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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预防未成年犯罪的心得大全(通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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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预防未成年犯罪的心得大全【第一篇】

目前,全国及我省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数量均呈上升趋势,而且出现了违法犯罪主体低龄化、团伙化,违法犯罪手段成人化、高智商化等新特点,已成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和社会民主法治进程的逐步推进,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往往涉及多重社会利益主体,违法犯罪结果波及辐射范围广泛,无论对违法犯罪行为的被害人、被侵权人,还是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本人及家庭都具有严重的危害性。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预防矫治工作同样涉及教育、司法、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等多个政府及社会职能部门,同时,客观上也需要建立共同配合、群策群力的工作模式。近年来,xx省xx区借鉴外地区先进经验,结合本辖区工作实际,探索建立了一套以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工作为核心、其他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矫治工作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消弭社会不稳定因素、促进社会和谐、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积极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了进一步学习借鉴xx市xx区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推动全省妇联系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矫治工作的开展和完善,我们就上述问题到xx市xx区妇联和法院进行了专题调研,通过召开座谈会、查阅相关案卷材料等方式深入了解了相关情况,现整理相关经验如下:

xx区人民法院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审判工作起步较早,一直是全省法院系统的先进单位,也是全省法院系统单独设立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开展跨辖区集中管辖的试点法院之一。xx区法院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前身是刑事审判庭内设的少年犯罪合议庭,为了进一步适应工作需要,更好的发挥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教育、感化、挽救的司法职能作用,20xx年,经同级人事编制部门批准,单独设立了机构,专门负责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xx区法院根据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的特点,选配了政治素质优秀、审判业务精通、工作耐心细致的5名法官到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庭工作,为此项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坚强的队伍保障。而且,这5名审判人员都具有师范院校学习经历或教师工作经历,胜任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工作;同时,该院还从xx区妇联等单位聘请了6名人民陪审员,参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工作,有效保障了未成年犯罪人的合法权益。

该院的主要做法可以归纳为庭前调查、庭审帮教、庭后回访“三结合”。开庭前走访被告人的学校、家长、亲友或住所地派出所民警、居委会主任,了解情况,做到了“三查明”,既查明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征、平时表现、社会交往、成长经历;查明未成年被告人家庭及周围生活环境;查明未成年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认识和态度。并把这些内容均固定到《未成年被告人社会调查表》中,作为第一手资料,从中把握少年犯思想脉络,摸清其犯罪的症结,确保在庭审中有的放矢地对少年犯进行教育和挽救。庭审过程中,为更好地发挥帮教作用,该院在全省法院系统首创了“圆桌审判”模式,即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审判人员、公诉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等就座于椭圆形审判桌周围而形成的一种专用于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审理的座谈式庭审模式,用以消除未成年被告人的恐惧心理和抵触情绪,更好地发挥教育、感化、挽救的庭审功能。案件审理工作结束后,该院积极延伸职能,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庭后回访工作,对判处缓刑的未成年犯罪人指定专人跟踪帮教,防范重新犯罪;对适用监禁刑的犯罪人,积极与羁押监所衔接,协助监所部门开展教育改造工作;同时,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并帮助大量适用非监禁刑的犯罪人解决了就业、就学问题。

20xx年以来,该庭共审结未成年犯罪案件134件,判处少年犯171人,跟踪考察少年犯210人次,召开大型帮教座谈会50余次,联系安置就业19人,安置继续就学100余人,2名缓刑少年犯考上了大学,4人升入中专的骄人成绩,20xx年,xx区人民法院少审工作凭介其精锐的审判力量、先进的司法理念和突出的审判实力取得了全省首批地区未成年犯罪案件的指定管辖权。(说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集中管辖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打破案件地域管辖范围,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集中到一个或几个人民法院审理,以统一刑罚适用标准、整合优势审判资源,更充分地发挥审判工作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被告人的职能作用。)。

