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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管理人员的职业发展范例(优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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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管理人员的职业发展【第一篇】

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适应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取得中专以上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进行补充、更新、拓展知识,提高其技能和创造能力的教育。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企业事业单位继续教育工作。

第四条继续教育应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结合、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继续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科学技术等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人事行政部门管理继续教育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省人事行政部门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全省继续教育发展规划。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管理本系统、本行业继续教育工作,根据全省继续教育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系统、本行业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无主管部门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由批准或登记设立该企业事业单位的机关的同级行业组织负责。行业组织尚未建立或难以承担管理任务的,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负责。

第七条继续教育的内容应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先进性。省人事行政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分类制定继续教育科目指南。不同地区、行业、部门和单位应根据长远发展规划和工作实际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结构、业务水平,依据继续教育科目指南,科学设计继续教育内容。

第八条继续教育以自学为主,可通过下列多种形式,接受有组织、有考核的继续教育:

(一)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学术团体和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

(二)本单位组织的培训;

(三)学历教育或攻读学位;

(四)学术活动、课题研究;

(五)有计划、有指导的自学;

(六)其他经单位认可的继续教育活动。

第九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学习时间不少于国家规定的学时,脱产学习时间原则上集中安排。

第十条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培训机构建立继续教育基地。继续教育基地由省、市(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等有关部门认定。

第十一条实行继续教育基地评估制度。省、市(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等有关部门对其认定的继续教育基地,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估,对不符合要求的,取消继续教育基地资格。

第十二条实行继续教育证书制度。继续教育证书是完整、系统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有效凭证。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应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职务聘任、晋升的必备条件。

继续教育证书由省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继续教育证书发放、管理办法由省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实行继续教育统计制度。企业事业单位应将本单位继续教育情况逐年上报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有关部门、行业组织每年应对本系统、本行业开展继续教育的情况进行全面统计,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人事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根据部门、行业组织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制定本单位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期间依法享受的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

第十五条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在同一职务的任职期内连续脱产不超过半年、半脱产不超过一年的,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

第十六条专业技术人员在其接受继续教育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或组织应在接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专业技术人员申请有关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接受继续教育权利时,有关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七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应当服从所在单位安排,完成继续教育任务;接受继续教育后,应按有关规定继续为所在单位服务,单位和个人另有约定除外。

第十八条省、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扶持贫困地区的继续教育;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应当为所属困难企业事业单位的继续教育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十九条继续教育经费除政府投入外,通过多种渠道筹集安排。其中: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继续教育工作经费由本级财政安排;

(四)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资助、捐赠。

第二十条对在继续教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应分别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在单位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退还学习费用、缓聘或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等处理:

(二)未经单位批准,擅自放弃组织安排学习的;

(三)修业不合格的;

(四)接受继续教育后不按规定为所在单位服务的。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本省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中央驻皖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参照本规定执行。

教育管理人员的职业发展【第二篇】

第一段:引言(200字)。

文秘人员作为企业中重要的后勤保障力量,承担着行政保障、信息处理、档案管理、会议协调和保密等多项工作。而随着社会的变化和企业发展的需要,文秘人员要求不断提高,岗位职责也越来越多元化。作为一名文秘人员,我深刻地认识到了自己所处的职业发展环境和自身职业发展所面临的问题,也有一些感悟和思考。因此,本文将结合自己的实际和经验,探讨文秘人员职业发展心得体会。

第二段:南境体验(200字)。

在前期工作中,我曾经到南方某省市工作,为期三个月。这段时间,我不仅体验到了南方的地域文化,更重要的是锻炼了工作技能和工作眼界。因为在南方和北方的企业文化还是有所不同的,南方企业文化注重工作流程、精益求精,因此,我在跨文化交流中结合自身特点,不断充实提高。这样的经历让我有了更宽广的视野和职业发展思路,也明确了自己需要不断学习和提升的方向。

第三段:办公自动化(200字)。

时代发展,新的工作方式和工具也在源源不断地涌现。无疑,办公自动化是当前文秘人员必须掌握的基本技能。具体而言,包括对办公软件的熟练使用、思维导图制作、PPT制作等多项技能。在实践中,我深感工作内容和要求不断扩展,而工作相对应的软件操作技能也要求跟进,并且学习使用这些工具要不断探索。因此作为文秘人员,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必儿学习和提升自己。

