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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委托书大全(通用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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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委托书大全【第一篇】

刑事诉讼(自诉)或由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公诉),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就被告人。

造成原告经济损失附带提出民事赔偿,这就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一般是刑事案件中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直接遭受经济损失的被害人,既包括公民。

也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如果由于被子告人的犯罪行为使国家、集。

体财产蒙受损失,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也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被害人要。

求赔偿的经济损失,必须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3、被害人要求赔偿的`经。

济损失,必须是可以计算的,包括已经受到的损失和以后必然遭受的损失,但对于。

精神损失的赔偿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4、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的存在为。

在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开庭时,对刑事案件及附带民事诉讼一并审理和同时判。

决,只有在可能会迟延刑事案件审理的情况下,才可以先审判刑事案件,后审判附。

对于附带的民事诉讼也适用自行和调的原则,也可以撤诉。判决后也可以就民事诉。

讼部分提起上诉,上诉期为10天。

最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委托书大全【第二篇】

答辩人:xxx,男,汉族,1955年1月8日出生,住太康县五里口乡邵楼行政村苑庄,村民。

被答辩人:xxx,男,汉族,1962年8月5日出生,住太康县五里口乡邵楼行政村苑庄133号,村民。

答辩人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的上诉理由提出如下答辩:

一.原审认定事实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各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影响”这样的人,就具有了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种关系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的一种因果关系。结合本案,答辩人通过提供土地使用证,证明了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就是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果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成立,必然会影响自己使用已经取得使用权证的土地。为此,原审认定答辩人作为原审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成立,并不错误。

二,土地证的发放属行政行为,早年间我县农村,在土地证的发放环节,存在诸多不规范的情形,这不是答辩人的行为造成的,是当时的社会现实,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所以答辩人所持土地证在未经相关法定程序确定其效力时,原审缺乏进行否定的依据,原审在这个问题上的判定也是正确的。

所以,原审认定答辩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是正确的判定。上诉人理由不成立。

二.原审法律适用问题。

如何适用法律是建立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原审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在被告无法证明其合法性时,在确定被诉的土地证上的印章为过期作废时,认定此被诉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后,依法只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二项撤销具体行政行为,而按上诉人的诉称引用其它条文则无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论证逻辑严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此致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最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委托书大全【第三篇】

上诉人因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不服xx中级人民法院x年3xx月xx日()刑二初字第x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刑二初字第x号判决第二项,判令被上诉人权xx、徐xx与刑事诉讼被告人张xx共同赔偿受害人史xx医疗费元、丧葬费元、死亡赔偿金229541元、被扶养人扶养费元,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80000元,减去原告与刑事被告人张xx亲属协议赔偿的50000元费用,共计元。

2、判令被上诉人权xx、徐xx与刑事诉讼被告人张xx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理由:

1、被上诉人权xx、徐xx与刑事诉讼被告人张xx存在共同侵权行为,理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从公诉机关提供的笔录、供述及证人证言可以看出,被上诉人权xx、徐xx与刑事诉讼被告人张xx参与群殴的意图非常明显,也就说他们在主观上存在着侵权伤害的共同故意。客观上,他们也参与了群殴行为,这一点在一些供述及笔录能够得到充分的证实。被告人张xx在供述中称,"我见有个稍胖的男的和徐xx、权xx在旁边动手打起来了";徐xx在陈述中称,"张xx被拉的弯下了腰,我就去拉那个瘦的,这时另一个胖子来到我面前,手里拿了一把刀,大概有十公分,像是水果刀,我就转身跑了。"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关于"徐xx、权xx到达案发现场后并未继续找人打架"的认定,并不是客观事实。从整个事情的经过可以看出,徐xx与刑事诉讼被告人张xx抱着帮权xx打架的目的,共同前往案发地点,中途遇到史xx等人,发生群殴,致使史xx被伤害致死的严重后果,权xx、徐xx及刑事诉讼被告人张xx理应对这一共同侵权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连带民事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将这一共同侵权行为割裂看待,认为"无证据证明徐xx、权xx在案发时曾与被害人史xx发生殴斗,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这一认定不符合客观事实,也不符合共同侵权的归责原则。