近年来,该区积极探索,大胆尝试,整合资源,合理转型社会办学机构,本着“政府引导、社会主办、社区配合”的原则,采取了司法机构、执法部门、街道社区、家庭联合创建社区青少年矫正“成长驿站”的特殊模式,挽救失足青少年,使他们重新步入了社会,鼓起了生活的勇气,燃起了生命的希望,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社区“成长驿站”突出了特色化教育,有的驿站以留守儿童为主,有的以问题学生为主,还有的以违法犯罪少年为主。作为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的一个新的、有效的载体,主要是通过五项教育与实践活动,承载起了社会德育教育的功能,发挥了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积极作用。一是开展心理教育,帮助孩子克服逆反心理。二是开展体验教育,让孩子感受不同生活。他们领着孩子们徒步行走去丰满水电站、到贫困学生家中比童年、让孩子到饭店打一天工、组织孩子到监狱参观,请在北京就读的大学生讲北京风情和大学生活,激发孩子们对美好未来的憧憬,还带领孩子们到农村体验生活。驿站通过利用现实生活中的不同场景和孩子们在体验中的真心感悟,引导他们正确认识人生、了解自我,充分认识课堂与实践和联系与差别,磨练了意志,增强了他们抗挫折的能力。三是开展法制教育,增强孩子法律意识和防范能力。在街道和社区的协助下,“成长驿站”请社区民警和消防大队教官走进孩子中间,为他们讲解青少年有哪些合法权益,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通过生动的案例教育孩子们怎样识别假币,如何用智慧与坏人坏事斗争,讲防火常识,以及遇到火灾等危险时如何进行自我保护,通过实地演练,提高了学生的安全防护意识。黄旗街家园社区“成长驿站”是个特殊的驿站,在这个驿站接受教育的都是未满18岁的违法犯罪青少年。社区建立了成长驿站后,把这些青少年组织在一起,由区法院定期为他们进行政治、法律教育,学习有关法律知识和道德常识,在思想上对其进行改造。社区则组织他们参加社区的公益活动,如社会劳动、治安巡逻、访贫问苦等等,让他们通过自身的体验,改造他们的世界观、人生观。特殊“成长驿站”成立以来,已经接收41名犯罪青少年学员,目前大部分学员已经刑满,重新回到学校或社区,未出现重新犯罪案例,还有两名学员考入xx市的中专学校。四是开展情感教育,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各“成长驿站”把情感教育作为教育的工作重点,力图通过各种形式的活动让孩子从小就懂得关心别人、关爱社会,学会理解和合作。南京街五中社区开展“爱心慰问”活动,组织学生用积攒的零花钱买来生活用品,定期到本社区的孤寡老人、军烈属和低保户家中慰问,为他们收拾房间,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家务事。五是开展家庭教育,提高家长的教育能力。他们在驿站开设“亲子讲坛”,聘请国内知名教育专家为学生家长讲课,“知心姐姐”卢勤、xx大学青少年教育专家董进宇博士、北华大学社会问题教授沈健、“全国十大杰出母亲”李一凡都曾经来到xx区为孩子家长讲授“如何让孩子快乐成长”、“怎样做一名合格家长”、“做孩子的知心朋友”等专题。让更多的家长重新审视自己的家教方式,越来越多的家长能够和孩子一起学习,进行良好的沟通。

三年来,xx区共有5批40名失足青少年走出驿站,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他们有的考上了大学,有的参加了工作,在驿站参加教育的学员没有一名不“毕业”的。走出了一条社会力量、司法机构、执法部门、家庭共同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预防青少年重新犯罪的新途径。

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预防和矫治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只有社会各方面力量协调一致,互相支持,密切配合,才能保证这一工程的顺利进行。所以各级妇联组织应当进一步发挥特色优势,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参与,共同努力,从源头上抓起,加大预防和矫治工作力度。

一是积极组织协调,形成各职能部门的良性互动,建立预防矫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的长效机制。妇联有着占人口半数的工作对象,有着与各级政权组织相顺应的工作网络,有着工作延伸到家庭的特点,妇联工作不仅仅与广大妇女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更渗透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妇联组织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违法犯罪工作中,应该发挥桥梁纽带的独特作用和优势,与各部门协调合作,共同建立起预防和矫治未成年违法犯罪的长效工作机制。在工作中,要注重加强与其他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和工作上的衔接配合,遇到共同性、关联性及本部门无法妥善解决的问题,积极通过联席会议等方式研究解决,达成共识,形成合力。

二是积极与社区矫治相结合,进一步推进“三零社区”建设。首先,加强对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完善法制教育工作机制,创办未成年人教育指导中心和活动场所,构建社区、家庭、学校三结合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网络。在现有的基础上,结合普法活动,定期邀请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专业人员给中小学生上法制课,以生动的案例来打动他们,配以相关法律的讲解,改变过去死板的课本教育方式。使他们容易接受,真正入心,入脑,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其次,加强社会对未成年人的关爱。这包括社会、学校、家庭等各行业协调联动。真正从心理上,在日常生活中关心、爱护他们,了解他们的想法与需求,帮他们认清是非,了解社会,而不是在事后为其遮掩、平息。办好各级家长学校,将科学的家教观念传授给家长,从源头抓起;学校与家长改变观念,加强信息交流,及时掌握他们的想法与需求,并加以正确引导。

三是积极参与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发挥妇联组织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作用。今年和今后一个时期,受到国际金融危机和国内经济衰退的直接影响,经济领域、社会领域的各种矛盾将很可能互相叠加、集中爆发,未成年人心智尚不成熟,应对社会环境变化的能力较弱,面对涉及未成年人的矛盾纠纷,其违法犯罪行为也将随之高发,这给我们的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当前,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与完善已经成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和重要做法和发展趋势之一,(说明: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是指诉讼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以其特定的功能和特点相互协调地共同存在所结成的一种互补的、满足社会主体多样需求的程序体系,既包括人民法院的诉讼解决方式,也包括行政调解、经济仲裁、人民调解等纠纷解决方式。)妇联组织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一元”,应当积极发挥自身优势,延伸服务职能,协助人民调解、劳动仲裁和人民法院等组织和机构,积极开展调解工作,积极参与人民陪审,化解矛盾纠纷,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有效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力争将矛盾纠纷化解于激化之前、化解于司法诉讼之前、化解于造成严重后果之前。