第四段:团队协作(200字)。

文秘人员的工作不仅包括对领导的忠诚,也包括对团队的忠诚。因为,一支具有高度战斗力和协作能力的团队,才是企业取得成功的重要保障。在我的工作实践中,我明显感觉到,团队协作能力更强的企业,工作质量更加稳定、顺利。因此,作为文秘人员,要积极与周围的同事协同合作、学习分享,获得更好的职业发展。

第五段:总结(200字)。

总体来说,文秘人员职业需要具备敬业精神、严谨的工作态度和高效的工作能力。在职业发展的道路上,需要不断深入研究新的工具、探寻新的技能,增加自身的竞争力和价值。同时,与保持积极向上、创新思维,努力提高个人素质和专业能力,积极扩展职业发展视野,为实现自身职业目标而奋斗。在我积极工作实践和深入思考过程中,得到了较为理性的职业发展体会,希望对在本领域努力工作的同仁提供一定的职业发展经验。

教育管理人员的职业发展【第三篇】

文秘人员是很多企业和机构必不可少的职业,在职场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承担着许多工作任务。而与此同时,文秘人员职业发展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因此,本文将会通过个人经验和体会,探讨文秘人员如何在职场上进行有效的职业发展。

第二段:定位。

首先,在职业发展上,文秘人员需要明确自我的职业定位。所谓职业定位,就是要明确自己在职场上的位置和角色。文秘人员属于内勤人员,担负着各种文秘工作,如果想要在这个岗位上获得更多的发展机会,就需要学以致用,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工作能力。同时也要学会管理好自我,了解自己当前的职业需求,并时刻关注行业的变化和发展趋势,以便更好地适应职业的发展要求。

第三段:自我提升。

其次,在工作中需要不断地进行自我提升和学习。文秘人员的工作任务较为细致,每一个小细节都需要严格把控,每个环节都需要高度专业化的知识和技能。因此,在工作之余,可以不断地提升自己的专业技能,如学习一门新的外语或IT技能,参加行业培训和学习,了解新的工作流程和最佳实践,以此来累积自己的职业成就和个人价值,为未来的职业发展打下基础。

第四段:人际交往。

在职业发展中,良好的人际交往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作为内勤人员,文秘人员的工作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无论是与上级领导、同事、客户还是外部资源合作伙伴,都必须能够与人沟通协调,处理好各种关系。而良好的人际关系能够开拓更多的职业机会,为自己带来更多的发展机会。因此,要主动与他人沟通交流,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并在合适的时候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段:总结。

总之,文秘人员在职业上的发展需要从多个角度来进行提升和发展,如明确自我职业定位、不断提升自我技能和能力、良好的人际交往等等。在这个过程中,也需要主动寻找机会和挑战,勇于尝试新的工作或新的领域。只有不断地锤炼自己,细心、耐心、勤勉努力地做好工作,才能够在职场上取得更大的成功,实现自己事业的价值。

教育管理人员的职业发展【第四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的管理,促进少年儿童校外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校外教育机构”)是指少年宫、少年之家(站)、儿童少年活动中心、农村儿童文化园、儿童乐园、少年儿童图书馆(室)、少年科技馆、少年儿童艺术馆、少年儿童业余艺术、少年儿童野外营地、少年儿童劳动基地、和以少年儿童为主要服务对象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科技中心(馆、站)、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中少年儿童活动部分等。

第三条校外教育机构基本任务是通过多种形式向少年儿童进行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内容的思想品德教育;普及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卫生、劳动技术等方面知识;培养他们多方面的兴趣、爱好和特长;培养他们独立思考、动手动脑、勇于实践和创新的精神,促进少年儿童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第四条校外教育机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面向全体少年儿童,面向学校,面向少先队,实行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

(二)德、智、体诸方面的教育应相互渗透,有机结合;

(四)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在重视和提高普及性教育活动的同时,对有特长的少年儿童加强培训和训练,使其健康发展。

第五条地方各级政府要对校外教育机构的工作进行宏观协调和指导。各级各类校外教育机构的业务工作,应接受当地各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六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各种形式、内容和层次的校外教育机构或捐助校外教育事业。