2、原告撤回对刑事被告人张xx的民事赔偿诉讼请求,并不能免除被上诉人权xx、徐xx的民事赔偿责任。刑事被告人张xx在群殴过程中,手持凶器伤人,已经触犯刑律,除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外,还要接受刑事制裁。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张xx的家属积极主动与被害人家属协商赔偿事宜,并按照双方协议积极理赔,对被害人家属的心理创伤起到了积极的抚慰作用,上诉人鉴于此种考虑,撤销了对被告人张xx的民事赔偿请求,但并没有放弃对被上诉人权xx、徐xx的民事赔偿请求。作为共同侵权人的被上诉人权xx、徐xx,不能免除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x年xx月xx日。

《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解释》)在第138-140条则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缩小到“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害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

司法解释不当的缩小了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将大量的因财产犯罪所造成的物质损失排除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之外,而仅仅就“毁坏”一种情形除外,这种规定明显不符合立法精神和法律规定,也不利于保护被害人的权益和节省诉讼资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可以是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人民检察院。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近亲属不同于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6条之规定,这里的近亲属仅仅是“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同时,根据对法律条文的意思,如果被害人能自己提起的当然可以,委托律师提的也可以,但是只有在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才有权利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仅仅争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而这个在司法实践很少见。

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41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对于符合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可以”告知其权利,并不是“应当”。所以作为当事人一定要自己主动提起,如果是当事人的辩护人也应当提醒当事人此项权利,以防错过时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9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55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第138条“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只赔偿物质损失,精神抚慰金不予赔偿,而且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司法解释也予以回避,在司法实践中除非被告人有赔偿能力,一般不予支持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

其实,从法律规定来看,个人认为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不予赔偿,只是回避了这个问题,而且在用了“等”字予以规定。关键还是司法实践中,司法工作人员需要善意理解法律,不能因为被告人赔偿能力低等原因就剥夺受害人的合法的民事赔偿权利。

法律并没有禁止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很多受害人也是单独提起了民事诉讼,而不是走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只是,因为身体侵权的民事案件诉讼时效为1年,当事人在选择的时候需要注意不要超过诉讼时效。

同时在案件的审理上,现行法院都是遵循“先刑后民”的原则,先审理刑事案件再审理民事部分。

其实根据笔者的办案经验,建议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先提附带民事诉讼,这样有二大好处:第一,不会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第二,如果被告人及其亲属有赔偿能力和减刑的需求,可以要求到较高的赔偿,而且此赔偿更容易落实,不用走执行的程序。如果最后,赔偿谈不好,再刑事审判之前撤回起诉,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也为时不晚。

根据《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一)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二)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三)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五)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第一百四十六条“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的,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逃跑的同案犯到案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对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已经从其他共同犯罪人处获得足额赔偿的除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范围比较广泛,只有在逃同案犯情况比较特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都明确规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法院可以确定从宽处罚的幅度。换句话说,积极赔偿被害人确实可以从轻处罚,但是并不是只要赔偿了就一定从轻,必须综合考虑案情和被告人的情况来予以认定。

最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委托书大全【第四篇】

上诉人(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云文超,男,汉族,48岁,住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瓦店镇云庄村,电话:××××××××。

被上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胡万林,男,汉族,65岁,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石板镇联合村人,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羁押于×××看守所。

被上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吕伟,男,汉族,50岁,××省××市××县××地人,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羁押于×××看守所。

被上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唐孟君,女,汉族,68岁,××省××市××县××地人,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羁押于×××看守所。

被上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贺桂芝,女,汉族,44岁,××省××市××县××地人,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羁押于×××看守所。

上诉人因被上诉人非法行医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洛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依法改判(2014)洛刑初字第××号判决书第二项,判决四名被上诉人共同赔偿上诉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110万元。

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没有全部支持上诉人请求的经济赔偿,依法应予改判。四名被上诉人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漠视他人生命,对于其犯罪行为给上诉人造成的财产损失,依法应予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及相关法律规定,上诉人依法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一审判决没有全部支持上诉人的经济赔偿请求,实属于法不合。

综上所述,故请求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以抚慰受害者家属,以平息民愤,以警示世人,以正法纪,以昭天理!