最新预防未成年犯罪的心得大全【第二篇】

按照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长效机制要求,成立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时调整和补充小组成人员,保证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有序正常开展,对热衷关心下一代工作的老同志要继续鼓励他们发挥带头作用,认真履行教育、关爱、服务青少年的职责,同时通过多渠道吸纳的“五老”人员投身到关心下一步工作中来,发挥他们的余热,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一份力量。

街道秦宓社区的图书阅览室已面向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同时我们还积极指导社会团体、社会力量举办美术、书法、舞蹈、乒乓球等活动,以文体活动为载体,寓教于乐,不断提升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内涵。不仅丰富了未成年人校外文体生活,而且以内容鲜活、形式新颖、吸引力强等特点,使未成年人在自觉参与中思想感情得到熏陶,精神生活得到充实,道德境界得到升华,远离不良文化的侵蚀。

街道关工委继续通过多种渠道开展“一对一”结对帮扶。5月19日,街道关工委组织开展街道志愿者服务启动仪式,联系志愿者结对帮扶9名青少年,现场为他们送上了学习用品。通过志愿者帮扶,让关爱青少延伸到学习中去。

对留守儿童、贫困家庭子女等重点关爱对象进行关爱。2月,街道关工委为辖区6名贫困青少年送上了慰问金2400元;“六一“期间,街道关工委组织工会、团委、妇联对辖区的福利院、幼儿园的小朋友进行了慰问;7-8月,街道关工委与街道团工委、工会一道对辖区考上大学的贫困学生进行了摸底,并通过多种渠道联系资助,确保辖区无因贫困上不起学的现象,最终共23名贫困大学生获得了资助。

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五老”人员具有丰富的人生阅历和深刻的人生感悟,是党和人民的宝贵财富。他们与青少年有着天然紧密的情感联系,在深入细致地对青少年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独特优势。在青少年德育工作中,我们紧紧围绕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这一主题,充分发挥“五老”作用,突出爱国主义主线、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积极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经常邀请“五老”为社区行为出现偏差的青少年进行矫正,通过法律的宣讲和谈心,使这些青少年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努力改正。根据“五老”各自的.特长,组织其深入学校专题讲座、参加社区书画比赛、文艺表演等多种形式的活动,促进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素质的提高,收到了良好的教育效果和社会效应。

一是开展读好书活动。社区图书室节假日向青少年开放,由社区工作人员或一村一大带领青少年多读书、读好书。

按照街道关工委要求,我办所有社区的图书室均向青少年免费开放。特别是我办秦宓社区的青年阅览室有专人管理,极大的方便了社区青少年借阅图书。

二是开展校外文体活动。利用社区乒乓球室、排练室、棋牌室等文体设施,组织青少年开展体育比赛,文艺表演等文体活动。

6月,街道关工委组织辖区少年在秦宓社区开展作文比赛;6月5日,街道关工委组织青少年在淮河街社区开展以“低碳减排绿色生活”为主题的演讲比赛;8月关工委与街道科协一同组织青少年夏令营活动,思想道德教育。

关爱明天,普法先行——法制安全教育与自2010年8月开展“关爱明天,普法先行”青少年普法教育活动以来,我校学习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

最新预防未成年犯罪的心得大全【第三篇】

各位领导,老师们,同学们:

你们好!

首先,请允许我代表镇党委、政府向今天到会的各位领导表示崇高的敬意!向全体老师和学生们问好!

刚才各位领导的的报告结合中学生的特点,用一个个具体的事例,以案释法,以法-论事,深入浅出的给我们做了生动的报告,告诉我们在日常的学习和生活中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怎样才能使自己成为一名遵纪守法的合格中学生,使我们大家深受教育,可谓是学校法制教育的一次“雪中送炭”。

我们清楚地认识到,近年来由于各种消极因素和不良环境的影响,我国青少年犯罪率日渐突出。目前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状不容乐观,可以用“数量多、危害大、蔓延快”九个词来概括。从数量上看,全国约 亿学生,其中违法犯罪青少年约占青少年总数的万分之六。大城市更高,达到万分之二十点六。其中青少年犯罪占刑事犯罪的比例达60%左右;从危害性看,由于青少年生理尚未成熟,思想单纯,易于冲动,不计后果,其犯罪危害极大。从蔓延性看,青少年犯罪模仿性强,其犯罪行为、手段相互传播,有的直接模仿影视资料中的犯罪行为,他们往往结帮成伙,同一类案例在某一地区迅速蔓延开来,重复发生,团伙犯罪愈演愈烈。青少年犯罪呈低龄化趋势。据有关部门统计,80年代初,青少年初犯的平均年龄为16岁,到90年代,初犯的平均年龄已降低到14-15岁,进入二十世纪初犯的平均年龄已降低到12岁。在校学生作案逐年递增,其中以初中生居多,约占青少年作案人数的18-20%。犯罪的类型复杂,他们或敲诈勒索、或盗窃抢劫、或聚众斗殴、或残害亲人、有的甚至是计算机犯罪。所有这些,究其原因,有社会方面的,有家庭方面的,也有学校教育不力的因素。