第七条设立校外教育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符合少年儿童活动需要的活动场地和设施。

(二)具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和专(兼)职辅导教师队伍。

(三)具有卫生、美观的活动环境、活动室采光条件;场馆内有防火、防毒、防盗、安全用电等防护措施。

第八条设立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应报当地主管行政部门批准。当地主管行政部门应报上一级主管行政部门备案。

独立设置的校外教育机构符合法人条件的,自批准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第九条校外教育机构一般应由行政领导、后勤供应、群众文化、教育活动、专业培训及少先队工作指导(限少年宫)等部门组成,以满足少年儿童校外教育工作的需要。

第十条校外教育机构实行主任(馆、校、园长)负责制。主任(馆、校、园长)在主管部门领导下,依据本规程负责领导本单位的全面工作。

机构内部可设立管理委员会,管委会由辅导员、教练员、管理、后勤等人员代表组成,主任(馆长、校长)任管理委员会主任。

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工作计划、人员奖惩、重要财务开支,规章制度建立以及其他重要问题。

不设管理委员会的单位,上述事项由全体教职工会议议定。

第十一条校外教育机构应加强内部的科学管理和民-主管理。按机构规模及工作性质建立岗位责任制以及财务管理、考勤考绩检查评估、总结评比、表彰奖励等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校外教育机构开展各项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少年儿童表演为手段,进行经营性展览、演出等活动。

第十三条校外教育机构的活动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思想品德教育,应结合国内外大事、重大纪念日、民族传统节日、古今中外名人故事、新时期各行各业英雄模范先进人物的事迹对少年儿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近代史、现代史教育和国情教育、良好意志品格、遵纪守法和文明、有礼貌的行为习惯教育。

(二)科学技术知识普及教育,应通过组织开展科普知识传授、发明创造、科技制作、科学实验等活动,向少年儿童传递科学技术的新信息。引导他们从小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培养创新、献身、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的科学态度。增强他们的科技意识和培养良好的科学素质。

(三)体育运动,应通过田径、球类、游泳、体操、武术、模型、无线电、棋艺和多种多样的军事体育运动的知识和技能技巧,培养他们勇敢、坚强、活泼的性格和健康的体魄。

(四)文化艺术教育,应通过课外读物、影视音乐、舞蹈、戏剧、绘画、书法、工艺制作以及集邮、摄影等活动培养少年儿童具有正确的审美观念和审美能力,陶冶情操,提高文化艺术素养。

(五)游戏娱乐,应因地制宜地开展少年儿童喜闻乐见的、多种多样的活动,并要努力创造条件,建立多种游艺设施,让少年儿童愉快地玩乐。

(六)劳动与社会实践活动,凡有劳动实践基地的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应按国家教委颁发的劳动教育纲要提出的各项要求,组织开展各种劳动实践活动。向学生进行热爱劳动、热爱劳动人民、热爱劳动成果和不怕苦、不怕赃、不怕累的教育,培养自立、自强品格,促进少年儿童全面发展。

第十四条校外教育机构的活动可采取以下形式:

(一)开展群众性教育活动是面向广大少年儿童开展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应根据少年儿童的特点,选择鲜明的主题,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如:举办展览、讲座、组织联欢、演出、开展各项比赛、夏(冬)令营以及各种社会实践活动,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教育。

(二)开放适合少年儿童的各种活动场所。通过参加活动,开发智力,培养少年儿童的各种兴趣,使他们身心健康成长。

(三)组织专业兴趣小组。通过对少年儿童进行专业知识的传授和技能技巧的培训,使他们初步掌握一门科技、文艺、体育、社会服务等技能。

第十五条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向少年儿童开放,安排内容丰富、健康向上的活动项目,并按有关规定对少年儿童实行减、免收费及其他优惠。

第十六条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工人文化宫、艺术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科技馆、影剧院、园林、遗址、烈士陵园以及社会单位办的宫、馆、家、站等,可参照本规程规定的有关内容组织少年儿童活动。

第十七条校外教育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拥护和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校外教育事业,热爱少年儿童,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努力钻研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专业文化水平,身体健康。

第十八条校外教育机构按照编制标准设主任(馆、校、园长)、副主任(副馆、校、园长)、辅导员(教师、教练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十九条校外教育机构主任(馆、校、园长)除应符合本规程第十七条的要求外,还应具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其学历要求可按当地具体聘任文件执行。