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云文超20xx年11月21日。

最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委托书大全【第五篇】

近年来,随着修订后《刑诉法》的颁布施行,由刑事案件引发的附带民事诉讼呈逐年上升之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大幅度上升及其自身内容的变化也给司法实务带来了一些值得研究的问题。本文现就笔者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若干问题略陈管见,以与同仁探讨。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显然,依照此规定能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刑事案件必须符合这样两个基本前提条件:一是该刑事案件中被害人遭受了物质损失;二是该物质损失系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导致的。但“物质损失”和“犯罪行为”内涵该如何确定呢?这又是正确决定附带民事诉讼受理范围的重要因素。就物质损失而言,众所周知,民法理论上的物质损失有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之说。所谓直接损失,是指已经存在的财产和利益的减损,又称实际损失,所谓间接损失,是指预期得到的利益的减损,即失去将来能够增加的利益,又称可得利益损失。对于直接损失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请求范围,实践中认识比较一致,只是在要不要把犯罪分子违法所得作为诉讼标的的问题上存有分歧。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分子用犯罪手段所获得的`财物,如盗窃、贪污所取得财物,与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对前者只能依法追缴。另一种意见则主张被害人因受犯罪侵害而失去的财物,也是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应当通过附带民事诉讼加以处理。笔者认为,从法理来看,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侵害失去其财物,应属《刑诉法》七十七条规定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因此,理论上应当允许被害人就此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从司法实践来看,由于《刑法》六十四条已明确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法院在就刑事部分作出判决时,均按照此规定对被告人非法所得的财物作出了处理,被害人希望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达到的诉讼目标已在刑事诉讼中得到了实现,故再将其纳入民事赔偿范围,以单列的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来解决已无实际意义。故笔者认为,从减少当事人讼累的角度出发,如果仅就要求返还被盗、被骗、被贪污等直接由被告人犯罪行为非法占有的财物而提起诉讼的,可劝说原告人放弃诉讼或撤回民事诉讼。当然,对于要求超过被告人非法所得财物以外的损失提起诉讼的,如被告人因盗窃被害人的财物将其防盗设施破坏而造成的损失提起诉讼的,则应当予以受理。对于间接损失,不少同志持不同看法,认为间接损失不应计入,实际上只要物质损失与犯罪行为之间有必然的联系,就应该计入,当然这必须有前提条件,即是这种情形发生应该是必然状态而不是或然状态,即是基于一般常识能够肯定发生的而不应存在不确定的情况,如在某盗窃案件中,被害人所购买的200吨钢材存于某仓库,该钢材是准备按合同交付对方当事人,但由于被盗导致其不能履行合同,造成违约,其因财物被盗而造成的违约损失及按合同正常履行应实现的利润损失当然应由被告人承担。但如果该被害人钢材被盗时,并未与他人签订销售合同,其赔偿请求就不能包括其销售所能获得的利润。就“犯罪行为”的内涵来说,刑诉法第七十七条所说的“犯罪行为”是否就是指已构成犯罪的行为呢?笔者认为不能这样理解,因为是否构成犯罪,必须要经过法院终审生效判决才能确定,如果要求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才能提起民事诉讼,那么附带民事诉讼只有待到刑事部分判决生效后才能提起。这显然不符合刑诉法的立法原意,因此这里的“犯罪行为”只能是具有程序意义的,即只要是被告人被公诉机关和自诉人控诉,而进入刑事诉讼阶段,被害人就能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综上,笔者主张的附带民事诉讼收案范围应界定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遭受超过被告人非法所得财物部分的物质损失而提起的给付之诉。

谁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即附带民事诉讼的适格原告身份应如何确定?这也是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应该解决的关键问题。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解释》)的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被害人。包括被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果犯罪行为使二个以上的主体遭受物质损失的,都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3)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4)人民检察院。

[1][2][3]。

最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委托书大全【第六篇】

上诉人:。

被上诉人:。

(本范本仅供参考,并非适用于任何情形,请在专业律师指导下起草、修改使用。)。

上诉人:性别:民族:;。

出生日期:文化程度:电话:;

工作单位:;。

住址:;。

被上诉人:性别:民族:;。

出生日期:文化程度:电话:;

工作单位:;。

住址:;。

上诉人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的()刑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依法提出上诉。上诉请求:

撤销()刑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依法改判(发回重审)。

上诉事实及理由: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严重影响了审判的公正性,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刑事诉讼法条之规定,请求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依法改判)。