同学们,你们是祖国的希望和未来,正值花季,你们虽然掌握了一定的生活常识,有了一定的独立意识,普遍希望得到老师、家长、社会的理解。但年龄特点决定了同学们的幼稚、不成熟,可能会做出一些不该做的事情,甚至因法律意识的淡薄而导致一些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发展、完善,法制教育越来越重要。法律常识成为一个人成长所必须掌握的武器,我们今后要立足社会,谋求发展,法律知识是必不可少的。

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法制教育,让法律意识在同学们心中生根、发芽、开花、结果。借此机会,我再向大家提出几点希望和要求:

1、守法必须先学做人。古人说: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这是说干大事者必须从“修身”开始,其实“修身”是人的根本,是做人的前提。所谓“修身”就是要学做人,做个好人,做个思想品德高尚的人。教育领域正在抓素质教育,过去讲德智体全面发展。全面发展也好,素质教育也罢,都把学生的思想品德放在了重要位置,要求学生品行要好。品行不端的人,你就别指望他会守法。

2、守法必须从小事做起。同学们要认真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牢记一条古训:“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我们要知道,法律是一把双刃剑,他既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不能跨越法律一步,不能违法。同时也是我们的保护伞,法律又是武器,它可以保护我们,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有句古话说得好,"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平时的生活举止,待人接物等都是小事,但这体现了一个人的修养和素质。

3、守法要从小做起。有这样一句话:小时偷针,大时偷金。我们这个年龄阶段很容易被犯罪分子侵害;还有交通事故、溺水等意外伤害也多发生在中小学生身上。作为家长和老师还有一个担心就是孩子在外惹是生非或跟着别人学坏。你们探索未知世界的欲望是强烈的,但是非观念却十分淡薄。当欲望和约束力发生冲突时不少青少年便控制不住自己。比如说打游戏机和写作业发生冲突时,自制力不强的学生往往不做作业,更为甚者,有的学生迷上网吧,甚至旷课、逃学。作为学生,要学会学习,学会做人,我觉得目前你们重要的任务是学习,学会学习,学会思维,取得好成绩,这是我们最大的目标。

老师们、同学们,让我们一同举起生命的盾牌,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做一个守法的中学生,依靠法律这把双刃剑,平安、健康、茁壮的成长!

最后,让我们再次对参加报告会的领导的关心表示衷心的感谢!

同学们:

今天,非常感谢各位领导、各位同志在百忙之中来到永兴三中,将从青少年增强法制观念、预防犯罪,提高对犯罪的自我防范能力这个几个方面,为我们同学们上一堂生动的课。

近几年来,我校综治深得政法委领导的重视,李泽林书记更是在百忙之中、亲力亲为地督办三中发生的综治事件。在此,我代表永兴三中感谢一直以来关心三中教育的政法委和经常来到三中处理问题的高亭镇政府、油市镇派出所的各位领导。因为有你们的关心,三中在近几年发生外界干扰学校正常教学、侵害师生的治安事件几乎为零。

首先,我给同学们讲一讲在青少年中开展法制教育,预防犯罪的重大意义。少年强则国家强,的确是这样。因为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也是我们生命的延续。青少年素质的高低,关系到我们中华民族的兴衰,关系到我们国家的前途和命运。可能在很多同学心中觉的犯罪非常遥远,更不用说想到自己也可能违法犯罪,这里我要告诉同学们一个已经被大量案件证明的事实:如果没有牢固的`法制观念,不加强自我约束和控制,那么一时的冲动、一个偶然的念头、一次交友不慎、一次好奇和诱惹的驱使,都有可能让我们美好的生活划上终止符,甚至糊里糊涂的就进了监狱。特别是近些年来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很突出,而且向低龄化发展,这种犯罪的低龄化趋势潜伏着巨大的社会危害性,已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统计数字表明:我国近年来的刑事作案人员中,十四岁至二十五岁的青少年占了60%以上。尤其令人不安的是,这些犯罪的青少年中,十四岁至十七岁的未成年人逐年递增,我国2011年共抓捕十四岁至十七岁的少年犯共15万名,这个数字每年都在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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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面对那些含辛茹苦、因子女犯罪而万念俱灰、悲痛欲绝的父母,我就感到非常的心酸,这些小青年大多数都是初犯、偶犯,有的甚至不知道自己已经犯了罪,犯了什么罪,如果在此之前有人帮他们一把,他们也许今天就不会走上这条路,因此,作为老师的我们,只能做的是以更多的预警和关心,减少明天可能将发生悲剧。

下面我要讲的是第二个问题:青少年预防犯罪包括预防受到犯罪的侵害,必须以克服自身的不良行为开始。

厌学、逃课、夜不归宿的不良行为。这是一条极易走上犯罪道路的行为,社会环境是复杂的,外面的世界充满着形形色色的不良诱-惑。有的同学对外面的世界充满着好奇、无心学习、无所事事,编造各种谎言来逃课,在社会上闲逛游荡,甚至夜不归宿。从而离开了老师的教育,脱离了家长的监护,自己又没有独立的生活能力和经济收入,必然沾染上种种恶习,极易在不良刺激的诱-惑下萌发犯罪的念头,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俗话说:上贼船容易下贼船难。等到你察觉时,已是人在江湖身不由已,最终被社会上的不法分子教唆拉拢结伙作案、盗窃、抢劫、吸毒、打群架、进行淫-乱活动等等,而成为罪犯,也有成为犯罪的牺牲品。