校外教育机构主任(馆、校、园长)由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

第二十条校外教育机构主任(馆、校、园长)负责本单位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负责本机构的行政管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制定并执行本单位各种规章制度。

(四)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指导教师、教练员、辅导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

(五)加强全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政治、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政治、文化、业务进修创造条件。

(六)管理和规划机构内各项设施、经费的合理利用。

第二十一条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教师应依照《教师法》的规定取得教师资格。校外教育机构教师实行聘任制或任命制。

第二十二条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教师应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做到:

(一)关心、爱护少年儿童,尊重他们的人格,促进他们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二)制止有害于少年儿童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少年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现象。

(三)对本单位工作提出建议。

第二十三条校外教育机构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和职责,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校外教育机构应重视工作人员的职前培训并为在职培训创造条件。

第二十五条校外教育机构要主动争取各级各类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协会)中的老干部、老专家、老文艺工作者、老科技工作者、老教师、老工人、老党员、老模范等老同志的支持,定期和不定期的聘请他们做少年儿童校外教育专、兼职辅导员。

第二十六条校外教育机构建设应纳入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分步实施,逐步形成地、市、区(县)到街道(乡、镇)的校外教育网络。

第二十七条校外教育机构的经费应列入各主管部门财政专项开支,随着当地经济建设和校外教育事业的发展,不断增加。

第二十八条校外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职称评定等,要按《教师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教育事业编制、成建制的校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依照《教师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校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活动下,不削弱骨干力量、不占用主要活动场地,并经当地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开展社会服务,其收入应全部用于补充活动经费。

第三十条对滋扰校外教育机构工作秩序,破坏校外教育活动设施的,有关部门应予制止,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校外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主管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整顿,以至停办等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校外教育机构的;

(二)校外教育机构开展的`活动内容不健康,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

(三)校外教育机构开展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

对主要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行政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开展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活动成绩突出的校外教育机构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关心、支持少年儿童校外教育工作,贡献较大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可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五、望能在双休日、节假日以及上学、放学等高峰期进行巡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九、协调处理校内、外发生的学生伤害事件,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

新毛小学校外辅导员工作职责

2.配合学校大、中队辅导员组织少先队员开展队的活动,搞好少年儿童的校外教育。

4.当好学校的参谋,为学校制订教育计划提供建设性、参考性意见。

5.校外辅导员工作时间:原则上每学期一至两次。

教育管理人员的职业发展【第五篇】

第一条  为加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强化服务,注重质量,全面推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突出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人员,全面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进一步改善会计人员知识结构。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并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整合继续教育资源,提高继续教育质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单位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督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  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财政部负责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下列事项:

(一)制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

(二)制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

(三)拟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重点;

(四)组织开发、评估、推荐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

(五)组织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六)指导、督促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下列事项:

(一)依据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制定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三)确定本地区各级财政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具体职责和权限;

(五)组织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六)指导、监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市场;

(七)监督、检查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第九条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以下简称中央主管单位)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应当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体制,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

中央主管单位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管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职责,比照本办法第八条执行。

第十条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鼓励、支持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四)职业道德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

(四)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

(五)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

(七)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

(八)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其他形式培训。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定期公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名称等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还包括: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

(五)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

(七)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的.从业要求,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效果和质量。

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广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方式,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四章  学分管理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七)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经所属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七)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为24学分。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

第二十条  会计人员在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管辖范围之间办理调转登记时,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应当分情况进行处理:

(一)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应当在调出地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后,才能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

(二)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的,调出地应当在其调转登记表中予以注明,会计人员办理调转后,应当在调入地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

第二十一条  会计人员参加未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开展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不为其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会计人员参加未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开展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不为其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第五章  机构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体系。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中华会计函授学校、会计学会、总会计师协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中央主管单位会计人员培训基地(中心)等教育资源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施;

(二)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三)制定完善的教学培训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

(四)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等,改进培训方式,科学设置培训内容,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水平,保证培训质量。

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并在培训结束后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所在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

第六章  师资与教材

第二十六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的教学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建设,逐步形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体系,以适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需要。