此致人民法院

上诉人:年月日。

最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委托书大全【第七篇】

(7)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负伤或非因工负伤以及疾病等原因,导致本人劳动与生活能力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者亲属的申请,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医学专家,根据国家制定的标准,运用劳动保障的有关政策,运用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和手段,确定劳动者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的制度。

(8)在什么情况。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9)谁有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10)鉴定应按照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是劳动能力鉴定时所依据的的尺度,是确定工伤职工伤残等级的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中国目前实施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这是工伤鉴定的国家标准,标准共分十级,其中,符合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对于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后的劳动能力鉴定,是以《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8号)作为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

最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委托书大全【第八篇】

上诉人因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不服xx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3xx月xx日(2009)刑二初字第x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2009)刑二初字第x号判决第二项,判令被上诉人权xx、徐xx与刑事诉讼被告人张xx共同赔偿受害人史xx医疗费元、丧葬费元、死亡赔偿金229541元、被扶养人扶养费元,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80000元,减去原告与刑事被告人张xx亲属协议赔偿的50000元费用,共计元。

2、判令被上诉人权xx、徐xx与刑事诉讼被告人张xx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理由:

1、被上诉人权xx、徐xx与刑事诉讼被告人张xx存在共同侵权行为,理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从公诉机关提供的笔录、供述及证人证言可以看出,被上诉人权xx、徐xx与刑事诉讼被告人张xx参与群殴的意图非常明显,也就说他们在主观上存在着侵权伤害的共同故意。客观上,他们也参与了群殴行为,这一点在一些供述及笔录能够得到充分的证实。被告人张xx在供述中称,“我见有个稍胖的男的和徐xx、权xx在旁边动手打起来了”;徐xx在陈述中称,“张xx被拉的弯下了腰,我就去拉那个瘦的,这时另一个胖子来到我面前,手里拿了一把刀,大概有十公分,像是水果刀,我就转身跑了。”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关于“徐xx、权xx到达案发现场后并未继续找人打架”的认定,并不是客观事实。从整个事情的经过可以看出,徐xx与刑事诉讼被告人张xx抱着帮权xx打架的目的,共同前往案发地点,中途遇到史xx等人,发生群殴,致使史xx被伤害致死的严重后果,权xx、徐xx及刑事诉讼被告人张xx理应对这一共同侵权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连带民事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将这一共同侵权行为割裂看待,认为“无证据证明徐xx、权xx在案发时曾与被害人史xx发生殴斗,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这一认定不符合客观事实,也不符合共同侵权的归责原则。

2、原告撤回对刑事被告人张xx的民事赔偿诉讼请求,并不能免除被上诉人权xx、徐xx的.民事赔偿责任。刑事被告人张xx在群殴过程中,手持凶器伤人,已经触犯刑律,除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外,还要接受刑事制裁。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张xx的家属积极主动与被害人家属协商赔偿事宜,并按照双方协议积极理赔,对被害人家属的心理创伤起到了积极的抚慰作用,上诉人鉴于此种考虑,撤销了对被告人张xx的民事赔偿请求,但并没有放弃对被上诉人权xx、徐xx的民事赔偿请求。作为共同侵权人的被上诉人权xx、徐xx,不能免除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2009年xx月xx日。

最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委托书大全【第九篇】

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如何提起?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认为,人民法院有告知义务: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应当告知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4条第1款)。这是法律为保护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利而作出的原则规定。

有关提起附事民事诉讼的问题,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起诉要符合起诉条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有4项,即:原告人是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明确的被告人(以全部或部分刑事被告人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有请求的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被害人的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9条)。

(2)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必须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未得到被偿。根据刑法第60条的规定,司法机关在没收犯罪分子的财产前,犯罪分子负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这就是说,如果被告人有个人财产,在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之前,被告人已经以自己的财产对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的物质损失进行了足够赔偿的话,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就不能因同一事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这一赔偿,也包括被告人的亲属代为赔偿的部分。只有在被害人根据刑法第60条的规定得到的赔偿仍不能弥补损失时,才可以就不足部分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6条)。

(3)有权提起附事民事诉讼的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时间限制。根据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以后就不能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是对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所作的时间限制。如果第一判决宣告以前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过后被害人又想向被告人索取赔偿的话,应该怎么办呢?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的但书为此规定了一个被救方法,即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可以在第一审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不受前述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间的限制。