同学们,我们正在开展建设“美丽三中”的活动,三中之美,不在环境之美,重要的在于同学的心灵之美,行为之美,这也是我们校训所要求的。我们也将投票选取我们三中最美女生、最美男生,让每一个学生心中充满着美、充满着爱是学校最崇高的追求。相信只要有美、有爱,我们就会远离罪恶,一心向善,务实求真。

同学们,你们都是祖国的花朵,为了你们的明天更美好,你们要勤奋学习,要爱护集体,将汗水和勤劳撒在奋斗的土壤上,好好学习,每个人的人生道路都是自己走出来的,我们希望每一棵伸枝吐绿的幼苗,都能茁壮成长;每一棵美的花朵,都能鲜艳的开放;每一个同学,长大都能成为祖国建设的栋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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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预防未成年犯罪的心得大全【第四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三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

各级人民政府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具体负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和监督。

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学校、家庭、居民(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应当适应未成年人身心特点,遵循教育、保护相结合,及时预防和个别矫治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投入。

居民(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社会志愿者受政府委托从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提供资助和支持。

对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政府、学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使未成年人完成法律规定的义务教育学业。

政府应当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未成年学生减免有关费用,提供适当的学习资助。学校应当做好减免家庭经济困难的未成年学生有关费用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流动人口流入地的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招生计划安排、费用收取、学籍管理、教育资源配置等方面创造条件,保障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及时接受义务教育。流动人口流出地的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流动人口流入地的人民政府做好有关教育管理工作。

流动人口的未成年子女仍留在原籍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其接受义务教育作出安排。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帮助其接受义务教育。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接收流动人口中未成年人就学的中小学校、职业技术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其纳入当地中小学校、职业技术学校管理体系,向其提供教师资格认定、学籍管理、教学评估等公共服务。

第八条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未成年学生法制教育纳入教育教学计划。学校每学期对学生进行的法制讲座不得少于6个课时。中小学校应当根据需要聘请校外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班主任、辅导员应当具备与其承担的教育管理职责相应的法律知识。

学校应当对未成年学生进行自我保护知识教育。

学校应当逐步配备具备资质条件的专职或者兼职心理教育教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知识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内容,将中小学校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效果纳入教学评估内容。

第九条学校应当指导、帮助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习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和法律常识,通过家长会、家访等形式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相互通报未成年学生的学习和品行情况。

第十条未成年学生品行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学校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不得歧视,不得擅自停止其上课,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其退学、转学;未成年学生需要进行生理或者心理治疗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为其治疗,学校应当提供休学等便利。

学校应当将中途辍学的未成年学生的情况告知其居住地的居民(社区)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本辖区内的居民(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教育功能的单位在寒暑假期间开展有益于未成年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二条鼓励创作、出版、发行、展出、演出、播放适合未成年人特点,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影视节目、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文艺节目和其他精神文化产品。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和建设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科技馆、图书馆等适合未成年人活动的公共文化体育场所;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建适合未成年人活动的文化体育场所和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适合未成年人活动的文化体育设施。已建成的文化体育设施,必须投入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在寒暑假期间,应当延长开放时间,开展适合未成年人的文化体育活动。

鼓励机关、学校等单位内部的文化体育设施向未成年人开放。

第十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被监护的未成年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指导其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二)给予其正确的生理、心理知识指导;。

(四)预防和制止其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

(五)主动配合学校、居民(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其进行教育;。

(六)预防和制止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监护能力但不履行监护责任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其批评教育,责令其履行监护责任。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虐待、遗弃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制止并向公安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有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的被监护未成年人放任不管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受侵害的未成年人、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均吸毒成瘾或者均在监狱服刑,以及其他情形不宜行使监护权或者无法行使监护权的,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暂未确定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由政府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收养。

第十七条受民政部门委托或者受民政部门批准的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委托的寄养未成年人的家庭,应当根据寄养协议,履行保障被寄养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义务。

寄养家庭所在的居民(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寄养家庭不再符合寄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向当地民政部门报告。民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四章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第十八条居民(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逐步建立本辖区内未成年人基本信息资料;确定居民(社区)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社会志愿者或者其他热心未成年人教育的人员,对家庭教育失当或者有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指导和个别教育;为贫困、单亲或者失亲等家庭中的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九条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辖区内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进行救助。救助机构应当将救助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开管理,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心理指导和矫治。

对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负责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抚养。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载体制作、传播色情、暴力等有害信息;。

(四)胁迫、诱骗未成年人乞讨、盗窃、卖淫或者从事色情表演;。

(五)引诱、教唆、容留未成年人赌博或者为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提供便利条件;。

(六)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发现未成年人吸烟、酗酒的,应当予以劝阻和制止。

经营烟、酒的场所应当设置禁止未成年人购买烟、酒的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或者出售烟、酒。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的教室、阅览室、寝室、活动室和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其他场所吸烟。