第二十八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的建设应当坚持开发与利用相结合,加强教材开发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提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开发社会化,鼓励社会上有能力的部门和单位按照统一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等,参与编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

第二十九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的编写、评估、推荐、出版、发行、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会计人员强行推销、搭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一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行登记制度。

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

(二)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根据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在单位报送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为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会计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如实记载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第三十二条  会计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继续教育取得规定学分的,应当提供合理证明,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其没有取得的继续教育学分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度取得。

第三十三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会计人员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的依据之一。

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三十四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所在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检查、评估。

第三十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

(二)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培训证书的;

(四)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的。

第三十六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将各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会计从业资格情况检查的内容。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15年11月20日发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5〕19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全区会计人员素质和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会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全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制定全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内蒙古森工集团财务部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总体规划和有关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使用自治区财政厅认定、推荐的统一教材。

第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组织对各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的培训。

第五条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支持、督促和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六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对会计人员知识与技能进行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接受继续教育是会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所有持证人员,将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开展。

第八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时间以2年为一个周期。每周期培训时间不少于48课时。

第九条 会计人员必须遵守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十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培训和自学两种形式,其中以培训为重点。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体现全员培训、注重能力、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学以致用的原则。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计理论与实务;

(二)财务、会计法规及管理办法;

(三)会计准则、制度及核算办法;

(四)会计诚信与会计职业道德规范;

(五)内部会计控制;

(六)会计电算化知识;

(七)其他有关法规制度和相关知识;

第十二条 鼓励会计人员利用自学完成继续教育。具备以下条件视同完成继续教育学时:

(一)当年在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接受国家承认学历的会计、审计、财务管理、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会计硕士专业学位等相关专业学历教育的视同完成本年度继续教育。

(二)独立完成盟、市级以上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或会计学术组织认可的会计专业课题研究,或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1篇会计类学术论文,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

(三)参加本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注册会计师考试以及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通过一门的视同完成本年度继续教育,通过两门的视同完成本周期继续教育。

第十三条 具备第十二条所列条件之一的,可持有效证明材料到同级财政部门进行认证登记。

第十四条 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竞争有序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充分发挥各级财政部门、会计学术组织、中华会计函校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鼓励高等院校等社会教育资源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五条 为规范全区培训单位管理,保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培训单位必须经同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认定并登记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设施;

(二)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授课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三)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对不遵守有关制度规定,教学质量低下,乱收费或只收费不办班管理混乱的培训机构要撤消其培训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加强会计人员业务档案和诚信档案建设,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登记管理。会计人员应定期将继续教育情况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并建立有关信息披露制度。

第十九条 本周期未完成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本周期各年度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评审,不得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不予办理会计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调转、变更、换证手续,不予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二十条 连续两个周期未完成继续教育的,视为自动离岗,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内财会字[1999]756号文件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内财会字[1998]1326号文件印发)同时作废。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教育管理人员的职业发展【第六篇】

人员教育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作为一名管理者,我在长期的工作中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在这篇文章中,我将从制定教育目标、采用多元化的教育方法、注重培训与发展、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和及时调整教育策略等五个方面,分享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制定明确的教育目标是人员教育管理的基础。在进行教育管理时,我们首先要明确要达到的目标,目标的确立必须具体、明确、可量化。通过明确目标,可以将教育的内容、方法、手段与实际需要相结合,提高人员的综合素质。此外,还要想办法激发员工的学习潜力和自我发展的动力,培养他们具备专业能力和创新思维。只有制定明确的教育目标,才能使人员教育管理取得实效。

其次,采用多元化的教育方法是人员教育管理的关键。要满足不同员工的需求,教育方法不能单一,应根据员工的不同特点和学习方式选择不同的教育方法。可以引入案例分析、角色扮演、团队合作等教育方式,增加教育的趣味性和互动性。此外,还应结合现代科技手段,如在线学习平台、虚拟实训等,提高培训的灵活性和效果。只有采用多元化的教育方法,才能更好地调动员工的学习热情和积极参与度。

第三,注重培训与发展是人员教育管理的重点。培训与发展是提高员工能力和素质的重要途径。一方面,要定期组织系统的岗位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使其适应工作的变化和发展要求。另一方面,还要注重员工的个人发展,为他们提供提升职业能力和晋升机会,激励他们更好地发挥自己的潜力。只有注重培训与发展,才能使员工在不断成长中与企业共同进步。

