监测要点的达成和未达成情况,查找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发挥数据监测在质量监控中的调节作用。
监理单位质量评估报告范文3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教育部直属高校和直属事业单位以下事项的咨询评估:
(一)教育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工程预决算、项目后评价;
(二)教育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经教育部确认的咨询机构(以下简称入选咨询机构),可以承担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入选咨询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教育部委托投资咨询评估项目所属专业的甲级咨询资格,连续3年年检合格;
(二)近3年承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的评估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任务不少于10个;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20名;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800万元。
第四条教育部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和竞争的原则,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熟悉教育基本建设项目并提出申请的咨询机构进行审查,依照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的任务量,确定入选咨询机构,并公布结果。入选咨询机构原则上三年核定一次。
第五条委托评估工作按照公正、公平、合理和就近委托的原则,并根据项目特点,结合入选咨询机构的专业优势、技术质量水平和已承担的任务量,确定委托咨询评估单位。
第六条教育部向接受该项任务的咨询机构出具《投资咨询评估委托书》,明确咨询评估的内容、重点和完成时限等。
第七条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应按照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和《投资咨询评估委托书》的要求,按时完成咨询评估报告报送教育部。
第八条对特别重要项目或特殊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教育部可以通过招标或指定方式确定咨询机构;也可以同时委托多家入选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或委托另一入选咨询机构对已经完成的咨询评估报告进行评价。
第九条承担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及概预算等业务的入选咨询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或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
第十条隶属教育部直属高校的入选咨询评估机构不得承担所在学校建设项目的咨询评估任务。
第十一条咨询评估费用由教育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并拨付,按年度结算。
第十二条入选咨询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教育部委托咨询评估项目的项目单位支付的任何费用,不得向项目单位摊支成本。
第十三条教育部可以组织专家对完成的咨询评估报告的质量进行评价,对咨询评估的过程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教育部受理举报、投诉,并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检查核实,对查实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入选咨询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部可以对其提出警告或暂停后续委托任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担教育部委托咨询评估任务的资格,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其降低工程咨询资质等级等处罚:
(一)咨询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或质量低劣;
(二)咨询评估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三)一年内两次拒绝接受委托咨询评估任务;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教育部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行为,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