第二十二条宾馆服务业经营者接纳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住宿的,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近亲属或者所在的学校联系。无法联系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禁止洗浴场所留宿无监护人陪同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未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向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出租房屋。

确因学习需要,经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书面同意,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租房住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并不得让未成年人单独居住。房屋出租人发现租房的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受到他人侵害,或者发现租房的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制止,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学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引导未成年人健康使用互联网资源,发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立即到场调查处理,并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人要求反馈处理结果的,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营业性游艺娱乐场所中设置的电子游戏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学校、图书馆、书店等场所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服务,其计算机终端应当安装和使用封堵色情、暴力等有害信息的过滤软件。

第五章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二十四条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对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教育列入教育规划。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或者指定一所学校承担工读教育任务。

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工读教育所需经费和教育设施投入;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招生、学籍管理、教职工的待遇和职称评定等方面实行特殊政策。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做好工读教育管理工作,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十五条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所在学校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学校学习和接受矫治。

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缺乏管教能力、在学校无法继续学习的,经其监护人申请,可以送其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学校学习和接受矫治。

第二十六条对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学校接受教育矫治的未成年学生,原就读的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对学习期满要求转回的学生,不得拒绝接收。

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确有必要的,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

第二十八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教育矫治档案,对其遵纪守法、学习和劳动情况进行记录,以利教育、监督、考核:

(一)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批准保外就医和劳动教养所外执行的;。

(二)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并确认有严重不良行为的。

对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人,其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当地司法所、公安派出所、未成年人所在的学校(单位)、居民(社区)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有关社会团体成员和社会志愿者,对其进行教育、心理指导和行为矫治,安排其参加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和从事力所能及的社会公益劳动。

第二十九条被依法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免予刑事处罚和刑罚执行完毕、解除收容教养或者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第三十条对正在监管场所服刑或者接受劳动教养、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主动探视,配合执行机关对其进行教育、矫治。拒不探视、不配合的,其所在的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居民(社区)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其改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或者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洗浴场所留宿无监护人陪同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公安机关按每接纳1名未成年人处以500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房屋出租人未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向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出租房屋的,由公安机关处以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按每接纳1名未成年人并处20xx元罚款,但一次接纳多名未成年人的,罚款总额不超过15000元;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或者营业性游艺娱乐场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电子游戏机服务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25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500元的,并处2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学校、图书馆、书店等场所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终端未安装和使用封堵色情、暴力等有害信息的过滤软件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校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由教育行政部门对负有责任的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所称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20xx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对于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

本决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最新预防未成年犯罪的心得大全【第五篇】

xx社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工作在街道党工委的高度重视下,把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摆在突出位置,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中之重,列入重要日程,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思想、舆论及社会氛围。现将20xx年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总结如下:

今年以来,我们社区结合自身的工作实际,把关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列入社区工作的重要日程。成立了以社区主任为组长,副主任为副组长,社区工作人员及社区志愿者为组员的社区未成年人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了职责,落实了责任,为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提供了组织保证。为了把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我们坚持做到:

一是社区工作打算有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内容,

二是社区大的活动必定有关心未成年人的工作内容;

三是每季度开展一次关心青少年成长的专题教育或专题活动,取得了较好的社会反响,提高了青少年的思想和政治素质,维护了社区的治安稳定。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除了学校,家庭和社会的关心教育外,社区也是一块重要的阵地,然而,未成年人的思想建设工作是全方位的,要做的工作很多很多,作为社区,我们把工作的定位首先放在他们的思想教育上,更以法制教育为重点,结合心理健康课程,积极配合学校和家庭,帮助青少年牢固树立自觉遵纪守法的思想品德。

今年以来,xx社区继续围绕培训教育、亲子活动、寓教于乐三大主题,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家庭教育活动。

一是围绕街道中心工作,营造社区文明氛围。抓住街道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等重大契机,引导家长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和管理工作,有效提升家长文明素质,营造社区和谐氛围。

二是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伸出一双援手,便可温暖一颗心灵!”——衣加衣温暖行动,让家长通过示范教育孩子要有“日行一善”意识;“未成年人法制教育讲座”,通过通俗易懂的法制案例讲解,让辖区未成年人提高法制意识,抓好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工作;科普新干线主题教育活动,来培养青少年的科学兴趣,学习科学知识,提高了科学思维方法和创新能力,让他们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我运动、我健康、我快乐”暑期趣味运动会,让孩子们在炎热的暑假走出空调房,与辖区青少年互相交流,增强他们的团队意识,增强体质,增进友谊,提高青少年的对外沟通能力。

总之,xx社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工作重点是切实为未成年人多办实事。针对青少年成长过程中的重点和热点,我们采取了切实有效的措施,尽力为未成年人多办实事。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我们将与时俱进,以开拓创新的精神,求真务实的作风,把社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

最新预防未成年犯罪的心得大全【第六篇】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历来为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同时也为社会各界所密切关注。这部法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的品行,有效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新出台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主要规定了八章内容,即总则、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法律责任、附则。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1、关于总则。

规定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的基本指导思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有关部门、组织及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并具体规定了各级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职责。