第四,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是人员教育管理的必备条件。教育管理过程中,管理者与员工之间的沟通是非常重要的。管理者要善于倾听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关心员工的需求和困难,及时解答员工的问题。同时,还要定期召开教育会议、座谈会等,与员工面对面交流,了解他们的想法和反馈,及时调整教育策略。只有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才能使教育管理更加顺畅和有效。

最后,及时调整教育策略是人员教育管理的关键。在实施教育管理过程中,需要根据员工的实际情况和教育效果进行评估和调整。如果发现教育策略存在问题或者员工反映不佳,就需要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可以通过评估问卷、工作总结等形式了解员工的反馈,找出问题所在并采取相应措施,提高教育效果。只有及时调整教育策略,才能使人员教育管理更加精准和针对性。

总结来说,人员教育管理是一项需要不断总结与完善的工作。通过制定明确的教育目标、采用多元化的教育方法、注重培训与发展、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和及时调整教育策略等方面的努力,可以有效提高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为企业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教育管理人员的职业发展【第七篇】

近日,一家企业的人力资源部杜经理经过慎重考虑,决定放弃hr管理岗位而选择去一家大公司做一名部门经理。原来他一直在泉州一家树脂工艺品企业做hr工作,不论是人员招聘、员工培训,还是绩效考核,甚至采购都得他处理;琐事很杂,但“也算充实”。可最近,经朋友推荐,晋江一家较大的服装企业有意请他过去做部门经理,薪酬也提高了。

无独有偶,经业内朋友介绍得知,最近有一位在北方企业里做了五六年hr管理的王经理,现刚来石狮,就被聘用为行政副总了。在他们眼里,hr管理者丰富的与人打交道的经验和阅历,在有了机遇之后更容易把握和适应,所以hr管理者可以做职业经理人,而且更有实践经验和阅历。记者走访了泉州多家企业发现,一些企业的行政副总、董事长秘书等副总级不乏是做hr出身的。

人往高处走,能成为企业副总是最好不过了。一些企业管理人员认为,“成为企业总经理或者职业经理人”是许多在企业里做hr管理者的工作动力源泉。

前景二:财务总监。

hr管理者的前景还有一个是财务总监。财务和人力资源差的远一点,似乎两者不着边,仔细分析,则可知其详。财务在管理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企业的每一步发展都离不开财务,不和财务挂钩的hr管理是不存在的。

那么,财务总监怎么和人力资源管理联系起来。现在越来越多的外企将财权和人事权划到一个人手中,直接对总经理负责,而企业的最终目的就是营利,所以财务在企业的作用可想而知,人力资源总监对财务总监负责也就可以理解了,所以人力资源管理者的出路之一是财务总监。

但也有业内人士提出,在泉州企业中,该前景所占比率少之又少。因为到目前为止,在泉州设有人力资源部门的企业中,hr者能管辖到财务的屈指可数。而且,hr管理者更多的是倾向于企业经营管理,尤其是常规企业管理,对财务领域亦是知之甚少。

前景三:转行到业务部门。

陈小姐在一家电气设备公司做hr管理,据说陈小姐是“半路出家”。虽然对公司内部各个岗位的职责了如指掌,但在管理、沟通上都感觉力不从心。老板似乎把人力资源科当成一种摆设,企业同事也认为每件事情都有对口负责人处理,根本不听她的。陈小姐很困惑,不知道该怎么办。行内人建议,如果觉得工作发展出现“瓶颈”时,不妨换个思路考虑一下,轮岗或是转部门。hr人员由于比较了解各个职位的工作内容,可以进入公司其他的业务部门,从事一些管理工作。当然,转行的前提是,要具备业务部门的专业知识。

有人担心,转行并不容易,对于做了多年的hr来说也会是一个大的挑战。但一些转行成功的人士认为,一通百通,hr本来就涉及广阔。如案例中的陈小姐,本来就是“半路出家”的,就当做hr管理是一种学习和锻炼,或许其他岗位会更适合她的发展。对于企业来说,应该更善于发现人才,把人才放在最合适的地方,避免造成人才大材小用,甚至是流失浪费。