(4)在刑事诉讼中,常有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的。对此,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1条规定了处理方法,即:赔偿要求已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记录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诉后,人民法院应当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但是应该知道,一般说来,该条规定主要是基于当事人的诉权而作出,并不意味着此附带民事诉讼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所以,如无其他足以表明被害人应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事由,则被害人最好不要起诉。

在刑事公诉案件中,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5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1996年在检察院刑事诉讼文书格式中专门规定了在此情况下使用的诉状格式,名称为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般制作6份,每增加一名被告及辩护人增加2份,有关单位1份;送达人民法院2份,被告、辩护人各1份,有关单位1份,归检察卷1份,检察内卷1份。除前述被害人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已经提出赔偿要求并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记录在案的外,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般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诉状。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审判人员应当对原告人的口头诉讼请求详细询问,并制作笔录,向原告人宣读;原告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二)写作方法。

附带民事起诉状虽然因使用者不同而有两种格式,但两种格式的诉状的用法和使用目的基本上还是相同的。其主要的相同点在于:(1)都适用于刑事公诉案件;(2)在使用附带民事起诉状之前都有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行为;(3)诉状的使用目的都是为了使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获得赔偿。因此,两种格式的附带民事起诉状的写作方法也是基本相同的,只是人民检察院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格式不要求文书正文标题居中。

附带民事起诉状的格式将其内容分为三个部分:

1.首部。

(1)标题。

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标题可称作“附带民事起诉状”或“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人民检察院作为原告提起附带民事起诉的,标题写作“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2)当事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确定根据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依据比较容易确定,共有4类:被害人,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被害人死亡时,其继承人以及其他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项目按格式要求写。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确定需要注意的是,附带民事诉讼虽然从属于刑事诉讼,但负有赔偿责任的被告人并不受限于刑事被告人,即在多人共同作案的情况下,可能有一些人会因未被提起公诉而不能成为刑事被告人,这并不意味着其应负的民事责任也同时消灭。负有赔偿责任的下列当事人可以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刑事被告人;对刑事被告人的行为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如在刑事被告人为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的情况下,其监护人可被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刑事被告人以外的其他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人,即在刑事诉讼中未被起诉的其他同案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项目与起诉书相同。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事民事起诉状中,起诉人写作“原告:×××人民检察院(本院)”,另起两行分别写“所在地址:(本院地址)/代表人:(姓名),职务(本院检察员)。”被起诉人就写作“被告人”,项目与起诉书相同。

(2)诉讼请求。

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刑事诉讼法第77条则是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提出的程序法律依据。根据上述法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被告人赔偿的损失有明确的范围,即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刑法规定),或者物质损失(刑事诉讼法和法院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不包括精神损害。就经济损失而言,应该包括已经发生的经济损失,也包括将来必然要发生的经济损失,即直接经济损失,但将来可能发生的经济损失或可预期的经济利益的损失不在其中。比如人身伤害赔偿,诉讼请求部分应该包括医疗救治费、药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被助费、续医费、被害人本应承担的赡养费、抚养费等费用。在司法实践中,营养费被认为是一项合理的费用,但鉴于营养费不易确定,通常被纳入精神抚慰金或直接以精神抚慰金的名义出现。但精神抚慰金具有明显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而这一赔偿范围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均无确切的依据。作为一种广为人知且获得相当的社会承认的赔偿项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附带民事起诉状中提出是可以理解的。除此之外,诉讼请求的写作要求与民事起诉状中诉讼请求的写作要求是一致的。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不止一人时,诉讼请求部分应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承担连带责任。

(3)事实与理由。

与民事起诉状事实与理由部分的写作结构一样,附带民事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分在结构上也分成两部分,先写案件事实,后写证据诉讼请求的理由。