主要规定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在对未成年人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基础上,加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的教育。教育的目的,是使未成年人懂得违法和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违法和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则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之中,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规定司法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以及一些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此外,规定学校应当将教育计划及时与未成年人的父母沟通,以利于针对具体情况施教;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录用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准备就业的未成年人时,应当将法律知识和预防犯罪教育纳入职业培训的内容等。

3、关于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分别从横向和纵向进行了规定。在纵向上,首先具体列举规定了什么是不良行为,如何预防产生不良行为,以及如果产生了不良行为应当如何帮教等内容,如在规定了九种不良行为的基础上,规定了如何针对未成年人不同时期的生理、心理特点,介绍良好的教育方法,指导教师、家长有效地防止、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又规定了对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应当及时查找,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未成年人组织、参加实施不良行为团伙的,以及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等内容。在对已经产生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如何进行帮教方面,规定了对于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加强教育、管理,不得歧视等内容。在横向上分别从学校、家庭、社会分层次地进行了规定,如在规定学校的职责方面,除不得歧视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以外,对不符合从事教育教学的教职员工,应当予以解聘或者辞退;在家庭方面,规定对于父母离异的,双方对子女都有教育的义务;继父母、养父母对受其抚养教育的未成年继子女、养子女,也应当履行预防犯罪方面的教育职责;在社会管理方面规定了一系列措施,如禁止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入标志;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内容;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以及出版物不得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中小学校周围环境的治安管理等,此外,还对流动人口中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管理问题进行了规定。

首先列举规定了什么是严重不良行为。其次规定了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采取的矫治措施。在矫治措施中,主要规定了工读教育、治安处罚和收容教养等。关于工读学校,规定了报送程序,即应当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课程设置及内容,即除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要求,在课程设置上与普通学校相同外,应当加强法制教育的内容,以及应当关心爱护在工读学校就读的未成年人,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不得体罚、虐待和歧视等。对于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规定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对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规定了可以予以训诫。另外,规定了对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未成年人在被收容教养期间,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文化知识、法律知识或者职业技术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对解除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不得歧视等。

除了对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的规定外,主要规定了被遗弃、虐待的未成年人有权向有关部门、组织请求保护,未成年人发现任何人对自己或者其他未成年人实施法律规定不得实施的行为及犯罪行为时,可以通过所在学校、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也可以自己向上述机关报告等内容。另外,还规定了对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及举报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司法机关、学校、社会应当加强保护、保障其不受打击报复等内容。

首先规定了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并规定了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充分保障其应有的诉讼权利,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规定了人民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遵守的一些规定,如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一律不公开审理,对于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一般也不公开审理。不得披露犯罪的未成年人的资料等。拘留、逮捕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和对未成年犯执行刑罚,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对未成年犯应当保证对其继续进行义务教育;对刑满释放或者未判处监禁刑的未成年犯要落实帮教措施,不得歧视等。

为了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规定了法律责任及实施的日期,即自11月1日起施行。

最新预防未成年犯罪的心得大全【第七篇】

20__年,我们根据县综治委总体要求,从完善工作机制入手,加强了青少年法制教育,启动青少年违法犯罪社区预防计划,继续巩固完善“社区、学校、家庭、学生”四位一体的法制教育工作格局,各成员单位根据自身的工作职责,围绕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有力地推动预防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得到进一步巩固。

今年,我们请示县委领导重视,以云办文[20__]34号文件下发了成立云梦县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同时,按照市预防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结合我县的实际,明确了各成员单位的职责。此外,为加强对各项工作的监督检查,我们将预防工作纳入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建立了预防工作例会制度,总结协调工作,强化过程管理,加强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县预防办组织预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定期对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促进各项工作的落实。目前,我县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两级领导机构、三级工作网络、综治主抓、共青团牵头、各部门齐抓共管、各方配合的工作格局得到了进一步巩固和优化。

二、深化法制教育工作,不断提高青少年的法律意识。

1、大力开展校内青少年法制教育。今年,县教育局高度重视预防工作,进一步规范了中小学法制教育课授课制度,做到“课时、教材、教师、教案”四落实,召开了“法制副校长工作推动会”,充分发挥了法制副校长在法制教育、维护学校安全和秩序方面的作用。在正面教育的同时,为使教育工作更加适应青少年的心理特点,开展了以学生为主体的法律知识竞赛、辩论会、案例分析征集、自护自救小品剧、法制夏令营、法庭进校园、模拟法庭、中学生形象展示等活动。同时,结合社区预防计划的实施,进一步加强了与家庭、社区的联系、合作,开展了“云梦县中小学法制教育宣传月”活动,通过家长学校、社区宣传等途径,将中小学法制教育在进入学校的基础上,进入社区,进入家庭。目前,全县各中小学利用板报、橱窗、宣传栏、大屏幕和广播等设施,建设法制宣传园地400余个。

2、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社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新模式、新途径、新办法。我们在全县12个街全面启动了青少年违法犯罪社区预防计划的实施工作,分管综治工作的主任担任街预防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并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整合社区资源,进一步完善了社区、学校、家庭教育的联动机制。在工作中,制定了可操作性强、富有针对性、实效性的方案,积极推进预防计划的实施。公检法司等部门积极参与社区预防计划的实施工作,组织单位骨干深入社区开展宣讲工作,云台社区和有关部门开展的“法庭进社区”、“效军人风采,强自身素质”军营教育等活动,受到了广大青少年及其家长的欢迎和好评。