前景四:知识管理总监。

如果说从hr管理者到业务部门、企业管理咨询师是“平衡过渡”,那么有一种职业更具挑战性,即知识管理总监。这个职位赋予hr管理者更多的内涵、更多的职能,它将涉及更广的范围和更宽的发展道路。

届时,hr管理者不仅是个管理专家,更是一个知识专家,拥有丰富的行业知识和专业知识,经济、政治、法律、微机、网络,无所不包,人力资源部也会是一个知识库,进行信息和知识的收存、分发,随时给各个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知识。当然,目前这还只是一个趋势,但可以相信,随着时代的发展和hr管理者工作的努力,这一定是一个更有前途的职业。

前景五:咨询专业人士。

随着泉州hr管理咨询公司如雨后春笋般的增多,hr人员发展也出现了另外一条路子,就是转向从事专业咨询工作。以企业工作经验为依托,咨询会更有底气,并且有实战性。据了解,要从事咨询工作,不仅工作背景很重要,而且学历也是一个门槛,硕士、博士学位都不算高。

正如博通企管有关人士介绍,在泉州企业咨询公司里不乏藏龙卧虎,许多是从企业hr转变过来的,如博通里就有好几位。业内认为,从企业做hr管理到企业做管理咨询师,对比较专业的hr管理者来说可谓是轻车熟路。hr管理者在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之后,凭借自己的丰富阅历和实践经验,为企业提供管理诊断咨询,应该没有太大的问题,只要他愿意做并善于表达,愿意分享。

教育管理人员的职业发展【第八篇】

近几年来,随着公司每年的“校园行”、“金种子”等招聘项目的开展,越来越多的新鲜血液加入到我们这个大家庭。如何引导我们年青的技术人员进行职业规划,帮助他们快速成长,同时也为公司培养人才、留住人才,成为各部门经理人面临的一个重要任务。

我们的各级经理在指导团队成员进行职业发展规划时,需要注意三个基本要点:

1.首先要了解团队成员,才能根据他的个人性格、兴趣、能力设计适合他自己的职业生涯发展路线。当下的80后90后个性都很强,一人一个想法,但可以大致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进取型:不甘于现状,刻苦学习,出现任何新机会都要去争取,渴望创业。

自由型:不受束缚,希望有一个空间供他们发挥能力,最好是不用上班,在家里做soho一族。

安全型:寻求工作上的稳定,愿意做重复性、无压力、不加班的工作,并可以一直维持下去。

平衡型:工作很认真,表现也不错,但是工作是工作,生活是生活,分得清清楚楚,决不愿意工作挤占了生活的时间。

攀登型:特点比较明显,目标高远,想进入企业高层,最好是能干总裁,如果没有机会就迅速跳槽。

技术型:性格内向,喜欢独立思考,做事谨慎细致。不愿意浪费时间去管其他人的事。

管理型:考虑问题比较理智,善于从宏观角度考虑问题。能在信息不全的情况下,分析解决问题,善于影响、监督、率领、操纵、控制组织成员,善于使用权力。

2.其次要分析团队成员所处的环境。大到社会环境、行业发展阶段、市场环境,小到公司发展阶段、项目背景、个人机遇等都可能对一个人发展产生很大影响。

经理可以根据以上三个基本要点,针对不同的个人,指导他们进行职业定位和规划。按照gc目前业务状况和发展趋势,我们认为可以将技术人员的职业生涯大致分为三个阶段,每个阶段有不同的职业路径可供选择:

1.第一阶段为起步期,一般为毕业后的3年之内。不论何种背景,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基本是编程、测试和维护;主要目标是学习和掌握公司产品/项目的基本技术、工具和流程。本阶段是软件行业所有职业的起点和立身之本,不论将来担任何种职位,都必须依赖于这一阶段打下的基础。当前这一阶段的职位主要有三类:

软件开发方向:主要职位有“助理软件工程师”、“软件工程师”。

软件测试方向:主要职位有“助理测试工程师”、“测试工程师”。

软件技术方向:主要职位有“系统工程师”等;。

2.第二阶段为成长期,一般为毕业后的3~。这一阶段的人员已经掌握了基本的技术技能和经验,能够独立工作、指导或带领他人工作。公司为这类人才提供了专业和管理两条发展通道,具体地说有以下七大类发展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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