事实部分的写作有其特殊性。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由人民检察院追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只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民事侵权部分提出索赔请求,包括当人民检察院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也是如此。按理说,在这种情况下,附带民事起诉状的事实部分就只需要写出被告人的民事侵权行为的发生、侵权过程以及侵权结果,而不需要写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但附带民事诉讼有其特殊性,即虽然被告人的刑事犯罪事实在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中要作为指控事实提出,但刑事犯罪事实仍然不能不出现在附带民事起诉状中,因为刑事犯罪事实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两者的联系在法律上十分紧密;这就象虽然刑事被告人的民事侵权结果不是人民检察院刑事指控的主要内容,却可以作为一个酌定量刑情节写入起诉书中一样。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刑事犯罪行为,实际上也就是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民事侵权行为,只是刑事犯罪行为的情节或给被害人造成的人身损害结果与被告人的民事侵权行为及该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才对案件的不同性质产生决定性作用。因此,附带民事起诉状的事实部分仍然应从被告人的刑事犯罪行为入手,写被告人实施刑事犯罪行为(实际上也就是实施民事侵权行为)的开始、过程和结果。这一事实的写作,因有起诉书指控在先,可以依起诉书的指控事实来写,而把重点放在对于后果的写作上,且无论是什么样的后果,最后都要归结到经济损失上来。如果原告人所认定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与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认定的犯罪事实不一致,附带民事起诉状事实部分的写作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原告人所认定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与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认定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在基本内容上没有出入,只是细节不同,则原告人在附带民事起诉状中写作事实最好不要反映这一差异,因为表明这一差异对于原告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什么帮助,却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带来新的举证责任。如果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认定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与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认定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有根本性的差异,即在诸如影响案件定性、量刑和民事赔偿责任划分等问题上有出入,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一方面应该将自己对案件的不同认识向人民检察院反映,要求人民检察院重新调查或者提供足以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改变认识的证据,一方面将自己的案件事实的认识作为案件事实写入附带民事起诉状中,同时提供能够证明这一事实的确实充分的证据。人民检察院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可以作为有别于当事人提出的附带民事起诉的一个例外,在事实部分的写作方法上较为简单,可以全部但略为简要地将起诉书的事实部分全部搬入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中,而将本应作为该文书事实部分重点内容的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害后果作为叙述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自然延伸。这主要是因为同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起诉,在案件事实的认定上不存在差异。附带民事起诉状的理由部分的写作方面与民事起诉状有相同之处,也是应该先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民事侵权行为的性质进行分析认定,对因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

总结。

仍然从法律上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赔偿责任加以证明。需要注意的是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理由部分应该对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损害结果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加以证明这是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第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需要对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加以证明;第三如果民事侵权行为人不止一个可以不具体划分每一个侵权行为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大小但应该要求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在法律依据上应该既引用刑法第36条第1款(实体法依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2款(程序法依据)以及民法通则有关条款(实体法依据)。

(4)证据部分。

附带民事诉讼从本质上说,属于民事诉讼,适用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因此,在写完理由部分后,附带民事起诉状中应该写上证据部分,方法亦应采用目录式,即只需要列举出证据名称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而不需要写出证据的具体内容,不需要对证据进行分析,而且,由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目的不在于追究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诉讼请求部分也只是民事赔偿,所以只需要列举有关能证明民事损害后果的证据就可以了。刑事犯罪事实不需要在附带民事起诉状中加以证明。

(三)范本。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以下简称“原告人”)刘某,男,33岁,汉族,原个体运输户,住*市*区鱼*路*号。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长某,男,1971年5月3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务农,住*市*区*路*号。

诉讼请求。

被告人赔偿原告人医疗费、伤残补助费等元。

事实和理由。

1998年6月13日晨,原告人从宝岭驾车去明光,途中王光驾驶的农用车多次故意挡住前方去路,原告人多次鸣笛示意让路,王光均置之不理。双方遂发生纠纷。王光邀约被告人长某,共同殴打原告人,其中,长某用扁担砍中原告人头部,致原告人硬脑膜外出血,颅骨骨折。经某市法医学会鉴定,伤害程度为重伤。某市法医验伤所鉴定伤残等级为6级。原告人住院抢救16天,出院休息3个月,花去医疗费元,差旅费500元。被告人的刑事犯罪行为已由某市*区人民检察院向*市*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停止运营的损失费),伤残补助费39000元,鉴定费600元,共计元。特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证人姓名和住址、其他证据名称和来源。

1.医疗费单据35份;

2.差旅费单据21份;

3.鉴定费单据2份;

4.证人名单(已提交*区人民检察院)。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附:(1)本诉状副本1份,另交检察院1份;

(2)赔偿费用计算方法及结果清单1份。

最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委托书大全【第十篇】

委托人根据法律的`规定,特聘请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耿立广律师为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代理人。委托律师代理权限: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全部权限。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止。

委托人:

联系电话:xx。

收件地址:周口市大闸路与滨河路交叉口滨江国际酒店120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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