3、提高预防工作针对性,将特殊青少年群体的帮教工作落到实处。

针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局在社区、学校、家庭的大力支持、配合下,进一步健全完善“挽救工程”运行机制,全面加强和完善“挽救工程”措施。针对进城务工青年的情况,对流动人员集中居住地进行综合治理的同时,各街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在广大进城务工青年中开展针对性、实用性强的培训工作。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劳动安全、卫生、权益维护等方面。全年共培训489人。

三、加大服务力度,最大限度的缓解社会矛盾。

1、深化维权活动,保护青少年的正当权益。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维权服务力度,公、检、法、司、文化、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积极参与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在创建过程中,各单位自觉履行法律和政策赋予的职能,立足本职,积极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多次深入企业、学校、社区开展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工作,今年共接待法律咨询130余人次,妥善解决了4起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件。

2、关爱特困家庭,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困难家庭因经济条件的原因,极易造成家庭内部成员关系紧张和与外部社会的不协调,导致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县预防工作领导小组积极动员社会方方面面为困难家庭办实事、办好事,仅团县委今年就通过各种渠道筹集助学款、扶贫款(物)2万余元。县卫生局为200余户困难家庭子女免费查体;县直机关各部门认领帮扶对子。

四、加大整治力度,进一步优化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为了进一步净化校园及周边环境秩序,营造良好的社会文化氛围,减少外部环境对青少年身心健康的侵害,教育局对中小学校破墙建网点房屋进行拆除,净化环境;公安、工商、文化、宣传等部门继续加大学校周边地区乱摆乱卖、非法占道的经营摊点的清理工作,严厉查处学校门前设点赌博、非法贩卖、出租淫秽音像制品和书刊等扰乱学校周边秩序的行为。截止目前共检查出版物市场(摊点)7家,取缔非法摊点9个,处罚违规店(档)17家,查缴非法图书141册,查缴非法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2400盘,处罚违法单位19家。

最新预防未成年犯罪的心得大全【第八篇】

按照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长效机制要求,成立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时调整和补充小组成人员,保证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有序正常开展,对热衷关心下一代工作的老同志要继续鼓励他们发挥带头作用,认真履行教育、关爱、服务青少年的职责,同时通过多渠道吸纳的“五老”人员投身到关心下一步工作中来,发挥他们的余热,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一份力量。

街道秦宓社区的图书阅览室已面向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同时我们还积极指导社会团体、社会力量举办美术、书法、舞蹈、乒乓球等活动,以文体活动为载体,寓教于乐,不断提升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内涵。不仅丰富了未成年人校外文体生活,而且以内容鲜活、形式新颖、吸引力强等特点,使未成年人在自觉参与中思想感情得到熏陶,精神生活得到充实,道德境界得到升华,远离不良文化的侵蚀。

街道关工委继续通过多种渠道开展“一对一”结对帮扶。5月19日,街道关工委组织开展街道志愿者服务启动仪式,联系志愿者结对帮扶9名青少年,现场为他们送上了学习用品。通过志愿者帮扶,让关爱青少延伸到学习中去。

对留守儿童、贫困家庭子女等重点关爱对象进行关爱。2月,街道关工委为辖区6名贫困青少年送上了慰问金2400元;“六一“期间,街道关工委组织工会、团委、妇联对辖区的福利院、幼儿园的小朋友进行了慰问;7-8月,街道关工委与街道团工委、工会一道对辖区考上大学的贫困学生进行了摸底,并通过多种渠道联系资助,确保辖区无因贫困上不起学的现象,最终共23名贫困大学生获得了资助。

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五老”人员具有丰富的人生阅历和深刻的人生感悟,是党和人民的宝贵财富。他们与青少年有着天然紧密的情感联系,在深入细致地对青少年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独特优势。在青少年德育工作中,我们紧紧围绕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这一主题,充分发挥“五老”作用,突出爱国主义主线、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积极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经常邀请“五老”为社区行为出现偏差的青少年进行矫正,通过法律的宣讲和谈心,使这些青少年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努力改正。根据“五老”各自的.特长,组织其深入学校专题讲座、参加社区书画比赛、文艺表演等多种形式的活动,促进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素质的提高,收到了良好的教育效果和社会效应。

一是开展读好书活动。社区图书室节假日向青少年开放,由社区工作人员或一村一大带领青少年多读书、读好书。

按照街道关工委要求,我办所有社区的图书室均向青少年免费开放。特别是我办秦宓社区的青年阅览室有专人管理,极大的方便了社区青少年借阅图书。

二是开展校外文体活动。利用社区乒乓球室、排练室、棋牌室等文体设施,组织青少年开展体育比赛,文艺表演等文体活动。

6月,街道关工委组织辖区少年在秦宓社区开展作文比赛;6月5日,街道关工委组织青少年在淮河街社区开展以“低碳减排绿色生活”为主题的演讲比赛;8月关工委与街道科协一同组织青少年夏令营活动,思想道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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